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医疗保险证明
单位医疗保险证明(精选18篇)
单位医疗保险证明 第1篇
单位缴纳保险证明
为我单位职工,我单位自年月
至年月开始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
伤)项保险,自年月开始缴纳生育、养
老、失业、医疗、工伤项保险。本单位不接收档案,由个人存放职介中心。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医疗保险证明 第2篇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同志,女/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我单位己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该同志属初婚初育,于XXXX年XX月XX日顺第1个孩子为女/男孩,属计划内生育。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XXXXXXX(盖章)
单位医疗保险证明 第3篇
我原是一家公司流水生产线的负责人。3 个月前,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鉴于我曾为公司拖欠加班费之事,带领部分员工与公司主要领导发生过激烈争执,出于报复,拒绝与我续约,还假借各种理由,拒绝向我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暂时还未找到工作,我虽已参加失业保险2年,却一直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谢某
谢某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结婚登记将不需单位证明 第4篇
——据《南方日报》
点评:法律在上,以法为大,个人的事,个人承担责任,像结婚离婚这样的事,何劳组织再“证明”呢(另悉,还有不少人认为,只凭当事人的口头声明就认可其婚姻状况,易出疏漏,如制资料详备的个人身份电子卡,必要时打开一看,则一目了然,既方便,又保密)。
早恋应改称“中学生恋爱”
北京教科院德育研究中心主任闵乐夫说:“说‘早恋’就有批评倾向,有道德价值判断,不科学。正确的提法应该是‘中学生恋爱’。”
闵乐夫说,现在中学生“恋爱”已出现了低龄化、普遍化和公开化的趋势,对此,学校和家庭不要惊慌失措。“棒打鸳鸯”、“跟踪盯梢”反而会使孤立无援的两个人风雨同舟。如果我们珍视他们的情感,并和他们一起审视这种情感,共同探讨中学生恋爱值不值、本该学习的时光恋爱该不该、能否既不违背情感又被社会规范所承认等问题,会比粗暴干涉的效果好得多。
闵乐夫认为,中学生恋爱有两个特点:情感的不稳定性和结局的不确定性。所以不能武断地判断对错,要辩证看待,学校和家庭对此要有一颗平和之心。“早恋”一词是十多年前出现的一个不科学的本土化的定义,容易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于批评,忽视对中学生恋爱者本身的关怀。
闵乐夫指出,面对中学生恋爱问题,禁止并非良策,默许是种失职,教学生把握成长才是良策。青春期教育可以有多种渠道,如青春期教育进课堂,开展主题讲座,同伴教育,开主题班会,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也要予以配合。
——据《北京晨报》
韩议员要为狗肉立法
韩国国会议员宋锡赞近日发起法律草案签名征集活动,以推动国会把家狗列入家畜行列。宋锡赞说,狗是韩国的重要家畜之一,而且狗肉在历史上一直是韩国人餐桌上的食品。但是政府一直未能在法律制度上明确这一点,而现在又对一些文化传统迥异于韩国的外国人士反对食用狗肉的有关意见过于担心,这是不正常的。他说,韩国应该把家狗列入到《家畜处理法》的家畜名单中,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此举得到了众多知名人士的支持。
——据《福州晚报》
妻子诉讼要求性权利
李刚系宜昌正大公司伍家岗某种猪场门卫,去年2月25日晚,被告张立强驾驶鄂E-DO517号货车运煤到种猪场,李刚将栅栏门打开,站在墙边水泥坎上,让张立强驾车通过。然而张立强开车经过时将李刚挤伤,致其骨盆骨折和其他多处损伤。事后,原、被告之间就事故的责任和赔偿未能协商一致,李刚遂诉至伍家岗人民法院。经法医鉴定,李刚骨盆骨折致神经损伤,导致性功能障碍,伤残程度为6级。
在案件审理中,李刚之妻孙某又以因被告张立强的过失,造成其丈夫完全丧失性功能,导致他们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性权利都应受到法律保护,性权利包括合法获得和给予性生理享受的权利,被告张立强侵犯了孙某的性权利,给两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判决被告张立强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刚因车祸造成的各种损失14万多元,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文中人均为化名)
——据《长江日报》
点评:性权利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性权利天经地义,就是要理直气壮。
新华社消息在重庆精神卫生中心,年仅21岁的韩燕燕则是最令医护人员们痛惜的病员,她被送进医院那一天,刚好收到国内某著名高校连续五年硕博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韩燕燕5岁时就被送进学校,从小学一年级到21岁考取硕博连读研究生得病的16年间,她无时无刻不在父母严厉的管教下苦熬。自韩燕燕得病住院以来,其父母每天都会来到床前,痛心疾首地呼唤女儿。只可惜,这一切来得太迟了。
激动网消息哈尔滨市公证部门最近接待的一些市民,要求对方用“我爱你一辈子”、“永不变心”等字眼来保证婚姻的永久稳定,但此举并没有得到公证部门的认可。原因是情感公证属于道德范畴,无法物化。即使公证了,法律也不能真正保护情感受害者的利益,婚姻的稳定还是要靠双方用行动来维护。
南方网消息一年只有365天,台湾却有人可以一年看病900次,等于一天上医院3趟,夺得“看病冠军”,令人不可置信!
新华社消息漫步时下的上海,“男士止步”的告示随时可见,其中以女子美容院、护理馆和健身场所居多。“男士止步”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无关女权主义,无关性别歧视,男人女人都需要属于自己的性别空间。
《羊城晚报》消息2001年12月17日上午,德阳市郊天元镇敬老院里,95岁的高龄老人赖自珍与88岁的唐太安喜结连理。上千居民见证了这一幸福时刻。
一脱成名是与非
靓丽的成都女孩静静(化名),当着三位摄影家和一些记者的面,毫不羞涩地脱去所有衣物,将自己的玉体展现。她笑着说:“人体艺术本来就很美,我愿意展出自己的人体摄影作品,让观众知道成都女孩的美丽。”摄影家何远波一边拍摄,一边赞赏:“我真没想到成都女孩艺术思维如此前卫、时尚,胆大得令人敬佩。”20岁的模特静静是地道成都人,现在某师范学院读大三,同时又是歌手。记者问她怕不怕?她笑着说:“我妈妈支持我来的。我不怕同学、邻居议论,不怕男朋友分手,更不怕作品公开展出。你一定要把我的名字写出来,我想让同学明天吃一惊。明天我会因此而出名!”
渴望一脱出名的消息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出较大反响。如此大胆的选择成名方式,是一种勇敢,还是亵渎人体艺术?是商业炒作,还是单纯为了追求艺术?成为社会各界议论的话题,大家众说不一。
有人认为,现在有些女孩成名心切,靠青春、体形而不是通过学习刻苦的渠道出名,太功利性、实用性。用暴露身体的方法出名显得很幼稚、粗浅,即使出名也不会是好名。
有人却觉得那个女大学生很不简单、很勇敢,这是社会进步和观念转变的表现。只要不对社会及他人造成伤害和侵犯,又不越过最后的道德底线,哪怕她是为了出名,也无可厚非。
——据《华西都市报》
22.8万1月7日,广东东莞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以22.8万元的高价买下新疆摄影家晏先的摄影作品《瀚海行》的商业使用权。该公司董事长黄建平认为,出22.8万元,他“捡了个大便宜”。他说,该作品所反映的沙漠风光和粗犷、豪迈的西部风情,与其企业生产的马可波罗瓷砖系列产品的卖点及品牌内涵不谋而合。“我敢说,如果在美国,面对一个其产品在内涵上与作品风格如此珠联璧合的买家,作者的开价起码在200万美元以上”。
5000万最新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人口男性比女性多5000万。
1/3俄罗斯统计局11月24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三分之一的俄罗斯婴儿是由未婚妈妈所生。这一数字比十年前增长了一倍。
93亿联合国《2001年世界人口状况》报告说,世界人口到2050年将增加50%,即从目前的61亿增加到93亿。
医疗单位聘用证明范文 第5篇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医师级别(执业、助理):
医师类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受聘专业(按医师注册执业范围填写):
受聘时间: 年 月 拟聘期限: 聘用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接收证明(保险转移用表) 第6篇
**人社中心:
兹有***,*,身份证号*****************,已被我公司正式录用,并于20**年*月份入职,请贵处协助办理社保及档案转移。
特此证明!
************公司
单位医疗保险证明 第7篇
兹有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保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预产期 [______年____月___日] 临近,且在京无人照料,故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返回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医院等级:________________]休假待产。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探析 第8篇
关键词:单位证明,类别归属,证据效力
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 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 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条规定了单位证明的法律形式、认定效力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该规定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那么我们应该将其视为哪一类证据, 亦或能否考虑将其作为一种独立证据, 其效力又如何, 本文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单位证明的概念及特征
“单位”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 仅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个习惯用语。它原本的含义是计量事物标准量的名称, 后来被人们用来指称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 是一个和“公民”相对的概念[1]。对于什么是“单位证明”可以这样表述:单位证明是指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出具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诉讼中常见的单位证明有:村委会对本村村民做出的家庭贫困的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证明;用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工资卡、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等。单位证明的特征一般为:第一, 单位证明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出具, 并由其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并加盖单位印章;第二, 单位证明的内容能够反映案件的某些事实;第三, 单位证明多以书面的形式存在;第四, 单位证明是向人民法院出具的, 并需要经过司法人员的调查核实。
二、单位证明的类别归属
高法解释第一百一五条规定, 单位证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它易于与书证和证人证言相混淆, 可能被认为是书证或证人证言。那么, 它到底属于哪一类证据呢?对于这一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 单位证明与书证。关于单位证明与书证之间主要存在完全相反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单位证明即书证。因为两者都可以表现为书面材料, 单位证明的书面形式很容易被认为是书证的形式之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单位证明不属于书证。因为, 书证在诉讼开始以前就已经形成, 而非针对诉讼活动或应诉的需要即时制作的。单位证明却往往是在诉讼开始后, 有关部门应诉讼的需要或针对诉讼活动即时制作的, 从而认定其不属于书证的范围。此外, 部分符合书证条件的证明材料是由单位持有和提供的, 但其所以为证据与单位本身的属性无关。证据是来源于案件发生之前或发生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物体和痕迹, 它客观的记载案件发生之前和案件发生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并不反映单位的作证能力[2]。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认为单位证明不属于书证。主要理由除了上述两点原因之外, 还有: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并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来呈现出来的证据。书证一经形成, 其思想内容就是客观存在的, 不会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而单位证明往往会受单位负责人案后主观意志的影响, 虽然一般是以书面形式做出的证明材料, 但其与书证有本质的不同。因此, 单位证明不属于书证。
第二, 单位证明与证人证言。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单位”作为法定的拟制主体可以出庭作证, 即把单位证明归类于证人证言。还有一部分学者否定这一观点, 主要理由有:首先, 证人必须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感知且耳闻目睹案件发生的全部或部分过程的人, 这就要求证人应具备感知能力、思维活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否则便不具有证人资格。而单位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主体, 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能力, 更不能形成所谓“单位”本身对案件的印象和感受[3]。”其次, 司法机关难以追究“单位证明”制作者的伪证责任。法律要求证人应如实作证, 如有意作伪证, 应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 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实践中, 由于单位所做的证明没有统一的标准形式, 司法机关很难找出单位作伪证的具体证据, 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4]。
笔者也认为不能把单位证明归类于证人证言, 除了上述理由外, 高法解释一百一十五条也没有肯定“单位”作证的主体资格, 而是从反面说明之前的规定是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基本格式要求。
第三, 单位证明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单位证明既非书证, 也非证人证言, 与其他法定的证据更无相同之处。在司法实践中, 单位证明材料却被广泛的使用, 现行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单位证明的统一适用标准, 这就导致单位证明材料往往会被滥用, 因此, 进一步规范单位证明的适用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 笔者提倡把单位证明添加为法定的证据。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都是证据”可见, 单位证明属于一种证据。同时, 它在诉讼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 是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比如, 涉及到人的自然状况的有关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等方面的证据, 只能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以单位名义出具, 而以个人名义出具则是不合适的[5]。
三、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证据在证明中所起的和可能起到的作用, 它包含证明能力和证据力两个方面。单位证明也具有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的效力, 表现为:
第一, 单位证明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 是指证据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具备的条件, 以及法律对证据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要求[6]。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单位证明的证明能力就是单位具备了这三性, 就具有了证据资格。首先, 单位证明的合法性是指单位证明的形式、收集程序和主体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高法解释的规定使其符合了这项要求。其次, 单位证明的客观性是指单位证明是客观存在的, 而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单位证明是以单位的名义出具, 且加盖了单位印章, 其内容往往是以一定的文书、档案、工作记录为依据, 这样就使其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程度较高, 故其符合客观性的原则。最后, 单位证明的关联性是指单位证明作为证据材料时与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 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一部分或全部。司法实践中, 司法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调查收集的单位证明材料和当事人提供的单位证明材料, 都会与待证事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而且这种联系是客观的, 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 单位证明的证明力。证明力是指事实的反映所含有的证明价值, 即作为证据的事实被反映出来以后, 能在诉讼中发挥的证明作用[7]。对单位证明的证明力可以从其与待证事项关联程度大小和可靠性两方面来考察。首先, 单位证明的关联程度,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其所涉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并对证明事实有实际意义。单位证明材料对待证事实关联性程度越高, 则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作用也就越大。其次, 单位证明的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单位证明内容上的真实性, 它是单位证明的内在质的特征, 单位证明与所要反映的事实是一致的。要确保单位证明内容的真实性, 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其来源的可靠, 即单位证明材料的生成是基于单位职务的客观安排, 如会议记录、查勤记录、工作记录等。
四、单位证明的司法运用及完善建议
单位证明不同于其他传统证据, 在取证的程序、方法与和审查判断方面也与传统的证据不同。
第一, 单位证明的收集。单位证明与其他的传统证据有许多不同之处, 包括其收集程序。由于单位证明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也比较混乱。直到高法解释的出台, 才明确规定了单位证明制作、收集方面的程序, 即单位证明需要有单位负责人或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然后经过司法人员的调查核实才可能被法庭采纳, 否则, 该证据材料将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 单位证明的审查。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对单位证明的审查是由有关司法人员对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由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该证明材料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 该解释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即举证不能。不难看出, 该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是由举证一方来承担的, 单位如果不想出证明材料, 不用担心作伪证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完全可以以拒绝司法机关调查核实、拒绝出庭作证的方式来规避这一义务, 而且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因为, 结果无非就是举证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这也跟单位没什么关系, 反而有可能会对其有益。因此, 笔者建议将该司法解释法律后果改为“被举证方和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更好地保护举证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 建议将单位证明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第九种证据。由于单位证明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往常做法都是把单位证明归入书证、证人证言当中, 在适用上显得非常混乱。前文已经详细阐释单位证明既不同于书证, 也不同于证人证言, 而且, 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又规定了单位证明的法律形式、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 因此有必要将单位证明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以更好的发挥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价值。
五、结语
综上所述, 单位证明有许多不同于传统的法定证据特征和价值。虽然高法解释第一百一五条规定了单位证明的形式、调查核实程序以及看似有效的法律后果。但是, 并没有规定单位证明是一个什么样的证据, 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准确判断其证明力, 导致司法运用复杂化。把单位证明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 以明确它的证明力大小的评价标准、完善其法律保障措施, 使其发挥还原案件事实, 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般功能, 对人民法院实现和谐司法和公平正义的目标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余健.论行政处罚中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4.
[2]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3]张金明.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证据形式探讨[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4]李传军, 刘蕾, 宿秀兰.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探析[J].山东审判, 2011.
[5]金恺.单位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证据种类[J].检查实践, 2005.
[6]杨连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
滴水不漏的医疗证明 第9篇
吉本当然知道事情不会那么简单,但他必须弄到一份医疗证明,以证明他前天在医院进行治疗。为了这份证明,他愿意花大价钱。于是他向帕尔医生提出了暗示。帕尔医生沉吟良久,伸出了一个手指。“好,就10万卢比。”吉本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帕尔医生摇了摇头。“100万卢比?”吉本倒抽了一口冷气。帕尔医生点点,淡定地说道:“你要明白,这事我也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接下来,帕尔通过询问得知,吉本两年前曾得过阑尾炎,但是并没有开刀。他微笑着对吉本说:“这就好办了。我马上给你安排手术。”
见吉本不解,他继续说道:“如果你动过手术,我给你开医疗证明就名正言顺了。当然,你入院的日期会按你的要求改为前天。最重要的是,手术后你的腹部会留下一道疤痕。有了这道疤痕,就不怕被查了。这是双重保险,你明白了吗?还有,我必须得告诉你,我的助手和药剂师也要参与手术,他们也需要好处费。所以这个价钱……你好好考虑吧。”
“好,成交!”说完,吉本马上掏出两沓钞票,递给帕尔医生。“先预付20万。现在我身上只有这么多。”帕尔微笑着接过了钱。
一周后,吉本出院了。帕尔医生把一份医疗证明带到了他的病房。“这是一份滴水不漏的证明,有了它,你就不用怕任何法律了。”他笑着说道。“太感谢你了,医生。”吉本接过医疗证明,同时递上一个鼓鼓的信封。
帕尔医生把信封揣进口袋,笑着问道:“恕我好奇,你为什么要花这么一大笔钱买这份医疗证明呢?”吉本犹豫了一会儿,开口道:“因为我杀了一个人。”他没有说出死者的名字,但在那一刻,他的脑海里浮现了那个男人倒在血泊中的画面。他还记得,那男人的手臂上文着一个名字:赖米斯。
“你跟他有仇吗?”
“没有。我杀他是因为他抢了我的女朋友。当时他正带着我心爱的女朋友做火车去旅行,我趁他上厕所时结果了他。”说完,吉本起身,向帕尔医生说了声“谢谢”,离开了医院。
现在的年轻人啊,实在是太冲动了!”帕尔医生内心慨叹着回到了办公室。他看到办公桌上躺着一封信,是收发室刚送来的。帕尔医生拆开了信封。看到信上的内容与随信附来的一张照片,他的脸顿时变得苍白。信是警察局寄来的。一个星期前,警察在一列从加尔各答开来的火车上发现了一具尸体,经鉴定是被刀捅死的。死者的左臂上文有“赖米斯”的字样。经警方调查,赖米斯极有可能是帕尔医生的儿子。警方要求帕尔医生证实这一事实。
帕尔医生看完信,双手颤抖着拿起了那张死者的照片……
包头市生育保险报销单位证明 第10篇
兹有我单位员工XXX,身份证XXX,于XX年XX月XX日,在XX医院,生育一女/一子(第一胎、二胎)(流产/上怀/取环),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开户银行:
开具日期:
(人事科公章)
(财务专用章)
单位医疗保险证明 第11篇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职职工
申报异地就医单位证明
区医保经办机构:
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医保证号,因工作需要,欲派往就医。
长期驻外工作,特申请办理长期异地参保单位(章)
年月日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
单位:元(列至角分)
工作单位证明-在职证明 第12篇
Certificate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r./Ms.XXXX has worked in our unit since XXXX-XX-XX, his/her position is XXXXXX, and his/her monthly salary is RMBXXXX.He/She was born on XXXX-XX-XX, and he/she holds a passport with the Passport No.XXXXXXX。
We agree that he/she will take a vacation to your country from XXXX-XX-XX to XXXX-XX-XX.All the travel expenses will be afforded by himself/herself.We guarantee that he/she will abide by all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above mentioned countries.We also guarantee he/she will come back to China on schedule and continue to work in our unit,We will keep his/her position for him/her.Best Regards,Name of Leader:XXXXXXXX
Position of Leader : XXXXXX
Signature of Leader:
Unit name:
Unit Add:XXXXXXXXXXXXXXXXXXXXX
Unit Tel:XXX-XXXXXXXX
(公司抬头纸打印)
证明
兹证明XXXX先生/女士自XXXX年XX月来我单位工作,他/她的职位是XXXXXX,月薪为XXXX元。他/她的出生日期是XXXX年XX月XX日,他/她持有护照号为XXXXXXXXX的护照一本。
我们同意他/她于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赴贵国旅游。此次旅游的所有费用将由他、她本人承担。我们保证他/她将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也保证他/她将会按时回国并继续在我单位工作,我们也会为其保留职位。
领导人姓名:XXXXXXX
领导人职位:XXXXXX
领导人签名:
单位名称及公章:
单位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单位医疗保险证明 第13篇
由于各国家或地区规定不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作用也不一致。本文在调研后初步归纳总结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作用以及各国家或地区对于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相关要求,并提出了完善对其管理的相关建议。
1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和作用
1.1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都要求出口商在出口部分特殊产品时,须提供由出口国相关机构认证的自由销售证明书。部分企业会采取自行出具相关的自由销售证明书,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后,由贸促会对这份自由销售证明书予以认证。但对于医疗器械这种直接与人体安全相关的产品,就必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自由销售证明书。根据《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管理规定》,企业应去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
1.2 出口销售证明的作用
出口销售证明主要用于国内的出口清关,以及办理产品在进口国的进口注册。一方面可用于办理进口注册的,一般需要经过贸促会或者进口国驻中国大使馆公证后方可使用;另一方面,也可能用于出口清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1月发布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因此,即使部分国家并未规定需提供自由销售证明,如果没有出口销售证明在国内就无法出口。
2 出口国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2.1 要求出具出口销售证明
部分国家的监管部门在产品进口或者当地注册时要求提供原产国出口销售证明书。同时,产品从中国出口时,所有需要商检的产品出口到任意出口国,商检机构也有明文规定要求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口销售证明书方可获得出口资质。
2.2 用于办理进口注册
对于需要办理进口注册的国家,这完全依据于对方国家自身的法律法规。目前几乎全世界的国家,对于进口医疗器械都是有相关规定的,只不过由于各个国家自身对医疗器械管理能力的强弱,会采取不同的办法。
在产品出口到欧盟和美国的过程中,并不需要出口企业提供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
想要将医疗器械产品销往欧盟国家,必须符合欧盟在医疗器械领域的三个指令的要求,即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指令、体外诊断试剂指令、医疗器械指令。欧盟法律要求,非欧盟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在加贴CE标志、印刷标签和说明书时,必须印上制造商和其欧盟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另外,体外诊断试剂以及所有I类医疗器械在出口到欧盟前,必须在欧盟境内注册。
美国则拥有全球最完善的医疗器械准入制度,一类产品需在FDA进行登记,绝大部分的二类产品需依据510K法规进行上市前通告(510K注册),三类产品则需通过上市前批准管理PMA才能在美国市场上销售。
欧盟和美国是目前国际上最主流的两种医疗器械的管理模式,一些国家是承认这两种注册,有欧盟或美国的注册,就可以直接销售。当然,更多的国家则是需要按照本国的注册流程进行注册,如日本、韩国、俄罗斯、巴西、伊朗等。也有一小部分国家,之前只需要CE证书和出口销售证明,但现在也逐步转变成需要单独注册,如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在需要提供出口销售证明的国家用于办理进口注册,与原产国相关的材料主要是出口销售证明及生产许可证,ISO证书及GMP证书等材料,一般不需要CFDA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出口销售证明是国际通用的一种证书,美国、欧盟等也都存在自己形式的出口销售证明。中国的产品注册证是证明产品在中国的合法生产和销售,无法证明产品能合法出口,在进口国申请进口注册时,不需要提供中国的产品注册证。而且,产品在进口国清关的时候,其海关仍会要求出示出口销售证明。另外,产品从中国申请出口时,商检机构也有明文规定要求企业提供药监部门签发的出口销售证明方可获得出口资质。最后,产品在进口国的注册到期时,同样要求提供有效的出口销售证明才能申请延续注册。
3 新规的相关影响
3.1 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
按照以前的规定,药监部门可给未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办理出口销售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对于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有时仅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很难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范围内,甚至有时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器械(引用我国医疗器械出口监管政策研究)。另外,因为国内对于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专以出口为目的的医疗器械的生产,实质上不会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管,因此这部分器械的实际质量水平也无法被主管部门掌握。这类器械的出口,虽然从表面上是增加了出口创汇,但由于产品不受监管,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较大,从长远来说这也可能损害国产医疗器械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力。
3.2 导致部分企业出口业务受到影响
新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管理规定》,与之前的规定有较大不同,主要变化是不再给未在国内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产品办理出口销售证明。显而易见,这一改变会给部门医疗器械出口企业带来一定的麻烦。未在国内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产品,将不能再办理出口销售证明,这将会对未注册医疗器械的出口造成很大的影响。很多按照新规定将无法办理出口销售证明的企业都在新规实施之前就先办理好销售证明,在两年有效期内暂时不会对企业造成过多影响,但是两年缓冲期过后,问题就会逐渐暴露出来。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新规,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为基本要求。这样一方面能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但从一方面来看,这一规定可能对生产、经营某些国内无需求或需求很小,主要销往国外市场的医疗器械企业造成一定的困扰,使得其不得不耗费精力和成本在国内申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才能向药监部门申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
4 对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管理的相关建议
4.1 加强对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
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对于出口到国外的医疗器械,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对出口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新规的实施,将使得出口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更有保障。
4.2 考虑逐步放宽部分产品办理出口销售证明书的限制条件
新规的实施会影响部分医疗器械企业的出口。如有些产品在中国无需求,但海外市场需求旺盛,公司专为海外市场开发,因此在中国未申请产品注册,如果无法申请出口销售证明,企业就无法在进口国申请进口注册,也无法向商检机构提供相关合法证明,产品无法申请进口注册,也无法出口。比如疟疾金标检测试剂在非洲需求量很大,联合国每年也有大量援助采购项目,但在国内需求很少,对于这类型产品,企业往往不会在国内进行注册,新规的实施将使得其无法出口。因此,考虑到部分产品的特殊情况,宜考虑酌情放款其办理出口销售证明书的限制条件。
摘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最新规定,这项规定将对各医疗器械出口企业造成较大影响。为此,解释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实际用途,总结了各国或地区对于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相关要求,并提出了相关管理建议。
关键词: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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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需担证明之责 第14篇
案情简介
安徽游客李某与其妻子一起参加了当地旅行社组织的北京5日游。在到达北京的次日,妻子很早起来发现丈夫李某不在床上,后来才被告知李某躺在酒店外的地上,已告不治。警方出具的关于李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为:经过现场勘察、法医鉴定、走访群众等工作,根据所获得的证据,得出如下结论,李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曾经到达现场进行查勘。李某与其妻子居住的房间在该酒店的4022房间,距离地面86米,活动窗完全开启后,窗口高1.05米,宽0.5米。家属料理完丧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支付保险金25万元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出险原因是李某死于自杀,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本案诉讼到了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签发的以李某等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提供的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共同组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每人24万元,意外身故丧葬费每人1万元的保险责任。
因此,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被保险人李某在旅游住宿期间因坠楼身故,是意外伤害事件还是自杀。如果是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如果李某死于自杀,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点评
问题在于谁该对李某是否是自杀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说明解释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导致要证明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时候,那么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此可以看出,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乎胜败的选择,准确分配证明责任的前提在于准确的理解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根据该条款,本案原告方面的举证要求,就是完整的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即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而且提供这些证明和资料的责任范围以“所能提供”为限。
现在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事故性质(李某死亡)、原因(高坠致颅脑损伤)、损失程度(25万元)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认为李某系自杀而死,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保险公司虽然推理认为李某系自杀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并不具有让人信服的程度。保险公司的推测相对于原告的证据,明显处于证明弱势的地位。事实上,保险公司的推测并不能排除李某梦游导致坠楼死亡的可能。而且常理告诉我们,自杀是人类非常反常的故意终止自身性命的行为,一般都是需要有自杀动机的,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会轻易的认定为自杀。比如上海浦东审结的一个意外死亡的保险纠纷案,一个年轻妇女在生产后40天,因为产后抑郁症自杀,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产妇多次流露轻生的意思,因此得出了自杀的结论。为此保险公司的拒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提醒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不仅像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涉及死亡或者自杀等问题,还有在人身寿险中也有涉及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对于自杀问题,保险法中有专门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因此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正如本案分析的那样,如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就被保险人的自杀事实提交可靠证据进行证明,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认定自杀的事实。
结论
健康证明(用人单位证明式样) 第15篇
:
同志,男,身份证号:,身体健康,无影响从事所申请特种设备作业项目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能够胜任与所申请作业项目相应的工作。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声明:本单位对对该同志身体健康状况的真实性负责。
医疗保险证明 第16篇
XX单位员工XX,性别XX,年龄XX岁,(身份证号:XX)自XX年XX月至今在我公司办理医疗保险,缴费正常,未曾间断,特此证明。
XX公司
单位医疗保险证明 第17篇
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证据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中争议很大,“肯定说”与“否定说”都有其充分的道理。不管如何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如工商机关的歇业证明、银行机构的资金流动证明、单位提供的有关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账目及凭证、出具的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基本情况的资料、个人档案履历等,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对于我们司法办案人员来说,关键是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有一个比较符合当前司法实际情况的认识,以便准确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本人认为,将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因为,法人不具有自然人那种主观上的单个的行为意志和主观意识,法人的意志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组成,如果以法人的名义作为证人,由于法人的多个主观意志不统一,就可能出现证人证言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问题。一旦出现作伪证、隐匿罪证等情况,由于证据材料来源与集体,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对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单位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作“证言”的情况,是一种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法人单位确有知情者,应该让知情人以个人的名义如实提供证言。办案中,如果遇到机关单位等法人组织提供了书面证明材料,仅凭这些材料还不足以起到证明案件真相的作用,还需要将此项内容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反映出来,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询问了解此项情况的自然人,让他们以个人的名义独立提供证言。不能以单位名义作证,也不应以单位和个人名义共同出证。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民诉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的规定呢?笔者认为,法律赋予了单位提供证据的义务,如通过提供实际控制持有的证据材料、单位的负责人支持自然人的证人出庭作证来履行作证义务,单位虽不能自己作为证人作证,但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证据。因此,单位提供证据的义务与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作证并不矛盾。
二、单位提供案件发生前和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材料,无论是提供原件还是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还是将该材料作为证明的附件,都应将这部分材料作为书证。如果单位是以职权作出的文书,则为公文性书证,其他的作为私文性书证。因为这些证据符合书证的客观性,即书证是形成于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过程中的文字材料,无论纠纷发生与否,它都客观存在的特性。
三、单位仅仅提供事后制作的证明材料,没有附带原始的证据材料,则因没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书证,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因为这些证据不符合书证的客观性,即书证是形成于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过程中的文字材料,无论纠纷发生与否,它都客观存在的特性。
四、单位在自然人(单位职员)的书面证明上盖章确认的,该份证明材料只能作为自然人的书面证言(如单位财会人员出具有关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证明等),需要经由法庭质证、询问确认该自然人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单位的盖章只能视为单位对证人身份资格的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确有需要单位证实“事件经过的情况”等事后的案件情况的,如需要侦查机关证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被盗单位证实失窃情况等等,应将这种证明材料进行相应的“转化”,如将侦查机关的证明材料“转化”为《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破案报告表》等正式的法律文书;将
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转化”为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由该单位指派对案件情况最了解的人作为证人(或被害人)作一具体陈述,同时由该单位证实其身份情况,并加盖公章。
当然,如果是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为了法官查明或释明案件的相关事实的需要而向法庭提供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则不受上述限制,不具备证据资格的单位证明材料也可以给法官在自由心证时作参考。总之,单位证明材料对案件相关事实、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具有重要意义。
单位医疗保险证明 第18篇
我因患病需住院观察一周, 为此曾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谁知公司却要我出具医院的疾病诊断书等证明材料, 否则拒绝批准假期。我觉得公司是故意刁难, 遂不予理睬。不料我一周后却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理由是我旷工7天, 按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邱丽萍
邱丽萍: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单位医疗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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