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系的求职信
电大法律系的求职信(精选8篇)
电大法律系的求职信 第1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XX,是电大经济法律系的一名好范文。
在校期间,在师友的严格教益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市场营销等有关理论;熟悉涉外工作常用礼仪;具备较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译等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同时,我利用课余时间广泛地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充实了自己,也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更重要的是,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此外,我还积极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锻炼自己。大学四年,我深深地感受到,与优秀学生共事,使我在竞争中获益;向实际困难挑战,让我在挫折中成长。祖辈们教我勤奋、尽责、善良、正直;XXX大学培养了我实事求是、开拓进取的作风。我热爱贵单位所从事的事业,殷切地期望能够在您的领导下,为这一光荣的事业添砖加瓦;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
相信我,相信你的选择是对的!
此致
敬礼!
电大法律系的求职信 第2篇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困境;传统文学作品;优势
中国法制史教材大多通过引用大量文献证实几千年来中国存在的具体法律制度。但由于法律制度的知识点脱离当前语境、教师课堂教学方法单一,学生学习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因此要提高教学质量必须认清当前法制史教学存在的问题。基于此,作者在课堂教学中将传统文学作品融入到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中,从而达到深化知识点,增强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目的。这种教学方法对于高校法制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对法学专业的每一位学生来说,学好中国法制史有助于系统理解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正确认识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课堂思维训练的培养也有助于部门法的学习、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目前大多学生不愿学习法制史,导致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面临困境,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存在误区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基础课程,但部分学生错误地认为在实际应用中甚少,因此在课程开展中根本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原因[1]:第一,清朝时期的“闭关锁国”政策使中国的思想文化及生产技术均远远落后西方国家,为了改变我国的落后状态,曾大规模引进西方文化,包括法律制度。大多学者一味重视学习西方法律文化,而本国传统法律却被束之高阁,无人深入研究,甚至还有不少人认为传统的法律制度都是糟粕,不值得学习。第二,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是典型的法律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内容相差太大,导致学生认为该课程缺乏实践性指导,就算学好它对今后的升学及工作也没有任何帮助。另外,现在的司法考试中法制史课程所占的分值非常少;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考试内容与法制史课程几乎也没什么联系,这些实际情况更让学生证实了自己的想法,无视学好该课程的价值,认识上的误区使学生从思想上就不重视该课程的学习。
(二)中国法制史课程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结合法学知识与历史学知识的综合型学科,研究重点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过程。年代久远的传统政治思想、法律知识以及文化观念都对教师和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具备一定的史学基础及相关法律常识则根本无法深入学习和理解该课程知识点,长此以往便会导致学生产生厌学心理。
(三)传统的教学理念,使学生缺乏学习兴趣
不少高校依旧实行应试教育,并不注重提高学生内在法律修养,将课堂上的法律知识运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在应试制度下,授课教师一味地照本宣科,在考试季为学生圈出知识点,学生为了应付考试死记硬背,这种传统的应试制度和枯燥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课程学习中逐渐丧失了学习兴趣。
二、传统文学作品融入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途径
为了走出中国法制史课程面临的困境,高校开始关注教学课程改革,而致力于提高教学质量、讲究有效的教学方法是实行有效教学改革的关键。传统的文学作品主要包括民国之前的小学、诗歌、史书和戏剧,这些文学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制史课程中的基本法律常识[2]。教师在传授法制史知识时,要注重将传统文学作品的相关法律理念融入课堂教学中,通过相互联系和对比分析使知识点生动化,进而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制度,促进学生养成主动学习的想法。在法制史教学过程中融入传统文学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借助小说融入课程教学
中国古代小说与中国法制史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授课教师可以将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相关内容融入到清朝婚姻制度讲解中[3]。《红楼梦》中有这样的内容:薛姨妈为宝钗定亲询问她的意见时,宝钗一脸严肃的回应婚姻大事全由母亲或哥哥做主,由此可见,当时的婚姻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长可以全权决定子女的结婚对象。再看看当时的婚姻解除条件,贾琏的合法妻子王熙凤担心尤二姐生儿子后,母凭子贵,取代自己在贾家的身份地位,一直精心谋划解除贾琏与尤二姐之间的婚姻,但受到“不孝”、“无子”等这些婚姻解除条件的限制,表面上对尤二姐精心照顾,暗地里却找来原与尤二姐订婚的张华,利诱他给贾琏带上“强逼退亲”的罪名。清律对“强逼退亲”的行为会进行严厉惩罚,贾琏迫于无奈,尤二姐被逼自杀。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融入《红楼梦》的相关内容,不仅能加深学生对清朝婚姻制度的理解,还能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再如,古代很多小说中心思想都能很好地与中国法制史相关法学内容吻合,如授课教师可以通过讲解最具代表性的公案小说《狄公案》和《包公案》内容[4],让学生了解特定年代的刑事犯罪、民事纠纷等方面的知识。还可引入《水浒传》中的刑事案件[5],介绍古代地方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通过整个案件的处理流程可以加深学生对“司法权与行政权有效结合”这一知识点的理解[6]。另外,学生课后可以带着课堂上的小说情节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对照分析,培养学生主动学习。
(二)借助诗歌融入课程教学
不少古代诗歌不仅反映出文人墨客的个人情怀,还折射出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现状,而许多法学知识就蕴含其中。如《诗齐风南山》中就有这样的内容:娶什么样的妻子首先必须告诉父母,还需要官方的“媒氏”,显而易见,先秦时期的婚姻程序复杂:缔造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告诉父母且尊重他们意见。而且还必须由官方“媒氏”充当介绍人,即便是偏远,受周王朝礼教影响较少的地区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7]。诗歌在中国古代文坛上占据重要地位,其中的古诗发展尤为突出。大多诗歌具有优美的意境,注重韵脚的特点。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引用诗歌中涉及的法律内容可以增加课堂生动性,培养学生的文学及法学素养。
(三)借助史书融入课程教学
文学作品和历史相互依托,一方面,历史人物形象,历史事件为文学作品提供了丰富的题材;另一方面,特定时期的社会现状、法律制度、人文情怀等则通过小说、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流传下来。我国古代文学与史学联系密切,以中国最早的一部正史《史记》为例,这部作品完美了结合了文学与史学知识。作品中记载的史实帮助人们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及思想,为授课教师提供了大量的引用素材。如教师在讲解汉朝刑事法制度对“略卖”行为具体惩罚这一知识点时,可以借鉴《史记》中的对应内容,历朝对拐卖人口罪都是严惩不贷,对于罪犯执行特别残忍的死刑方式[8]。相比较,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拐卖行为是触犯了刑法的犯罪行为并处以严重的刑罚,但这一规定却不能有效保障被拐卖男性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通过对比学习文学作品法学知识与现行法制史内容,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的能力。
三、传统文学作品结合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优势
借助小说、诗歌、史书、戏剧等文学作品,将作品中蕴含的相关法律内容运用到当前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文学作品进行教学具有一定的优势[9],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效融合法学教育与人文教育
阅读、推敲文学作品内容,揣摩文人墨客的写作情怀和历史背景能提高学生的文学修养。结合文学作品进行法制史教学,可以同时实现对于学生的法学教育和文学教育,能促进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长远来看,结合文学作品的教学方式既有利于法制史课程改革、促进法学发展,也有利于学生今后学业、事业的发展。
(二)通过文学作品提高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
文学作品大多承载着古老文化的精髓,具有传播和整合意识形态的功能。读文学作品就是在读人物情感、读社会史实、读法学知识,这些对于塑造人们行为和思想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结合传统作品进行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教学方法中乏味、抽象难懂和学习过程的死记硬背等弊端,并可以帮助学生建立“独立思考,主动研究”的学习模式。同时,新的教学模式能使课堂授课生动化,能够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点的理解,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培养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积极性
传统的教学方法常被认为是乏味、枯燥的,不利于提高学生法学素养,而结合传统文学作品进行中国法制史教学可以改变这种教学中的陈旧倾向,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确保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能够有效体现。
四、结语
中国法制史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当前的法制史教学却面临诸多困境,造成多数人对该门课程的认识存在误区,同时,传统的教学方法也致使学生对此丧失了学习兴趣,给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成功开展带来困难。为了解决这种教育困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对教学方法采取必要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法制史,并采用结合传统的文学作品的方式,将小说、诗歌、戏剧中的素材合理运用到课程教学中,发挥这一教学方法的可行性和优势,实现课程教育的良性发展,实现教学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李晶,颜小冬.结合传统文学作品进行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探索[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8(6):95-97.
[2]李容琴.法制史教学中古代文学作品运用的路径略谈[J].语文建设,(5):78-79.
[3]郭丽红.从<红楼梦>看清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J].太平洋学报,(7):88-96.
[4]黄佩丽.法律与文学的完美交融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J].语文建设,(23):79-80.
[5]施耐庵.金圣叹批评第五才子书水浒传(上)[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
[6]陆仁茂.<水浒传>所见宋代司法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
[7]钟俊敏.中学古代诗歌人文精神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08.
[8]张红.关于儿童罪的反思[J].西部法学评论,(4):74-78.
[9]梁文生.文学作品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5):187-189.
提高电大法律课教学质量的探索 第3篇
二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教学设施设备,改善办学条件。电大的法律课与其它普通高校的法律课比起来有不同之处,造成这种不同的主要原因是资金投入上的不足。简陋的教学设施,陈旧的教学设备,不利于电大法律课教师教学活动的开展。因此,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教学设施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十分必要。一是争取财政主渠道的大力投入。学校领导应当积极与相关财政部门沟通,积极争取其对学校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支持,让更多的资金注入到学校中来,并专款专用,完善教学设施设备,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二是积极争取社会资金的大量投入。电大的学员中更多的是参加工作的社会成员,应当充分挖掘他们的潜力,发挥他们的作用,为更多争取学校设施设备改善资金服务。有能力的电大学员要主动捐资,为母校的发展服务;自身没有条件的学员可以争取他人的帮助,有一份热发一分光,为母校出力。特别那些经商的学员,要带头捐资为学校发展出力,带头捐资,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有了资金的保障,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在教学中运用好先进的教学设施设备,可以让学员的思想更加活跃,可以有效提高教学效率,可以让法律课堂更加生动,对提高法律课教学质量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三要不断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教学方法不能一成不变,要不断加以改进,正所谓教无定法。高校学生和中小校中的学生一样,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特点,要选择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当然,面对大学生和面对中小学生讲课方法上的要求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给电大学员讲课需要在方法上把自己汲取普通大学和中小学教学方法的精华,加以综合利用。本人之所以这样说,不是为了标新立异,实在是因为电大学员与普通高校的学员相比多半知识底数单薄一些,这样就要求电大教师边教学边给学员补充一些基础知识,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就不能仅仅用普通大学的教学方法,也不能仅仅使用中小学的教学方法,而是要把二者结合起来。当然,我们也可以借鉴使用更多的其它各类学校的教学方法。借鉴使用哪些方法,要由教学活动本身来定,不能要求千篇一律,而是要把多种方法加以比较、分析后,有选择地使用,这才是科学的态度。
四要切实搞好课堂教学评价。课堂教学评价可以检验、规范教学行为,使教学活动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搞好电大法律课堂的评价也是有效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方法。要想搞好教学评价,首先要制定好《电大法律课堂指标体系》,制定好《指标体系》后,请同行(最好是专家、学者)在一起议一议,并在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基础上,放到教学实践中去检验,如果觉得这个评价全面、科学、准确,能够有效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那么这个评价指标体系就可以大胆投入到电大法律课教学实践中去了。在进行教学评价时要防止和避免,一是要防止和避免人情关系影响评价的公正。在日常评价中,难免会有这样的现象,因为是熟人,不忍心下手太狠,这样就直接影响了评价的公正。这一点,在布置评价任务时就应当事先打好预防针。二是要防止为了评价而评价。不能在评价之后把评价结果束之高阁,一定要真正发挥评价的作用。
电大法律系的求职信 第4篇
一、求职合同的主要欺诈手段与原因
求职合同欺诈手段之一:口头合同。其表现特点是企业与求职者谈用工合同时,企业只作出责、权、利的口头承诺,而没有与求职者签订书面合同。这种欺诈手段原因有二:一是企业方面责任。因为一些企业不想承担劳动法律责任,招聘求职者时千方百计不签协议。二是求职者方面责任。不少求职者经熟人介绍到企业工作,只是简单地与企业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去上班了,工资福利没有任何的文字依据保障。还有不少大学毕业生相信企业主冠冕堂皇的口头承诺,没有防范之心。在用工实践中,口头承诺毫无证据意义,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主随时都可以否认自己作出的口头承诺, 求职者口说无凭,有理难辩,吃了亏不敢说。这样的例子很多。
求职合同欺诈手段之二:背后盖章合同。其表现特点是招工企业不敢光明正大地与求职者签订用工合同,而是在背后玩手段。这种欺诈手段能如愿有以下原因:一是招工企业有意欺骗求职者。如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在签合同时,先让求职者在合同签好字后,声称“不是你一个人,是一批人上班,合同需要统一盖章。”以此为理由,企业不给求职者当面盖章的合同。当求职者离开后,企业在这份合同上增加一些对企业有利、对求职者不利的条款,然后盖章。过几天才把这份做了“手脚”的合同交求职者,拿到合同后,求职者往往不细看,到了发生纠纷时才查看合同,不吃哑巴亏才怪呢?!二是求职者缺少防范意识。一方面认为合同不当面盖章是小事,另一方面收到盖章合同后没认真看。
求职合同欺诈手段之三:格式合同。其特点是招工企业以表面的正规掩盖其不合理,欺骗求职者。其原因在:一是招工企业有为本企业谋私而有意欺诈求职者之意图。如一些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准备好格式合同,这种合同表面看,对所有求职者都一视同仁合同的条款内容是统一的,只要求职者签字就可以上岗。但实际上缺少对求职者有利的条款,发生劳动纠纷对求职者不利。二是缺少分析格式合同的能力。当有求职者发现这类格式合同对求职者不利提出疑问时,企业招聘人员就会威胁说:“想到我们公司工作有大把人,你同意就签字,不同意就走人。”这时,不善于思考的求职者就上当了:无奈地签订了格式合同。
求职合同欺诈手段之四:简单合同。其特点是以不齐全、不具体的合同条款给求职者设陷阱。原因有二:其一,招工企业采取“愿者上勾”的招式,引求职者上当。如不少小型企业与求职者签约时,用工合同只打印三、四项条款,一、二页纸,十分简单。并说“用工合同越简单越好,越复杂越会招麻烦”。其二,求职者粗心大意,不会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发生劳动争议时,求职者找不到合同的细则条款去与企业“讲数”,一旦“打官司”就会一把掷个幺二三输定了。
求职合同欺诈手段之五:单方合同。其特点是一种义务和权利不对等的不平等合同。主要原因有:一是招工企业把自己当老大,把求职者当儿子。这类企业在招聘时摆出“你不来,排队等着来的人有大把”的架子,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在合同上只体现求职者的义务、而缺少权利的条款。如写明求职者要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违反制度要承担责任等等;而对求职者的权利,合同条款却表述含糊,没有一条具有可操作。二是求职者稍微不注意,就会受骗。比如,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小陈,前年9月来到南国大都市广州郊区某镇一家私营工厂应聘电脑工作人员,应聘的人很多,小陈很快就通过面试,填妥表格。招聘人员对他说:你可免试用期,马上签合同。小陈只看到“工资1000元起,包食包住。”其他合同条款未及细看,就匆匆签了字。过几天,小陈上班了,虽然住宿条件比较差,工作辛苦,他不计较;一直踏踏实实地上了一个月的班。可是,到了领工资那天,他接过工资单一看,才500元!他问财务人员:“合同不是写着从1000元起吗?”财务人员说:“没错。”拿出合同指着上面的有关条文说:“1000元起,是指在完成厂方规定的工作量才能付给,你干了一个月,还没能达到工作量一半的工资,给500元给你,是优惠你了。小陈拿来合同详细看一遍,才知自己求职心切,上了单方合同欺诈手段的当,很后悔。
求职合同欺诈手段之六:生死合同。其特点是一个“蒙”字!其原因有二:一是招工企业有意蒙骗求职者。如一些危险性大的企业利用员工对劳动保护法律知识的缺乏,要求求职者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要求其签下“工伤自理”的条款。二是求职者缺乏法律知识,盲目签约。当求职者签下“生死合同”后,一旦发生工伤,不少员工看到“工伤自理”的条款,自觉理亏,不敢理直气壮地找企业讲理,就成为这种“血汗工厂”的牺牲品。
求职合同欺诈手段之七:两张皮合同。其特点是不法企业施展阴阳手法。主要原因是:其一,招工企业有意欺骗管理部门。如一些招工企业与求职者签订两份合同,俗称两张皮合同。这两份合同,一份摄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表面合规、合理;另一份对求职者,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往往缺少为求职者购买社会保险等关键条款,对求职者十分不利。其二,求职者缺乏对两张皮合同危害的认识与清醒的头脑。因为对付管理部门的合同,常常是招工企业私下制作,并炮制求职者的假签名,而求职者不知存在这份合同;而给求职者的合同,由于求职者不懂法,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现纠纷在所难免,最终吃亏的是求职者。
求职合同欺诈手段之八:抵押合同。其特点是侵犯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原因有二:一是招工企业在用工合同中强制提出抵押的要求。如一些企业在招聘一些有技术特长的求职者后,要求员工把一些证件、财产抵押给企业,并声称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止“跳槽”之举;如企业与求职者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扣留员工平时应得福利待遇工资做押金,违反约定,保证金没收,抵押物品不退。二是求职者缺少抵押的法律知识,糊涂签约。当求职者把证件、财产抵押给企业后,当发生用工纠纷时,企业抓住了求职者的“把柄”,以没收保证金、扣工资等威胁员工,逼求职者有话不能说,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敢行使,只能乖乖听企业的话。
求职合同欺诈手段之九:敲竹杠合同。其特点是以“利”引诱求职者上当。主要原因有:一是招工企业以表面的合法谋私利,欺骗求职者。如某些企业自持在行业中有垄断地位、或其员工待遇丰厚,在招工时对求职者提出苛刻条件,让求职者先“入股”,或交风险保证金,或交集资款等,并在合同中约定,借机谋利。二是求职者缺少对敲竹杠合同的正确认识。没有看清楚这类企业以表面的自愿形式使其为本企业的谋私合法化,其合同实质是违法之举。
二、法律思考
(一)求职者要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
求职者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知识,用法维权。比如,要对我国《劳动法》的特征、如何订立劳动合同等方面有所认识。笔者认为,《劳动法》有五个特征:一是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要求;二是贯穿改革精神,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三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妥善解决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四是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促进就业与职业培训等工作;五是内容比较完备,可操作性比较强。所以,求职者与招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学会运用《劳动法》,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求职者要牢记依法正确订立劳动合同的“三个原则”。
当前,求职者要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不容易。因此,求职者要让求职面试阶段工作的成果固定下来,就要与招工企业签订一份平等互利的劳动合同,才能避免上求职合同欺诈手段的当。《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就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是指招工企业和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同时,双方都以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出现,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在主张自己利益的权利是平等的,招工企业不得对求职者提出不平等的附加条件。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凡是以欺诈、威胁、乘人之危等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或合同的内容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符的,都违背自愿原则。可以说,上述揭露的求职合同的九种欺诈手段,都是属于违背自愿原则的合同,应引起求职者的注意。二是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招工企业与求职者双方共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三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方面都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才有效,否则难受法律保护。
(三)求职者要研究对策,避免上求职合同欺诈手段的当。
经过调研、研究与请教有关专家,针对上述九种求职合同的欺诈手段,笔者认为有下列对策:
一是牢记法律有关规定对付口头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指出:“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条法律规定是对付口头合同欺诈手段的有力武器。
二是当面盖章使背后签字合同不成立。求职者与招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直截了当地让招工企业负责人当面签字盖章,可以说:“请现在给我盖章,我要带回这份合同存底。”这样,就可以避免招工企业在合同文本上做“手脚”后才盖章发给求职者,不给背后签字合同以成立的机会。
三是用“细心”两字对付格式合同。求职者应打醒“十二分”精神看格式合同,反复权衡各条款之利弊,只要细心,就能看出格式合同的不合理,并向招工企业提出增加具体的、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的条款,避免不小心掉入格式合同陷阱。
四是对简单合同要强调“全面”两字。求职者看合同,应注意其是否全面。如检查合同是否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等条款,如没有,就不要急于与其签约。也可依法向招工企业讲理:比如对企业负责人说,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否则给予罚款等处罚。这个合同太简单,不补充《劳动法》强调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必备条款,是违法的行为。这样,简单合同欺诈手段就骗不了你!
五是对单方合同要牢记“双”字。单方合同,是招工企业的一厢情愿。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双务的,即企业和劳动者都互负权利与义务。单方合同的某些条款把求职者当奴隶,求职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合同实为“卖身契”,求职者千万别签,以免上当。
六是对生死合同要断然拒绝。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伤应由企业或社保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生死合同的条款都回避劳动者的工伤问题。求职者要紧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这类合同要坚决拒签!
七是对付两张皮合同牢记“公开”两字。两张皮合同是违法的,因此招工企业不敢对劳动主管部门公开给劳动者的合同。我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如果连合同都不敢向管理部门公开,那谈得上“提高福利待遇”?所以,不敢公开的合同,求职者最好不签。
八是敢于对抵押合同说“不”!法律规定,企业不允许为签订劳动合同而收取求职者的任何东西作抵押。许多求职者“找工”愿望非常强烈而急于就业,忽视自己的正当权益,甚至饥不择食、视“抵押”的无理要求而委曲求全,上当后才后悔。为避免这种不愉快的场面再现,求职者对抵押合同要断然说“不”!
九是以慧眼观察敲竹杠合同。法律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面对敲竹杠合同,求职者要三思而行,认真分析其条款,找出其破绽,让其欺诈手段暴露于阳光之下;切不可看重“机遇”、图高福利,而急于作出签约的选择,误中敲竹杠合同的圈套。
电大毕业生个人求职信 第5篇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又到了寻求新的工作机会的时候,现在这个时候,写好一封求职信就十分有必要了!那么如何写求职信才简练、明确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电大毕业生个人求职信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尊敬的人事经理:
您好!
我叫XXX,男,汉族,今年24岁,目前就读于佛山电大勒流分校(业余)计算机网络专业,年底毕业。
了解一个人,经历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经历会塑造不同的性格,还是先谈谈我的个人经历,刚毕业时我报读了平面设计培训班,尤其精通PHOTOSHOP软件,20xx年来到上海松江新桥镇,进入一个木制玩具厂,不需要签合同的那种小厂,从事普工,负责各类木制品零件的加工,但是我只做了3个月就提出辞职了,老板以加300元工资为条件,留下了我,又过三个月后我还是提出辞职,老板仍然提出加薪300,但是我拒绝了。
年年初离开后以电脑技术学徒工的身份进入了莘庄的金筑盛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年,期间熟悉了电脑硬件故障检测排除、windows系统的维护和故障排除,并熟练使用DOS环境处理电脑问题,网络打印机、复印机的安装和简单维护,WINDOWSSERVER各类服务器的搭建和维护,小型网络的搭建和维护。20xx年来到上海三舟电脑有限公司,任职技术部主管,除管理部门工作外,还负责部门的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工作期间各类电脑维护技术得到加强和巩固。并于20xx年秋报名上海电视大学专科业余班,就读计算机网络专业,并学以致用,对网络安全方面和网络设备管理方面又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掌握了VB。NET中级技术、SQLSERVER初级、ASP。NET初级等,学校教的`东西虽然都是皮毛,不够深入,但是知识面和教育方法还是非常系统全面的。
但是由于和老板在经营理念方面有一些异见,而选择了放弃原来的工作,现在和原来的老板以朋友的身份继续保持着联系。说实话,放弃一个工作这么多年的公司是一件很艰难的决定,我下了很大的决心,而之前的公司方面也做了最大的努力来挽留我,但我已经做出了决定。现在我以自由之身在寻找一份合意的工作,希望找到一个发展型的企业并于之一起成长,并在这个过程中奉献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和自己仅有的青春。
我不喜欢用一大堆的褒义词或空洞的话来评价自己,但是我想说,我一直以来都保持着非常认真的态度去面对以前做过的任何一份工作,我也会继续认真地面对下一份工作,并在未来的工作中为自己赢得公司同事的尊敬,在面对客户时为公司赢得荣耀。
此致
敬礼!
xxxx
电大法律调查报告 第6篇
西青区公安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调查报告
姓名:张鑫
学号:1012001203131
分校:西青分校
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黎鹏昊
时间:2012年4月
公安局西青区公安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调查报告
一、前言部分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现代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网络犯罪无论在数量上、形式、还是在犯罪方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威胁越发变得严重。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他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尤其是INTERNET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构建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赛博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也有他黑暗的一面,计算机网络犯罪正式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西青分局就网络犯罪的现象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调查人:张鑫
调查时间:2012年2月1日——2012年3月20日
调查地点:公安西青分局
调查方法:走访、阅卷
二、事实部分
公安西青分局现有拘役人员10人,绝大多数为25至40岁之间,他们当中60%为社会无业人员,法律意识单薄,其中青少年拘役人员2人,这两名青少年拘役人员的犯罪情况为盗窃游戏帐号的网络犯罪,由于年龄关系,现暂时拘役在西青分局中,在调查中了解到,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单亲家庭,家人对其管理不严,其辍学在家、游手好闲,平日混迹于黑网吧进行网络游戏,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两人合伙在网吧多台机器中安装盗号木马进行偷窃帐号,将账号中装备、金钱以人民币形式低价变卖,换取金钱后用于上网娱乐,其中共作案20起,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左右,在被害人报案后,西青公安分局网络民警进行了介入调查,在两人经常上网的黑网吧中进行专业检测,发现在两名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计算机中出现了相同的木马程序,公安民警同时应用科技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行盗窃时使用的邮箱,并顺藤摸瓜,将正准备把刚刚盗窃的游戏帐号进行销赃变卖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带回公安机关进行了相应的审理,其二人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将二人逮捕。由于黑网吧经营者涉嫌无牌无照经营、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等问题,将其一并进行了问询、逮捕。在进行调查期间,发现现在青少年犯罪大大的增加,尤其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进行各种各样的网络诈骗、犯罪,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曾经逮捕过一名计算机专业的应届大学生,由于现在工作岗位难求,其求职很长时间都没有找到相应适合自己知识能力的工作,就萌发了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诈骗的念头,其应用在大学期间学习到的计算机知识,制作出一个类似于“淘宝网”的假网站,明且在网站连接上挂上专业木马,在进行网络物品交易时,向受害人发送挂有木马连接的虚假网站,在对方填写银行卡帐号及密码的同时进行记录,并且在短时间内进行银行卡密码的更改并且将银行卡内存储的现金进行转账,令受害人在不知不觉中损失相当高数额的费用,在对其了解的过程中得知了,其共进行此类诈骗17起(其中成功15起),共诈骗金额达5万余元,先受害人将其起诉后,公安检查机关已经将其依法逮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三、分析网络导致犯罪的原因
1、因沉迷于上网而导致犯罪。上网尤其是泡网吧是一种消费行为,作为没有经济收入的青少年来说,只能把各种经济负担转嫁给父母,当家庭经济条件不允许或父母不能满足其要求时,这些小“网民”便铤而走险,或偷或抢,导致犯罪。
2、因网恋而导致犯罪。青少年长期泡网吧,沉迷在虚拟世界,同父母交流,参加日常社会交流活动的时间就相对减少了,回到现实生活中时,或离群索局,孤独感加剧,或情绪浮躁,容易冲动,性格和精神状态都会发生变化。从情感角度讲,青少年出于情窦初开期,对异性情感交流非常好奇,网络给他们提供了一个能直抒胸臆的情感空间,往往把上网作为精神寄托,一旦实现与网络世界相差甚远,就会诱发犯罪。
3、网络游戏暴力倾向导致犯罪。网络游戏设置了许多通过“杀人获得金钱或装备”的情节,因长时间沉迷于游戏的打打杀杀,不知不觉将虚拟世界的暴力转移至现实,把抢劫等暴力犯罪当成网络游戏来玩。未成年人由于自制力、分辨是非能力差,一旦满足不了自己的愿望就容易实施犯罪。
四、建议与对策
针对青少年犯罪中呈现的情况,我们应积极的预防
1、家长老师应当尽快走入网络世界,成为“网民”。在数字时代家长和老师们面临着的是再次社会化问题,现在的问题不应是让孩子触网,而是如何试用网上有益的动机和心理,从而对其适当引导。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的蒋国华教授说,网络、数字技术和人类社会任何科技的发展一样,都有两重性。我们不能总是怕网络带给孩子坏的东西。IT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不要用我们成年人对互联网的无知而阻碍孩子们的进步,我们应该在网络的试用和发展中加以规范化,带孩子们进入有益的网络世界。
2、规范网吧,清理整顿社会环境。鉴于网吧对青少年产生的危害,大到《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的国家立法,小到各地区出台的一些规定,对未成年人出入网吧,以及网吧设立的位置都作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规定,但尽管如此,令不行禁不止的事件依然屡有发生。因此,对网吧的管理还要下大力气,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从而真正把青少年堵在不健康的“网吧”之外。与此同时,增加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等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文化设施。
3、实行立体防范体系,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全社会共同参与,父母是第一责任人,家庭是第一道防线,学校要经常深入社区、家庭要了解学生课外活动情况,配合家庭和社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青少年的道德修养和法制观念教育,学校要努力构筑有利于青少年学习和生活的校园环境,全社会要努力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电大法律专业毕业生的自我鉴定 第7篇
本人×××男法学院XX级2班的学生。XX年9月至11月参加了中山大学党校学习。这份鉴定主要是总结本人大学以来各种方面的情况以便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也是这次选举预备党员的材料。政治方面 共产主义是我的信仰。一个人如果没有一种可以终生奉行的信仰的话也就失去了自己的方向在很多事情上会很胡涂不知道怎么处理日子也过得漫无目的浪费时光。有信仰才能有动力才有原则才会让自己觉得很充实才可以分辨是非。我进入大学以后这个感觉越来越强烈同时通过对实事和我党政策的了解更加坚定了我的共产主义的信仰。因为我觉得它是最科学最先进的揭示了历史的发展趋势未来的世界也将是这样的自己理应为真实的未来而努力。XX年的9月我和班里的其他3个同学一起进党校学习虽然学习在11月份就结束的而且一个星期只有一次课但收益却颇大。老师的讲课都是比较精辟的他们的真心话语和精彩的分析让我在原有认知的基础上对党有了更深入和真实的认识。其中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共勉的作用吧。看着这么多同学和我一起奋斗更看到了我党坚实的群众基础。看到了党员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尽心尽力的赤子之心。对自己心里的触动很大也感觉到自己的基础知识有所不足党校学习结束后本人并没有停止学习而是更加努力地学习党的三个代表更加深入的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的中大作用用它武装自己。并且经常本宿舍和旁边宿舍的党员的交流。不过学无止境我以后也会抱着严谨的态度继续学习党的知识关心实事和党的政策同时平时做事从小事做起尽量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学习方面 本人认为自己无论是作为一个入党积极分子不可以只是空有一腔热忱而没有相应的能力要有相应的知识才可以把自己的热情化为行动才可以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所以我注意学习方面的各种问题。上课努力听讲尽量消化自己学过的知识。认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注意注意自己其他非专业知识的学习尽量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例如电脑方面的学习我自己自学了很多同时学会了制作网页制作flash等。同时把学到的知识用到自己的工作上发挥了自己的长处。工作方面 党员是平凡的也是不平凡的。党员的平凡体现在从身边事情做起以身作则为人民服务。作为一个入党积极分子作为一个向党组织靠拢的人工作方面一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本人大一和大二都担任的法学院学生会的网络部长在珠海校区负责制作了法学院珠海校区的主页同时当时还是法学院论坛的版主为同学们及时了解信息和校外的同学了解法学院珠海校区提供了一个平台。在“百歌颂中华”和法学院迎新晚会中负责了舞台灯光的联系各种事项为演出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幕后工作参加了系刊的工作成功开展了“广珠一网通――网上法律咨询活动”为同学们学习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运用我学到的专业知识参加了3次法律咨询活动代理了一宗民事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还在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和英国文化处的项目中负责网页的制作做成了妇女打工者权益保护的网站为妇女打工者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供了一个途径大三第一学期担任了法学二班的班长尽自己的能力为同学们服务。
电大法律系的求职信 第8篇
一所高校, 就是一个小社会。在高校中开设法学课程, 对学生的法律教育, 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 而法律人才作为普法活动的骨干力量, 对法律文化的传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教育的发达, 法律人才的辈出, 会使宣传和传播法律的人越来越多。青海电大基于所开设的法学专业“、市民学校”“干部自主选学”等平台, 由专业知识扎实的校园内外教师组成, 带着法律文化教育走进不同的课堂, 在构建法治和谐校园和法治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青海电大法律教育进课堂的探索与实践
(一) 将法律基础课程设为公共基础课, 由专业教师面授
青海电大所开设的各专业中, 在通识课程设置上将法律基础课设为省开必修课。比如物业管理专科、物流管理专科的《物流法规》, 护理专业的《卫生法学》, 金融本科的《金融法规》, 金融专科的《法学概论》, 会计学专科和工商管理专科的《经济法律基础》, 会计本科的《财会法规与职业道德》、行政管理本科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水利水电本科的《水法概论》等。作为教化育人的高等学校, 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本着这一教育责任, 青海电大要求承担法律基础课程的面授老师, 在教学方法上, 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 比向学习者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的效果。
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 就是要求既要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 同时又要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我们倡导的法律教育的宗旨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 “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 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 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 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 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 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及法制观念等”。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能促使其积极遵法守法。公民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 才能尊重法律的权威性, 并认同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 使守法由被动强制转变为主动遵循, 才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才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在遇到纠纷和争议时, 才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法律意识, 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 其中, 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 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所谓法律信仰, 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 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 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 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 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 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 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 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 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 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 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二) 聘请法学专家进校园, 进行专题讲座
几年来,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以教学指导中心政法教研室为主导, 邀请省内法学专家、教授、律师走进校园, 为学校师生做专题法律讲座。2014年5月14日, 邀请青海省法制办公室调研员孟繁勇同志为专兼职教师做了一场名为《全面推进中的我省法制政府建设》的学术讲座。
孟繁勇老师分别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及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决定为标志的四个发展阶段。重点讲解了青海省推进法制政府建设的十个切入点, 青海省法制政府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孟繁勇老师的讲座结合自己十余年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 深入浅出, 受到现场聆听教师的热烈欢迎。这次讲座使广大教师对于我国的法制政府建设,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 增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
2012年为贯彻“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省工作纲要、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六五”普法规划, 为配合青海电大普法工作的开展, 进一步提高校全体教职工的法律意识, 教学指导中心依托“全省干部自主选学专题”, 举办了《法治与人治的博弈智慧》《民法与生活》等法制讲座。《法治与人治的博弈智慧》由校教学指导中心付弘副教授主讲。付弘老师从人治到法治的博弈过程, 讲到我国法治国家状态的形成, 从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讲到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倡导“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 人人依法行事, 法律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 也支配了他们的处世方式和生活习惯”的法制观念。《民法与生活》聘请了青海师范大学政法系教授杜文艳主讲。杜教授从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为我们讲解了生活中常遇见的法律问题, 从所有权、债、无因管理等民法概念阐述了在日常生活中的实例, 并讲述了如何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以专题讲座的形式, 让法律的专门问题走进课堂。法律正如空气、水或面包, 须臾不能离开。法律是生活本质的呈现, 直接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让每一个人知法、懂法、守法到自觉地维护法律, 这是普法工作的意义所在, 也是我们的法制讲座的意义所在。
(三) 制作多种形式的媒体课件, 随时随地走进法律课堂
自2013年, 青海电大利用微课资源, 让学习者享有更丰富、便捷、简单的学习法律的途径。“微课”是指以视频为载体, 记录教师在课堂内外教育教学过微课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 (重点难点疑点) 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与学活动全过程。“微课”有别于传统单一资源类型的教学课例、教学课件、教学设计、教学反思等教学资源, 在其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教学资源。法学教研室先后做了约50个微课资源, 可供不同层次的学习者使用。
(四) 把法律文化带进“市民学校”, 实现服务社会的教育宗旨
2011年7月, 西宁市委宣传部与青海广播电视大学联合主办社区“市民学校”, 展开了以宣讲为主要形式的普法教育。西宁市辖区内约有102个社区, 每个社区以居住范围组建了不等的市民学校。
1.社区。在社区, 年迈的老人, 关心子女赡养义务;无业的妇女, 关心在家庭里的地位和保障;残障人士, 关心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如果对于这些人每年都用一成不变的完成普法试卷的方法普法, 他们不会对法律有概念和好感。他们通过电视、录像、网络能够了解国家法律, 然而, 国家法律对于他们不同的诉求, 能给他们什么, 只有面对面的解答和告慰才能做到。
2.学校。学校是法治宣讲的不能忽视的阵地。青少年以接受新的事物为主要知识来源。那么, 多种媒体给他们所提供的法律概念, 该如何消化和理解?通过对法律的解读, 培养及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比完成成千上万的试题更有效。我们的宣讲走进校园, 进入课堂, 围绕培养和谐社会的新一代建设者, 以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为重点, 组织青少年学习宪法, 预防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权益保护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把他们培养成崇尚法律、依法行为的新人。
3.企业。企业职工是社会经济的促进者。他们在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 所关心的是他们的劳动权益。法律宣讲进厂矿, 进企业, 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安全法》进行解读, 围绕公平、有序、协调发展, 让他们懂得在争取权利的同时必须以良好的行为履行义务。
4.社会特殊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社会服刑人员, 是社区不和谐、不稳定的最大隐患。对这些人进行普法教育, 更重要的可能是必须是宣讲者能够成为让他们信任的人和可以接受的人。
二、对青海电大法律教育进课堂的思考
(一) 课堂面授趋向观念引导, 实现“自我内化”后外在表现
事实表明, 在当前任何一个国家, 公民的法律认知度都还未达到非常发达的程度, 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不能做到人人知法守法。究其原因, 普通公众在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分工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中, 更多的忙于生计, 无暇深入研讨法律文献和考察法制的运转, 即使在切身遇到某些法律事务和法律问题时, 很多公民宁愿以交换的方式换取法律服务, 也不愿亲自增加时间和投入去深入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因此, 在为建立现代法律秩序而进行的普法教育中, 传播新的法律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及精神, 比向公众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 在普法教育中, 一方面注重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 另一方面, 突出法治观念与法治精神的教化和培养, 为法治建设的大厦支撑起“骨架”。
(二) 法律辐射性教育教学方法实现的途径
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良好守法品质不会自发形成, 必须通过包括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地加以培养。在我国, 受诸多因素影响, 目前仍有很多人不懂法、不知法。因此, 要把一个全民法律意识单薄的泱泱大国建设成为现代法治国家, 实行普法教育势在必行。法律辐射教育教学方法的途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说来主要有:法学教育、大众传播媒介和司法实践等。
1.法学教育途径。法学教育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学教育, 培养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才的增加, 增强了普法的骨干力量, 扩大了普法范围, 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就会日益提高。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 大力加强法律教育、培养法律精神, 是提高人们法律素养的战略手段。
2.大众传播媒介的途径。在当今科技手段飞速发展的今天, 大众传播媒介是一种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传播途径。它能够产生迅速而广泛的社会影响, 同时很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和气氛。因此,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普法教育, 可使法制观念的普及率大大提高。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 已日渐成长为一个集信息、观点、民意为一身的舆论平台, 正急剧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精神世界, 成为当前极为重要的普法渠道。
3.司法实践的途径。司法实践是普法教育途径中最直观、最现实的宣传手段。利用现实中或身边的生动案例对人们进行普法教育,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 能对人们的思想产生最深切、最震撼的影响, 从而达到普法的目的。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调解制度、辩护制度、法律服务 (援助) 制度等, 不仅能够使人们通过直观的、现实的途径获得对法律的感性认识, 而且还能够对人们的心理产生强烈的影响。当然, 这种途径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严格、公正的司法基础之上。如果司法机关对某一案件的处理是公正、合理合法的, 那么, 它产生的效果就是积极的, 人们会因此对法律产生肯定的评价和情感, 并使原本消极的法律心理状态向积极的法律心理状态转化。反之, 则容易使人们对法律产生否定的评价和情感, 使积极心理向消极心理转化, 甚至可能会对整个法律丧失信心, 进而对法律持一种蔑视的态度。因此, 要保证这条途径的积极有效,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 推动司法公正、公开、公平是非常重要的。
青海电大坚持法律教育进课堂, 就是坚持法律的社会辐射性教育。其方法、途径等, 都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同层次、不同人群、不同学习能力的社会主体, 在接受法律教育的方法上有着不同的认知, 各类学习者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更适合选择什么的学习方法更能行之有效。作为法律的宣讲者为学习者提供更适合与能够接受和实用的学习资源是我们今后发展和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801.
电大法律系的求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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