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ADR制度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51

ADR制度范文(精选9篇)

ADR制度 第1篇

一、司法ADR的释义和特征

ADR是由Alternative、Dispute和Resolution三个单词的首字母组成的。人们给它命名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或者将它理解为“审判外 (诉讼外) 纠纷解决方式”。[2]ADR指来是指近年来渐渐兴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笼统说法, 如今可以理解为对所有国家常见的的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的别称。

(一) 司法ADR的释义

关于司法ADR的内涵, 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如是说, 司法ADR受法院指导, 20世纪中后期曾经在我国各地法院普遍设立的经济纠纷调停中心属于这一类。第二种观点认为, 就像英国可选择程序规定的那样, 司法ADR是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与审判有着极大地不同, 它仅仅是由法院进行主持的。第三种观点如是说, 司法ADR存在的目的是代替案件的开庭审理, 它依附于诉讼过程。比较起来, 第一种观点对概念的界定在范围上更广泛, 其认为, 司法ADR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它将法院作为它的主持机构, 二是它是在法院指导下的非诉形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其实司法ADR是根据纠纷的主次, 有条件的将一些司法权限分流到专门来直接主持, 亦包括受法院指导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这种宽泛的理解有助于司法ADR多样化设计。

(二) 司法ADR的特征

司法ADR本身具有准司法性。一方面, 司法ADR相较于传统诉讼程序而言, 它本身更具有非司法性。这种优势大体上可以表现为如下三点:第一点, 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往的审判程序法官是依此作出裁决的。第二点, 法官或陪审团主持传统审判程序, 司法ADR的程序中, 中立人或“法官”在双方进行协议的时候是不插手的。第三点, 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 以往的审判程序一经判决裁定并生效后就具有“一事不再理”性;但是经过司法ADR程序, 当事人如果对调解结果或者仲裁裁决不是十分满意的话, 可以要求法院再次审判。另一方面, 法院附设ADR对于法院外ADR而言又具有司法性质, 大致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 法院管理、监督甚至主持司法ADR程序。其二, 法院附设ADR程序与法院的诉讼程序在制度上有一定的联系, 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之前, 司法审查权主要集中在法院。如此说来, 这些也成为司法系统的一部分。[3]

就与诉讼审判的关系来讲, 民事调解在日本对其位置上的界定显得相当奇特。首先, 对于主体而言, 调解一方面是法院内广泛意义上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处理的程序, 另一方面具有法院外的“审判外”的或“非司法”的特点。[4]就与审判程序相比可得出的结论为, 民事调解还可以当做非诉讼之内的其他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但调解在另一方面也可以被理解是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实施的另一种解决途径。这主要是因为纠纷被交付调解在制度上存在着两条完全不同的道路。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 这种情况下的纠纷完全是通过在诉讼外的调解程序下进行解决的, 但是如果调解没有达成一致, 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这两种程序是存在明显区别的。

二、司法ADR在美国的具体实践

美国是现代司法ADR制度的主要起源国, 同时它对司法ADR有着更为深入的理论研究, 因此, 本文主要是借鉴美国的有关经验进行阐述。下面笔者来简单说一下主要的司法ADR方式:

(一) 附设在法院的调解

ADR是调解的主要方式, 它是采取用中立人作为第三人帮助当事人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这个所谓第三人即调解人, 他可以采取诸如鼓励、劝说等起到促使、增进双方沟通、试图说服对方意见接近, 用以达到解决彼此矛盾、争端的目的。美国的调解有其独特之处, 他和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调解是不同的, 他们会根据法院的规则制定出一套程序, 然后把案子交给中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去帮忙调解, 而不是他们的法官帮忙调解。要调解肯定要有调解员, 调解员是由三人组成的。调解员在确定调解日期之前, 当事人须向调解委员提交案件的重要证据、文书、争论点的复印件。确定调解日期后, 每个案件大约调解30分钟, 当事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对方案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回应, 若拒绝则变更为诉讼, 转入法庭来审理, 进行判决后若得不到比ADR更好的结果, 则要承担诉讼所需要的全部费用。[5]

(二) 调解、仲裁

从字面意思分析, “调解仲裁”即调解和仲裁都掺杂在一起去解决纠纷,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调解员最开始先是努力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分歧之处,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让步, 就进入下一程序仲裁, 仲裁时候的仲裁员可以由调解员担任, 也可以另起用新的仲裁员。[6]

(三) 简易陪审团审判

简易陪审团审判可以说是正式审判的一次彩排, 它和正式审判极为相似, 也是由法官、陪审员、法院工作者一同在法院举行, 唯一不同之处便是它的隐私性不公开举行, 之所以这样做, 是为了给双方一个自由辩论的机会, 能达成和解固然就省去了诉讼的费用和程序, 不失为一种简单快捷的解决办法。[7]

(四) 早期中立评估

这种中立评估是由评价人 (一个中立的第三人) 在听取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熟悉案件难度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之后做出的, 这种评估寄希望于免于诉讼用私密的方式解决冲突。但需要强调的是, 这个评估人须是法官指定的并在纠纷涉及的实体领域中可以熟练操作此类案件的律师。评估人作出评估后, 在相应期限内告知双方当事人, 为他们分析强弱利弊并提供评估意见, 但这种意见对双方当事人并无强制约束力。[8]

三、司法ADR在我国的应用现状及其意义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 适宜调解的, 先行调解, 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在此处的先行调解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就其性质而言, 先行调解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 即属于司法ADR的一种形式, 在程序上既独立于诉讼程序, 同时又与诉讼程序紧密联系, 概言之, 先行调解既不同于诉讼外的调解, 也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9]

长期以来, 由于立法疏漏, 我国的法官调解制度是调审合一, 不仅调解法官和主审法官重合, 而且也没有独立的调解程序, 因此存在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问题, 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判压调”、“以调拖审”的现象。先行调解制度的正式立法, 即旨在通过构建独立的诉前调解程序, 实现“调审分离”。

作为司法ADR, 先行调解具有准司法性质, 是以法院为管理、监督甚至主持机构, 与诉讼程序相关联但又与审判程序截然不同的裁判外纠纷解决机制, 其作为案件进入法院后的非审判解决途径, 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在诉讼开始之前就进行, 与审判途径相辅相成, 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10]

本文认为, 作为国际上解决纠纷的后起之秀司法ADR, 它能够快速解决纠纷, 因此而构成纷繁复杂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部分, 它为法院解决积案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方面具有异曲同工之效。从大多数国家的实践看, 司法ADR普遍受到当事人的欢迎。

摘要:司法ADR是将案件处理在法院正式审理前, 属于法院内具有广义上司法性质的纠纷处理程序。论文第一部分对司法ADR的概念与性质进行阐释, 第二部分介绍了典型国家各种司法ADR利用状况。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司法ADR制度现状及其意义。

关键词:司法ADR,调解,法院

参考文献

[1]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 1998, (10) :114, 116, 117.

[2]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0, (6) :377-378, 355-357, 240.

[3]乔欣, 王克楠.司法ADR与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之完善[N].法制日报, 2001年3月2日第4版.

[4]王亚新.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J].中外法学, 2000, (5) .

[5]杨严炎.美国的司法ADR[J].政治与法律, 2002, (6) :88.

[6][美]史蒂文.苏本.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M].蔡彦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208, 210, 209-210.

[7][美]克里斯蒂娜.沃波鲁格.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ADR) [J].河北法学, 1998, (1) .

[8][美]乔耳.歇沃尔兹.美国民商事争端之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评介[J].河北法学, 1997, (6) .

[9]陈计男.民事诉讼法 (下) [M].台北:三民书局, 2005:161-162.

ADR监测工作经验交流稿 第2篇

构建科学合理的ADR监测报告工作格局

刘耀华

各位领导、同仁:

大家好!

非常感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给我这个机会,能有幸跟大家一起分享—我院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接下来从以下五个方面与大家交流和探讨。

首先,领导重视是开展ADR监测报告工作的先决条件

我们院领导非常支持ADR的监测报告工作,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药剂科为副组长,临床各科室主任及护士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剂科,临床药学室承担全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及上报工作。

常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那么组织有了,我们就要建立相关的制度,也就是第二条。

第二,健全的制度是开展好ADR监测报告的前提

我院建立了《ADR监测报告制度》,明确了药师、医生、护士、管理等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制定了《ADR报告程序》,明确了ADR上报流程,从而保证ADR监测报告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我们知道产品的上市都要大肆广告宣传,努力的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我们的ADR工作一样也需要广而告之。也就是第三条。

第三,宣传教育、全体动员、更新观念是做好ADR监测报告工作的重要基础

那么要宣传什么呢?

一是要宣传:ADR监测报告工作是全院的工作,医院所有的医师、护士、药师等人员均有报告ADR的义务,这是国家赋予医务工作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需要全院协同才能顺利完成。

另外,要宣传正确认识ADR,它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ADR不是药品质量问题,更不是医疗差错事故。因此被通报了不良反应的药品并不表明是不合格药品,也

不应与“毒药”、“假药”、“劣药”、“不能使用”相提并论。ADR的发生是受医药学研究技术和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而导致的必然现象,任何药品(包括维生素、矿物质、中药等)都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甚至抗过敏的药物一样也会引起过敏反应,只是随个体不同,不良反应的表现或严重程度不尽相同而已。要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它,既不要不重视,也不要过分担忧,ADR报告,旨在提醒临床注意药品存在的安全性隐患,尽量避免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从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筑起一道有效屏障。因此客观正确地对待药品不良反应,提高大家对ADR的敏感度和上报意识。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要开展工作了,第四条就是

第四,及时收集、分析、评价是ADR监测报告工作的关键

(一)收集。如何及时的收集到不良反应的病例是ADR监测的核心内容。我们都知道医院的患者基本分为两块,一是门诊病人,二是住院病人。这就需要采取不同的收集方法。

对于门诊患者,我院的做法是:①鼓励医师及时反馈不良反应信息;②无临床药师的签字已发出的门诊处方不得退药。当然我们都知道,GSP也就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但是出现退药的现象是我可避免的,其退药往往是因为发生了不良反应,其发生时间基本是在院外用药期间,他们的第一反应是告知处方医师并要求退药,处方医师会把信息反馈给药剂科,由临床药师来接待退药患者并调查退药原因,询问并记录不良反应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向患者做好不良反应的解释、宣教工作,并对其分析上报,从而大大提高了门诊患者不良反应的上报率。

对于住院患者,我院的做法有3种收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①加强与护理的沟通,充分发挥护士姐妹们在ADR监测中的重要作用。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这么多护理部主任们参加会议的原因所在,因为在执行医嘱的过程中,她们不但是药物的领取者和管理者,而且是药物治疗的直接实施者,也是最早发现患者用药后的异常反应,并报告医师,采取相应医嘱处理措施的实施者,她们掌握着第一手资料,因此加强与护理人员的沟通是及时掌握住院患者ADR的重要途径。谁赢得了护士姐妹的支持,谁就赢得了ADR报告率。这就是临床主动报告,药剂被动收集的一种方式,那么现在

各行各业的服务都流行服务上门,我们ADR报告工作亦要变被动为主动,这就第二种方式 ②药剂科每周2次参加临床科室早交班,把ADR监测工作变被动收集为主动征求。早交班是临床科室对在院患者整体情况的交接,药剂科的工作人员利用早交班的时间主动向该科室征集用药的信息。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我们采取的第三种方式是③临床药师参加科室查房,随时捕捉ADR信息。我院临床药师每日参加科室查房,对重点患者要进行药学查房,所谓的重点患者,是指多药联用的、肝肾功能不全的、以及在使用治疗量与中毒量接近的药物等待,我们要询问患者的用药反应,做好用药教育,对患者在用药期间的异常情况及时分析评价,从而能够做到不良反应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从而保证了患者ADR信息及时准确的报告,大大提高了漏报率。

好了,ADR的收集工作我们说完了,那么判断到底是不良反应还是患者疾病本身所致,还是同时并发了其他疾病呢?这就需要我们利用专业知识进行判断了,这就是分析。

(二)分析。对收集到的ADR 病例,我院均采取到现场调查的做法,首先,通过查询电子医嘱和电子病历对患者的病情和整体用药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第二步,到科室向主管医生护士询问患者发生ADR时的具体表现和情况;第三步,与患者当面进行沟通,详细询问ADR发生前后的感受,以及目前处理后的状况;第四步,及时追踪ADR的进展,了解对原发疾病的影响。最终得到ADR发生、处理、进展、愈后的详细资料,对其进行分析,并作出合理的判断。(举例:头孢哌酮舒巴坦的双硫仑反应)面部潮红,眼界膜充血,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出汗,呼吸困难等。老年人、心脑血管疾病的更应注意护士在使用可引起双硫仑反应,药物静滴是,开始不宜过快。

(三)评价。对于常见的、一般的不良反应,临床药师会与主管医生和护士进行沟通评价,向患者讲解、宣教;对于严重的、多发的不良反应,药剂科的工作人员利用晨交班的机会与临床科室进行集中分析、评价,并把评价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出台干预措施(举例左氧氟沙星光敏现象)。

(四)上报。ADR监测人员及时进行网报。

扁鹊三兄弟

根据典记,魏文王曾求教于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谁是医术最好的呢?”扁鹊:“大哥最好,二哥差些,我是三人中最差的一个。”

魏王不解地说:“请你介绍的详细些。”

扁鹊解释说:“大哥治病,是在病情发作之前,那时候病人自己还不觉得有病,但大哥就下药铲除了病根,使他的医术难以被人认可,所以没有名气,只是在我们家中被推崇备至。我的二哥治病,是在病初起之时,症状尚不十分明显,病人也没有觉得痛苦,二哥就能药到病除,使乡里人都认为二哥只是治小病很灵。我治病,都是在病情十分严重之时,病人痛苦万分,病人家属心急如焚。此时,他们看到我在经脉上穿刺,用针放血,或在患处敷以毒药以毒攻毒,或动大手术直指病灶,使重病人病情得到缓解或很快治愈,所以我名闻天下。”魏王大悟。

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

第五,及时反馈是做好ADR监测报告工作的重要手段

ADR报告工作人员都希望知道最终的关联性评价,药师应充分利用手头资料和互联网上查询,信息来源应可靠、科学、具有权威性,尽可能及时、全面地向报告者反馈。即使不能做出判断或评价,也应对查询、收集到该药的相关信息(包括ADR信息)提供给上报的医护人员,使大家从中获益,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并以《临床药讯》向临床宣传国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发展动态,反馈药品安全性隐患,尽量避免严重ADR重复发生。

总之,国家推行ADR监测报告制度目的是通过严格、准确、及时的监测报告,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不良反应可能引发的用药风险。现代的医院药学工作不仅是提供合格的药品,更重要地是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和进行ADR监测,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在医院的ADR监测工作中,药师不但是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提供者,还应该是具体监测工作的推动者,唯此,药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就让我们一起携手为我市的ADR监测工作,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ADR制度 第3篇

(一) ADR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ADR概念源于美国, 是英文Alte rnative Dis pute Re s olution的缩写, 音译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原来是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 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统称。但是由于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和范围, 所以对ADR制度应包括的程序制度的内容各专家学者的观点是不统一的, 但是大致按不同标准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 根据ADR机关, 分为:法院附设ADR、国家的行政机关或类似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纠纷解决机构、作为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机构、由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ADR机构、国际组织所设的纠纷解决机构。2) 根据ADR启动程序, 分为:合意ADR、半强制ADR、强制ADR。3) 根据ADR处理结果的效力, 分为:有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无拘束力或非终局性的ADR。4) 按照ADR所解决的纠纷的类型, 分为:解决一般民事纠纷的ADR、解决特定纠纷的ADR。5) 根据ADR的起源和运作方式, 分为:传统型ADR和现代型ADR。

(二) ADR的意义和价值

由于社会主体在社会利益与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复杂化、社会主体在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上的多元化以及现在社会存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等社会现实问题的存在, 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的也要求多样性。目前看来,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社会主体纠纷解决需求多样性的有力武器, 作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ADR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使社会公众不在拘泥于诉讼一条纠纷解决途径, 满足各方社会主体解决法律争议的整体需求, 以求更好的减少社会成本, 尤其是诉讼成本, 实现和谐社会。

(三) ADR的特征

1) 非正式性, 它不是通过国家权力和法院的介入来解决争议的方法, 没有严格的证据规则。2) 当事人合意性, 表现在是否选择适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并且当事人可以选择ADR适用的程序规则, 同时对其结果的约束力也有选择权。3) 共融性, 在其适用的过程中各种ADR机制互相融合, 交叉使用。4) 附属性, 由于ADR是当事人自行决定适用, 自由性太强, 相较诉讼显得不正式, 并且有时不能强硬地解决棘手的问题, 而且不能代替法院的存在, 而是作为诉讼的附属。

二、ADR制度在国际商事纠纷中的适用

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不断增加, 各主体之间在国际交往中也难免有摩擦, 有纠纷, 并随着国际商事交往活动的领域不断扩大, 内容不断深入, 纠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ADR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应用在解决国际商事活动纠纷中, 主要表现为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调解。

(一) 国际商事仲裁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 学界没有统一的概念, 一般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 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现在或将来的具有商事性质的争议提交给各方同意的仲裁员进行审理, 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目前各国对商事仲裁立法已经比较完善了, 大致有三种:单独的仲裁立法, 以英美法系为主;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 以大陆法系为主;仲裁与调解合并立法, 如印度。我国1995年实施的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对仲裁制度的承认与效力认定。目前, 国际上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条约与公约也不在少数, 从1923年日内瓦议定书到1965年华盛顿公约, 全球范围内的商事仲裁条约不断完善, 还有各个地区, 各个经济组织内部也有类似的公约。当代各国对于商事仲裁是否属于ADR存在很大怀疑, 争论也颇多, 反对方认为仲裁的制度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仲裁庭会对法律和事实进行调查, 并且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权威的、可强制执行的。他们还认为国际商事仲裁所具有的优越性已经使国际层面上的司法判决显得小气、灵活不足、实效不足。但是有学者认为, 国际商事仲裁应是ADR的组成部分, 因为ADR本身就是指非诉讼程序, 那么凡是法院诉讼程序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都应属于ADR的外延范围。

总的来讲, 国际商事仲裁已经经历的漫长的发展过程, 已经很完善了, 商事仲裁在现代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作用也越来越大。我对其进行论述只是为了突出它作为商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 应被认定为是ADR的一种形式。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庭的组成、运行程序, 任何一本教材或条约、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此处不再赘述。

(二) 国际商事调解

国际商事调解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调解, 其在广义上既包括作为一个独立程序的机构调解或临时调解, 也包括结合于其他程序上的调节, 如诉讼中的调解和仲裁中的调解。目前能我们知道调解作为ADR的典型代表, 其属于ADR是毫无争议的, 而且在国际商事纠纷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的对于国际商事调解的组成、程序也不再多说, 此处主要论述一下国际商事调解的价值追求和现实意义。与国内调解一样, 国际商事调解的存在是因为其兼顾了公正与效益, 实现了和谐。同时与国内诉讼不同的是, 国际商事调解的应用范围特别广泛。我们知道在国际纠纷中, 若将案件诉诸国际法院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院, 其可操作性不强, 因为成本较高, 时间较长, 不利于很好地解决问题。更深一步讲, 诉讼的着眼点是正义、权利的实现, 这有时候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但是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商事交往中, 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使得当事人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纠结在一件案件上, 大家希望找一个方便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 于是, 国际商事调解这种首先追求效益的方式就成为首选解决纠纷的方式。考虑国际商事交易环境, 诉讼过于刚烈, 一方获胜就有一方输掉官司, 会破坏当事主体的合作热情, 不利于后期合作与长期贸易往来, 无形中减少了贸易的可能性, 不利于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这样来说, 国际商事调解有利于双方进行公平谈判, 进行沟通, 选择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以促进后期合作发展。

总的来说, ADR制度不光包括调解和仲裁, 但是在国际商事纠纷中二者是使用频率最高的, 或者可是说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对于ADR制度在国内的运用和发展, 我们也可以参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仲裁和调解制度, 将其与国内商事活动相结合, 以求达到正义与效益的结合。

参考文献

[1]黄进主编.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

[2]尹力.国际商事调解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

[3]林一飞.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 2005.

ADR制度 第4篇

提交与评价上报程序

为完善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程序,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接收、审核、提交与评价上报工作,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订本程序。

一、本程序适用于我省各级药品不良反应专业监测机构。

二、基本概念和职责分工

本程序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是指通过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不包括文献或媒体等其它途径报道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1.基本概念

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接收是指各级监测机构对辖区监测机构、报告单位或个人以纸报表或电子报表形式报告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的接收。

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审核是指监测机构对接收的病例报告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真实性、完整性的调查核实、修改和补充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提交是指监测机构将经审核完善的病例报告提交至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评价上报是指监测机构将经审核完善的病例报告,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后,审批通过提交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按照其属性分为“一般”、“新的/一般”、“严重”、“新的/严重”四大类,除“一般”外的其它三种属性的病例报告在本程序中并称“新的、严重”。

3.我省实行逐级、分类负责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接收、审核与评价上报制度。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各市提交的“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审核与评价上报,负责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提交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审核与评价上报。

各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辖区所有类型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二次审核,负责“一般”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评价上报。

各县级监测机构负责辖区所有类型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接收和/或电子填报、初步审核和提交。

三、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接收

1.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接收和登记工作。2.收到药品不良反应纸报表应及时进行登记,其内容包括:收到时间,报告单位,数量和每份报表的接收编号。电子填写后,记录其电子录入日期和报表编码。

3.收到电子报表应及时进行登记,其内容包括:收到时间,报告单位,报表编码。

4.接收报表后,应对报表进行初步的分类筛选,发现“新的严重”病例报告,按照山东省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处理程序处理。

5.个人来访或电话报告的报表,按照个人来访接待工作程序进行登记接收。

6.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纸报表,应按照接收时间、类别和报表编码归档保存。

四、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审核

1.各县级监测机构负责辖区所有类型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初步审核。县以下报告单位实行电子报表的,县级监测机构应对辖区电子报告单位的电子报告代码备案管理并可登录工作,确保对辖区所有类型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审核。

各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辖区所有类型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二次审核。各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重点督导各县级监测机构对辖区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及时进行初步审核,以确保病例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确保“新 的、严重”病例的及时发现和上报。

2.各级监测机构对收到的每一份报表,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技术规范逐项审核其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3.对于一般编辑性错误等,应进行修改处理。4.对于缺陷比较严重无法进行修改处理或重要信息有必要进行补充完善的,应向原报告单位调查核实或退回报告单位修改完善。

5.死亡或较严重病例,必要情况下,应向报告单位索取原始资料信息(复印件、记录形式等)或现场调查,向上级监测机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审核过程中发现报表属性改变的,可进行属性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属性和职责分工进行提交和评价上报处理。

7.县级监测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对上月报表的审核,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对上月报表的二次审核。严重和死亡病例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审核。

8.病例报告的审核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下级监测机构或报告单位反馈,以帮助指导其填报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9.病例报告的审核、调查、修改以及工作措施和工作量等,应以适当、可核查的形式进行记录。

五、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提交

1.各县级监测机构以下报告单位只进行报表的电子录 入和初级审核,数据保存在“未报数据”中,不进行提交。

2.各县级监测机构负责将初步审核合格后的病例报告提交至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将审核合格后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单位的病例报告提交至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各级监测机构应确保每月15日前完成对上月报表的提交。严重和死亡病例按照其规定时限及时提交。

六、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评价上报

1.省、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分析评价技术规范和职责分工对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进行分析评价。

2.各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确保每月20日前完成对上月“一般”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评价上报。

3.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按照“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工作程序,及时完成“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评价上报。

4.对于复杂、疑难或严重、死亡等病例报告,可以通过和上级监测机构沟通、组织专家讨论或召开评价会等形式进行评价。

ADR制度 第5篇

1 资料与方法

选取我院于2011月8月至2013年2月收治的120例药品不良反应, 并对患者年龄、性别、给药方式、不良反应出现的时间、涉及使用的药物种类、器官以及具体临床表现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年龄以及性别分布

所选取的120例药品不良反应患者中, 其中女性76例 (63.3%) , 男性44例 (36.7%) , 1~10岁4例 (3.3%) , 11~20岁7例 (5.8%) , 21~30岁26例 (21.7%) , 31~40岁21例 (17.5%) , 41~50岁13例 (10.8%) , 51~60岁18例 (15.0%) , 高于60岁31例 (25.8%) 。

2.2 科室分布

住院患者5例 (4.2%) , 门诊患者115例 (95.8%) 。肛肠科1例 (0.8%) , 骨科1例 (0.8%) , 耳鼻喉科4例 (3.3%) , 外科5例 (4.2%) , 儿科7例 (5.8%) , 门诊内科34例 (28.3%) , 急诊内科68例 (56.7%) 。其中门诊内科以及急诊内科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

2.3 合并用药情况

药物在体内或体外可通过多种途径作用, 极易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合并用药种类越多, 则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本次研究中120例不良反应中, 其中单一用药药物不良反应3例 (2.5%) , 两种用药药物不良反应21例 (17.5%) 3种以及超过3种的用药不良反应96例 (80.0%) 。

2.4 给药途径

口服给药8例 (6.7%) , 静脉滴注112例 (93.3%) , 未使用其他给药方法。

2.5 临床表现以及分类

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患者的临床表现120例次,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累及的系统或器官为皮肤以及附件损害, 具体见表1。

2.6 药物不良反应出现时间

在用药1min之后, 药品不良反应3例 (2.5%) , 2~10min后, 药物不良反应15例 (12.5%) , 用药11~30min, 药物不良反应19例 (15.8%) , 用药31~60min后, 药物不良反应16例 (13.3%) , 61min~24h, 药物不良反应46例 (38.3%) , 用药2~5d, 药物不良反应18例 (15.0%) , 6~11d之后, 药物不良反应3例 (2.5%%) 。多数不良反应出现在用药24h内, 最短1min, 最长为11d, 一般在用药后6~11d出现的为迟发性过敏反应。

2.7 药物不良反应的转归

120例药物不良反应中, 98例 (81.7%) 患者未经处理后, 患者停药或病情自行恢复, 22例 (18.3%) 患者对症治疗后, 患者不良反应明显改善, 无死亡或后遗症出现。

3 讨论

药品的用药安全问题是关于患者的生命健康, 反映了医院的医疗水平以及医疗质量。因此明确药品不良反应产生的原因以及特点, 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药品使用情况的管理, 实现临床合理用药, 是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2]。

老年患者因其身体各项器官功能不断下降, 药动学以及药效学不断发展变化, 影响药物正常的代谢, 组织器官对药物的反应性差, 因此, 随着患者年龄的不断增大, 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会不断增加[3]。本次研究中, 可以看出高于60岁患者的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最高。因此, 在对老年患者实施用药治疗过程中, 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而调整药物剂量, 并对患者病情进行具体观察, 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出现。多种药物联合给药, 会加重药品不良反应出现。本次观察研究中, 合并用药越多, 则患者的药品不良反应越多, 其中3种或3种以上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80.0%, 不良反应发生率最高。因此, 在对患者实施治疗中, 尽量减少合并用药, 给予患者对症有效药物治疗, 减少抗生素药物的滥用, 减少不良反应出现。

通过观察患者给药途径, 可以看出静脉滴注给药方式患者的药品不良反应率为93.3%, 所占比例最高。实施静脉滴注是将药物直接注入患者血液中, 药液的配置时间、微粒、浓度以及PH会导致患者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同时药品不良反应发生与输液的环境、速度以及输液器的质量以及患者体质等因素相关。因此在对患者实施治疗过程中, 应尽量采用口服或肌内注射, 尽可能减少患者的静脉给药治疗。从表1中可以看出, 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 主要累及皮肤以及附件损害。这可能是因当前我国医药工业技术水平以及药品制作过程中提取纯度不足。因此, 应加大投入管理医药制作, 提高医药制作水平, 保证人们的生命健康[4]。

为有效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出现, 提高药品质量水平, 应对药品不良反应等情况加强控制管理, 提高药学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 同时应给予临床医务人员必要的培训, 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检测工作, 若出现问题, 及时上报, 保证患者生命健康[5]。

摘要:目的 明确药品不良反应的特点, 并根据其规律特点实施临床合理用药。方法 选取我院于2011月8月至2013年2月收治的120例药品不良反应, 分别从患者年龄、性别、给药方式、不良反应出现的时间、涉及使用的药物种类、器官以及具体临床表现方面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药品不良反应中, 女性多于男性, 门诊内科以及急诊内科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 3种以及超过3种的用药最多, 静脉滴注不良反应多,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累及的系统或器官为皮肤以及附件损害, 多数不良反应出现在用药24h内, 转归效果良好。结论 医院在对患者实施给药治疗过程中, 应重视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并确保所使用的药物合理、安全、有效。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特点,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张颖, 方维军.药品不良反应的统计分析与临床合理用药的探讨[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 2012, 16 (9) :673-674.

[2]乇勤, 张敏, 王瑟虹.药物不良反应197例临床分析[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 2010, 14 (24) :62.

[3]Hashiguchi M, Mochizuki M.Reporting system for adverse drug reactions and infections[J].Nihon Rinsho, 2012, 70 (Suppl6) :29-35.

[4]邵建屏, 许建国, 朱华.我院252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J].中国药房, 2010, 21 (42) :4004.

ADR语境下的强制性调解初探 第6篇

关键词:ADR,调解,强制性

一、ADR概述

ADR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 可直译为“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 意指替代法院诉讼的争端解决办法, 也即常规司法诉讼之外的各种方式的争议解决途径。ADR的概念源于美国, 原来特指美国现代的选择性争端解决机制, 后来逐步成为20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争端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替代诉讼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相较于传统的解决争议的司法诉讼模式, ADR程序灵活简捷, 费用低廉, 耗时节省, 注重当事人利益, 尊重当事人意愿, 有利于促进当事人间关系改善的优点得以凸显。

二、作为ADR方式之一的调解

调解, 作为最常见, 最重要的一种ADR, 是一个由第三方介入帮助当事人解决争端的谈判过程。调解通过第三方的介入, 把争议置于和解的快捷轨道, 给谈判增加动力, 是简捷合理解决纠纷的途径。当然, 调解还存在一些固有的弊端。首先, 调解在强制性与达成合意两者之间很难兼顾。其次, 若当事人之间的力量悬殊, 调解通常都不会获得成功。调解失败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求助于一些更为正式的机制, 如仲裁或诉讼。当事人将会进入原本想尽力避免的耗时, 费钱的程序, 将比一开始便进入诉讼或仲裁机制付出更高的成本。

三、ADR下的强制性调解

调解程序的启动决定了调解的强制性和自愿性。一般而言, 调解都是双方自愿进行的, 但是当今强制性调解和法院附属调解的发展, 正使这个理念面临挑战。在某些情况下, 当事人会发现自己不得不选择进入调解程序。“自愿”的基本理念仍然存在, 但是在某些方面受到了削减, 譬如当事人所以参加调解, 有可能是被迫的, 也有可能是受到了不断的游说。

所谓强制性调解, 是说在司法诉讼程序开始之前, 必须先行调解。也就是说, 调解是诉讼的前提。强制性调解下, 双方当事人必须参与调解, 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对于调解的结果也必须同意。不论调解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 任何对调解不满意的当事人均可拒绝继续参加接下来的调解活动, 以此来保障在无法通过协商一致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仍享有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权利。

有人认为, 强制性调解是必须的, 应当予以鼓励, 而且可以通过立法对其加以肯定。首先, 它成本低廉却可以极为有效的解决纠纷。其次, 有些纠纷关系到当事人间重要的长期合作关系和潜在的商业利益,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 调解比诉讼更加适宜。强制性调解迫使各方当事人做出尝试, 并且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通过协商一致解决争端的社会意识强迫并不妨碍调解的有效性。但是, 传统理论中各方当事人可以保留诉讼的权利, 所以如果调解的结果无法使双方一致同意, 那么, 仍旧需要提起诉讼, 其既增加了程序层又加大了公共开支。还有一种可能性是, 由于在最初各方当事人被要求进入调解程序时并非出于自愿, 所以他们在调解时并不配合。在这种情况下, 所谓的调解只不过是对时间和金钱的浪费而已。但实际上强制性的前置调解并不一定会增加解决成本。由此, 我们可知, 虽然强制性调解确实有可能低成本高效率, 但是这些并非就是强制性调解的主要优势。事实上, 强制性调解最重要的优点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强制的方式, 迫使各方当事人必须坐在一起来为解决纠纷做出尝试。并且强制性调解的适用可以确保在任何案件中都必须先行调解。在西方越来越多的地区, 调解已经被规定为强制性的审判前置程序,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德克萨斯州和佛罗里达州。后两者强制性调解的适用不仅包括离婚案件, 也包括其他民事案件。

另一方面, 正如大多数学者认为的那样, 如果调解是强制性的, 并且成为司法诉讼的前置程序, 那么宪政和道德领域的疑难问题也将随之产生。公民的诉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之一, 其对于一个多元化民主社会的正常运作也是至关重要。而法院的工作应当是保障和方便公民行使诉权。如果调解失败, 法院就应该毫不拖延的进行判决。就被委托调解的调解员而言, 法院应当坚持对其在技能和道德上都进行高标准的训练。但是这些措施很难被开展, 即使是开展了, 也会由于司法管辖的不同甚至法院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四、结论

强制性调解并不仅仅意味着调解是强制开始的。强制性调解往往是诉讼的前提条件。也正因如此, 才使强制性调解看起来像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诉权的侵略。各方当事人理所当然的享有要求法院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纠纷的权利。尽管通过强制性的调解当事人间协商一致的可能性会加大, 而法院也应该鼓励当事人间以调解方式解决争端。我国《民诉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但不应久调不决。”可见, 我国在离婚案件中规定了强制性调解。强制性调解立法的关键在于给强制性调解适宜生存和发展的温床, 在一些切实尊重和反映民主价值的国家和地区, 强制性调解能够恰当的发挥他的价值而不是侵犯公民的权利, 而在一些暴力剥夺公民权利的国家和地区, 强制性调解却成为“赤裸裸”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 由此看来, 我国在强制性调解立法上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Hein Online, Harvard Law Review[online], Mandatory Mediation and Summary Jury Trial:Guidelines for Ensuring Fair and Effective Processes, March1990.

[2]宋明志.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以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强制调解程序为比较[J].政法论丛, 2008 (1) .

[3]郭玉军, 甘勇.美国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 (ADR) 介评[J].中国法学, 2000 (5) :128.

ADR制度 第7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临床资料

选取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来我院进行治疗100例克林霉素的不良反应患者。这100名患者中,男60名,女40名,男女比例为3:2;他们的年龄处集中处于16~83岁,其平均年龄为41.5岁。

1.2 治疗方法

用药中,要注意药物的种类以及使用的情况,这100例ADR病例都使用了克林霉素,有口服、静脉注射以及肌注的品种。胶囊剂量为0.2g,肌内或者静脉注射的剂量为每次0.4g, 10h一次[1]。

1.3 观察方法

100例克林霉素的不良反应患者,按照WHOADR器官/系统类型的分类,分析统计患者的一般情况、ADR的临床表现、引发患者器官损害以及ADR的死亡病例等,统计内容包括患者的一般情况、ADR的表现及导致的系统-器官损害、ADR的死亡病例等。并分析探讨克林霉素的不良反应(ADR)及其用药安全性[2]。

1.4 统计学方法

在文中,笔者所采用的相关数据,均是在使用SPSS10.0软件来详细分析统计的,同时为加强可信度,本文中每组之间的数据的比较也使用t来进行检验,文中的实验数据都为平均值。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上意义。

2 结果

ADR的临床表现的类型。100例克林霉素的不良反应患者按照WHOADR的类型进行分类,涉及16个器官/系统类型,这些患者损伤最多的是皮肤以及相关附件,患者的外周性的神经系统以及肠胃系统遭受损伤。克林霉素不良反应在任何年龄中发生,临床上的表现各种各样,反常情形比较多,引起死亡的ADR主要是过敏性休克[3]。

在既往病史中,有一定的克林霉素的不良反应患者发生过敏性反应,青霉素过敏的有10例,占10%,头抱菌素过敏的有3例,占3%;磺胺过敏的有1例,占1%;另外有2例不详,占2%。

给药途径。克林霉素制品一般有口服的、注射的,口服的有棕榈酸酯盐酸盐、盐酸盐,注射的有磷酸酯[4]。

合并用药情况。100例克林霉素的不良反应患者中,不能够有效地清除ADR的因果关系并用药共有50种。临床上ADR症状类型中,会出现血尿现象、神经系统受损以及呼吸功能受损等情况。

3 讨论

临床实践中,笔者发现应当合理使用克林霉素,注意该药与其他药物一起使用所引起的ADR的严重危害性。克林霉素在临床安全应用。临床上克林霉素一般会对敏感阳性的球菌以及厌氧性病菌有着比较好的抗菌活性,在医治的过程中,口服药物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治愈率达到95%,它在患者体内分布比较广泛,在重点部位有着高浓度的含量,例如患者的胆汁、骨组织上。在操作使用上,比较方便,能够口服、静脉注射以及肌内注射,用药前应当严格的做一个皮肤过敏性的实验,因此它在临床上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很受医师、患者的喜爱。

本文中所收集的病例资料进行分析统计能够看出,患者的药安全性一般与用药的方法、合并用药以及既往病史有着密切联系,对此,笔者建议在临床治疗上,医师应当正确合理掌握克林霉素的使用,针对患者的具体病情,对症给予一定量的药物,在此基础上,还要掌握患者的用药史、过敏史在进行治疗。在临床上,克林霉素不是首选药物,为了有效的防治用药剂量大,静脉注射的剂量、浓度也不会太多。在在联合用药中,应当注意随时可能发生比较严重的相互作用的后果,整个医疗中都要进行严密的监控,做好ADR预防上的工作,因为已发生ADR,就有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同时使用该药,应当注意观察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增强临床上的监护,有针对性、合理用药,尽量减少或者防治出现的不良反应也能够想患者的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李力强, 官大威, 李如波, 等.静脉滴注克林霉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1例[J].法医学杂志, 2010, 11 (06) :52-55.

[2]郭珩, 辛华雯, 李罄, 等.克林霉素致急性肾衰竭4例分析[A].第二届全国药物性损害与安全用药学术会议—抗感染药物不良反应与临床安全应用专题研讨会论文汇编[C].2010:152-155.

[3]Schiffrin EL, Deng LY.Comparison of effects of angiotensin I-conve-rting enzyme inhibition and beta-blockade for 2 years on functionof small arteries from hypertensive patients[J].J Hypertens, 2005, 9 (07) :512-515.

ADR制度 第8篇

医疗纠纷的ADR (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 解决机制又称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是指医方或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 为合法解决纠纷所采取的除诉讼以外的一切机制或方式的总和。它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合意, 采用审判以外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它既包括医患双方的自行协商和解, 也包括卫生行政机关介入下的各种调解和裁决;既包括传统的第三方调解, 也包括仲裁机关进行的仲裁等等。ADR解决机制的特点主要有: (1) 选择的自主性。当事人选择哪一种解决方式或不选择哪一种解决方式均出自于当事人本意。 (2) 程序的非对抗性。ADR解决机制的整个程序中体现的是当事人的自由自愿的意志, 不存在对抗和强迫。 (3) 结果的非强制性。由于ADR解决机制建立在妥协与宽容的基础上, 结果往往不具有强制性 (除了仲裁裁决) , 也更容易得到双方的认可和执行。 (4) 成本相对低廉。相对于诉讼而言, ADR解决机制灵活、快捷, 费用低廉, 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 提高了效率。现在在实践中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用的最多的是协商方式, 行政机关调解也是比较常见的, 中立第三方调解方式正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而仲裁和其他ADR方式用得不多。[1]

2 我国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的局限性分析

2.1 协商机制存在的问题

医疗纠纷的协商机制在实践中最常见, 解决问题也最直接, 但协商机制的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由于对专业知识和医疗过程信息掌握的不对等, 医患双方在不良结果出现的原因上难以达成一致, 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身份、地位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差异, 在没有专业的中立的第三方作鉴定和判断的前提下, 医方与患方达成的解决方案可能会有失公允。其次, 医疗纠纷中往往存在多种责任的竞合, 在协商机制下, 医方经常隐瞒事实, 模糊真相, 排斥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再次, 协商应该建立在自愿、理性和信任的基础上, 但医患之间信任的缺位和必要法律知识的缺乏, 协商协议往往漏洞百出, 一旦一方反悔, 或者提起诉讼, 前面作出的努力往往归于白费。

2.2 行政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调解机构的中立性是调解成功的生命力所在, 但行政调解的尴尬就在于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机构之间“老子与儿子”的特殊关系。在患者心目中, 行政调解缺乏公信力, 容易出现“医”边倒现象。其次, 行政调解的受理范围太小, 法律适用范围也太窄。只有涉及“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争议才可适用, “非医疗事故”损害不在受理和适用范围内。再次, “基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前提。卫生行政部门的参与, 让医方觉得在上级机构面前毫无脸面, 还有可能因此受到责罚。所以, 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在实践中运用比例不高的原因, 可见一斑。

2.3 人民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 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现在还处于尝试和摸索阶段, 各地区出现的调解模式各式各样, 模式的不同, 导致运行机制及运行效果有很大的差异。比如北京是以专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为依托, 经费来源有保障, 运行也良好, 但是中立性屡遭质疑。山西、南京是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 经费没有保障, 运行艰难。而浙江宁波、天津和上海市普陀区是由政府为主导的医疗纠纷综合调处, 有政府财政支持, 公平性有保障, 运作则较好。第三方调解机制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政策的铺开莫衷一是, 缺乏统一性。其次, 调解人才的缺乏也是一个问题。很多第三方调解机构现有的调解员都是兼职的, 既懂医学、法学又懂心理学的专职调解员很少。产生这种尴尬的原因, 既与经费没保障, 调解员待遇太低有关, 又与跨专业的高端人才稀少有关。再次, 这种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有执行力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讲诚信, 调解协议也只是“一纸空文”。[2]

2.4 仲裁机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 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在实践中不多见,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没有把仲裁作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 在人们生活中缺乏法律依据。其次, 仲裁主要用来解决民商财产纠纷, 要用仲裁解决涉及患者生命和健康的相关纠纷, 很多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最后, 本是仲裁制度高效的程序设计的一裁终局不符合医疗纠纷当事人情感及心理上的要求。

3 我国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3.1 大力推广中立专业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应该来讲, 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是医疗纠纷解决的大势所趋, 尽管说目前实践上这种机制模式多样, 表现也不一, 但就保证地位的中立性、结果的公正性、程序的规范性来说, 它是最优质的选择。要推广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 必须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3.1.1 保障经费

调解机构的基础运作经费与赔偿专项资金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制度性运作的物质保证, 也是影响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地位中立的保证。由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上属于群众性组织, 地位不明, 经费来源不畅使这一机制陷入艰难处境。如果单纯地依靠卫生行政部门解决费用、解决编制、解决场地有可能导致出现调解组织独立性不强的问题。笔者认为, 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 但政府 (除卫生行政部门外) 应该单独设立专项资金, 承担起中坚的物质保障作用, 以确保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维持其正常的运作, 保证调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

3.1.2 保证中立和专业

首先在运行机制上, 建议成立司法部门主导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避免患方怀疑医调委与卫生行政机关有利益瓜葛的可能, 给予足够的公信力。其次, 在任用调解员方面, 要保障其居中调解和专业调解。鼓励聘用专职调解员, 保证调解者与调解事项无利益关联, 鼓励调解员以一颗公正专业之心维护其职业道德操守, 避免将双方意见简单折中, 避免以个人偏好来认知事件, 中立地将各方提出的要求加以分析权衡, 最终推动合理方案的实现。

3.1.3 规范程序

为防止调解的恣意与不公, 实践中需要尽快地制定统一的调解程序与规范。规范的人民调解程序有助于医疗纠纷公正性解决的实现, 比如保障当事人充分讨论、陈述的权利, 引入当事人的口头辩论环节, 强调调解者的合理引导和介入等。必要时果断引入评估、鉴定程序来确保公正。[3]

3.1.4 保障执行力

为保障医调委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建议强化双方的诚信意识, 考究协议书用词的精准, 提高协议书的制作水平, 明确彼此的责任分配, 设定违约的赔偿机制, 保持形式与内容上的完整性。在双方认同下, 可以通过司法公证、获得司法确认等方式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束。

3.2 逐步完善合理规范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

3.2.1 扩大适用和受理范围

鉴于医疗纠纷行政调解适用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范围比《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很多, 如果一味固守《条例》标准, 患方选择行政调解的可能性将低很多, 建议将行政调解的法律适用拓宽至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致的范围。同时, 建议把所有因医疗过失引起的包括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一切人身损害赔偿都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 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患方的权益。

3.2.2 设立专门机构, 保障中立性

首先, 建议卫生行政机关专人专岗, 提升责任意识, 明确工作职责, 保障合法、合理、专业地解决各种医疗纠纷。其次, 应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配备相应的临床医药学专家、法学专家和其他相关专业专家, 加强调解员医学、法学相关知识的学习, 强化调解员公平观念, 提高沟通和调解技能, 破除患方心中固有的“父与子”的陈旧观念。再次建议推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 减少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主观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3.2.3 规范程序, 明确时限

为了弥补我国尚缺乏行政调解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的缺陷, 建议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明确受理、审查、调解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与程序, 针对程序模糊, 效率低下, 久调不决等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 明确步骤, 规范程序, 限定时限。[4]

3.3 规范发展公平正义的医疗纠纷协商机制

3.3.1 保障公平性

首先, 建议建立医疗纠纷的分级分流制度, 原则是人身损害不大的医疗纠纷可以进行协商, 复杂的人身损害大的医疗纠纷适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或者诉讼解决, 引入专业鉴定。因为协商方式不讲求原貌的精确界定、责任的细致划分, 对证据的收集也未做严格的要求, 如果不借助于专家鉴定, 把医疗纠纷专业性程度高, 案情复杂, 损害较重的医疗纠纷置于协商机制之下, 必然难保结果的专业性和公平性, 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严重对抗, 引发“医闹”事件。其次, 建议提升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信息把握度来保证协议签订的公正性。如卫生行政部门向患方提供专业的咨询平台解答协议签订的专业性问题。再次, 建立协商机制下的强制责罚制度, 即卫生行政机关定期检查医疗机构与患方达成的协商协议, 发现利用强势地位签订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协议时予以变更或撤销、施以经济惩罚、追究相关机构及个人法律责任等。[3]

3.3.2 保障效力

对于协商机制中的反悔现象, 建议加强医患双方的诚信意识教育, 必要的情况下采取公证、设置违约金或借助司法机关出具调解书等方式来保障结果的执行力。人民法院也应当谨慎处理反悔后重新诉讼的医疗纠纷案件, 除了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外, 应当尽量维护协议书的效力。[5]

3.3.3 排除责任规避

实践中, 可以相应划定协商适用医疗纠纷案件范围, 排斥人身损害大、专业程度高的案件, 加强对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案件的行政监督, 强化行政上甚至刑事上对“私了”不属于协商范围案件行为的处罚力度, 强制医疗机构定期上报医疗纠纷解决情况、协商协议书等, 防止医疗机构法律责任的规避。

3.4 有限发展“选择终局型”医疗纠纷仲裁机制

3.4.1 奠定基础。

修改仲裁法, 明确医疗纠纷的仲裁适用性, 推进医疗损害赔偿立法, 保障医疗纠纷仲裁机制法律基础。加强仲裁法知识教育, 让当事双方了解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好处, 转变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旧观念, 从内心里认同医疗纠纷的仲裁制度。

3.4.2 依托现存机制。

有效地利用现有的仲裁组织平台, 整合现有的仲裁资源, 设立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机构。吸纳医药学专家、卫生法学专家、法学家、资深法官、律师、社会学人员作为专家库成员, 随机抽选医学、法学、社会学类人士作为仲裁员, 利用专业知识保障仲裁的专业性和中立性。

3.4.3 选择一般仲裁模式。

“选择终局型模式” (一般模式) 以双方自愿、一裁终局为特点, “强制型仲裁模式” (特殊模式) 以仲裁前置、不终局为特点。就目前我国调解解决和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模式已初具规模的现实来看, 发展“选择终局型模式”是具有可行性的, 一方面是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 另一个方面是避免了诉累现象和资源的无端浪费。[6]

摘要:我国现存的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缺乏人财保障性、统一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建议大力推广中立专业的人民调解机制, 逐步完善合理规范的行政调解机制, 规范发展公平正义的协商机制, 有限发展“选择终局型”仲裁机制。

关键词: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商机制,仲裁机制

参考文献

[1]胡海华.论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J].中国医院管理, 2008.

[2]杨用才.论我国医疗纠纷ADR机制的合理构建[D].南昌大学, 2011.

[3]危怡.医疗纠纷的非诉讼程序 (ADR) 解决方式研究[D].重庆医科大学, 2008.

[4]曹帆.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医药导报, 2013 (1) .

[5]林文学.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机制的完善[J].中国医院管理, 2008, 28 (7) :24.

ADR制度 第9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的44例患者, 男性有21例, 女性有23例, 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有3例 (6.82%) , 年龄在18~50岁的有29例 (65.91%) , 年龄在50岁以上的有12例 (27.27%) 。在44例患者中, 有11例患者有既往ADR史, 其中有3例是头孢菌素类过敏, 6例青霉素类过敏, 2例磺胺类过敏。有20例患者呼吸道感染, 5例生殖器官感染, 4例各类外伤疼痛, 3例消化道炎症, 1例皮肤感染, 1例心血管疾病。41例患者的用药方法是静脉滴注, 3例是静脉注射;44例患者使用的均是粉针剂;溶媒有葡萄糖注射液 (5%或是10%, 氯化钠注射液 (0.9%) , 灭菌注射用水。患者每次使用头孢曲松钠最小剂量是0.275g, 最大剂量是4g。

1.2 统计学方法

使用统计学软件SPSS13.0对44例患者的资料进行分析, 使用t来检验计量资料, 使用卡方来检验计数资料;当P>0.05时, 则没有统计学意义, 如果P<0.05, 那么就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在用药过程中, 有34例患者出现了不良反应, 10例患者是在用药以后出现的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出现的最快时间是用药后的35s, 最迟是连续用药9d以后出现的。在用药的10min内, 有23例 (52.27%) 患者出现了不良反应, 11例 (25%) 患者是在10到60min内出现不良反应的, 2例 (4.55%) 患者是在1~6h内出现不良反应的, 8例 (18.18%) 患者是在6h以后出现不良反应的。

在44例患者中, 变态反应的发生率最高, 其中的过敏反应最严重, 一共有26例患者 (59.09%) , 然后是过敏性休克、双硫仑样反应、消化系统、药物热、神经系统、泌尿系统、继发感染。在3例静脉注射患者中, 有3例 (75%) 出现了过敏性休克, 在40例静脉滴注患者中, 有1例 (25%) 患者出现了过敏性休克, 两者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44例患者的具体情况见表1。

3 讨论

在临床上要合理的选择抗生素, 要根据药敏试验的结果选择抗生素, 如果患者对青霉素过敏, 那么要在充分权衡用药利弊以后再决定是否给予头孢曲松钠, 如果青霉素过敏患者即刻出现了反应, 那么就不能再给予头孢曲松钠[2]。如果患者连续用药、重复用药, 那么这就很可能会发生严重的过敏反应, 因为机体接触抗原到抗体形成是有一定时间的, 那么在连续用药的时候, 如果抗体量达到了发生过敏性休克的数量, 就会出现过敏性休克[3]。在本次研究中, 有5例患者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 其中1例是双硫仑样反应, 1例是神经系统不良反应, 3例是过敏性休克;在这5例患者中, 1例患者每天的用药剂量是4g, 1d两次给药, 是静脉注射。在3例静脉注射患者中, 有3例出现了过敏性休克, 在41例静脉滴注患者中, 有1例患者出现了过敏性休克, 两者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在本次研究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 不良反应临床表现最多的就是过敏反应, 其中过敏性休克是最严重的, 因此在临床用药时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总之使用头孢曲松钠出现的不良反应类型比较多, 其是和给药途径、给药剂量有关的, 如果疗程很长、剂量很大, 那么就会容易出现不良反应, 所以在使用头孢曲松钠之前, 一定要询问患者的过敏史, 进行皮试, 从而合理选用头孢曲松钠。

参考文献

[1]项荣.头孢曲松钠致不良反应38例临床分析[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 2010, 4 (18) :22-23.

[2]幸建华.头孢曲松钠致不良反应189例临床分析[J].现代医学, 2007, 35 (5) :413-414.

ADR制度范文

ADR制度范文(精选9篇)ADR制度 第1篇一、司法ADR的释义和特征ADR是由Alternative、Dispute和Resolution三个单词的首字母组成的。人们给它...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