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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缺失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51

标准的缺失范文(精选6篇)

标准的缺失 第1篇

档案作为孕育和展现人类记忆和文明遗产的承载体, 其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步伐正在逐步加快, 档案信息内容和载体形式的日趋多样已成为现代档案形成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传统意义上的档案保护由于其技术手段和覆盖范围的局限显然已难以满足数字信息环境下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 为此, 在把握当前时代背景和档案工作特点的基础上, 认清现有档案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遗漏和不足对于加强新形势下的档案保护工作, 切实保证档案信息和载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档案保护标准制定现状

目前, 档案保护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自《档案法》颁布以来,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等档案保护行业标准陆续出台, 为档案保护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但纵观各标准的相关内容和层次结构, 再结合保护部门的工作实际, 可以看出许多标准尚不健全, 如关于光盘、U盘等新兴档案载体的保管规范、档案利用时有关环境控制和保密设置的规程以及私人档案、口述档案等涉及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等。这些都是指导和规范实际工作所需的条款规章, 若不加快此类标准的制定, 及时弥补现行标准的空缺, 现今“各行其政”的局面将严重阻碍档案保护工作地健康均衡发展。同时, 现有各类规范尚有不甚适用之处。制定标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实际工作, 而在我国现有的保护行业标准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实用之处:第一, 笔者曾将我国档案保护的相关标准与美国进行对比, 美国的标准中条款较细, 数据较多, 对数据的控制比较精确;而相比之下, 我国的标准较为笼统, “约”、“不少于”、“尽量”等字眼出现频率较高, 让实际操作人员难以把握, 很容易造成各地区之间的不协调。第二, 我国各标准之间相对割裂, 较为分散。例如, 有关标准仅注重保护的要求, 却没有考虑到档案利用时的便利, 造成整个标准体系不一致, 为实际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第三, 现有某些标准中的规定与实际工作不适应。例如, 《档案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 档案库房“应建在便于利用, 交通方便, 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 而在实际中很难找到适合之所, 并且交通便利带来的较大车流量会引起严重大气污染和风尘等, 将对档案造成较大伤害。这些适用性较差的标准条目很值得保护工作者思考和注意, 也有必要对此进行相应的研究和改进。

二、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档案保护标准体系的完善工作

1. 明确影响标准制定的因素。

在制定标准时要考虑的因素有档案的重要性程度、单位的实际财力、国家的支持程度、档案的重要程度等。其中, 档案的重要程度是我们对待档案保护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每种重要程度有不同的保护级别, 越是重要的就必须给予越高的保护等级。要力求客观地、科学地甄别档案的重要程度。因此, 在单位的财力确实不足而档案又确实重要的情况下, 国家必须拨出一定的资金并责成形成档案的单位或保管档案的档案馆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2. 明确标准的制定部门。

国家档案局及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档案馆 (室) 是制定相关标准的部门。国家档案局必须统抓标准制定的组织、落实等工作, 并形成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档案保护标准的框架, 逐级、逐个档案馆 (室) 制定其不违背国家宏观标准精神的、相应的、具体的档案保护标准, 从而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标准体系, 并赋予标准法定的权威性。

3. 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标准。

其一, 永久保存的文件的载体材料的耐久性要求、等级、价格、购置量、使用方式等以及定期保存的文件的载体材料的耐久性要求、等级、价格、购置量、使用方式等。其二, 永久保存的文件的记录材料的耐久性要求、等级、价格、购置量、使用方式等以及定期保存的文件的记录材料的耐久性要求、等级、价格、购置量、使用方式等。其三, 永久保存的文件在流动过程中的保护措施, 如及早制作副本传阅以保护原件、只允许可知悉范围的人传阅等以及定期保存的文件在流动过程中的保护措施等。

三、按照标准, 加强档案保护方面的业务指导

在标准制定后, 要重点做好对有关部门的档案保护方面的业务指导工作, 如是否按规定使用了有利于档案保护的载体材料和记录材料, 是否在文件运行中注意了对文件的完好保护等。要避免向领导提出该如何保护档案, 该为档案保护做些什么, 这些问题是领导本应该考虑并考虑好的, 如果这样提出是越权的做法, 是角色的错位现象, 很容易导致彼此间的不和谐。但是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有违反档案保护的做法, 制定的标准有不妥之处以及发现了其他的问题, 应该及时向领导反馈。各级各类档案馆 (室) 的领导则必须以标准为依据, 规划自己的工作, 档案保护所需的各种材料、设备都要布置购置任务, 档案保护工作具体如何开展要有工作安排, 听取管理员针对有关问题的反馈意见, 并以此作为修订完善自己的领导工作计划、措施和步骤等的参考。

四、做好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

常规的档案安全防护和治理保护工作是保护档案举措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作为领导一要明确档案保护的实施细则, 如需添置的档案保护设备名称、价格、添置时间等;需要更新的档案保护设备的名称、价格、更新时间等;需要修补的档案范围、采用的修补技术、动用的人员、投入的资金、达到的标准等;对已到销毁期的档案应进行重新鉴定, 对保护等级有所调整的档案要相应调整具体的保护措施等;永久保存的文件的保安设施的要求及定期保存的文件的保安设施的要求等;永久保存的文件在使用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及定期保存的文件在使用过程中的要求等并反思完善前控制阶段的标准内容。二要时常以标准为依据督促检查档案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该给予人、财、物的支持的就必须及时到位, 而不能心中无数, 从不过问。

参考文献

[1].冯惠玲.张缉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莫让标准的缺失令爱心遇冷 第2篇

狗肉能吃吗?狗能被贩卖吗?狗肉产业链该如何规范?执法依据在哪里?动物保护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完善明确的法律法规,让执法者有法可依,也给全社会一个明确的交代,对这场涉及各种矛盾的争议给出一个大多数人能接受的回答。

在拦车救狗事件一次次成为话题后,民间的动物救援行动显然越来越失去法律和社会舆论的认可和支持。几乎每一次诉诸报端的志愿者救狗事件,都会透露这样的信息:报警无效,甚至还会遭到嘲笑或者奚落。比如,有爱狗人士每年花费几十万元救助流浪狗,就会被人反问:“为什么不将这些钱用来帮助贫困山区的儿童?”

到底如何才是动物救援的良性发展之路?

如今,越来越多热爱动物的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帮助、解救受虐动物。他们呼吁提高动物福利,甚至开始关注动物同为生命主体的权利。但我国尚未出台真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对动物的保护也多集中在野生或珍稀、濒危动物上。

可以说,这一领域法律标准的缺失直接造成了这一起起民间救狗事件,当事各方各执一词、行为混乱且对错无从考据、无从判断。而在动物检疫、食品安全、货物运输等问题上均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志愿者的强行干涉手段往往会导致动物保护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至于对给予动物何种福利待遇、动物是否应脱离为人所利用的“物”的性质等深层问题,更是有必要以法律引领社会从文化、道德、价值观层面取得共识。

我国公开审判标准的缺失及其完善 第3篇

一、公开审判标准的构建动因

公开审判应当制定一个什么样的最低标准, 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如何认识公开审判制度的本质和目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 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 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 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 但对刑事判决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 除非少年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可有婚姻争端对儿童的监护问题。”由此可见, 虽然最初的公开审判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对社会公众公开即公开审理而言, 但现在公开审判的内涵已经更为丰富了, 公开审理只是公开审判的一部分, 其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开, 而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庭审过程也必须要对当事人公开;所谓的不公开仅仅是指案件的审理不向社会公众公开, 即不允许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 也就是说公开审判只有程度的区分, 而不存在不遵守公开审判制度的情况。

然而实践中, 公开审判的标准是模糊乃至缺失的。笔者认为必须有一个公开审判制度的最低标准, 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以何种方式公开、公开哪些内容以及公开到何种程度的一个最低标准:当人民法院审判达到了这样一个标准, 即可认定人民法院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而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 就说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违反了公开审判制度。一般说来, 现代的公开审判包括两方面:第一是对当事人公开, 第二是对社会公开。因此, 公开审判的标准也必须从对当事人公开和对社会公开两个方面来划定。

二、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标准和规则

一般认为, 对当事人的公开是公开审判最基本的要求, 是我国当前审判能够做到且必须做到的最低要求。然而事实上, 人们更多的是关注审判对社会的公开, 即是不是公开审理, 是不是允许群众旁听, 是不是允许媒体采访报道。人民法院甚至更多地关注公开开庭率, 这只是狭隘的公开审判, 并不能完全实现公开审判的目的。审判公开首先是宪法性权利, 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 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如果连对当事人的公开——这最低的标准都达不到, 对社会公开就更无法实现了, 即使表面实现了, 那也只是形式的公开, 是“走过场”, 根本达不到公开审判的目的。

对当事人公开最重要的标准和规则就是庭审过程必须向当事人公开, 即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当庭认证,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禁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任何形式的单方面接触。对当事人公开是人民法院审理所有案件都应当遵守的, 即使是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也只是不对社会公开审理, 而仍然必须对当事人公开。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 更多地强调了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公开。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案件庭审过程必须向当事人公开, 即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当庭认证, 这是公开审判制度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对当事人都不公开, 那这样的审判就不能视为是现代司法活动, 与过去的秘密审判没有什么区别了。

对当事人公开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和规则是裁判文书的说理, 要让裁判文书具有说服力, 即通过裁判文书的内容使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 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 其中文书说理就是讲道理, 让当事人通过文书说理明白输赢, 辨明是非。 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 既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 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因此, 要求裁判文书必须把判决理由讲充分, 同时一份正常的合格的裁判文书, 还应当将诉讼活动的基本过程反映出来。

裁判文书首先要做到的是判决理由必须讲充分。判决理由是裁判文书的核心和精华所在, 只有把判决理由讲清楚才能称之为是合格的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需主要说明的是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及判决结果这几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只讲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判决理由还不够, 还更需要对裁判文书中不予认定的事实、证据说明理由。这部分论证越充分、说理越透彻, 就越能令人信服, 从而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这样的判决才能更具说服力、公信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许多审判人员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学功底, 对判决结果不能作出令当事人信服的解释, 不能对裁判文书所认定的证据、事实说明理由, 更不对不予认定的证据、事实说明理由, 只简单地说明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的法律条文, 而没有对其进行充分的论证。这种判决理由不公开往往使当事人既不明白自己赢在何处, 更不服自己败在哪个地方, 进而容易导致当事人怀疑法院审理是否公正。所以说, 目前关于裁判文书的问题集中反映在判决书的说理上, 必须解决判决书不说理、不会说理, 只有一个生硬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样式要求, 包含裁判文书的必备要素, 并按照繁简得当、易于理解的要求, 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 做到说理公开。”这个规定虽仍显简单, 但如果能够真正贯彻实施的话, 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的质量将会有大幅度的提高。

三、审判对社会公开的标准和规则

1.保障社会公众 (普通公民) 的旁听自由

保障社会公众的旁听自由, 不仅仅是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判决宣告, 更主要的是为公民旁听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关于这一点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只规定了一点即旁听公告, 其内容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仅是进行了再次确认并没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这样的规定显然过于简单, 如应在什么地方公告, 公告多长时间, 都没有考虑到, 忽视了公告效果的实现。特别是实践中人民法院随意变更开庭时间, 只会通知当事人, 根本不会再次公告, 所谓的公告成为了一纸空文。事实上我国很多地方法院甚至于根本就没有开庭公告, 或者即使有也是在法院内部, 是普通公众看不到的。 因此, 要保障公众的旁听自由, 就必须规范开庭公告, 建立一个公告的确定规则, 如关于公告场所, 至少是在法院外部, 还可以是设置专门的公告场所, 或者在报纸上公告, 当然还可以是几种方式的结合, 总之要使公告的发布能够达到让公众知悉的效果。此外, 对于公告内容的变更如开庭时间、地点变更应再次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使公告具有真实的效力而不是成为空文, 能够让公众根据公告而切实地享有旁听的自由。

保障公众的旁听自由, 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开庭场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 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巡回审理案件, 有固定审判场所的, 庭审活动应当在该固定审判场所进行;尚无固定审判场所的, 可根据实际条件选择适当的场所。但司法实践中在法庭之外开庭审理的现象非常普遍, 有的在办公室开庭, 有的在看守所随便找间屋子开庭。在这种情况下, 公众要么不知道开庭地点, 要么开庭地点是公众无法到达或很难到达的, 这就使公众的旁听根本无法实现。事实上大多数国家都明确规定, 公开审判必须在审判法庭进行, 而不能在其他场所进行。其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方便公众旁听和社会监督, 同时不在审判庭审理案件的话, 也很难体现法律的尊严, 如当事人较多时, 就分不出审判区、当事人席位和旁听座位, 将本应是庄严的审判变成了“座谈会”。

还应当注意的是, 公民旁听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这也只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部分。是否旁听是公民的自由, 如果公民自动放弃旁听的权利, 人民法院不可能强迫公民进入法庭去旁听审判活动。因此, 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都是在没有社会公众旁听的条件下进行审理的, 这种情况不能轻易否认为该案件是未经过公开审理的。公民是否旁听法庭审理与是否公开审判并非是一个完全等价的关系, 即使没有公民旁听, 也不能理所当然地就认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违反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的关键是人民法院是否给公众提供了足够便利, 如是否有合法的开庭公告、是否是合理的开庭地点、有没有对公民的旁听权进行非法剥夺或限制。因此只要人民法院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即使没有公民去法庭旁听, 也不能因此否定审判活动的公开性。

2.保障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自由

对社会公开的标准和规则的另一方面就是要保障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自由。对社会的公开是从公众的旁听自由开始的, 但不管是从公众旁听的积极性还是法庭的旁听容量来讲, 旁听的人数都是很少的, 公众对审理活动的了解大多还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 因此保障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是对社会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新闻媒体的报道并不绝对是好事, 在我国缺乏对新闻媒体与司法审判协调的法律规范下, 新闻监督不当或者失度, 也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如新闻“干预”“新闻审判”等新闻侵权行为, 都会导致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

但是绝对不能因噎废食, 去过度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 我国应当加强关于新闻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审判的立法来保障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就目前而言, 保障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 首先就是开庭公告, 开庭信息的获取是新闻媒体报道自由的前提。关于开庭公告前文已经进行了探讨, 这里不再重复。其次, 就是不得随意加以限制, 尽量保障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 确因案件情况不适宜报道的应有正当程序。笔者认为对于法律规定的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允许新闻媒体报道, 对于确实不应当公开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而不仅仅是在庭审时说明理由, 对这种裁定不服, 应当有法律救济手段, 这样才能充分保障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

参考文献

[1]刘宇晖.审判公开的实践成就与价值反思[J].保定学院学报, 2014 (5) .

[2]白泉民.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及其实现路径[N].人民法院报, 2015-4-8.

行业标准缺失阻碍肉鸽产业发展 第4篇

历史悠久 规模不大

肉鸽的养殖在我国有上千年历史,100年前,就已经出现了肉鸽的大规模养殖。当代的肉鸽养殖兴起于改革开放后。肉鸽的养殖主要集中在广东地区,据广东省肉鸽行业协会会长陈益填估计,目前,全国肉鸽年出栏约5亿只,广东由于气温适合肉鸽生长,一省就贡献了接近一半的量,有2.3亿~2.5亿只,其中种鸽存栏约1500万对。

肉鸽的消费目前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和江浙沪一带,其中后者的消费量占较大比例。在消费形式上,两者存在较大的区别。“由于广东人喜欢鲜、活,肉鸽(乳鸽)大部分被供应到酒店、饭店等场所‘煲靓汤’;而江浙地区的冷鲜肉鸽(乳鸽)已经在各大超市的货柜上出售,被白领们拿回去用更快捷的方式‘补身体’。”温氏集团稔村分公司经理张汉辉介绍,谋求多元化发展的温氏集团近两年也开始关注养鸽业,不过“目前还处在试验阶段”。

与普通的鸡、鸭等家禽相比,肉鸽(乳鸽)更像一种奢侈品,这不仅体现在消费上,还体现在养殖上。广东省肉鸽行业协会秘书长区卫民告诉笔者,养鸽本身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加上鸽笼、建筑等费用,一对种鸽的投入要250元。而一般规模化养殖的肉鸽场,其种鸽存栏都在1万对以上,也就是说,整个养殖场成本至少250万元。

“相比鸡、鸭等禽类,肉鸽养殖占农产品的比例还很小。”肇庆市贝来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老板梁光谊关注肉鸽业多年,他感慨大众对肉鸽产业的关注很少,“绿色通道免费通行的品种连鹌鹑都有,就是没有肉鸽”!

亟待出台行业标准

虽然农业部今年正式把肉鸽列为四大家禽(鸡、鸭、鹅、鸽)之一,但至今肉鸽行业并未形成统一的饲养和管理标准。

“肉鸽目前并没有营养标准。”梁光谊指出,目前种鸽所用的饲料有一部分由广东为数不多的几家饲料企业生产,另外一部分是由养殖户自行配置,不仅饲料厂的营养标准不一样,各个养殖户也并不清楚肉鸽饲养的具体标准,而是完全按照经验和感觉来配制。

近几年,由于气候变暖等因素,鸽病也更加复杂起来,一旦出现降温天气,鸽群就会出现强烈的应激,甚至大规模地发生疾病,梁光谊对“去年一共降了18次温”印象颇深。而目前针对肉鸽疾病的药物相对较少,养殖户更多依赖一些民间的养鸽高手和中医专家。

据区卫民介绍,目前,肉鸽对鸽瘟病毒的带毒率已经接近90%,几乎所有的种鸽场都要接种疫苗来预防鸽瘟,这种病具有传染性,一旦感染致死率将达到80%。然而,就连鸽瘟(鸽新城疫)疫苗,也都是用鸡的毒株来生产的。

而针对肉鸽的专业营养添加剂就更少了。以维生素为例,世界巨头帝斯曼、巴斯夫、安迪苏等并没有针对肉鸽的多维产品,仅有一家生产企业罗固舒有专业的鸽用维生素。

在从业人员方面,大部分肉鸽的饲养员都是普通农民,缺乏专业的饲养技术,国内农业院校中,从事肉鸽研究的专家更是寥寥无几。

育种缺陷影响产业扩大

肉鸽(乳鸽)从孵出到上市全部由种鸽提供的鸽乳来饲喂,相比其他食品有更高的安全性。不仅如此,肉鸽(乳鸽)的氨基酸含量丰富,作为一种滋补品,按理说应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种种原因,肉鸽离真正的产业化还有相当的距离。

“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难以形成商品代”,区卫民分析,目前,多数规模养鸽场采用自繁自养的方式繁育肉鸽,各个养鸽场的品种有差异,套用到养猪上面来说,目前大多数商品肉鸽(乳鸽)是父母代的产品,并没有像猪形成“三元杂”这样的商品系。“养户自繁自养会出现性状退化的现象,因此鸽场要不断补充新的种鸽。”区卫民告诉笔者。

规模的扩大对鸽场来说未必是好事,一方面,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商品代肉鸽(乳鸽)20天左右就要上市,能否一下子将这些肉鸽卖出去也是很大的一个问题。梁光谊指出,目前酒店、菜市场等订单存在不稳定性,一旦发生变化,对肉鸽场打击很大。

标准的缺失 第5篇

一、语文学科“有效教学”缺失的基本表征

1.“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语文教学内容选择的功利性。在实际的语文教学中, 语文教学内容选择的“潜规则”是:考什么, 就教什么;不考, 就不教。在这样的逻辑预设下, 实际的语文教学将会丢却很多东西。譬如, 作为语文课程基本形态之一的口语交际教学 (以前教学大纲称之为“听说教学”) , 其目的是为了培养与提升学生口语交际的能力和素养, 但是因为考试不考口语交际, 所以, 即使语文课程标准中有明确的口语交际教学的要求、语文教材中有明确的口语交际教学的内容, 但实际教学中口语交际教学几乎无人顾及, 因而, 学生口语交际能力与素养的培养与提升也就无从谈起。无疑, 遵循着“考什么, 就教什么;不考, 就不教”的教学逻辑, 新课程所倡导的“全面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的理念必将落空。第二, 语文教学评价的功利性。当前语文教学评价以闭卷考试为绝对“正宗”, 这种评价手段所能看到的仅仅是功利性的分数, 学生的学习过程、方法乃至情感、态度、价值观等等都是无法呈现与反馈的。因为在语文教师的眼里, “分数”是最能说明问题的, 因此, 新课程倡导的旨在全面诊断与反馈学生发展的“档案袋评价”方式, 对于一线语文教师而言, 事实上仅仅是一个美丽的“概念”而已。

2.“形式主义”

“形式主义”集中表现在:新课程理念向教学实践转化过程中的形式化倾向, 这种倾向几乎波及到语文教学的方方面面。譬如, 教学目标的设置, 新课程提出“三维目标” (即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的设计理念, 在实际语文教学设计中, 许多语文教师不管什么样的课程形态、也不问什么样的文本样式, 一律按“三维目标”来设计, 依葫芦画瓢。就连一些实用性文章的教学, 也要想方设法搞个“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目标。再如对话教学的理念, 新课程提出语文教学应在师生平等对话中进行, 旨在强调学生是学习语文的主人, 教师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但在实际的教学中, 许多语文教师滥用“对话”, 不管什么问题, 总要搞个生生对话、师生对话, 使对话教学理念演变成简单的、程式化的师生的问与答。再如新课程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这种学习方式几乎成了所有公开课、观摩课的必备“道具”。在这样的课上, 课堂气氛往往煞是热闹, 但学生真正学到“语文”的东西却很难保证。事实上“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是走在所有学科间的公共行为, 并非所有的时候都适切语文教学。在形式上盲目地追求这种学习方式的运用, 极易将语文教学导入虚空。

3.“本本主义”

“本本主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在语文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上显得很狭隘, 基本上以教科书为唯一。语文新课程标准指出, 语文课程应植根于现实,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应拓宽语文学习和运用的领域。因而特别强调对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事实上, 语文课程资源是极其广泛的, 除了教科书, 还有网络、电影、电视、报刊、报告会、演讲会、辩论会、研讨会、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布告栏以及自然风光、文物古籍、风俗民情、生活事件等等。但在实际的语文教学中, 语文教师对上述课程资源开发的热情远远不够、利用的意识非常淡薄, 而至于新课程所倡导的校本课程开发无人问及。人们常说, 语文学习的外延等于生活的外延, 但是由于实际语文教学的“本本主义”, 学生有效学习语文的广阔空间被“屏蔽”了。第二, 在语文教学设计上以“教参”马首是瞻。目前现行语文教科书与先前相比, 从内容到形式都有着较大幅度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 许多语文教师在课前进行教学设计时, 畏首畏尾, “教什么”以及“如何教”基本上都是服从“教参”, 备课抄教参在目前中小学语文教师中已司空见惯。对于许多一线语文教师而言, 教师是重要的课程资源以及根据不同班级、不同学生因材施教的理念则早已抛到九霄云外。

4.“教条主义”

“教条主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对语文课程性质把握的教条。语文新课程标准指出:“工具性与人文性统一, 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对上述的“统一”, 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首先, 这种“统一”应该是浑然天成的融合, 而非简单、机械的叠加;其次, 这种“统一”它更多表达的是语文课程一种整体的教育状态, 不能机械、教条地认为, 时时处处都要刻意地做到讲“工具性”一定要涉及“人文性”、讲“人文性”必须要涉及“工具性”。确切地说, “工具性”与“人文性”统一是一种宏观的教育意识, 它整体地而非局部地融于语文教育中。而在实际的语文教学中, 语文教师们常常是首先机械教条地分清、分割出哪里是工具性教育、哪里是人文性教育, 然后再机械地把两者合并起来, 如此, 看似合并了, 其实工具性教育与人文性教育仍是两张皮。此外, 有的文本教学中只有工具性教育, 根本就没有人文性教育的因子, 而有的教师硬要教条地“创造”出一些稀奇古怪的人文性教育来, 以显示出“统一”。第二, 语文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运用的教条。本次新课程积极倡导探究性学习方式, 因此, 许多一线语文教师平时上课追求少讲, 竭力回避讲授法的运用。由于在教师的“讲”与学生的探究之间缺少变通, 结果本来教师可以用几分钟就能讲清楚、讲透的简单的问题, 非要让学生花上十几分钟来合作探究, 其教学效率可想而知。此外, 在教学手段的运用上也显得教条偏激, 以为现代教学手段一定比传统教学手段好。以多媒体为主的现代教学手段确实可以使一些语文教学内容更加直观、形象, 但一味地迷恋乃至无节制地使用它, 将会弱化学生对语言文字本身真真切切地体验与感悟, 这也就背离了语文教育的本体, “声色世界”并非语文教学的理想家园。

5.“去语文主义”

所谓“去语文主义”, 简而言之, 语文教学教的不是语文的东西。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 无疑“有效教学”就彻底缺失了。不幸的是, 这种情况在新课程改革以来并不鲜见。由于语文教材选文功能的不确定性, 再加上一线语文教师对语文课程性质之“人文性”不恰当的解读, 实际教学中充斥着诸多似是而非乃至啼笑皆非的语文教学内容。譬如:学习《致橡树》, 让学生讨论什么是真正的爱情;学习《统筹方法》, 主要学习什么是统筹方法;学习《米洛的维纳斯》, 主要对断臂的维纳斯进行艺术欣赏;学习《心声》, 让学生评价当前的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学习《祝福》, 让学生破案:谁是杀害祥林嫂的凶手;学习《孔乙己》, 让孔乙己告状;学习《背影》, 让学生去找父亲有哪些做得不对的地方这样的语文课程, 这样的语文教学内容, 不客气地说, 是在“挂羊头卖狗肉”。语文教学, 说到底是关涉祖国语言文字的教学, 培养学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是语文课程区别于其他课程的最根本之处, 因为其他课程不承担此项任务, 独有语文课程肩负之。从这一意义上讲, 语文课程的一切人文性教育 (包括情感、态度、价值观等) 都是附着于语文课程工具性教育上的。语文课程可以也应当讲人文教育, 但人文教育必须是自然渗透于工具性教育中的。而值得注意的是, 在语文教学中, 并非所有的教学形态、所有的文本教学都一定有人文性的东西, 但是, 所有的教学形态、所有的文本教学都必定有工具性的东西。

二、语文学科“有效教学”缺失的评判标准

语文学科“有效教学”是个系统工程, 在这个系统中, 一头是理想的、预设的课程目标, 一头是实际的、达成的课程价值。从“教”的角度来看, 从课程目标到课程价值之间主要有四个变量, 即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评价。判定语文教学有效的程度, 事实上就是看理想的、预设的课程目标经由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这四个变量的“作用”后, 其达成的实际的课程价值有多大。而影响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这四个变量的“作用”, 主要是由以下四个“程度”来决定的, 即教学目标与课程目标的同构程度;教学内容与教学目标的一致程度;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的适切程度;教学评价与学生全面发展的贴合程度。关于语文有效教学的系统如下图所示:

从影响语文学科“有效教学”的内在变量考察, 语文学科“有效教学”的理想状态是:教学目标与课程目标同构;教学内容与教学目标一致;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适切;教学评价与学生全面发展贴合。此时, 课程目标向课程价值的转变则表现为有效达成 (如上图实线所指) 。反之, 课程目标向课程价值的转变则表现为低效乃至无效达成 (如上图虚线所指) , 此时语文教学便处于“有效教学”缺失的状态。

语文学科“有效教学”的缺失可能发生在上述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这四个变量中的任何一方;换言之, 上述四个变量只要有一个变量发生了“作用”缺失, 那么, 整个语文学科“有效教学”系统便会发生断裂, 我们因此便可以判定“有效教学”的缺失得以发生。

具体而言, 基于影响语文学科“有效教学”四个主要变量来考察, 发生语文学科“有效教学”的缺失, 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

1. 教学目标与课程目标不同构

语文课程目标是在总体上对语文课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的规定, 它呈现于语文课程标准层面;语文教学目标则是在具体课堂教学层面对语文教学所要达到的目标状态的预设。教学目标必须基于课程目标来设置, 要与课程目标保持高度同构, 要服从、服务于课程目标。本次新课程改革以来, 实际的语文教学目标与课程目标不同构现象时有发生, 譬如上文所言语文学科“有效教学”缺失的基本表征之“功利主义”中的相关现象。

2. 教学内容与教学目标不一致

语文教学内容是实际的语文教学中为了达到既定的语文教学目标所需教学的课程要素。教学内容可以课前预设, 也可以课中生成, 但不论是预设的, 还是生成的, 都必须指向那一堂课特定的教学目标, 否则就是“挂羊头买狗肉”。本次新课程改革以来, 语文教学内容与教学目标不一致现象屡有发生, 譬如上文所言语文学科“有效教学”缺失的基本表征之“去语文主义”中的相关现象。

3. 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不适切

语文学科常用教学方法有:讲授法、提问法、讨论法、练习法、以及新课程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等等。事实上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学方法, 关键要看它运用的对象即“教学什么”, “如何教学”从根本上讲主要取决于“教学什么”。方法没有好坏之分, 只有适切与否。本次新课程改革以来, 语文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不适切现象十分常见, 譬如上文所言语文学科“有效教学”缺失的基本表征之“教条主义”中的相关现象。

4. 教学评价与学生全面发展不贴合

语文教学评价不仅仅是为了考察学生达到学习目标的程度, 更是为了检验和改进学生的语文学习和教师的教学, 改善教学设计, 完善教学过程, 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可见, 从根本上讲, 语文教学评价旨在促进学生包括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等在内的全面发展。换言之, 语文教学评价无论是在评价的主体、内容上, 还是在评价的手段、方式上, 都必须与全面培育学生的语文素养相贴合。本次新课程改革以来, 语文教学评价与学生全面发展不贴合现象司空见惯, 譬如上文所言语文学科“有效教学”缺失的基本表征之“功利主义”与“形式主义”中的相关现象。

在某一种语文课程与教学形态中, 若上述的四种可能情况出现愈多, 则标明语文“有效教学”缺失愈严重。上文从“教”的角度入手, 基于影响语文学科“有效教学”四个主要变量即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 建构了语文学科“有效教学”缺失的评判标准。这种分析框架清晰明了, 可操作性强, 可以较好地判定语文学科“有效教学”缺失的状态与程度。

参考文献

[1]钟启泉等.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试行) 解读.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 (实验稿)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

标准的缺失 第6篇

大运会深圳投入2011辆新能源汽车助推“绿色大运”

“当前是卖得越多, 可能亏得越多, 标准问题是制约新能源大巴发展的最重要问题。”刘延爽称。

“30万就这么没了!”

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延爽在由第一电动网举办的“全球新能源汽车大会”上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 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出台了, 但是该公司已售出的100台沂星电动客车因与标准接口不合, 而被迫召回整改, 每辆车花费3000元左右, 总花费超过30万元。

而由第一电动研究院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新能源大巴示范运营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 指出, 截止到2011年10月, 全国累计投入9268辆新能源客车, 距离2012年末全国共投入24220辆的目标相差甚远, 仅完成38.15%。

24个示范运营城市中, 完成率超过50%的城市10个, 仅占城市总数的40%;完成率在30%以下的城市达到14个。

先行者的标准之痛

其他公司也存在类似情况。刘延爽表示, 关于新能源大巴, 还有很多关键性标准未出。

“当前是卖得越多, 可能亏得越多, 标准问题是制约新能源大巴发展的最重要问题。”刘延爽称。

《报告》指出, 新能源客车成本较高, 短期商业化运营难度大, 因此部分城市采购积极度不高。部分地方因为地方保护导致无法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 在一些有新能源客车企业的城市, 外来品牌很难进入。目前新能源客车还处在政府推动的阶段, 一旦政府断奶, 其发展尚难断言。

“标准未统一是制约电动客车发展的原因。”刘延爽在接受媒体时表示。去年12月22日, 纠结三年之久的电动汽车充电标准终于出台。

而由企业来埋单的标准之痛还不止这些。

充电接口标准虽统一, 但换电标准却仍未出台。不仅不同电网运营商之间的换电箱标准未统一, 连国家电网内部不同的换电站所采用的换电箱也未统一。

刘延爽无奈的表示:“未来标准出台后, 如果沂星的电动客车换电箱与标准不同, 每辆车需花费七万到八万进行整改。”如此算来, 换电标准滞后导致的浪费更是惊人。

作为电动客车最重要的部分, 即动力电池标准何时出台, 也备受企业关注。作为沂星电动客车的动力电池供应商, 河南环宇集团的董事长李中东表示:“电池标准出台前, 相当于有很多标准, 因为企业需要根据不同客户需求, 进行专业化研发设计。因此标准统一后, 企业要根据新标准来进行产品设备的改造。在新标准确定后, 企业只需针对一个标准来组织研发生产, 成本将大大降低。”

标准未定、零部件以及整车未实现产业化等因素, 导致新能源客车的成本高昂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难题。

其中, 价格因素仍是最大掣肘。刘延爽表示:“虽然每辆纯电动客车国家提供50万元补贴, 山东省政府提供40万元补贴, 临沂市政府补贴10万元, 但利润仍极低。沂星电动客车目前单车利润不到10%。”

市场购买力限制产量, 生产成本高, 再加之未出台的各项标准, 车企头上犹如悬着一颗定时炸弹。

而作为全国新能源客车投入数量最多的城市, 深圳市共投入新能源客车2003辆。借助第26届夏季大运会召开的契机, 深圳在新能源客车的推广工作中走在了前列。但标准问题也让当地政府苦恼不已。

深圳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公室主任助理陆象桢表示:“全国性标准未出台, 作为地方只能先制定自己的标准。”

但是未来国标出台后, 所面临的问题可能是做得越多, 错得越多。

难跃地方保护藩篱?

除了标准问题, 新能源客车在推广过程中面临的更大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

目前有能力生产新能源客车的企业超过26家, 但各地方采购新能源客车时择地不择优, 造成了严重的区域壁垒。

其中, 作为“十城千辆”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城市之一的长沙, 上路的纯电动公交车仅1辆。

2011年12月下旬, 长沙有关单位与比亚迪签订了100辆纯电动客车的采购协议, 每辆约200万元。但由于比亚迪产能有限, 这100辆纯电动客车何时上路仍未能确定。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虽然采购经过了招标过程, 但有关方明确表示长沙市前200辆纯电动客车除了用比亚迪的车之外, 其他车企暂不考虑。”

此言既出, “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显而易见。

上述知情人士还表示:“位于长沙的比亚迪分厂目前产能不足, 已经签约的100辆比亚迪K9纯电动客车短期内难以交付, 剩下的100辆车更难说了。如果想进入长沙市场, 只能继续等待。”

地方保护还带来了采购成本的上升, 例如, 比亚迪的电动大巴每辆要卖到200万元, 而国内大部分电动大巴售价基本在150万元以下。

业内人士普遍担心, 由于地方政府购买电动大巴的钱基本上来自于财政, 而这种低效率的财政购买, 不仅没有对新能源大巴发展起到支持作用, 反而制约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从投资来看, 中国本应是一个很完整的大市场。但目前国内采取25个城市示范运营模式, 地方政府参与补贴, 这恰恰把市场割裂开, 分成一块一块小市场, 产生了严重的区域壁垒。”作为长期投资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投资机构, 英国欧瑞基金投资总监葛原表示:“用什么车、选什么电池, 往往都从本地企业考虑, 补贴也一定补给自己的企业, 肥水不流外人田。”

谁将会被“末位淘汰”?

先期目标过高也是示范运营情况不理想的原因之一。

《报告》指出, 北京新能源客车数量为1270辆, 但完成率仅为25.4%;而上海虽然仅投入411新能源客车, 但完成率高达102.7%。

杭州市经信委汽车处处长何秀林表示:“杭州虽然在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工作中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但由于先期过于乐观, 订立目标过高, 因此杭州也难以完成目标数量。”

去年11月底, 由四部委组成的督导检查组奔赴25个试点城市进行督导检查。有消息称未达示范目标便会面临“销号”的可能。

对于这样的“末位淘汰制”, 南昌市政府一位官员表示:“地方政府不怕被销号。目前新能源示范运营工作中央虽然投钱, 但地方的负担也同样很大, 从另一个层面说, 也是地方拿钱给国家做实验’”。

由此看来, 这样的检查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还未定。但一旦取消“试点”, 中央政府补贴“断奶”, 新能源客车的推广更将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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