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精选7篇)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1篇
保定市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 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确保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保定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着力点,以强化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安全事项落实为发力点,通过实施‚网格化管理、一会一卡、三定一表、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等具体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精细化、常态化,促进安全防范措施在企事业单位的有效落实,不断提升企事业单位的自我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 2016年底前,建立覆盖市、县、乡、企各层面和各行业领域的《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将所有高危行业企业、一般行业小型以上企业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纳入系统中,实现对全市‚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企事业单位隐患自查自纠信息、部门乡镇(街道办)安全督导检查和执法活动信息‛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第四条 强化对精细化、信息化、常态化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将本办法各项规定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全市安全生产总体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实施重点考核,并利用《保定市 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动态考评,促进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 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逐一明确到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形成市、县、乡三级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纵横交织的安全监管网格,杜绝安全监管的盲区和死角。
第六条 对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分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驻保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在建施工项目、过境施工项目,除(附件一)明确的范围外,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实施属地监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责任主体的路桥施工和水利施工等工程项目、市直有关部门的直属直管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监管。
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外,其它企事业单位和在建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具体划分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实施监管。其中,对高危行业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其他行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企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直接监管;对一般行业的微型企业由乡镇、街道办逐一列出名单(微型企业不列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中》),实行登记备案,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填写上报有关信息,形成覆盖全市各级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电子化信息管理台账。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经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审定后,自动生成新的信息台账。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新增加的企事业单位或新建工程项目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并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事故,将安全生产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对关闭、倒闭或吊销生产经营证照的企业,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要及时销账;对因企业改制或兼并重组而导致监管责任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移交,同时及时对电子信息台账进行修订。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及有关事项的归属有争议时,应及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安委办报告,在争议未解决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十条 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承担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责任,对该企事业单位涉及的燃气、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职业卫生等专项安全事项,要积极协助住建、公用事业、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安监、卫生等专项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重点督促检查以下事项: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许可手续,是否严格落实了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是否定期对 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了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是否将燃气、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职业卫生列入了常态化隐患自查自纠活动,是否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应对相关事故的具体应急救援措施。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函告相关专项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做好整改督办工作。住建(公用事业)、公安消防、质监、气象、安监、卫生等专项监管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 “一会一卡”制度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办,要通过‚召集所监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发放安全提示指导卡‛(简称一会一卡)等形式,及时将安全生产的有关部署安排和规定要求传达下去,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督促抓好落实。会议签到表和领取安全提示指导卡的签名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的5月中下旬要针对暑期汛期安全、9月中下旬要针对国庆节和秋冬季安全、12月中下旬要针对冬季和两节两会安全,或遇有国家、省、市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安全生产的重大行动部署时,要按照‚一会一卡‛的要求,及时将需要企事业单位落实的具体事项快速传递部署下去,让企事业单位在第一时间先行动起来,坚决防止出现安全信息传递‚中梗阻‛现象。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也可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平台、或以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传递和相关指导,但不能代替‚一会一卡‛制度。
第四章 “三定一表”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要严格按照‚定人、定时、定量,实行《安全检查表》‛(简称三定一表)的规定要求,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养老院等)每季度至少督导检查一次,高危行业企业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单位以及重要、特殊时段要增加督导检查频次;对学校、幼儿园的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对燃气、职业卫生、消防、特种设备、防雷等专项领域和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督导检查频次,由市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要按照‚三定一表‛的要求,制定下一季度的督导检查或执法计划,连同本季度督导检查实施情况一并上报本级安委办备查。对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安委办要及时督促,并列入日常考核予以减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在每次实施督导检查前,要突出三方面内容,即突出‚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例会、隐患自查自纠、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危险源点管理、危险性作业和关键工序现场管控’等重点事项,突出行业和季节性事故预防重点,突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照信息系统录入的所检查企业单位的‚安全事项清单‛,有针对性地合理确定督导检查内容、范围,自动形成或制作《安全检查表》。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办参与督导检查或执法的人员,要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手持终端设备,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表》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检查,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覆盖率和计划内容、范围、频次执行率要达到100%,实现督导检查活动的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要在《安全检查表》上详细记录督查的具体事项、人员、设备、场所等,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督查结束后立即将《安全检查表》和发现的隐患问题上传《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督导检查或执法人员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和复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矛盾问题,要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本级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督导检查和执法人员手持终端设备使用经费,列入本级本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三联互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推进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与问题的有效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重大非法违法活动和重大安全事项,由政府(管委会)及时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予以解决;对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涉氨涉氯、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教育、卫生、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每年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至少分别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执法;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专项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主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或联合执法行 动。
第五章 “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全市企业(不含一般行业微型企业)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安全事项清单化管理‛,由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组织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将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全部拉出清单,并形成‚厂(矿)级、车间(中层)、班组、岗位‛各层面具体的‚隐患自查清单‛,并输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基本支撑。‚隐患自查清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各企业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修订更新,并提交到《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二条 所有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厂(矿)级月排查、车间(中层)周排查、班组岗位每日每班排查、危险源点每日定时巡查、危险性作业专人现场跟踪督查‛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本单位各层面隐患自查自纠频次,对照各层面的‚隐患自查清单‚,认真搞好常态化的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建立‚自我管理、持续改进、自我约束‛的动态安全管控运行机制,实现日常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每个企事业单位至少要使用一部手持终端设备,按照规定动作和要求,每周将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和发现的隐患问题上报至《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提倡企事业单位利用《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各层面的隐患自查活动。第二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不含一般行业微型企业)要强化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安全事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在一线岗位设臵‚岗位安全事项提示卡‛,标明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和必须做、严禁做的安全事项,形成班前、班中、班后操作流程;明确发现异常情况征兆和对异常情况、发生事故后的具体处臵办法。每周由班组长组织从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读颂学习活动,持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控意识。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要在一线岗位建立作业前安全状况确认制度,由班组长或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对作业人员和相关设备设施、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状况确认,对处于醉酒、过度疲劳、情绪不正常等状态的从业人员要禁止其进行作业,对设备设施和周边环境存在的隐患问题要立即进行消除,杜绝‚带病‛运行作业。所有客货运输企业在每一辆车行车前,都要进行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状况确认,确保所有参与运输活动的人员和车辆处于安全状态。所有学校、幼儿园在每一次组织学生、幼儿集体活动,都要进行相关场地、设备、车辆、周边环境等安全状态确认,确保活动全过程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讲的小型以上企业,是指人数在10人(含)以上且依法注册的企业;微型企业是指人数在10人(不含)以下且依法注册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类未依法注册的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按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内容及事项,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驻保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管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以下18家省属以上企业的监管:中石化保定分公司、中石油保定分公司、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大唐保定热电厂、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保定胶片集团公司、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白沙烟草公司保定卷烟厂、中国恒天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惠阳航空螺旋浆有限责任公司、中航工业向阳航空精密机械公司、保定五四三印刷厂、保定电力修造厂、河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烟草公司保定市公司、中国移动保定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电信保定分公司
上述企业的股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下属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监管。
二、市、县两级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行业对口‛的原则,对驻保省属以上大中专院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施监管。
三、市、县两级公安消防、质监、住建(公用事业)、气象、安监、卫生等部门,对驻保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涉及的消防、特种设备、燃气、防雷、职业卫生等依法实施专项监管。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 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坚持预测预警制度。坚持突出预防为主,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把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预防为主”的必要手段,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监督力度。
组织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第六条 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促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 煤矿所有生产作业场所在接班1小时内,必须进行全员岗位安全隐患排查,由当班跟班干部、班组长及安检员(瓦安员)进行验收确认,其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由跟班干部负责统一向矿(处)调度室汇报。矿当日值班领导根据现场汇报情况进行安全综合评估,对安全隐患要安排跟踪处理。所有隐患排查要记录规范,凡是没有工作痕迹的,对相关领导干部按安全不履职论处。集团公司安监部、生产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控,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其作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实施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煤矿企业施工环境或工艺改变时,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时,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第三章 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十条 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 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公司和地面生产厂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1、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重大隐患)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3篇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工作原则, 继续在全省农机领域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有效提高农机“三率”水平, 促进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一) 无牌行驶。
主要包括:未依法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 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行为等。
(二) 无证驾驶。
主要包括: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符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等。
(三) 未检验作业。
主要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而投入农业生产作业的行为;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拒不排除隐患并继续使用的行为等。
(四) 违规发放牌证。
主要包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的行为;为非拖拉机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为已经注销的牌证继续年检的行为等。
(五) 瞒报谎报事故。主要包括:农机事故预防与统计报告工作不力, 瞒报谎报农机事故的行为等。
(六)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
主要包括: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 应急装备配备不足、应用培训不到位等。
三、方法步骤
在工作方法上, 坚持自查自纠与督导检查相结合, 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 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时间安排上, 从今年6月开始到年底结束,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 (6月)
各市要结合自身实际, 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明确目标, 落实责任, 确保专项行动尽快启动。各级农机部门要迅速行动, 督促基层单位和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 消除安全隐患。
(二) 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 (7月-11月)
各市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对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和农机安全管理实际, 联合有关单位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对各类农业机械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严格工作纪律, 对组织工作不力、存在违规发放牌证和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 全面总结阶段 (12月)
各市对推进“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要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要因地制宜,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明确目标和任务。特别是要加大“三夏”麦收期间的整治力度, 消除事故隐患, 保证作业安全。要统一部署, 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协调配合, 把专项行动与推进农机化其他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不断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向纵深发展。
(二) 落实责任, 标本兼治。
各级农机部门要明确工作分工, 细化工作目标, 落实工作责任,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要把标本兼治贯穿于工作全过程, 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将查处违法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 不断强化治本之策。要与全省开展的“平安行、你我他”、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平安农机、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和“三率”提升活动相结合,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全面推进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坚持“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长期抓、反复抓, 积极探索加强农机安全监管方式方法, 建立农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三) 突出重点, 全面推进。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和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和监控, 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突出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违规发放牌证、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打击和治理, 督促提高拖拉机“三率”水平, 大力排除安全隐患, 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 大力宣传, 营造声势。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媒体, 不断加大对“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 对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宣传, 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曝光, 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 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
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各类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对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及问责。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三条学校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国办学校的校长、园长,民办学校的董事长或其任命的校长、园长)对本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全
面责任。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监督管理机制。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所辖学校安全隐
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
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及直属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及学校相关场所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
内容有:
(一)安全工作组织机制是否健全,安全工作队伍是否建立,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建立,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
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三)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学生之间矛盾是否得到及时化解;
(四)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水源是否到位;
(五)学校内自来水管道、电网、暖气管道、煤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有无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有老化迹象;
(六)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有缺失、损坏、错误以及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七)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教室、学生宿舍、食堂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
(八)食堂、超市的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变质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
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九)管制刀具是否得到有效清缴;治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监控报警设施及其
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十)校园周边治安、校内外道路的交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一)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
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十二)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是否能够平等对待每一名学生,有无存在体罚、讽
刺挖苦、变相体罚等造成学生心理、精神伤害的行为;
(十三)其他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或场所。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学校自行排查、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如专项检
查、督导检查等)、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群众举报等。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制,明确责任人,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实。
第八条学校应当每天组织责任人进行自查,排查各责任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对每天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台账(详
见附件一),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
第九条乡镇、街道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学校每周检查一次,对
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通知隐患所在学校限期整改。
第十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学校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下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参照附件二)。学校整改完成后,应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
果。
第十一条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学校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下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二)。学校整改完成后,应向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市、县两级联合组织验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附件二制作本级《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
书》。
第十二条学校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张挂警示标语、悬挂防护绳及灯光警
示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三条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
导,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制度。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所检查出的较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挂牌方式可视情采用发文公示、网上公示、宣传媒体公示等方式。各隐患排查机构
应及时验收学校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消备案。
第十五条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学校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对于整改不及时或可能危及安全的较大隐患,应按照问责前置的要求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学校要规范隐患排查台账,科学管理。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隐患描述、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害程度、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
期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学校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者,按照问
责前置的要求予以问责。
第六章安全隐患问责前置
第十八条凡学校发现自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整改不及时、继续发展可能发生危及师生安全事故的;或学校自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及时发现、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并告知
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或学校二次及以上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告知存在较大安全隐
患而未作整改的,均按照问责前置的要求启动安全隐患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对学校无法独立完成整改、上报其直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而未及时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如安保经费拨付不到位、校园周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违规接送学生车辆等,将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校直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问责。
第二十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问责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学校问责时,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学校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免于问责:
(一)被投诉或举报的隐患在调查核实前学校已经自行整改完毕的;
(二)学校发现的安全隐患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整改,已经书面上报其直接主管的教
育行政部门,该教育行政部门长时间既未协助解决又不予答复的;
(三)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整改,书面上报当地党委、政府,或书面协调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当地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长时间既未解决又不予
以答复的;
(四)因不可抗力(地震、洪水、雷击等)造成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上述第二、三款均需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书面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问责时应当明确规定安全隐患整改的期限;被问责的部门或学校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隐患整改结果及处理决定上报问责部门。
第二十三条问责方式及其适用范围、问责时的申诉及复议等事项,均按照《潍坊
市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问责前
置实施细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教育局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5篇
发 文 号:扬府发〔2008〕70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1 实施日期:2008-04-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3个等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排自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组(社区)报告、新闻媒体披露等。
第六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并逐步建立政府领导、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危及公共安全重大事项隐患
整改所需资金予以保障。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公司)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都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乡镇政府举报。相关部门接举报后,应迅速派人调查核实,督促隐患所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并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治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市、县两级直属单位分别报其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四)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隐患概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有条件的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
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查合格后予以核销。属停产整改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下一个月的3日前,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公司)报送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企业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安全监管人员进行认定,出具认定报告,并逐级上报。认定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类别;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隐患等级认定;
(四)对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治理内容、治理方式和治理期限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指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概况;
(二)隐患的类别、等级;
(三)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制度。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报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挂牌方式可采用发文公示、网上公示或宣传媒体公示等方式。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县(市、区)政府或安委会分别向下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公司)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并由负责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不少于2人的安全监管人员,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认真做好审查记录。审查合格并经批准同意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属停产整改的,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报送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管部门(公司)、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督查档案。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管部门(公司)、乡镇政府于每季度次月6日前将辖区或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销案情况汇总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次月8日前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后于每季度次月8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汇总后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市政府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报送系统。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适时发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职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整改后审查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或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6篇
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字20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石家庄市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2年6月13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研究制定阶段性隐患自查治理计划,明确责任和内容;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有关整治、防范措施,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综合监督管理,对其 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
第七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整改,并对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积极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防控,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现状、产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对其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产生的隐患负责排查治理,对其他因素产生的隐患由发包、出租方负责治理,承包、承租方给予配合。由于排查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有关各方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导、部门强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对所辖区 域、行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要求,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辖区、行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汇总后按相关要求向省安委办上报。
第十条 推行市、县、乡三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落实“责任倒查”,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三、事故隐患整改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领导包案、分级负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要求,由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目标、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时限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 4 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杜绝因隐患整改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因产业调整、城市规划、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如化工企业搬迁、尾矿库治理、小煤矿关闭等),所在辖区政府、行业部门要派专人驻矿、驻厂(场),严格监控,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跨区域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明确整改主体单位、牵头督办部门、配合部门、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由牵头督办部门监督整改。
第十六条 凡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实行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四、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在隐患排查治理中不履行或不能认真履职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责令政府及责任部门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
(二)对存在重大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予以停产或关闭的;
(三)对辖区内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未采取关闭取缔措施的。
第十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治理整改的;
(二)接到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未及时进行查处落实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未依法暂扣或吊销(建议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未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资格证书的;
(四)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或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五)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未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未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对事故责任人未进行追究的;
(二)未制定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或已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
(三)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日常检查及隐患排查中该发现未发现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不能立即整改又未采取防控措施的;
(五)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或指挥不当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
(八)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
(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开工的;
(十)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相关责任人该发现未发现、该整改未整改、该监控未监控,造成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管理职 7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3日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自2012年6月13日起,到2017年6月13日止。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7篇
以隐患排查为主线的安全现状自评价体系, 就是以安全生产为目标,将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安全现状自评价全过程,运用科学的评价与分析方法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险和有害因素,预测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认存在的事故隐患,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安全效益的安全评价系统[1]。
2特点
2.1过程控制
安全现状自评价从危险辨识到可能的事故分析,从隐患排查到问题整改的督促落实,从事故发生的影响因素到安全对策,从排查安全事故到落实激励奖励,从各专业评价到全面评价,各环节和步骤均实施有效控制,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2.2全员参与
上至公司管理层,下至普通操作工、作业承包商,均不同程度地参与其中。基层单位全员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或检查,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组织集中检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就生产过程中基层单位难以解决的问题提出安全对策或解决方案,最后做出评价结论,呈报企业管理层。
2.3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与方法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构成了安全系统工程的基本内容。危险源辨识是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基础,它们相互关联、相互渗透, 对装置存在的危险因素、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从而制定防范措施并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3主要内容与做法
3.1组建评价团队
开展装置安全自评价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团队提供技术支持。团队成员由能力强、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人员组成,包括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设备、安全、环保、工艺、质量等各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共同负责组织并协调活动进展。
3.2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装置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情况,同类装置事故情况。
2) 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知识培训。包括如何充分进行危险源辨识,如何正确进行风险评价, 如何有效进行风险控制,常用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
3) 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各类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治理管理规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
4) 装置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包括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本单位应急预案等。
3.3评价单元的划分和评价方法的选择
安全现状自评价的重点是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根据炼化企业的特点,主要划分为工艺技术安全设施、设备设施及管道、储运条件、仪表控制、电气、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公用工程等评价单元。根据装置特点及不同的评价单元,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
1) 工艺技术安全设施、设备设施及管道、储运系统、仪表控制、电气、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和公用工程的评价采用安全检查表分析( SCL) 法,用于识别已知类型的危险源、 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
2) 现场直接作业、工艺设备操作及调整采用工作危害分析( JHA) 法,以识别每一步骤中的危险源和可能的事故。
3) 在现有装置改造之前宏观、粗略地对危险源和潜在事故分析使用预危险性分析( PHA) 评价法。
4) 对工艺过程和操作检查,以确定过程的偏差是否导致不希望的后果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 HAZOP) 分析法。
除此之外,最常用的还有直观经验法,包括对照、经验、类比法。评价过程中可以选择一种或结合多种评估方法进行。
3.4开展隐患排查、识别危险
1) 日常隐患排查。即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主要是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和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 基层单位每周查。 基层单位每周组织安全、环保、设备、节能检查、工艺质量等各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周检,周检活动有制度、有标准, 工作有计划、有程序,检查有记录、有考核,问题有整改、有验证。
3) 每周日常抽查。 各专业每周开展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基层单位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现场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设备管理的 “低老坏” 问题。每周通报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4) 职能部门专业检查。各职能部门结合专业管理要求,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及节假日前的隐患排查也包含在内。检查出的问题向责任单位反馈,并协调解决基层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
5) 综合隐患排查。每半年开展一次由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以岗位安全责任制及各专业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的综合检查。
为了确保隐患排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需要建立规范完善的隐患排查台账。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整改责任人、控制措施或预案以及风险评估( R = L × S) 值。要求不论以何种检查方式发现的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后均要填入隐患排查台账。同时,对隐患排查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和分级管理。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及时消号,填写完成时间。对于通过开展风险评估, 确定R值( 风险度) < 15的隐患,作为车间级隐患进行整改; R值( 风险度) ≥15的隐患,车间做出整改安排,制定控制措施及预案,每月报送公司安全管 理部门备 案,作为公司 级隐患进 行管理。
针对排查出的隐患,按后果严重性程度由低到高,隐患级别分为轻微、较小、一般、较大、 重大五个级别。洛阳分公司各单位2013年共排查并上报较小及以上级别隐患2 526起,其中较大隐患39起,一般隐患145起,较小隐患775起。 针对查出的隐患,能整改的立即安排进行整改, 不能整改的均制定了防范措施或应急预案,安排整改,并在隐患排查台账上进行登记。每月对发现的隐患情况进行分析并通报,对发现隐患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3.5对各评价单元进行定性分析
通过对装置生产过程的全方位了解,并采取检查表( SCL) 等评价方法进行危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后,对装置的现状进行定性分析。内容包括:
1) 工艺技术、安全设施情况。包括各项工艺指标控制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密闭情况, 有毒、可燃气体及工艺气、各种物料的排放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技术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设施完善情况等。
2) 设备、设施、管道情况。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等是否注册登记并检验合格,安全附件完好情况、定期检验制度执行及台账建立情况等。
3) 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 储罐选型是否合理,附件是否齐全,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情况, 消防通道及灭火设施及器材配备情况。
4) 仪表控制。仪表运行情况,现场仪表准确度、可靠性及稳定性,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情况。
5) 电气。在爆炸危险区内,电气设备选用是否为防爆型,装置内防雷 、防静电设施设置及检测情况。
6) 消防设施及管理情况。防火间距及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要求,装置内是否配置小型消防器材,消防力量是否可以满足消防要求,防火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7) 安全防护设施情况。包括防中毒、窒息措施,噪声危害防护措施,灼( 烫) 伤防护措施,机械伤害防护措施,防滑、防坠落措施,放射危害防护措施,粉尘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各项有害因素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8)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危险化学品( 含剧毒品) 安全管理情况,建设项目 “三同时” 相关手续履行情况,事故管理和隐患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HSE目标制订及分解情况等。
9) 职业卫生。尘毒作业场所环境监测及告知情况,职业危害控制指标超标处作业个体防护情况。职业健康体检参加率,职业卫生设施配备及完好情况等等。
10) 人员能力。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职工上岗三级教育情况等。
11) 公用工程。装置给水、供汽、供风、供氮情况。污染控制及污水处理措施。
12)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重大危险源 “三级”检查监控、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定点安全联锁措施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及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等。
3.6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进行预测
通过上述评价,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可能会发生什么事故。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特点、加工原料、中间物料和产品操作条件,分析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型,并对每一潜在事故,分析其成因、后果及防范措施。
3.7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通过隐患排查,并对工艺技术安全设施、设备设施管道、储存、仪表控制、电气、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和公用工程及重大危险源等评价单元进行分析后,查找出装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及治理的紧迫程度。另外,还要重点关注长周期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施改造等变更后可能存在的风险等等。
3.8作出评价结论
根据评价内容得出装置评价结论。内容包括装置运行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安全评价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有关国家规范、标准要求,装置安全可靠性如何等等。
3.9安全自评价报告的编写及参考模板
洛阳分公司结合单位实际,参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的有关要求,制定了现状安全自评价模板( 见表1) 。各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毕,交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和分析。
3.10自评价提出的主要隐患的评价及整改
通过开展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现状自评价,一是各单位评价了装置的合规性,对装置现状心中有数; 二是深入排查了本单位隐患。 针对这些隐患,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问题进行风险评估,研讨问题解决途径,提出整改建议并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要求各责任单位按照问题整改要求,对问题填表验证后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所有未解决的问题均要有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并告知岗位人员。 2013年度,洛阳分公司共查出并汇总主要隐患98项。经安全风险评估,确定较大隐患21项,一般隐患49项,较小隐患28项; 要求2013年度内完成整改的4项,计划2014年度完成 的33项, 2015年完成的40项,通过管理措施保证安全的17项,择机整改的4项。结合查出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开展风险分析,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落实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职责,分析设备故障原因,提高检维修质量; 三是加强动态腐蚀监控,掌握设备腐蚀状况,制定有效应对措施。
4结语
以隐患排查为主线的安全现状自评价体系的构建和运行,较好地引导了各单位紧紧围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在具体实践中运用系统工程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形成的事故隐患及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实现安全生产及企业安全生产过程本质安全化。
摘要:结合洛阳分公司运行实践,论述了以隐患排查为主线的安全现状自评价体系的构建和运行。自评价体系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可以预测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事故的危害程度;确认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降低或消除危险的有效方法,为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保证。
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和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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