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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标准化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北京市安全标准化(精选6篇)

北京市安全标准化 第1篇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

目 录

一、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一)管理组织

(二)现场岗位责任制度

(三)对分包队伍的管理

(四)对设备租赁、使用的管理

二、现场安全生产投入

三、施工现场目标指标管理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农民工夜校

(二)培训计划或培训需求

(三)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其他人员教育

(六)安全技术交底等班前安全活动

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一)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二)专项施工方案

(三)专家论证

六、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

(一)施工现场危险源

(二)危险源辩识

(三)危险源分类

(四)危险源识别

(五)风险评价

(六)风险控制

七、安全检查

八、现场文明施工

(一)工地围墙(挡)、大门及标志牌

(二)实名制卡(平安卡)(三)临时设施

(四)现场料具

(五)卫生防疫

(六)环境保护

(七)消防保卫

九、现场安全防护

(一)脚手架

(二)基坑及模板工程

(三)“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四)施工用电

(五)机械设备及起重吊装

(六)施工机具

十、现场应急救援

(一)应急领导机构

(二)应急计划(预案)及演练

(三)应急响应

(四)善后处置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预防

十二、施工现场必备的安全资料

为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有序开展,实现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对于本手册未涵盖的内容,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程执行。

一、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一)管理组织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现场应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3、施工现场必须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每50人必须设1名专职安全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班组长必须承担兼职安全员职责,每个作业班组必须设1名以上的群众监督员(人数较多的班组每10人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

(二)现场岗位责任制度

1.项目经理

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项目部组织结构,确保配备必要的资源(人力、基础设施、环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将管理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制定各级职能人员的管理职责,确保目标的实现。

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组织策划,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对现场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对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三违”现象进行监督。组织编制项目部级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项目安全负责人

具体负责本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对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等工作,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当进度与质量、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保证安全。监督各项技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抓好安全生产、搞好文明施工。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工作会议或安全专项检查,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会议记录或纪要。每月组织2次(含)以上各专业联合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或纪要等文件。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及时反馈信息。

3、项目技术负责人

对本项目安全技术负直接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编制本项目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方案和专项方案,负责向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特殊或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实施。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

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从事特殊过程施工的人员组织培训。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4.专职安全员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协助项目经理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每周召开安全例会,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负责复查。监督施工现场各种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分类、归档。专职安全员上岗期间,佩戴统一的红底黄字“专职安全监督员”袖标。

5.群众监督员

负责监督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情况,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阻挠或打击报复群众监督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有权对班组农民工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人劳动保护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发现并劝止施工现场各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劝止无效,应及时向现场专职安全员反映。发现施工场所内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主要生产安全设施及环境异常,应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汇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时, 有权命令所有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应协助做好疏导工作。

群众监督员上岗期间,佩戴统一的黄底红字“安全群众监督员”袖标。实行班组安全生产台帐制度,认真做好班组安全情况记录。

(三)对分包队伍的管理

劳务分包队伍和专业分包队伍应在企业评价确定的合格分包方中选用,进入施工现场后查验该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签定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四)对设备租赁、使用的管理

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起重机械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等活动。

二、现场安全生产投入

项目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政策。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投入、安全教育投入、临时设施投入、文明施工投入、劳动防护用品投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投入、事故处理等相关费用。应按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项目,提取专项安全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项目开工之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生产投入的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到位和合理使用,发挥其最大作用。

三、施工现场目标指标管理

施工现场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企业所制定的目标指标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项目部职工伤亡事故控制指标、现场达标、文明施工的目标和指标,并将目标管理内容按月进行分解,责任到人;确定申报市级文明安全工地,要制定文明安全施工的具体创优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现场达标应按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具体目标,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手册》进行检查,确定达标的合格率和优良率;同时制定目标的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对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分级考核,考核与实际情况相符且与经济收入挂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农民工夜校

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夜校面积原则上为50-100平米,夜校内应有电视、录像等必须的教学设备。每月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对每一位农民工培训的时间为每月、每人不少于2次(4个学时)。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相关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消防安全知识等。

(二)培训计划或培训需求

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公司职工教育计划,编制项目部的职工培训计划,包括现场所有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计划和需要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人员的培训需求和计划。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1.新入场从业人员是指新入场的学徒工、实习生、委托培训人员、合同工、新分配的院校学生、参加劳动的学生、临时借调人员、相关方人员、劳务分包人员等等。

2.三级教育分为公司(分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5小时。

项目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本项目工作环境、工程特点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15小时。

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责任、主要工作内容、本工种发生过的案例分析;《北京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3.三级教育结束后,施工单位(项目部)选好考试地点并向属地区、县建委提出考试申请,由属地区、县建委监督员或协管员从五套《北京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考核试卷》中选取一套考卷进行考试、监考、阅卷。考试时间为90分钟,得分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考试结束后,各区、县建委将考试合格人员有关情况(姓名、身份证号、考试得分)整理汇总,将电子版和文本资料(加盖安全科、站的公章)报至市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由施工安全管理处审核后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由其将培训考试信息记入平安卡。市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建筑行业(包括分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才能上岗操作。未按规定复审的证件作废。

2.施工现场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调出人员应及时标明,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及时撤出,确保与现场的实际操作人员相符合。

(五)其他人员教育

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2.对安全生产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重要操作岗位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应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专业技能和岗位教育。

(六)安全技术交底等班前安全活动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每天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保存交底记录和操作人员的签字记录。班组长应认真执行班前活动制度,生产班组必须认真执行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在班前要对所有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针对专业特点、当天施工任务和生产条件,提出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班组安全活动每天进行,并有记录,尤其是变换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的时候要组织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由班组兼职安全员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不得以布置生产工作替代安全活动内容。

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一)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其中必须包括保证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预防职业病的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平面图和现场排水平面图,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必须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制定,要求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应由编制人出具变更通知单,审批人签发后方可实施。

(二)专项施工方案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主要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作业条件、人员组成及职责、具体施工方法、受力计算和要求、安全技术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组成。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制定现场周边管线设施保护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

(三)专家论证

对于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企业应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后,才能组织施工。

六、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

(一)施工现场危险源

由于建筑施工活动,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及周围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意外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二)危险源辩识

项目部应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危险源辩识评价小组,在工程开工前由危险源辩识评价小组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和关键工序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辩识。

(三)危险源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的危险源大概可分为以下几类: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车辆伤害、粉尘、噪声、灼烫、其他等。

施工现场内的危险源主要与施工部位、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施工装置(设施、机械)及物质有关。如:脚手架(包括落地架,悬挑架、爬架等)、模板支撑体系、起重吊装、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安装与运行,基坑(槽)施工,局部结构工程或临时建筑(工棚、围墙等)失稳,造成坍塌、倒塌意外;高度大于2m的作业面(包括高空、洞口、临边作业),因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或无防护设施、人员未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人员踏空、滑倒、失稳等意外;焊接、金属切割、冲击钻孔(凿岩)等施工及各种施工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如:漏电、绝缘、接地保护等)不符合,造成人员触电、局部火灾等意外;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堆放与搬(吊)运等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散落、撞击人员等意外;人工挖孔桩(井)、室内涂料(油漆)及粘贴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气体中毒重大危险源。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护不到位,造成火灾或人员中毒意外;工地饮食因卫生不符合,造成集体中毒或疾病。

(四)危险源识别

在对危险源进行识别时应充分考虑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以及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主要从以下作业活动进行辩识:施工准备、施工阶段、关键工序、工地地址、工地内平面布局、建筑物构造、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装置、有害作业部位(粉尘、毒物、噪音、振动、高低温)、各项制度(女工劳动保护、体力劳动强度等)、生活设施和应急、外出工作人员和外来工作人员。重点放在工程施工的基础、主体、装饰、装修阶段及危险品的控制及影响上,并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危险设施、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活动和情况;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作业活动和情况;具有职业性健康伤害、损害的作业活动和情况;曾经发生或行业内经常发生事故的作业活动和情况。

(五)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评估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根据评价的结果对风险进行分级,按不同级别的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风险的大小可采用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的乘积来衡量。

《风险的评价分级确定表》

后果

A

B

极高

C

极高

极高

D

极高

极高

E

极高

极高

极高

(六)风险控制

极高:作为重点的控制对象,制订方案实施控制。

高:直至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为降低风险有时必须配备大量资源。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在方案和规章制度中制订控制办法,并对其实施控制。

中:应努力降低风险,但应仔细测定并限定预防成本,在规章制度内进行预防和控制。

低:是指风险减低到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不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应考虑投资效果更佳的解决方案或不增加额外成本的改进措施,需要监测来确保控制措施得以维持。

七、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可分为:公司级安全检查、分公司级的安全检查、项目部的安全检查。按照企业制定的检查制度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领导、查违章、查隐患、查记录。

安全检查的形式:定期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临时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群众性安全检查等。

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发现的问题、存在的事故隐患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应及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立登记、整改、复查记录台帐,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经费的原则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和监督人,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八、现场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应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等规程、标准开展。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墙(挡)、临时设施、场容场貌、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及消防保卫等内容。

(一)工地围墙(挡)、大门及标志牌

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为解决行车视距问题,距路口20米内的围挡、快车道上转弯处的围挡,其距地面0.8米以上部分必须采用半通透式材料。

2.施工现场围挡必须坚固、美观,可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围挡的颜色应为浅蓝色,无污染和油漆脱落。围挡上可用白色油漆喷涂施工企业标识和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标识和项目名称设置标准为:“××公司承建××工程”,字体为仿宋字,字体大小为0.6米X0.8米(宽X高),字体下沿距地面0.6—0.8米,字体必须正确规范、工整美观。

在围挡上方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户外广告。

3.除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外,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使用砌块砌筑的围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加强垛,并确保围挡无破损;使用金属定型材料的围挡应确保支撑牢固,挡板保持不变型、无破损、无锈蚀。施工现场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不得倚靠围挡堆物、堆料,不得利用围挡做墙面设置临时工棚、食堂和厕所等。

4.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围档管理单位应做好围挡的维护、保洁工作,保持围挡清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5.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施工单位在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为白底黑字,应写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标牌面积不得小于0.7米× 0.5米(长× 高),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1.2米。公示牌字体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并保持整洁完好。

6.施工现场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在进入工地的主要通道及施工区域上悬挂红、黄、蓝、绿等各种安全警示标牌;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有触电危险场所的标识,应当使用绝缘材料制作。

7.施工现场不按要求设置围挡的,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市、区建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的,移送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二)实名制卡(平安卡)

施工现场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人员必须持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企业在完成劳动合同签订等用工手续后,通过互联网与农民工实名制备案系统连接,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的备案工作,提交农民工个人信息。实名制卡可用于门禁、考勤、工资支付、技能培训等。

企业领到实名制卡后,可以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邮政储蓄系统可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结果返回实名制管理系统,金融机构同时也为农民工提供各方面金融服务。农民工可以通过遍及全国的邮政储蓄汇兑网点方便安全地异地支取现金,并利用其IC管理功能为自己的正当维权行为提供证据。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利用农民工的数据库,进行相应的管理服务工作。市、区建委监督人员或协管员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时,可暂扣其平安卡,并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区建委再将平安卡返还给本人。

(三)临时设施

1.宿舍

(1)宿舍所用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宜采用整体盒子房、复合材料板房类轻体结构活动房,宜具备防火、隔热、保温功能,禁止使用水泥板活动房。宿舍内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高度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

(2)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米,面积不小于1.9米×0.9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6米,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床头应设有姓名卡

(3)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

(4)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灭蚊蝇措施,冬季应有取暖措施,严禁使用煤炉等明火设备和电褥子取暖。

2.食堂

(1)施工现场食堂必须具备食堂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食堂炊事员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

(2)装修食堂所用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不得使用石棉制品的建筑材料装修食堂;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必须设置隔油池,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消毒设施;必须设置密闭式泔水桶。

(3)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硬化,保持墙面、地面干净,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制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厨。

(4)食堂操作间和仓库不得兼作宿舍使用;严禁购买无证、无照商贩食品,严禁食用变质食物。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应有距墙距地面大于20厘米的粮食存放台。

3.厕所

(1)生活区内必须设置水冲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采用水泥地面,要有灭蝇措施,设专人负责定期保洁。

(2)厕所大小应根据生活区人员数量要求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每30-50人设一个蹲位,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4.盥洗设施和盛水容器

(1)必须设置满足施工人员使用的水池和水龙头。盥洗设施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必须保证排水通畅。

(2)施工现场应保证供应卫生饮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和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洗消毒。

5.淋浴间

(1)淋浴间必须设置冷热水管和淋浴喷头,原则上每20人设一个喷头,保证施工人员定期洗热水澡。

(2)淋浴间内必须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用电安全。照明灯必须安装防爆灯具和防水开关。

(3)淋浴间内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必须保证排水通畅。

6.办公室

(1)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及绷带、止血带等急救器材,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生活区内为施工人员设置必要的通讯设施,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可设置医疗站。

(2)办公区、生活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式容器,定期灭蝇,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不得混放。

(四)现场料具

1.现场内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材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

2.施工现场的材料保管应根据材料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妥善存放。施工垃圾应集中分拣、回收利用并及时清运。

3.施工现场杜绝长流水和长明灯。

(五)卫生防疫

1.施工现场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生熟食品必须分开加工和保管,存放成品半成品必须有遮盖。

3.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做好进货登记。严禁购买无照、无证商贩食品和原料。

4.严禁食用变质食物。剩余饭菜应倒入密闭泔水桶中,并及时清运。

5.库房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库房不得兼做它用。

(六)环境保护

1.在工地沙土覆盖、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拆除房屋洒水压尘、暂不开发空地绿化方面实现“五个100%”的管理标准。

2.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

3.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4.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5.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应采用预拌砂浆。

6.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7.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524-90)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GB12523-1990)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检测和记录,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8.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可采取对强噪声设备进行封闭等降低噪声措施。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七)消防保卫

1.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进门刷卡制度,现场门卫要佩带值勤标志,进出人员要佩带平安卡并刷卡,门卫要认真对平安卡、安全帽等进行检查。重点工程、重要工程要实行区域划分的平安卡刷卡制度。

2.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要建立预警制度,对于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要定期进行分析,化解矛盾。事件发生时,必须报各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工作,以防事态扩大。

3.加强对财务、库房、宿舍、食堂等易发案件区域的管理,要明确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各类治安案件。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4.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门及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要害部位的保卫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管理。

5.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6.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7.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

8.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9.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0.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11.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12.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时施工企业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1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经保卫部门批准后可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14.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

九、现场安全防护

(一)脚手架

1.脚手架支搭、拆除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及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拆除程序等内容,并附有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其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供应单位必须提供设计、制造该脚手架的法定资质证书及出厂合格证,所用各种材料、工具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材质单等质量文件。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单位必须提供法定的安装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3.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整体高度超过24m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4.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cm时必须进行封闭;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5.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二)基坑及模板工程

1.施工现场基坑及模板工程应严格按照《深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等规范要求施工。

2.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企业应编制地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3.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4.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5.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

6.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7.吊运大模板必须采用卡环,大模板在每次吊运前必须逐一检查吊索具及每块模板上的吊环是否完整有效;吊运墙体大模板时应一板一吊,严禁同时吊运两块以上的大模板;大模板单位重量不得大于起重机的荷载;吊运两块柱模、角模时,吊点必须在同一水平面上;大模板吊运时应加导引绳(即在吊环或模板上加两条大绳,通过拉大绳调节模板位置),严禁施工人员直接推拉大模板;吊运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和物料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穿墙螺栓等其他零星部件的垂直运输应采用有边框的吊盘进行,禁止用编织袋直接吊运;当风力超过6级或大雨、大雪、大雾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8.大模板安装前应按配模设计平面图规定位置将斜撑、挑架、跳板、护栏及爬梯等安装齐全并连接牢固;大模板安装时应按模板编号顺序遵循先内侧、后外侧,先横墙、后纵墙的原则安装就位;根部和顶部要有固定措施;大模板支撑必须牢固、稳定,支撑点应设在坚固可靠处,不得与脚手架拉结;大模板就位后紧固好穿墙螺栓方可解除吊车吊环,对空间狭窄,无法安装支腿的模板和就位后的模板不能及时安装穿墙螺栓时,应用索具将同一墙体正反两块模板相互拉接,严禁使用铅丝临时固定;组装平模时,应及时用卡具或花篮螺丝将相邻模板连接好,防止倾倒。

9.大模板的拆除顺序应遵循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非承重部位、后承重部位以及自上而下顺序的原则;拆除有支撑架的大模板时,应先拆除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的穿墙螺栓及其他连接件,松动地脚螺栓,使模板后倾与墙体脱离开;拆除无固定支撑架的大模板时,应用索具与墙体主筋拉接牢固,严禁使用铅丝临时固定;任何情况下,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模板上口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模板的方法拆除模板;拆除的穿墙螺栓、连接件及拆模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随意散放在操作平台上;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穿墙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吊运时应垂直起吊,严禁使用吊车撕撤模板或斜吊。

10.施工现场应确定模板存放区域,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严禁将模板放置在存放区以外;存放区应设围栏,地面必须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70度—80度要求;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内,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大模板在存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遇有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对存放的模板采取临时连接的固定措施,同时暂停清理模板和涂刷脱模剂等作业。

(三)“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1.“三宝”、“四口”和临电防护设施应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支搭。

2.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在建工程建筑物的外侧,必须采用规格、材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按相关规定进行封闭,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使用,安全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楼梯口必须设置防护栏杆;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并宜采用定型、标准、工具化产品;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预留洞口根据具体情况必须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挡安全网、装栅门等措施。临边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以上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规定。

4.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原安全防护设施。

5.总、分包单位(包括建设方直接分包单位)之间应根据工序、进度的实际情况作好对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移交、管理等工作,以明确义务、划分责任、加强管理。

(四)施工用电

1.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编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对涉及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电动施工机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的用电安全,应做专项方案,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操作规程。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逐级保护”,达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要求。

3.配电箱、开关箱及其电器配件必须使用合格产品,完好可靠。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编号、分路标记、用途。配电箱的各控制回路应标明所控制的设备名称。保护接零和工作接零的端子应分隔设置,并作明显标识。箱门应完好并配有门锁,由专人负责管理。防雷接地点、保护接零的接地点及重复接地点应作明显标识。

4.架空线路敷设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敷设应符合要求。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敷设应符合要求。架空线路和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5.对电工、电动机具的操作工和焊工应按规定配置防护用品,对操作工人应进行用电安全教育。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

6.应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落实责任人。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五)机械设备及起重吊装

1.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等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

2.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3.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

4.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信号不清不准吊;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吊物上站人不准吊;埋在地下物不准吊;斜拉斜牵物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零散物主(特别是小钢横板)不装容器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立式构件、大模板不用卡环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大雾天影响视力和大雨时不准吊。

5.外用电梯的安装与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外用电梯的制动装置、上下极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6.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7.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凡钢丝绳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六)施工机具

1.使用施工机具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施工单位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施工机具,并建立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3.施工机具使用前应进行维修保养,在配件齐全、性能良好、安全装置牢固可靠、接线端子绝缘密封良好、牢固的前提下,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安全使用方案,制定具体的用电保护实施办法和配置适宜的防护用品后方可使用。施工机具安装的地基应平整夯实,基座牢实可靠,排水良好。安装完毕后,应由设备管理员组织验收。

4.施工机具的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上岗前应进行操作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实行持证操作管理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试机。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排除,不得带病运行。

5.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不得用吊车吊运氧气瓶。乙炔瓶不得平放。施焊点10m范围内或施焊点的下方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现场应急救援

(一)应急领导机构

项目部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安全、保卫、工程技术、材料设备、后勤等部门组成,有调整时应及时修订。

(二)应急计划(预案)及演练

工程项目应制定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其内容包括:潜在事态发生的物质,场所、原因及预防措施;应急对策、应急设施和装备;职责和信患传递,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预案)应及时让所有相关岗位、人员掌握,并对应急计划(预案)的有效性适时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

工程开工或阶段性施工开始前,项目经理部根据活动、项目特点、管理水平、资源配置、技术装备能力、外部条件等识别潜在事故和应急情况,控制潜在事故和可能引起人员、材料、装备、设施破坏的紧急情况。如:火灾、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伤害、中及自然灾害等。

(三)应急响应

1.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现场负责人立即按应急计划(预案)处理,保护现场,迅速逐级上报企业有关部门,企业有关部门报同级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小组和企业有关部门接到事态信息后,须马上了解情况判断后果,决定处理方法。必要时,应采取避让、疏散、报警、救护、封闭、洗消、切断和隔离危险源等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2.发生事故后,在最短时间内寻求第三方(如消防队、抢险队、119、120急救)援助和救护,并按法定程序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应急小组负责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协调处理紧急事态,组织事故善后工作。小组负责人负责召集应急和事故处理工作会议,确定对策,统一对外联络,调配所须各项资源,确保应急工作有序高效。

3.企业有关部门对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性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当活动、产品、服务或外部条件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应急计划(预案)。

(四)善后处置

应急领导小组应安排专人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五)保障措施

应急领导小组应做好保障工作:通信与信息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备保障,后勤保障,资金保障等保障工作。

十一、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预防

施工现场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职业病预防的措施,如:电气焊、油漆、水泥操作工等。严格按照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范围为相关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口罩、防护镜、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劳动保护用品,尤其是一线工人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报废管理,严格掌握标准和质量要求。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相关证件和资料,必要时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抽样检测和试验,严禁不合格的劳保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对于二次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试验,破损严重、失去防护功能、不能有效保证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及时更换。

十二、施工现场必备的安全资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程》。

施工现场应保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及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统计,工程概况表,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汇总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表,安全技术交底汇总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安全资金投入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违章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北京市安全标准化 第2篇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创建模式不统一、监管措施不严格、评审质量不高和标准化企业问题多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企业的主要工作及分工,标准化建设程序及要求、达标企业持续改进等方面要求。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标准化建设包括企业创建、标准化评审和公告发证三个部分。企业创建是指企业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过程,主要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照评定标准自评整改并形成自评报告备查。标准化评审包括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及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的复核工作。标准化达标是指企业完成创建及自评报告,通过评审化评审,经有关部门公告并取得标准化牌匾及证书。

第三条 企业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社会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标准化创建任务指标,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内容。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全市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考核的内容。有关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企业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并将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街道、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推进和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和烟草等行业或者领域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经济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旅游、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园林绿化、农业、粮食和邮政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推进和管理有关行业或者领域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由市和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承担评审单位考核管理、评审员队伍建设管理、标准化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管理、申请标准化企业的现场复核、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标准化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组织作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组织工作经费由市和区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八条 评审单位是由有关部门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制度,规范评审工作程序,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逐项检查、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各项工作,指导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

评审单位一般应当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没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专业能力,并具有从事标准化评审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当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质量优先、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自主开展标准化自评,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企业自评及申请、评审单位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复核、有关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10人以下企业按照岗位标准开展标准化创建,评审方式由区有关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章 企业标准化建设

第一节 企业自评及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是标准化创建主体,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标准化创建工作组,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确定创建标准化企业的等级,组织进行全员培训,根据有关标准主动开展标准化创建,对照相应的评审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形成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标准化达标等级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规模以上企业创建标准化一级、二级企业。

(二)规模以下企业和10人(含10人)以上企业创建标准化三级企业。

(三)10人以下企业创建标准化小微企业。

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的企业级别划分标准确定或者按照有关部门的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标准化评审依据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创建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二)创建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没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的,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三)创建标准化三级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化评审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通过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没有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被列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

(四)标准化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有关部门推荐,标准化三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推荐。

国家及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高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国家及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二节 评审单位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当确认企业的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及其申请达标的等级、自评报告依据的评审标准等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的,应当启动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初访,成立评审项目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评审,并在3个月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期间,应当对评审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严格评审把关,督促企业严格整改不符合项。同时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场所和危险作业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指导企业整改隐患。

第二十一条 评审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并说明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安全装置使用运行等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及时将评审报告提交给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

第二十二条 评审单位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项目重新进行评审。对于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节 评审组织单位复核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和评审报告的审查。按照一定比例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查,在2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内组织完成现场复核。在现场复核中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督促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进行现场复核。

第二十四条 对于矿山,金属冶炼,医药生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全部进行现场复核。对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和烟草等行业申请标准化二级达标的工业企业,现场复核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行业企业的现场复核比例参照进行。对于申请标准化三级达标的企业,现场复核的比例由区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现场复核企业应当为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和存在危险作业的企业,以及在审查申请资料和评审报告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且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企业。现场复核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申请标准化评审的条件、评审标准否决项、扣分项、评审过程及其结果、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记录资料审查和现场复核的过程及其结果,并在完成现场复核后形成书面报告。现场复核合格的,将书面报告提交有关部门;不合格的,将评审报告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在现场复核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现场复核发现评审单位未严格履行职责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第四节 部门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审查合格结果和复核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日内完成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及企业整改的时间除外)。对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在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质量监督和银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激励约束政策;对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撤销标准化称号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并抄送相应的其他部门。

第五节 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证书样式和牌匾式样由市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的标准化企业的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分别见附件

3、附件4,牌匾式样见附件5。对标准化一级、二级和三级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对10人以下的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小微企业证书。

第六节 期满复评和持续改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企业申请复评时,一般应当按照初次创建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如果评审标准已经更新,应当按照更新后的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重新申请评审。申请更高等级标准化企业的,向相应的评审单位或者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小微达标企业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进行岗位达标评审。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或者领域,应当及时向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并重新申请标准化评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换发标准化证书、牌匾:

(一)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二)建立并运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要求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三)三年内未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五)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第三十四条 标准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时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当主持召开标准化专题会议,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不断完善并持续改进。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评审标准制定、宣传、培训、评审、核查和评审组织管理等工作。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其它单位承担。

小微企业岗位达标的评审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不得向企业收取。

第三十六条 企业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建设管理,确定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市有关部门负责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建设管理,确定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标准化二级及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区有关部门负责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建设管理和小微企业的达标管理,确定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管,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并结合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推动建立执法检查联动机制,推进重点领域专项治理,促进高风险企业疏解退出,增强企业标准化建设实效。

区有关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级对应部门报送本地区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比、通报和约谈等措施,强化退出机制。对于在标准化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负责人和评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通过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等方式,抽查达标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保持情况。

第四十条 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核实并提出建议,由原公告单位根据情况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称号:

(一)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发生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和消除的;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六)被列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

(七)存在其他应当撤销标准化企业称号情形的。

被撤销标准化称号的企业,应当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标准化评审。

第四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全市标准化企业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标准化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政策。

第四十二条 区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应当全面掌握辖区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分别对申请标准化二级和三级企业的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在企业的评审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部门是指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组织对相应行业领域的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部门。具体包括经济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旅游、文化、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园林绿化、农业、粮食和邮政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 件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北京市安全标准化 第3篇

调研组首先来到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发动机厂, 详细了解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等具体情况, 并对企业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提升工作质量提出了建议。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发动机厂总占地面积4万422m2, 现有员工912人, 单班年产能10万台, 拥有北京市级发动机研发中心, 具备雄厚的研发和技术力量, 是专业化生产轻型汽车用发动机及非道路用发动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总装部车间, 孙华山在生产线旁的安全信息展板处频频驻足, 认真查阅班组安全检查记录、教育台账等内容, 浏览企业安全隐患曝光图片。

在北京环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调研组听取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介绍。北京环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专门研制、生产石油测井装备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利用军工技术条件开发石油测井装备方面具有很强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在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局长金东彪向调研组系统地介绍了昌平区标准化建设情况。昌平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要在工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等领域开展, 其中工业企业1 107家, 非煤矿山4家, 危险化学品企业97家, 人员密集场所1 362处, 交通运输领域113家。昌平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自2010年底正式启动, 成立了以区长、区安委会主任金树东任组长, 副区长、区安委会副主任周云帆任副长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共计173家企业达到了区级标准 (其中78家工业企业、1家非煤矿山、94家危化企业通过初评) , 2家企业达到市级标准, 2家企业达到国家级标准。昌平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出台政策、制定方案、属地组织、整体培训、企业自评、执法督促、隐患整改、专家复评的程序稳步推进。

2010年, 昌平区安委会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标准和文件, 制定了《昌平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昌平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昌平区家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以及《昌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 明确了建设目标、实施步骤、职责分工和推进措施。当时制定的目标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1年通过率不低于20%;2012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行业全部达到区级以上标准。

2 0 1 1年初, 昌平区安委会组织专家对近700家工业企业分4次进行了培训, 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5部分内容;同年5月下旬, 对97家危化企业的400余人进行了全面培训;同年6月, 组织全区部分工业企业参观了达标单位北京九华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通过培训及现场观摩, 增强企业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稳步开展。

2011年底, 在第一批76家工业企业标准化建设基础上, 昌平区对各项工作流程重新进行了梳理, 并修订完善了《实施方案》, 将各项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 目前正在按照方案进行落实。

2012年初, 昌平区安委会组织昌平区文化委、商务委、体育局、旅游局、交通局5家单位进行了2次为期3天的昌平区安全生产标准化研讨会, 制定了《昌平区2012年安全生产标准化总体实施方案》, 明确了近2年的工作目标以及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相应工作职责, 初步确定了各领域标准化建设工作流程和配套推进措施。

2012年3月下旬, 昌平区组织专家分4次对第二批175家工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 培训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 讲解《昌平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 同时对企业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遇到的难点进行解答。

另外, 在企业落实过程中, 昌平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 聘请中介咨询机构给予有偿技术咨询和指导, 大大提高了标准化建设工作效率。

针对个别企业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通过复评后未进行继续整改等情况, 执法人员进行了严格排查, 确保已通过复评的企业能按相关标准组织安全生产, 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 进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011年, 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对3家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工业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累计罚款7.5万元。

针对工业企业达标单位的实际情况, 为了避免企业放松安全生产管理, 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即不论企业分值多少, 必须针对复评组提出的各类安全隐患, 在5日内提交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 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标准体系研究 第4篇

开展标准化工作有利于实现对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全过程的科学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因此,为加快实现“三个北京”的战略目标,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首都环境建设,研究制定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标准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外建筑垃圾处理及标准简介

发达国家大多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削减并综合利用”的策略,且都在政府层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行业层面建立了切实可行的标准、规范体系,因此,可以有效地管好建筑垃圾的“一生”甚至“轮回”。代表性国家有德国、美国和日本等。

(一)德国:政府积极参与,完善市场机制

德国的建筑垃圾处理有四个特点,一是政府积极参与;二是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整,法律监管体制完善;三是积极调动市场的调节作用,具备完善的市场运作机制,鼓励企业介入建筑垃圾处理;四是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先进,回收再利用率高。

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德国已经制定了与垃圾处理有关的法规180多个,其中与建筑垃圾处理和回收有关的重要法规有:

(1)循环经济和垃圾处理法及由其而来的规定:

《关于需要特殊监测的垃圾的规定》(1996年);

《关于需要监测的垃圾的规定》(1996年);

《关于欧洲垃圾目录介绍的规定》(2001年);

《关于资质规定》(1996年);

《运输许可规定》(1996年);

《关于垃圾经济草案和收支平衡的规定》(1996年);

《关于废物处理工厂的规定》(1996年);

《关于垃圾处理协会会员的方针》(1996年)。

(2)關于减少包装垃圾的规定。

(3)联邦污染保护法及由其而来的规定:

《关于垃圾处理的资质规定》;

《关于垃圾处理的许可办法规定》。

(4)建筑法。

(5)联邦土地保护法。

(6)危险物品和化学物品法。

(二)美国:实施分级利用,加强准入制度

美国每年产生建筑垃圾3.25亿吨,约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其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方针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产业化。具体实施分为三级利用:现场分拣利用,一般性回填为第一级利用;作为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经加工成骨料,再制成各种建筑用砖等为第二级利用;最后将建筑垃圾加工成水泥、沥青等再利用为第三级利用。

美国政府先后制定通过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超级基金法》和《建筑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同时还建立了建筑垃圾运输准入制度、处理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三)日本:建筑垃圾零排放,法规标准做保障

日本资源相对匮乏,因此十分重视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其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运出垃圾,建筑垃圾要尽可能重新利用。日本明确要求建筑师在设计时要考虑建筑在50年或者100年后拆除的回收效率,建造者在建造时采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和方法,并尽量做到建造零排放。垃圾回收技术的发展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提供了技术保障,也为日本建筑垃圾产业链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使日本建筑垃圾的处理趋于标准化和规范化。

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日本就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具体见表1、表2。

二、建筑垃圾处理标准体系研究

采用魏尔曼标准化三维结构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标准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五个专业门类和七个专业序列。

层次维:包括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基础标准分为四个门类:术语、图形标志、分类与方法以及基本原则标准。通用和专用标准主要包括综合,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建筑垃圾转运、处理,保洁作业服务四大类。

门类维:门类是按照标准化对象划分的大类,各门类间是并列关系。

序列维:按照标准的专业序列展开。分为综合技术、方法、工艺、工程、产品、信息、管理七大序列。序列间按照标准化内容分类,无顺序关系。除综合技术外,其他六个序列均下设子序列:

(1)综合技术序列。包括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序列、具有综合性或难以归入其他六个序列的技术标准。

(2)方法序列。包括监测与检验两个子序列。

(3)工艺序列。包括工艺技术和质量要求两个子序列。工艺技术主要指工艺路线、工艺流程、工艺步骤、工艺指标、技术要求、工艺控制以及新工艺发展技术条件等;质量要求主要指对产品/服务需要的表述或将需要转化为一组针对实体特性的定量或定性的规定要求,以使其实现并进行考核。

(4)工程序列。包括环卫设施建设的全过程,按照顺序关系分为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和质量评价四个子序列。

(5)产品序列。包括设备、材料和车辆三个子序列。

(6)信息序列。包括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两个子序列。

(7)管理序列。包括技术管理、经济管理、行政管理以及生产管理四个子序列。

标准体系编号表示标准在体系中的位置。对于列入标准体系表中的每一项标准,均有唯一的标准体系编号与之对应。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标准体系编码由行业号、层次号、专业门类号、专业序列号、子序列号及顺序号六位编码组成,并以符号“.”分隔,如图1所示。体系的第一位编码为标准行业号,环境卫生行业为“1”;第二位编码为层次号;第三位编码为专业门类号;第四位编码为专业序列号;第五位编码为子序列号;第六位编码为顺序号。其中,空置项编码为0,顺序号编码为两位数,其他编码均为一位数。其中,对于某类工程项目技术规范,其包含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以及质量评价全过程,则该项目工程序列子序列编号空置,即设为0。

三、结论与建议

北京市建筑垃圾标准仅11个,还不成体系,多为整体规范性标准,从各种门类的内容上看,已有标准主要集中在工艺整体规范(2条)、管理考核(1条)、运输车辆技术要求(3条)和再生产品(4条),而对于收集和运输的技术要求、收集站的运行和管理、建筑垃圾的填埋、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站的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还是完全空白。因此,按照实际需求和本研究的方法,现阶段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制定9项标准,见表3。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统计局.北京统计年鉴2012[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2]隋玉武.德国建筑垃圾高回收率原因简析[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0.

[3]李南,李湘洲.发达国家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经验及借鉴[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9.

[4]蒲云辉,唐嘉陵.日本建筑垃圾资源化对我国的启示[J].施工技术,2012.

北京市安全标准化 第5篇

来源:发布时间:2010-08-30浏览次数:706

京建发〔2010〕443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总结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和管理经验,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委组织编写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参建单位组织人员系统学习,认真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建设。市、区两级建委要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各项要求,全面实现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管理。《手册》包括三部分内容,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标准化。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内容是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具有系统、全面、简洁和易操作等特点,其目的是便于规范、指导施工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标准化是以文件汇编的形式体现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内容,主要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多年来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旨在更好地指导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监管。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

北京市安全标准化 第6篇

京建施(200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第二章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柱及模板工程防护

第三条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第四条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第五条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第六条 雨季施工期间基地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第七条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八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第九条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第十条 大孔径桩及扩底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第十一条 人工挖大孔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二条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三条 挖大孔径桩及护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第十四条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第十五条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六条 模板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3-27-1 第十八条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三章 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十九条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第二十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 18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第二十三条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20米以上高大架子应卸荷措施。

第二十四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第二十五条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彩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国30-50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第二十八条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 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第四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二十九条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第三十一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就兜设安全网。

第三十二条 吊篮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篮架等在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篮应与建筑物拉牢。

第三十三条 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操作人员佩戴好安全带。

第三十四条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挑梁 的强度、钢度、稳公平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篮的后铆

3-27-2 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第三十五条 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

第三十六条 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第三十七条 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第三十八条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第三十九条 物料周转平台上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第五章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第四十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检修制度,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拆除、安装物料提升机要进行安全交底,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第四十二条 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上升最高位置与在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3米。天梁应使用型钢,经设计计算确定。

第四十三条 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或安装通讯装置。

第四十四条 卷扬机安装必须要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第四十五条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用压紧装置卡牢。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少于4个,其间距不小于绳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一侧。

第四十六条 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佬质相符。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采用钢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

第四十七条 当物料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缆风绳选用钢丝绳,绳径不小于9.3毫米。20米以下的设一组缆风绳,每增加10米加设一组,每组4根。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在60度至45度之间,下端与地锚相连,地锚按规定设置。必须使用花篮螺栓调节拉紧钢丝绳。

第四十八条 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3-6米,宽于架体(梯笼)两侧各1米,高度不低于3米的防护棚,防护棚两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楼层卸料平台应平整、坚实,便于施工人员施工和行走,并设置可靠的工具式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封闭。

第六章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第四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1-1989标准。

第五十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1985标准。

第五十一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GB5725-1997、GB16909-1997国家标准。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安全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十三条 1.5*1.5米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同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第五十四条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

第五十五条 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

3-27-3 密。

第五十六条 管道井和烟道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必须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第五十七条 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第五十八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第五十九条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第六十条 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

第六十一条 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米。

第六十二条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以前必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第七章 高处作业防护

第六十三条 高处作业施工要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J80-91。第六十四条 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要整洁美观。

第六十五条 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的,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米(高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 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第六十六条 在2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第六十七条 物料必须堆放平衡,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第六十八条 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八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第七十条 设置模板存放区必须设1.2米高围栏进行围挡。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用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没有支撑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第七十一条 清理模板和刷隔离剂时必须将模板支撑牢固,防止倾覆,并应保证两模板间不小于60厘米。

第七十二条 砌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规范,高度不得超过1.5米。第七十三条 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或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

第七十四条 龙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韧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基础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2米,并且要分步进行回填。

第七十五条 各类悬挂以及各类架体必须采取牢固稳定措施。临时建筑物应按规定、要求拾建,保证建筑物自身安全。

第九章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3-27-4 第七十六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第七十七条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总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第七十九条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彩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绞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第八十条 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内绘有接线图。

第八十一条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第八十二条 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指导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第八十三条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第八十四条 现场金属架构物(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八十五条 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Ⅱ类、Ⅲ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八十六条 一般场所采用220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第八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用电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第八十八条 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伏,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绞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第八十九条 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九十条 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第九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第九十二条 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第十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3-27-5 第九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租赁设备)必须实行安装、使用全过程管理。

第九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地等必需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

第九十五条 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第九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护安全距离。

第九十七条 现场构件应有专人负责,合理存放,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吊装方法。起重机构司机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的全部内容。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谬论机额定起重量的80%。

第九十八条 因场地环境影响塔式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同时制定。

第九十九条 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第百条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第百一条 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2米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

第百二条 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

第百三条 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安装与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工艺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附墙距离需做)应由机务、技术部门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百四条 外用电梯的装置、上下极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限速器应能符合规范要求,并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

第百五条 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班前必须紧接例行保养。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监督运载物料时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倾翻和外漏坠落。

第百六条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百七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第百八条 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第百九条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第百十条 认真执行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第百十一条 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百十二条 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第百十三条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

第百十四条 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百十五条 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第百十六条 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装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

3-27-6 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第百十七条 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第百十八条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

第百十九条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第百二十条 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第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应根据用签字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第百二十二条 吊钩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第百二十三条 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第百二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第百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第十一章 一般要求

第百二十六条 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百二十七条 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百二十八条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第百二十九条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等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护目镜。第百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二章 资料管理

第百三十一条 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管理协议书。第百三十二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第百三十三条 基础、结构、装修阶段的各种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高大、异型脚手架设计方案、审批及验收;各类脚手架的验收手续;施工单位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

第百三十四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第百三十五条 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第百三十六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电气安全技术交底。第百三十七条 临时用电验收记录;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摇测记录;电工值班、维修记录。

第百三十八条 临时用电器材产品认证、出厂合格证。第百三十九条 机械设备布置平面图。

第百四十条 机械租赁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安(拆)装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

第百四十一条 总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表(包括基础交底验收);电动吊篮安装、验收记录表。

第百四十二条 超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第百四十三条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机械操作人员、超重吊装人员名册及操作证书。

第百四十四条 各类安全检查记录(月检、日检),隐患通知、整改措施,以及违章登记、罚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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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第百四十五条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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