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
电信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精选5篇)
电信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 第1篇
【法规名称】 电信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9-08 【正
文】
电信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五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业,系指以经营电信服务供公众使用,并经交通部发给特许执照或交通部电信总局发给许可执照之电信事业。
第 3 条
凡于中华民国境内从事电信业,而为个人资料之搜集、电脑处理或国际传递及利用,应依本办法向交通部电信总局办理登记并取得执照。
第 4 条
电信业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申请登记时,应填具申请书(如附件一),并备应具之文件,变更登记时,亦同。
前项申请案件应具备之文件不全或其记载内容不完备时,应限期通知其补正。
第 5 条
电信业为前条之申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驳回其申请外,交通部电信总局不得拒绝:
一违反法令规定者。
二申请之个人资料非为执行职务所必需者。
三可补正而逾期不补正者。
第 6 条
电信业依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核准后,应由交通部电信总局将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
十款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列事项刊登记于政府公报公告之,并上载交通部电信总局网际网路上以供查询;电信业并应依规定登载于当地新闻纸,其期间不得少于二日,并于最后登载日起十日内将新闻纸一份检送交通部电信总局。
第 7 条
电信业应备置簿册登载前条应公告事项,并供查阅。
前项簿册得以电脑终端设备或其他足供当事人查阅之相关设备、文件方式代替之。
第 8 条
电信业终止业务时,应依本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于终止事由发生起一个月内,填具申请书(如附件一)向交通部电信总局申请为终止登记。
电信业为前项申请时,应将其保有个人资料之处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陈报交通部电信总局核准,以销毁或移转方式处理之。
交通部电信总局受理第一项申请,如其应具备之文件不全或其记载内容不备时,应限期通知补正。
第 9 条
电信业处理个人资料之资料库设计,应使电信业之工作人员经当事人之请求,于电脑终端设备或其他足供查阅之相关设备,输入下列资料之一,即可为当事人确认该资料库是否包含其个人资料:
一姓名及身分证字号。
二使用之电信设备号码。
三向交通部电信总局报备之资料。
第 10 条
当事人出示其身分证明文件时,得为下列请求:
一确认其个人资料是否在资料库中。
二为本法第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请求。
三为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请求。但有关电信业之交易及劳资相关资料不在此限。
当事人为前项之请求应于电信业之营业场所为之。
第 11 条
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为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请求,电信业应即处理;为前条第三款之请求,电信业应于一周内处理。
第 12 条
电信业保有个人资料档案者,应指定专人依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计划标准办理安全维护事项。
个人资料档案之安全维护计划标准,应具备下列事项:
一资料安全方面
(一)个人资料档案建置在资料库者.应厘定使用范围及使用权限,并设置使用者代码、识别密码,识别密码应保留,不得与他人共用,并应制作使用纪录。
(二)个人资料档案建置在个人电脑者,应将资料储存于软式磁碟片上,并定期拷贝。
(三)非经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个人资料档案。
(四)个人资料档案使用完毕,不得留在电脑终端机上。
二资料稽核方面
(一)以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应核对个人资料之输入、输出、编辑或更正是否与原件相符。
(二)个人资料提供利用时,应核对与档案资料是否相符,如有疑义,应调阅原档案查核。
三设备管理方面
(一)建置个人资料之有关电脑设备,应定期保养。
(二)更新设备时,应注意资料之安全。
四其他安全维护事项
(一)以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档案之人员,其职务有异动时,应将所保管之储存媒体及有关资料列册移交。电信业应另行核给密码,以利管理。
(二)遵守一般电脑安全维护之有关规定。
第 13 条
电信业申请登记、发给执照应缴纳下列费用:
一登记费为新台币一千元;变更登记费为新台币五百元。
二核发执照费为新台币三千元;换发及补发执照费为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第 14 条
当事人依本法第四条规定查询或阅览个人资料者,免予收费;请求制给复制本者,每件得酌收工本费新台币十元。
第 15 条
交通部电信总局于必要时,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对于应受其许可或登记之电信业,就本办法规定之相关事项命其提供有关资料或为其他必要之配合措施,并得进入检查,电信业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 16 条
违反办法规定者,依本法规定处罚之。
第 1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电信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 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客户投诉管理工作,明确客户投诉流程、时限,完善客户投诉管理监督机制,提高投诉处理及时率,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现将请遵照执行。
一、投诉管理细则 ㈠投诉受理的总体要求 ⒈首问责任制原则
各级投诉受理部门和投诉处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的原则,严禁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⒉投诉受理部门/人员的受理要求
投诉受理部门/人员遇到客户投诉时,应先稳定投诉客户情绪,并积极主动地处理客户的投诉请求。如果能现场或直接解决的直接解决,否则如实记录投诉信息后,按相应投诉处理流程进行派单处理。
对于投诉受理部门/人员已经解释并获得客户认可的,进行记录后,投诉全程处理完成。
在投诉受理中若遇到有越级投诉记录和有越级倾向的客户投诉时,应给予高度重视,并迅速生成工单,同时将投诉情况上报。
⒊投诉记录要求
受理客户来函时,要求在受理后,应该妥善保管、存档,以备查询;受理客户来访时,应由客户签字确认投诉受理单填写内容与其投诉情况一致;受理人员也可以在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让客户自己填写投诉处理单的投诉内容栏。
受理客户来电时,应认真倾听客户的陈述内容,并做详细记录,填写投诉处理单,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受理客户在网站的投诉时, 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与客户核对客
户资料和投诉内容,如能直接解决的直接解决,否则转入投诉流程处理。
㈡各类型投诉受理要求
⒈重大投诉:受理部门遇到重大投诉后,应第一时间将信息逐级上报,制订预处理方案及紧急应答口径,制订投诉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的方式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⒉重复投诉
重复投诉受理分两种情况:
⑴如果客户投诉的问题正在处理中,客户再次投诉:
受理人员通过投诉平台查询后,对客户进行安抚,告知投诉处理进程,并将信息反馈至派单部门,由其向相关处理部门发工单催办提醒。
⑵如果客户对之前投诉问题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再次投诉:
受理人员需要重新生成一张投诉工单,需要询问客户的不满的原因并作为工单信息要素记录后提交。
⒊批量投诉
各投诉受理渠道依据批量投诉定义标准,判定为批量投诉的,由投诉处理或分公司投诉处理员专人负责,快速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理,事后详细记录投诉信息,并提交相关部门,同时对相应工单进行标识。
4、升级投诉受理
⑴分公司客户中心要保障365×8小时专人受理自信产部、集团公司、通信管理局、消协等外部渠道受理转派的客户投诉,其他相关部门需要保障365×8小时专人受理分公司客服部转派的升级投诉工单。
⑵分公司客服中心接到升级投诉时,应迅速派单至相应处理部门,在工单中标明处理时限,升级投诉受理人员应全程跟踪整个升级投诉处理过程。
⑶分公司客服中心对支局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至升级投诉转办单位。对信产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转办的客户投诉,还要按照要求详细填写《用户申诉处理反馈单》一并上报。
㈢各类投诉的处理要求 ⒈紧急投诉处理要求
对于重大投诉、批量投诉、重复投诉、升级投诉等应进行优先处理。对于其中严重危害到企业利益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投诉,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公司协调处理,并积极与监管、仲裁机构、相关法律部门、媒体沟通与协调,及时跟踪了解和评估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⒉涉及资费争议的投诉处理要求
在处理与资费争议有关的投诉时,需遵循先查证后处理的原则,经核实确属误收费、错收费、多收费的,应按承诺对客户进行赔付。
对投诉的赔偿应以减免话费或服务费、免费提供其它服务产品、赠送电话卡为主,以现金赔偿方式为辅。
⒊不满意客户投诉处理要求
当客户表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应及时分析客户不满意原因、判断是否为无理客户,若经分析确实没有对客户投诉问题进行妥善解决的,应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加急再处理。
㈣对处理部门工单回复内容的要求
⒈投诉产生原因:需详细说明,如原因不明也应注明; ⒉处理过程:为用户进行哪些处理,用户现在使用状态如何;是否已为用户做最终处理;
⒊处理结果:现用户使用情况;是否已恢复;
⒋集中性问题的解决措施:用户投诉问题如属集中性应有解决措施,同时表明恢复时间及何部门正在协调解决。
⒌用户态度:用户的态度及意见。㈤升级投诉的回复要求
⒈首先阐述结果,明确是否企业责任,如确定有企业责任,应对产生原因、责任部门及其他涉及的问题进行逐条说明。
⒉其次简单叙述处理经过。先写明客户首次投诉的时间,当时查证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客户对回复情况的认可程度等;而后陈述收到工信部等外部部门转派单后,查证情况、最终处理意见,及客户对最终回复情况的认可情况。若客户就此问题曾向政府部门或消协投诉过,应予以注明,并提供以上部门曾受理过此投诉的证明。
⒊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向分公司上报客户投诉处理结果的,支局应提交申请延期的报告,说明投诉处理进展情况及超时原因。
⒋升级投诉回复资料由分公司客服中心转派的处理部门按照以上回复要求准备,分公司客服中心在规定回复时限对材料准备过程进行跟进,并对回复内容进行复核,复核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省公司客服部等相关部门。
⒌若回复材料不合格时,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作退单处理,时限仍以派单时规定的时限为准。
㈥回复客户
⒈投诉回复一般情况下由投诉处理部门回复客户处理情况,在回复客户时应根据投诉内容及相关协助处理部门反馈的处理意见制定回复口径,避免重复回复或多头回复。遇重大投诉,应指派专人回复。
对于重复投诉要保持回复口径的一致。
⒉回复客户要求态度温和,语气诚恳,向客户说明问题并告知解决办法。
⒊凡涉及到书面或电子邮件回复的,应由各专业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回复。
⒋对于日后易引起争议的客户投诉,应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获取并保存投诉处理过程证据以及客户同意处理结果的相关证据。
㈦回访客户
⒈投诉客户回访是指公司从客户关怀的角度,征询已处理完结的投诉客户的意见及建议的过程。由客户对答复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进行判定,客户认可的结果为最终投诉处理结果。若客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回访部门进行安抚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二次派单。
⒉回访部门应按照回访工作规范,统一回访口径,规范回访方式,避免多头回访、重复回访引起对客户的骚扰与影响,对回访中反映的不满意客户和存在的问题应进行后续跟进。
⒊其中,由分公司派单处理的投诉工单最终处理部门回复客户后由回访客户,分公司客服中心100%进行回访;越级投诉的答复由分公司客服中心完成,分公司客服中心对越级投诉工单100%进行回访。
二、客户投诉的时限管理 ㈠客户投诉处理全程时限 ⒈首次回复时限
释义:首次回复时限指受理客户投诉后,经查证处理,对已形成解决方案的告知用户处理意见;对未形成解决方案的,告知客户问题处理已达到的进程情况的时限。
标准:不超过24小时。当场能处理的客户投诉问题,应该当场
⑶来人来访:由客户填写投诉受理单或由客户确认投诉受理单填写内容,2小时内下发转办单。
⑷传真、信函:受理客户传真、来函时,2小时内下发转办单。⑸电子邮件、互联网:受理客户电子邮件或互联网投诉时,应认真核实客户所述情况,必要时通过电话与客户核对客户资料和投诉内容,转录到系统,2小时内派单。
⒉工单审核与派单时限
各类投诉应遵循以下派单时限标准: ⑴普通投诉派单时限在2小时内完成;
⑵重大投诉、重复投诉、批量投诉,越级投诉:审核派发时限为30分钟;
⒊部门工单处理与回复时限
工单处理部门的时限根据各类投诉工单类型的具体要求而定,以工单在处理节点的时限要求为准。
⒋回复和回访客户时限
回复部门在接到投诉处理部门有效回复后,应在2小时内将最终结果回复客户,并排除:夜间20:00-早晨8:00,午休时间:12:00-14:30。
由专人受理、负责跟进的客户投诉要专人回复客户,并做到在承诺回复时限内及时回复客户。
回复客户,若因客户方原因未回复成功的,以首次回复时间不超出规定标准为准,同时需要记录未回复成功的原因、尝试回复时间等信息。
如因客户关机、停机、无其他联系方式等原因未能及时联系到客户,应在48小时内不少于三次再次回复客户,尝试回复间隔时间在3小时以上。
回访部门的回访时限为回复客户后的72小时内。
附件1:
客户投诉的定义和分类
一、投诉的定义
891011121314
13.1.2.6:小计:各种越级投诉受理渠道之和。
13.1.3:媒体曝光事件:指在各类媒体上曝光的对公司产品或服务不满意的事件。
13.1.3.1:中央级媒体:指在中央级媒体上曝光的对公司产品或服务不满意的事件。
13.1.3.2:其他:是指除“中央级媒体”以外的其他媒体。13.1.3.3:小计:各类媒体之和。⑵省内受理投诉统计表(表13-2):
表内各栏说明:
13.2:省内投诉受理量:是指省内各种渠道受理的所有投诉量。省内投诉受理量 = “业务分类”各分项之和 = “性质分类”各分项之和。
13.2.1:业务分类:按照业务不同对投诉进行分类。13.2.1.1:互联网宽带:与互联网、宽带业务有关的投诉。13.2.1.2:固话语音:与固定语音业务(包括固定电话和无线固话)有关的投诉。
13.2.1.2.1:固定电话:是指缆线通达的传统固定电话。13.2.1.2.2:无线固话:是指TD固话或其他无线固话。13.2.1.3:卡类及主叫注册:与长途电话卡或主叫注册业务有关的投诉。
13.2.1.4:其他:除了上述业务以外的其它投诉。13.2.2:性质分类:按照性质不同对投诉进行分类。
13.2.2.1:装移修机:指客户对装机、移机、修机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投诉。
13.3.1:装机、移机:指客户对装机、移机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投诉。
13.3.1.1:投诉问题:是指客户投诉时反映的主要问题。13.3.1.1.1:人员服务:是指各环节服务人员的态度、语言、能力,以及是否履行承诺、按时服务、工作差错等原因造成的投诉。
13.3.1.1.2:超时限:超过了规定或承诺的服务时限,引起用户不满而产生的投诉。
13.3.1.2:原因分析:指对投诉进行处理分析后认定的引起投诉的主要原因。
13.3.1.2.1:人员服务:是指各环节服务人员的态度、语言、能力,以及是否履行承诺、按时服务、工作差错等原因造成的投诉。
13.3.1.2.2:未覆盖:是指缆线没有通达的区域。
13.3.1.2.3:缆线问题:是指没有空余缆线、缆线故障、缆线被盗、或缆线拆除等。
13.3.1.2.4:交换机或宽带网络侧:是指相应设备尚未调试开通、容量已满,或设备故障、设备被盗、设备拆除等。
13.3.1.2.5:其他:指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13.3.1.3:小计:是指装机、移机投诉量。小计 = 投诉问题各项之和 = 原因分析各项之和。13.3.2:修机:
13.3.2.1:投诉问题:是指客户投诉时反映的主要问题。13.3.2.1.1:人员服务:是指各环节服务人员的态度、语言、能力,以及是否履行承诺、按时服务、工作差错等原因造成的投诉。
13.3.2.1.2:超时限:超过了规定或承诺的服务时限,引起用户不满而产生的投诉。
13.3.2.1.3:故障再申告:是指故障持续不好、反复出现等。13.3.2.2:原因分析:指对投诉进行处理分析后认定的引起投诉的主要原因。
13.3.2.2.1:人员服务:是指各环节服务人员的态度、语言、能力,以及是否履行承诺、按时服务、工作差错等原因造成的投诉。
13.3.2.2.2:用户端问题:包含自动恢复/客户欠费、话机故障、SIM卡问题、MODEN问题、客户终端问题、室内走线等。
13.3.2.2.3:缆线问题:是指没有空余缆线、缆线故障、缆线被盗、或缆线拆除等。
13.3.2.2.4:交换机或宽带网络侧:是指相应设备尚未调试开通、容量已满,或设备故障、设备被盗、设备拆除等。
13.3.2.2.5:宽带出口:包含骨干出口、城域出口、他网内容服务器等。
13.3.2.2.6:其他:指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 13.3.2.3:小计:是指修机投诉量。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3篇
(2001年1月5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1年1月1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 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信息产业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案件实行调解制度, 并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第十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一)属于话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三)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一条 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申诉采用书面形式。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名称、地址;
(三)申诉要求、理由、事实根据;
(四)申诉日期。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对于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对于咨询有关电信政策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答。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诉之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五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户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将用户申诉内容和转办通知书发送被申诉人。
转办通知书应当载明申诉受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诉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摘要、申诉受理机构对申诉处理的要求等。第十六条 对申诉受理机构要求回复处理意见的,被申诉人收到转办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事项的事实情况和处理结果或者处理意见以及申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满意程度)反馈给申诉受理机构。第十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协商和解的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可以作结案处理。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对于被申诉人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申诉,必要时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诉案件转呈同级电信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被申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章 调 解
第十九条 对于属于民事争议的下列情形,申诉受理机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同意由申诉受理机构进行调解的;
(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诉受理机构就所争议的事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视为结案;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争议任何一方的要求,申诉受理机构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视为结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构调解无效的,争议双方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就申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调 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诉受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书信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申诉受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收集证据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的调查人员有权行使下列权利: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技术材料;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 调查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提供相关证据。第二十六条 申诉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对有关设备、系统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经同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后,交由指定检测或者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被申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用户申诉的工作量从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一定的处理费。
第二十八条 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通报。
电信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 第4篇
.建立一个针对该主机的访问列表:
acce-list0denyip(ipaddre)55.55.55.55any
acce-list0permitipanyany
这样一来就使该主机的任何ip数据包被屏蔽,
.在网点路由器的以太口引用该访问列表:
ipacce-group0in
这样就使进入路由器的包被屏蔽
个人笔记本电脑补贴管理办法 第5篇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电脑设备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和维护费用,公司决定对用于工作的员工个人电脑实行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自行配置笔记本电脑用于工程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特殊岗位人员。
三、使用说明
1、补贴享有人员须保证个人电脑充分满足正常工作需要,并经综合管理部确认。
2、工程管理人员用于施工方案编写,技术资料,竣工资料编写,不再报销打印,、复印费用。
四、审批流程:员工个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由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自行购买,发票报财务。
五、补贴标准:100元/月。
六、补贴方法:个人申请经审批通过,自购买后次月起计算,综合管理部按月汇总补贴人员清单,报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进行发放。
七、维修及处罚:
1、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补贴享有人员的电脑维护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2、因电脑故障或其他个人原因,延误工作3个工作日(含)以上,取消该员工当月补贴。
八、其他:
1、无论何种原因离职,电脑仍归个人所有,自离职当月起补贴不予发放。
2、因保管不当,造成笔记本电脑丢失、被盗,责任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自丢失之月停发补贴。
3、员工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作好电脑内公司资料的保密工作,离职后电脑资料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处理,否则不予处理,因保管不当造成资料丢失的,视情节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此条款包括使用公司电脑人员)。
电信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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