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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第三方治理范文(精选11篇)

第三方治理 第1篇

研究发现,即使是在物流业发达的美国,第三方物流的绩效仍然存在问题,很多产业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无法感知和判断不同类型原料流的迥异价值以及相关物流运作的复杂性而深感失望。

在传统的供应链网络中,物流外包企业(如产品的卖方或买方)通常依据价格以短期招标的方式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则仅仅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从一个地点移到另一个地点,物流服务的供需双方很少进行深层沟通,导致第三方物流企业对物流外包企业的内部过程知之甚少。因此,这种运作模式使得第三方物流企业无法从其客户-物流外包企业的视角理解整个价值网络,自然也就无法了解客户企业原料流的价值特征和与物流运作相关的复杂性等问题了。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第三方物流中应采取的措施是:

1.第三方物流中传统的合约治理结构

企业之间的治理结构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以合约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和以关系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合约治理结构是基于机会主义(即人类自利的本性)的前提假设,重视使用合约对交易进行明确和管理,试图通过交易的法律形式更正式地降低不确定性和管理信息流。关系治理结构则是基于信任,在本质上以合作的态度和方法看待和处理企业之间的关系,试图通过作为交易基础的社会过程来降低不确定性和管理信息流。

在传统供应链网络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物流外包企业之间采取的主要是合约治理结构。供应商、制造商或分销商在对外包的物流业务种类和外包的程度进行决策时,主要考虑的是外包成本是否低于内部执行成本,外包业务降低企业成本的幅度是影响决策的关键因素。这些物流外包企业并不考虑这种成本的降低是否牺牲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益,而是形成了企业只关心自我获利和成本降低的内部战略定位,并常常潜在地以整体供应链的最优化为代价。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主要作用,仅仅是按照合约的要求移动货物的物理位置,而无从了解这条供应链中其他参与者的内部过程。

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在事实上改变着供应商、制造商或分销商等物流外包企业的物流成本构成,具体表现在:与企业自主运输相关的成本(如设备折旧费、装卸费、仓储租赁费等),在物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逐渐减少,而与外购第三方物流服务相关的成本(如库存呆滞产品成本、同程空载成本、异地调货费用等)在物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对物流外包企业的运营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国外的经验显示,企业为了保证绩效,尤其是在制造业领域,多数较成功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事实上都是有制造商参股的股份公司,这种通过部分程度上的纵向一体化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产权结构,保证了制造商能够通过下达具有权威的条令来提高局部物流运作效率的绩效。但是物流运作不是制造商的核心业务,所以这种方式也意味着制造商拥有和运作非核心业务,而这无疑会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降低企业的整体收益。

这些现象表明,虽然物流外包企业普遍认同随着供应链整合与物流外包程度的加深,企业将越来越增加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依赖度,但是在双方尚未建立足够的信任时,物流外包企业会担心存在着对外包活动及相关的关键业务丧失控制的风险,对外包风险的担忧限制了物流外包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关系的深入发展。

2.第三方物流中新型的关系治理结构

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传统供应链网络中处于最后一个环节,这个位置使它们无法融入其所服务的价值网络,也就无法通过提供服务来平衡与这条链中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增进整个供应链的柔性与敏捷性。只有第三方物流企业不再局限于仅执行物流外包企业的物流职能,而是参与到物流外包企业的物流规划中去,才能使双方业务的依存程度进一步提高,使双方愈加依赖彼此来获得各自稀缺的资源。依存程度的提高要求从整个供应链的角度出发,构筑一种双方高度信任和紧密合作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这就需要将第三方物流中传统的合约治理模式向一种新型的关系治理结构转变。

转变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调整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传统供应链网络中的位置,使它不再仅是一个处于最后环节的外围参与者,而是进入到产品卖方和买方的价值网络内,并通过支持网络中的参与者有效地收集、处理、解释和使用信息而成为价值网络中的一个推进者,这样双方之间的治理结构得以从以合约为中心转变为以关系为中心。

关系治理结构依赖信任来治理关系,将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物流外包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第一,双方会致力于长期合作,致力于发展和维持合作关系,如达成长期稳定的合同;第二,双方的互动性增强,如实行有效的信息共享、共同制定计划、共同寻求解决问题或分歧的途径等;第三,双方拥有共同的目标和准则,长期共识的达成使双方超越合同的约束,彼此信任、相互依赖、密切合作、共担风险;第四,双赢理念的树立会使双方都致力于持续改进,追求共同增长,力图都能从供应链网络整体绩效的改善中获益。当然,双方要想真正合作成功,还需制定必要的措施,以对任何一方在合作中的不当行为加以规制。

3.成功实施关系治理

环境污染治理的第三方力量 第2篇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改革创新治污模式,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以往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文件,多由环保部门发布。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有关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尚属首次。《意见》明确了第三方治理针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以2020年为界限,提高专业化水平,使业态与模式逐渐成熟,涌现一批环境服务公司。

意义和总体考虑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第三方治理可以应用于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等多个领域。相对原有的“谁污染、谁治理”的政府主导、企业自觉的传统治污模式,第三方治理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污染治理,以“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为原则,推行治污集约化、产权多元化、运行市场化,将污染治理委托给专业化环境服务公司进行,对提高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治理领域、推动环保产业特别是环境服务业加快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意见》第一部分明确了推行第三方治理的总体考虑: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企业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加强政府引导,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推动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环境事故保险赔偿的治污新机制。

明确了第三方治理重点领域

在环境公用设施领域,重点是深化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区域性环境整治和环境监测服务等。

在工业园区企业领域,分别明确了在工业集聚区、高污染行业和重点污染监管企业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路径。一是园区层面,重点是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整体式设计等。二是行业层面,是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高污染行业为切入点,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三是企业层面,是以国控、省控重点监管企业,以及造纸、电镀、印染、水洗、制革等重点污染企业为着力点,鼓励中小企业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

《意见》提出,一是要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领域,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对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环境整治,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同时,强化实施方案的评估论证,改进审批方式,推进审批便利化。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关系,健全投资回报机制和公共环境权益保障机制。

二是要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在工业园区、重点行业积极培育第三方治理的新模式、新业态,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要明确相关方责任,规范合作关系,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意见》还提出,发展环保资本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适度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引入低成本外资。选择综合信用好的环境服务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重在市场和政策环境营造

《意见》指出,要从扩大市场规模、加快创新发展、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监管体系等方面,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建立环境服务公司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实行从准入、运营到退出全过程监管。

坚持市场化运作是推行第三方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意见》针对推行第三方治理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营造,分别提出了5项具体政策措施。

关于市场环境营造:一是严格环境监管执法,目的是加大企业治污压力,增加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二是通过加快实施生态环保重大工程、推行排污许可及排污权交易制度、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培育第三方治理企业等手段,积极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三是规范第三方治理市场秩序。对环境公用设施,要在保证以公平、公正方式遴选优质第三方环境服务供给者的同时,保障公共环境权益,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制度,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规范环境服务公司第三方治理行为。四是明确相关方责任,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环境服务公司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环保部门依法加强监管。五是合理确定环境公共设施投资回报,实现在同等环境公共服务质量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降低综合处理成本。

关于政策环境营造:一是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通过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环保电价政策、差别收费政策等手段推动企业实施专业化污染治理。二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拟调整财政支持方式,探索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支持从当前的直接用于污染治理,部分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等。三是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参照国家能效信贷指引执行等。四是推进审批便利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联合审查制度,提高政府审批效率。

推行第三方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的过程。为保障该项工作的有序实施,《意见》从地方政府、省直部门2个层级明确了推行第三方治理的任务分工。(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第三方治理 第3篇

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 X32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5.14.063

近年来,我国京津冀地区雾霾弥漫,PM2.5频频爆表,并已向全国各地扩散,这给我国的环境治理敲响了警钟。环境问题事关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如何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是摆在广大人民特别是环保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1 我国环境治理模式的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我国环境保护起步之后的20多年间,我国工业污染防治基本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1993年“三个转变”策略在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被正式提出,工业污染防治开始走向集中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环境管理体系转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带动了环境服务业的快速发展。2015年1月新《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加速了环境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条件日臻成熟。简单来说,第三方治理就是排污方缴纳费用,委托第三方专业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要作用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打破了“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模式,改变为“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引入第三方作为治理方,提高了企业治污效率和效果。

2.1 减轻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

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后,排污企业以合同形式向环保企业转移治污责任,形成了集中治理模式,双方形成了相互监督的关系,制约了单方的违规违法排污行为。这样一来,环保部门只需要监管环保企业的环境治理情况,监管对象大大减少,当然,也大幅降低了执法成本。

2.2 全面提高污染治理的效果

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为业主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整体设计、建设工程与工程运营方案,将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效率,推进企业污染治理的专业化水平。而且排污企业会同环保部门一起监管环保企业的治理情况,可以有效降低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风险。

2.3 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三方治理服务的推进将大力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因为部分有技术实力和能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环保企业将改变目前设备制造、工程建设方的定位,升级为综合服务商,提供投资运营服务,并加快产业的优化整合,实现环保产业整体的壮大与升级。

3 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路径思考

3.1 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及违约风险补偿机制

针对第三方治理模式,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在制定与实施相关政策方面,首先对企业排污要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其次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以经济杠杆力促企业有效开展减排工作;另外制定明确的优惠政策,保障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顺利实施。最后,第三方环保公司也是污染排放的主体,应加强对第三方环保公司治理效果的监督。为了避免因为环保政策不连贯给环保公司造成的损失,政府首先应增设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补偿资金,到时可通过相关的程序来申请赔偿;其次建立违约责任追究的机制,如果政府负责人违约,则他们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2 规范第三方治理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政府要构建系统、有效的环境监测体系,对企业排污状况加强监测,而且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与流程,以推进第三方服务模式的开展。政府应该简政放权,扶持第三方环保公司的发展,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对第三方环保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激发第三方企业工作的积极性,对于那些信誉好、技术水平高的环保企业,政府可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并对其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购买环境服务时优先考虑此类企业。对于信誉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可降低它们的信誉评级,情节严重的,政府可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它再进入第三方治理市场。

3.3 吸引和支持各方积极参与环境污染治理

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环境污染的治理,政府可创新污染治理的利益共享机制,除了税收优惠、增加投入等一般性政策,还可以在修复的环境、土地,甚至是排污企业的发展股权收益方面让第三方治污企业获得收益。对于环境守法企业,可在银行贷款、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其相应的政策优惠。与此同时,政府应不断加大对环保事业的投入力度,积极培养一批能够提供咨询、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一条龙服务的环保企业,并推动它们上市融资,进一步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为第三方治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4 结语

第三方治理的广泛普及,彰显了我国环境治理模式的改变,标志着环保理念的真正落实,也是科学发展观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随着相关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市场实践的逐步铺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在全国范围逐步推进,将有力地推动我国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1] 贾卫娜.第三方治理在环保问题中的作用[J].企业导报,2014,(11):22-24.

[2] 孟力,周涛,张珊珊,等.根治雾霾刻不容缓[J].天津经济,2013,(03):39.

[3] 肖梦然.雾霾防治的环保执法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08)246-254.

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第4篇

1我国现阶段在环境治理制度方面的不足

1.1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对环境问题的治理在我国经济腾飞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在实际中的污染治理制度上却存在着缺陷。其中较为严重的莫过于地方保护主义了。中国是一个大国, 人口众多, 幅员辽阔, 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 对环境的治理需要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由于地方差异性等问题, 法的普适性不强, 中央层面的相关环境政策较为粗略, 而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只是对政策所牵涉的方面作出概括性的规定以及在原则上进行说明[1]。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 会造成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环境执法权的分离。中央进行宏观调控, 地方负责实施具体的执法内容。在这种模式运作下, 地方保护主义之风较为严重。地方政府以自己的地方利益为主, 不会公然表现出对国家的环境污染防范的有关规定的违背, 而是通过对环境政策的再界定, 以及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再解释来虚化环境保护的目标, 造成环境污染治理功能的异化。比如对抽象的环境倡导性制度或者相关的法律原则作出对其经济发展有利的解释, 对法律适度的空白与漏洞置之不理等。

1.2制度结构较为单一

污染治理工作不仅仅要靠制度做保障, 还要制度的推行者与污染者做出共同的努力。在传统的污染防治制度中, 通常都是类似“命令———服从”、“违法——惩罚”等模式, 在结构上较为单一、 封闭。在污染防范治理中不能进行较好的沟通, 被规制的对象其利益诉求被忽视, 使治理结果不理想。

1.3规制俘虏对环境防治的影响

在对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实施中, 尽管在管制模式下已经对环境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化规定, 被规定的对象看视无所作为, 却在污染防治中具有一定的主导地位。因此, 环境执法相关部门在未受到限制的情况下, 有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容易与规制对象进行利益结盟, 被规划企业有了“俘获”规制机构的制度空间[2]。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规制俘虏是地方政府自行做出的选择。因此, 环境污染执法会受到阻碍, 导致智力效果不佳。

2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探讨

2.1治理模式实施中注重“沟通”

互动模式下的环境防治机制较传统的治理模式来说具有独特的优势, 在互动模式下的环境污染防治机制注重通过“沟通”来提高治理质量, 污染防治注重多方共同参与, 并且对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要充分了解。在制度类型方面, 它与传统的一元模式不同, 不再强调行政权力的主导作用, 而是使多方主体积极主动的参与进来;在制度特征方面, 不再是“命令———服从”这一单一模式, 而是注重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 并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自我治理;从制度价值方面来看, 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性, 在制度设定中不能忽视被规制对象的合理的利益诉求。

2.2建立专业的第三方机构

环境污染实施第三方治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大工程, 牵涉到环境污染治理的方方面面, 包括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制度、 治理途径等更新。广义的“第三方”包括污染者之外的社会环保组织、环保的志愿者以及普通社会公众。然而, 从制度创新层面上来说, 第三方治理应该是有着相对固定的制度含义, 注重建立专业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总体来说, 就是要鼓励建立专业、成熟的第三方环保公司, 排污企业要通过付费的形式来购买具有专业性质的治污服务, 进而完成治污任务[3]。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环保公司有利于通过专业治理优势来提高治理污染的效率, 降低实力污染的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对不同类型的排污企业因其专业性较差而导致的有关环境治理问题的困境, 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以及执法力度。

3结语

“第三方环境治理理念”已经在我国被推向了国家环境政策的层面。这是对原有理念与制度的创新。实施这一制度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问题, 也使社会各部门对目前环境防治制度进行反思, 进而提出更加新颖的污染防治理念。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动能减少, 不能以此为借口而逃避治理责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 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因此, 对环境治理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多。在新互动模式下, 环境质量问题已经不单单是“谁污染, 谁治理”的传统治理模式, 而是有着第三方参与的互动模式。本文将在互动模式背景下对第三方治理模式进行深刻分析, 展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动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参考文献

[1]范战平.论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01 (02) :41-44.

[2]王琪, 韩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政企关系的协调[J].中州学刊, 2015, 02 (06) :72-77.

第三方治理 第5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第三方治理行为,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委托专业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或监测监控。具体形式包括:

(一)将配套建设的治理设施委托第三方管理运行的;

(二)将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委托第三方实施的;

(三)将污染物委托给第三方治理的;

(四)将环境监测监控委托第三方实施的。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鼓励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遵循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环保标准和政策,强化执法监督。市、区县两级发展与改革、经济与信息化、财政、金融等部门负责行业扶持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第六条(第三方治理实施范围)

本市鼓励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实施污染治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企业必须实行第三方治理:

(一)有污染物排放但未按要求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

(二)一年内废气、废水、噪声等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

(四)其他被环保部门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经评估,自身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必须采用第三方治理形式的。

上述排污企业名单由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强制实施的执行)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的排污企业,除依法承担相关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外,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第三方治理委托。

逾期未委托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强制实施的退出)

依本办法第七条强制实施第三方治理三年及以上的排污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环保部门申请评估,退出强制实施状态:

(一)污染治理设施及治理效果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与相关总量控制要求;

(二)建立规范化的环境管理制度,能够预防和处置突发性污染事故。第九条(评估规定)

与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相关的评估工作由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有关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条(第三方治理企业要求)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满足运营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熟练掌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相关技能;

(二)具备相应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设备;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置污染事故的能力;

(四)能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主要理化指标检测工作;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其它相关规定。

排污企业可自行选择满足上述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政府不得干预。第十一条(合同内容)

排污企业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等委托事项要求、双方责任义务、履约保障机制、相互监督机制、赔偿补偿机制等。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投保履约保证商业保险。第十二条(报告制度)

排污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形式需在排污申报等相关工作中报告环保部门。

纳入本市排污申报范围的排污企业,应在第三方治理相关合同签订、变更或延续后30日内向市、区县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排污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相关要求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

(二)第三方治理企业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未纳入本市排污申报范围的排污企业,应在第三方治理相关合同签订、变更或延续后的30日内向所在区县的环保部门报告,提供上述材料。

排污企业或第三方治理企业发现可能产生环境污染隐患或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或降低风险的措施,并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告。报告及措施采取情况作为环保等部门确定违法责任和自由裁量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与共享)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将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在企业网站或公共媒体发布环境责任报告。

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治理项目清单、污染排放情况、治理信息、监管信息等。

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与有关行业组织之间应加强相关信息共享。鼓励社会组织、企业等使用公开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信息,建立商业化信息交换平台。

第十四条(诚信体系建设)

本市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第三方治理企业不规范运营、偷排漏排以及运营设施未达到环保相关要求等信息纳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

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优先给予支持,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财税、金融等扶持和优惠政策。第十五条(政府监管)

市环保部门负责制订本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规范化运营技术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标准与规范。

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为制订监管计划,并按监管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配合监管,并提供相应材料。第十六条(行业自律)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制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业自律规范,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开展第三方治理企业能力评估、交流、培训,公开发布第三方治理企业能力、业绩、业内评定或信用等级评定等信息。第十七条(社会监督)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企业责任)

排污企业依法承担排污相关的行政和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不按规范实施第三方治理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排污企业或第三方治理企业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除对企业依法处罚外,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第三方治理 第6篇

从1994年大规模治理淮河至今,我国水污染只是有所减轻,并未得到根本上的改善和控制。20年来全国治理大江、大河、大湖,从未间断过,但实效与预期并不一致。

有专家透露,环保部牵头制定的三项环保行动计划之一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日将上报国务院审议,其核心是关注工业废水处理,提出至2017年前消灭劣V类水的目标。在政府和排污企业之外,依靠第三方机构治污被寄予新的希望。

引入民间资本,解决治污资金难题

“市长说,地下铺了管网,把几百亿埋在地下,老百姓也看不见,我怎么能干这个事儿呢!”在一个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城市调研时,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听到这样的声音。

这也是政府主导水污染治理的困境。骆建华认为,工业污染治理之所以见效不明显,是因为投入不足的问题一直存在。污染治理最重要的指标是投入,投入不到位,治理就跟不上。2010年开始的新一轮淮河治理,计划5年投入160亿元;辽河为了早点摘掉污染帽子,3年投入200多亿元,但这些钱换来的仅是“有所改善”,离“人水和谐”、“东方莱茵河”的目标还差很大一截。骆建华建议,应该搞第三方治理,让更多的资本进入污染治理领域。

“第三方治理”的提议能否落地并在未来得到推广?今年年初,位于湘江上的湘潭市岳塘区,在治理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竹埠港老工业区时,采用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率先进行试点。岳塘区政府与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高科技民营企业湖南永清投资集团签署合作协议,合资组建“湘潭竹埠港生态治理投资有限公司”,着力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

近几年,湘江重金属污染的报道屡见报端,2013年,对湘江的治理保护成为湖南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湘江流域各地政府纷纷加大治污力度。但按照污染治理的常规操作——要么由排污企业出资,要么由当地政府投资,筹集治污费用存在很大挑战。

但是,在竹埠港园区治理中,当地政府引入永清投资集团作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环保治理的专业技术与资金支持。该集团一位负责人介绍,永清投资集团将利用自身环境治理技术、工程管理、项目运作以及团队优势,对整个区域污染治理提出科学、系统的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并提出科学的资金预算。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在治理过程中,第三方不收取治污费用,而是在治理完成后,从治污成果中受益。岳塘区环保局一位负责人介绍,此番治理后,竹埠港的土地将从工业用地转为第三产业开发,并整体规划为生态新城。永清投资集团在完成竹埠港治污之后,还将与当地政府一道对该区域进行生态修复、开发土地新用途,并将其作为自身获利的机会。

永清投资集团董事长、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刘正军介绍说,我国过去10年的环保投入大致在3万亿元到3.5万亿元之间,而对照国外的治理经验,要实现治理目标,环保方面投资至少需提高到每年GDP的3%以上(按2013年GDP约56万亿元计算,即年投入约1.68万亿元)。

刘正军表示,目前资金已成为制约环保产业发展的一大瓶颈,仅靠国家财政投入显然不够。应该尽快创新治理模式,积极探索环境治理市场化机制,发展环保服务业,积极推广“合同环境服务”模式(指用户获得了既定的环境效果,才付费给治理企业),大力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环境治理领域,在准入条件、税收、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积极扶持,为环境治理提供强劲的发展动力。

第三方治理提高治污效率

受困于目前的治污效果,第三方治理是大势所趋。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委托相关部门做第三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

骆建华表示,引入第三方治理有三个好处:一是提高工业的治污效率,企业把治污的事交给环保企业治理,等于是花钱买服务,自己专心经营生产即可;二是增强政府的执法效能,环保部门过去要看着千家万户排污企业,看不过来,现在只要看住上百家环保公司就行了;三是降低环境风险,排污企业对治污不在行,而且有违法排污动机,专业化治理以后可以大幅提高效益。

据了解,燕山石化公司在委托威立雅专业化处理污水之后,每年可以节约运行费用超过600万元,由处理后的污水建成的牛口峪水库环境优美,俨然一个休闲胜地。

税收、融资,

第三方治污仍待政策春风

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骆建华指出,第三方治理还存在诸多障碍:一是追责障碍,原来企业违法或超标排污,或有突发性事件,责任很明确,就是谁产生污染物谁负责,但由环保公司帮忙治理,一旦发生以上情况如何追责?如果责任转移不到环保公司头上,排污企业也没有积极性,因此骆建华建议,未来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应当把“谁产生污染物谁负责”改为“谁排放谁负责”;二是第三方治理还面临税收障碍,企业请环保公司来治理,要付给环保公司费用,就要征税,无形中提高了企业成本,建议在政策设计时减免税收;三是第三方治理面临融资障碍,环保企业投资所需要的资金从哪里来?过去环保公司做市政业务时靠土地和厂房做抵押向银行贷款,现在给工业企业做污染治理,工业企业的土地没法拿去抵押,融资就发生了困难。

第三方治理污染常常伴有经济风险,但融资困难使得环保公司在出现经济风险时,难以通过融资渡过难关。例如竹埠港治理过程中,如果恢复生态消耗成本过高,或第三产业开发进展缓慢,永清投资集团就要承担很大的经济压力。此外,如果上游企业的产量或者市场出了问题,环保公司也要承受连带风险,例如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工业企业用电量下降,发电企业发电量随之下降,这时,为电厂提供脱硫服务的环保公司收益就出现了大幅下滑。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构建 第7篇

一、第三方治理的概述

(一)第三方治理的内涵。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①

(二)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第一,优化资源配置。第三方治理使得排污者从自身不熟悉的环保治污中解脱出来,通过支付相应的费用,把这一任务委托给更为专业的环境服务公司,这样既可以使排污者“忠于职守”,环境污染的治理又可以有更好的效果,资源配置更为合理。第二,节约执法成本。按照第三方治理,排污者把污染的治理委托给了环境服务公司,那么相应的,环保部门就可以把监管的对象转移到环境服务公司上来。这样一来,减少了监管对象的数量,也就相应的减少了相关的执法成本,环保部门的监管也就更有针对性、更有力。

二、我国第三方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激励不够、惩罚不足。

这是第三方治理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的一个重要原因。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所获利益,那么对于排污者来说哪怕是违法、哪怕是污染环境也是在所不惜的。同时,就算排污者注意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决定对污染进行治理,其仍有两种选择:一个是自行治理解决,一个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在笔者看来,必须有足够的激励,才能让排污者自觉的选择后者。排污者如果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后,环境污染及其自身的环境责任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解决,排污者就不会选择这种治理方式。

(二)缺乏法律规制。

目前关于我国第三方治理更多的是政策性文件,而缺乏法律方面的规制。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如果在第三方治理方面存在法律缺位的话,就会使得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排污者、环境服务公司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而无章可循,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以及司法部门的司法行为都将无法可循,那么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就可能出现混乱、无序的情况。

三、第三方治理的法律构建

笔者认为现阶段解决这些问题的较好办法就是对第三方治理进行法律构建,对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构建中,要尤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的问题主要是出现在经过第三方治理后,排污仍不达标或者说仍存在需要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时候。综合分析后,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如下规定:首先,对于责任承担的问题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即可;然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第三方在其治理污染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部分的责任排污者不再承担,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排放未达标是由于污染物的产生或因排污者违反合同条款造成的,那么责任仍由排污者承担,第三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最后,第三方在和排污者签订合同前可先行进行一个实地考察和评估,确定企业的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以及其能治理污染的程度,这样就更便于双方在合同中达成合意,环境服务公司就可在其能治理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余的责任仍由排污者承担。

(二)有效规范第三方。

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第三方即环境服务公司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污染治理的程度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方,为此应该明确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对第三方的规范可以从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资质等方面入手,必须完善针对第三方的约束机制。相关环保部门,也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对第三方的监管情况,包括环境服务公司的资质等级、信用情况等。同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环境服务公司予以警告和整改,对存在重大问题、有严重信用问题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环境服务公司予以强制退出市场。

(三)其他方面。

相关环保部门的有效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也是很重要的。为了积极推广这一治理污染的新模式,还应在其他方面予以配合,比如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主动采用第三方治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环境服务公司承担第三方治理项目应征的增值税可以考虑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对不按要求依法进行污染治理的排污者,还可以考虑对其强制推行第三方治理。

总之,要想充分发挥第三方治理的优势和作用,目前来说仍任重道远,而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也还任重道远,需要所有各方的共同努力。

摘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污染治理的一个新的模式和探索。本文首先对第三方治理的内涵和优势进行简单的概述,然后分析得出我国第三方治理存在激励不够、惩罚不足和缺乏法律规制两大问题。由此,笔者提出要对第三方治理进行法律构建,并指出在构建中尤其要注意明确责任承担、有效规范第三方等内容。

关键词:第三方治理,法律构建,环境污染,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1]周珂,史一舒.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的制度构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6):173.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对策研究 第8篇

我国一直奉行“谁污染, 谁治理”的治理模式, 这明显透漏着重经济开发, 轻环境保护的思想, 因此这种治理模式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污染问题持续加重。本文从法律角度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进行研究, 以期在其发展和完善中提供法律保障。

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述

2.1 概念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对第三方治理的定义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污染排放者通过与治污企业签订合同并支付治污费用的方式, 实现以付费的方式将产生的污染委托给专业化治污企业, 实现把直接的治污义务转给第三方治理企业, 治污企业运用本身的技术治理污染, 并达到环境标准的要求。

2.2 特征

2.2.1 便于环保部门监管。

污染企业把本该属于自己的工作以合同的方式实现把直接的治污义务转给第三方治理企业, 达到污染治理的转移和汇集, 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对象大为减少, 从而度的降低执法成本。

2.2.2 提升治污能力。

企业在产业结构的调整、高标准治理和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 打破排污企业自行治污在规模、技术、专业方面的制约, 第三方治理的专业化、市场化以及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 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污能力。

2.2.3 发展环保产业。

将环保服务产业作为潜在的支柱产业加快开展, 打造第三方环保服务体系, 变排污企业自行治理为社会综合治理、市场化治理, 将污染治理企业内循环变为外循环, 发挥规模化、专业化优势, 通过进军新的服务领域, 转变投资运营模式, 推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3 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困境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发挥市场的优越性, 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污染的最优治理。但随着第三方治理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 这些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3.1 相关立法缺失

法律能做到从全局出发, 且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 因而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第三方治理是我们的首选举措。但是当前在第三方治理立法方面显然还未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第三方治理进行相关规定规定。

3.2 法律责任界定不清

如何做到让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既能公平合理的承担法律责任, 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被依法履行的前提。在我们现有的环保法律体系还没有对第三方治理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就更不要指望有关于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谁来承当治理不达标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了。通过目前所了解的一些情况来看, 由于责任承担不明确, 确实严重影响了第三方治理的发展。

3.3 缺乏对专业治理企业信用评价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新生事物, 在初期国家为了鼓励该行业发展, 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某些优惠或者补贴, 一些企业为了能在这个市场分的一杯羹, 都涌进第三方治理的行列中来, 扰乱了第三方治理市场。为了更好地规范第三方治理企业, 切实的维护好各方正当的权益。就必须度第三方治理行业进行整治, 将那些不具备相应资质、信用评价差、违规经营的企业排除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行列。

4 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对策

4.1 明确法律层面的规定

在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文件鼓励和促进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背景下, 我们的法律建设一定要紧跟政策的步伐, 急需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保障第三方治理有效实施。

4.1.1 在环保法中确立第三方治理制度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 有必要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关制度作出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以实现对环境污染治理活动的指导性, 并且在客观上为环保产业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4.1.2 制定专门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条例》

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是环境法律规范的主要组成部分, 是进行国家环境行政管理、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也是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行政管理下从事有关环境行为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规范大多属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因此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条例》用于指导全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4.1.3 制定地方性法规

由于各地区经济水平不同, 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总量也有很大差异, 此外各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和修复能力也各不相同。基于这些原因各地区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来规制和引导本地区的第三方治理的发展。

4.2 明确法律责任

如何科学合理的确定双方在污染治理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这关乎我们第三方治理制度实施的成败, 我们必须重视。

4.2.1 污染企业的法律责任

污染企业法律责任方面应该坚持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原本治理污染就是污染排放企业的法定责任, 引入第三方治理机构是为了帮助排污企业治理污染, 并且可以抛开污染治理的束缚更专心从事本行业的业务, 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因此, 请专业的治理企业来治理污染, 并不能转移排污企业固有的法律责任。如果完全是由于排污企业的原因导致的治理不达标, 那么此时按照过错责任, 由排污企业单独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因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没有尽到治理义务, 导致治理不达标, 那么双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约束排污企业对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有限的监督, 另外出现污染事故后, 我们需要及时有效的去治理, 采取连带责任可以保障污染治理有足够的资金去治理, 同时这样也促使着双方都认真对待污染治理问题。

4.2.2 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法律责任不是单独存在的, 而是与排污企业形成连带责任, 但这种连带责任是单向的。如果由于排污企业的原因造成治理不达标, 那么此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没有法律责任, 如果由于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原因没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那么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排污企业在承担治理责任后, 有权向第三方治理企业去追偿, 双方之间有着有偿的污染治理协议, 第三方治理企业本该完成应有的任务, 所以此时排污企业有权向第三方治理企业追偿。鉴于双方是合同之债问题, 在这里我们不做深入的探讨。

4.2.3 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就必须净化第三方治理市场。让那些水平信誉差、不负责任的企业被剔除第三方治理市场之列。通过对第三方治理进行信用评价, 评出信用级别, 向公众开放, 实现全民监督, 更为污染排放企业选择合作伙伴提供了最直观的证明。

4.2.4 建立强制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制度

4.2.4. 1 限期强制第三方治理。

为了解决某些企业污染久拖不治的问题, 在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大背景下, 我们当然可以强制这些治理不达标的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合作, 进行环境污染治理, 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可以很好地解决这样困扰我们很久的问题。

4.2.4. 2 特殊行业强制第三方治理。

某些项目由于环境风险高、治理难度大、污染企业能力和技术有限等, 因此必须强制这些企业与高信用度、能力强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与其签订治理协议。这样做可以保证一旦出现环境污染, 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

参考文献

[1]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及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 2014 (20) .

第三方治理 第9篇

他是在当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举办的第十二届环境与发展论坛“2016绿色金融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论坛”上作出上述表述的。

据了解,除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外,多年来我国工业污染主要由排污企业自行解决并治理,难以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受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制约,很难做到每个企业都有能力建立污染治理设施,从而确保环境污染治理措施有效运行。

在此背景下,引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即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张士宝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提高污染治理效率,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

他同时也表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应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与第三方治理单位具体治理相结合,即污染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第三方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治理标准和排污单位的要求,承担合同规定的具体污染治理责任。

二是坚持政策引导与先行先试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完善绿色保险等措施,对第三方治理进行引导和支持。

三是坚持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结合,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平台。

第三方治理 第10篇

《意见》明确,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 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 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要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 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 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 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 不断提升中国污染治理水平。

《意见》强调, 要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基本原则, 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创新投资运营机制, 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 强化市场监管和服务, 使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意见》要求, 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 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 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 发布标准合同范本, 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 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意见》还强调推进第三方治理审批便利化。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 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同时合理确定收益, 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资金支持, 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 到2020年, 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将取得显著进展, 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 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 涌现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第三方治理 第1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 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 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在第三方治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为推行第三方治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

( 二) 基本原则。

1. 坚持排污者付费。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2. 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3. 坚持政府引导推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 三) 主要目标。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 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涌现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二、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 四) 改革投资运营模式。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对可经营性好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地方政府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

( 五) 推进审批便利化。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规划选址、土地利用、节能、环评等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各地区要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

( 六) 合理确定收益。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要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并逐步向约定公共服务质量下的风险收益转变,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中标价的调整周期、调整因素和启动条件等。

( 七) 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建立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

三、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

( 八) 明确相关方责任。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

( 九) 规范合作关系。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发布标准合同范本,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 通过履约保证金 ( 保函) 、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

( 十) 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在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 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 十一) 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选择若干有条件地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四、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

( 十二) 扩大市场规模。各级政府要增加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加大环保投入,大力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环保执法,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

( 十三) 加快创新发展。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以国家级环保产业园区、骨干环境服务公司等为载体,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

( 十四)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对第三方治理的跟踪研究; 开展业务培训和案例分析,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 组织开展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 十五) 规范市场秩序。对环境公用设施,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推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第三方治理企业要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

( 十六) 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探索综合监管模式。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

五、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

( 十七) 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水价实施力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

( 十八)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

( 十九)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推进能效贷款、绿色金融租赁、碳金融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加快推行绿色银行评级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环境保险产品,引导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

( 二十) 发展环保资本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 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 支持适度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引入低成本外资。选择综合信用好的环境服务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六、加强组织实施

( 二十一) 强化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环境保护部要健全环保标准和政策,强化执法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深化城镇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加强建设和运营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支持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各省 ( 区、市) 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推行第三方治理的实施细则。

( 二十二) 总结推广经验。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就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进行改革示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重大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方治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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