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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工程质量责任制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51

班组长工程质量责任制(精选9篇)

班组长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1篇

班 组 长 质 量 责 任 制

1. 施工生产班组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和公司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和操作工艺规程的规定。

2. 施工班组长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一次验收达标。

3. 施工班组长应听从施工工长的指挥和安排,密切各工种的协调配合。

4. 经常对本班组所使用的机械设备、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5. 努力争创优良工程,严禁次品和不良品出现,因施工粗制滥造,造成返工的由班组长承担损失,并追究质量责任。

天津市塘沽区渤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班组长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2篇

班组长安全质量生产 责任制实施方案

编 制:

审 核:

审 批:

国道G324线改扩建工程Ⅱ标段一分部

二0一六年十一月 班组长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完善安全质量管理自控体系,夯实安全质量管理基础,根据《中国中铁党委 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作业层建设全面实行班组长安全质 量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集团公司在建设管理的项目上全面推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指导、监督施工主体单位项目部落实股份公司要求,结合项目管理实验室活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作业层管理,解决当前安全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力争今年上半年在集团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实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做到100%覆盖,确保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质量平稳可控。

二、实施计划

1、认真组织学习宣贯,积极做好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 制的推进。

第一阶段从10月20号至11月20号,要认真落实股份公司关于实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视频会议精神,组织各施工主体单位项目部认真学习、领会领导讲话和《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并通过会议、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宣贯。要认识到实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是项目管理实验室活动的重要部分,也是精细化管理的具体体现,组织、指导、督促施工主体单位项目部制定实施步骤和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制定安全质量责任书和安全质量承诺的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切实保证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开展。

2、认真组织培训选聘,积极促进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阶段从11月20号至12月20号,各单位要组织、指导、监督各施工主体单位项目部,通过直接指定、分包人委托、班组员工推举等方式明确或选聘关键工序的班组长到位,组织签订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书和安全质量承诺书,并针对作业安全质量卡控要点、自检程序、工序报验、项目管理规定、工序作业指导书等应知应会进行培训和班组长安全质量知识竞赛、考试,提高班组长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保证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实效。

3、认真组织全面推开,积极完善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实施。

第三阶段从12月20号至1月30号,全面检查、督导施工主体单位项目部的具体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责任书、承诺书签订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集团公司 在二季度检查时,将重点督导检查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取得的经验,及时推广先进做法,切实保证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全面覆盖。

三、实施要点

1、依法合规,选用好班组长。要督导施工主体单位项目部针对不同组织模式的作业班组,按照《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与劳务队伍、分包班组签订分包合同,依据合同加强分包管理,落实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对于已经签订劳务合同的队伍,要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班组长的任职 资格、任职条件和安全质量责任、相应权利及相关待遇问题,完善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相关管理条款,依法合规明确或选聘好班组长,完善安全质量管理自控体系。

2、明晰责任,健全追究制度。要求施工主体单位项目部必须与班组长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和安全质量承诺书(格式见股份公司文件附件),明确班组长的现场施工组织和安全质量卡控权,并负责班前讲话、过程控制、工序自检、隐患排查整改等义务和权利,明确 “干活负干活的责任,管理负管理的责任”,明晰作业层和管理层的安全质量责任,并建立健全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作业层过程安全质量自控。

3、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应督导施工主体单位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建立关键工序清单,加强关键工序各重要环节的管控,坚持严控实体工程关键工序安全质量,突出对重点环节的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安全质量责任落实。工程施工关键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深基坑工程包括围护结构、土方开挖、支撑架设、主体结构施工等;桥梁工程包括桩基成孔、钢筋加工安装、混 凝土浇筑、预应力施工、桥梁架设、大型机械设备等;路基工程包括地基处理、高路堤、深路堑、过渡段、挡防护工程等。

4、严格考核,做到奖罚分明。要对班组长制定定期管理考核办法,每月对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优秀班组长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诚信缺失、信誉低下的班组长及时清退并列入“黑名单”,通过考核做到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奖罚分明,激励和鞭策班组长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切实抓好安全质量。

四、其他要求

1、提高认识,制定措施。充分认识推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对于安全质量管控的重要意义,并把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作为项目管理实验室活动的一项重点课题。集团 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由工会、安质环保部牵头,人力资源部、工程部、计划合同部等部门配合抓好具体工作。各单位也要及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职责分工、推进计划、时间节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考核奖惩措施,并督促、指导各施工主体单位项目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计划、抓好落实,按照要求在项目上全面实施,并将实施办法和推进计划于5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

2、明确职责,务实推进施工主体单位项目部是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施工主体单位项目部是责任主体,各单位所属指挥部、总包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施工主体单位项目部根据标段工程特点、用工组织方式和自身管理实际,明确、选聘关键工序班组长到位,落实明确其安全质量责任并做出安全质量管理承诺,将安全、质量作业标准落实到工作面。

3、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要组织施工主体单位项目部做好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作业标准的制定和技术交底工作,对工序施工安全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标准、安全操作要点进行详细的交底和培训,要制定班组长培训计划,保证培训的常态化,提高班组长的技术管理素质,使班组长责任制的落实有基础、有效果,真正能够促进项目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责任 第3篇

我国《建筑法》第62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 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的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 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确定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 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 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 但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从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关系来看, 是一种合同责任。如果由于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害, 则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 建设单位可以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 对由于不同责任而产生的不同请求权作出选择:如果由于工程质量缺陷仅造成建设单位的财产损失, 如修理、重建等, 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如果由于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建设单位的人员伤亡及其精神损害的, 应按侵权责任处理。至于因工程质量缺陷给建设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而不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而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 是对法律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可见, 责任主体包括了上述五个单位。因这些主体的原因产生的建筑质量问题,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这些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件》第1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而受到损害的除建设单位以外的受害人, 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要求损害赔偿。建设单位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 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再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其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 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处理。

质量保修期届满以后, 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 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法国规定了10年责任期。该10年责任期的责任指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 (1) 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 (其他设计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 ; (2) 工程不符合使用目标。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的, 保修期内如发现有瑕疵, 不管有无损害, 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 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 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分两个阶段, 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 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 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 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 可以这样的理解, 在保修期内, 只要发现质量瑕疵, 不管有无规定, 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 如果造成损失, 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 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 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 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同时,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 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房屋所有的、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其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还规定了“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 (1)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论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原则确定 第4篇

【关键词】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原则

近几年来,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快,特别是随着国家对西部地区开发力度的加大,一些大型甚至特大型工程相继上马,但是,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工程质量事故显著增加的不利后果。北京西客站、九江防洪大堤、綦江彩虹大桥、杭州钱塘江大堤……,一系列触目惊心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相继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因建筑工程倒塌事故造成的损失在1000亿元左右,这应该还是一个相当保守的数字。因此,有人预言:我国将步入建国以来的第四个工程质量事故多发期。

工程建设本来就是一个高风险的项目,加之我国建筑市场严重不良的现状,使得这一风险又大幅度增加,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来分散和控制这种风险。国外有些国家(典型的如法国和西班牙)已建立了有关这方面的比较完善的制度,而我国在这一领域则非常落后,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是一个空白。加强工程质量保险的立法研究,尽快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我国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既可分散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可以净化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运作,最终将对提高工程质量取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基础,即只有确定被保险人的责任后,才有可能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何时得以真正确定,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被保险人因其行为致第三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确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被保险人受到求偿时,保险责任即告确定;三是被保险人因其行为致第三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受到求偿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相比之下,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因为责任保险在本质上属于填补损失的保险,以填补被保险人或第三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被保险人或第三人没有损失,保险人自然谈不上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我们也不能将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履行混为一谈,被保险人因其行为致第三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论第三人是否提出索赔,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确定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确定。因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责任的确定具有顺序性和统一性,即被保险人责任的确定在先,保险人责任的确定在后,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责任一旦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即告确定。但是,对于工程质量保险来讲,却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此。我们有必要先分析一下我国法律关于施工人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体系,对从事、涉及工程建设的各方市场主体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是当事人一旦因工程质量产生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适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其实分别规定了施工人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实践中,施工人的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是,不管施工人承担的是哪一种责任,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损害的产生必须是因为施工人的原因所致,这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对施工人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要想让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施工人的过错所致。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对施工人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否合理。

就违约责任来讲,我国新《合同法》出台以前的《经济合同法》中所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我国《合同法》制定的过中,鉴于国内当时的经济形势,国家所维护的价值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向倾向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这一情况下,在合同中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有相当的必要性。从《合同法》的现行规定来看,其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合同法》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佐证。当然,对于是否应当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有不同意见。应当指出,《合同法》也同时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原则,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责任便是其中之一,将承包人的责任作为一个特殊单列出来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立法者或许有自己的道理,可能是考虑到工程建设的参与方多,过程复杂,并且工程质量要受到很多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责任也难分清,如果一发生质量事故就要施工人承担责任,对施工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对施工人的责任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又确实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正是由于工程建设自身的特点,因而一旦发生事故,受损方要证明施工人的过错,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这也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难以分清和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该规定实际上为某些施工人逃避责任提供了一个很大的缺口。对于侵权责任,也存在类似情况。就大多数事故的受害人来讲,要想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证明施工人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实际上,目前这些受害人是否能得到赔偿,往往取决于国家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所作的调查和最后的定性,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筑工程虽然不属该法所规定的产品范围,但其本质上仍属一种产品,只不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产品罢了。笔者并非主张对施工人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借此说明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确存在很大的弊端。实际上,从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工程质量事故是因为施工人的原因造成的,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赚取利润,无视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徇私舞弊。笔者认为,对施工人的责任归属应当考虑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为了保护受害人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受到科学技术水平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过错推定来认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从加害人的角度来看,加害人更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清事实从而决定责任的归属。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施工人自始至终处着主导地位,手上掌握着有关施工的第一手资料,让其承担举证责任要比受害人容易得多,这样更容易分清事实,落实责任。因此,对施工人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比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理。

在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实施的过程中,如果仍按照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施工人的责任,将会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即保险责任将会因为施工人的责任长期得不到确定而不能明确,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这样,受害方也就不能及时地拿到维修费用或受到赔偿,建立这一保险制度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这种情况对该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将肯定会产生负面影响。法国的这一问题比较突出,在法官没有审判定案之前,保险人就不赔偿,而这个审判可以拖到几年之久,业主和受害人往往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西班牙正是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因此采取了和法国不同的做法,即只要损害存在,经检查评估后,保险人立即赔付,然后再由保险人向相关责任者索赔。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在确定保险责任的时候,不应当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以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施工人的责任,而应以过错推定原则确定施工人的责任,再以此确定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当发生质量事故时,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保险责任也得以确定,但是,施工人或保险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证明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证明,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样的规定可能会使保险人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受到损害,但基于开设此项保险的目的,在价值取向上应适当有所倾斜。至于保险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可以通过赋予其对工程建筑的参与权以及保险代位权等相关权利,使其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许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2.

[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3.

[3]梁彗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商法论丛》[M],法律出版社,1997.

[4]崔建远,《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载《民商法论丛》[M],法律出版社,1999.

[5]魏振瀛主编,《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班组长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5篇

班组长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

阶段性总结

国道G324线改扩建工程Ⅱ标段一分部

二0一六年十二月 班组长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阶段性总结

中铁港航局桥梁分公司国道G324线改扩建工程Ⅱ标段一分部为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完善安全质量管理自控体系,夯实安全质量管理基础,根据《中国中铁党委 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作业层建设全面实行班组长安全质 量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建设管理的项目上全面推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现将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宣贯股份公司《指导意见》和4.11视频会议精神的情况

项目部自股份公司召开班组长视频会议和 收到《中国中铁党委 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作业层建设全面实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指导意见》文件后,如今项目部和各劳务公司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宣传股份公司有关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相关要求,要求项目部各部门、各劳务公司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落实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二、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制定推进实施计划情况

项目部制定了《班组长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指导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成立了以项目经理陈伟标为组长;安全总监张莲强、书记崔怀民、总工张伟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安质部、工程部全体人员为成员的安全质量责任制实施领导小组,领导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各修改制度的情况

项目部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把班组长安全质量制作制纳入日常安全质量管理,各劳务队伍履约考核。

四、作业班组的组建类型及数量,班组长的选聘形式及数量,签订安全 质量责任书书的数量。

项目部通过召开专题的班组长选聘会,聘用责任心强、有一定施工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人为班组长。目前我项目部有1名班组长,做到所有队伍均配备的班组长,并按要求监管好现场安全质量。

五、班组长培训情况

项目部对选聘好的班组长集中组织培训,明确班组长的任职 资格、任职条件和安全质量责任、相应权利及相关待遇问题,完善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相关管理条款。

六、组织开展相关配套活动情况

项目部组织班组长开展项目日常,参加周检、月检、专项检查等方式深入施工现场,定期检查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班组长履职行为、履职记录、工作成效、成品质量效果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制度不落实、履职不到位、不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等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对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落实取得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不断完善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提高安全质量管控水平。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班组长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中铁股份公司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工作,完善安全质量自控体系,夯实安全质量管理基础,加强项目作业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 班组长是直接控制作业面施工质量的责任人,通过明确关键工序班组长及其质安全量责任,规范项目管理,将安全、技术、质量、作业标准落实到作业层,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序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项目部全部作业班组,协作队伍(劳务分包队伍)班组工经部需与之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

第二章 班组长的产生

第四条 班组长的产生根据项目部计划任务,结合分项工程任务划分,由各工区推荐符合条件的班组长人员,项目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经项目部聘任产生。

第五条 班组长任职条件

(一)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生产组织能力和管理经验,且对现场管理专一,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管理能力。

(三)处理问题果断,有较强的安全、质量意识。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安全、质量操作规程和项目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 班组长的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班组长应履行的职责

(一)接受现场管理人员安全、质量指令,认真执行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对工序作业过程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熟悉工艺流程,掌握工序质量关键控制点和工艺标准,按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书及施工测量放样结果组织施工。对技术交底资料或测量结果有疑问时,及时向技术人员反映。

(三)坚持施工程序,开展班组自检,上道工序不合格不承接,本道工序不合格不出手。

(四)接受技术、质检人员的检查指导,为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条件和数据,对技术和质检人员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五)如实向上级报告施工中出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和安全、质量事故,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六)落实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保护措施。

第七条 班组长享有的权利

(一)对本班组管理的安全有协调指挥权,工程质量有监督考核权。

(二)在进行班组管理时对本班组工人有奖罚权。

(三)在生产过程中,有严重安全危险情况时,有下令停工的命令,组织人员撤离现场,调动人员处理隐患。

(四)当施工技术交底与现场不符合,不能保证施工生产,影响施工质量时,有权向技术管理部门和生产经理反映。

(五)当施工技术交底或作业指导书下达不及时时,有权提出批评和向上级领导反映。

(六)现场管理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违背道德观念时,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七)对现场管理人员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过程中严重失职和违章指挥的,有权提出批评或直接向主管安全质量的部门及领导反映。

第四章 班组长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班组长实行项目部、工区两级管理,班组长经工区推荐,经项目部考察确认符合要求后,审批建立档案备案,再通过项目部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颁发上岗证。对聘用的工班长不得随意撤换,确因不能胜任班组长工作需撤换时,工区应以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经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和领导核实同意后方可更换人选。

第九条 为提升现场班组长的管理,由项目部总工牵头编制施工技术及质量标准化管理作业手册;由安全总监牵头安全管理及操作标准化培训资料。对班组长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机电管理和技术规范(技

术交底)。

第十条 项目部办公室做好班组长的建档工作,要及时准确收集、掌握、整理班组长在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机电管理、组织管理、个人出勤、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资料,详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要大力支持班组长的工作,及时向班组长传达工作指示和要求。班组长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上,定期召开班组会议。

第十二条 项目部要从思想认识上、工作作风上重视安全质量管理的理念,对不支持班组长工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项目部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严重的给予撤职。

第十三条 班组长在工区现场管理人员的领导下工作,处理好与其它班组长、工人、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的合作与协调关系,自觉遵纪守法。对违章违纪,不履行职责,胡搅蛮缠,不尊重现场管理人员、领导,或在工人中造成极坏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处分。

第十四条 班组长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至少两次的班组会议,传达工区有关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通报班组安全、质量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查找问题和不足,对项目部提出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五章 班组长的考核评比及奖罚

第十五条 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工程质量:操作规范,质量达到要求,无质量事故。

(二)施工安全:临时用电、机械设备、人身和劳动防护按规章执行。

(三)文明施工:材料、设备摆放整齐,现场整洁,(四)工作态度: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尊重现场监理和管理人员,遵守工区各种规章制度,能力强,业务熟练等。

(五)完成任务:计划的施工生产任务和临时性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班组长安全质量考评办法

(一)班组长的考评由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明确标准,制定指标。

(二)对班组长的考核评比采用量化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权重为安全25分,质量25分,计划完成情况25日,文明施工15,工作态度10分。

(三)各量化考核指标责任部门分工,安全和文明施工主责考核部门为安质部,质量和计划完成主责部门为工程部,工作态度考核主责为工区(综合考核),各主责部门制订相对应的量化考核评分制度。

(四)班组长实行每月考核一次,由主责部门考评后次月1日前汇总到办公室。

第十七条 班组长考评奖罚措施

(一)班组长实行风险抵押金制,每月初班组长交风险抵押金500元,考评得分高于85分进行1倍奖励;70至84分返还抵押金,但不奖励;低于70分扣除风险抵押金。

(二)班组长考评实行优奖劣罚制,项目部每月考评排名前二名的班组长给予额外800元和500元的奖励,排名末尾一名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个月排名最后一名其解聘班组长岗位职务。

第六章 附则

钢筋班组班组质量责任书 第7篇

工程质量责任书

中建五局沈阳阳光100高尔夫公馆项目经理部

施工班组负责人:

年月日

钢筋工程

工程质量责任书

甲方:中建五局沈阳阳光100高尔夫公馆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邵阳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钢筋班组(以下简称乙方)

本项目部为中建五局沈阳阳光100高尔夫公馆项目,为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强化质量管理,进一步落实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使本工程项目达到创优目标,结合本项目特点,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工程质量目标

1、柱墙、梁板绑扎规范,横平竖直,间距均匀,长短一致。

2、对墙柱定位所使用梯子筋、双F卡、柱定位框等在现场使用情况进行落

3、不得违背红线管理规定

4、打造钢筋工艺亮点,能够满足公司标准化观摩会要求

5、创沈阳市优质结构。

6、每层样板板引路,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二、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查验乙方相关,质检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施工技术交底。

3、甲方应协助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培训。

4、甲方应检查乙方的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制止各种影响施工质量作业现象的发生,并有权则令其停工整改。

5、甲方定期对乙方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审,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质量事故隐患。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法》、《产品质量法》有关政策、法规、施工规范及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质量、技术管理办法。

2、乙方必须对工程质量工作有高度的认识和重视,必须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经常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做到按规范操作施工。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班组负责人必须对重点工序、关键工序进行跟班作业。

4、乙方在施工作业中要服从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的安排,要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参数要求。若有违章行为,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5、乙方要坚持质量工作四大检查制度,质量坚持“三工序”制。即检查上道工序质量,保证本道工序质量,创造或提供下道工序的质量条件

6、乙方在钢筋工程施工中不得违反红线管理规定。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钢筋下料加工质量必须达到标准要求,并及时报项目施工员及监理检查。钢筋直螺纹连接必须及时报项目施工员和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现场使用。钢筋使用电渣压力焊连接时,必须保证钢筋上下轴线重合,不得出现偏心、弯折、烧伤等焊接缺陷。钢筋绑扎质量必须符合技术交底内容,严格控制钢筋位置、绑扎顺序、保护层厚度正确。

后浇带钢筋质量必须达到如下几点要求:

①确保板的钢筋保护层厚度要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15mm)。

②确保板的钢筋间距要准确、均匀。板筋在每跨内分别由梁边5cm开始向板中排布,板两侧同时划线。

③后浇带必须顺直。

④后浇带要平行、要等宽。

⑤后浇带的断面要垂直。

⑥确保板筋的上下层钢筋对齐。

8、乙方钢筋在加工完成后、绑扎完成后、浇筑混凝土时必须进行成品保护。

9、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安全文明施工,严禁在施工现场打闹。

三、受罚条件与罚款

①本工程达不到技术交底规定的质量等级,未能实现质量目标,该项工程不予计量,并追究相应责任。

②本项目因工程质量受到业主的通报批评,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失,该项工程不予计量并罚款2000~3000元。

③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承担一切损失,无条件返工,并罚款1000元。

④施工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时,除返工费用自理外,并罚款200~500元。当上述受罚条件相重复时,罚款金额不累计计算只取大数金额。罚款由公司财务部门从受罚班组当月计量款中扣除。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责任书签字之日起生效。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班组长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8篇

一个好的电气工程师首先要有全面的专业知识, 不仅要掌握强电各系统的内容及施工规范, 还要有丰富的弱电各系统的知识和经验;同时, 还必须熟悉各种有关的设计规范、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及“非正式”的规定等, 这些比施工规范要多得多, 而且涉及面广, 更新快。而且近几年兴起的建筑智能化设计, 尚无全面的国家级规范和标准, 仅有个别子系统的规范和一些地方规范, 目前来看, 可以把这些地方规范作为设计的参考。

要及时跟上建筑智能化的发展, 掌握各系统的技术状况, 哪些是成熟的、可应用于工程中。智能建筑是一项综合的、系统的工程, 而且在技术和应用上发展很快, 投资比例不断提高, 电气工程师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掌握发展动态以充实自己, 深入了解和掌握各种建筑智能化系统和产品的技术性能、工程业绩 (包括成功和不成功的案例) 、投资情况、投入使用后的效果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 与时俱进。

电气工程的质量控制

工程的质量是几代人的事, 工程建设不同于科学实验, 不能有失败, 不能拿工程做“实验”。电气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建筑物功能是否正常运行, 影响该建筑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一)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电气工程师不能只停留在按图施工的水平, 要全面熟悉设计图纸, 努力并善于发现图纸中的不足, 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对业主而言是维护其利益, 对自己也是提高。

好的工程质量是由高素质高水平的施工人员完成的, 这就要求施工前要对施工队伍及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并调整好技工和普工的比例。要对技工进行持证上岗, 但也不能偏信证件, 因为现在假证存在较多, 主要还要看实际操作水平。

对施工班组及人员进行工程的总体技术交底, 由于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 还要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分阶段进行交底。明确现行实用的规范及操作规程和顺序。对工程所需的资料表格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标准做到心中有数。对工程中所有的材料、设备进行考查和确认, 为下一步工作创造条件。

根据业主及土建工程的总体进度编制电气工程进度计划、人员计划、机具计划并组织落实, 工程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及补充。

(二)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施工中必须根据已会审后的电气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 按照国家现行的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文件, 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方案) 进行。施工中若发现图纸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处理, 不允许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设计。要求严格坚持执行和落实“三检”制, 关键部位, 实施旁站监理。

严格推行规范化操作程序, 编制符合规范、工艺标准、可操作的质量控制程序。平时注意及时收集和整理资料, 特别是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及隐蔽签证。未经有关人员在隐蔽验收表上签字, 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防止监督流于形式。记录好施工日志。

主体施工阶段

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严把电气管材、线盒的质量关, 将不合格材料拒之于工程之外。如镀锌钢管的壁厚, 厚管不小于2.5mm, 薄管不小于1.5mm, 镀锌层应完好, PVC管应采用中型以上, 一般采用重型管, 必须是阻燃型。每次进材料都应填报审表, 经监理审查同意后方能用于工程。为不影响结构、保证保护层厚度, 预埋电线管不能敷设在钢筋的外侧, 管路在同一处交叉不能超过三条, 线管不能并排绑扎在一起。管与管、管与盒连接应牢固、紧密, 要防止堵塞, 绑扎必须牢固。住宅部分的墙体上一般均有开关和插座, 墙体定位必须准确。强弱电的线盒间距符合要求。

现在工程设计大多采用阻燃PVC管暗敷, 许多情况下往往只注意线管、线盒的审查而忽视了一个小的细节-连接用的胶水。事实上如果胶水不合格, 即使再好的材料、再严格的工艺要求也保证不了连接的质量, 连接不牢, 导致砼振捣时接头脱落。所以要特别注意胶水的质量, 最好选用与线管同一品牌的胶水, 一般都能符合要求。浇注砼时, 要求每台输送泵都有电工跟班, 及时处理被压坏的线管、线盒。

均压环、避雷带、防雷引下线等对建筑的安全非常重要, 是否漏焊, 焊接长度及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每处都要仔细检查, 特别是结构转换层, 由于柱子主筋调整, 防雷引下线容易错焊、漏焊, 所以电气工程师要提醒施工人员引起重视, 这也是监理检查内容的重点, 必须认真检查, 确保工程质量。

摘要:一个好的电气工程师首先要有全面的专业知识, 不仅要掌握强电各系统的内容及施工规范, 还要有丰富的弱电各系统的知识和经验;同时, 还必须熟悉各种有关的设计规范、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及“非正式”的规定等。

关键词:电气工程师,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张凤珊:《电气控制及可编程序控制器》,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3年。

班组长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9篇

由于近几年来商品房销售的火爆,商品房质量问题不断涌现,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质量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商品房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经济地位上相差悬殊,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就显得非常弱势。上述案例集中体现了我国商品房交易中购房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和商品房质量纠纷问题。

关于购房人权益保护问题的讨论,已不是新鲜话题,许多专家学者也都发表过很多关于商品房购房人合法权益应受到重视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保护的文章,本文仅就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加以分析,以期给读者关于这方面问题的些许启示。虽然有关商品房立法较多,但是立法的层次较低,大多为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并且不同地方法规对商品房质量规定的标准并不相同,各个地方的规定也不成体系,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不同的主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业主也不知道去哪个主管部门反映问题。比如上述案例中楼道的公共区域供暖管道堵塞问题,业主已缴纳物业费,取暖费,公共维修基金,出现室内暖气不热的情况时,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热力公司和装修公司都不负责处理这一问题。所以,房屋质量纠纷问题有时候不是无法可依而是相关法规之间没有明确各个主管部门的责任承担,出现问题后必将相互推诿扯皮。

商品房质量问题是商品房买卖中的核心问题,商品房开发商应当有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要是主体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商品房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对商品房特性的基本要求及满足程度,具体包括房屋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周边环境保护等方面,近年来,在有关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投诉方面,反映的质量问题主要有地基下沉,漏渗水,墙体裂缝,偷工减料,材质低劣,管线铺设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大体包括两大类: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和房屋质量。其中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电器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安装工程。对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如下:1、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2、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所以,根据以上规定业主聘请专业人员检查室内暖气管道并撬开室内地砖并修复的费用、业主为此事的误工费、由于暖气片不热室内温度过低致使业主家孩子重度感冒引起肺炎的医疗费用都应有责任方开发商承担。

上述案例中开发商在收房通知中明确如果业主没有在指定的时间验收房屋接受钥匙,视作房屋已交付给业主,而按照《××市房屋质量保证书》中规定房屋的交付是业主验房完毕并收到房屋钥匙为房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点的。而在问题出现后,物业服务公司代替开发商辩称房屋质量保修期从开发商规定的2012年10月18日起算而不是从业主收到房屋钥匙的2013年9月3日起算,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年。”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案例中业主房屋并没有超过保修期。案例中的业主已经缴纳了公共维修基金,公共区域暖气管道堵塞应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修复,不存在公共区域管道设施的产权归属业主个人也适用房屋保修期限的规定之说。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业主是物业小区的主人,物业公司的职责是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其管理权源于业主的授权,因此,物业公司没有凌驾于业主之上的任何特权,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又存在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大多数物业公司或业主对上述问题认识不清,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不但没有把业主视为小区的主人,反而替开发商和自身推卸责任,误导业主,而业主由于没有认清与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让物业公司逃避责任延长了维修时间。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房屋,是各个部位都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并在合同中承诺业主室内暖气是经过专业检测且在2012年采暖季的检查中没有任何问题。由此,开发商已经构成违约,不但应当返还业主2012年度采暖季缴纳的采暖费而且应当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业主的房屋聘请了专业的装修公司装修,室内的水电改造已完成,暖气管道的位置没有改动,但是物业公司对业已装修过的房屋不管管道有没有改动都不再承担保修责任,并且拒不承认业主室外的公共区域地下铺设的管道有堵塞嫌疑,业主在聘请专业的暖气管道疏通人员排除室内有堵塞问题后,检查出是由于室外原施工方在铺设管道的时候堵塞,完全是由于施工方的过错造成的,但是开发商拒绝赔偿业主聘请专业人员检查室内管道所支出的费用,由于检查埋在地下的管道是否堵塞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所需要的费用也相对较高。根据过错规则原则,如果是室内管道堵塞是装修公司的责任,业主自然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商品房不同于其他商品,它的结构复杂,质量问题往往是在业主入住之后才能发现。可业主一般在买房后先进行装修,如果装修完成后,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只能通过破坏房屋的装修才能维修,被破坏的装修以及重新恢复装修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本文认为由于开发商单方造成的质量问题,如果让毫无过错的业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显然有失公平,所以有出卖人承担才公平合理,这样也可以对开发商起到警示作用,增加其对房屋质量问题的重视,房屋由于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后,应该积极配合业主解决问题而不是推卸责任拖延时间。

本文认为开发商赔偿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而支出的费用应当包括:因房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和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应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赔偿;因房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和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的财产数额赔偿,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这里涉及到房屋买受人是否可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的问题。首先,确定商品房买受人是否受《消法》的保护,应当确定商品房是不是商品,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说明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因此商品房也不是产品,进而房屋买受人不适用《消法》,在《产品质量法》中把建设工程排除在外是合理的,商品和建设工程在法律的定性上实际是两个概念,商品房是对房屋购买人和开发商房屋买卖关系而言的,是买卖合同的标的,当然是商品。而建设工程的开发商和承包商之间关于承包合同而言的,是承包合同的标的,此标的没有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如果此时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找承包商索赔,就不适用《消法》,这时的开发商或承包商都不是消费者,但是一旦房屋卖于购房者,就成为商品房,商品房进入流通领域就成为商品。既然商品房属于商品,那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消费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寻求救济,由于商品房有其自身的属性,消费者在举证商品房质量问题时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或是证据获取成本过高影响其权利的行使,因此江平教授提出依照《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比照医疗事故的举证,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的建议。

既然商品房的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那么其应当明确知悉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安全权,即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标准,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维修,更换,退房等。总之,商品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消费者知情权方面,房屋买受人应当知悉与其购买的房屋相关的信息,不光包括房屋产权、面积、开发商资质等写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条款,还应包括房屋隐蔽工程的情况,电路的位置和走向,水管的位置和走向,暖气管线的铺设和位置以及如果这些隐蔽工程一旦出现问题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确保买受人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负责修复的部门;买卖商品房过程中的公平交易权方面,商品房消费者有权获得与开发商宣传相符的房屋,开发商在房屋预售过程中的任何不实夸大宣传都应受到相应的制裁,避免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保证交付的房屋没有质量和权利上的瑕疵。

上述案例中开发商以收房通知中“视为业主已经收房”的条款作为房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点,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其优点体现在简化交易流程,缩短了交易时间,相对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省了一定的交易成本,故被房地产开发商大量运用,但是因为未与对方协商,故往往可能存在陷阱,误导购房者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从维护交易公平、保护弱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是很有必要的,这些限制包括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说明提示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重点说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显然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另外,提供格式合同的开发商应当有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可见,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责任承担方面是倾向于保护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

班组长工程质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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