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报道范文
案例报道范文(精选7篇)
案例报道 第1篇
患者, 女, 43岁, 2015年6月28日门诊拟“卵巢囊肿蒂扭转”收住入院。入院时主诉下腹痛, 体温36.6℃, 脉搏70次/min, 血压100/60 mm Hg, B超提示左下腹8 cm×6 cm囊性包块。入院后即行常规检查、术前准备, 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囊肿切除术。手术经过顺利, 手术时长90 min, 于当日13:00术毕回房。正常交接相关护理信息, 查体皮肤无异常。病房护士行健康宣教, 麻醉效果消失后进行适当床上活动, 小夜班接班皮肤完整无异常。
2 护理经过
当晚21:00家属向当班护士反映患者骶尾部有灼痛感, 当班护士前往检查, 见骶尾部出现6 cm×4 cm大小硬肿块, 皮肤出现4 cm×8 cm范围粉红色改变, 皮肤完好, 皮肤改变与硬肿大小不相符。当班护士评估后认为是压疮, 即给予改变体位, 定时翻身, 并行肿块部位按摩, 加强巡视及局部观察。
次日早交班查房:皮肤外观情况无改善, 肿块范围有所增大, 中心部位硬肿, 周围肿胀, 质地较软。留取图片, 向压疮小组上报请求会诊, 压疮小组成员认为是压疮不可分期阶段, 指导相关护理措施。但本科室组织讨论认为评估该患者无压疮高危风险因素, 排除手术中受压, 回顾各班交班情况, 发生压疮可能性较小, 但又无法解释发生皮肤改变及硬肿的原因。根据改变部位及症状暂不能排除为压疮。第1天仍按压疮进行护理, 继续观察。第2天肿块硬度有所减轻, 但肿胀范围无明显变化, 且呈不对称, 半侧臀部肿大。与主管医生及麻醉医生讨论并仔细查看, 发现变色皮肤中央有不易察觉的红点, 回顾当晚患者主诉有灼痛感、发生的突然性分析考虑有可能是虫咬性毒素反应。即遵医嘱给予蛇药外敷, 注意观察局部变化。4 d后肿块变软范围变小, 皮肤完整, 皮肤颜色由粉色变暗变淡。家属情绪稳定, 配合治疗, 第7天行出院宣教出院。出院后第6天回访, 肿块消失皮肤恢复正常。
3 小结
反洗钱案例学习报道 第2篇
大东下支行全体员工,在何婷行长的带领下,进行了反洗钱案例学习。期间,何行长为各位传达了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同时重申反洗钱工作对社会稳定以及群众金融安全的重要性。随后通过不同的角度与各位分享洗钱与反洗钱案例,使得各位对于反洗钱工作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也更能认识到洗钱活动的各项危害。
会后,何行长要求在座员工提高对洗钱活动的警觉性,对洗钱活动要及时发现,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并且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下达的各项发洗钱工作,并完成各项相关的工作要求。在会后讨论中,各位员工互相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并表示必将认认真做好反洗钱工作,不为犯罪分子留下任何进行洗钱活动的机会。
案例报道 第3篇
SMEIF记者/张志亮
近日,国宏国际旗下中储融合基金涉及非法集资10亿元以上被查封、超过6万人被卷入的新闻令人震惊。纵观其操作手段也并不高明,只要投资人稍加查询便能分辨。最明显的骗局之一是注册地址对不上号。
如北京中储融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院1号楼商业A11号。而实际这个地址只是一家普通的理发店。店内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在这里经营已有三年,从未听说过中储融合股权投资基金这家公司的名字,而该楼的物业公司亦称,1号楼内没有这家公司的存在。
时间回到3月22日上午,在深圳市警方联合深圳市金融办、银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人民银行反洗钱处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的“猎鹰行动”中,突袭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24层的“国宏国际集团”办公所在地,6名涉案人员被当场控制。
根据SMEIF记者的了解,国宏集团通过许诺海外能源投资的巨额收益,吸引投资者入股,先入的投资者介绍后来者可获得返利。
虚假的繁荣
工商资料显示,“国宏国际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3日,法人代表为赵胜利,经营范围涵盖了各种项目投资、管理、咨询,各种的技术类服务,进出口业务,甚至包括了影视策划等二十多项业务。
成立至今不过两年多的时间,国宏官网上下属企业已经多达16家,分布更是广泛,包括基金、投资、担保等金融类企业,还有木材、贸易、传媒、珠宝等公司,甚至还有一些名头颇大的基金会与协会,如“美国国际发展基金会”、“世界杰出企业家协会”。但这下属16家公司只有几段文字简介,连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都没有。
通过大力宣传乃至炒作通过是皮包公司欺骗乃至诈骗的惯用手段,而且所涉及的项目通常都是在国外,投资者基本无法核实。而据深圳警方称,国宏集团前身是一家阿莫科债券的公司,同样是通过许诺高额的股权投资收益,涉及非法集资。在阿莫科骗局被揭穿之前,赵胜利采用的套路仍然是虚拟国外的投资项目,并且拉入所谓的婆罗大公国国王进行虚假宣传。
高额利润诱惑
受骗人供述,国宏集团的股权集资主要是通过一个叫做“中俄资源、中储融合员工内部股管理系统投资人管理平台”来运作。具体运作方法就是上线发展下线,上线获得8%的返利,这也是为何国宏能够在短短一年吸引了十几亿元投资的主要原因。
记者拿到的一份在国宏投资者中间传阅的投资项目介绍书中显示,国宏国际集团旗下中俄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口岸经济发展深圳公司合作开发深圳宝安综合经济港区,其中中俄资源投资50亿美金控股70%,集团公司决定于2012年9月份前在完成收购石油公司和上市公司后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在上市前期准备阶段,投资者可出资认购原始股份,并许诺上市前支付年回报23.8%,每月按2%发放利息,并每月配送2%的股权,高额的收益率成为了吸引投资的诱饵。
当前国宏国际对外宣传的唯一国内项目只有一个,即“深圳宝安综合港区项目”,该项目号称投资额高达50亿美元。然而,深圳市交委下属的港行货运分局以及宝安区国土局却否认了该项目的存在。
只能投资不能取现
值得注意的是,国宏集团对所有投资者均以“员工”管理对待,每个注册购股的账号都要签署所谓的“员工合同”,每个员工还都能领取到工资,而领工资也都是在系统内自动完成,但包括工资、利息、送股在内所有资金都只是虚拟的,投资者只能在系统内看到这个数字,却并拿不到手。
在该系统里,积分的另一个功能是可以购买国宏的产品及服务,比如一本《盛世年华》画册价格为220积分,《国宏国际集团宣传片》及 《梨花似雪》DVD价格30积分,甚至每年还要交纳2积分的短信功能使用费,虚拟的积分让投资者往往忘记了每1个积分其实就是1欧元,一个画册就要花费220欧元,这种做法跟非法传销采用的手段极为相似。
值得警惕的是,这个公司目前还在跟投资者玩着猫捉老鼠的游戏。深圳警方也没有就相关问题给投资者一个肯定的交代。一切还在调查取证中,不过经此一劫,国宏国际恐怕再无法偷梁换柱,只能给出个真实的交代。
新疆卫视三民报道典型案例解析 第4篇
2014年, 自治区党委决定, 在全疆各级机关抽调20万名干部, 开展为期3年的“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 区直机关首批驻村干部3月5日前全部进点到位。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部署下, 新疆电视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努力将自治区的战略决策、驻村干部的感人事迹、基层群众的真情心声, 通过电视荧屏呈现出来, 为“三民”活动扎实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按照部署, 新闻中心派出汉、维吾尔、哈萨克3个语种、30多名记者, 深入以南疆四地州为重点的基层农村, 走村入户蹲点记录干群之间的生动故事。3月2日, 新闻节目“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专栏正式开播, 下设“民情日记”、“村里那些事”、“听我说说看”、“微语录”、“支部记录”等多个版块, 成为全疆首家集中报道“三民”活动的媒体。以下就“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报道进行案例解析。
二、创新形式、创新内容, 实施积极引导
“三民”宣传报道连着党心民心, 为了让宣传报道入耳入脑入心, 新疆电视台精心策划组织, 深入基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 有声势、有深度、内容活、手段新, 努力在创新表现手法和优化报道形式上下功夫。
(1) 优化报道形式。开设“听我说说看”版块, 利用直播间大屏幕, 以“九视窗”的形式, 新闻主播同时与9位驻村干部连线, 让干部们就一个话题展开讨论, 发表观点, 形式新颖, 内容丰富;“微语录”则充分利用了“最后一公里”和“新疆新闻随手传”两个微信平台, 用文字、图片、语音、微视等形式, 报道驻村干部与基层群的互动的精彩瞬间。
(2) 创新表现手法。开设“民情日记”版块, 由驻村干部用“第一人称”的形式, 讲述住村期间在工作和生活中的真情实感;“村里那些事”, 以观察者角度跟拍干部与村民互动交流, 解决村民难题, 给当地带来的新变化等。例如, 3、4月正值春耕春播之际, 《让“最后一公里”电通到村民家》《对症下药帮乡亲们解决用水难题》和《土地整治化零为整助力农业生产》等消息, 涉及基层百姓发展生产的急切问题, 干部们发现问题, 想法解决问题, 将惠民放在首位, 通过日记表达住村干部的想法和体会, 贴近实际, 贴近百姓。
三、第一时间对“三民”工作中最新决策部署进行解读宣传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疆考察期间, 来到疏附县托克扎克镇阿亚格曼干村看望了村干部和驻村工作组同志, 希望村干部同工作组的同志多沟通、多商量、共同解决难题, 把村里每件事都办好。自治区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精神时, 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要求, 加强自治区“三民”活动各工作组组长和驻村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 使驻村工作组广大党员干部及时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总书记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送到千家万户。同时, 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与开展好“三民”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完成好“六项任务”, 真正成为“宣言书、宣传队、播种机”。对这些内容, 新闻节目都进行了及时报道。
镜头更多地对准了工作组落实民生建设任务、增加农牧民收入的生动故事。总书记提出要通过抓发展、惠民生, 让群众有事干、有钱挣、有盼头, 日子越过越好。各地驻村工作组迅速把总书记讲话精神落实到了工作中, 《租飞机帮农民防虫害》《制定计划助“欠账村”变“小康村”》《“一家人”微基金发挥大能量》等消息, 都反映了驻村干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 在发展生产、解决就业、扶贫助困等方面做的工作, 取得的成绩。《联合帮扶让患病村民重新站起来》讲述了华能新疆公司住阿合奇县库兰萨日克乡别迭里村工作组在走访中, 了解到村民居玛古丽·交勒达西因病卧床在家, 无力进行治疗的情况后, 联系了自治区卫生厅驻村工作组, 一起为居玛古丽治病想办法, 最终把居玛古丽送到了乌鲁木齐治病的故事。
四、全程参与、全心投入, 深入基层体味真情
如何生动反映首批驻村干部走村入户访民情的生动实践、感人故事和转变作风的真情实感, 节目组重点在“访”、“细”、“情”、“活”、“深”、“实”等方面下功夫, 这些也成就了节目的亮点。
一是“访”:例如, 在报道新疆医科大学干部驻和田地区墨玉县胡木旦村的工作组, 驻村干部说, 以前来, 一天两天, 几天, 这次来, 一年在这个地方, 那么长时间, 天天和村民在一起, 应该像一家人一样, 兄弟姐妹一样。这就是在“访”中感悟到的, 因为日久生情, 这次待的时间长达一年, 大家每天见面, 一定会成为朋友和亲戚。
二是“细”:小切口展现大主题。编导采访中抓住驻村干部访实情转作风的一些细节, 通过现场采访, 让驻村干部、村民和当地干部的想法, 群众的感受真实地呈现, 很好地反映本次活动的意义。
三是“情”:不刻意煽情, 以真情动人。用贴近的语言叙述展开故事, 没有过多渲染, 让观众体会到驻村干部了解民情走进群众的生动场故事。
四是“活”:画面鲜活, 带着浓浓的乡土气息真实展现农村新变化。干部逛巴扎、和农民学农活, 热闹的集市, 耕作的田野, 从一个侧面展现新农村的发展变化。
五是“深”:扎实的背景拓展专题的深度, 展示农民在住房、收入、生活方面的喜人变化, 让报道更有深度。
六是“实”:干部下基层, 在3年时间里, 要实实在在为群众办事, 在“访民情”中要“实”, 在“惠民生”中要“实”, 最终才能实现“聚民心”。
五、启示思考
案例报道 第5篇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摘 要
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 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
目录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 7(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 7(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 7(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 8
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 8(一)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 8
(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 9 1.以药家鑫案为例 ························· 9 2.以李天一案为例 ························· 11
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 11
(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 11
(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 12 1.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 12 2.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 13 结语 ································· 14 致谢 ································· 15 参考文献································ 16
前 言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公众对社会热点事件参与程度提高,对自身权利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民主政治发展来看,这是件好事。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由于尺度把握不严带来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问题。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自己所肩负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一方面要坚定不移的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要在新闻报道中正确的引导舆论;另一方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把新闻侵权可能性降到最低。
随着药家鑫案以及后续事件的落幕,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受到各界关注。特别是2011年发生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打人事件和2013年发生的改名后的李天一涉嫌强奸案。再一次把媒体引领民意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展现出来,引发一些人对此种自由的反思。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渠道进一步增强,这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民主的进步,对于增进言论自由和公众积极参与国家法治化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一些媒体引领公众舆论致使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妨碍和影响着司法独立,使得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激化。本文以近几年来一些热门新闻事件作为分析材料,浅谈一下自己关于应如何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的想法。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
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的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已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
国内学者从多方面角度揭示了在案例报道中出现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问题。一是从把握新闻自由尺度的角度讲,新闻自由赋予记者的是有度的权利,不是无限的权利。若要把权利当权力必然导致过度的新闻自由,特别是在遇到战争、国家机密、公共利益等情况下,更是如此。(张瑞芳,2011)1二是媒体自律角度讲,媒体人作为新闻工作者不仅仅要具有新闻的敏锐度感和洞察力,更重要的要具有社会责任感与危机感,既要敢于揭露司法不公的各种现象,也要具备依法报道的基本素质。(莫新华,2012)2三是从 1张瑞芳 《“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新闻战线》 2011年06期 莫新华《“媒体审判”要不得—从《搜索》看媒体冷暴力的残酷》, 《视听》2012年10期
2新闻法制角度讲,中国的法学、新闻学研究人员和民事法官研究媒体侵权,更多的不是注重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大众传播法律调整的替代问题,即用媒体侵权责任法弥补新闻法制不健全的问题。(杨立新,2011)3四是从舆论审判角度讲,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是确保新闻自由权的正当行为,具有监督司法审判、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媒体如果对案件过度炒作,超越了合理的界限,就会误导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既要充分保证新闻自由,保证新闻监督作用的发挥又要采取一些技术上的措施,防止审判结果不公正情况的发生。(陈政,2011)4五是从言论自由角度讲,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能带来多数人暴政的危险。而言论和新闻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由,它拒绝“多数暴政”(欧阳霞,2012)5六是从新闻侵权角度讲,新闻侵权危害极大,不仅对被侵权者造成伤害,也对新闻媒介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一旦形成诉讼要牵扯很大精力,败诉后还得付出赔偿。(陈彦君,2012)6六是新闻道德角度讲,新闻生动好看是很多媒体所追求的,但作为公众媒体的新闻媒体,在报到时坚守基本的新闻道德底线还是必须的。我们倡导新闻的好看,但绝不是追求视角的怪异,内容的荒诞,场景的血腥。新闻道德是从一个国家、民族、社区的“公共”生活中发展出来的,它关乎公共事务,而不是个人事务。(王春雷,2009)7第八从新闻立法角度讲,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正式的《新闻法》,因此,无论是对于新闻自由的保障还是对新闻活动的监督以及整个新闻行业规范都存在着一定的缺位。(陈泽华,2012)8
综上所述,学者们已经在这一领域有了很大的建树,而且是非常广泛和深刻的,从新闻自由作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政治权力用来保障公民所拥有的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到滥用这种自由权而引发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本人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浅谈一下自己对于媒体舆论监督尺度把握的看法,望可以进一步丰富这一领域的内容。
杨立新 《我国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中国法学》 2011年06期
4陈政《行走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关于“媒体审判”之争论点分析》,《河南工业大学大学学报》2011年03期 5 欧阳霞《新闻自由拒绝多数人暴政》,《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08期 6 陈彦君《新闻业界新闻侵权行为原因探析及对策》,《文学界》2012年08期 7 王春雷《“好看”新闻的尺度是什么?》,《中国地市报人》2009年05期 8 陈泽华《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新西部》2012年05期
(三)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的方法,以一些近年来发生的热门事件为材料,理论联系实际来探讨一下我们的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以及如何使得二者之间达到平衡。
(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谈什么是新闻自由以及法律下的新闻自由是什么样的;第二部分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说明在现今日益严重的媒体审判现象;第三部分则是论述了新闻侵权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如何避免的方法。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言论与新闻自由接近于一切自由权的中心意义。哪里的人们不能自由地传递彼此的思想,那里就没有自由可言。哪里存在着表达自由,自由社会就在那里发端,进而使得每一种自由权的扩展具备了现实性。因此,表达自由在各种自由权中是独一无二的:它促进和保护所有的其他自由。9回顾世界各国的新闻自由,经历了各种演变。但在走过的历程上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路线:民主主义的新闻观念和精英主义的新闻观念。这两条路线的分水岭是平等二字,民主主义认为人人有言论、新闻自由,所以新闻自由是社会自由。精英主义认为只有一部分人有言论、新闻自由,另外的人则没有。20世纪出现的所谓无产阶级新闻自由则是与精英主义新闻观念是一脉相承的。10我们可以这么说新闻自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媒体和公众可以更有效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天赋人权说和个人主权说强调的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因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权被不当使用甚至是滥用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造成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在案例报道引导舆论中,“度”通常是指在报道的过程中保持舆论引导的一定的界限。这个界限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媒体的一种立场、态度和程度,是每个新闻媒体在报道中通常都需要注意把握的。新闻自由在我国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实行法治的保障,是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这种法律法规赋予的新闻自由也是有度的自由,不是无度的自由。每一种新闻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性强的报道,都有尺度问题。例如,央视很火的一档调查式采访节目《新闻调查》,它在尊重新闻事实的前提下,通常可以做到有度的进行批评报道,在采访中做到了让事件当事人都发表观点,公正客观,多视角点评。在采取必要的隐性采访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打击社会丑恶现象,在利用暗访的形式来采写报道时注意保护特殊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了维权而不是侵权,把握住了媒体在利用暗访式采访中的适度原则。但是一些媒体却没有守好自己应尽的本分,滥用手中媒体的新闻自由权,不仅给自己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有些甚至造成了对被采访人或多或少的侵害,这是非常值得媒体自身反思的。正如 910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新闻自由委员会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64页。
《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孙旭培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页。调查性报道创始人普利策所说,新闻调查报道中最难得是既要保持报道吸引力,又要使它受到精确性和良心的约束而不是随心所欲。11(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毫无疑问,新闻自由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新闻自由和法律正确运行上应该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传媒和司法都是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的,它们所追求的价值是一样的,即实现社会生活的公正、公开、有序进步发展。传媒要监督司法,这有利于揭发腐败,代表公众实现和维护权益。同时,新闻监督自由也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实行监督,二者都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但是一概的去说谁影响决定谁,未免也太夸大了其的力量。要实现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双赢,使得舆论促进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独立使得新闻自由自律并且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正常的新闻报道。
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的自由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它不仅应该在宪法中得到保障,而且还应该有具体的基本法律将新闻自由所涉及的基本关系加以调整,从而既维护新闻自由,又对新闻自由加以限制,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必须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12
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一)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13 “媒体审判”的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14
1112 聂茂 于晓萌《试论《新闻调查》的基本内蕴与表达模式》,《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02期 《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李金慧 武建敏著,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177页
张瑞芳 《“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新闻战线》 2011年06期 13
14《法治新闻研究》,慕明春著,人民出版社,2011年12月,第84页 在实践中,可以纳入“媒体审判”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法规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未经审判,报道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发表批评性评论缺乏善意,无端指责,乱扣帽子。15
(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1.以药家鑫案为例
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农村人难缠,为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张妙后驾车逃走,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案件经媒体披露后成为社会舆论议论的焦点,新媒体如微博更是成为公众表达自己观点的平台,张妙家属的代理律师张显更是通过微博来向公众揭露药家鑫家中情况,称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为官僚、富商、药家的家庭背景更是被传的神乎其神。网民们也纷纷跟帖,表达自己对于此种“富二代”或者说是“官二代”的敌视与不满,网上一片不杀药家鑫不惩治药家不以平民愤的架势。可以说传媒舆论对案件最终判决药家鑫死刑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药家鑫的残忍杀人手段,大多新闻媒体呈现一边倒的趋势,结合广大群众认为药家鑫案可能是另一个“李刚门”,社会审判在声讨着药家鑫。
在这里,我很想说说五教授联名呼吁免药家鑫死刑的事。在一片舆论声讨药家鑫中,这条新闻被淹没了。得到的关注也仅仅是对着五名教授善良纵容的指责。这五教授之一的王新教授表示。“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王新说:“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贝卡里亚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一些媒体为追求爆炸性新闻的效果,不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药家鑫案中对于药家鑫为官二代的不实报道,出于对于社会官二代现象的不满引导了舆论对于张妙夫妇的同情,最终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比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没有考虑药家鑫的投 15庹继光《“媒体审判”:防卫性权利的异化-对舆论监督司法的合法性解读》,《当代传播》,2010年05期
案自首情节。药家鑫确实犯下不可饶恕的罪恶,但是我们一定要他一命偿一命吗?张妙的死已经导致一双父母失去女儿,难道要让药的父母也失去儿子才公平吗?中华法律向来讲究先教后刑。主张宽刑慎杀,强调“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古圣贤孔子认为,对人民应进行礼仪教化,当教化不起作用时要用刑,刑的作用是辅助道德教化的实现,德礼教化是主导,刑罚威慑相辅助。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这违背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干扰了司法审判。
还可以再举个和药家鑫案相似的例子,1998年曾任郑州市某公安分局局长的张金柱因情节极为恶劣的交通肇事罪而被判死刑,这一判决是否受舆论影响,至今还争议不断。其实媒体报道追求客观公正与司法审判要求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媒体的一些行为却使案件的走向发生了改变,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舆论怪相。说到这个案件让人又想起2009年南京张明宝醉驾造成五死四伤的严重后果。对于张明宝的判决也不过是无期徒刑罢了,而张金柱却为此付出了生命。或许我们不应该去衡量孰轻孰重,毕竟他们都给受害家庭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但是,我们不得不去考虑我们新闻报道中媒体尺度的把握,不得不考虑新闻讲究的客观性与公平正义。正如临刑时张金柱说:“自己其实是死在记者手里的。”媒体在报道这起案件中过分渲染张金柱的身份,引导了舆论走向,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这与我们一直所坚持的,所理解的的新闻舆论监督是不相符的,新闻媒体应如何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进行“把关人”的重任,承担起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这是我们媒体工作者和人民大众都应思考的问题。
2.以李天一案为例
2013年2月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这是即两年前李天一因开宝马打人事件后再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比起上一次的打人事件,这次因涉嫌轮奸罪,引发舆论前所未有的热议。在这两起有关李天一的事件中,同样出现了药家鑫案一样的媒体审判现象。一些新闻媒体在这起案子中没有表现出作为公众喉舌应具备的专业素养。首先,李天一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的资料。其次,相比药家鑫的案子,这次舆论和大众似乎出现了一边倒的架势,不容许任何为李家说情的言论出现,就连杨澜在微博中质疑对于李天一的劳动教养一年是否判的过重,也引起了网友们的强烈不满,认为其是在为权贵说话,在强大的网友压力下,杨澜最终不得不在微博中道歉,解释自己的言论。
一些学者也认为药家鑫或者说李天一的案子不能说是媒体审判,中共山西省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在西安交大授课时说道:“最后为什么判处药家鑫死刑?就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不是但从法律效果一个方面考虑,也不是迫于所谓的‘舆论压力’。按照法院的认定,药家鑫杀人灭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社会反映强烈,如果不判处
16死刑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观点认为审判案件不仅要考虑法律因素,也要注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所以说媒体并没有能力来干扰司法的独立审判,说传媒和公众引导案件走向的说法过于夸大。但是就像有些腐败和社会丑恶现象被媒体曝光正义得以伸张一样,为什么一些专家学者只说舆论监督的好处,不看到它也存在着种种弊病呢?
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之害行为。侵权行为据图化指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民事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这是又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造成的。一些媒体为满足某些畸变的新闻价值,创造经济效益,带着猎奇、猎趣的心理打着新闻自由的幌子,在不同程度上对公民造成了新闻侵权。17
(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1.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目前新闻界议论较多的一个话题是一些深度报道中记者采取隐性采访手段报道新 16《陕西省政法委书记:药家鑫被判死刑不但考虑法律效果》,《法制晚报》2011年7月4日
张瑞芳《“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新闻战线》 2011年06 17 闻。例如影响力较大的央视《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栏目也经常使用偷拍这种手段。为了获取某些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迫不得已隐匿自己身份,使用不公开采访形式,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隐性采访需把握好适度原则,超过了这个度,就会造成对当事人一些权力的侵害。例如,2007年“茶水发炎”引发了对“隐性采访”的职业道德争论。在这起案件中记者的本意是想维护公众的利益,但却用了这么个哗众取宠的方法,让公众从新对新闻报道的道德底线做出考量。
新闻报道中要把握好隐性采访的度,比如,在隐性采访中不能采用诱导的方式,使被采访人陷入到某种误区,最终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隐性采访也有一定的禁区,如隐性采访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严格遵守有关隐私权法律规定、隐性采访不得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遵守有关司法机关法律规定。例如一些媒体在报道李天一案子的时候似乎忘记了他还有个未成年人的身份,对其隐私不仅没有做到依法保护,还进行了大肆的披露。理所应当,记者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要抱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运用必要的技术处理方式,记者作为“无冕之王”在新闻报道中要做到“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切不可乱用权力,造成新闻侵权行为,损害自己和他人的权益。2.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所谓的“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就是从3月中旬起,一些媒体开始对农夫山泉瓶中黑色不明悬浮物进行报道,并对其水源地进行调查,质疑其自定产品标准缺乏说服力,接着大体是从4月10日开始,京华时报等媒体对农夫山泉产品标准进行持续性报道,直到5月7日,农夫山泉在北京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回应此前《京华时报》的报道,在发布会现场,农夫山泉董事长、总裁钟睒睒与京华时报记者现场激辩,场面一度失控,农夫山泉事件渐入高潮。
尽管农夫山泉在此次事件中的一些应对举措非常不妥,但一些媒体的表现也非常令人遗憾。从农夫山泉已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中可以看出媒体也许在一些做法上已经构成侵权。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销售额巨高。一篇负面报道,无论准确与否,都会造成企业的受损。如果没有事实依据就发帖说农夫山泉不能喝,就要负法律责任。这种帖子一旦被大家转发,就一定会造成影响。对照美国的法律,如果你针对一般个人、非营利组织的诽谤,索赔金额不会很高。但如果你针对公司老板或者大公司诽谤,那索赔金额可能就会达到多少个亿。因此媒体、记者在报道企业的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倍加小心,任何一个事实上的差错,可能会导致天价的索赔。民事案件涉及到大公司的名誉权,就会比较复杂,复杂就在于采访相关证据的获得以及索赔金额。可能,我们现在还不习惯看到3000万、5000万、6000万的索赔,但以后这样的事件会越来越多。媒体要高度谨慎。王克勤说过,中国的新闻专业主义是两种力量逼出来的,一种力量就是官方以打击虚假新闻为名找你的茬。第二个力量就是法律,特别是诽谤法,诽谤法使媒体的不实、虚假报道大量减少,这是健康的。18
在此次“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中”也尽显我国在有关产品质量法和新闻侵权法律方面的缺失。我国新闻监督领域的法治化建设仍然存在多方面的不足,有待于学界的深入研究,最终转化为以法律为准绳的合理规制,严格界定新闻自由的范围,实现对新闻侵权的规范性界定,最终以立法的刑事实现新闻监督的法治化建构。19希望通过此次“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争论,推进我国在新闻监督领域法治化进程。
结语
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公众对社会热点事件参与程度提高,对自身权利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民主政治发展来看,这是件可喜可贺的事。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由于尺度把握不严带来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问题。新闻自由的实现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舆论监督是必须的,但一定要把握好尺度,尽可能避免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的频发,还原一个合理有序的司法舆论环境。这要求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自己所肩负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时刻谨记作为一名新闻从业人员自己所代表的是一种客观公正的精神和态度,它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应坚定不移的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要在新闻报道中正确的引导舆论;另一方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把新闻侵权可能性降到最低。
展江,《用法治专业解决争端》,《时代周报》,2013年5月16日http:///229/229667.asp 吴敏 《完善我国新闻制度的法治视角》,《新闻研究导刊》 2012年第9期 19
致 谢
逝者如斯,转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活接近了尾声,思念中,留下了许多的感动和回忆。首先要感谢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黄明哲老师。正是在您严谨的学术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上,让我顺利完成学年论文的写作。您的敬业精神、博学的专业知识、高尚的师德,都让我获益匪浅,不仅在学术上得到了您的指点,而且您的为人处事方式也都熏陶着我。而从毕业论文的完成来看,从立题、构思、框架的整合以及写作和修改,您都无微不至地进行耐心的指导,在这里真的要跟您说句“老师,您辛苦了”!
再者还要感谢我的各位专业课的指导老师们,在你们的指导下,我收获了许多专业课方面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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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立新 《我国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中国法学》 2011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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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欧阳霞《新闻自由拒绝多数人暴政》,《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08期 6.陈彦君《新闻业界新闻侵权行为原因探析及对策》,《文学界》2012年08期 7.王春雷《“好看”新闻的尺度是什么?》,《中国地市报人》2009年05期 8.陈泽华《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新西部》2012年05期
9.庹继光《“媒体审判”:防卫性权利的异化-对舆论监督司法的合法性解读》,《当代传播》,2010年05期
10.《陕西省政法委书记:药家鑫被判死刑不但考虑法律效果》,《法制晚报》2011年7月4日
参考著作
11.《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新闻自由委员会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
12.《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孙旭培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 13.《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李金慧 武建敏著,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
案例报道 第6篇
关键词:病理性半醒状态,暴力行为,梦游症,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半醒状态起病突然、持续的时间短, 且恢复正常后除存在遗忘外, 精神检查及其它检查基本正常[1], 所以临床精神病学多不重视。一旦发生杀人等暴力危害行为则见于司法精神鉴定。尽管这类疾病罕见, 近年来也陆续有相关案例报道。下面对所收集案例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收集1997~2008年国内公开刊物发表有暴力行为的病理性半醒状态案例报道, 共计19例, 平均年龄 (34.68±12.95) 岁;男性16例 (84.21%) , 女性3例 (15.79%) ;对资料的暴力行为特点、疾病相关资料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进行描述性分析。
2 结果
2.1 对资料犯罪学特点进行描述性分析
作案类型:杀人13例 (68.42%) , 伤害6例 (31.58%) 。19例均无犯罪动机、未作案前准备。与受害人的关系:配偶子女等亲属13例 (68.42%) , 邻居朋友等临时同居人4例 (21.05%) , 偶遇同村村民2例 (10.53%) 。意识状态与作案关系:作案后继续睡觉16例 (84.21%) , 作案过程中清醒2例 (10.53%) , 作案后很短时间自己清醒1例 (5.26%) 。对作案经过遗忘程度:完全遗忘9例 (47.37%) ;部分遗忘10例 (52.63%) , 且仅留有均为片段性梦样记忆。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全部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2 对资料作案前中后躯体、精神状况进行描述性分析
作案前:共17例报道, 单纯疲惫感5例 (29.41%) , 存在睡眠障碍6例 (35.29%) , 单纯饮酒2例 (11.76%) , 单纯有“梦游经历”1例 (5.88%) , 睡眠障碍并疲惫感1例 (5.88%) , 疲惫感、饮酒并“梦游经历”各1例 (各5.88%) 。作案时梦魇体验13例 (68.42%) 。作案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1例 (5.88%) , 自杀念头1例 (5.88%) , 自杀未遂2例 (11.76%) 。
3 讨论
病理性半醒状态, 由Gudder[2]在1905年首先报道, 其提出这是一种以极端困难或缓慢觉醒方式为临床表现的短暂意识障碍。Schmidt[3]在1943年认为病理性半醒状态出现在由睡眠向觉醒状态移行过程中, 患者可能会有暴力危害行为。
收集的案例中, 病理性半醒状态这种疾病平均年龄 (34.68±12.95) 岁, 男性为女性的5.33倍, 杀人案多达 (68.42%) , 受害人多是停留患者附近的亲属或临时同居人 (89.47%) , 13例 (68.42%) 报道作案时存在梦魇体验, 作案后仅10例 (52.63%) 留有段性梦样记忆, 提示这种罕见疾病暴力行为多见于男性青壮年, 杀人案占较大比例, 多为梦魇支配下伤及亲属等较亲近的人, 且案发后存在不同程度的遗忘。由于这种疾病发作时处于深度的意识障碍状态而丧失了对事物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发生暴力行为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4]。
Storring[2]在1950年认为健康者也可能在睡眠障碍、饮酒等情况下出现病理性半醒状态, 资料分析显示17例报道与此有关, 并有其中两项同时存在情况。因此, 病理性半醒状态需与梦游症、病理性醉酒鉴别。病理性半醒状态与梦游症患者作案都在睡眠过程中, 事后均不能回忆或存在梦样体验, 但病理性半醒状态攻击对象多是身边人, 而梦游症者行为多无损害性, 还可能由于疏忽而危害自己[5], 而且梦游多有相对频繁发作史。资料中3例有“梦游经历”, 但诊断为病理性半醒状态而不是梦游症, 笔者认为可能是提供的“梦游经历”仅有一两次, 鉴定者排除了梦游症。病理性醉酒者存在特异性体质, 其平日从不饮酒, 在误食或误饮含酒精食物或饮品后不久出现伤人甚至杀人等行为, 清醒后遗忘。曾有病理性半醒状态误诊为病理性醉酒的案例报道[9], 因此司法精神鉴定中应注意鉴别。
参考文献
[1]郑瞻培.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易发作, 司法精神[M].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 199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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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乔冬冬, 郭季磊, 王宇建.病理性半醒状态司法精神病鉴定3例报告[J].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18 (2) :172~173.
[6]张淑琴.病理性半醒状态一例[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 2001, 22 (1)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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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涂哲明, 刘波.病理性半醒状态二例报告[J].中国民康医学杂志, 2003, 15 (3) :192.
案例报道 第7篇
北京时间2013年4月20日8时02分, 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 (北纬30.3, 东经103.0) 发生7.0级地震, 震源深度13公里, 震中距成都约100公里。截至2013年4月24日10时, 共报告受灾人口152万, 受灾面积12500平方公里。据中国地震局网站消息, 截至24日14时30分, 地震共计造成196人死亡, 失踪21人, 11470人受伤。
这两次地震由于震级高、破坏性大而深受世界关注, 属于不可预测的重大突发性灾难事件。央视新闻频道及时地做出了反应。重大新闻事件的现场直播报道是迅速提升媒体形象、扩大媒体知名度、树立媒体权威性与影响力的最佳机遇。CNN的崛起与海湾战争、半岛电视台的成名与美伊战争、凤凰卫视的脱颖而出与“9·11”直播报道、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与“5·12”汶川地震等, 无不显示出电视媒体借助重大的新闻事件树立品牌的因果关系。电视直播报道是发挥电视优势的最好形式, 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极大地满足了受众对于信息传播速度、热度与力度的综合需求。
对电视媒体而言, 让普通观众“同步”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 成为历史的“见证人”, 是对观众最大程度的尊重。对电视媒体而言, 新闻现场直播——来自新闻现场的独家报道, 是电视传播优势得到保持和充分发挥的最佳途径, 是树立媒体权威性的首选目标;对电视媒体而言,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 新闻现场直播无疑是参与竞争的一大法宝, 是扩大影响力的具体体现:当今世界上一些著名的电视媒体, “现场直播”早已成为其新闻节目的常见形态, 而遇上重大突发事件, 更是不遗余力的全程追踪, 让观众充分“先睹为快”。
总体上看, 央视新闻频道对于这两次地震灾难的报道是成功的, 没有缺席, 没有失语, 没有落后。同时由于时隔两年, 相较于日本大地震报道, 新闻频道对芦山地震的报道, 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同时仍然存在着很多新的问题, 下面详细地进行对比分析:
一、电视新闻的传播时效受到客观条件限制和新媒体的巨大挑战
2011年3月11日, 央视新闻频道下午15点时段的新闻直播间出现了滚动字幕播出日本发生大地震的消息, 此时直播时间显示是14点04分, 也即大地震发生后19分钟。随后在演播室直播中里插播了综合外电的最新消息。14点17分开始连线央视驻东京记者站的记者张浩宇, 已经开始播出NHK world频道播发的日本地震画面, 并报道了中国地震台网正在会商、稍后连线的消息。十几分钟以后, 连线了中国地震台网的专家, 并得到了关于此次地震的震级等基本的灾难信息。在3月11日的报道中, 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正常的播出安排并没有完全中断。在当天第一条新闻发出后继续播发的60条新闻中, 有29条是插播的最新的日本大地震的消息。可见由于种种原因和限制, 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虽然对日本大地震做出了及时的反应, 但当天并没有完全进行直播报道。
相对来说, 央视对芦山地震的报道在时效性上没有太大的提高, 甚至还有退步。虽然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早在8:09分就发布了一条来自微博账号@中国地震台网速报的消息, 称“雅安市雨城区附近发生5.9级左右地震” (事实证明, 速报的震级和地点都不准确) , 但是直到8:26分, 当时正在直播中的《朝闻天下》才播出了一条来源于新华社快讯的口播“最新消息”。此后《朝闻天下》播出的几条新闻都是口播形式, 主要介绍地震本身信息、地震城市的纸质构造特点等背景信息, 直到8:45分才第一次连线到当地记者, 但仍然没有现场视频画面。地震发生两个多小时之后, 央视第一次播出来自地震灾区的视频画面。
对于地震这类不可预知的灾难性事件, 媒体的竞争以前体现在对事件的快速反应上, 越早发出声音越容易吸引观众注意, 并在更大程度上赢得信任。但是, 电视新闻视频画面的获取需要深入新闻现场, 即使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实时画面, 也需要通过网络传送, 这在地震、海啸等对基础设施破坏巨大的灾难现场很难实现。电视新闻在时效性方面已经面临着瓶颈。同时随着新媒体的兴起, 电视新闻在时效性上很难跟微博等自媒体竞争 (微博账号@成都商报在8:04分、@成都晚报在8:06就发布了发生地震的消息) , 如果不能用最快速度将消息传播出去, 那么成为信息的权威发布者是一个次优的选择。从这种意义上来说, 央视没有第一时间报道地震速报, 而是等到有确切的震级、震中等信息时再播报, 虽然输了时效性, 但胜在权威性和可信度。
二、综合采用丰富多彩的直播方式和新闻报道方式
一般来说, 对于某一重大新闻事件, 电视新闻进行直播的方式有:一是以某个频道为平台, 集中关注、播出一段时间;二是打破常规播出时段和节目界限, 灵活插播和延时播出;三是在不同时段随时跟踪时间的最新消息和最新进展;四是以特别报道、新闻专题的方式推出重大新闻题材。
央视的对两次地震的报道, 都采用了多种形式的直播方式。对日本大地震的报道, 从2011年3月11日到3月17日, 特别是在3月12日、13日的新闻报道中, 央视全天候、大规模的关注日本大地震。并且打破了原有固定栏目的编排, 从21:30到零点, 利用《新闻1+》和《环球视线》的创作团队, 制作连续两个半小时的特别节目。由于打破了栏目的概念, 使整个时段的报道内容完整、风格融洽, 呈现出不同于常态节目的深度和现场感, 在白天时段中, 平时固定的栏目时间也被打破, 全天候直播, 随事态发展随时跟进报道内容, 在不同时段随时跟踪时间的最新消息和最新进展。灵活插播和延时播出也较为普遍地被运用, 在进行新闻直播时随时插播最新消息。
对于芦山地震的报道, 随着地震灾情信息逐渐丰富, 对灾难的报道逐渐增多和深化, 形式也更丰富多彩。央视此次直播是以“雅安芦山地震特别报道”的专题形式进行这次重大新闻直播报道的操作的。当天除了对重要国际新闻进行播报外, 《新闻直播间》剩下所有的时间都在进行芦山地震的直播报道, 从中可以看出新闻直播的取材标准已经向新闻价值方面倾斜, 突破了预知性重大新闻选题的限制。
电视媒体在时效上要强于按期出版的报纸, 但遇到诸如重大灾难这类突发事件, 其线性的传播方式及栏目化的播出形式, 仍然制约了信息在第一时间的发布。虽然字幕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 但毕竟无法完全体现电视作为声画媒体的特色。此时, 打破正常播出计划, 插播专门制作的特别报道节目, 或者临时扩版, 扩充原有节目内容, 能起到类似报纸号外的作用, 使报道力度大增, 强势吸引受众。同时, 在画面风格上做了统一化处理, 运用基本相同的画面构成元素, 包括字幕、直播标志、主副标题等等, 更容易让观众辨识和产生熟悉感、信任感。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 当前电视媒体内部以及与其他形式媒体的激烈竞争中, 可以说已经很难抢到真正的独家新闻。当报道内容既定时, 形式独特的一方通常能取胜。电视新闻要有出色的表现, 拥有优势技术手段并合理运用很关键。对于单条新闻来说, 要考虑的是如何剪辑、如何运用特技;对整个版面来说, 要考虑的是要不要连线直播, 甚至多台联播等, 以突破电视新闻线性编排的劣势, 满足受众对事件立体把握的需求。
三、在传播理念和价值取向上更为客观、公正、平衡
在国内以往的灾难报道中, 多采用“大灾之前有大爱, 天灾无情人有情”的传统模式进行报道, 比如在汶川地震中就出现了一系列打动人心、催人泪下的场景, 有时甚至有过多的煽情色彩, 很多主持人在直播时都情绪失控、失态。在央视对日本大地震和芦山地震的报道中, 最注重的是突发事件的新闻价值, 受灾民众的情况, 民众在地震前表现出的良好的秩序和反应速度, 以及坚强不屈的民族性。总体上看, 比较公正、客观、平衡。
1、坚持新闻专业主义强化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权威信息的现代新闻传播理念, 进一步体现媒介的权威性、公信力
央视在报道日本地震初期大量引用了NHK的电视画面, 从画面里可以看到, 虽然灾难发生在本国, 但日本的电视同行非常认真地克尽自己的职责和本分。NHK的报道“有信息量却不侵犯个人, 有数据但不煽情, 有各种提示却不造成恐慌”。受其影响, 央视新闻频道的记者在报道新闻时也更多地强调现场和新闻事件的新闻特性而不是首先诉诸情感。
2、传播权威意见, 传递救援信息
两次直播以演播间内主持人对话专家、学者, 以及电话、视频连线采访等方式引入权威的意见。这些专家绝大多是与事件相关的研究领域的知名度与权威度很高的资深研究人员, 他们结合地震救援的进展情况进行评论, 增强了评论的权威度, 说服力增强。专业性突出, 更容易为观众接受。
根据媒介的社会责任理论,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 作为大众媒介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传递最权威最准确的观点, 对事件进行及时评点, 以便于平息受众心理需求的强烈波动, 维护社会的稳定。此时, 专家、学者的意见往往更有说服力。
在芦山地震和日本大地震的直播报道中, 央视主动承担了传递救援信息的作用。央视有意识的配合微博等社交网络上兴起的寻亲高潮, 主动提供丰富、准确的信息, 所以节目收视率高涨。在报道救援过程中, 也注重把视角投注到普通民众身上。从小人物入手, 细处着眼, 小处下手, 表现普通人面临灾难时的恐慌、绝望、坦然、达观等诸多情绪, 深深地引起了观众的同情和共鸣, 收到了很好的传播效果。
3、报道灾难时注重对受众进行灾难教育和防灾知识的普及
大众媒体不仅肩负着娱乐和传播信息的功能, 还要担负起教育公众和传播知识的作用。央视在这两次电视新闻直播报道的过程中, 通过权威专家的解读, 在节目中向广大观众传递了正确的防震知识、救援知识、急救知识等信息, 有利于减少群众的恐慌, 保持社会的安定。
通过以上的分析比较, 可以看到, 央视新闻频道对日本大地震和芦山地震这两次突发灾难的报道还是比较成功的, 并且随着技术的进步、机制的完善、理念的进步, 传播效果在不断进步。但是, 两次直播报道也存在着诸如突发新闻直播时运行不畅, 初期视频画面缺乏等问题。除了观念方面的落后之外, 还要加强对电视工作者的技能素养培训, 相信央视的重大新闻直播报道会持续进步。
参考文献
[1]据百度百科.日本大地震词条, http://baike.baidu.com/view/5360770.htm.
[2]据百度百科.4·20芦山地震词条, http://baike.baidu.com/view/10481080.htm?hold=syn.
案例报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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