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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制度 A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督查督办制度 A(精选9篇)

督查督办制度 A 第1篇

许昌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总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各分公司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必须以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中心,依据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评估和评审公司的管理行为、管理能力和管理状况,并针对性的提出督查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旨在监督总公司重点工作、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强化监督、检查和反馈,为实现总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督查对象,包括机关各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分公司经营班子。

第二章 督查督办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五条

建立以综合办为主、其它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综合办专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

第十一条

分工合作的原则。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挥整体督办效能,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督办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把注重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效率、求质量,通过督查督办,切实推动工作进展。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立项、批示、承办、反馈、督办、催办、延期、归档等程序。

第十四条

立项:督查立项由综合办统一管理,根据督查督办工作内容,结合总公司工作实际情况,依据总公司领导指示要求,并适时与执行单位协调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原则,立项时登记编号,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督查督办登记表》,以备存查。

第十五条

批示:督查督办部门对需要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在《督查督办登记表》中列明督查事项的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执行立项部门等,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部门(单位)实施。

出《催办警告》后,责任部门须责成执行责任人按催办要求及时间节点办结有关事项;未按催办要求办结的,督查督办部门据实出具督查督办反馈和考核意见,提交总公司领导办公会议通过后,交人事部门做绩效考核处理。

第二十条

延期: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事项完成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查督办部门初审,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审核: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办结报告由督查督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办结存档或报总公司领导审核等处理。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及时整理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及时进行退办,退回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并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归档: 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行政管理部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制定、修改和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

1、《督查督办统计表》

2、《督查督办登计表》

3、《督查督办通知单》

4、《督查督办催办单》

5、《督查督办延期变更单》

许昌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督查督办制度 A 第2篇

为确保局党组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深入实际,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开展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3、坚持分级承办,归口负责和整体协作原则。

二、督查工作任务

1、检查和反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管局重大方针政策,落实省煤炭局、市煤炭局瓦斯防治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2、督促、检查本级局决定的瓦斯防治重要事项和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对工作中发现的瓦斯防治方面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领导关注、煤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领导交办的其它督促检查事项。

三、督查工作机构及职责

1、瓦斯办是承担督查工作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督查机构),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与其它机构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2、督查机构的职责:组织协调系统督促检查活动;通报各煤矿有关

瓦斯防治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根据领导同志的意见,处理有关问题;对有关工作提出评议意见等。

四、督查工作程序

1、登记立项

凡需督查的事项,由瓦斯办负责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局长审定后立项。立项后由瓦斯办按内容和时限要求填发《督查通知单》,分送有关煤矿办理。

2、检查催办

按《督查通知单》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瓦斯办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有关煤矿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对重要和紧急督查事项,应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并及时催办。

3、审核办理报告

对有关煤矿上报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按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煤矿重办、重报。

4、办结反馈

凡是符合办理要求的,由瓦斯办汇总形成《滴道瓦斯办督查》,反馈给有关领导,由领导决定是否在全系统发布。对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相关煤矿与瓦斯办沟通后,向有关领导反馈。

5、立案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瓦斯办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五、督查工作方式

1、催办查办。对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可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催促等形式,监督煤矿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2、重点督查。对重大督查事项,要指派专人,重点落实。

3、实地督查。对质量要求高,内容较为复杂,时间要求紧的事项,瓦斯办应派人会同有关煤矿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4、跟踪督查。对有连续性特点的重大工作事项,应对各个工作环节实施阶段性督查,并对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

六、督查工作要求

1、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督查时限和质量要求,务求实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2、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煤矿主要领导对瓦斯办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并对督查结果负责。

3、严格督查工作奖惩。对督查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以《瓦斯办督查》形式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逾期不报或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过调查核实后,要追究煤矿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瓦斯办督查》上给予通报批评。

督查督办制度 A 第3篇

一、推进高校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现实依据

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化, 高校面临着招生规模扩大、管理体制改革、人才引进、教育评估等各种问题, 其中大部分问题处理得是否得当, 都直接关系着学校师生的利益。在网络信息和通讯技术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 高校师生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一些信访事件的敏感性、社会影响力增加, 这些都对高校信访工作的反应速度、处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加强督查督办工作, 提高高校信访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也是迫在眉睫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1.转变高校信访工作传统观念, 更新工作理念的必然要求。加强高校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体现了近年来高校行政管理理念发生的变化。高校信访工作的视野从部门的局部观逐步转向学校整体的全局观, 解决问题的思路从治标逐步转向治本。具体表现在:高校信访工作原来关注的重点是“中间”信访办理过程, 看信访处理过程是否规范合理;现在则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两头”一端是加强源头管理, 强调事前防范和矛盾排查;另一端是关注结果成效, 强调彻底解决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来, 因为没有硬性标准, 事前防范和矛盾排查还不够彻底;对信访工作执行结果的关注还不够, 解决问题还不够有力彻底。因此加强对高校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 使高校行政管理新理念能够贯穿到信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能够改变信访工作的“短板”, 实现高校管理工作各部分“齐头并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2.跳出高校信访工作的“小循环”, 推动各部门联动合作的必然要求。据调查, 在信访来访事件中, 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学校的方针政策执行而造成的。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 或者是部门利益的阻挠, 使得学校好的方针政策没有得到贯彻, 使得方针政策的受益面缩小, 甚至使部分师生的利益受到损害。在信访工作中, 有时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扯皮推诿, 使得事件处理职责不够明确, 迟迟得不到解决。信访事件被转了一圈之后又回到最初处理的部门, 回到最初信访的单位, 从而造成之前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信访后依然未能得到解决的结果。加强高校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借助督查工作机制, 使信访工作得到制度支持和学校高层领导的支持。在高校信访督查工作中, 借助上级的监督参与、各部门的联动合作, 有助于信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

3.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随着高校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 信访工作中出现利益多元化、问题复杂化的趋势, 与切身利益有关的信访增加, 网络信访、群体性信访增加。由于一些得不到解决的信访问题日益累积, 部分高校出现老访户不减、新访户增加的情况。目前信访工作中, 多头和重复的信访事项较多, 尚未形成一套简便、快捷、高效的运转流程, 影响了督查督办工作的效果。如何提高信访的办结率, 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各方满意的目标, 是高校信访工作需要解决的难点。另一方面, 信访作为重要的救济渠道, 通过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推动信访问题解决, 能够提高师生对学校的信任度。对信访渠道的信任, 能够引导师生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而不是寻求体制外的途径, 以情绪化甚至极端的方式来表达。加强高校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为信访工作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供更大的空间, 以学校的和谐稳定夯实社会稳定的基石。

二、将高校信访工作纳入督查机制的优势分析

目前大部分高校对信访工作和学校的安全稳定都非常重视, 许多高校都把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内容, 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但在实际操作上, 却并没有很好地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条件和机制问题, 高校信访工作总体上还处于与这种重要性不相适应的状况, 仍然没有改变其长期处于比较弱势、边缘的地位。

1.在职责界定上, 以往高校信访部门的职权通常只负责登记和转办, 缺少督查督办的必要手段, 这就容易造成相关责任部门推脱、信访事项停滞等情况发生。把重点信访案件和事项列入督查范围, 按照督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确定信访案件和事项负责的领导、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承办人, 确保信访案件和事项得到解决。高校信访部门借助现有的督查工作机制, 能够使信访工作得到学校领导的重视, 从而解决督查无力的现状, 通过自上而下的层层督促抓好落实。

2.在力量配备上, 高校信访工作是比较薄弱的环节。高校信访工作大多是由党委办公室行政人员来承担。有些信访工作者存在畏难情绪, 对复杂的信访问题办法不多、束手无策;有些信访工作者对相关政策不熟悉, 不能有理有据地开展工作, 甚至对一些不合理的信访要求, 一味迁就。这样就产生有的上访人员违法违规缠访闹访, 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的情况。新形势下, 高校信访工作要由目前被动的“等信待访”变为主动出击, 仅靠信访部门的力量肯定是不够的, 需要整合各方督查督办的力量, 形成信访部门和督查部门共同做信访工作的合力。

3.在机制设计上, 高校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传统的信访面对的是个人, 依靠个人的能力来处理信访, 有时甚至依靠个人的人格魅力来协调处理各方关系, 而现在信访工作更多的是要依靠机制来解决问题。信访工作千头万绪, 其中的协调督促工作, 由一个部门单打独斗已经行不通, 要求各个部门联合作战。要把信访工作纳入督查督办的机制, 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高校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对策建议

推动高校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是提高高校信访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健全高校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机制。通过扎实有效的基础建设, 逐步构建起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格局 (1) 。

1.要把信访工作纳入“大督查”格局中, 从而改变督查工作尚未深入信访、督查机制尚未覆盖信访的现状。要进一步明确哪些重要信访工作必须纳入督查工作的范围, 信访部门和督查部门各自的职责、权限, 定期研究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等问题。要建立健全牵头协调机制, 对需要统一督查的重要信访案件或有关事项, 要实行领导或信访部门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的制度。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案件或信访工作各方意见难以统一的事项, 由领导牵头, 组织召开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协调联席会议, 统一思想, 形成决议, 并发会议纪要, 抓好贯彻落实。

2.针对信访工作的特点, 探索督查督办工作的方式方法。目前各高校的督查督办工作已经基本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体制机制, 如联合督查机制和定期通报机制等。对于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除了既有的体制机制, 还要研究信访工作的特点, 建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和制度。要抓住薄弱环节加强督查督办,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充分利用学校、院系等各级信访工作网络, 采取定期排查、滚动排查、专项排查等多种形式, 超前排查和化解各类信访矛盾。信访部门一旦发现一些涉及面广、易引起连锁反应、有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热点问题, 在第一时间告知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 同时在各部门联席会议、办公会议上研究对策方案, 从而掌握处理突发事情的主动权。要紧紧围绕学校师生的合理诉求加强督查督办, 特别要重视网络信访、“校长信箱”中所反映的问题, 定期整理其中的重要问题, 列入学校领导督查督办范围, 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

3.要创造条件、锻炼队伍, 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水平。加强信访部门和督查部门的沟通联系, 健全完善牵头协调机制, 提高两个部门联合作战的水平。要加强信访、督查知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 加强业务联系和交流, 同时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 增强依法办事、按照制度办事的意识, 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切实把信访突出问题妥善解决在本地区本部门。认真研究把握新形势下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切实把督查督办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思想教育和政策法规宣传的过程, 帮助师生了解实际情况、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各方面为解决问题所作的努力。要把加强调研作为加大决策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鼓励信访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 掌握第一手情况, 倾听师生的情况反映, 研究对策举措, 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关于督查督办工作的思考 第4篇

一、突出重点是做好督查督办

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搞督查,抓落实,一定要集中力量抓住重点,寻求解决重点问题的突破口。要在总揽全局的基础上,将重点工作进行汇总,分时段列出《重点工作运行大表》,明确重点工作项目、进展情况、完成时间、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从而推动矿区服务工作有效落实。

(一)善抓大事

综合办公室要始终把单位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中心环节。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明确督查工作的目标、重点和措施,通过持续而有效的督查,促进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敢抓难事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部门职能交叉或界限不清等原因,会出现诸如个别工作无人负责、个别问题久拖不决的现象,以致工作不能落实,政策不能兑现,工作效率大大降低。这就要求督查工作必须抓住热点难点问题,坚决扫除工作落实过程中的各种障碍,确保政令畅通。

(三)勤抓急事

矿区服务事业部是服务性单位,日常工作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急事、大事,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会影响队伍的和谐稳定,影响服务部门的形象。

二、明确督查工作基本思路

督查的目的,就是要不断地解决问题,推动决策的落实。认真解决部门和个人对会议决策执行不力、行动迟缓的问题,把上级决策不折不扣贯彻下去,把各项工作实实在在抓出成效,才能实现督查工作的目的。

三、创新督查工作方式

督查工作只有在发展中不断创新,才能提高督查的效率和水平。一要转变思想观念。要强化责任观念,不断增强督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实现由被动交办型督查向主动型、自觉型转变;二要创新督查方法。要着眼于改进督查方式,创新督查方法,丰富督查手段,在综合运用各部门联合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等方法的基础上,更多地开展现场督查、回访督查和督查调研。

四、探索督查工作思路

一是围绕中心工作重点督查。将政务督查与工作考核方案相结合,按《矿区服务事业部年度重点工作运行大表》逐项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并在专题会上进行点评。在督查工作过程中,无论是业务督查,还是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做到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对影响大局、拉动全局的重点工程和中心工作,挂图“作战”,使督查工作的“触角”跟着目标走,哪项工作最艰巨,督查就跟到哪里,哪项工作推进慢,督查工作就深入到哪里。实行定期通报、每月小结,对存在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确保各项工作迅速有效推进。二是突出惠民实事专项督查。对群众提出的热点焦点问题,立项督办,及时解决,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利用网络、“领导信箱”等平台,督办处理惠及群众的实事、好事,督办考核事项全部按要求序时推进。三是围绕中心工作和难点问题进行督查。要深入现场,做到有计划、有准备、有材料,要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材料,虚心倾听基层群众意见和建议,切忌随意表态,主观武断。要分析综合,为再次决策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现场督查结束后,要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避免听一面之词,让被督查单位了解决策落实中存在问题及原因,以求尽快解决。

五、创新督查工作方法

一是坚持决策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当前,督查工作中重督轻查、重成绩轻问题的现象比较普遍。督查部门要敢于说真话、报实情,做到真督实查,喜忧兼报,力戒形式主义。对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进行专项督查,是决策督查的补充和延伸。要通过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具有倾向性、苗头性、典型性的问题,由点到面,由表及里,把专项督查延伸到决策督查,从而推动整个督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坚持部门督查与领导督查相结合。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即使有再好的工作思路,再完美的方案计划,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也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督查工作中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督促检查,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督查工作格局。同时要协助领导和决策层抓好事关全局性工作的集中督查活动,为领导督查提供全程服务,促进督查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六、完善督查制度运作模式

督查督办制度 第5篇

1.成立大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翔。副组长:张珍华、王龙军。成员:李戈、王粲、郑潇。

2.每月27日前对大队内业档案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第6篇

第一条 为确保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治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子公司工作效率,逐步实现经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集团公司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由董事长、总裁具体负责。

第三条 董事长交办的督查督办工作由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实施,总裁交办的督查督办工作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其它部门、子公司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领导要求,落实各项督查工作。

第三章

主要任务与内容

第五条 任务与内容:

第一章

(一)集团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重要会议(包括董事会、总裁办公会、集团公司办公会、工作会议、生产经营工作调度会及专题会议等)的决议和部署事项及责成办理事项;

(三)董事长、总裁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四)一般性公文运转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催办提醒,以下公文列入重点督查督办范畴:

1.上级单位明确指示需要办理的公文;

2.各部门、子公司报送的紧急请示和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 3.处理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公文; 4.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公文。

(五)其它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可采用OA办公平台政务督查督办系统和传统督办形式(表格、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根据工作流程,履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督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一)督查事项立项:督查立项由董事长、总裁确定,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牵头办理,督查立项须填写《督查督办事 项审批表》。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与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基本一致。

(二)督办:督查事项批准立项后,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对需要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在《督办通知单》中列明事项的内容、督办要求、承办部门、责任人、要求完成期限等,下发承办部门、子公司实施。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应根据办理时限要求,也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催办、会议督办等方式进行督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部门、子公司及时办理。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督办;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跟踪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可分阶段督查、督办。对承办事项,办理过程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由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负责协调,协调不了再向上级领导报请,以促成问题尽快解决。

(三)承办:相关部门、子公司接收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接受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子公司承办完成时限为《督办通知单》或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子公司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任务,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自接到《督办 3 通知单》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及时报告并由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进行协调。

(四)催办:对督查督办事项,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可根据办理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督查催办,如发现督办事项进展不力时,应填写《政务督查催办通知单》进行跟踪催办,催办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经催办仍无改进,由政务督导小组进行戒勉谈话并扣除承办人当月绩效考核分数。

(五)延期处理: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子公司必须在规定的事项完成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告知工作进展情况,报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初审,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或转报董事长、总裁审批。对承办部门、子公司报送的延期申请,主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批复,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六)反馈:承办部门、子公司要及时、准确的向主办部门反馈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主办部门需将承办部门、子公司的反馈情况整理汇总,提交《督查督办通报》定期向董事长、总裁或分管领导汇报。承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子公司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董事长、总裁审结,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七)审核:对承办部门、子公司报送的办结报告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1.由主办部门进行初审,再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部门、子公司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办结存档或报董事长、总裁审核处理;

2.董事长、总裁对主办部门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及时交主办部门整理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及时进行退办,交主办部门退回承办部门、子公司重新办理;

3.对退办的事项,董事长、总裁或主办部门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的期限;

4.对承办部门、子公司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主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办结报告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并签署意见。

(八)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主办部门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公司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第九条 各部门、子公司要高度重视督办检查工作,应坚持三条基本原则:

(一)所有督查督办事项立项都要报请董事长或总裁批准;

(二)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子公司的重视和支持;

(三)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第十条 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拖拉延误。

(一)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二)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四)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子公司要及时向主办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凡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反馈,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应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制度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长办公室和行政管理部要在行政例会上通报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并按季度制作督查督办通报,向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公开督查督办工作和承办部门、子公司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对督查事项未按要求时间进行办理,由主办部门对责任部门、子公司及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未能按要求办结的督办事项,追究相关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上报内容严重失实,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根据情节给予200-1000元罚款,取消部门和个人晋职晋级及评优资格。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和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第7篇

第二条督查督办由办公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对督查督办事项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科室承办。各单位(科室)要明确专人高度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督查督办的内容。

1、某委、某政府和交通厅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上级机关、领导对本局的批办事项,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工作部署,事项;全年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

4、局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的要求;

5、某人大议案、建议;某政协提案有关承办事项;

6、督查人员发现的事关全局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7、各基层单位、各某地(区)交通局反映或提出的重要问题;

8、信访件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9、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提出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10、其他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的工作方式

1、督查督办事项转出后,办公室要按时、定期催办督办,紧急问题及时督办,必要时派人下去检查、了解,确保按期办结。

2、承办单位(科室)接到督办卡后,要责成专人迅速办理,在规定的承办期限内办理完毕。因故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要主动与办公室沟通,以便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和领导。

3、承办单位(科室)如认为督查督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应于24小时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4、督办件涉及局属几个单位(科室)或局外几个部门的,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协调并组织办理。各协办单位(科室)应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办理所负责的事项。有关部门对承办事项有异议的,需书面写明理由,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汇总,提出意见,送办公室核阅后,呈局领导审定。

5、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和局领导指示和交办事项,对局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日常督查采用通知书、电话询问、实地督查、与有关单位(科室)联合督查等多种形式,推进我局及全系统各项政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督查督办的程序

1、登记。设立“某交通局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对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交办部门或领导、承办科室、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登记立项一般一事一项。凡被列入督查督办事项,要编发督办号,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承办单位或部门;

2、承办。对督查督办事项,各单位(科室)要责成有关人员认真办理。各单位(科室)负责人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科室)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科室)牵头办理,主办单位(科室)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科室)协商,协办单位(科室)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主、协办单位(科室)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协调,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科室)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领导或局长协调解决。

3、督办。办公室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督办工作应根据办理事项内容、要求和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办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办结、办好。督办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报告查办结果,做到查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对督办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根据局领导签署的意见重新明确限办时限,并做好跟踪督办。

4、反馈。承办单位(科室)负责人在办理时限内,要每周利用碰头会或专题报告等方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局领导和办公室。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科室)要在汇总各单位(科室)的意见后,写出书面报告呈送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紧急、复杂或重大事项,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5、上报。承办单位(科室)应在办结后的三日内书面上报办结情况,由办公室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督查专报”上报局领导;某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上级机关批办、交办的事项,要专题上报办理结果;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要专门召开交办会议交办。办理意见、建议、提案情况要专题向人大常委会及政协报告。对某委、某政府和某某交通厅明确要求办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实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6、立卷。督办事项处理完毕,要在“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查督办事项,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各种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交档案室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1、严格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2、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全面真实了解和反映情况。

3、督办工作要坚持分工协作,责任到人以及迅速、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4、对不宜公开的督查件,要做好保密工作,严守机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机密事项,防止因泄密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5、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送回承办单位(科室)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8篇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分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建立分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局领导每年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督查。

(二)分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

第五条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上级国税机关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

(二)负责分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分局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分局的全局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分局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将分局贯彻上级国税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分局其他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负责专项督查工作。

第七条分局通过电子督查系统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章权限管理

第八条用户权限。用户权限分为分局领导权限、督查员权限、部门领导权限、部门内勤权限和一般干部权限五个级次。

第九条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

第十条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

第十一条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

(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

第二十条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年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二十二条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

(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归档。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记录督查事项全过程的各项数据,形成电子档案,督查员应根据规定,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清理工作,确保系统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查询利用。电子督查系统提供了综合查询和统计查询功能供用户查询操作。

(一)用户可通过系统的综合查询功能,跟踪查询自己有权查阅督查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统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所有用户均可通过该功能查询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统提供的“督查通报”栏,用于督查工作经验交流,供用户浏览借鉴。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设置自己的登录口令。登录口令由个人负责保密,按有关设置规则进行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的登录口令有被盗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对属于本人办理的非公开事项,要注意防止泄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或给无关人员阅读,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分局将督查工作列入二级岗考。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质量,即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

第二十八条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报》的形式,在督查督办系统中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查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扣分,扣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督查督办管理制度 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临朐公司的日常运营、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临朐分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督查督办的主要工作与内容、第三条适用范围:临朐服务区。

第二章 督查督办的主要工作与内容

第四条督查督办的主要工作与内容

(一)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公司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公司工作目标、会议的精神和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临朐分公司各部门工作计划中列明的事项;

(四)临朐分公司合同书、协议书中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公司领导交办、拟办、查办的事项;

(六)其他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督查督办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整体协作” 和“督办工作有人做,紧急事项快落实”的原则,强化督查督办工

作组织体系建设,形成以分公司总经理指派的工作为主,公司规范化管理,办公室协助,各部门配合的督查督办体系。

第六条督办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分公司各个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负责落实督办事项。

第四章督查督办工作形式

第八条督查督办分为总经理督办、公开(挂牌)督查督办、公开(日常)督查督办三种形式。

(一)总经理督办:督办部门根据总经理提出的公司重大决定或重要工作部署,通过向督办对象下发总经理签发的书面通知,告知督办事项及完成时限。通常属重大督办事项。

(二)公开(挂牌)督办:督办部门根据公司领导交待,通过公布督办事项跟踪表等形式,公开告知督办事项并限期完成。通常属于紧急督办事项。

(三)公开(日常)督办:督办部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工作计划,经督办领导审批,通过公布督办事项跟踪形式,公开告知督办事项。通常属一般督办事项。

第五章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承办、督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一)督查立项。督查立项由总经理统一管理,督查立项的主要范围与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基本一致。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立项意见后,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领导批示。督办须报总经理批准,下发承办部门实施,并分送分管领导知晓。

(三)承办。承办部门接收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事项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协办部门要认真配合。如主办部门无法协调完成督办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总经理进行协调。

(四)督办。应根据办理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及时了解事项进展情况,检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

要实行定期通报、每月小结,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各项工作迅速有效推进。对各项督办任务,要及时在公示栏展示办理结果等方式进行督办。

(五)延期。对督办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第一次可向公司申请延期,但要说明原因,须经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并限时办结,不得再次延期。公司总经理督办事项原则上不得延期。申请延期要打延期申请,总经理签字以后才可生效。

(六)催办。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反馈又没有申请延期的交办事项,由办公室督促各部门,并填写催办申请下发承办部门。

(七)反馈。承办部门及时、准确的向总经理反馈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并定期向领导汇报。

(八)审核。承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应尽快上报总经理进行审核。

(九)退办。对于退办事项,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由办公室下发承办部门,并分送分管领导知晓。

(十)归档。对督查落实情况以及重要基础资料(包括领导批示、查办原件、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来往文件),要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六章督查督办要求

第十条督查督办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临朐分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查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是分公司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二)督查督办是一种领导职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三)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应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工作进度;

2、对领导批示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两周内办结;、3、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或进度;

4、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要及时向

总经理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度,并提出书面申请。

(四)凡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办结的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

(五)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应按有关公文保密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按月在行政办公会上通报督察督办事项情况,并定期制作《督查通报》,向分公司各部门公开督查督办工作和承办部门完成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督查督办制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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