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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款范文城市建设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拨款范文城市建设(精选9篇)

拨款范文城市建设 第1篇

关于要求化学实验室添置多媒体设备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英德市教育局领导:

在上级领导的大力关怀和帮助下,我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层次不断提高,是一所省级学校。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实施,信息技术的不断深入,电化教学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多,特别是化学这门课程,是以实验为基础的科目,多媒体在教学中起到很大的作用。由于我校实验室至今没有一台多媒体设备,对实验教学极为不便。为了学校化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我校实验室急需添置一台电教多媒体设备,现恳请教育局领导给予我校实验室添置一台多媒体设备。

我们有信心,能够更大地激发学生的化学学习兴趣,办出二中特色,多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望局领导伸出热情之手,给予资助为盼!特此报告

英德市第二中学2014年2月26日

拨款范文城市建设 第2篇

永城市教体局、永城市财政局:

芒山镇成人学校新建于1999年9月,占地900㎡,现有房屋28间,期中标准教室两口,专职教师2人,校长1人。芒山镇成人学校自建校以来,一直能很好的开展对成人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初中毕业生能够进行技术教育,结合农时不断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2004——2008年作为永城电大和永城党校求实中专的分校,培养中职生200人。由于成人教育工作成绩比较突出,两次被评为河南省示范成人学校。根据成人教育当前的发展情况,结合我校实际,需要对成人学校添置和修建,为此,申请拨款作如下建设:

1、安装一个微机室需要计算机30台,约需90000元。

2、更新办公桌椅3套,约需4500元。

3、维修大门约需2000元。

4、改造水冲厕所约需6000元。

5、地面硬化400㎡约需24000元。

以上共需资金约126500元。

上述申请妥否,请领导批准。

建设工程拨款有关问题的思考 第3篇

一、涉及到的具体问题

涉及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基本贯穿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 归纳起来, 主要体现在与合同签订有关、与工程进度款拨付有关及工程手续的完善等方面。

(一) 与合同签订有关的问题。

从立项、招标到确定工程承包单位并签订正式合同, 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及预算由粗略到细致的过程, 也是业主 (投资方或发包方, 以下统称“业主”) 、审计、监理及承包方等多方参与的较为复杂的过程, 通过该过程形成一个责权明确、公平公正的工程管理约束机制。受经济和行政等因素的影响, 这个过程往往着重于程序和形式而忽略了对实际业务问题的把握, 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关注和解决, 比如, 一些项目预算造价与实际相比误差太大, 施工范围过于笼统, 合同签订后剥离部分工程, 增加零星工程, 分项工程多且开工时间不一, 随意变更材料供应方式等等, 导致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相差悬殊, 而且没有经过必要程序调整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如果继续以合同造价为基础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拨付工程款便会严重脱离实际, 形成风险。除此之外, 还有盲目套用合同通用条款导致的质保金比例失当、质保期限及项目笼统、结算前提不明确等问题, 这些问题往往在工程施工前期体现得不够明显, 到了中后期特别是进入结算程序后会逐渐显现, 从而影响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二) 进度款拨付中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 工程主体完工前的进度拨款往往按照形象进度 (或控制界面) 报告并依据合同规定比例分期拨付, 在拨至合同价款的70%或80%时停止, 然后进入竣工验收及审计结算程序, 这些程序完成后, 在留足质保金的情况下向承包方结清剩余工程款。这种操作方式基于两个前提或假设:一是合同价款一定小于最终结算价款, 二是进度报告与最终结算报告的误差不大。如果结算价款小于合同价款或者拨付进度款所依据的进度报告水分过大时, 工程资金超付的风险便会大大增加。甲方供材也是引发工程款拨付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一项建设工程在拨付周期内完成进度为1000万元, 其中甲方供材为300万元, 合同约定按照进度报告的70%拨付工程进度款, 正确的计算方式应该是1000万元乘以70%后减去300万元, 需拨付400万元工程进度款, 有的承包方却要求先把甲方供材扣除后再乘以70%, 这样需要拨款490万元, 实际上是变相提高了拨款比例。还有一些情况也会影响工程资金的拨付控制, 如预付工程款、预付主要设备和材料款、临时借支工程款以及各项税费的扣除等, 这些款项如不能及时准确地扣除, 都会造成工程款超比例拨付。

(三) 工程手续的完善问题。

一般的工程款项拨付程序, 都是先完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手续再完善财务手续, 全部手续完成后移送至财务付款结算, 但有些情况下某些工程方面的手续并没有全部完善就移送财务结算, 如签证不完善、设计及图纸盖章不全、验收手续不全或不规范等, 这些情况既有业主的原因, 也有承包方的原因, 既有行政干预或主观因素, 也有客观因素, 财务人员因专业所限有时候很难对这类结算资料的合理合法性做出判断, 这些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工程资金管理的基础, 增加了工程资金的控制风险。

二、对工程资金管理的影响

建设工程的运作最终都体现为财务资金的变动, 工程管理过程中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都会直接或间接对工程资金管理工作乃至整个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造成影响,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 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风险。

如前所述, 项目开工后出现了许多具体复杂的情况, 里面既有客观合理的成分, 也有业主和承包方自身的责任所导致, 使得在操作层面上各种具体矛盾和问题交错复杂, 在工程资金管理上难以准确的把握尺度, 很难在效率与规范、效益与责任方面进行精准地抉择和取舍, 给工程资金控制带来了困难, 稍有不慎便容易出现工程款超付的情况, 加大了工程资金拨付控制的风险。

(二) 容易引起经济纠纷。

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修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条款, 造成实际的资金管控及拨付状况与合同约定脱节, 极易引发履约纠纷, 如承包方会因为业主没有及时拨付进度款或长期拖欠工程款进行索赔, 业主会因为现场施工进度、质量等不能达到预期而反诉, 承包方则会相应追究业主方面各种行政性干预的责任, 如此循环, 矛盾交叉, 导致工程或迟迟不能完工, 或完工后不能及时结算, 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纠纷之中, 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三、改进拨款工作的思考

作为财务人员来讲, 应该摒弃单纯付款和记账的观念, 增强参与的主动性, 强化管理和监督职能, 拓展建设工程资金管理的内涵和外延, 以降低管控风险,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改进拨款工作, 应当紧密结合工程资金管理的特点, 在重要方面、重点环节强化责任, 加强统筹协调, 进一步增强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一) 明确重点控制事项第一责任人。

目前很多工程建设项目采取业主、审计、监理和承包方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工程资金管理的风险, 但在具体操作上仍然存在着职责界定交叉不清的现象, 一些问题没有第一责任人, 事前都能管, 事后都不管, 出现问题互相扯皮、推卸责任, 因此有必要在确定工程资金管理重点控制事项的基础上明确第一责任人, 这也应当成为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如业主的工程管理部门是就预算造价、施工范围增减等所有重大事项及时调整合同或协议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单位对整个工程预算及进度报告的精确性负首要责任, 财务部门则重点负责资金拨付的节点控制工作, 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强化责任, 夯实工程资金管理的基础。

(二) 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都应有财务人员参与。

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过程需要多个责任主体参与, 很多重要环节的问题不仅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范围内的问题, 也同时涉及到工程资金财务管理及会计结算等问题。因此应确保财务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与财务有关问题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涉及到工程资金管理及会计结算的事项必须经财务人员把关确定。财务人员应当全面及时掌握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动态及工作重点, 并特别关注由此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提前研判并做出预案或提出建议上报管理层, 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争取主动, 为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留出空间。

(三) 探索实行资金节点控制模式。

依据最终确定的资金拨付方式和预算, 测算出相应的资金控制节点, 所有临时拨款、各种预付及应扣款项均应一并纳入工程款拨付的监控范围, 当工程款累计拨付到达某个资金控制节点时, 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付款条件, 否则不能拨付, 更不能转入下一个控制区间, 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套设定科学的资金拨付审批流程、预警制度、反馈制度及动态调整制度, 增强工程拨款控制的刚性和科学性。

以上三个方面在工程资金管理过程中互为支撑, 其中业主的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单位的工作是在固有职责范围内进行了强化和调整, 财务工作则在广度和深度上有所延伸和提升。需要指出的是, 这几个方面是对改进工程拨款管理工作所做的一些方向性和原则性的思考, 实际工作中每个项目所面临的问题都会有其特殊性, 在操作上还应该结合具体情况有所取舍或发挥。

摘要:由于经济和行政等各方面原因, 一些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的约定相比出现了较大变化, 但很多都没有及时调整相关合同或协议, 尤其是工程拨款与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出现了脱节, 使工程资金管理出现被动局面。涉及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与合同签订有关、与工程进度款拨付有关及工程手续的完善等方面, 这些问题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风险, 容易引起经济纠纷。主要解决思路有:明确重点控制事项第一责任人, 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都应有财务人员参与, 探索实行资金节点控制模式。

拨款范文城市建设 第4篇

一、岗位及所需专业要求

1、生态学专业(博士1名)

专业要求:从事过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功能与动态演替;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及复杂性;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生态方面的研究,具有湿地生态学、森林生态学、植被生态恢复学、生物多样性保护学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岗位要求:主要从事湿地和森林生态学方面的研究,具有从事野外观测和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植被调查、规划设计、试验设计、造林营林和森林生态方面的任务,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作出创造性成果的能力。

2、森林经理专业(博士1名)

专业要求:从事过森林区划,森林生长与收获,经营决策与控制,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与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及评价等方面的研究,具有森林可持续经营学、森林生态学、森林培育学、系统工程、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

岗位要求:主要从事森林区划、森林生长与收获、森林可持续经营等理论、方法及技术的研究。具有独立完成植被调查、造营林规划设计、森林经理和生态监测、造林营林和森林生态方面的研究,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作出创造性成果的能力。

3、森林保护学专业(博士1名)

专业要求:全面了解掌握森林病虫害基础理论,从事过森林病虫害学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方面的研究,具有植物学、植物生理学、病原物分类、昆虫分类、森林病虫害防治学、农药学、生物防治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岗位要求:具有从事野外观测和实际操作的能力,对森林病虫害发生、病虫鉴定、流行规律、生物防治技术、综合防治技术较熟悉;能够独立进行试验设计、病虫害调查、病虫害防治方面的研究,有创新意识,能够撰写本专业项目的立项报告及技术报告。

4、分子生物学专业(博士1名)

专业要求:从事过植物在逆境胁迫下的生理反应及植物抗逆性分子机理,重要植物抗逆基因的分离、克隆及其植物代谢工程,转基因植物的研究与利用、分子标记辅助选择育种等方面的研究,具有植物生理学、林木遗传学、林木育种学、群体与数量遗传学、生物信息学、功能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等方面基础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

岗位要求:利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生物技术对林木进行遗传改良或对林木良种进行高效繁育。分离鉴定逆境胁迫特异启动子、抗逆相关基因、表达载体构建、转基因技术的建立;应用转基因技术培育高产、优质、抗逆、抗病虫林草植物新品种。

5、林木遗传育种专业(博士1名)

专业要求:全面了解掌握林木遗传学和林木育种学的基础理论,从事过林木不同性状在群体、个体、细胞及分子水平上的遗传变异规律和进化机制,引种、选择育种、杂交育种理论与方法,以及林木改良途径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具有植物生理学、林木遗传学、林木育种学、群体与数量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等方面基础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

岗位要求:制定林木改良的策略和程序,针对林木抗逆、生长及材性等重要性状,以常规育种为核心,以抗逆、速生、优质等为目标,制定育种方案,开展引种、选择育种、杂交育种及林木良种繁育途径和方法研究。

6、经济林专业(博士1名)

专业要求:具有果树学和现代生物学的专业知识背景,在植物遗传学、果树育种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方面具备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熟练使用相关仪器设备的技能;能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研究重点和国内外发展动态;从事过经济林相关树种的种质评价、良种培育与栽培技术的研究工作。

岗位要求:主要从事经济林相关树种的种质评价、良种培育及产品安全可持续生产的理论与技术方面的研究,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作出创造性成果的能力。

二、资格条件

除国家所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外,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英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吃苦耐劳和开拓钻研精神;(3)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能从事野外科研工作。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采取统一时间到招聘单位报名的方式进行。(或者将个人简历直接发送至rlzyb-002@163.com)报名时间:2010年 4月26日-29日

报名地点:山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济南市文化东路42号林科院办公楼4楼)

联系人:程鸿雁

咨询电话:0531-88557770

三、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信息公布的要求,报名时应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主要包括:非应届毕业生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是在职人员的还要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介绍信;应届毕业生提交学校毕业就业主管机构的证明材料和学校校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并能够正常毕业。根据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经资格审查。

四、面试

经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后,按符合条件的实有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招聘岗位报名人数少于3人,则取消本岗位招聘计划。面试成绩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若面试成绩低于75分则取消本岗位招聘计划。根据应聘人员所报考的专业,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分向低分,按有关规定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

五、考核和查体

按照应聘人员面试成绩由高分向低分等额依次组织进行考核、体检。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在省级医院进行。

六、签订聘用合同

拨款范文城市建设 第5篇

市旅游局:

我景区内的仙人河经典,因水急浪大且常年缺乏河岸防护设施,导致近期游客落水事件的发生。为更好地保障游客生命安全,现急需建设河岸防护设施。经测算,仙人河两岸河堤共12公里,工程造价约需10万元(工人工资3万,水泥2万,砖2万,钢筋3万)。

请领导予以批示

“仙人桥“风景区

拨款合同、拨款协议、内部协议 第6篇

甲方(拨款人):

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乙方(受款人):

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自甲乙双方签属并生效之日起,乙方对位于______ _________的店面

负责日常管理运营工作。

现甲方拟对乙方划款元,作为经营使用费,支持乙方的日

常运作。

双方经过协商同意按月支付特许经营使用费,月特许经营使用费的金额为元,甲方应当于每月日前以乙方为受款人向乙

方指定账户付款。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计,至年

月日止,共计为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如续约需提前提出续约要求,由双方另行共同商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协议在签订。

以下无正文。

拨款范文城市建设 第7篇

一、利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观点

(一) 会计处理

林业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 如果按照“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根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其会计处理基本是这样的:

1.对生产 (使用) 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应收账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或有关专户

2.对建设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基建专户

贷: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或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3.对生产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竣工交付的会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林木资产等 (形成资产的全部基建拨款)

贷:资本公积或林木资本 (非自筹资金拨款部分)

贷:应收账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4.对建设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竣工交付的会计处理是:

借:交付使用资产 (形成资产的全部基建拨款)

贷:基建支出

次年初, 建设单位经批准核销完工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基建投资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含自筹资金拨款部分)

贷:交付使用资产

(二) 核算分析

“应收账款”科目归于债权结算账户, 属于流动资产项目, 是一种临时性对建设单位的无息借款, 是生产 (使用) 单位的一笔债权, 是需要建设单位予以归还的。而基本建设投资的配套拨款, 则是生产 (使用) 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对基本建设项目所做的配套投资, 是一种无偿的投入, 是不需要建设单位予以偿还的。

很显然, 如果按照这种观点进行会计处理, 既不符合“基建拨款”科目的基本内涵, 也不符合基本建设投资配套的基本会计原理。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支出, 属于资本性支出, 工程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应该予以资本化。而这样的会计处理, 自然无法形成林业生产 (使用) 单位的所有者权益, 有虚假配套之嫌, 因而第一种观点是十分不可取的。

二、利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观点

(一) 会计处理

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 如果按照“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根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其会计处理基本是这样的:

1.对生产 (使用) 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在建工程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或有关专户

对建设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基建专户

贷: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或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3.对生产 (使用) 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竣工交付的会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林木资产等 (形成资产的全部基建拨款)

贷:资本公积或林木资本 (非自筹资金拨款部分)

贷:在建工程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对建设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竣工交付的会计处理, 类同上述“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会计处理。

(二) 核算分析

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 因为类似于《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中事业费拨款 (专项拨款) 形成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因而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需要多方考察和论证。

1.“在建工程”科目归于成本计算账户 (包括工程项目成本和工程物资成本的归集计算) , 属于长期资产项目, 它的确认和记录是需要成本费用支出票据做支撑的。如果仅凭一张生产单位对建设单位的银行付款票据 (支出票据在建设单位凭证内) , 就作为成本项目的支出, 显然属于典型的“以拨代支”, 违反基本的会计常识。

2.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如果按照“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自然无法形成生产 (使用) 单位的所有者权益, 基本建设投资形成资产的部分无法资本化, 同样有虚假配套之嫌。

3.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仅仅考虑了土建工程的核算, 而没有考虑营造林工程的核算。林业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种类繁多, 既有土建工程, 又有营造林工程, 还有单纯的设备购置, 或者一个工程项目就包含了以上三类建设内容。难道这三类建设内容的基本建设自筹配套拨款, 都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吗?如果土建工程和设备购置项目的基本建设自筹配套资金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是成立的, 那么营造林工程同理推断, 就应该使用“营林成本”科目核算了。如果使用了“营林成本”科目, 那么这部分基本建设自筹配套拨款, 在完工结转林木资产成本时, 就应该同时形成生产单位的林木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如此这般, 则“营林成本”科目的基本建设自筹配套拨款余额就难以结转所有者权益, 这与《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中关于林木资产和林木资本核算的规定相悖。

基于以上分析, 第二种观点显然也是十分不可取的。

从以上两种观点的有关会计分录可以看出, 如果以上两种观点成立, 则可以推出如下结论:基本上任何一个非货币性资产类科目, 如“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科目, 都可以核算基本建设自筹配套拨款。很显然, 这样的结论是无法成立的。

三、利用“利润分配”科目核算的观点

(一) 会计处理

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 如果按照“利润分配”科目核算, 根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其会计处理基本是这样的:

1.对生产 (使用) 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利润分配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或有关专户

2.对建设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基建专户

贷: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或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3.对生产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竣工交付的会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林木资产等 (形成资产的全部基建拨款)

贷:资本公积、林木资本等 (形成资产的全部基建拨款)

对建设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竣工交付的会计处理, 类同上述“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会计处理。

(二) 核算分析

“利润分配”科目归于权益备抵账户, 属于所有者权益项目, 也是生产单位自有资金, 林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并不只限于利润, 一定的情况下育林基金等款项也可以成为基本建设自筹配套的资金来源之一。它的确认和记录, 既不像“在建工程”科目那样需要成本费用支出票据做支撑, 也不像“应收账款”科目那样需要建设单位予以归还, 而且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通过资产的交付, 又归位于生产 (使用) 单位的所有者权益, 林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自筹配套拨款最终得以资本化, 资本得到保全。

四、例外因素

有些林业基本建设项目, 特别是公益性的林业基本建设项目,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应该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投资或配套。尤其是自有资金匮乏的林业单位, 如果强行让其为公益性的林业基本建设项目自筹配套, 其结果必然是挤占挪用其他财政资金。当然, 这样的结果已经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同时, 如果按照第三种观点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在《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中增设一个“利润分配”科目的明细科目, 即:“利润分配基本建设自筹配套的利润 (或弥补基建投资不足的利润) ”。

澳联邦宣布粮食拨款计划 第8篇

澳大利亚联邦农业部长路德维希新近宣布了一项发展本国粮食产业的计划, 以进一步提升本国粮食产业在国际上的位置, 进军亚洲市场。

澳媒报道说, 这项国家粮食计划是澳工党政府在2010年大选时提出的承诺, 包括斥资成立研究基金, 帮助国内粮食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把握亚洲国家对高质量粮食和食品需求增加的机会, 进入亚洲市场并建立粮食出口的品牌。

据此, 澳联邦政府计划拨款3 000万澳元作为开展对亚洲市场的研究基金, 帮助粮食企业了解并抓住亚洲国家对粮食和食品需求带来的良机。拨款600万澳元开拓海外市场, 推广澳大利亚的粮食食品和农产品, 同时拨款200万澳元开发澳独特的粮食品牌, 还将在促进澳大利亚与亚洲国家的贸易关系、在农业和粮食领域的专才培养方面加大投入。

高校专项拨款机制完善探讨 第9篇

一、完善高校专项拨款机制的必要性

(一)专项拨款与高校法人地位的矛盾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虽然法律对高校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有明文规定,但高校获得的专项经费,在使用方向、支出内容甚至支出结构上均受到严格约束和监督。

(二)专项拨款与高校科学发展的矛盾不同高校的发展路径和需求不同,现实中限额拨款和学费等事业收入,普遍只够维持正常运转,发展所需经费主要是靠专项经费。而名目繁多的专项经费,支持的内容不一定是高校急需的,即使不是急需的,但高校也会努力争取,背离了专项经费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初衷。而且,许多专项拨款的设置有明显的急功近利倾向,不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三)专项拨款与高校自由精神的矛盾专项拨款带有强烈的命令性特征。而高校崇尚的是科学、民主、自由。面对专项拨款,高校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服从命令,迎合设置的条件,然后去申报争取:要么坚持自己认定的方向和精神追求,放弃该项经费支持。对于这两种选择,几乎很少高校会选择后者去失去一项重要的财力来源。相反,高校常常以争取到或尽可能多地争取到专项拨款为荣。长此以往,高校的自由精神将会逐步泯灭,这对国家的发展会造成严重的损失。

(四)专项拨款与高校去行政化的矛盾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无论是在高校的内部事务还是高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都存在普遍的行政化特征,多年来广受诟病,近年引起高校“去行政化”运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提出,“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而当前教育经费尤其是专项经费管理模式,被多方人士视为高校行政化的强力推手,与高校去行政化的趋势不太协调。

(五)专项拨款与预算时效要求的矛盾现行专项拨款管理程序几乎都是上半年组织申报,最到终批复预算下达拨款最快也得几个月,慢则拖到年底。每年年底都有大批专项拨款方从财政部门下达,这些预算很多达不到申报单位,更谈不上项目实施见效。专项拨款直接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比例比较大,而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又有较高的要求,因而专项拨款支出进度成为预算管理的一大难题。

(六)专项拨款短期内的不可取消性虽然专项拨款管理与高校发展存在着诸多矛盾,但在办学经费短缺的情况下,专项经费仍然是引导高校集中财力搞好发展、履好职能的重要手段。高校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仅靠学校自身努力是不够的,而且高校存在扩张日常运转支出的压力和冲动,如专项拨款全部转为正常拨款,部分对国家有重要意义的学科领域可能会受到影响,政府引导和监督效果也会弱化。

二、高校专项拨款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设置不科学 (1)项目数量偏多。据统计,目前中央相关部门设置的涉及高校的专项经费有20大项左右(不包括科研项目经费),地方政府一般也在20项左右。高校年年疲于编报各种申报材料。(2)内容交叉重复。专项支持内容既有同级间的重复,又有上下级间的重复。众多专项支持的核心最终归结为重点实验室和人才培养,造成资金浪费。(3)部门间协调沟通不够。不同部门间的类似专项缺乏协调,各自为政,甚至出现一个项目对象同时获得多方支持的情况。(4)有急功近利倾向。部分专项过于强调项目短期成效,有的以项目形成的硬件水平或成果获奖级别考察绩效,有违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或脱离部分学校实际。

(二)经费分配不合理 (1)经费分配不公开。专项拨款的分配几乎没有完全公开的,有的即使有些规范的分配方法也是由主管部门内部掌握。(2)经费分配不公平。经费分配的主导权掌握在设立专项资金的部门手中,从而使高校加入到“跑部钱进”的队伍之中。(3)经费分配的“马太效应”。高校专项拨款“扶优扶强”的通用性原则,形成了资金在少数高校中的富集现象。2005年9所985核心院校的科研经费拨款总额分别是578所地方一般本科院校和651所高职高专院校的1.8倍和65.1倍。(4) 经费分配与使用效果脱节。多数专项拨款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手段,实际效益不高。

(三)拨款结构不协调 (1)基本经费拨款(即限额拨款部分)和专项经费拨款比例失当。以河北省教育厅所属34所普通高校为例,2012年共获得财政拨款103.52亿元,其中基本经费拨款仅有20.32亿元,占财政拨款总额的19.6%;专项经费拨款占80.4%。基本经费拨款尚不足人员经费45.55亿元的一半。(2)重点大学拨款和一般大学拨款比例失当。2007年教育部属76所高校中,前10位“985”高校拨款为291.26亿,占当年教育部属高校教育经费总额的33.12%。(3)“硬件”拨款和“软件”拨款比例不协调。高校中师资培训等“软件”投资占有重要比例,而多年来专项拨款主要侧重于“硬件”建设。(4)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比例不协调。专项拨款一般被指定为直接支付方式拨付,授权支付的比例很小,甚至没有。

(四)申报手续复杂 (1)申报材料较多。通常要求有项目规划、可行性论证、实施计划、预算内容、绩效目标、单位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编制费时费力,上报后却用处不大。(2) 申报环节较多。一般经过“高校—高校主管部门—本级经费主管部门—专项拨款主管部门”等环节的多重审核修改和上报。(3)使用限制较多。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规定的使用方向和批复的预算内容开支,如有较大变化,要按程序申请变更。同时要遵循政府采购和直接支付的规定。(4)批复时间较长。专项拨款经层层审核,最终批复高校少则数月,多则半年以上,甚至跨年度的情况也有。

(五)预算执行不理想 (1)拨款不及时。高校一般在下半年收到专项拨款;尤其是地市高校申报的中央专项,经层层转拨,经常是接近年底甚至到下年度才能收到拨款。(2)项目实施不及时。由于高校对项目申报结果无法预知,多数在收到拨款后才启动实施,甚至个别学校到了预定完成时点仍没有启动。(3)支出进度较慢。专项拨款到账晚,限制多,进度迟缓。某省2012年决算显示,年底平均每所高校结转专项拨款1000多万元,有的学校高达6000多万元。(4)支出内容变更多。专项拨款预算变更手续实际执行不严,高校随意变更的情况较多。有的高校实际执行与申报完全不同,个别高校甚至挪用或套取资金用于其他不相关支出。

(六)部分管理不务实 (1)一些规定难以落实。部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成立专门组织,聘请外部机构论证,落实配套资金,定期汇报进展,定期检查评审等,实际上这类措施并没有真正执行,结果形同虚设。(2)部分绩效评价效果不佳。由于高校教学科研等业务的特殊性,很难科学确定绩效评价指标,多数绩效评价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3)有的支付方式欠灵活。过多的直接支付方式,给实际工作造成不便,增加大量的变更工作。(4)结余资金管理缺乏人性化。按有关规定,专项结余资金或收回或审批后统筹用于下年度预算。这一规定不利于充分挖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容易导致浪费现象,实际执行中也很少有被收回或统筹预算的。

三、发达国家专项拨款管理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发达国家专项拨款管理的做法

(1)英国高校专项拨款管理。英国议会对高校系统的拨款行使审批权。议会批准的拨款分别划拨给教育和就业部及公共服务与科学处,二者再将分配的拨款转拨给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各大研究基金会。这些基金组织是中介机构,由其具体分配和管理高校拨款(包括科研拨款),受款高校在财政备忘录的框架下自主使用政府拨款。英国将不便用公式法计算的拨款作为高校专项拨款,主要用于教学实践活动、提高高等教育入学率、培养大学应对社会发展要求、协助大学的战略发展、全国性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及特定基建投资项目等。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定期对专项评估。2003-2004年度,高等教育基金会向高校拨款总额为54.81亿英镑,其中专项拨款占基金会拨款总额的15.7%。

(2)美国高校专项拨款管理。美国高等教育以州为管理和统筹核心,联邦政府只进行宏观指导。联邦拨款主要为学生资助和科研拨款,由各职能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来完成,如健康与人类服务部、能源部、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宇航局、国防部和教育部等。州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一般由专门成立的高等教育管理委员会或协调委员会管理,公、私立高校学生入学人数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高校拨款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高校专项拨款主要用于教学和基建项目,多采取合同拨款和绩效拨款两种形式。合同拨款在强调竞争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扩大高校自主权。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探索高等教育绩效拨款,但由于考核标准难以制定,改革进展缓慢。

(3)日本高校专项拨款管理。日本高等教育属于政府主导型,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中央政府高等教育拨款具体由文部省执行,地方政府负责对公立院校的经费拨款。日本高校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国家战略及创新性研究促进计划和育英奖学金计划。近些年日本推行了大学法人化改革,政府放宽了有关大学预算等方面的限制,政府拨款的使用由大学自主决定,相关的责任也由大学承担。

(4)澳大利亚高校专项拨款管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主要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对高校只有少量拨款。联邦政府主要由教育、科学与训练部下设的专门部门负责管理高校拨款。1994年开始,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将高校的经常性拨款和基建拨款合并,称作“一揽子拨款”,因此专项拨款很少。高校经常性拨款的2%被用来作为可选择性的分配以响应联邦政府的特定教学和科研目标。

(二)国外高等教育拨款机制对我国的启示发达国家高校专项拨款的管理方法为我国提供了借鉴。一是要建立合适的高等教育拨款管理体制。从国外高校拨款管理体制看,多数设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高校拨款实施有效管理,而我国由设立专项的政府部门直接管理,难免精力不济。二是专项拨款比例不宜过大。从国外实践看,高校专项拨款比例都不大,一般在20%以下,有的国家甚至几乎没有。相比之下,我国高校专项拨款比重一般在70%以上甚至更多,比例显然过高。三是要保证高校的自主权。国外高校的专项拨款充分考虑了高校的自主权,一般只是明确使用方向,具体使用由高校作主。而我国由政府部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严密监控,高校自主权利很小。四是专项拨款应规范分配。国外高校专项拨款较多采用公式法分配,一般采用公开形式拨付,透明度较高。而我国各高校专项拨款分配信息往往被当作秘密,不随意向外透露。

(1)完善专项拨款管理体制。当前我国专项拨款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体制不完善。专项拨款多头设立,分而治之,没有统筹和监督部门,没有专职分配和管理机构,政府部门没有太多的精力也没谙熟的经验。建议借鉴国外做法,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现有专业组织(如教育财会学会),负责高校拨款的政策调研建议和具体管理事务,建立起预算审批机构(各级人大)行使决策权,专业管理机构行使执行权,相关政府部门行使监督权,从而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体制,保证专项拨款的统筹管理。

(2)设置统一平台,统筹规划专项项目。涉及高校的各种专项项目,应由专业机构征求相关方面及高校的意见后统筹进行顶层设计,设置统一平台进行申报批复等管理工作,避免出现项目雷同、内容重复、支持对象一致的情况。目前一些综合性专项,如“211工程”、“985工程”、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各地重点大学专项等,支持内容比较全面,而另外一些单方面的专项,如: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人才计划、专业改革等,与综合性专项内容多有重复。可以将当前综合性专项 (如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作为蓝本,整合各种专项,形成统一的平台,统筹分配资金,杜绝一项多报,重复支持。

(3)合理确定专项拨款与基本拨款的比例。高等教育发展有独特的规律,拔苗助长、急于求成可能适得其反,贪高求先、千校一面不利于我国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追逐热点、急功近利也会丧失发展后劲。总体上说,高校自身的长远目标与政府高等教育发展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政府不宜过多介入高校的建设发展,应重在保证高校正常运转和支持其自身建设项目,将基本经费作为拨款的主体,专项拨款比例不宜过大。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基本经费拨款比例大约按教育经费拨款总额的80%安排,专项拨款总体规模控制在教育经费拨款的20%以内。

(4)规范分配资金。借鉴国外做法,高校专项资金应尽量采用公式分配法,建立公平透明的分配制度,接受广泛的监督。建议以学生数作为主要因素,其他方面作为调整因素,绩效作为奖励因素设置数学模型进行分配,既体现政府导向,又防止富集现象,兼顾公平和效率。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应对高校公开,使高校专注于学校的发展,专心于工作的落实,抛弃投机取巧的想法。

(5)改进预算管理方式。高校专项拨款存在进度缓慢、频繁变更等问题的原因,与当前专项拨款主要在年中申报追加的预算管理方式密不可分的。这种通行做法与预算改革“早编预算、细编预算“的精神是不相符的。建议专项拨款预算与年初预算同时编报,一是有利于高校全面考虑工作,二是便于预算执行。可以充分开发预算项目库功能,专项拨款申报的项目,随年初预算申报资料进入项目库,由有关机构和部门审核通过后汇入部门预算统一报人大审查批准。高校按批准后的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变更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能完成预算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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