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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实施方案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道路运输安全实施方案(精选6篇)

道路运输安全实施方案 第1篇

XXX运输管理所

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随着XXX重大节日的日益临近,安全生产工作已成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了以主管运管工作的xxx书记为组长,运管所所长xxx为副组长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道路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设在运管所行政办,下设三个工作组分别是: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组、内部安全稳定工作组。

二、责任划分

1、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组:

责任人:

责任单位:运管所客运办、驻站办、客运稽查队;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组:

责任人:

责任单位:货运科、货运稽查队;

3、内部安全稳定工作组:

责任人:

责任单位:行政办、党办、维修办、水运室、财务室、综合办、档案室、业务室;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各口分管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做好再动员、再部署,全力以赴做好当前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停止新增客运班线申请工作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对已经审批的班线和车辆9月20日以后办理相关手续。

2、各驻站办主任必须由副所长以上领导兼任,坚守岗位,责任到人,从首班发车到末班发车按时间段制定值班表和岗位职责,报运管所办公室备查,做到“三不进站”、“五不出站”。

3、运管所xxx及客运人员负责沙城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源头监管工作,对站外发车的班车也要做到有人管、有人问,责任落实到人头。责任人要从首班发车到末班发车,安排出详细的值班表,报运管所办公室。

(三)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1、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停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对已经审批的经营许可项目9月20日以后办理相关手续。

2、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运管所对我县危货运输企业实施派运管人员进驻企业监管。抽调xxxxxxxxx进驻沙城液化气公司,进驻人员每天要做好企业出县车辆运行情况记录,并随企业员工正常上下班,下班后保持电话联系畅通。

(四)加强内部管理工作

1、各科室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业务,一手抓安全管理。

2、做好科室所属人员的安全管理及思想稳定工作。科室主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科室负责人要主动联系,做好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3、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签字制度,严禁出现缺岗、脱岗、漏岗现象。

4、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及时上传下达。发现情况,要以最快的方式按报告程序及时、准确、完整上报。杜绝缓报、瞒报、漏报现象。对不按规定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领导带班要在岗在位,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外查队长、科室主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保持联系。

6、严格请销假制度,科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得休假,确有情况需要休假时要定期做好思想汇报。

7、严格执行督导检查制度。处领导将对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漏岗、脱岗、情况上传下达不及时的值班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酿成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除上述处罚外,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8、负责安保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仔细盘查,做好登记,凡携带行包进入的要逐一检查,发现问题随时报告。

9、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完成交接班手续的值班人员不得离岗,否则按脱岗处理。

xxxx年x月xx日

道路运输安全实施方案 第2篇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全方位、全链条、多层次的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道路运输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充分运用科技和“互联网+”手段,从源头准入、监管执法、基层基础、应急救援等环节进一步补齐各环节各领域安全监管短板,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努力实现“三个持续减少、一个坚决防止”的目标,即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持续减少,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体系

1、督促落实企业主责。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场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和标准,全面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等关键制度,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落地。2.构建共建共治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道安委、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凝聚交通治理合力。加强同各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尤其是公安(交警)、等部门同我局对营运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信息的共享互通。鼓励和支持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等技术服务。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作用。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信用、信用交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现区域间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客货运输分级分类管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4.完善事故调查制度。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实行死亡和较大影响道路交通事故党政领导干部到场制。严肃事故调查,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深化事故调查报告联合审核和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工作,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落实整改。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退出道路运输市场。5.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夯实道路运输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基础,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着力提升指挥协调、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等能力,建立完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降低生态环境损害,高效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全面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风险。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依托“一路四方”构建应急联动长效机制,加强事故应急协调,完善救援救治保障,开通事故抢救绿色通道,全力减少事故伤员致死致残。

(二)全面加强客货运输安全源头整治

1.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货车、专用车生产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非法改装站点。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和改装车辆的打击力度,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稳步推进超长平板半挂车治理。2.提升客货车安全水平。严格执行客货车技术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客货车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设计,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警示标志,提高重载货车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增加车辆髙速行驶稳定性、抗倾覆性能;

调整道路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阀和卸料管的焊接部位,提高罐体防撞、防漏性能。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推动公交车安装驾驶室隔离设施,划设乘客安全警戒线,粘贴警示标识标语,严防乘客抢夺方向盘、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3.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货运车辆推荐车型目录比对核查制度,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严禁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两客一危”车辆应安装使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建立部门间客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客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道路经营许可。个人不得办理大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册登记。4.加强在用客车使用性质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对比一致性。对存量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认证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整治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制动、转向、轮胎等零部件总成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问题。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公开曝光。5.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加大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落实国家客车引导淘汰、强制报废等政策措施,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优化报废车审批流程,缩短报废环节审批周期,引导客运企业建立老旧车辆管理台账,制定淘汰计划,加快淘汰报废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严格企业资格认定,严格打击非法拆解企业,严格执行《报废车回收证明》监管、监督解体车辆等有关规定,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机动车、禁止利用报废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严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速电动车。

(三)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完善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构建道路运输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标准、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国际互认制度等职业资格制度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培训,强化营运客车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考核,严格落实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培分离”,积极推动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全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2.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管。督促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要求,在驾驶培训考试中增加防范隧道事故和二次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实训等内容,提高驾驶人职业素质能力。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驾校培训学时、培训质量的监管,落实机动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行严重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推进驾培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培训监管平台数据的真实准确,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推送的学员培训信息预约考试,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发现学员未完成培训学时的应当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门,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3.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严把客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发证关,严格执行《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强化营运驾驶员重点监控名单和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严格处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突发的驾驶人,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解聘。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平台公司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人员派单行为。4.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公共场所等宣传教育活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宣教活动。加强“两客一危一货”、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常态化培训教育。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严格落实违法记分满分驾驶人再教育与培训考试。加强客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宣传提示。持续曝光“高风险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

(四)进一步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理力度

1.推动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客运企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不得为个人核发大中型客车营运许可。加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做好道路客运企业注册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严格履行“双吿知”职责,建立部门间客运企业营运执照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反馈机制。督促汽车运输公司严把车辆运营挂靠关,加强对挂靠车辆安全管理,定期了解挂靠车辆车况和营运状况,分批对挂靠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服务,强化网约车平台企业安全管理,督促平台企业按规定上传运营数据,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制度并报送安全事故报告,督促网络平台企业依法、安全、规范经营。2.健全安全隐患治理机制。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主动通过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自查、自报、自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深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政府应该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件。3.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三不进站,七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管住人员进站安检、车辆例检、实名制售检票、出站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强化安检人员专业素质培训,落实安全检查标准规范,推动安检设施设备更新升级,提升旅客进站安检效率和服务质量。强化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安全管理,落实旅客乘坐客运车辆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清单。

(五)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安全治理

1.强化旅游客运安全监管。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旅游客运安全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切实提升旅游客运安全水平。建立健全旅游客运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平台信息共享,开放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服务,严禁“营转非”大客车、报废车辆、无资质车辆从事旅游客运,实现“正规社”“正规导”“正规车'市场格局。文旅、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对旅行社、学校、社会团体包车行为的监督力度,严禁租用不具备资质的客车,推动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强化旅游团组及车辆异地监管。加强网络包车监管,严查违法包车,非法载客等行为。旅行社要督促导游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提前熟悉行程并与驾驶员充分沟通线路及停靠站点,乘坐导游专座,做好游客的安全提示工作,提醒游客在汽车行驶途中系好安全带。旅游客运包车应当按规定配置“导游专座”,配发《游客安全乘车须知》,在行程前播放《游客安全乘车温馨提示》宣传片;

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车携带《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和旅行社运行计划,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严禁旅游客运包车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违章驾驶等。2.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和省际包车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严格执行超长客运车辆动态监管、实载率报告、途中运行抽查、班线发展考核等四项制度以及独立“监管池”举措。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引导加快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退出市场。3.深化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建立源头治超信息监管系统,落实地方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联合巡查的“1+x+2”工作模式,以县(市)为单位由政府牵头推动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安装出口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推广新科技,探索新模式、新方法,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加快治超信息化系统建设,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坚持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严查超限超载违法,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严格执行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和处罚标准,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违法货车及驾驶人、货运企业和源头装载企业实施处罚,严格落实《省通行高速公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联合惩戒。4.严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规定,依职责抓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加快实现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与卫星定位监控及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联网。鼓励小规模危险货运企业联合实施卫星定位监控,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治理。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监管。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信息化支撑、全链条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防控体系,加快提升行业综合治理能力。5.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依法实施校车使用许可,规范并严格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程序,科学统筹校车发展与校车服务需求工作。专项清理不符合国家标准但仍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彻底淘汰在用的非专用校车。督促指导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动态监管。加强校车通行管理,改善校车安全通行条件。宣传、教育和引导学生家长为孩子选择合法、安全的交通出行方式。6.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车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更新乡村公路营运客车推荐车型,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合规客运车辆。深入推行“路长制”,加大对农村面包车、摩托车、超标电动三四轮车、农用车、存量变型拖拉机等车辆的属地化监管力度,严查非法载人、违规上路等突出违法行为。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提升动态管理水平。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安全监管,禁止使用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推进存量变型拖拉机“增量为零、逐年报废、三年清零”行动。严把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关和强制报废时限,积极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督促报废拆解、牌证回收,建立变型拖拉机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机制。7.规范城市工程运输车监管。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加强渣土运输车管理,规范工程运输市场。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工程运输车监督考核制度,将工程运输车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纳入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对于车辆交通违法、事故突出的,依法收回建筑渣土运输许可,严格限制企业参与渣土运输招投标,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六)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1.严查突出交通违法。对重点隧道特别是通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较多、交通流量较大的隧道,可在出入口设置监控卡口、区间测速等执法装备,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公路防控体系、电子监控设备等科技手段,实施有效管控。借鉴集中整治、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经验做法,保持道路交通秩序严查严管的态势。认真分析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和肇事肇祸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开展针对性整治,加大执法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等突出违法行为。2.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提升动态监控安装率、入网率和上线率,中小运输企业可釆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动态监控水平。建立重点车辆动态监管配套制度,制定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严格动态监控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动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北斗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进行计量检测,推进系统记录的疲劳驾驶、超速等交通违法信息纳入道路交通违法执行依据。推进部门间“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货车信息及动态运行信息共享。3.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全面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完善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对乘客举报的、相关部门抄送的、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营运行为,一查到底、从重处理。(七)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1.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加快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继续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巩固完善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成果。加快普通国省道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和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整治,鼓励双向四车道及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根据公路功能设置中央隔离设施,深入开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范围灾害防治。继续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督促指导各地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安全附属设施“三同时”制度,将路侧护栏等安全附属设施修复纳入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工程。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巡查巡检,对四、五类危病桥严格管理,及时整治。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加强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城市隧道桥梁、事故多发路口路段排查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2.强化道路应急保障。制定完善道路交通应急预案,加强恶劣天气特别是团雾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和装备体系建设应用,及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预报。推进公路和城市道路大型专业机械设备配备,全面提升冰雪天气铲雪除冰能力,在易发冰冻、积雪灾害、团雾的道路提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靠前部署必要的除雪设备、物资材料和管护人员,全面提升自然灾害应对能力。3.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深化“千灯万带”示范工程,推进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建设,根据乡道、村道设计标准科学设置限载标志。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鼓励各地结合交通安全实际和事故情况在道路交叉口安装照明设施、对支路上主路陡坡路段进行治理,具备条件的国省道穿乡过镇路段根据交通状况增设机非隔离设施。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科学设置治超站点位,有效扩大覆盖范围,推进“四基四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有效保护路产路权。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交通运输、公安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联合进行部署,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对本辖区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道路及管理等方面重大风险、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三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实施闭环管理、对账销号,加快推进实施,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三)集中攻坚(2021年)。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及时开展“回头看”作出评估,动态更新“三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挂牌督办、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四)巩固提升(2022年)。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深入分析道路运输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分年度总结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州交通运输局、并于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州交通运输局、并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五)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分头落实。要求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辨识管控风险、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是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工作实效,我局要求局属各部门、主管各企业要以“严细实”的作风和对隐患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敢抓敢管,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狠抓落实,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确保“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三是严格斗硬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排险除患”集中整治组织不得力、工作推进迟缓、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隐患整治不彻底的部门及企业,予以通报并严肃批评,因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坚决查明原因、从严从重追责问责;

道路运输安全实施方案 第3篇

一、我国《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的问题

1、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中主要以法规规章为主, 但在部分法规、规章的规定之中仍存在法律冲突的现象。比如对非现场执法规定存在的冲突, 《道交法》第7条、第114条对非现场执法做出了规定。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法律体系中, 对非现场执法规定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非现场执法与《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存在冲突。行政处罚不应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为唯一目的, 而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纠正违法行为, 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社会成员自觉守法。而非现场执法作为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 只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却忽视了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以及对违法行为人教育。同时, 非现场执法在不能确定违法驾驶人的前提下, 处罚的往往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而真正的违法驾驶人却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造成错误的执法, 有失公正。这样只是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而处罚, 难以达到通过处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教育公民自觉守法, 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处罚目的。二是非现场执法与《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的“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存在冲突。在非现场执法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通常不在现场, 在做出处罚时一般不会听取违法行为人的意见或者不会听到违法行为人的意见。同时在非现场处罚执法中, 违法行为人往往是在处罚发生很久一段时间后才知悉自己违法, 要回忆当时的具体细节为自己申诉或抗辩存在较大难度, 更难说保留证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 非现场执法与《行政处罚法》存在的这种冲突难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在一定意义上剥夺了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法规部分条文不够具体明确。

比如对机动车超载行驶的治理需要进一步明晰。《道交法》第92条、《道交法实施条例》第106条对机动车超载行为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中, 更多的是强调对超载行为的处罚, 对处罚后如何处理超载的乘客或物品、违法状态如何消除则规定模糊。《道交法》第92条规定, 存在超载行为, 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道交法实施条例》第106条进一步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机动车后, 由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超载的货物卸载, 并承担转运或卸载的费用。尽管上述法条对超载行为的处罚以及机动车的扣留作出了规定, 但由于欠缺法律规定的支持, 在实践运行中没用专门的转运机构来落实超载乘客或货物的转运事项。于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超载行为处罚后通行做法, 一是由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自行联系转运车辆, 这样不仅浪费了大家的时间而且也是相当麻烦的事, 特别是要求外地车辆在短时间内自行联系转运车辆更是困难。二是如果超载的是货物, 则涉及到转运货物的临时保管问题, 比如保管场地、保管费用、超载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等等。三是交警在收取罚款后, 不再对超载的乘客或货物另作处理而直接放行。这样做不仅仅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立法精神, 而且也不利于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待明晰。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前就在学界以及实务界存在很大分歧, 观点众多。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属于技术鉴定行为, 它从本质上说应该是一种鉴定行为, 它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它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进行认定, 其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符合行政裁决行为的特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它具有法律效力, 产生法律效果,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符合行政确认的要件。除了前述学说,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还有行政证明说[]、行政居间说, 行政调查说, 行政指导说, 限于篇幅有限, 笔者在此不再一一列举。可见, 作为交通事故认定制度的基础理论,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界定存在众多学说, 观点不一, 由此产生实务操作中对交通事故认定救济方式的不统一, 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等问题。

4、非现场处罚的执法困境。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建设的高速发展, 特别是高等级道路交通中车流量大, 车速快的特点, 在现实交通管理执法中, 警力不足、现场执法难度大的问题日益凸显, 传统的现场交通执法模式受到了极大挑战。而类似于雷达测速仪、数码照相机等高技术设备的出现则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和途径。因此, 非现场执法这一新兴执法模式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及应用价值。就非现场执法这一新兴的执法模式, 赞成者有之, 反对者也不在少数。作为有别于传统执法模式的新兴执法模式, 非现场执法存在的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一是非现场执法告知程序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遵循告知程序, 履行告知职责。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对非现场执法的告知程序做出规定, 即使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105号令) 第20条中也仅仅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这里就存在“可以”义务与“应当”义务的冲突, 以及如何保障违法行为人受告知的权利等问题。二是处罚对象不当的问题。非现场处罚一般都是通过拍照、摄像等技术监控设备确定违法行为人。但是受技术限制, 监控设备很难确定违法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 同时“套牌车”、“克隆车”的出现, 更是加大了非现场执法的难度, 造成处罚人并不是实际违法人的尴尬处境。于是非现场执法中的这些制度漏洞也就催生了“买卖驾照分数”, “驾照违章处理黄牛”等社会乱象。

二、我国《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完善

1、加强对《道交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清理和修改。

在前文分析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其它法律法规存在的冲突导致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的实务操作做法不统一, 条文适用混乱。此外, 诸如对超速、超载的一些规定不明确, 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面临执法困境。因此, 有必要加强对《道交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清理和修改工作, 以适应道路交通活动的发展。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清理, 应建立常规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制度。这里的常规清理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定期的清理, 使之成为一项日常的法制工作。而专项清理是指针对规范内容或对象是同一类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清理。专项清理的好处是针对性强, 有助于集中时间和力量解决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问题, 有助于以法的形式, 在一定的时期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常规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 发现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冲突, 为进一步对其进行修改和编撰打下基础。在清理后的基础上, 适时对其中存在冲突、规定模糊不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除此之外, 在高位阶的法律法规修改之后, 低位阶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也应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相应修改, 对没有修改又与高位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应予以废止。通过这些清理、修改和补充工作, 让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法律法规在其完善性上更进一步。

2、明确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为具体行政行为。

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体条件, 即行为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二是内容条件, 即行为内容是行政机关向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目的在于建立、改变或者撤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程序条件, 即行为的作出应当依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就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而言, 从主体上来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行为内容的上看,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独立的职权行为。从行为的程序上看,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行使职权的行为。因此,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 依据法定职责, 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检验之后, 通过分析研究, 进而形成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造成原因以及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作出认定的专门活动。笔者建议适时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 将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明确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即可避免在实务操作中出现执法不统一的现象, 又可增加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

3、完善非现场执法程序。

道路运输安全实施方案 第4篇

道路运输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运输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至2003年底,全国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约149.5万辆,旅客年周转量7695.6亿人公里;货车510.8万辆,货物年周转量7099.5亿吨公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535.4万人;与道路运输相关的客运站9630个、货运站1654个,汽车维修经营者33.75万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3095个。

随着我国加入WTO,进入我国道路运输领域的外商已达1000多家,更多外商,包含国际上跨国公司也将进入我国道路运输市场,《条例》实施,一方面可以确保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的公平竞争,保护国内、国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为外商在我国投资道路运输业提供法律保障,履行我国政府的对外承诺。我国已与10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双边汽车运输协定,与有关国家签署了3个政府间多边汽车运输协定。

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涉及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目前存在的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有下列几种:

1、客运车辆、货运车辆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核定人数或载重量。常常出现人货混装(附照片)、超重、超宽、超高、超长的超载现象,造成了运输安全隐患,大多数交通事故由此造成。

2、使用报废、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3、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进入维修市场,造成道路运输安全隐患。

4、危险品运输未按正常操作规程,运输人员违章作业。

5、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检测合格,驾驶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为实施道路运输条例,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建议如下:

1、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定时定点检查违规车辆及违规运输人员,除了罚款之外,重者甚至吊销驾驶执照,查扣违规车辆。

2、学习新加坡经验,汽车车牌号打上年份标志,明确规定轿车、客车和货车有效使用期限,超期服役车辆一经发现,查扣没收。

3、工商、质检及知识产权等部门定期联合检查汽配供应商及生产商,一经发现假冒伪劣汽配,轻者罚款、没收,重者吊销营业执照,从重从严整治市场。建立健全诚信体系。

道路运输安全实施方案 第5篇

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巩固深化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成果,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正定站决定在全线范围集中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自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是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是否

按规定配备配齐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是否按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使用、维护、检测评定等管理制度。

(三)驾驶员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健全驾

(二)车辆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排查是否严格落实车辆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规定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等。

(四)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和各岗位是否认真落实了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已发现的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或按“五落实”要求制定了整改计划;是否严格执行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是否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上报了隐患;是否按标准规范开展了全覆盖、全方位、全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治;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如实记录,建立台账;是否对重大隐患全部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是否对工作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

二、活动安排

攻坚行动从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利用安全专题例会进行动员部署、宣传发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月31号。

要在全站范围内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自查,结合重点工作和本站实际,开展专项整顿,将隐患排查整治贯穿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依法依规、依照标准规范严格自查,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31日。

(三)督导检查和集中执法阶段:2018年3月1日至3月公司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以督导检查促进隐患排查整治,促进工作责任落实。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工作不力的,该问责的坚决问责。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道路

运输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重大举措,全站员工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任务抓好落实,认真开展隐患问题自查自改,建立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台账,确保攻坚行动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落实包保责任,全面督促隐患整改。严格落实责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是防范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3任,形成排查、整改、落实的全过程、全覆盖。要加大隐患的整改力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复查验收责任人。

道路运输安全实施方案 第6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强化红线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促进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下旬)。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市总体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

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各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适时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活动落到实处。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各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并于2019年10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交通局。

三、整治任务及措施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治

1.严把准入关。市公安局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规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质量和外部标示、文字等项目严格查验,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市交通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审核、审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或喷涂符合要求的危险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督促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和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2.严查车辆安全技术状态。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要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通过年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

3.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非法生产、改装行为。各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对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场所进行清查,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达到报废标准的,市公安局、交通局要依法强制报废,监督销毁。(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整治

4.杜绝非法挂靠经营。各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严格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非法挂靠经营,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非法挂靠的单位和车辆要依法严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5.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交通局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标准达标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关闭。(责任单位:市交通局)6.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机制,建设集危险化学品交易、综合行政许可、运输调配和流向监控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化平台,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区域管控机制,实现本区城内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覆盖管控,确保万无一失。市交通局要牵头建立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管控、应急处置一体化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全部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做到监控全覆盖。逐步加装4g动态视频和主动安全防控系统,通过运用人脸识别技术主动预警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全市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建立车辆运行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合,并与主管部门监管平合对接,实现车辆运行状况智能化监测预警,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在驾驶室、车辆前后端、储罐(厢)加装车载视频装置,并具备实时传送功能。交通局、公安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接入监管平合的车辆,依法依规进行退运处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三)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整治7.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对没有从业资格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满分未参加学习的车辆驾驶人进行摸排清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8.强化从业人员监管。交通局、市公安局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交通局要根据公安局提供的违章人员信息,凡在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要坚决依法清理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四)开展危险化学品发货、装卸环节安全整治9.强化各环节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邮政管理局要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发货、装卸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对非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查处力度,集中开展危险品承运人查验、登记等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检查。特别要督促企业在危化品托运充装前做到“四个必查”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

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必须查验车辆悬挂的标志是否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92)要求;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责任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五)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秩序整治

道路运输安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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