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精选6篇)
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1篇
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07-0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大兴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科学技术奖所包含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软科学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工作。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是本区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
(一)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
(二)条所称“经实施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是指该项技术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
(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
(五)所称“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和采用,实行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
(一)是指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
(二)是指在市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对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的科学论文、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等。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中的“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是指在项目申报中,当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难以确定时,经各完成单位协商同意,可以不填具体完成人。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是该研究成果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或者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品种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9--13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领导担任,委员由科技、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专家及行政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其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二)提出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组成人选;
(三)审核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处理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科技奖专业评审组,并指导其工作;
(三)审议和听取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候选项目;
(四)审定专业评审组评审的三等奖项目;
(五)对完善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一、二等奖项目的初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二)负责三等奖项目的评审并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协助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三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申报,其他相关单位不得同时重复申报;与区外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本区主管单位申报。本区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报。
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每届最多申报两项。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
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八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区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著作权、版权证;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四)产品的技术标准;
(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六)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书;
(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八)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数据软盘。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符合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审查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
(三)审查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四)审查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初审。
(二)专业评审组推荐确定每个项目评审员,评审员应在评审会前认真审阅有关申报材料,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三)召开专业评审会,确定初审结果,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上报区评审委员会。
(四)区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其它形式的审核,审核意见上报区评审委员会。
(五)召开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和奖励办公室的上报意见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六)区奖励办公室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审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产生初审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第三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拟奖公告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组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区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三十八条 异议自区科学技术奖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纳入当年度授奖范围。
第三十九条 经核实,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撤销该项奖励,并追究推荐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区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软科学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
区技术进步奖和软科学奖的奖金和评奖费用由区财政列支。
获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 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可向区奖励办申报下年度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
区奖励办应根据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对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第四十二条 获奖单位应当从获奖项目的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原则上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市内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 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
(三)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2年;
(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项目;
(五)已获奖项目未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突破;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七)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市长奖授予在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八条 市长奖申请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提名产生,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应当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并得到广泛正面引用,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申请人应当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创建、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在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形成独特经验和方法。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显著增长,并在行业内名列前茅;
(三)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在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其主要论著为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首次发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原始性创新明显,提出了新的概念、发展了新的理论、创造了新的方法,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得到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技术发明”是指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权。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软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在其技术内容公开之前,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未有相同的技术内容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有相同的`技术或者产品公开使用过。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在技术思路、理论、原理或者方法上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其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限于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或培训教材等。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在深圳市内建设,有国家、省或者市发改部门立项批文以及建设、质检、环保、消防等验收合格文件。项目应当正式运营2年以上,且在运营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及社会不良反应的。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组织专家进行分组评审。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五条 评审程序分初评与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两个阶段。对申报数量较少的专业或者类别,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初评由专家组以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定量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专家组成员对每一项目进行独立评分,专家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阶段得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初评阶段得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在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专家组 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情况进行评分,并做出定性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在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评审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拟奖名单。
第四章 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名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签署真实姓名;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或者有异议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无违规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名单报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有异议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违规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授奖
第三十四条 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76项,其中市长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三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中,各个奖项的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其单项授奖人数30%。
第三十六条 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奖金标准如下:
(一)市长奖每名100万元;
(二)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
(三)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
(四)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类和重大工程类项目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社会公益类项目一等奖奖金共2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1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委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申请指南。
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3篇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 %的约束性指标, 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二五”期间,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 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 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 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 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 节能量在5 000吨 (含) 标准煤以上;
(四) 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 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 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 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由项目单位 (包括中央直属企业) 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具体要求见附1) , 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 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 (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 (格式见附2) 。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 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格式见附3) 。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 %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 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 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格式见附2) , 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 (格式见附3) 。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 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业奖励资金。
第五章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 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 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 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核查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 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 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 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 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规定,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 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 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 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 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 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 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 无特殊原因, 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 项目实施完成后, 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 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 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7]371号) 废止。
附: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本刊略)
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 (本刊略)
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帮助更多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设立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执行期为2014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用于奖励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云南籍学生是指参加云南高考前学生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的学生。
第四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每年评定新生4 000名,在校本科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 000元。
第六条 申请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就读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孤儿、残疾、单亲家庭子女、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低保家庭子女优先获得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军事院校、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不纳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申请范围。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下达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州(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近年高考录取情况,将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预分配名额下达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
名额分配向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扶贫连片地区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8月5日前,普通高中学校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预申请,指导拟申请学生填写《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并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填写学校意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须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十条 当年考取大学的新生根据《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每年8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1.《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
2.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每年8月10日前,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证明其在校表现的《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获奖学生在校情况鉴定表》。
第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每年申请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新生进行初审,对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进行资格复审。于每年8月15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州(市)教育局负责在省级下达的奖励名额内,对通过县级初审的新生申请进行初评。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州(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省教育厅于每年8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州(市)教育局。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具体管理,由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十七条 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资格:
1.退学者;
2.一学年内,有两科以上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3.有违纪被学校处分或违法者;
4.相关材料弄虚作假者;
5.其他情形。
被取消其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资格的学生,停发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以后不再评审。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州(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5篇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的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二)中所称的“具有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创新或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指标(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五)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七条 《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项目。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项目”,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是指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在其它省市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
第十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是指在项目申报中,当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难以确定时,经各完成单位协商同意,可以不填具体完成人。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所称的“回避”,是指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本年中若有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其它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并证明是安全有效的;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一、二类新药应获得临床研究批准文件;三、四类新药应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生物制品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先进,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通过集成的办法,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通过集成对推动产业发展或形成新的产业,振兴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验证具有创造性和很高学术水平。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经5名副教授级以上的同行专家(非本单位专家须占80%以上)的推荐。
(四)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类成果。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市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著作权、版权证;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四)产品的技术标准;
(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六)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书;
(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八)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数据软盘。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渠道推荐:
(一)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按协商确定的推荐渠道进行推荐;
(三)民办科研机构或个人(含非职务)所完成的成果,按其属地原则由区、县科技行政部门进行推荐;
(四)中央在京单位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市奖励办申报。
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 第十四条的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下列审查:
(一)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
(三)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在对申报成果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十九条 市奖励办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
第二十条 市专业评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评审:
(一)每个推荐项目确定二名主要评审员(简称主审员),主审员应在评审会前认真审阅有关申报材料,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申报一等奖成果,由市奖励办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或其它形式的调查,并组织主要完成人答辩。
(三)召开专业评审会。到会评委须超过应到评委的`三分之二,所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市专业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成果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一等奖成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的同意;二、三等奖成果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由市奖励办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初审结果提出异议。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组织及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市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市奖励办负责调查,推荐组织协助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推荐组织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奖励办负责将处理意见提交复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复审委员会负责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做出的建议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对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下年度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对要求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核,在国家限定的数量内择优向国家推荐。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纪检部门举报。 市奖励办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纪检部门应当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告知举报组织或举报人。
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6篇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科技奖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司生产建设、改革发展密切结合。
第三条
公司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的公司科技奖推荐、评审、授奖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公司科技奖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为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工人技术创新类项目候选人应为工人身份;重大工程类项目不设个人奖励候选人。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人应为在技术标准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标准起草人。
(四)专利奖候选人应为对推动技术(设计)创新及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六条
公司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不设奖励候选单位;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设备研制、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单位应在技术标准研究、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标准项目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四)专利奖候选单位应为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或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专利权人。
第七条
公司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技术发明奖只授予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特等奖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一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如确属联合攻关、多方协作的科技成果,可在项目推荐阶段,申请适用授奖单位数或授奖人数的特殊限额,并与项目推荐材料一同提交;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审核后报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批准。特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四)专利奖仅授予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或设计
人,各等级单项获奖专利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不限。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八条
公司技术发明奖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项目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主要技术创新点获得相应的专利授权,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新技术集成类
项目采用新技术并完成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采用新技术并完成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采用新技术并完成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
力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类
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或推广应用面占公司系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高,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推广应用面占公司系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较高,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推广应用面占公司系统可推广应用面有一定的比例,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类
项目科技创新程度很高或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或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科技创新程度较高或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程度或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或具有较大的推
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类
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工程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工程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具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创新,工程复杂、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工程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具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经济技术与管理类
项目技术创新程度很高或研究难度很大,技术理论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安全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技术创新程度高或研究难度大,技术理论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高,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安全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和研究难度,技术理论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安全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起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工人技术创新类
项目关键技术有重大进步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改进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主要技术创新点获得相应的专利授权,解决的生产一线实际问题难度大,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关键技术有较大进步,改进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解决的生产一线实际问题难度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进步,有一定改进难度,总体技术水
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解决的生产一线实际问题有一定难度,市场竞争力较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公司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国家标准类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项目难度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高,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项目难度较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较高,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项目有一定难度,标准文本编写规范,标准实施后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行业标准类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项目难度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高,近期内有提升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必要性,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对促进电力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项目难度较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较高,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项目有一定难度,标准文本编写规范,标准实施后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行业技术发展具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企业标准类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标准中包含公司核心技术专利,创新性突出,项目难度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高,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支撑公司和电网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标准中包含公司专利,创新性明显,项目难度较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较高,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支撑公司和电网发展具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项目有一定难度,标准文本编写规范,标准实施后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支撑公司和电网发展具有一定
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国际标准类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创新性突出,项目难度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高,标准工作组召集人为公司系统内单位人员,标准实施后对提高公司的国际影响力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项目难度较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较高,标准工作组召集人为公司系统内单位人员,标准实施后对提高公司的国际影响力具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项目有一定难度,标准文本编写规范,标准工作组召集人为公司系统内单位人员,标准实施后对提高公司的国际影响力具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公司专利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类
专利文件技术描述非常清晰,技术方案新颖、结构完整,内容描述用语清楚、准确、无歧义,逻辑性强,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立保护机制或许可、诉讼等成效显著,涉及标准类专利对形成国际或国家标准发挥巨大作用的;且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非常突出的,或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
新,形成了产业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的,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显著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的,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专利文件技术描述清晰,技术方案结构完整,内容描述用语较为清楚、准确、无歧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立保护机制或许可、诉讼等成效明显,涉及标准类专利对形成国际或国家标准发挥突出作用的;且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较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突出的,或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做出较大技术创新,形成了技术和产品的,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的,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专利文件技术描述较为清晰,技术方案结构较为完整,实施后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立保护机制或许可、诉讼等成效明显,涉及标准类专利对形成国际或国家标准发挥一定作用的;且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一定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较为突出的,或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做出一定技术创新的,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的,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 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外观设计专利类
该专利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适于工业应用并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功能和造型充分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该专利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适于工业应用并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功能和造型较为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该专利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适于工业应用并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功能和造型较为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公司科技奖候选项目中,达到公司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奖条件,且原始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
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经济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技术发明,可评为特等奖;达到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奖条件,且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对推动产业科技进步有深远意义、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是公司科技奖的最高评审机构,负责公司科技奖励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家评审组的初步评审结果;
(二)对公司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
(三)对公司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研究、解决公司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下设公司科技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从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择,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科技奖的初步评审(网络初评、会议初评)工作;
(二)向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提出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公司科技奖初步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是公司科技奖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规划、计划;
(二)负责公司科技奖评审和日常工作;
(三)提出专家组成员建议,报分管领导审定;
(四)组织公司科技奖推荐、评审、异议处理、授奖等活动。
第五章 推 荐
第十六条
推荐公司科技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技术发明奖
1.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2.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该项技术发明的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该项技术发明成果经实施应用1年以上,并创造了显著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二)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1.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术难度,解决了公司和电力工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2.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可提高公司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公司和电力工业发展具有很大推进作用。
3.项目经过1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公司发展和电力安全生产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公司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
1.国家标准项目、行业标准项目和企业标准项目应为公司或公司系统内单位主导起草,实施1年以上;企业标准项目应在上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备案。
2.国际标准项目应为公司或公司系统内单位主导起草,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或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1年以上。
(四)公司专利奖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在规定日期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国外(或地区)法定专利审查组织机构授权的有效,授权的时间以专利公告日为准。
第十七条
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根据各推荐单位前三年申报和获奖情况下达限额指标,各推荐单位在当年下达的限额数内进行推荐。获得公司管理咨询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咨询项目可由国网研究室按推荐名额申报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公司科技奖推荐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多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由公司系统内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系统外单位合作研究的成果,由系统内第一完成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十九条
推荐公司科技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提交全部推荐材料。证明或者评价材料应为中文;如为外文,需提供中文译本。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由候选人、候选单位在推荐书的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论文、论著等)、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软科
学成果评审证明、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排序一致。如有特殊变动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前三位完成人应是项目关键技术创新的主要贡献者,其创造性贡献应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其投入该项技术研发工作中的工作量应占本人同期工作总量的50%以上。
公司科技奖推荐项目,前三位完成人中至少两位应为一线人员,完成人中三分之二及以上应为一线人员。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查: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和预审单内容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程序、推荐渠道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申报项目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
(三)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产权争议;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异议;
(五)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公司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四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重复推荐参加公司科技奖不同奖项的评审。
已推荐过,并经评审获奖或未获奖(包括题目不同、内容相似)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次推荐原奖项。如果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并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
对各类修订标准和标准级别或性质变化的标准,如原标准已获公司及以上等级标准奖励,原则上不能再次推荐公司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二十五条
各推荐单位应在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等,择优推荐,并客观地写明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科技奖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家组网络初评、专家组会议初评、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审定四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
形式审查环节主要工作如下:
(一)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负责组织开展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合格的,不提交评审;
(二)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国网科技部(国网
智能部)按奖励类别、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进行受理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提交专家组进行初步评审;
(三)推荐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司管理咨询优秀成果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直接进入专家组会议初评。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网络初评环节主要工作如下:
(一)专家组各评审专家以网络评审方式审阅参评项目资料,形成主审专家意见,进行初步评分。
(二)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根据专家组网络初评分值、排序确定参加专家组会议初评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会议初评环节主要工作如下:
(一)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组织评审答辩会,专家组听取各项目情况汇报和主审专家介绍,必要时可对参评项目进行质询;
(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评审提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建议授奖项目,推荐特等奖;
(三)对所有参评项目填写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第三十条
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审定环节主要工作如下:
(一)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以会议方式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二)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评审工作主要内容: 1.听取专家组建议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情况介绍; 2.确定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核准二等奖、三等奖项目;
3.复评裁定对获奖项目的异议。
(三)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有权否决专家组的评审结果。第三十一条
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会议和专家组会议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表决或投票结果有效。
公司科技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有效;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
第三十二条
公司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公司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不得参加本单位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成员、专家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科技奖励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公司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形式审查合格的受理项目名单和公司科技奖评审结果在公司网站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司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10日内或拟授奖项目公
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匿名书面异议不予受理。异议者姓名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
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提供的材料裁定异议是否成立、是实质性异议或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和涉及跨单位的非实质性异议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方法如下:
(一)实质性异议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审核。必要时,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审核;
(三)涉及跨单位的非实质性异议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办法同本条第(一)款。
第三十九条
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向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复评裁定,并将裁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条
异议自公司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复评;本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评审;下一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八章 授 奖
第四十一条
经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做出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包括对本异议的复评裁定)报公司批准后发布奖励通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科技奖由公司向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颁
发证书。公司科技奖励证书加盖“国家电网公司”公章和“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公司科技奖按照奖励类别和获奖等级颁发奖金(以下奖金数额均为税前金额)。
(一)公司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16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1万元;
(二)公司专利奖、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第四十四条
对于获奖个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罚则及撤销
第四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公司科技奖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
第四十六条
参与公司奖励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
能部)报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一)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
(二)获奖专利的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九条
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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