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的计税方法范文
年终奖的计税方法范文第1篇
8月1日起,“营改增”即将在全国推行。此次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个新的名词进行了定义。四川省国税局日前下发了培训资料,就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问题作了明确。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概念
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国际上通行的购进扣税法,即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支付增值税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收取增值税税款(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从而间接计算出对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计算公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2013年9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万元。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所使用的税率。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③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需把握的要点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在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之前征收营业税时,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必须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销售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掌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缴纳的分配。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应纳税额分配计算公式:一般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应税服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例如:兼有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检验检测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5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0017%+2006%-150=32(万元)
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12/(170+12)=6.59%,
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326.59%=2.11(万元)
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32-2.11=29.89(万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概念
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特定应税服务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年终奖的计税方法范文第2篇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0%,销售材料、设备和出租动产的税率改为16%,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对于发包方和建筑方的利益相关,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
(一)“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工程造价是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0%)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0%÷(1+10%)-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1%A-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6.19%A
4、由于一般情况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价税合计16%÷(1+16%)=6.19%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44.21% A
6、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行采购材料物质中有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泥土抵扣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16%÷(1+16%)70%+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3%÷(1+3%) 30% =6.19%A
(0.0966+0.00874)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 =6.19%A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价税合计=56.27% A
7、分析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1)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2)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案例分析1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1、案情介绍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建筑企业购买材料均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中国京冶公司如何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2、涉税分析
(1)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1+10%)-【(600-200)16%÷(1+10%)+10010%÷(1+10%)】 =72.73-(58.18+9.09) =5.46(万元)
(2)选择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3)分析结论
年终奖的计税方法范文第3篇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8.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9.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0.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
四、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年终奖的计税方法范文第4篇
同一县(市)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案例二:建筑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业务纳税申报示例 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在本区提供工程服务(清包工方式,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103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本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提供安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206万元,并开具了增值说专用发票。
(3)在本区提供建筑修缮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55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购进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票面合计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专用于上述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安装服务,当月已认证。
(5)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辆拖车,用于上述建筑修缮服务,支付租赁费1.17万元,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0.17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纳税。
1 纳税人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业务(4)购进材料用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
该企业区分不同的项目选择了不同计税方法,应分别核算填报。 报表填写:
(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业务(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3÷(1+3%)=100万元,税额=1003%=3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6÷(1+3%)=200万元,税额=2003%=6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55÷(1+11%)=500万元,税额=50011%=55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2
(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业务(4)购进材料用于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填列在表中。
业务(5)租赁的拖车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0.17万元可以抵扣,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
1、
2、12行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
1、
2、3行。
3
(三)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填报:
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3+6=9万元 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55-0.17=54.83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合计=54.83+9=63.83万元
4
年终奖的计税方法范文第5篇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0%,销售材料、设备和出租动产的税率改为16%,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对于发包方和建筑方的利益相关,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
(一)“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工程造价是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0%)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0%÷(1+10%)-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1%A-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6.19%A
4、由于一般情况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价税合计16%÷(1+16%)=6.19%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44.21% A
6、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行采购材料物质中有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泥土抵扣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16%÷(1+16%)70%+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3%÷(1+3%) 30% =6.19%A
(0.0966+0.00874)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 =6.19%A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价税合计=56.27% A
7、分析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1)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2)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案例分析1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1、案情介绍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建筑企业购买材料均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中国京冶公司如何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2、涉税分析
(1)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1+10%)-【(600-200)16%÷(1+10%)+10010%÷(1+10%)】 =72.73-(58.18+9.09) =5.46(万元)
(2)选择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3)分析结论
年终奖的计税方法范文第6篇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 网络和大数据的使用, 税务数据与银行数据被广泛地纳入大数据运行当中。为税务机关执法审税、查税提供了便利。为此企业应加强自己的内部税务管理, 在合理合法减轻税负的同时, 强化企业税务风险意识, 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与应对风险能力。
一、税务机关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作为特定应税行为, 必须符合三种情况才可以:
(1) 在建筑服务领域里, 提供的是清包工方式的服务, 材料成本费很低。提供工力的一方不提供材料和辅助材料或者可提供少量辅助材料, 其主要收入来源于人工费, 管理费和服务费。
(2) 建筑服务领域里的甲供工程, 由于全部或者大部的设备、材料和动力源泉来源于发包方, 由发包方自行采购完成, 受包方基本以工力为主。
(3) 相应文件发布之前的老旧工程项目。它包括如下: (1) 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并且在许可证中标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但实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标明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简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法的管理办法
简易计税法的日常管理, 应当从账表管理和日常流程管理入手, 来考虑这个问题:
(一) 简易计税法备案
要仔细梳理业务, 对自身的业务进行斟清别类, 划分选择适合于简易计税法的类别,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相关备案表以及相关清单并上报, 具体填写的表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及说明, 此后履行备案。要遵守相关税法流程, 原则上备案在前, 开票在后。备案可分月备案, 或者一次性汇总备案, 备案一方面要注重自身提供资料的完备, 另外一方面要注重税务机关受理手续的完备, 包括受理人, 受理人, 签字盖章, 税务机关印章以及签发日期等。
(二) 采购侧管理
该领域里的管理主要是对发票的管理与规范使用, 涉及发票的认证与发票的转出。
规范发票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详细填注备注、目录、税号及单位等。
企业应对公司业务进行分类并在流程上予以区分, 做到核算上一般计税法与简易计税法分开。简易计税法的采购成本取得普通发票即可。但是, 业务部门一般难以区分可抵扣或不可抵扣情况, 为了提高专票取得率, 一般财务部门要求业务部门全部取得专票的情况为多。如果取得的是专用发票, 必须根据规定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由于涉及不同的相关税法管理, 企业的工程材料, 一般建议分库管理, 最起码要库内分开, 出库分开, 管理分开。
(三) 销售侧管理
销售领域里的管理主要是甄别和管理形成实际收入的业务,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甄别。对实际发生的业务企业要首先进行财务甄别, 对不同的应税业务, 做到业务分开, 税率分开, 管理分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 认真甄别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混销业务, 应税增值税处理, 对于建筑服务领域里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使用, 应重点查看是否为一项销售行为。一旦选择两种计税方法, 就应该做到两类收入成本分开管理。企业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对业务进行区分。
其次要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合同。按照简易税法的备案要求, 合同是备案存档的一份材料, 企业必须按照要求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并进行交付备案。
最后发票要规范开具。不同类别的销售业务, 有着不同的税率, 要分开开票, 规范开票。税率, 税号, 工程名称, 备注等要完备。
(四) 台账管理
建立健全企业台账, 是提高企业应税能力的基础。借助于现代信息科技技术手段, 企业台账的建立要清晰而效率。基于工程的承包和分包, 企业台账的建立, 也必须建立总台账以及分包台账, 总台账与分包台账总纳于一个台账系统之中, 并可以通过关键字的搜索, 可以有效的查看与获取必要信息, 从而直接提升企业的应税管理能力。
(五) 申报与会计核算
要严格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要确保核算与报表相一致, 业务类别、税负税率、数据业务相一致。对于营业年度末最终无法一致的情况, 要专门编制对账调节表并确保最终一致。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法主要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分包差额扣除的核算。对于属于简易计税法下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并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差额征税的情况,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按可抵减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六) 会计档案的管理
2016年1月1日实施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会计档案的保存时间是十年。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表在保存十年的期间, 建议要保管各类的会计凭证, 各类的申报附件, 以备查证。申报表作为责任认定资料, 报表经办、企业经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章、企业公章应齐全。有些税务报表, 需要税务机关确认与审批。为此在会计资料入档之前, 要确保相关的税务完备手续, 税务受理机关的受理手续也必须完备, 包括受理人的签名、盖章、税务机关公章及签署日期等。
(1) 备案材料。原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原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原件《施工合同》。
(2) 税务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每月的税表以及附加表。企业税表的各个表栏目录和数据要与企业台账目录及附件数据核对一致, 企业财税数据相吻合。
三、结语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我国的税务稽查能力、税务管理能、税务数据分析能力极大提高。伴随着税务改革体制的不断深入, 企业要主动强化内部管理, 积极应对, 未雨绸缪。建筑服务业企业, 对于使用简易税法的相关类目业务, 要实施全流程、全方位管控, 从工程承揽承包开始到工程的承包、工程的预决算, 财务的申报, 税务的报表以及会计档案的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管理与控制, 从而提升企业的应税水平, 增强企业的税险管控能力。
摘要:在“营改增”新政中, 针对建筑服务仍沿用原营业税时的分包抵扣的思路,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特定情况下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存在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共存的计税方法, 税务管理难度提高。从外部看, 财务体制深化改革, 信息化深化应用, 大数据稽核应用, 税务行政能力不断提升, 企业更应提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本文试图从简易计税法日常工作管理出发, 提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法的税务管理思路。
关键词: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法,税务管理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号.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Z].财税[2016]22号.
[3] 董立民.“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影响分析[J].现代国企研究, 2015 (14) .
年终奖的计税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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