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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精选8篇)

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1篇

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不合格党员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程序

1、初步认定。要综合党员日常表现和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对党员群众意见较大、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30%的党员,经支委会研究、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后,予以诫勉改正,诫勉期为半年;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50%的,可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2、调查核实。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调查时,要派两名以上党员参加。对普通党员的调查,由所在党支部负责进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调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调查中,要认真收集当事人、知情人的书面旁证材料,经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书面《调查报告》。

3、提出意见。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4、党委初审。党支部将《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初审。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5、组织谈话。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党委的意见,同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谈话,将支委会的处置初步意见和主要问题事实书面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组织谈话须有两名以上同志参加,并作好记录。谈话后,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应在《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及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谈话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6、会议决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的党员,必须达到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以上。支部党员大会要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基本程序是:(1)党支部召开党小组长会议,通报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程等情况;(2)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通报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本人态度和处置初步意见;听取本人检查和申辩;党员讨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帮助或为其辩护;党员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应当参加。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上级党委要派人参加支部大会,进行监督指导。(3)处置决定形成后,受处置党员应在处置决定上签署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申诉或拒不接受评议结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7、党委审批。对需要教育转化的党员,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后,填写《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对需要进行组织处置的,党支部应将《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连同调查报告、旁证材料、本人对处置决定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以书面形式批复。对其中拟劝退、除名的,基层党委审批前,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被处置党员是领导干部的,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8、宣布决定。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的书面批复后,应事先通知被处置党员本人,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布。召开会议时,应通知被处置党员参加,本人拒绝参加会议的,由党支部书记宣布决定并一并说明情况。本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9、教育转化。对需要转化和处置党员,要建立帮教和定期回访制度,落实1—2名党员干部逐一进行跟踪教育。对被处置出党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帮助。经教育帮助有明显转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吸收入党。

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置,有关材料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不合格党员处置标准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1、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同意,应给予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可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为半年或一年。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后,党支部应对其进行重新认定,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处置;仍认定为不合格的,不再延长改正期限,作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按除名处置。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分两种情况:

(1)直接劝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或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

(2)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劝其退党。

3、党内除名。分四种情况:

(1)直接除名。对问题性质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累计受到两次限期改正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直接予以除名。

(2)劝而不退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退党除名。对本人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应予以除名的,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4)脱党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一般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预备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疏通党员正常退出渠道,纯洁党员队伍,进一步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党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结合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和评星定格活动同步进行,必须遵循积极稳妥、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公正平等、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利通区范围内的所有党员。

第二章 处置对象

第四条 民主评议或评星定格结果为不合格的党员,要进行组织处置;日常行为有下列不良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要及时进行组织处置:

1、理想信念动摇。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信仰并参与邪教组织;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退党。

2、政治立场蜕变。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

3、组织纪律涣散。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自由主义倾向,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无理信访或越级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4、党性原则缺失。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

5、宗旨观念弱化。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自我为中心,不服从工作分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6、法制观念淡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非法活动。

7、组织生活散漫。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不和党组织联系且不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外出6个月以上但未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8、工作作风飘浮。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群众反响强烈。

9、廉洁自律松懈。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在各类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

10、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言行不文明,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群众反响强烈。

第三章 处置办法

第五条 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劝退不退除名和除名四种。

第六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

1、民主评议或评星定格初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党员,给予限期半年改正的处理;经半年限期改正年底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日常行为有第二章第四条表现之一的,情节轻微且本人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措施的,给予限期改正处理,本人无改正愿望或改正态度不端正、改正效果不明显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情节比较严重的,直接予以除名。

3、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不和党组织联系且不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的流动党员,应给予限期改正处理,改正期间不承认错误、拒绝参加组织生活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外出6个月以上且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稳定的党员,要将组织关系转入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党组织,未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要参加原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组织生活,无正当理由拒绝回原党组织参加党员活动和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承认错误的,可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4、组织关系转出的党员,由于个人原因,无故超过6个月不到转入地党组织报到的,由原所在党组织按自行脱党除名,是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6、个人申请退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七条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1、民主评议或评星定格有不合格党员的。

2、所在党支部发现党员有第二章第四条不良表现,并经调查核实的。

3、所在党支部有三分之一的党员联名提议要求对党员进行处置的。

4、上级党组织收到党员有不合格党员行为的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支部提出处理意见。党支部要通过入户走访、调查取证、同不合格党员及其他党员群众谈心谈话等方式,准确掌握党员被评为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或存在不良表现的具体事实,召开支委会讨论,依据处置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拟定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党委请示。

2、党委调查审核进行批复。上级党委收到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请示后,对支部评议党员或评星定格的相关表册、操作程序、汇总结果进行审查,对党员不良行为的具体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党员或评星定格程序规范、党员不良行为事实清楚的,党委讨论研究后向支部下达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批复;未按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或评星定格的,责令支部重新评议党员、重新确定结果;党员不良行为经调查事实不清楚的,责令支部重新调查、重新作出处置决定;认为支部处理决定不妥当的,发回支部重新作出处置决定。党委调查审核、下达批复整个过程不能超过30日,。

3、支部通报并公示处置决定。支部在接到党委批复后,形成处置决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支部党员大会要通知被处置党员到会参加,没有参加会议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要将处置决定告知被处置党员,并做好其思想工作。

4、党员申辩和支部复议。对组织处置决定不服的党员,可在支部通报大会上进行申辩,也可在处置决定下发后5日内,向支部提出复议申请。支部接到复议申请后,在3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上报上级党委重新审核审批。

5、材料归档及上报备案。党委要从三个方面收集整理处置党员的相关档案资料。一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档案资料。包括民主评议或评星定格相关表册、评议结果等,党员现实表现的调查笔录、情况报告等。二是支部处置党员的档案资料。包括支部会议记录、处置党员的请示、处置决定、公示公告和复议记录、复议结果等。三是党委审核的档案资料。包括调查笔录、情况报告、党委会议记录和批复文件等。各党委要将各支部处置党员情况汇总上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区委组织部应对各党委处置党员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处置党员工作依章办事、公平公正。

第五章 政策界限

第九条 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第十条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纪党员,不能以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劝退不退除名和除名等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无法参加党的活动的,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结对制度,征求他们对其他党员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置的意见,并将本支部对其个人的评议意见进行转告,但不得因他们无法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视其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二条 党员因生活困难,失去先进性,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关爱制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扶,体现党的温暖。党员个人不能因生活困难,丧失对党的信仰或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党支部也不能因为其失去先进性而视其为不合格党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吴忠市利通区委组织部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难点与对策 第3篇

[关键词]不合格党员;处置;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  D2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5)03-0036-03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员是否合格,直接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更涉及到党的性质、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问题。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的要求,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及有关街镇党组织在2014年组成调研小组,就此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调研。

一、目前党员队伍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归根到底要靠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保证和体现的。在世情、国情、党性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党员队伍诸多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调研,课题组发现,目前党员队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三不”现象增多。一方面由于党员管理属地化,另一方面由于党员生产生活自主性、独立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叠加作用,党员生产、生活的不稳定性、流动性和分散性更加突出,导致近年来农村党员中“三不”现象增多。“三不”是指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还有些党员因工作、房屋变更等情况造成“下落不明”。

(二)党员存在党性不纯问题。一些党员思想蜕化、理想信念动摇;一些党员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忽视自己作为党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工作生活中丝毫体现不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比如在修路占地中涉及到一些人的利益斤斤计较);一些党员缺乏应有的组织纪律观念,对组织决定、上级指示不认真贯彻执行,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没利的就不执行,始终将个人利益放在第一的位置(比如违法乱搭建,在清违中不按规定执行);还有些党员在敏感事情上说一些煽动性的话,比如党员本人不参与集访,但在背后说一些煽动性的话,在公开场合说一些明显不符合党员身份的话,等等。

(三)有些党员不像党员,甚至不如群众。有些党员经常性地在公共和公开场合参与赌博,还有的嫖娼、信仰宗教等,在群众中影响很坏。

(四)在“两新”组织中,有些党员不愿暴露自己的党员身份,做隐形党员。在基层组织党员摸底中发现,有的党员有流动党员证,但不愿亮出自己的身份。隐形党员的存在,说明这些党员既不想失去党员身份,又不想参加党组织活动和发挥党员作用。甚至有的党员认为参加党组织活动和发挥党员作用是件麻烦事,尤其是异地参加组织活动需要请假,还会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

(五)大学生党员组织转接不顺畅,导致一部分大学生预备党员无法按期转正。部分处于预备期的大学毕业生因工作、学习所在地没有建立党组织,而将党组织关系结转至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平时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造成预备期延误。甚至有些大学生将入党作为就业的一块敲门砖,毕业进入到外资企业或出国留学后,将党员身份作为一种包袱和累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及保留预备党员资格。

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

二、目前在处理不合格党员问题上存在的问题

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基层党组织在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尤其是在处理不合格党员问题上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主要有:

(一)有制度并很明确但执行不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典型的就是放松对“三不”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二)制度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执行。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党章的规定是明确的,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对“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符合党员条件”等还是比较难以把握。民主评议也因缺乏具体的规定和量化的标准,对于不合格党员很难认定。

(三)党员身份的多样性与评判标准的单一性。党员所在的地域不同、行业不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也不尽一致,但目前对不合格党员评判标准单一,一顶帽子人人戴,在某些定性标准上,党员领导干部、机关党员、农民党员、“两新”党员等群体一个要求,标准过高和过低的问题同时存在。

(四)在基层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一是有些党组织负责人认为,现在社会风气不好,党内存在一些与党员标准不相符的党员很正常。二是有些党组织负责人存在“三担心”和“三怕”思想。担心如果有党员被处理了,甚至被开除了,就表明自己的工作没做好,怕影响工作业绩,尤其是在一些考核评比中会遭遇“一票否决”;担心如果处理不合格党员,等于揭自己的丑,怕影响单位的形象;担心处理不合格党员涉及到党员的切身利益,怕得罪人。因此,觉得还是不处理或是少处理为好,息事宁人,图个平安。甚至担心被处理的党员站到对立面。三是犯错难免论。有些党组织负责人觉得年轻人犯了错误也是难免的,如果将他开除了,就会断送其政治前途,感到可惜。而年老党员干了一辈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如果让其晚节不保,于心不忍。

(五)党员管理滞后。一是新形势下党员队伍出现了诸多新情况,而党员管理工作却不能与时俱进,特别对农村流动党员、“两新”组织党员和下岗职工党员的管理办法不多,使有的党员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二是党内监督乏力。由于目前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使个别党员在偏离党员标准的轨道上越走越远。

三、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对策思考

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是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处置不合格党员本身不是目的,主要目的还是提升党员素质,保持和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课题组建议,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先”的指导思想;坚持慎重、分类处理,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处置过程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严格审核,热情关怀。

(一)严格分类,区别处置不合格党员。建议按照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情况,分为四种类型区别对待和处置,一是主动要求退党党员;二是连续6个月的“三不党员”,包括正式党员与预备党员; 三是因私出国(出境)党员;四是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三不党员”。

对于主动要求退党的党员,党员本人必须向党组织提交具有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不得以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递交;对于平时表现很好,只因有模糊认识或一时冲动提出退党,事后又主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可以不作退党处理,但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于那些对共产主义丧失信心,或者消极落后,甚至蜕化变质,或者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的党员要求退党,应当及时作出批准退党的处理;对犯有严重错误,需要开除出党的,尽管本人提出退党,但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照党的纪律开除其党籍。党员退党后,党组织仍应从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不能歧视和排斥,而应该鼓励他们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对连续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游离于组织管理之外的“三不党员”,要区别情况,严格处置。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主动联系党组织,经查实,系客观原因造成,且本人态度良好,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其预备期半年。延长期满经党组织考察,可按期转正。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应当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和上级党委(党工委)批准。对在预备期满后一年内,经党组织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一律由所在党组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连续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正式党员,要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处置。

妥善处理因私出国(出境)党员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人员。对未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出国(出境)的党员,要设法联系到本人,补办手续;在6个月内联系不到本人,无法补办手续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对即将出国(出境)的党员,要严格手续,规范管理。

对于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三不”党员,党组织要通过民主评议程序认定其为“不合格”党员,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首先,要确定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第一,理想信念动摇,信仰宗教,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热衷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的;第二,政治纪律松懈,经常散布甚至公开发表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传播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经劝阻不改,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四,工作消极落后,不能发挥表率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引起群众不满的;第五,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以个人的好恶和私利,反对或阻挠民生实事项目推进,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六,搭建违法建筑,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的;第八,参与赌博、违反计划生育或其他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其次,根据上述标准,进行群众评议。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再次,规范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处理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公正规范。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第一,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第二,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第三,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第四,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第五,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二)统一思想,夯实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础。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只有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党员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各级组织才能具有强大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以切实解决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还存在的失之以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与制度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紧密结合,列入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之中,定期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要健全和完善不合格党员教育帮扶机制。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谈话制度、思想汇报制度、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健全流动党员、下岗职工党员、非公经济组织党员、离退休党员等特殊群体党员教育管理办法,提高日常教育管理水平。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关心爱护老弱病残和贫困党员,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要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制、发展党员公示制和票决制等制度,规范党员发展工作,从源头上治理不合格党员问题。

理顺党员管理关系,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党员信息网络,堵住管理漏洞。完善和健全的党员信息网络平台有助于各级党组织梳理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党员队伍管理现状,可以理顺党员的组织管理。

重塑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以法制化、制度化推进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严格按党章和党内规则条例办事,让法治的精神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中得以弘扬,让法治的权威在保持党的纯洁性中得以体现。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党校

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4篇

一、不合格党员的情形

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通过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及时对其进行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中央,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县级及以下地方、部门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不含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反馈,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基层党组织要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重点帮助其转化提高,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也可与下民主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与党纪处分相区别,又要防止与党纪处分脱节或互相矛盾。对当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但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若还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处置不合格党员批复 第5篇

你支部11月25日《关于对【人名】同志作党内除名处理的请示》收悉。【人名】同志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履行义务,符合党章规定的除名条件,经党委讨论,同意你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对【人名】同志作自行脱党处理并从党内除名。

______管理局委员会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第6篇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后,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机关党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别以下五种界限:

1、注意把因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决议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区别开来;

2、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区别开来;

3、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

关于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的思考 第7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这标志着我们党把“纯洁性建设”提到一个新高度,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针对性。当前,党员队伍中存在着与保持先进性、纯洁性这一要求不相适应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一、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

1、具體表现形式

(1)组织观念淡漠。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对党丧失信心,党员身份意识淡化,部分党员长期不交纳党费和不参加党组织生活。责任感、使命感缺失。认为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都无所谓,不交党费党组织也不能把我怎么样。

(2)与党组织失去联系。长期长期外出不归,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游离于党组织之外,成了“挂名”党员。主要集中在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中。

(3)先进性发挥不好。部分党员对党和社会的发展前景动摇,只讲权利不管义务,只索取而不讲党性,一心只顾个人利益,不但不积极支持党的政策和工作,反而公开抵触、带头违反,甚至理想信念动摇而转信宗教,严重影响党员在群众中的先锋模范形象。

2、形成原因

不合格党员的成因,既有其个人因素,也有组织上的不当行为。从个人的角度讲,一是部分农民党员文化素质低、家庭生活贫困。二是理想信念动摇。一些党员入党后放松了自我要求和党性锻炼,再加上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从组织行为来讲,一是先进性教育不够经常。一些大的专题教育开展得比较多,但是涉及到先进性内容的教育则比较少。二是党内生活原则气氛不够浓厚。有的班子战斗力不强,对一些不良倾向不敢作原则性的斗争,见怪不怪,好人主义盛行,以至个别党员处于无人管和放任自流的状态。三是组织生活不够正规。业务工作冲掉组织活动的现象在一些支部比较普遍,“三会一课”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四是党组织负责人存在思想误区。认为评定、处置一个不合格党员,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如果让其“晚节”不保,于心不忍,而且既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又影响到自己的群众基础。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的对策措施

1、处置程序路径

(1)党员所在支部研定处置措施,并经党支部大会票决。针对村(社区)的无职党员,确定为可转化的“不合格党员”和直接除名的“不合格党员”两个范畴,由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提出处置措施后,所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处置措施进行投票,当“赞成”票超过80%时,则处置措施在支部通过。

(2)报村级党委研究审定,并经村级党委扩大会议票决。村级党委针对支部上报的结果,召开村级党委扩大会议,选取认识被处置党员的人大代表、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参会旁听,进行全程监督,除村两委以外的参会人数不得低于10人。村(两委)票决时,当“赞成”票超过60%时,视为认可下级党组织的处置措施,并上报镇党委。

(3)报镇党委审批执行,并经镇党委班子票决。镇党委根据村级党组织上报情况,及时开展党委班子研究票决。当“赞成”票超过60%时,即可启动处置措施。如果没超过60%,将召开党支部负责人、村(社区)党委班子成员和镇党委班子三级联席会议,再次认定处置措施是否得当。镇党委票决结果出来后,立即采取两大措施,确保党员群众和被处置党员的监督权和知晓权。一是公开处理结果。二是被处置党员进行申诉。

(4)开展被处置党员的对口帮教转化。对接受非除名的其他处置措施的党员,实行以一次“党员先锋指数评价”(即6个月)周期的限期整改,由所在党支部安排一名能力强、素质高的正式党员对其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教,不合格党员要对自个人的整改提高情况进行一月一次的汇报,接受组织点评和党员测评,整改期满后向村党组织提出转化合格的申请,由村党组织考核、支部大会评议后确定是否转化合格。

2、不合格党员处置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出口”标准要经得起推敲,避免评定偏差。必须坚持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分清党员一时一事的表现和长期一贯的表现。要把一时思想跟不上形势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有意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一度思想消沉,同一贯消极落后区别开来;把由于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参加组织活动,同个人不愿意参加组织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不能正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区别开来;把随众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仰宗教区别开来。

二是“出口”程序要经得起考证,避免处置错误。根据《党章》规定,所有不合格党员处置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具体操作中,应增加上级党组织在“出口”程序上的把关,比如派人调查取证、参与监督评定、与被处置对象的谈话等,其次还要增加群众的话语权和参与权,以彰显不合格党员处置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在调查取证中,还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比如对于参加邪教,改信宗教等情况还应从派出所调取相关佐证材料等。

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第8篇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形成组织定格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格,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格的党员,可暂不定格,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复议定格。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应当进行“七个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的表现、管理和复评复议后的定格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等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党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并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员应当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按照这个总的要求,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一)是否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奋勇争先,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是否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无私奉献、排忧解难,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是否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以实际行动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以下程序: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和形势教育。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要写出个人书面评价材料,其他年龄较大、文化偏低的党员可作口头汇报。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向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有供职单位的,则出具由供职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三)民主评议。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测评。再召开党支部大会,集中进行自评和互评,自评和互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委会要对测评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个党员的定格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四)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基层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转化提高工作;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优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0%的,应当定为优秀;优秀、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应当定为合格;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应当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过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优秀格次的党员比例,按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确定。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当在评议中发现

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十四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二)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五)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六)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张贴大小字报,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八)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超计划生育或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九)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十)信仰宗教,参加非法组织,或经常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

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十二)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搞宗族房头活动,建宗祠,续家谱,联宗祭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等行为的。

(十三)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十四)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六条 认定不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一)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二)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四)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六)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七)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第四章 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有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四)处理恰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要处理过头。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结论材料(即事实见面材料)及说明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党委批复。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对违纪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对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纪检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轻微,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可给予限期一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无改正愿望,应该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连续两年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对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简称“三不”)的不合格党员,应分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一)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作除名处理。如果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或其他客观原因要求退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仍坚持要退的,准其退党。

(二)对存在“三不”问题的党员,应按以下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⑴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存在“三不”问题,且不能认识错误和改正的,予以除名。愿意改正的,作限期改正处理。

⑵连续六个月存在“三不”问题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改正的,予以除名。⑶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包括口头、书面汇报),或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⑷党员无正当理由,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由个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六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三)对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应该劝退出党。

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⑴经常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观点,经教育不改的。⑵长期消极落后,在工作、生产和各项活动中不起带头作用,甚至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服务态度差,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

⑶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仍麻木不仁或临阵脱逃的。

⑷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偷税抗税,经教育不改的。⑸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⑹虐待老人、配偶、儿童,虽未构成犯罪,但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第二十二条 对丧失共产主义信仰,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影响较坏的不合格党员, 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

(一)不择手段谋取个人或亲属利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情节较轻的,应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应教育、劝阻。如果经教育仍坚持信仰宗教的,应劝其退党;对组织搞宗族活动或担任族长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以当道士、巫婆、神汉,以看相算命、看风水为职业的党员,要劝其退党。

(三)对参与上访或闹事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组织、操纵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经常参加赌博活动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惯赌、赌头、窝赌、教唆赌博、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履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党员,应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乱占多占耕地,违规建私房,乱砍滥伐林木,以及有经济问题和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党的纪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纪该作纪律处分的,不能用劝退、除名或者限期改正代替。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使其留在党内。如果在违反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则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应组织人员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取证、核实,写出综合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二)召开支委会议,通报不合格党员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为召开支部大会作准备。

(三)召开支部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宣布处理意见;听取党员意见,受处理者可以说明情况和申辩;到会正式党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党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召开支部大会,应尽量通知全体党员到会)。

(四)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并让受处理者在“本人意见”栏签署意见,有关材料要与本人见面。如果受处理者拒绝签署意见,应进行教育,若劝说无效,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本人意见”栏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除要报《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外,还要附主要事实的综合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和说明材料。要求退党的还要附退党申请书。

(五)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委会或总支委员会,认真审查党支部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决定及主要事实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决定。

(六)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处理决定批复后,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处理者谈话,鼓励受劝退、除名处理的人做个好公民,并做好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如果受处理者对处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应热情接待。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离开党的队伍的人,党组织要团结他们,不得歧视。如果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有入党要求,还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对党员进行劝退、除名处理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基层党委(总支)应上报劝退、除名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支部大会处理决定、会议记录复印件、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基层党委(总支)审查意见。对党员进行限期改正处理的,由基层党委(总支)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受限期改正处理的党员,党组织应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助他们制定改正错误、达到党员标准的计划;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每季度听取一次思想汇报,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到期后及时鉴定。

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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