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改革方向分析论文范文
基础教育改革方向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本文从国外统计教育现状分析入手,围绕“育人为本、理论为基、应用为重、特色为先”的教育思想,搭建了突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 “统计理论授课体系、统计实践教学体系、统计素质教育体系”三个教学平台。提出在深化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的同时,对统计学课程体系进行重组、优化,将统计学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素质能力提高结合起来。具体做法是以精品课程建设为龙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开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提升教学效果。
关键词:实践;创新能力;统计学;课程建设
作者简介:马敏娜(1956—),女,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统计分析、综合评价。
21世纪经济全球化对统计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统计教育已由过去单一的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向多层次、多规格、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的目标转变,这对统计学的专业课程设置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国外统计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
美国和加拿大统计学专业设置的特点: 一是招收统计学研究生的院校多于本科生的院校,说明北美对统计高层次人才有较大的需求;二是本科生阶段统计学专业方向宽泛,研究生阶段专业方向分得更细一些;美国统计学会为统计学专业大学本科设置的课程体系分为统计方法、统计理论、应用统计、专业选修课,统计项目教学环节要求学生研究一、二个实际的统计问题。
英国是统计教育的发源地。在现有的115所大学中,有50多所大学设有统计学专业。其比重远高于我国(不足20%),统计高等教育相当普及。
总而言之,国外统计教育发展的趋势有三个特点,一是统计知识越来越普及,统计学作为一门应用方法科学及数据的科学受到学生重视和欢迎;二是网络成为统计教育的重要工具,发达国家统计教育经历了从理论向应用教学模式的转变;三是重视对学生统计实践能力的培养,学生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参与。
国外统计教育的现状对我国统计教育改革有多方面的借鉴之处,结合吉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的具体情况,我们对统计学课程体系建设进行了理论与实证研究,具体总结有以下几方面的实践体验,旨在抛砖引玉。
二、突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课程体系改革
吉林财经大学统计学专业是吉林省级特色专业。近几年来根据国外统计教育发展趋势,分析了我国新时期统计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特点,坚持“育人为本、理论为基、应用为重、特色为先”的教育思想,贯彻落实学校“加强理论基础、注重社会实践”的方针,搭建了突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理论授课体系、实践教学体系、素质教育体系”三个教学平台。强调“理论实践结合、课内课外并举、知能品德兼修”,既重视第一课堂教学计划和教材建设,又重视第二课堂教学计划和实践基地建设;既重视校内专业教育,又重视社会实践育人,实现了厚品德、尊个性、强基础、重实践的教育思想和理念。
(一)理论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改革
原统计学课程体系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统计教学与社会实践脱节问题较严重。由于经济发展中大量的信息出现,各个行业都需要具有良好的统计学基础、较强的动手能力、较宽的知识面、综合索质好的统计学人才。因此,有必要对统计学课程体系进行重组、优化、精心设计,旨在保证基础理论的同时,加强技术技能训练,加大实验及综合实验和设计研究实验的比重,同时注意增加趣味性、实用性;鼓励学生参加全国统计建模大赛,突出对学生的基础性训练、启发性训练、创新性训练;重点培养学生观察事物能力、信息搜集能力、统计分析与推断能力。按照这个宗旨,我们对课程体系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增加了选修课和跨学科的课程,增加了时间序列分析等课程,开设了调查分析师职业资格认证,并科学安排必修课、限选课,实现了多种课程形态有机结合。
理论授课体系强调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的体系构建,并通过“精中间(专业主课程)、延两边(学科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增加交叉学科的课程,优化课程体系。我们对理论授课体系的课程定位是“顶天立地”。 “顶天”,即了解最前沿的统计理论与方法;“立地”,即学生必须有扎实的统计基础,强化统计基本概念、基本方法。
重组课程内容,根据学分,强调提炼专业课程基础性内容,形成以课堂讲授为主的基本知识部分;深化及延伸的内容采用以点带面方式,以典型实例分析及专题讲解方式进行。拓展内容由学生在参考文献基础上以讨论或分析报告方式完成。
(二)实践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改革
依托学校网络实验中心和吉林省普查中心等实习基地,统计学院增加了实验课和实践教学比重,专门增设《社会经济调查实务》和《数学建模》实践性课程,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沿着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设计,采集数据,建立数据库,录入数据编码、整理数据,撰写分析报告或类似的路径进行综合性训练。
实践课程体系将统计专业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素质能力提高结合起来。在教学中,要求教师按照“四个基本”组织教学。四个基本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运用统计软件的基本能力,分析解决实际经济管理问题的基本素质。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与实践
(一)以精品课程建设为龙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以省级精品课程建设为龙头,带动课程改革和课程建设,是我们课程改革和建设的基本思路。精品课程建设是教育部2003年提出的教育质量项目,要求有一流的教材、一流的教学内容、一流的教师队伍、一流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一流的教学管理。我们制订了课程建设规划,成立了专门的课程组进行精品课程建设,形成了一套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实践中受到学生欢迎和好评。
1.增加课程训练环节
培养学生统计专业基本素养理论教学以启发式教学为主。我们注重教学方法的多样化,比如结合政府工作报告和五年规划、统计公报中的一些具体统计指标进行解读,让学生读懂数字背后的事实。学会按照具体与抽象、动态与静态、个体与总体、绝对与相对、一般与特殊、演绎与归纳等不同的思维方式分析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发散思维。
《统计学》是专业基础课,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方法,更要求学生提高自身统计学科素养,为此我们开展了“课前五分钟”活动,以作业形式安排学生利用课前五分钟介绍一些著名的统计学家、统计事件、经典案例等,扩大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统计学科素养。
2.设立无标准答案问题的研讨
无标准答案问题的研讨就是使用一题多解与一题多变的方法,可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统计科学创新方式。如孙亚静老师《抽样技术方法》课,针对同一问题,由学生们分组采用四种抽样方法收集数据,计算分析探讨,比较优劣,寻求最佳抽样方法。
3.强化过程评价,改革考试方式
基于不同课程性质,采取多样化考试形式。老师加强对课程学习过程进行监督,对学习情况(课堂讨论、实验报告、课程论文、调查报告)进行评估。教师指导学生完成“课程实验、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学生体验统计调查方法与分析方法的实际应用,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近五年来,《多元统计分析》、《计量经济学》、《市场调研与预测》等课程教学中全面采用了这种教学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
1.课堂实践教学推广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具体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其特点一是实践性。项目的主题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如居民消费、社会保障等问题,使学生的学习更加具有针对性。二是综合性。具有学科交叉性和综合能力运用的特点。三是开放性。体现在学生围绕主题所探索的方式、方法具有多样性和选择性。我们在《市场调研与预测》、《社会经济调查实务》和《数学建模》课程中采用了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将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由以课本为中心转变为以项目为中心,由以课堂为中心转变为以社会实践为中心。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统计调查方案设计,采集数据,录入整理数据,撰写调查报告。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近些年独立完成了《长春市汽车生产营销消费情况系列调查》、《我国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长春市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等几十个项目的调查报告。项目小组以PPT形式在全班进行汇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课外社会实践推行“三个结合”方法
我们将学生的社会实践“与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工作相结合;与国家组织的各项普查和重点调查工作相结合;与教师科研课题相结合”。
近些年来,我们参加了国家组织的大型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录入,今年参加了全国人口普查万里行的宣传活动和人口普查的试点工作。学生实践可以自选项目,也参与老师承担社会委托项目。我们先后完成了《农民失地后生活状况调查》、《云烟东北消费市场情况调查》、《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问题调查》、《长春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等多个委托项目。教师组织学生学习文献、讨论、数据采集,资料整理和分析,提高了学生分析能力。
(三)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升教学效果
利用网络实现课堂教学、习题课、实验教学、辅导答疑、考试与试卷分析、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的紧密配合与关联优化。《统计学》、《市场调研与预测》网络课程2006年和2010年分获吉林省高等教育技术成果二等奖。
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促进教学水平提高
我们在课程建设实施中,始终坚持教学与科研密不可分、教学与科研相长的理念。组织和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学术研究,通过教学、科研讨论会等交流平台,将科研成果与教学工作相融合。
近5年来,我们完成了省教育厅教研重点项目《突出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统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发表了《统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实践》、《突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统计学特色专业建设研究》等10篇相关论文,我们还获得了省级精品课程2门,省级优秀课程4门,出版统计系列教材4部,开发统计网络课程2门,获省级教学类奖项4项,克服了传统教学模式中实践和理论教学脱节的问题。
高水平的科研活动,创新人才模式,在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水平的同时,也相应提升了教学水平。在参加教师课题研究的过程中,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得到迅速提高。五年来,学生在全国大学生调查分析报告竞赛、吉林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吉林省数学建模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共50多项。
总之,为适应吉林省经济发展对统计人才的要求,作为地方财经大学的统计学院,我们努力在统计专业课程设置、教学教研等方面进行改革,希望能为培养具有实践与创新能力的新型统计人才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马敏娜.统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统计教育,2007,(05).
[2] 李国荣.培养统计专业学生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的探索[J].统计教育,2007,(09).
[3] 孙亚静.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下实践教学改革研究[J].统计教育,2007,(10).
[4] 马秀颖.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统计双语教学研究[J].统计教育,2007,(11).
基础教育改革方向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改革的内涵及作用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改革的内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第一次向全国人民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并且在2015年“两会”上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其上升为国家新战略。自此全国掀起一股创业大潮。创业作为一种高风险的劳动方式,天然和各种各样的风险相伴随,是指通过优化整合各种创业资源以创造出相应经济效益以及社会价值的过程。对于既缺乏创业资本、又没有创业经验的青年大学生而言,在创业过程中需要面对诸多风险。创业法律教育通常指由学校通过向大学生开设相应的创业法律课程,传授与创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更好地帮助青年大学生树立良好的创业法律思想观念、创业法律心理和创业法律认知,进而提升大学生的创业法律运用能力,以适应市场竞争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创业在本质上而言就是一种创新行为,高校使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作用
1.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
在法治社会,大学生作为创业大军理应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依法治国在创业领域的体现就是大学生创业者要知法、守法、用法、护法,要坚持依法创业,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完善系统的大学生创业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创业价值理念
目前各高校的创业教育主要注重创业基础理论方面的培训,这直接影响到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有利于完善系统的创业教育。使创业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树立正确的创业价值理念。
3.有利于规范学生创新创业行为,降低学生创业法律风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大学生开展的创业活动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有可能引发不利的法律后果。学校在学生创业前可以开展相应的创业法律教育,使学生在创业实践中更好地规范自身各种行为,降低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才有可能更好地保障所创办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现状分析
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高校大力发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尤其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首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作出重要指示,強调将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体系的必要性。自此,掀起了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浪潮,各高校业将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逐步渗入到学生的人才培养教育体系之中。但在这如火如荼的大学生创业活动中出现了一些创业失败的案例,逃税,侵权,售假,违约等现象泛滥。所以大学生在创业的同时也承担着极大的风险。据调查显示,当前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不足3%,这不仅浪费了学生宝贵的时间,还严重打击了学生的创业信心。因此,建立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平台和维权机制,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迫在眉睫。
三、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够准确,课程设置不合理
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不仅是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新时期国家人才培养的迫切需要。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许多高校尚未构建一个正确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大学生在实际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非常高,这就需要高校在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中涉及合同法、税收法、公司法等诸方面的法律问题,从而真正使大学生通过课堂学到有用的法律知识,并且根据教学需求配备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教材,以保证学生可以学有所用。
2.创业法律教育师资结构不合理,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性指导欠缺
由于创业法律课程需要将不同类型的法律知识融合在一起,再加上法律本身的专业性、实践性要求,这就需要创业法律教师本身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较高的教学水平。但是,优秀的创业法律教育人才在高校创业教育师资队伍中比较少,无法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给予专业支持。同时,创业法律教育必须体现出创业和法律的实践特点,注重实践应用,才可以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但大多数创业法律教育侧重法律法规的条文及相关案例讲解,加之创业法律教育类的实训软件也亟待开发,影响了大学生创业法律观念的建立。
3.创业法律教学方法多样化不足
高校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使大学生具有良好的创业法律素养,以便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可以更好地处理一些创业法律纠纷。然而,创业法律教育教学形式单一落后,课堂讲授乏味,教学方法还停留在课堂理论讲授阶段等问题,无法激发青年大学生的学习兴趣,难以实现创业法律教育的预期教学目的。高校的创业法律教师应该选择相对生动且鲜活的创业项目引发大学生的关注,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4.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缺乏合适的教材。
由于大部分高校创业法律教育只以开设《经济法》课程的方式体现,使用的《经济法》教材一般为财经管理类专业(非法学)的专业基础课教材,并非为服务校园创业而编写,所以校园创业法律教育教材和创业需求存在不对口的问题。
四、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问题的对策
1.加强全民法治理念,树立正确的创业法制意识。
教育部印发的《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从2016年起所有高校都要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对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因此,高校必须主动改变传统理念,坚持先进教育理念,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主动将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教育纳入到学校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体系中,并将其作为高校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2.重视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课程体系
高校是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施载体,应从课程设置、师资结构等方面加强建设。根据创业大学生对创业法律知识的不同需求,分别开设创业法律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同时应不断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内容体系建设,要求创新创业法律教学内容在广度上和深度上必须适当。这就要求教师在设计教学内容时,应结合不同专业学生的学科背景和现实需求,科学设置必修内容以及选修内容,自主选择教学内容则根据不同专业学生进行相应的调整。
3.加强社会联动,加强创业法律师资队伍建设力度
高校创业法律教育想要获得实效,建立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是根本。高校应在教学安排、授课时间、薪资待遇等方面改革教学管理方法,研究切实可行的政策以鼓励教师“走出去”,同时也要帮助具有实践意愿的教师与法院、律所、中小企业创业者建立联系。只有教师懂创业、热爱创业,才能感染学生主动学习、快乐学习。所以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应尽量以法学教师为主,以其丰富的法律教学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开展高质量的创业法律教育。学校组织教师参加教学研讨和专业教师交流经验,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
4.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开展创业法律风险教育实践活动
创业法律教育除了课堂上的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还应加大实训实践教学比例,可以让学生模拟设立一家公司或模拟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等,使学生知晓创业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及相关流程。同时,带领学生到校企合作企业去参观、见习及实习,也可以聘请企业的专家来校作讲座。对于立志创业的高年级学生,学校可以组织他们利用寒暑假到企业参加实践锻炼,为以后创业打下基础,政府、高校、社会以及创业者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科学体系,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可持续发展。
5.以创业教育为理念,鼓励教师编写特色创业法律教材。
目前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仍然沿袭传统的教育理念,注重学科体系和理论讲授,与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相脱节。目前我国有关高校创业法律方面的专业教材凤毛麟角,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创业法律教育的开展。高校应从薪资、评职、科研立项等各方面着手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本校教师团队结合学校优势学科和学生特点,编写特色创业法律教材。另外,在讲授创业教育课程时,应该从法学专业教师队伍体系中选拔一部分教师进行专业的创业法律教育,提升创业法律教育教师的教学能力。
综上所述,创业法律教育是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应引起政府和学校的重视。针对当前我国高校在创业法律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各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科学合理地开展创业法律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为大学未来的创业行为保驾护航。
文献综述
[1]李克强对首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作出批示[N].人民日报,2015-10-21.
[2]罗允.地方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长效培养机制的研究[J].绿色科技,2019(9):289-291,296
[3]李华晶.绿色创业教育:国外研究实践启示与展望[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8(4)::70-73.[3]黄兆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必要性、问题及其建议[J].中国高教研究,2012(11):77-78.
基金项目:2021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课题,立项名称“双创背景下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研究”,(202101260004)
基础教育改革方向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科学启蒙教育是幼儿较全面学习和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幼儿园阶段是激发幼儿探究兴趣、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最佳时期。通过对达州市幼儿园进行调查,了解当前幼儿园科学启蒙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策略,为达州市幼儿科学教育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幼儿园科学教育;科学启蒙;现状;调查
“科学素养”一词最早由美国著名的教育家、化学家、哈佛大学校长科南特(Conant J.)提出,科学素养开始由教育理念转变为教育实践起始于美国提出的“2061计划”、《国家科学教育标准》和英国《国家课程中的科学》等西方科学教育改革方案,我国在1988年引入科学素养,并于2006年颁布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其中对科学素养(科学素质)的定义为:公民具备的基本科学素质,一般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一定的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科学素养的高低影响公民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影响现代社会生活的质量,并直接影响了国家宏观科技决策的制定,关乎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2010年中国公民科学素养水平调查结果显示,具备公民科学素养的比例仅为3.27%,远远低于日本、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幼儿园阶段是幼儿心理发展的敏感期,是开展科学启蒙教育,培养幼儿科学素养的关键时期。有文献记载,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大力发展幼儿科学启蒙教育,重视科学探究能力的发展,科学情感态度培养和科学经验形成的有机结合[1],而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才引入“幼儿科学教育”理念。在国外教育热潮的带动下,我国先后颁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文件中指出,“幼儿的科学教育是科学启蒙教育,幼儿科学学习的核心是激发探究兴趣,体验探究过程,发展初步的探究能力,要结合幼儿思维和认知特点,充分利用自然和实际生活机会,引导幼儿体验科学探究的方法和过程,逐渐形成科学的学习态度和能力”。自幼儿教育改革实施以来,幼儿科学启蒙教育在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存在很多弊端[2],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观察法,对达州市4所幼儿园(市机关幼儿园、小红帽幼儿园、铁路幼儿园、商业幼儿园)进行调查,了解当前达州市幼儿园科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地域特点,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达州市幼儿科学启蒙教育现状分析
1.对幼儿科学教育重视度不够
据了解,达州市除市机关幼儿园为公立幼儿园以外,其他多数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立幼儿园,这一现实决定了幼儿园管理者更需要立竿见影的教学效果,如孩子能背多少儿歌,会数多少数等,让家长看到幼儿园的价值,保住幼儿园的生源,同时在与达州市机关幼儿园、小红帽幼儿园、铁路幼儿园和商业幼儿园等幼儿园管理人员的交谈中,我们发现多数幼儿园管理者认为幼儿园更需要幼儿教师具有弹、唱、跳、画等素质和技能,像科学教育活动(或自然常识)这种具有隐性、远期效应的课程往往被忽视或重视程度明显不足。除此之外,在翻阅教师月(周)计划时我们发现,作为幼儿园五大教育领域之一的科学教育,每周仅安排一次课,且教学目标设定简单,偏重于知识目标,忽略了科学探究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等目标的培养,不利于幼儿科学素质的发展。
2.幼儿教师科学素养偏低
作为科学启蒙教育者的幼儿教师,其科学素养的高低是决定幼儿科学教育质量好坏的关键因素。4所幼儿园师资情况的调查数据普遍反映了以下3个问题:一是教师年龄结构不合理,且多为女教师,其中20岁以下的教师占14%,20~29岁的教师占58%,30~39岁的教师占19%,40岁以上的教师占9%,教师队伍年轻化明显,她们大多对新的科学教育理念理解不透,教学经验不足,统筹各学科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能力较差;二是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幼儿教师毕业于中师或职教幼师,学历总体偏低,专业知识薄弱,科学素养较低,缺乏必要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因此针对教学开展教学研究的能力欠缺;三是幼儿教师自我学习和自我提升意识较差,对待教学缺乏热情,并往往具有职业倦怠情绪,这一工作态度,往往使她们了解科学知识的最新动态较为滞后,利用各种资源带领幼儿开展科学探究活动的动力不足,不利于科学教育的开展。
3.教学方法、教学过程和教学形式等单一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教师在开展科学活动时应密切联系幼儿的实际生活,利用身边的材料和物品开展科学活动,引导幼儿接触自然,认识科学现象,发现科学技术与生活的联系,萌发对科学的兴趣”。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受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幼儿教师往往将幼儿科学教育等同于知识教育,或是常识教育,普遍采用讲授法,不符合以幼儿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受幼儿园办学条件的限制,幼儿园对于科学教具和科学探究材料的购置欠缺,另外幼儿教师利用身边材料开发科学教具或实验材料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除开展公开课活动之外,教师很少采用发现法或是探究法,无法实现幼儿自主探究;同时受教学场地设施的局限,大部分科学教育活动安排在教室进行,教学形式和教学场地单一,不利于调动和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探究欲望。
4.科学教育资源缺乏
学前儿童科学教育资源即是辅助科学教育进行的各种教具、帮助幼儿学习的各种科学教育资料,以及可供科学教育利用的社会资源等,具体类别包括教、学具(实物、标本、模型、图片、图表、电化教具、各种实验用器材等)、图书资料、网络资源、科学活动专用场所(自然角、种植园、饲养角、气象角、科学发现室等)[3]。在所走访的幼儿园中,大部分幼儿园没有配备完整的科学教学具及实验材料,另外,受办学场地的局限,大部分幼儿园科学角建设不足,据了解金兰幼儿园专门设立了植物生态园,可供幼儿观察植物的生长,而所调查的4所幼儿园中,仅有小红帽幼儿园设置了单独的图书资料室,并建设有“弗雷德科学实验站”,并以特色兴趣班的形式开展幼儿探究活动,科学教师选择了一些简单有趣的化学小实验供幼儿体验探究,如让孩子通过“有趣的溶解”实验,了解生活中一些可以溶解和不能溶解的事物,初步感知溶解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让孩子使用溶解的方法配制一些饮料,在动手中,孩子们会更多地了解生活中的溶解现象,并引导孩子们思考如何加快或减慢溶解的速度,逐步引导幼儿通过观察、比较、操作、实验等方法,学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培养幼儿的科学素养。
二、改变达州市幼儿科学启蒙教育现状的对策
1.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科学素养
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多种途径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在幼儿园科学教育中,幼儿教师是最重要的人的因素,是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4],幼儿教师的科学素养直接影响着幼儿科学教育的质量,因此,要改变达州市目前幼儿科学教育的现状,首先要从教师源头抓起,建议可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考虑到大部分幼儿教师学历不高、科学素养偏低的实际情况,幼儿园可加强教师培训的力度,尽可能给广大教师提供进修培训的机会,同时可与地方院校合作,邀请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对幼儿教师进行理论培训,或是选派教师到高校学习科学实验技能,提倡高校幼儿科学教育研究者与幼儿园加强科研合作,利用乡土资源开发和设计科学探究活动;二是利用高校每学期都会派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到幼儿园进行实习的机会,幼儿园可趁此机会鼓励实习生走上讲台,将先进的教学理念用于教学实践中,同时由经验丰富的幼儿教师从旁指导,双方互相交流学习;三是幼儿园应逐渐引入高学历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改善现有教师队伍的学历学缘结构。在不同层次幼儿科学教育师资培养模式下[5],部分幼儿园管理者认为中师或是职教幼师的毕业生比学前教育本科或专科毕业生能更快地适应工作岗位,但不能忽视的是,后者更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其专业发展潜力和个人能力是很强的。
2.结合地域特点合理创设幼儿科学教育资源
良好的科学教育环境是有效开展幼儿科学教育的重要保证,因此改变幼儿园科学教育资源缺乏的问题可从改良科学教育环境出发,具体包括:(1)合理创设和利用科学活动区,设立科学角、数学角,给幼儿提供可供探究的丰富的学具和材料,对于没有条件建设自然角、种植园、饲养角等的幼儿园,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如公园、花坛、鱼塘,进行植物、动物的观察,距离农田较近的幼儿园,可带领幼儿观看植物幼苗的生长,了解农具等,让孩子在与大自然的接触中,自发探索,形成科学经验;(2)充分利用家庭资源,加强与家长合作培养,如建议家长平时多给幼儿购买一些科普书刊,同时有研究指出优秀的科普影视对儿童智力的发展和培养幼儿科学素养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6],因此提倡家长让幼儿多观看一些如《动物世界》、《探索》、《我爱发明》等科教影片。除此之外,幼儿园还可以设计开展一系列亲子活动,如制作草头娃娃,鼓励家长参与到幼儿科学教育活动中,让幼儿感受到科学活动的乐趣。
除此之外,要改变达州市幼儿科学启蒙教育的现状,推进幼儿教育改革进程,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管理者以及幼儿教师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教育观念,重视科学教育,充分发挥各种教育力量开展科学教育活动。
参考文献:
[1]李月娣.幼儿科学启蒙教育问题探讨[J].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0,27(1):21-23.
[2]寇宇霞.幼儿园科学启蒙教育现状调查报告[J].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3(11):264-266.
[3]施燕.学前儿童科学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83.
[4]李槐青.对幼儿科学教育资源的再思考[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23(8):44-46.
[5]周京峰.不同层次幼儿科学教育师资培训模式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12(9):91-93.
[6]朱雄.幼儿科学教学中影视资源的运用与选用原则[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29(2):10-11.
基础教育改革方向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基础教育改革方向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全面总结了我国刑事司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领域的丰富经验,把司法实践中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提升为法律规则,其中最大的两点是非法证据的排除。本文将简要阐述新刑诉法颁布之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况、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成要件;完善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况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定义。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具有侦查权的执法人员因取证手段违反宪法或者法律的规定,侵犯到了公民的宪法权利或者法定权利,导致取得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即不具有可采性,而被法院予以排除的规则。
2.非法证据:按照最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只是前者证据是直接排除,而后者是先进行补正,不能补正的才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1.对基本人权予以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和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这一规则本身就体现出了对人的尊重,特别是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隐私权的尊重。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司法權威与司法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就将会极大程度上避免虚假、非法的证据被法庭采纳,从而有利于案件经过审判而得出公正、正确的结果,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地査明犯罪分子,准确地打击犯罪行为,避免伤害无辜的公民。
2.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加以平衡。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中,收集审查证据无疑是前提性、基础性的要件之一,而对于搜査扣押证据的审查更是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结果有着尤为重要的影响力,因此需要严格的证据规则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沿着合法方向进行发展,这也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3.顺应国际司法改革和发展的潮流。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保证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使用任何己经确定是由酷刑而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我国早在1988年就经批准加入了这一公约。所以,在我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但有利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符合国际公约和普遍规则的要求,还有利于我国司法改革与国际的接轨。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发展现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的简单规定。在实践中,2010年之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只限于文本规定,很难在实践中发挥效用。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全国人大的立法层面采纳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该规则。除这一条外,新《刑事诉讼法》中还有5个法条共同构成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来说有新《刑事诉讼法》第50、55、56、57、58条,至于其具体内容在下文将会相应地提到。2012年12月24号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刑讯逼供”的定义,根据《解释》“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就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目前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就只有这么多。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成要件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指哪些证据需要排除,按照新《刑事诉讼法》54、56条之规定,主要有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即指言辞证据。第二部分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
对于这个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非法证据,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仅仅对该证据直接予以排除。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有权知道哪些证据系非法所得,是不是予以排除,以及不予排除的理由,即便该证据予以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也应当知晓,因为该证据系非法所得还可能关系到其它证据的合法性,以及整个侦查程序的适当性,因此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参与下进行。笔者认为这样的考虑是妥当的,因为在赋予被告权利的同时也对侦检机关的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更有利于保证文明司法、以及保证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
1.启动主体: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54、55、56条之规定,该程序的启动主体主要分为两个部分:(1)司法机关(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主动启动;(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启动。
2.启动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提起。就我看来,应该将非法证据排除在诉前审查之前完成,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尽早将非法证据排除到诉讼程序之外,对不必要进入下一阶段诉讼程序的案件及早进行分流,一方面使无辜涉诉者早日摆脱诉累,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所以这也应该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方向。
3.审查主体:就法条来看,目前主要局限在法院审查。但有的学者认为“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因为有检察机关的介入,有条件适用三角形的刑事诉讼构造,由检察机关居中裁判,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一方就非法证据进行辩论,并由检察机关做出决定。”即把检察院作为一个审查主体来看待,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想把此模式运用于现实的条件并不成熟。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分配。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之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以及第58条之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说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承担的,检察机关有义务提供各种证据证明其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明确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不但要界定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这一原则,更要详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细致阐述应当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的特征,通过界定何為非法手段来判断何为非法证据,从而能准确地指导司法实践。这不但需要立法者有着先进的法治理念,更需要将司法实践与立法技术相结合。
(二)增加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权利的违法成本。
即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体在不能明确提供相应的初步证据而故意使诉讼程序中止的时候,给与相应的惩罚,对侦查机关的失职及滥用职权等行为加大处罚,提高违法人员的犯罪成本,这样应该能对比如意图刑讯逼供的人员起到一定警示和威慑作用,让其三思而后行,衡量利害结果。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被告人或者相应的司法机关滥用诉讼权利,也更能有效的达到非法证据的排除的制度目的。
(三)降低启动该程序主体的初步证明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中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权利赋予被告人,要求被告人在主张其言词证据为非法取得时,应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且提出的这些线索应达到足以令法官怀疑取证合法性的程度。但是这种提供线索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证明责任呢?如果让被告人承担主张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理论依据何在。因此我认为这无疑加大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因为对于这些证据被告是很难甚至不可能出据的,因为被告自被羁押之后就已处于公权机关的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必要的。
总而言之,本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不算尽善尽美,但本次刑诉法修改中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是中国法治的一大进步,代表了中国未来由轻程序重实体的立法思想向程序实体并重的法治理念的转变,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保障的重视。
参考文献:
[1]佘景妮.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问题探析——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指导意见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19).
[2]姚海东,董斌.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的途径 [J].中国检察官.2011(21).
[3]宋英辉.中国大陆地区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 [J].中国法律.2010 (04).
[4]任琰,谭恩惠.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3).
[5]马书奎.浅议民事法律援助工作 [J].华章.2011(28).
基础教育改革方向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在介绍“双师型”教师出现过程和内涵基础上,分析了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双师型”教师关系,深入探讨了“双师型”教师在教学改革中的作用及影响。
关键词:“双师型”教师;教学改革;作用
一、“双师型”教师概念的提出及其内涵
1.“双师型”教师概念的提出过程
“双师型”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当时我国职教界对职业教育特殊性的认识还不够充分,普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忽视能力培养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职业教育蓬勃发展,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转向具备相关专业领域内实际操作能力的技能型人才。
我国政府多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进行“双师型”职教师资队伍建设。首次提到的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原则意见》,随后,《国家教委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中、《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等文件相继出台。特别是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体系,研究制订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任职标准和准入制度。
2.“双师型”教师内涵
依据2004年4月12日教育部办公厅在《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中的附件:《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双师型”教师内涵解释如下:
“双师型”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近5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的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3)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4)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双师型”教师关系分析
1.开展“工学结合”教育教学改革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
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中明确提出“高等职业院校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
开展“工学结合”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就要必须做到:以就业为导向,优化专业结构;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优化课程体系;促进高职教学手段的全面改进。这些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然举措。
2.“双师型”教师是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主体
以上改革内容的实施都要求“双师型”教师队伍来完成,这是,由“双师型”教师的特殊身份确定的。
(1)“双师型”教师的知识结构具备广博性和交叉性。在知识层面构建跨专业的知识结构,并将各专业的知识、技能融会贯通,渗透到教学活动中去。
(2)“双师型”教师的能力结构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不仅具有教师所必需的基本教学能力,还具有较高的专业实践能力。
(3)“双师型”教师的素质结构具有综合性和职业性。“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教师和作为一名在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的企业员工的基本素质。
三、“双师型”教师在教学改革中的作用及影响
1.“双师型”教师是实施“工学结合”教学改革的推动者和领跑者
“双师型”教师自身的工作实践经验和行业背景能很好解决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的定位不准确、脱离行业需求这一问题,其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与学习精神,利于学校紧跟人才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专业,他们能够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和行业市场环境去积极探索和实践,大胆进行教学改革,积极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尤其是领导转变观念、达成共识,创造全新的有利于实施与市场对接的人才培养环境氛围。
2.“双师型”教师是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中坚力量
(1)“双师型”教师是专业建设的中坚力量
“双师型”教师最了解学校专业方向、课程结构、课程内容、专业技能等教学内容,了解社会生产实际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发展趋势,掌握最新技术、设备、工艺的应用情况;能根据市场需要优化课程体系,对教学理论和技能结构进行合理整合;能够及时洞察预测行业发展变化,及早调整专业培养方向,将最新知识和技能融入课程中,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2)“双师型”教师是教学改革过程实施和实践的主体
“双师型”教师对本专业培养目标有更全面的理解,对毕业生适应某种岗位群的智能结构有更准确的把握,能从人才结构的全局考虑具体的教学设计,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能精心构思,采取最佳组合。同时“双师型”教师能做到教、学、做一体化,联系生产与服务的实际,避免了理论的空洞和只有操作而不知原理的盲目。
3.“双师型”教师促进了校企合作,扩大职业院校的影响
“双师型”教师了解社会及行业人才状况和人才需求及生源愿望,能为企业提供一些免费的咨询或和企业共同尽享项目合作和设计,社会及行业也通过“双师型”教师吸纳职业院校的学生进行实习、见习,成立订单培养协议,降低招聘成本。
当前,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院校“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双师型”教师必将成为广大高职院校培养和建设的重点,因为当前的职业教育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必须依靠“双师型”教师来推动和实施,“双师型”教师自身的特质,注定成为职业教育改革的领跑者和实施者。
参考文献:
[1]喻忠恩.双师型教师平议[J].职教通讯,2007(11).
[2]廖建国.论“双师型”教师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0).
[3]吴毅.再谈双师型教师在职教中的特殊作用[J].中国科技信息,2007(7).
[4]李文达.浅探“双师型”教师的中心作用及培养途径[J].民营科技,2008(8).
[5]何军.走“工学结合”之路,深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作者单位 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基础教育改革方向分析论文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