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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表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51

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表(精选8篇)

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表 第1篇

安全检查

2012年7月29日,青州市安监局,现场检查整改项目专人负责,责任明确文本。

对应文书:安监管责该【2012】06067-06068文件,9号整改完毕项目,6号再次复查。

整改监督整改负责人:马祥军,李军艇,马彬,杨建强,刘一凡,赵永朕。

具体整改条目:

李军艇负责项目:3、6、9、10、11、12、13、14、15、18、19、20、22、23、26、32项目。

马彬负责项目:25、29、35、36项目

杨建强负责项目:

2、34项目

刘一凡负责项目:7、16、、17、21、28、30、31项目

赵永朕负责项目:1、4、5、24项目,2、3准备文件,填制由李军艇,杨建强负责。

复查时间:2012-8-6号上午10点复查。

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表 第2篇

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告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按期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洁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登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检验合格或校齐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精心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好促成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出的处理记录。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对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后自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们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省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

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作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导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

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是时间的经常,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

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

(五)擅自向外透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 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谈谈企业如何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3篇

1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现状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事故总量、事故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等指标逐年下降。但不可否认是的,有些企业和单位并未认真贯彻落实“红线”精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对近期重特大安全事故教训不引以为戒,心存侥幸,我行我素,安全隐患问题严重,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例如,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昆山粉尘爆炸事故等都是典型的安全责任事故案例。不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根源之一是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有所欠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安全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部分领导、职工认为企业内部安全是由企业安保职能部门负责的,因此总想依赖安保部门替代他们做安全工作,甚至试图将安全工作全部推给安保部门。同时,企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论事故大小,也不管安保部门工作是否到位,必定要处罚安保人员。这种考核思维模式,强化了职工“安全管理是安保部门的事”的意识,增强了“安保部门的责任比业务部门的责任大”的观念,导致安全工作责任倒置,主次不分。

二是安保部门话语权有限。部分企业将安全工作寄厚望于安保部门,但实际上安保部门在某些部门人员心中显然是“人微言轻”,工作推动较难。

三是企业“一岗双责”意识淡薄。分管其他业务的领导很少过问安全工作,企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受处罚的必定是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其他领导则不会被追责。

四是法治不足。企业相关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和标准欠缺或不够清晰、精细、完善,加上教育培训不到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业务工作理解有限,因此处置安全问题存在人治现象。

2 解决问题对策

以上问题必须从安全生产责任建设体系、考核体系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的运用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予以解决。

2.1 顶层设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厘清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不明,就容易出现“人人有责,却无人担责”的情况。企业要特别注重责任的“顶层设计”,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门会议,按照“客观、科学、合法、合理”原则讨论划分各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通过明确职责来给各部门人员,特别是那些强势部门人员戴上“紧箍咒”,迫使他们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解决缺位和越位问题。

2.1.1 厘清各部门的安全职责

企业制定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坚持“实用有效,重点突出”的原则,内容要与时俱进,与整个企业安全生产中心工作紧密相关,切合企业、部门的实际,突出重点、难点。不同的部门,安全工作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切忌千篇一律,内容空洞,有责无实,流于形式。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以最有利于企业安全管理为出发点来确定各部门的安全职责,避免部门职责不清,强势部门该管不管,推卸责任。

需注意的是,有的大中型企业设置了专门负责监管整个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如安全保卫处),企业安全风险较高且人员较多的部门,如生产管理处还设置了安保职能部门(如安全保卫科)。在业务上,安全保卫处可以指导各安全保卫科开展工作,尽管他们不是隶属关系。正因如此,企业更要厘清安全保卫处与设有安全保卫科的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尤其是多个部门同在一个工业园区办公的,安全管理关系更为微妙、复杂,如果区域交叉不明,职责不清,就会出现互相推诿扯皮,“三个和尚没水吃”的现象,导致安全监管空白。对这类企业,企业高层领导更应高瞻远瞩,深思熟虑,把握安全工作规律,指导职能部门细分安全管理区域、业务,明确谁是主管,谁是协管,做到主次分明,科学公正。切忌简单粗暴,倚强凌弱,强势划分,让弱小的部门去承担与其力量不相符的职责。切忌不懂装懂,轻易妄下安全职责指令,贻笑大方。人们常说的“领导要在懂’字上下工夫”,讲的就是这个理。

还需注意的是,在制定安全保卫处的职责时,要先定位其职责性质,即主要是宏观监管、业务指导呢,还是微观管理、亲临生产一线检查监控?定位性质不同,对整个企业的安全管理效能的意义是不同的。如果定位的性质是宏观管理,那么人员、资源配置就不应过多;如果定位的性质是微观管理,那么其他部门的安全保卫科人员就应减少,甚至可不设安全保卫科,只设兼职安全员即可。现在有些企业将安全保卫处定位为宏观管理,但人员编制过多、资源占有丰富,而各部门安全保卫科的人员编制、资源拥有太少,两者相比显得本末倒置,容易滋生机关作风,乱指挥乱作为,影响企业的安全效能。

此外,在制定各级安保部门职责、细化职责条款内容时,企业有必要突出安保部门只是“监管”职责,而不是“主体”职责。同时,企业应组织各部门人员通过对照学习安保部门职责和本部门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弄清2个部门在安全管理上的侧重点、不同点,以此增强各部门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企业主要负责人也应在安全工作会等场合再次强调,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与“监管责任”的本质差异,提示各部门领导、职工主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能依赖安保部门替代其管理、协调安全事务。

2.1.2 厘清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详细制定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领导职责应突出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企业第一负责人担任。此外,还要辅之以详细的职责说明。这既符合党和政府有关企业领导安全职责的指示精神,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当前,有些企业副职领导对自己所应负的安全责任不太清楚,也不在意,甚至以为自己没什么安全责任可负。原因主要是企业没有明确这些副职领导的安全责任,即使有也是空、大、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企业内部处罚只针对分管安全的副职,没有处罚相应的其他副职领导。企业其他层级的领导,如处级或科级领导,其安全职责及现实处罚情况亦类似上述。因此,有必要明确企业各层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各项目经理、业务主管,他们的业务项目繁杂,分布区域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为避免推诿扯皮,出现安全管理漏洞,企业应细化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俗话说“谁家的孩子谁家抱”,安全管理也一样,不管业务项目在哪个区域、部门开展,均要以业务来分职责,业务部门人员负主体责任,业务项目活动所在地的部门负监管责任。这既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实质,也体现了“属地管理”的内在要求。明确了“主体”及“监管”职责,业务部门人员就不能再将安全工作推给相关部门人员来管,相关部门人员也不会看到别人在辖区“动火施工”也不闻不问,从而促使大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保障企业安全。

企业职工是安全生产的主要实践者,他们能否确保自己的工作岗位安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危。企业在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时,应结合他们的岗位特点,着重从“遵守劳动纪律”、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方面考虑,强调职工是本岗位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己的工作岗位安全负责。职责应一岗一责,同岗归类,尽量具体、清晰、全面,让职工了然于心,深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自己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

2.2 梳理制定安全管理流程制度模式,迫使各部门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定了各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能弄清他们该做的安全工作,我们还需配套一系列精细化的安全管理流程制度,让各部门人员真正理解、掌握该执行的安全责任,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去落实,避免“只挂名不办事,只出工不出力”。

2.2.1 细化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流程制度

通过流程制度让各部门人员知道“做什么、谁去做、怎样做”等流程。例如,动火作业的流程制度应载明审批部门、现场监督部门、动火结束后现场检查签字确认部门等。特别是相关方动火作业,业主方一定要派人监控,明确由哪个部门人员旁站、监控。对交由相关方实施的企业工程项目,同样要明确相关方入场前、作业中、作业后的安全监管流程制度。入场前重在明确由哪个部门人员对施工资质、特种作业证、安全协议、安全培训教育交底等进行审核或办理;入场作业后重在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控方式及要求等。只要这些流程细节都明确了,相关部门人员就不得不去履行职责,这是保障企业安全的重要举措。安保部门人员深知自身在企业所处的层级和位置,更应该在流程制度上下工夫。要多思考、多查缺补漏,建立完善的企业安全管理流程制度,更好地保护自我、保护企业。许多安全事故案例说明,发生安全事故后,安保人员之所以被动受罚,主要是相关的安全流程制度资料缺失,痕迹化管理不善,导致无法举证、减责或免责。

2.2.2 转变安全检查模式方法

有些企业现行的安全检查主要依赖安保部门组织开展,各部门也总是指望安保部门帮助他们发现、解决安全隐患,不太重视部门内的安全自查,组织开展检查的不多、或检查的深度不够,存在走马观花、形式主义倾向。而安保部门每月都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安全检查,这种检查监控模式不利于强化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应改变这种模式,将日常的安全检查交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安保部门只需监督即可,以促使各部门和职工认识到安全工作主要是由自己去做,安保部门包办替代不了。这样也便于安保部门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安全检查,检查和监控重点、难点区域和部门。

2.3 严格按考核体系流程考核,确保企业安全主体职责落实

党的四中全会树立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企业也应摒弃人治思维,依法治企,落实安全责任。

2.3.1 配套出台相应的安全管理考核体系,使之成为干部职工的行为导向

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流程措施确定后,企业还应通过建立“科学合规、公平公正、翔实细化、操作性强”的安全考核标准来引导各部门职工“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让考核标准成为职工日常安全行为的导向。要明确对履职不力的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条款,因为领导的言行举止事关企业安全工作的绩效,所以必须认真对待。要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考核制度,形成颇具企业特色的安全管理考核体系。

2.3.2 加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力度,增强企业人员的责任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企业安全职责不清晰、落实不到位都与人的思想认识有关。企业应注重对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杜绝借培训之名行旅游之实的现象,力争全员培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精神,强化安全培训责任追究,依据“三个一律”要求,对企业各层级人员及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管,促使企业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意识,主动提高教育培训质量。通过教育培训,除了让他们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外,更重要的是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是岗位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负责。

应加大企业领导干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力度,促使领导层树立安全主体意识和敬畏意识。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安全部门领导依法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参加政府部门主持召开安全工作部署会议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弄虚作假、让他人冒名代训代考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法制的威严,促使企业负责人持证上岗、真正掌握与其职位相符的安全业务知识技能。同时,培养企业相关领导的责任意识、敬畏意识,让他们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摆正“安全与生产”的位置,从他们更好地领导企业职工开展安全工作。

2.3.3 严格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保障处罚公正合法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部门人员开展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议、考核,促使职工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敢触碰安全“红线”,不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企业领导应带头严格执行安全考核标准,凡发生安全事故,要严格按制度流程处置,切忌长官意志,随意处罚。例如:有的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只处罚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而相应的业务副职领导并未受到处罚。其实,如果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交由政府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这些相应的副职领导必定受到处理。因此,企业也应对其予以处罚,以强化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

2.3.4 注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安全考核作为能力评价的依据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职工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可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级晋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要切实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部门及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抓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考核的权重,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的评价指标。

要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相关部门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办公室,全国安全上穿越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读本[Z].2014.

安全检查表的数据处理方法 第4篇

关键词:安全评价安全检查表事故树

0 引言

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可以得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可能途径以及各个因素对事故发生概率的影响程度,从而做出科学的防范措施,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为最小;可以用最少的投资达到最佳效果;可以促进各项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可靠性数据的积累;可以迅速提高安全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并有助于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实行宏观控制,实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1 安全检查表

检查某一系统、设备以及各种操作、管理和组织措施中的危险因素,事先对检查对象加以剖析、分解,查明问题所在并根据理论知识、实践经验、有关标准、规定和事故情报分析等进行周密细致的思考,确定检查的项目和重点,并按系统编制成表,以备在设计或检查时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和诊断,这种表就叫安全检查表[1]。

安全检查表是煤炭系统常用的一种方法,它直观、现实,能发现隐患,督促人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将所邀请专家的意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综合、归纳,得出的结论,一般比较正确、全面。

安全检查表传统的数据处理方法就是专家逐项打分,求平均值,然后确定矿井安全等级。这种数据处理方法的缺点是打分过程比较繁琐,打分依据不够简明,分数受专家个人影响较大。本文在对安全检查表改进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处理[2],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从而使评价结果更加接近现实。为此引入事故树分析(Fault Tree Analysis,简称FTA)的方法[3],将安全检查中的评价指标量化为危险度值。

2 危险度分析

本文以水灾事故为例,介绍这种数据处理方法[4],矿井水灾安全检查表如表1所示:

2.1 划分等级 根据矿井水灾事故的可能诱发因素建立事故树。如图1所示:

其结构函数公式为:

T=X1(X2+X3+X4+X5+X6+X7+X8)

如果评估因子X1~X8的概率分别为x1、x2、x3、x4、x5、x6、x7、x8,则顶上事件发生概率G的计算式为:

G=x1(x2+x3+x4+x5+x6+x7+x8)

2.2 数据处理 由于顶上事件发生概率的大小表示了事故发生可能性大小的程度,其实质就是体现了事故危险性的严重程度,因而,可以把顶上事件发生概率G用危险严重程W水来表示,则矿井水灾危险度W水的计算式为:

W水=G=x1(x2+x3+x4+x5+x6+x7+x8)

例如新疆阜康某礦在用表1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的得分为:x1=1,x2=2,x3=2,x4=2,x5=2,x6=1,x7=1,x8=1。则其水灾危险度W水的值为:

W水=1×(2+2+2+2+1+1+1)=11

2.3 确定矿井危险等级 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为:瓦斯、火灾、水灾、煤尘、顶板五大类。结合该矿井的实际情况,利用前文所述的方法分别对瓦斯、火灾、煤尘、顶板的危险度进行计算,结果如下:W瓦=14、W火=9、W尘=9、W顶=9。

矿井危险程度级别计算:

W矿=∑{W瓦,W火,W水,W尘,W顶}=∑{14,9,11,9,9}=52

根据表2的矿井危险度等级划分表,该矿井危险度等级属Ⅰ级极危险。构成矿井危险度等级为极危险的主要因素为瓦斯,存在瓦斯聚集现象是该矿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其次为水灾,由于矿井存在大量的采空区,采空区积水情况不明,构成矿井重大隐患。煤层顶板属于易冒落顶板,没有采取强制放顶,存在大面积冒顶的可能。

3 结论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是现阶段煤矿安全评价过程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它有直观、方便、全面的优点。但也存在诸如以定性评价为主,准确量化较为繁琐等不足之处。

本文运用事故树(FTA)分析的方法对危险因素进行划分,定量的计算出该因素的危险度值,进而得出整个矿井的危险度级别。为安全检查表的数据处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从而提高了煤矿安全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李志宪等编著.实用安全检查表汇编,煤矿、非煤矿山分册[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2]韩其俊.安全检查表法在安全评价中的应用及改进[J].石油化工安全技术.2003.4:13-16.

[3]何学秋等编著.安全工程学[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0.

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表 第5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编号)

(受检企业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我局部署,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项目开展自查,并予以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实施相关检查措施。自查报告提交日期:2012年6月20日之前

其他检查措施实施日期:依书面核查工作需要确定并随时通知(盖章)

2012年 5月15 日

送达回执

本企业已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_______企业(盖章)

签收人(签字)

年月日

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表 第6篇

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通知书(编号)

(受检企业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产品(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我局部署,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项目开展自查,并予以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实施相关检查措施。自查报告提交日期:2012年6月20日之前

其他检查措施实施日期:依书面核查工作需要确定并随时通知

(盖章)

2012年 5月 15日

送达回执

本企业已收到《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_______企业(盖章)

签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表 第7篇

为深化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政府、市安委会有关要求和《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综合近期危化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全覆盖、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严防事故为目的,强化部门执法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采取断然措施,铁腕治理隐患、铁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

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点是: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企业;工艺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较差的中小型 企业;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企业检维修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环节。

(二)重点检查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企业和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

2、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教育培训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专业素质和培训取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新进、转岗人员按规定培训并考核合格等情况。

3、规划设计总图布置合理规范情况。周边的安全距离与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情况;企业内部各装置、罐区之间是否存在距离不足、布局不合理的情况。

4、工艺运行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工艺操作规程的修订及执行情况,工艺指标的控制情况;执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的要求,制定开停车方案,严格安全条件确认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变更程序组织实施情况。

5、装置设施设备安全情况。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关键装置日常的维护及定期检测情况;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投用运行情况;紧急停车系统、联锁等系统、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的有效投用情况。

6、罐区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罐区管理制度制定、特殊作业 管理、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等环节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罐区设置温度、液位、压力测量仪表和连锁情况。

7、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联锁装置情况;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落实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情况;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测监控、应急管理等措施情况。

8、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情况;通过安全诊断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9、检维修和特殊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修订完善情况;《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5〕58号)中严格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8条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10、承包商管理情况。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的审核情况;承包商入厂前的安全教育情况以及对承包商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11、冬季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企业防冻、防凝、防火、防爆、防泄漏、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方面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等情况。

12、各级安监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工作步骤

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要把预防事故、边查边改、打非治违、监管执法、建章立制、持续改进贯穿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调查摸底、隐患排查、隐患整治和监管执法共同推进,环环相扣,相互贯穿,闭环管理。

(一)企业自查自改(现在至2016年2月)

1、企业自查自改。

所有企业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查自改实施方案,对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力量对本单位每个部位、每个环节进行细致彻底、全方位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一一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完成。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服务机构和专家帮助自查自改。同时,要发动全体职工参与自查自改,组织职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

企业可根据省安监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表》(详见附件1)开展自查。

2、化工企业调查摸底。

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同时,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按化工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开展摸底,做到不留盲区、不漏一企。调查摸底情况按照“一县一册”汇总,并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于2016年1月底前报市安监局三处,汇总后报省安监局危化处(具体上报格式内容按化工企业转型升级办通知)。

3、下达自查自改指令书。

在调查摸底的同时,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同步下达自查自改指令书,逐一下达到辖区内所有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收,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4、企业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企业自查自改结束后,要认真总结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治措施和建章立制、加强安全管理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下达指令的安监部门(包括自查表、问题汇总、整改情况或计划)。

(二)执法检查(2016年3月)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组织执法队伍、危化科(室)的精干力量和有关专家,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企业自查和安监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严执法、快整治,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发现企业不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的,一律依法处罚;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顶格处罚;发现企业自查自改后仍然存在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安全生产行为的,一律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督导检查(2016年4月)

市安监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开展大排查快整治严执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专项执法检 查情况进行督导,对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率不低于50%。重点督导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改情况,以及安监部门部署开展企业自查自改情况。经检查,发现企业没有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或者存在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顶格处罚。同时倒查责任,对工作不力或者漏管漏查的,一律追究责任。对专家或者安全服务机构不认真检查,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一律撤销资格。

(四)建章立制(2016年5月至6月)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总结集中行动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自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修订、完善规章和标准,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建立安全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巩固集中行动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人,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科(室)和调度联系责任人,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调度集中行动和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强力推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二)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各地要以此次集中行动和专项检查为契机,结合化工企业“三评级一评价”工作,彻底摸清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现状,落实监管责任,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信息全面、数据准确的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全面加 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三)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每两周报送一次《危险化学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处罚明细表》(附件3)和集中行动和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导,及时发现推广典型,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得力的,进行通报、约谈,对检查的企业、查出的问题,实施实名制通报。

(四)加强日常监管。集中行动期间,各级安监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要与推进危化品企业安全治理、化工企业转型升级、重点县攻坚、检维修和特殊作业专项治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设计安全诊断、建设项目和安全许可管理、安全培训、安全标准化、油气管道隐患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附件: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表

2、危险化学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3、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处罚明细表

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表 第8篇

城市公共设施作为城市不可缺少的元素, 遍布城市的大街小巷。近年来, 随着国内外各大城市的迅猛发展, 城市的公共设施越建越多, 安全隐患也随之递增, 给国内外的城市设施管理机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美国主要城市的政府机构目前就面临着城市公共设施的恶化、缺乏和不足的极端问题, 其中许多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落后于基础设施应用新材料, 新技术, 以及新的项目交付和管理方法的进度, 从而错过了加强基础设施性能的机会, 增加了公共设施的风险。

但就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 有关公共设施管理及致害赔偿方面的规定的法律比较完善, 详细的制定了公共设施的管理要求和赔偿条例, 这样大大降低了由于管理缺陷和人的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事故的概率。而我国目前尚无统一、完善的法律对公共设施管理予以调整, 加之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公共设施非常薄弱, 特别是城市生命线网络越来越庞大并长期处于脆弱地高负荷运转之中, 不仅造成了对来自外界危害的防范困难, 而且由于自身可靠性的脆弱所派生出来的安全事故也常常会导致重大损失, 故城市公共设施的安全问题引发的事件和纠纷层出不穷。诸如井盖丢失、路面塌陷、广告牌坠落等, 这里既有设施本身存在瑕疵和维护不善的原因, 也有人为破坏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由于这些原因交织在一起, 很难快速找出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影响责任分析的准确性, 这样会使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处理, 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 本文基于事故致因理论及现代的轨迹交叉论, 分析事故的本质原因, 进而查明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 对责任者采取针对性的教育, 这样可以有效的控制事故的发生, 从而起到预警的作用。

2 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类型及特点

2.1 城市公共设施事故

城市公共设施事故是指人们在使用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时因过错或意外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城市公共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例如道路、桥梁、水沟、下水道、公立学校校舍、医疗机构等。

2.2 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类型

从诱发事故发生的原因出发, 事故常常是由于设施本身不够安全、设施管理不规范、操作不当或突然发生故障时采取救援措施不及时而造成的。基于事故致因理论将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 公共设施本身原因引发的事故

其主要原因有:①公共设施自身的性能、结构不符合人机工程。②公共设施的使用超出它的寿命, 这样人们就会始终处于危险区域。③部分公共设施无安全保护装置。

(2) 外界因素引发的事故

其主要原因有:①自然环境的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公共设施受损或报废。如地震、雪灾、洪水等对公共设施的破坏, 从而危及人的生命安全。这类事故多为自然现象, 是人类无法阻挡和控制的。②人的失误和过错而引发的事故。如有些道路施工人员为了抢工而忽视道路下面铺设的管线, 野蛮施工, 使管线遭到严重破坏。再如公共设施被盗、被损现象比较严重, 造成隐患而引发安全事故, 如今已不是个别城市的个别现象, 而为屡禁不止的都市通病。③公共设施的管理部门的监管、维修不到位。尤其是地下管线、燃气管道等市政设施易腐蚀, 若维修不及时很容易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

2.3 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特点

(1) 事故的突发性强

城市公共设施大部分置于外部环境中, 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就会有事故预测性较差, 突发性较强的特点。

(2) 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比较复杂

建设城市公共设施的目的是方便城市居民生活, 为城市居民提供多方面的公共服务, 所以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同时公共设施的建设部门、监管部门也比较多。与公共设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必然有多种因素导致事故发生, 而且事故责任主体比较多。

(3) 事故的次生危害比较大

市政基础设施的泄漏、爆炸等事故, 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很容易造成社区、工厂大面积停电或停业, 有的事故处理不当甚至造成大量人员疏散转移, 进一步危机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

3 城市公共设施事故责任辨析

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因其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特点, 加之其建设部门、监管部门和使用、维修部门之间的错综复杂, 一旦发生事故就很难辨析其责任主体。国内对城市公共设施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暂时还是空白, 没有对其做系统的阐述。因此, 我们须从事故责任的分类出发, 以事故原因为源, 并借鉴相关行业的事故责任分析, 对公共设施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探讨。

3.1 事故责任分类

长期以来, 对事故责任的分类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造成辨析事故责任时比较混乱, 阻碍了事故的有效处理。自从《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E 558-94) 》颁布以后, 这个问题初步得到了解决。规程第4.6.2条对事故责任的分类进行了规定, 主要内容是: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 首先明确引起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 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 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 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3.2 城市公共设施事故责任主体的辨析程序

(1) 依据调查阶段所获得的材料, 分析构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即辨别出设施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等其他直接原因。

(2) 根据调查资料和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事故是否有间接原因。

(3) 根据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 按照事故责任分类, 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 对于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地位确定主要责任者。

(5)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3 城市公共设施事故责任主体辨析中的难点问题

(1) 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往往涉及到多家单位, 其原因常会纠缠不清, 很难判断各责任方所承担的责任大小。

例如2007年5月份, 两名外国留学生在某休闲广场喷水池边戏水时意外身亡。事故原因初步确定为喷水池漏电所致。事故发生后, 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做了进一步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池底电线暴露造成喷水池漏电, 其责任单位涉及多家, 首先是建设设计单位没有站在使用者的立场去设计, 缺少安全防护设施。其次是喷水池的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 没有及时发现隐患, 导致触电事故。还有人员本身也须为缺乏安全意识而做出的不安全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这类事故的共同特点是由多个原因, 多家责任方共同造成, 同时责任方之间互相推卸责任, 很难判断各方责任的归属。近几年类似的安全事故屡屡发生, 如护栏不牢、井盖丢失、路面塌陷、电线裸露等造成的事故。对于这类的公共设施安全事故,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 难以有效涵盖全部公共设施管理活动。

(2) 部分公共设施的管理部门混乱, 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管理权限不明确等, 给事故责任辨析带来困难, 甚至有时很难找到事故责任方。

目前, 我国城市公共设施实行的管理体制主要有: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三种。在选择实行何种管理体制时, 虽然已从所在城市的公共设施管理实际出发选择管理方式, 但对管理的权限划分没有进行合理的界定, 使得在出现事故和解决事故时不能及时实施救援, 并且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也很难辨析出责任主体的管理责任。例如, 国有道路、桥梁、隧道等公有公共设施所有权归国家, 对其发生的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但使用权的管理往往是归国家委派的相应部门, 这样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造成了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是由国家还是由委派的管理单位来承担, 这个界限就比较模糊。结果就是找不到责任主体, 国家只能作为最终归属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在部分公共设施事故中人作为事故的受害者和责任者两种属性, 这样在事故调查中就会掺杂人的感情因素, 可能造成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方面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失之于偏的问题, 给事故辨析带来了巨大挑战。

根据事故轨迹交叉理论, 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人的因素运动轨迹与物的因素运动轨迹在时间和空间上交叉, 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生于同一时间、同一空间, 则将在此时间、此空间发生事故。这个理论强调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在事故致因中占有同样重要的地位, 故在进行公共设施事故辨析时必须考虑人的主观过错及过错的大小。例如在公共设施被盗、设施遭到人为破坏, 人在利用公共设施时不符合设施规范等情况下所引发的安全事故, 当事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但往往发生公共设施事故时损失比较严重, 当事人无法赔偿损失, 又由于当事人具有责任者和受害者的双重属性, 事故调查人员便会无意识的减轻或是忽视当事人的责任, 这样势必会削弱管理维护部门的积极性。

3.4 城市公共设施事故责任主体辨析具体措施

(1) 在事故责任辨析的过程中, 事故责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理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并且造成损害的情况下, 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原则是指无过错责任原则只仅需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 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与否。对该类方式的责任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否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 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 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 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从大量的城市公共设施事故中可以看出, 城市公共设施事故责任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存在违法侵权事实, 就必须承担责任。由于此类事故的发生与当事人或单位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 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二次事故或纠纷问题, 只有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才能不会因遗漏某一方的责任而导致纠纷, 更能显示其公平性。但是一味的强调公平责任, 就势必影响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维修的积极性, 不利于控制事故的发生。

(2) 在事故辨析中, 根据事故致因模式图, 抓住事故责任的主要方面, 不能铺天盖地的寻找责任者。

根据系统工程的分析观点:事故的真正原因不外乎由四大部分组成, 即物质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所构成。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同事故树中的条件或门的逻辑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见图1。

根据事故质因模式图, 运用布尔代数原理, 可以写成如下数学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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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式可以得出, 管理原因与其他任何一种原因结合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即只要存在管理缺陷或混乱, 就会导致人为或物质或环境不良因素的产生, 引起顶上事件-事故的发生。所以我们可以根据事故质因模式图的分析, 对起到制约作用的管理因素进行排查, 首先找出主要责任单位, 为进一步辨析事故责任奠定基础。

(3) 追究事故责任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 更要追究间接责任者的责任。

事故的直接原因仅仅是事故的表面原因, 只是引发事故的一根导火线, 而隐藏在直接原因背后的间接原因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 所以在事故调查时追究事故间接责任者比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更有意义。只有追究间接责任者的责任, 才能使相关人员受到教育,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 事故调查部门应客观的辨析事故责任, 不能掺杂任何感情因素, 应本着公平、公正的理念去调查事故责任。决不能违背以因定责的原则, 是谁的责任就该由谁承担, 只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就应该给予相应的处分。

(5) 建立有关城市公共设施事故责任归属的通则, 对同一类事故制定出相对固定的责任辨析程序, 避免在同一类事故上纠缠不清。

4 结论

国内外重大公共设施安全事故屡有发生, 一次又一次敲响了公共设施安全监管上的警钟。通过对城市公共设施事故责任的准确判断, 我们可以对其进行科学的分析, 对事故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根据不同事故的同类责任制定预防措施, 使同类责任事故不再发生。从宏观上来看, 政府作为公共设施的提供者, 也是公共设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政府部门应对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既要防患于未然, 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也要在事故发生后给予受害人及时、合理的补偿。

参考文献

[1]By Makarand Hastak;Earl J.Baim.Risk factors affecting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cost of urban infrastruc-ture.The Journal of Infrastructure Systems.2001, (7) :67

[2]陶兴凤.如何做好事故责任分析和事故责任人处理[J].电力安全技术, 2004, (7) :26~27TAO Xing-feng.How to do a good job on analysis of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and howto treat with who are responsi-ble for accidents[J].Electric Safety Technology, 2004, (7) :26~27

[3]陈相明, 何克祥.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理论前沿, 2007, (18) :34CHEN Xiang-ming, HE Ke-xiang.The Management of Urban Public Facilities:Problems and Policies[J].Theory Front, 2007, (18) :34

[4]李金玉.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J].当代经理人, 2006, (21) :593~594LI Jin-yu.Principles of tort liability system in China[J].Contemporary Manager, 2006, (21) :593~594

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表

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表(精选8篇)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表 第1篇安全检查2012年7月29日,青州市安监局,现场检查整改项目专人负责,责任明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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