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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行政文化研究述评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大学行政文化研究述评(精选6篇)

大学行政文化研究述评 第1篇

一、基本概念

要使行政伦理研究顺利进行, 有必要对行政伦理的概念进行界定。国内研究学者对行政伦理概念的界定存在各种分歧:

一些学者从行政主体的伦理角度对行政伦理进行界定, 认为“所谓行政伦理, 指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 所应确立和遵守的伦理概念、伦理行为、伦理规范的总和, 是行政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在权力行使的具体过程中, 行政权力行使者不可能每件事都满足所有公民的意愿,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力行使者个体的主观判断和自我选择。该概念, 体现了社会对行政权主体在权力运用时所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反映了行政权力主体在权力使用中的伦理追求和人格。

一些学者从行政范围的角度对行政伦理进行界定, 认为“行政伦理是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伦理, 是伦理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体现。”行政伦理就是伦理在公共行政关系、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在公共行政领域, 在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一种应然关系相调节的伦理规范, 以及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内化伦理规范而形成的伦理品格。该界定, 将行政伦理从精神文明范畴上升到政治文明范畴, 指出行政伦理本质上属于政治伦理。

另一些学者从构成公共行政的五方面对行政伦理进行界定。其一, 公共利益角度: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的出发点, 公共行政人员应当是公共利益的代理人, 而不是个人私利或集团利益的代言人;其二, 决策及其过程角度:德内在于所有公共政策之中。行政决策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 或多或少受社会主流价值观影响。行政伦理可看作是决策伦理;其三, 价值理性角度:行政伦理可看作是行政活动和行政过程中的价值追求与实现。公共行政不仅要重视经济和效率, 也要重视公平、正义和民主, 维系并发展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公共行政的基本价值理念;其四, 方法论角度:行政伦理被当作是抑制行政腐败, 重塑政府信任和重建公共行政伦理秩序的手段和方法。面对日益增加的政治丑闻、官员腐败, 学者们在探讨用法律手段抑制腐败、惩处腐败时, 也积极以提高行政人员的内在道德素质来反腐倡廉;其五, 行政责任角度:行政伦理就是与行政责任相关的各种伦理问题。行政人员必须为特定职责承担责任, 尽管行政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会遇到各种角色冲突和义务冲突。

二、我国行政伦理的兴起

行政伦理学作为新型学科, 它的兴起是伦理学与行政学相结合的理论发展成果;其直接推动力是公共行政领域内现实伦理问题, 需寻求理论与实践结合层面上的解决。作为伦理学和行政学的交叉学科, 行政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方面体现了伦理学从单纯的理论层面到行政管理实践层面的跨越;另一方面体现了行政领域从单纯注重技术和管理到关注伦理自主性的转变。论者将从国外和国内两方面分析兴起的环境:

1、国外因素

(1) 美国“水门事件”

行政伦理问题古已有之。早在古希腊和中国春秋战国时期, 思想家们就在关注统治者的德性问题。作为一门学科, 行政伦理学首先出现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政府行政的伦理事件, 例如民权运动、越战、水门事件等等。其中“水门事件”不仅引发严重的宪政危机, 也对美国的行政伦理产生了持续而深远的影响。“水门事件”是美国建国以来“法治”与“人治”的一次最严重的较量, 它引发了广大美国公职人员、学者以及政府与国会深刻的行政伦理思考, 直接推动了美国行政伦理研究和建设。

(2)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行政伦理的世界性趋势

1996年,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简称“组织”) 为应对世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 决定实施新的行政改革, 并明确将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提到重要日程。1997年11月, “组织”召开了研究行政伦理建设工作会议。1998年4月, “组织”理事会通过了《改善政府行政伦理行为建议》, 建议各成员国积极行动起来, 建立行之有效的机构和体系, 改善行政机构的伦理行为。

2、国内因素

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 中国也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1) 改革进入新阶段

目前我国改革已经进入全面、系统、整体推进的阶段。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 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 形成了“孔雀东南飞”的现状;经济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 深化改革进一步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体质创新特别是非经济领域的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

(2) 发展提出新要求

我国改革开放已取得巨大成就, 但地区发展不平衡、城市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很突出。贫富差距扩大、经济结构不合理、就业压力增大、内需不足等现象仍较普遍。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注重各领域、各层次的统筹协调发展。

(3) 稳定面临新问题

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时期, 社会分配方式、就业方式、组织形式等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人们思想活动的多变性、差异性日趋增加, 协调各方面的难度日趋加大, 各种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加。

三、研究对象

论者比较倾向于李建华《行政伦理学》一书中, 将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分为三部分:行政伦理主体、行政伦理关系和行政伦理行为。

1、行政伦理主体

行政伦理主体作为行政伦理学的一个重要范畴, 在我国特有的行政伦理语境中, 认为行政伦理主体包括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人员。因为无论是行政组织还是行政管理人员, 均具有作为伦理主体的客观依据。

2、行政伦理关系

在公共行政活动中, 行政伦理主体会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简单地说, 行政伦理关系就是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的过程中与其他组织或公民之间行成的伦理关系。我们认为行政伦理关系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分析:第一, 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行政伦理关系;第二, 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行政伦理关系;第三, 政府与政府之间的行政伦理关系。

3、行政伦理行为

行政决策最终体现在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上, 行政行为体现了公共权力和行政选择的最终结果, 因此, 行政伦理行为也是行政伦理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行政伦理行为包括三层含义:第一,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第二, 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力, 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第三,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从理论上而言, 行政行为是确定的、无需选择的, 但在实际情况下, 行政行为往往面临着多重选择, 因为一切行政行为最终都需要通过公共行政人员来实施, 而行政人员是多重社会角色的扮演者, 受到多重利益关系的冲突。

四、重建

我国公务员队伍状况总体是好的, 贪污腐败只是极少数, 但与新时代发展的要求相比, 还有许多不适的地方。为此, 我国需大力加强行政伦理建设, 切实提高公务员伦理组织和能力。

1、加强行政文化建设

行政意识、理论、情感等行政文化的诸多因素, 构成了行政模式取向, 直接决定行政伦理的状况。弘扬先进的行政理念, 引导公务员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行政意识来内化为自己的实际行动, 进行行政人格塑造。事实证明, 领导干部若思想道德不纯, 无视国法国规, 放松自我约束, 私欲膨胀, 则随时都会失足。因此, 领导干部一定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 始终保持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 永葆清廉本色。

2、建立行政伦理的社会监督机制

政府代表的是公共利益, 但公共利益的实施是现实人。政府公职人员既是“行政人”, 又是“经济人”。政府公职人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掌握一定的权力, 能以某种方式配置资源;同时他们有利己心, 关注个人私利, 易产生腐败, 所以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此外还须发挥政协监督, 因为政协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高层次的监督, 具有公正性、广泛性、科学性和一定权威性的特点。

3、完善公务员的考核和录用制度及干部选拔和评估体制

就公务员考核和录用, 要严格考试录用制度, 禁止任人唯亲, 要切实提高公共管理者的道德素质、政治培养、能力素质 (沟通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创新能力、激励能力) , 知识素质和身心素质;就干部选拔和评估而言, 目前我国的干部选拔和评估机制, 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官员的政德败坏。

总之, 我国学术界已对行政伦理这一新型课题进行多方位思考, 特别是对于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和深入, 但总体上还是处于探索阶段。行政伦理的研究视域、研究方法、研究内容有待扩展和挖掘。

参考文献

[1]高力:《公共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113。

[2]王伟, 鄯爱红主编《行政伦理学》, 人民出版社, 2005, 7。

[3]李文良:《西方国家行政伦理的内涵及其特点》,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1年第2期。

日本修改行政诉讼法述评 第2篇

〔关键词〕日本行政诉讼法

权利救济的实效化

法的支配

2004年6月,日本修改了其制定之后长达42年之久而从未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并于2005年4月开始施行。这里简要地介绍一下其修改的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它的背景和意义,希望能给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带来一点启示和借鉴。

一、日本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过程

日本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日语称之为《行政事件訴訟法》)是在1962年制定的。在之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中,法院也发展出了一些富有创造性的判例,推动了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行政法学界受到判例的影响也展开了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论研究。然而,要将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功能固定化,判例法还是不能充分地发挥其作用。行政法学界认识到解释论所产生的影响力是有其界限的,之后立法论显得更加有力。在1990年代,立法论的倾向更加强劲,并作出了修改纲要案。然而,这些种种修改的必要性只是以行政法学者为中心而得到提倡的,大约40年间,日本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实质的修改。[①]

这种局面到世纪之交时有了转变。1999年7月2日,日本成立了由13名委员构成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国会通过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规定了审议会的任务:为了实现国民相对容易地利用司法制度、国民对司法制度的参与、充实强化法曹的理想状态及其功能而进行其他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基盘的整备,审议会应就此所需的必要的基本政策而进行调查审议。[②]2001年6月12日,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向内阁提出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在有关行政诉讼改革方面,它指出,需要对司法与行政的作用进行综合的多角度的检讨。在有关这一问题具体的解决策略进行研究中,需要确保事务的性质、司法制度改革的视点与行政改革的动向之间的整合性,这是不可欠缺的。另外,也有必要充分留意行政程序法、情报公开法、行政不服审查法等相关联的法制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国家赔偿法之间适当的分工。特别是,应该考虑到与充实行政委员会准司法功能之间的关系。毕竟,在考察司法对行政进行审查的理想状态时,仔细吟味统治构造中行政以及司法的作用、功能及其界限、特别是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司法是不可欠缺的。从国民权利救济的实效化的角度来看,基于对行政作用控制功能的理想状态及其强化的谋略、行政过程整体的洞察,需要在“法的支配”的基本理念下,对司法与行政各自的作用进行综合的多角度的研究。政府应该尽快就包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法在内的对行政进行司法审查的理想状态开始正式的检讨。[③]

根据2001年11月16日公布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的规定,在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设立“行政诉讼检讨会”(即行政诉讼研究会,主席:东亚大学盐野宏教授)。从2002年2月18日起,行政诉讼检讨会经历了27回的审议,于2004年1月6日发布了《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制度的见解》。政府基于行政诉讼检讨会整理后的见解形成了行政诉讼法修改案,于3月2日向国会正式提出。国会众议院、参议院先后审议,于6月2日通过,并作为第84号法律于6月9日公布。

二、日本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要点

日本这一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一次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修改,从更加有效地保护国民权利利益而整备救济程序的观点出发,对其行政诉讼法作出了大致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救济范围的扩大

1.撤销诉讼原告资格的实质的扩大

“诉讼,并不是为了给当事人以观念上的满足,而是旨在给当事人实质的救济的制度。提起诉讼意味着给国民带来实益。‘无利益无诉权’的原则当然也适用于撤销诉讼。主张行政处理违法、请求予以撤销应该有‘诉的利益’。”[④]诉的利益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侧面进行考察。主观方面,撤销诉讼的原告应是对请求撤销处理有法律上的利益者,这就是原告资格;而客观方面,撤销处理时,现实地得到法律上利益的回复状态。这就是狭义上的诉的利益。在学说上,关于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存在着权利享受回复说、法律上保护的利益救济说、值得保护的利益救济说和行政处理的合法性保障说等学说,[⑤]但日本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法律上保护的利益救济说。日本原行政诉讼法第9条仅有一款规定,即撤销诉讼只限于就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理或裁决具有法律上利益的人(包括即使在行政处理或裁决的效果因期限已过及其他理由而失效后,仍具有通过撤销行政处理或裁决而应予恢复的法律上的利益者可以提起诉讼)。判例上采用了法律上保护的利益标准而根据法条狭窄地解释原告资格。[⑥]这里的法律就是实定法。实定法所保护的利益区别于反射性利益,对于反射性利益是不予保护的,反射性利益只是法律实施反射的效果而已,个人对此不享有请求权。学说上对此予以批判,司法实务中也对反射性利益尽量进行限缩性解释。然而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说还是受到对国民的救济范围过于狭小、对行政的监督范围也相应地缩小的批评。

日本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增加了一款作为第9条的第二款,即“法院在判断行政处理或裁决的相对人以外的人是否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时,应该不仅仅考虑作为该行政处理或裁决根据的法令的字面意思,而且要考虑该法令的宗旨和目的、以及该行政处理应该予以考虑的利益的内容和性质。在这一场合下,在考虑该法令的宗旨和目的时,可以参考与该法令具有共通目的的相关法令的宗旨和目的;在考虑该利益的内容和性质时,对于因为该行政处理或裁决违反作为其根据的法令而遭受侵害的利益,应该要斟酌其内容和性质以及侵害的样态和程度”。这一款规定要求法院不能狭窄地解释实定法有关原告资格的规定,而要参考实定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甚至可以参考相关实定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它对于拓展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有益的。

2.科以义务诉讼的法定化

所谓科以义务诉讼,是指请求法院确认行政主体具有一定行为的义务、并命令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的诉讼。在日本,对于科以义务诉讼的容许性,大致存在着三种观点。其一是全面否定说。该学说接受司法与行政的权限分配论,认为行政主体的第一次判断权应留给行政权。行政权是否行使,在何种条件下、在什么时点应该如何行使,其判断原则上是行政权的责任。抗告诉讼的目的在于以行政主体的上述第一次判断为媒介撤销其违法的处理行为排除其违法状态。行政主体没有作出第一次判断时,所谓要求作出特定的行政行为或应命令其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诉讼,多数应不属于抗告诉讼的范畴。其二,补充的科以义务诉讼说(补充说)。该学说认为,科以义务诉讼与撤销诉讼之间是补充的关系,在没有其他适当的救济手段时,可以考虑适用科以义务诉讼。其具体的条件是该行政行为一义性的确定(明白性)和将发生难以回复的损害。其三,独立的科以义务诉讼说(独立说)。与是否能获得撤销诉讼的救济无关,审理的结果判决成熟时,法院就可以作出科以义务诉讼。这时并没有侵害行政主体的第一次判断权,也没有否定裁量权,而是强调了救济私人一方的必要性。全面否定说逐渐被学说和判例大体上否定了。如果仅仅考虑原告的救济,则独立说是最佳的。但是问题在于,对于如何在原告的救济和推行行政的便宜之间确保均衡,立法权是否有裁量的余地;如果有的话,则该裁量余地在现行法制中处于何种状态?关于前者,剥夺宪法所规定的接受裁判的权利,本来是对立法权也是不能允许的,但关于救济的方法,对立法权享有一定的裁量也没有异议。[⑦]通说持补充说。

科以义务诉讼原来只是作为无名抗告诉讼或者法定外抗告诉讼而存在,这一次被法定化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科以义务诉讼明确地列举出来予以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基于传统的权力分立论而不容许科以义务诉讼的观点,[⑧]确立了“法的支配”原则。修改时将科以义务诉讼新设一款,作为第3条第6款:“本法所称的‘科以义务诉讼’,是指在下列情况下旨在请求法院命令行政厅[⑨]作出其行政处理或裁决的诉讼:(1)行政厅应该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理而没有作出时(除第(2)项情况外);(2)基于法令的宗旨申请行政厅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理或裁决或审查请求的场合下,该行政厅应该作出行政处理或裁决而没有作出时。”这与学术上的见解是大致相同的。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看,科以义务诉讼存在着两种诉讼典型,其一是申请满足型科以义务诉讼,即私人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该申请遭到拒绝时,私人请求法院要求行政主体作为。这在给付行政领域最多。其二,是直接型科以义务诉讼,即在制定法上并没有预定私人的申请-行政主体的决定这样的体系,私人请求行政主体发动其公权力。其典型是在公害、环境行政等领域。从私人的角度来看,上述两种类型大致对应着利益享受型科以义务诉讼和妨害排除型科以义务诉讼两种。[⑩]

新行政诉讼法第37条之

二、之三[11]规定了科以义务诉讼的起诉要件和胜诉要件。其起诉要件有:第一,诉的利益要件。科以义务诉讼,限于对要求责令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一定处理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才能够提起。法律上的利益的有无的判断,准用第9条第2款之规定,也就是本文上面所述的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对原告基于该法令的申请或审查请求,行政主体在相当的期间内未作出任何处理或裁决的,或者作出了驳回或不予受理的处理或裁决,该处理或裁决应被撤销、无效或不存在的,这时原告方可提起科以义务诉讼。如果原告没有基于法令提出申请或审查请求,则不能提起科以义务诉讼。第二,紧急性。科以义务诉讼仅限于由于不作出一定的处理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方可提起。法院在判断是否产生重大损害时,既要考虑损害的恢复的困难程度,又要考量损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处理的内容和性质。第三,补充性要件。为避免此种损害发生尚无其他适当方法时,才可以提起科以义务诉讼。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应作出一定裁决的,仅限于就处理提出审查请求后,不能提起有关该处理的撤销处理之诉或无效等确认之诉时,才可以提起。

其胜诉要件是:符合科以义务诉讼的起诉要件时,关于与科以义务诉讼有关的处理,若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而作为该处理依据的法令的规定又是明确的,或认为行政机关未作出该处理是超越裁量权范围或滥用裁量权时,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作出该处理。这里实际上规定了可任选其一的胜诉要件,其一是法令规定的明确性或一义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羁束的情形,违反该规定,则可作出科以义务诉讼;其二是行政主体享有裁量权的情形,但存在逾越或滥用的情形,也可以作出科以义务诉讼。司法在这里在很大程度上是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和判断,但是也在一定条件下破除了行政的首次判断权。

3.禁止诉讼的法定化

所谓禁止诉讼,又称之为预防诉讼或预防性停止作为诉讼,旨在请求法院禁止行政主体发动公权力。它与科以义务诉讼刚好是一对相反的诉讼,前者旨在禁止作为而希望不作为,后者旨在督促作为而禁止不作为。禁止诉讼原先在日本的行政诉讼法中也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关于禁止诉讼的容许性,学说上并不存在全面否定说,而是在补充性肯定说中徘徊。在下级法院的判例中,容许禁止诉讼的要件,与科以义务诉讼一样,都是要求一义性(行政主体应作出行政处理受法律的羁束而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紧急性(不承认事前审查的话损害很大,事前救济具有显著的必要性)和补充性(没有其他适当的救济方法)。[12]

原来作为无名抗告诉讼或者法定外抗告诉讼的禁止诉讼这一次被法定化了,也就是说,在这次修改时将禁止诉讼明确地列举出来予以规定。将禁止诉讼新设一款,作为第3条第7款:“本法所称的‘禁止诉讼’,是指在行政厅不应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理或裁决的场合下,旨在请求法院禁止行政厅作出该行政处理或裁决的诉讼。”在第37条之四中规定了禁止诉讼的起诉要件。第一,诉的利益要件。禁止诉讼,限于有请求责令行政厅不准作出一定处理或裁决的法律上的利益者,才能够提起。判断有无法律上的利益,准用第9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必要性要件。禁止诉讼,限于作出的一定处理或裁决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时,才能够提起。但是,有避免此种损害的其他适当方法时,则不受此限。法院在判断是否产生重大损害时,应当考虑损害恢复的困难程度、考量损害的性质、程度以及处理或裁决的内容和性质。在第37条之四中还规定了禁止诉讼的胜诉要件。符合禁止诉讼起诉要件的,法院认为有关与禁止诉讼相关的处理或裁决,行政厅不应作出处理或裁决并且作为该处理或裁决根据的法令规定是明确的,或认为行政厅作出该处理或裁决是超越裁量权范围或者滥用裁量权的,可判决令行政厅不准作出该处理或裁决。这里实际上规定了可任选其一的胜诉要件,其一是法令规定的明确性或一义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羁束的情形,违反该规定,则可作出禁止判决;其二是行政主体享有裁量权的情形,但存在逾越或滥用的情形,也可以作出禁止判决。司法在这里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和判断。

4.作为当事人诉讼一种类型的确认诉讼的明确化

原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诉讼,该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是指关于确认或形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理或裁决的诉讼,是关于以作为根据的法令规定其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以及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修改时,在“以及”之后加上“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这样就将公法关系的确认之诉明确作为当事人诉讼的一种类型加以明确,即作为当事人诉讼的确认之诉。其修改的目的在于,与国民与行政主体之间多样化的法律关系相适应,要让作为当事人诉讼的确认之诉有效地发挥国民的权利利益实效性的救济功能,有必要特别予以注意和确认。[13]在现实中,存在着不能解释为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政的行为,因这种行为而生纷争,如达到司法审查的成熟性要求时,则可灵活运用当事人诉讼的托盘,确保国民权利利益的实效性的救济。例如,在行政计划过程的中间阶段,因行政的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有利害关系的国民虽然不能提起抗告诉讼但是可以灵活运用当事人诉讼的托盘,来开辟救济的路径。

(二)审理的充实与促进

为了充实和促进行政诉讼的审理,这次修改特别新设了提出行政处理理由资料的制度,并将这一制度规定在第23条之后作为第23条之二:

“为了明了诉讼关系,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作出如下处理:(1)对作为被告的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所属的行政厅或者作为被告的行政厅,可以要求其提供所保存的有关行政处理或裁决的内容、作为行政处理根据的法令的条款、说明作为行政处理或裁决原因的事实以及其他行政处理或裁决的理由的资料(下一款规定的与审查请求有关的案件记录除外)的一部分或全部。(2)委托前款中规定的行政厅之外的其他行政厅送交该行政厅保存的前款中规定的资料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大学师生关系研究述评 第3篇

关键词:师生关系 高校 发展

随着21世纪以来经济文化政治大发展,师生关系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热点,由其大学师生关系是短期内现实意义最明显的群体关系,对于大多数大学生来说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大学教育与大学师生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如今,师生关系的发展正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一、国内师生关系的研究概况

1 国内师生关系的发展历程

1.1 中国古代

在中国古代占主导地位的师生关系是受封建等级制度压迫的,以师“唯”尊,学生必须恭敬从命,不能反问质疑。但也有以孔子为代表的教育者们,他们主张平等与公正。

1.2 19世纪末-20世纪中期

中国处于新旧制度交替、新旧思想交锋激烈的时期,师生民主平等思想迅猛发展,在以实用主义为主的西方教育思想的影响下,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1]

1.3 90年代末-21世纪以来

近来,我国研究者分别从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甚至于美学等思潮交融的启示中来探寻新型师生关系。新型师生关系应该是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师生关系活动中是民主的、在相处的氛围上是和谐的。

2 师生关系的内涵与维度划分

2.1师生关系内涵概括

从哲学视角研究来看,师生作为独立的精神主体,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前提下,产生交集,并在其中相互理解、平等交流。[2]

从社会学视角研究,师生是完全平等的两个实践群体。[3]从法学视角来看,教师和学生是平等和谐的民事主体,二者之间是平等关系。[4]

从心理学上来看,师生之间是民主平等、合作对话的关系,主张建立“非理性的、情感约定”的师生关系,最终形成健康的情感和完整的人格。[5]

还有有学者从美学视角提供了思路,指出在共同的教学过程中,通过相互影响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达到美的境界的特殊人际关系。[6]

当然,还有学者倡导多角度的综合思考,他们认为师生关系的研究应建立在多维体中,从哲学、文化、教育等多层次的启示中寻找师生关系的理论依据。

2.2 师生关系维度划分

关于师生关系的维度划分,迄今为止学界仍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根据以往的研究取证,本研究将其总结为一维说、二维说、三维说、四维说和五维说。

根据文献总结,绘制下表

表1 师生关系的维度划分

编号学者时间观点研究内容

1李瑾瑜[7]1998一维说心理联系:相互交往形成

2张燕镜[8]1999四维说人际关系、心理关系、教育关系、道德关系

3孙喜亭[9]2000一维说人际关系:教学过程中的关系

4范寅虎[10]2001三维说人际关系、工作关系、社会关系

5李以庄[11]2002一维说社会关系:血缘关系教育功能社会化

6董兴林、刘秀英[12]2002三维说工作关系、自然的人际关系和深层的社会关系

7王木水[13]2002五维说人际关系、伦理关系情感关系、法律关系、教学关系

8邵波2005二维说心理关系、人际关系

二、国外师生关系的研究概况

1教育社会学关于师生关系的研究

从交互作用模式的角度研究师生关系,代表人物有:佛朗德斯(Flanders) 的“师生交互作用模式”、李威德(Leavitt)的“小团体沟通模式”、贝尔斯(Bales)的“师生交互作用过程模式”、高门(Gorman)的“师生交互作用过程模式”。

在社会体系模式下,代表人物有盖哲尔与谢伦(J.W. Getzls & H. A. T helen) 的“班级师生社会体系模式”,以及艾雪黎(Ashley)等的“班级师生关系模式”。

2教育心理学关于师生关系的研究

在教师期望问题上,罗森塔尔与勒诺等研究者研究发现教师期望与学生学业成就的真实水平有关,而另一些学者经过研究提出了相关的教师期望模式,如布朗和奈尔森模式,研究得出教师的良好期望是促进学生学习的主要因素。[14]

3 哲学关于师生关系的研究

传统理论的代表是杜威的学生中心论和赫尔巴特的教师中心论。顾名思义,学生中心论认为学生才是师生交往关系中的主宰者;教师中心论认为师生交往的主宰者是教师。但是,这样的理过于片面,忽视了另一方的主体地位。

4 从实证角度对师生关系进行研究

国外对师生关系的研究偏重于微观方面和实证性。在与学生学习的关系上,Wobbles,Levy 和Bemelmans通过研究发现,如果教师的支配性比较强,这时学生的学习成绩往往比较优异;如果师生之间的情感联系比较好,那么在学科方面,能够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态度。关于师生关系的结构和测量,从50年代开始开始,逐渐有测量方法被开发出来,并在许多现实问题中得以应用。

三、大学生师生关系的内涵

随着时代潮流进步,师生关系应该是一种多层次的关系。高校师生关系是在高等学校特殊的教育环境下,在教师与学生心理、生理各方面条件较成熟的事实中,教师与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是包括对关系产生影响的彼此所处的地位、所接触的文化环境和相互对待的态度等多层次的社会关系。

师生关系既受教育活动规律的制约,又是一定历史阶段社会关系的反映。它是教师与学生亲密程度判别的一种参考指标,也是教学质量保障的参考依据。其特点有:①平等性,师生对话融洽;②互动性,情感是双向的。

四、总结

通过以上对于师生关系的研究总结,不难发现关于师生关系的研究角度各有不同,虽未有一致结论,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视域的扩大与研究重心的转变。与此同时,研究大学师生关系,不能局限于对国外探究的一味模仿,应当借鉴其理念启发我们的思维;并且,应着重把握当下大学生的新特征,立足于本土化教育,研究我国文化背景下的师生关系,从而,能够更好的促进大学生个体,学生团体,学校组织都能全面发展,打造和谐氛围。

参考文献:

[1]邵晓枫.百年来中国师生关系思想史研究[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08.

[2]邵波.哲学解释学视角下的师生关系重构[J].教学研究,2005,05.

[3]周润智.学校教育价值的失落与复归—师生关系的社会学解读[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1.

[4]王国金.试论法律意义上的新型师生关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08.

[5]周思旭.从后现代视角论师生关系重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03.

[6]毛宇,苏姗姗.审美型师生关系的建构[J].课程·教材·教法,2007,01.

[7]李瑾瑜.关于师生关系本质的认识[J].教育评论,1998,04.

[8]张燕镜.教育学新编[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118-119.

[9]孙喜亭.也谈教学中的师生关系[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 10.

[10]范寅虎.学校教育中的师生关系之我见—兼与孙喜亭教授商榷[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03.

[11]李以庄.论新型师生关系[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9.

[12]董兴林,刘秀英.素质教育与师生关系[J].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02,02.

[13]王木水.新课程与学校师生关系的重新构建[D].中国博硕士论文数据库,2002:27-35.

企业大学研究脉络述评 第4篇

一、企业大学研究起源

关于首家企业大学的来源, 有人认为早在1927年通用汽车设计和管理学院、1950年迪斯尼大学、1955年通用电气公司的克劳顿威尔学院, 是企业大学之先河, 但是这时候的企业大学还停留在培训中心的形式。因此, 也有人认为, 麦当劳公司1961年筹办的“汉堡大学”是第一所正式化运营的企业大学。我们引用Meister的观点[1], 将“通用汽车”作为第一家在公司内开设大学的企业。引用袁锐锷等 (2002) 的观点将企业大学的发展大致分为以下3个阶段[2]:1、萌芽阶段 (20世纪20年代早期、中期) , 2、管理变革阶段 (20世纪20年代后期至80年代中期) , 3、创建学习型组织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今) 。

企业大学的概念在组织内没有明确的边界, 每个企业都是从自己企业的性质、人力资源的水平、智能特色, 以及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大学概念的不同理解, 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需要来发展和构建企业大学的。Dealtry (2001) 认为“企业大学的创建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推进器, 需要根据组织的战略、文化、进取心进行仔细地规划、多领域地思考”[3]。Dealtry (2002) 提出“企业大学是一种学习模式。企业大学的学习模式是管理的介入, 这种管理介入把组织带入有力的、持续发展的阶段。”Allen (2002) 认为“企业大学是一个教育实体, 它作为一个策略性工具支持母公司实现其使命, 即通过众多活动来推进个人和集体的学习, 知识和智慧的发展”[4]。这些对企业大学的不同界定, 反应了企业大学发展的不同的阶段, 它随着实践的发展, 内涵不断的丰富。对企业大学的讨论有益于企业大学的发展, 特别是从企业战略的高度和建设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会的理念上研究企业大学应具有的本质特征和应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企业大学崛起原因研究概况

企业大学崛起并迅速发展是各方面的因素综合的结果。郑宏伟等 (2001) 认为这是企业技术、人才跟进的迫切需要、传统大学对专业技术培训的重视程度低、企业职工继续教育的量大利厚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提供了技术基础。王伟 (2002) 认为有五个原因, 即高素质的人才是企业立足之本、购并风潮急需企业文化整合、知识经济呼唤学习型组织、知识经济促使知识保质期缩短、企业大学是劳资双方的“双赢”。周江林 (2007) 对企业大学产生的原因的研究更具有层次性:从高校角度来说, 传统大学的三大职能日渐弱化;高等教育选择范围要求扩大, 从全日制到多样化;高等教育的提供者发生质变:企业充当教育者。从社会角度来说, 知识经济促使知识保质期缩短;终身教育观念得到广大企业员工的普遍接受;从等级制到扁平化的组织结构理论变革要求员工提升自身的能力。从企业角度来说有企业文化融合的需要、依靠人力资源来获取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以及共赢价值理念。员工角度主要是企业员工的终身任职能力方面的需要。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企业大学崛起的动因研究逐层深入, 视角越来越宽阔, 不仅局限于企业单方面的需求, 也看到了知识经济、技术的客观推动作用;不仅看到企业大学的优点也认识了传统教育的不足。

外部因素的推动与内部因素的内在诉求, 共同促进了企业大学的产生与发展, 由此不断地推动企业向学习型组织演变。那么, 为什么是企业大学而不是其他的方式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企业大学的独特优势1或者功能决定的。在调查企业大学的主要功能时, 有87%的企业大学选择为企业培养人才, 58%选择了企业文化传承, 47%选择推动企业变革, 13%选择了整合产业链, 19%选择企业品牌营销, 只有4%选择将企业大学作为集团利润来源之一[5]。

由此可见, 企业大学是企业培训员工的先进教育模式, 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有效工具, 同时也是企业转变为学习型组织的重要选择。企业大学作为企业人才培育和成长的摇篮, 为企业的高速成长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三、企业大学运营研究脉络

(一) 经营模式

企业大学的经营模式, 是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与企业战略研究之后做出的选择。通过对一些成功的企业大学的研究, 研究者认为企业大学的经营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汪江 (2007) 采用的是Walton (1999) 提出的方法, 将企业大学分为第一代 (采用教室学习的实体模式) 、第二代 (多层次的联合模式) 和第三代 (虚拟模式) [6]。徐湄 (2006) 围绕企业运营的内核特点和教学的主导内容, 划分出企业大学的三种模式:生产技能型、服务沟通型、科技创新型三种[7]。官志华等 (2007) 对西方企业创办企业大学的模式进行比较, 总结出网上课程、以技术为背景的商业运作、混合式学习模式和配合知识管理的虚拟大学四种模式[8]。文献[5]从四个不同的维度进行分类:以企业大学的服务范围为依据, 可以分为内向型和外向型;以培训对象为依据, 可以分为中高阶型和低阶型;以企业形态为依据, 可以分为实体化和虚拟化;以的创建方法为依据, 可以分为自主创建型、校企合作型和IT导入型2。企业大学的运行模式是动态发展的过程, 随着企业战略的改变而不断进行调整。并且每一种模式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

(二) 师资与课程

四、结语

企业大学作为企业整合战略资源、提升人力资本的工具, 其促进组织获得长效竞争优势的作用在快速、动荡变化的知识经济时代中日益凸显。企业大学的发展进程有待于实践的探索, 在这种探索中, 不断挖掘出企业大学的内涵, 并赋予新的定义, 至于动机问题, 未来将侧重于推动企业大学发展变化的原因研究。企业大学的运营体系研究将是最具有实际意义也是最为困难的。具体内容有:利用现代化网络及数字工具, 促进办学模式的转变3;专业的课程研发人员的培养;系统的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建立与外界广泛的战略联盟关系4, 如国家的教育部门、传统教育机构、知名的培训咨询公司、其他企业或企业大学之间、行业内建立产业大学以及企业大学协会等。中小企业实施企业大学战略的问题。

摘要:企业大学作为企业整合战略资源、提升人力资本的工具, 其促进组织获得长效竞争优势的作用在快速、动荡变化的知识经济时代中日益凸显, 其蓬勃发展的态势得到众多研究者的广泛关注。本文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 研究了企业大学的起源、崛起原因及运营。

大学行政文化研究述评 第5篇

——全面深化改革述评之一

本报记者 王比学 徐隽

《 人民日报 》(2013年11月01日01 版)

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这些与企业、农民、城市居民密切相关的收费项目,自11月1日起正式取消。至此,今年全国已统一取消和免征共计347项中央级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大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深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稳步开展,行政成本进一步降低,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不断提高……政府职能向着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协同,简政放权全国一盘棋

早在今年3月18日,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便确定了扎实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9项任务。此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频频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多次召开常务会议,取消和下放共计221项行政审批事项。这不仅使企业在更大程度上拥有投资“拍板权”,把投资引向能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领域,又可让政府腾出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管好该管的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在中央政府简政放权的同时,各地也在积极行动。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北京的邢博君在公司负责企业注册,他告诉记者,过去,注册一个公司,光验资、执照、税务等费用就得花8000元。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后,只需花30元。“费用降低,节约了企业成本。”

10月31日,贵州一家制药公司向省工商局提交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的材料,当天就领取到了新的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此类注册登记的行政审批时限为5至7个工作日。从今年8月开始,贵州省注册登记类中的绝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由过去的“一审一核”改为“审核合一”,只要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当场就可办结。

广东省被列为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地区。广州市政协委员曹志伟曾算了一笔账:如果把审批时限压缩70%,广州市每年能省下的建设资金利息就达30亿元。行政体制改革,需要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这既是社会的共识,也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动。

碰硬,更多的“铁办法”出台

前几轮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与部门意见一致的审批项目改革“连肉带汤”端了出来,但是随着改革攻坚战打响,剩下的都是“硬骨头”。一些领域出现了行政审批项目不减反增、明减暗增、“按下葫芦浮起瓢”等乱象。

对此,中央编办负责人介绍,中央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正在与各部门反复“对表”,即将公开,接受公众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在这一“行政许可总清单”里的项目只减不增,不在总清单中的项目现在不能实施,以后也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总清单”不仅体现了对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要求,保障了公众“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更是展现出改革思路的创新,面对改革的“硬骨头”,需要更多的“硬杠杠”、“铁办法”、“钢牙齿”,需要法治思维和现代政府的理念。机构改革不易,职能转变更难。今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获得通过,存在了64年的“铁老大”——铁道部成为历史,多个政府部门也撤并调整。这次国务院机构调整力度不小,涉及十几个部门,撤掉了4个正部级机构,很多部门的职权、人员都已划转。开弓没有回头箭。只有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意志,才能打好这场改革攻坚战。

配套,改革的综合性协调性增强

取消和下放的权力谁来承接?如何承接?需要配套改革,呼唤顶层设计。在7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成为重要议题。会议部署,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

前些天,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心贴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86岁老人章学清家里,为他提供免费家政服务。而后,第三方监督机构就服务质量对章学清进行了回访。目前,像这样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已逐渐成为常态。

行政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增强改革的综合性、协调性,才能打好“组合拳”,从而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财政部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2013年一般性支出统一按5%比例压减,重点是压减办公楼和业务用房建设及修缮支出、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车辆购置和运行经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等。

英国莱斯特大学的研究生教育述评 第6篇

【摘要】莱斯特大学的研究生教育既有英国传统高等教育的特点,又有发展的时代内容,在英国教育中占有一定的位置。本文从系科学位设置、培养与管理、申请与录取、特点几方面整体介绍莱斯特大学的研究生教育,以期能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提供借鉴。

【关键词】英国;莱斯特大学;研究生教育

莱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Leicester)位于英国莱斯特市,创建于1921年,1957年被授予皇家勋章时获得全面的学位授予权。全校目前约18000名学生,其中9000多是研究生。①莱斯特大学为学生提供与各领域学术前沿的专家一起工作的机会,这种良好的科研环境为莱斯特大学的教学质量带来极大影响,并使其自1999年10月开始举办的9次全国教学质量检查中均获得出色的成绩。此外,莱斯特大学还与商业、企业紧密合作,尤其在医学、生物科学、物理科学和工程领域参与很多公司的研究开发项目,并在很多领域享有科研的国际声誉。

一、系科的研究生学位设置

莱斯特大学的研究生教育专业齐全,学位设置涉及文科学部、医学与生物科学学部、教育与继续教育学部、法律学部、理科学部、社会科学部及社会工作学院、社会学系和运动与社会研究中心等院系部门。具体情况②见下表:

二、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

研究生培训和研究是莱斯特大学活动的重心,全校的研究生活动由研究生院专门负责。研究生院由院长领导,一位助理院长(负责研究生学习)辅助。研究生院与各科系联合,通过在校及远程学习方式向研究生提供门类繁多的课程学习。所有科系都会对研究生的学习进行指导。

学校的研究生学位分两大类:授课型学位(taught programmes)和研究型学位(research degrees)。讲授课程(taught courses)③通常要全日制一年、部分时间制或远程学习方式2年完成。所有讲授课程是模块式(modular)④的,每组课程的学分可以累加,研究生文凭120分,硕士学位180分。学习方式包括正规的面授和学术讨论计划或学习指导,在某些情况下,远程学习的课程还可在周末住校学习。在研究型学位的学习中,学校致力于培训学生掌握某特定领域中的一项原始研究的有关技巧、方法和结果,并要求最后提交一篇相关论文。莱斯特大学的研究型学位有:博士学位(PhD)、临床心理学博士(DClinPsy)、教育学博士(EdD)、研究型硕士(Mphil)、社会科学学部研究型硕士和教育学硕士(MEd)。

莱斯特大学所有科系都招收研究生,并鼓励研究生尽早与有关科系联系,以讨论自己的研究课题。学校为每个学生指派一位导师,每位导师具有该课题领域的专业知识,并负责通过自己的研究来指导学生。关于研究型学位学习的更具体要求及学生和导师之间的关系,在研究生行为章程中都有详细规定。而获得博士学位的条件是,必须持有一篇在本研究领域具有原创性且达到发表质量的论文。

三、研究生学位的申请与录取

研究生一般直接向学校申请,但社会学科的文学硕士学位和临床心理学博士学位除外。课程的具体申请程序,每项课程都有介绍。所有授课型学位和研究型学位的申请表格可在学位办公室领到,然后将填好的申请表连同完成学业的资格证明和经济状况证明直接寄送学位办公室。申请表将被转到要申请的科系,该科系会跟申请人联系索取更多信息或约他(她)参加面试。

攻读研究型学位的录取时间并不限定,申请人应与所申请的科系商量入学时间,因为讲授课程只开在一年中的特定时间。大多数申请学生选择在10月或1月入学。绝大部分讲授课程在9月末开课。如果某些科系对接受申请有截止日期,他们会在报名通知上注明。授课型学位的申请人最低应持有二等荣誉学位,研究型学位的申请人应持有二等以上荣誉学位。条件相同时,有专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莱斯特大学在录取中坚持机会平等的原则,录取申请学生的标准是该申请人在其选择的领域中有所作为的潜力。在评估这一潜力的过程中,录取导师会考虑与申请人学术倾向有关的各项因素。但是任何一位申请人都不会受到性别、婚姻状况、宗教、社会阶层、年龄、残疾、肤色、种族、国别或民族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

四、莱斯特大学研究生教育的特点

1.为研究生开设多种规格和不同要求的课程方案

莱斯特大学开设硕士学位课程的目的是:扩大和加深大学本科课程,使学生提高水平,获取专业化知识,加强职业岗位的适应性,从而提高技术和管理等方面专门人才的素质。为此,开设课程灵活多样,有全日制、非全日制;有攻读硕士学位的课程计划,也有攻读研究生文凭的课程计划。这大大增强了研究生课程计划的适应性和实用性,比较适应社会上有关专业人员的需要,深受工业界、企业界的欢迎。

2.培养方式灵活多样,重视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训练

莱斯特大学对研究生的培养能使课程学习、实验学习和课题研究融为一体,突出对研究生实践能力的训练。在培养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研究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交流和合作能力。这也是英国大学的普遍特点。

3.重视跨学科课题的研究,扩大研究生的专业视野

研究生的选题,大多来自实际,而且,涉及多种学科的交叉。这要求导师与研究生协同攻关,做好跨学科课题的综合研究工作。所以,课程计划就包含多学科知识体系,研究生也要分散到各有关科系进行课题研究,课题的指导工作也由多科系共同负责。

4.重视大学与工业界、企业界的广泛联系,合作培养研究生

研究生所选定的课题,多数都是学校与工业界和企业界广泛联系形成的。不少课题可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经济资助。学校各有关科系有权与工业界、企业界直接接触,共同商讨一批课题,供研究生选题时参考。凡是征得厂矿企业和高校双方同意的课题,往往叫做厂校联合指导研究生的合作课题。学校可聘请厂矿企业的高级技术专家参加研究生课题的指导工作或承担部分课程的教学工作,参加研究生课堂讨论和专题案例研究。这种厂校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方法,不仅为研究生创造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环境,也增强了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为研究生提供了毕业后的就业机会。

注释:

①http://zh.wikipedia.org/wiki/%E8%90%8A%E6%96%AF%E7%89%B9%E5%A4%

A7%E5%AD%B8.

②http://www.eedu.com.cn/le/le5.htm.

③讲授课程,针对研究生使用的词,指学生接受正规的教学,与研究课程(research course)相对.

④模块课程,围绕数个课程单位或模块学习的课程,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单元组合或一系列单元.

作者简介:

付瑛(1975—),女,山东聊城人,西南大学比较教育学硕士,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2007年留学瑞典。

大学行政文化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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