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A3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精选5篇)
A3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第1篇
A3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的资质要求: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在山东省民政部门登记且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技术要求
(一)项目需求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服务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函〔2014〕307号)的部署安排,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依托社区,为城乡基层社区(不含青岛)的贫困、高龄、失独、留守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项目资金300万元,资助15个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家给予20万元资助。每个市辖区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全省性社会组织不受限制。
(二)服务要求
1、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城乡基层社区的贫困、高龄、失独、留守老人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居家养老服务:1.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或送餐服务;2.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3.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4.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5.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6.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7.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8.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9.为社区内老人建立健康档案。
2、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门服务团队,配备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2年以上相关领域管理经验;配备5名以上服务人员,能够提供项目所需的护理、心理、保健等专业服务。服务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必须经过上岗培训,持有行业认定的上岗资格证书。如自主提供餐饮服务,需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
3、服务设施设备完善,具备一定面积的办公和服务场所,安全、卫生条件良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服务技术操作规范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编写的《养老护理员技能(初级)》和山东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规范(DB37/T 1938-201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入户服务质量规范(DB37/T 1937-201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日托服务质量规范(DB37/T 1936-201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规范(DB37/T 1935-201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DB37/T 1934-2011)》执行。
5、每名服务对象得到的服务时间不得低于20小时/月,且每次服务时间不得低于40分钟,服务时间不包含往返交通时间。服务人员工作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牌,每次上门服务做好服务记录。
6、对老人居家生活照料服务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及记录。
7、有公开合理的计价标准,各项服务内容价格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响应文件提供收费标准。
8、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要求,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9、响应文件提供详细的申报资金预算。申报资金预算以受益对象和公益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申报资金预算支出合理、明细清晰。项目直接受益对象不少于80个。
10、响应文件提供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服务内容具体、详实,针对性强,项目实施地域、时间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各阶段主题突出、衔接紧密,受益群体界定清晰,符合项目宗旨。
(三)其它要求
1、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22号)等的有关规定,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项目资金应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4)”标识,同时,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永久性字样。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
2、投标保证金交纳采用下列形式之一: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报价保证金为电汇形式的,汇款单上须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包号。若交款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投标人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退款时,款项退至投标人帐户。收款单位: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济南市高新支行黄金时代分理处 银行帐号:370016***999 大额联行号:105451001046 A4包、自闭症儿童康复示范项目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在山东省民政部门登记且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可以从事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的民办康复机构;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技术要求
(一)项目需求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服务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函〔2014〕307号)的部署安排,以促进患者康复、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减少大病致贫为目标,为全省(不含青岛)家庭困难的自闭症儿童(14岁以下)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治疗、康复培训、家庭心理支持等服务。
项目资金100万元,资助5个民办自闭症儿童康复机构,每家给予20万的资助。每个市辖区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全省性社会组织不受限制。
(二)服务要求
1、为保证自闭症儿童安全,方便自闭症儿童及其家长往返,服务机构要设置在环境安全、卫生、交通方便的地点。
2、服务机构室内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室外运动场地≥100平方米。室内应按照功能适当分区,包括办公室、教学室、训练室、休息室等,儿童通行区域和经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设施有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走廊墙壁有扶手装置,并有专供儿童使用的卫生间。
3、配有必要的康复训练设备:电教器材,教育评估工具,认知训练设备,玩教具,感觉统合训练器具,幼儿体育活动器械等。
4、对家长进行教育训练技能培训。
5、服务团队配备以下工作人员:1)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根据服务机构规模合理配备,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3名以上专职教师:具有医学、教育学、特殊教育学、心理学或社会学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专职工作人员均要求签有用工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各种保险。
6、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要遵循以下原则:1)正确界定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家庭应提供医院病历、低保证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家庭困难证明。2)合理选择科学系统且具有连续性的康复训练方法。3)科学评估自闭症儿童病情。4)采取科学有效的康复途径,促进自闭症儿童各方面能力的发展。5)制定科学的教育训练计划:包括周计划、月计划、学期计划,训练计划目标应符合自闭症儿童发展现状和长远发展需求,并和家长达成一致。6)合理设置康复疗程:康复疗程设置应符合自闭症儿童的康复需求和发育特点,并有课程纲要。7)质量控制:服务对象病情档案齐全;有课堂教学效果评估制度并有持续改进措施;每天有家长联系记录;定期征求家长意见,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反馈。
7、有公开合理的计价标准,各项服务内容价格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响应文件提供收费标准。
8、制定和完善岗位职责、质量安全保证制度、考核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9、服务机构要健全财务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资产管理有专人负责且分工明确,社会捐助物资均分类登记、单独立账,主要收费项目向社会公示。
10、服务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有各项安保制度、安保措施和各种安全预案。
11、提供详细的申报资金预算。申报资金预算以受益对象和公益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申报资金预算支出合理、明细清晰。项目直接受益对象不少于40个。
12、提供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服务内容具体、详实,针对性强,项目实施地域、时间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各阶段主题突出、衔接紧密,受益群体界定清晰,符合项目宗旨。
(三)其它要求
1、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22号)等的有关规定,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项目资金应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4)”标识,同时,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永久性字样。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
2、投标保证金交纳采用下列形式之一: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报价保证金为电汇形式的,汇款单上须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包号。若交款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投标人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退款时,款项退至投标人帐户。收款单位: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济南市高新支行黄金时代分理处 银行帐号:370016***999 大额联行号:105451001046 A5包、脑瘫儿童康复示范项目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在山东省民政部门登记且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可以从事脑瘫儿童康复服务的民办康复机构;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技术要求
(一)项目需求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服务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函〔2014〕307号)的部署安排,以促进患者康复、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减少大病致贫为目标,为全省(不含青岛)家庭困难的脑瘫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治疗、康复培训等服务。
项目资金120万元,资助6个民办康复机构,每家给予20万元资助。每个市辖区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全省性社会组织不受限制。
(二)服务要求
1、开展脑瘫儿童功能测评、康复计划制定、运动功能、姿势矫正、日常生活自理、言语交流等康复训练活动,脑瘫儿童家庭的康复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等。
2、服务机构室内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室内面积应按照功能适当分区,包括办公室、教学室、康复治疗室、休息室等,有户外运动场所。儿童通行区域和经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设施有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走廊墙壁有扶手装置,并有专供儿童使用的卫生间。
3、配有必要的康复训练设备,包括训练垫和床、姿势矫治镜、儿童肋木、儿童平行杠、木条台、箱登、梯背架、梯背椅、训练用扶梯、地梯、脑瘫儿童康复用姿势矫正椅、站立架、踝关节矫正板、图形认知组件、儿童助行器、轮椅、拐杖、弹力绷带等。
4、服务团队至少配备以下工作人员: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根据服务机构规模合理配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3名以上专职康复治疗人员:包括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特教(幼教)老师。工作人员均要求签有用工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各种保险。
5、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要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界定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家庭应提供医院病历、低保证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家庭困难证明。2.合理选择科学系统且具有连续性的康复训练方法。3.科学评估脑瘫儿童病情。4.采取科学有效的康复途径,促进脑瘫儿童各方面能力的发展。5.制定治疗康复计划:包括周计划、月计划、学期计划,训练计划目标应符合脑瘫儿童病情现状和长远发展需求,并和家长达成一致。6.合理设置康复疗程:疗程设置应符合脑瘫儿童的康复需求和发育特点,并有康复纲要。7.质量调控:服务对象病情档案齐全;有课堂教学效果评估制度并有持续改进措施;每天有家长联系记录;定期征求家长意见,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反馈。
6、有公开合理的计价标准,各项服务内容价格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响应文件提供收费标准。
7、制定和完善岗位职责、质量安全保证制度、考核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8、服务机构要健全财务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资产管理有专人负责且分工明确,社会捐助物资均分类登记、单独立账,主要收费项目向社会公示。
9、服务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有各项安保制度、安保措施和各种安全预案。
10、提供详细的申报资金预算。申报资金预算以受益对象和公益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申报资金预算支出合理、明细清晰。项目直接受益人数不少于40个。
11、提供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服务内容具体、详实,针对性强,项目实施地域、时间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各阶段主题突出、衔接紧密,受益群体界定清晰,符合项目宗旨。
(三)其它要求
1、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22号)等的有关规定,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项目资金应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4)”标识,同时,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永久性字样。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
2、投标保证金交纳采用下列形式之一: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报价保证金为电汇形式的,汇款单上须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包号。若交款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投标人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退款时,款项退至投标人帐户。收款单位: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济南市高新支行黄金时代分理处 银行帐号:370016***999 大额联行号:105451001046 A6包、伤残患者康复示范项目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在山东省民政部门登记且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可以从事伤残患者康复服务的民办康复机构;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技术要求
(一)项目需求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服务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函〔2014〕307号)的部署安排,以促进患者康复、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减少大病致贫为目标,为全省(不含青岛)家庭困难的伤残人士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治疗、康复培训等服务。
项目资金100万元,资助5个民办康复机构,每家给予20万元资助。每个市辖区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全省性社会组织不受限制。
(二)服务要求
1、为家庭困难的伤残患者进行康复训练、心理护理和健康教育,帮助其恢复自信,培养健康生活习惯,促进疾病进一步康复,尽快实现生活自理,减少疾病复发和并发症的发生,对伤残患者家庭的康复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等。
2、服务机构室内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室外运动场地≥100平方米。室内面积应按照功能适当分区,室内面积应按照功能适当分区,包括办公区、康复治疗区、休息区等,治疗区≥60平方米,通行区域和经常使用的公用设施有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走廊墙壁有扶手装置。
3、配有必要的伤残患者康复治疗设备。
4、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患者肢体康复、心理疏导、病人亲属培训等。
5、服务团队至少配备以下工作人员: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3名以上康复服务人员,包括医师、康复治疗师、护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均要求签有用工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各种保险。
6、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要遵循以下原则:1)正确界定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家庭应提供医院病历、低保证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家庭困难证明。2)合理选择科学系统且具有连续性的康复训练方法。3)科学评估伤残患者病情。4)采取科学有效康复途径,促进伤残患者各方面能力的发展。5)制定训练计划:包括周计划、月计划、学期计划,训练计划目标应符合伤残病情现状和长远康复需求,并和亲属达成一致。6)合理设置康复疗程:治疗疗程设置应符合伤残患者康复需求和发展特点,并有课程纲要。7)质量调控:服务对象病情档案齐全;有康复效果评估制度并有持续改进措施;每天有亲属联系记录;定期征求亲属意见,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反馈。
7、有公开合理的计价标准,各项服务内容价格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响应文件提供收费标准。
8、制定和完善岗位职责、质量安全保证制度、考核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9、服务机构要健全财务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资产管理有专人负责且分工明确,社会捐助物资均分类登记、单独立账,主要收费项目向社会公示。
10、服务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有各项安保制度、安保措施和各种安全预案。
11、提供详细的申报资金预算。申报资金预算以受益对象和公益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申报资金预算支出合理、明细清晰。项目受益人数不少于40个。
12、提供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服务内容具体、详实,针对性强,项目实施地域、时间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各阶段主题突出、衔接紧密,受益群体界定清晰,符合项目宗旨。
(三)其它要求
1、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22号)等的有关规定,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项目资金应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4)”标识,同时,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永久性字样。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
2、投标保证金交纳采用下列形式之一: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报价保证金为电汇形式的,汇款单上须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包号。若交款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投标人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退款时,款项退至投标人帐户。收款单位: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济南市高新支行黄金时代分理处 银行帐号:370016***999 大额联行号:105451001046
A3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第2篇
1、医疗保健: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老年人保健、体检、送医送药、健康教育等服务。
2、紧急救助:服务站电脑系统预存地址、通报简明病史。紧急情况下,110、120联动服务,服务站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救助。
3、家政服务:服务站家政人员工作技能专业,服务态度亲切,服务价格优惠,并由服务站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服务站家政人员可定期为老年人提供个人及住宅卫生、购物、送餐等家政服务。
4、联网配送:服务站联合各大超市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价格不高于超市。在发生质量问题及服务投诉时,服务站作为第一责任人,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电器维修:服务站联系辖区电器维修人员,当老年人因行动不便时,可通过助老服务站代为办理电器维修业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问题的法律思考 第3篇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界定
1.1内涵和特征
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 已有老龄人口1.69亿, 占总人口数的12%, 据全国老龄办统计数据显示, 有近一半的老人属于城乡空巢家庭或类空巢家庭。更令人堪忧的是我国老龄人口正以每年3.28%的速度增长, 约为总人口增长率的5倍, 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迅速扩大。专家预计, 到203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近3亿, 而空巢老人家庭比例或将达到90%, 这意味着届时将有超过两亿的空巢老人。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了人口老龄化现状, 因此, 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未富先老、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等基本特征, 这一形势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 同时对养老服务体系也带来了巨大冲击, 导致传统养老服务模式受到现实因素影响而面临重重阻碍。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凭借效率高、成本低、功能完善等优势成为当前我国最有效的养老模式之一。经各地实践证明, 这种模式能有效缓解目前我国养老压力。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主要利用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其特点表现为全方性和综合性, 即以居家养老为基础, 借助社区照料为依托, 由养老机构对其进行资源补充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上述法律构成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与政策依据。为此, 笔者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概括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 老年人尤其是需要被照顾的老人, 不需要离开社区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享受养老服务;第二层含义, 整合社区资源, 将社区潜力充分挖掘出来, 依靠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这也是目前我国普遍采取的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关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1.1复杂性。老年人与社会其他成员相比, 其本身的人员结构就具有复杂性, 不但类型广泛 (老年人包括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 , 而且变动频繁。基于分散风险的原理, 同一老年人可能会与众多的养老机构发生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权利义务十分复杂。养老权的行使, 涉及广大的老年人利益。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 养老关系具有特殊性, 范围也比较广泛, 老年人行使方式和手段也有所不同。养老关系的复杂性, 加大了老年人利益保护的难度。
1.1.2强制性。由于养老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老年人情况瞬息万变, 老年人往往欠缺精湛的体能和心理技能, 不能及时把握住各种信息, 再加之经验不足, 如此种种, 都使得老年人处于不利地位。对于养老行业而言, 还牵涉到为数众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 为此, 国家基于全民利益的要求, 对某些行政机构则相应地加以强制提供救助的义务。毕竟, 赋予一定的强制性, 能够填补现实条件和理想状态之间存在的缝隙, 使得老年人做出的选择与其在理想状态下做出的选择相同。
1.1.3不对等性。不对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养老行业供方与需方的地位不对等。供方相对于需方而言, 处于优势地位, 对各种信息的鉴别能力和判断力都较强, 专业知识丰富, 而需方尤其是老年人本身在这些方面显然有很大的不足。第二, 供方与需方的权利具有不对等性。然而, 即使需方拥有法定权利, 但由于欠缺实现途径, 其现实权利却未必能实现。
1.2社区居家养老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对社区居家养老概念的界定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其特征的解构上, 还应比较其与相关概念才能更好地理清该制度的内涵。有比较才有突破, 才能对社区居家养老事业创新机制打下夯实的理论基础。基于此, 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相关概念的辨析:
1.2.1社区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的相异之处。从词面上看, “居家养老”是动态表意, 而“家庭养老”则属静态结构, 社区居家养老对老人居住和活动的集中程度较小, 社区养老的老人多居住在自己家中, 分散居住, 分散活动, 与社会接触面较广。而家庭养老的老人, 居住领域和活动范围囿于家庭的限制, 尤其对于空巢老人和失独家庭, 孤独感较强。
1.2.2社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的区别。 (1) 硬件需求各异。社区居家养老需要社区养老设施, 但这些设施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 而是公共服务设施, 这主要是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必要的依托和辅助, 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居家养老的效果。而机构养老则是在社区居家养老无效时不得已而选择的养老方式。首先, 机构养老服务能提供较为专业的医疗设备和技术设施。而社区养老中心难以满足社区老人的医疗需求。其次, 机构养老所提供的照料服务也较为专业, 多数的公共养老机构配备了具有专业资格的照料人员, 而社区居家养老多是由志愿者和社区公益人士提供照料服务。最后,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少、规模小、标准低, 老年人学习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不能满足老年人活动的实际需求。 (2) 保障水平存在区别。从整体上看, 社区居家养老保障水平还是偏低, 服务体系尚未形成。面对迅速扩大的养老压力, 严峻的老龄化形势, 在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专业培养、示范推进等方面都缺少必要的准备, 巨大的养老市场与政策制度滞后的巨大反差, 亟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促使全行业形成合力予以解决。反之, 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完善, 资金筹措渠道更多, 保障水平也相对更高, 这是许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所不具备的内容。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理论构架
社区居家养老创新机制是通过政策的支持、社会的服务和法律的关怀对老年人提供保障, 故其在法理层面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公平、有效地分配养老资源实现良好的安全秩序, 从而达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优化。
2.1福利经济理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 这也是社区居家养老法理层面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 家庭利益是社会体利益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作为社区老年人的利益更是不容忽视的, 老年人利益实现的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在这个过程中, 个体单一受益远远不够, 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 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 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 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 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毋庸置疑, 在当今的微时代大背景下, 互联网和云计算为社区内部、社区和社区之间以及社区和社会之间搭建了立体交互式的链接平台, 更为重要的是, 社区居家养老机制的创新还可以带来经济稳定效益、资源分配效应, 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
2.2社会保障理论凸显了社会保障制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性, 这也正是社区居家养老法律规范的制度设计的关键之所在
在实践中, 政府应遵守市场规范准则, 尽最大努力来衡平养老行业供需双方的利益关系, 既不能过多地强调政府公权力的介入而忽视社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也不能过多地给予社会资本的自主权, 无论哪种极端的出现, 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2.3需求层次理论正是对社区居家养老机制创新的重要的理论解构
换言之, 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法律表态满足了老年人不同的养老需求, 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价值的极大尊重。“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 可以让各种组织提供服务, 老人选择的自由度大, 进而可获得多重保障。此外, 社区居家养老能够满足老人多层次多元化的需要, 这种服务模式既解决了在养老院亲情淡漠的问题, 又解决了家庭养老服务不到位的难题, 未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3我国现有立法之缺陷
3.1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虽然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养老行业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也在相当程度上维护了老年人的利益, 但是还没有一部法律是针对整个养老行业系统的。在这个系统中, 既包括养老行业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也包括了需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判决的法律依据。现实中, 这些法律是缺失的, 在供需双方发生矛盾时, 缺乏一个统一完备的法律标准, 致使许多纠纷的判决结果差异很大, 可信度不高。
诚然, 在重视养老行为的同时, 人们也期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促成对社区居家养老问题的规制。从国际做法来看, 通常都是先立法, 法律部门之间能够有机地配合, 通过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来满足这一模式发展的需要。反观中国的情况, 近些年来, 无论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或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都具有先天的不足, 大量的社会实践困惑呼唤着对居家养老的法律表态, 这就对我国的相关研究和立法问题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和挑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从条文上弥补了我国《民法通则》的缺憾, 但仍有不足之处, 表现在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不仅条文规定的数量极少, 而且内容上也有许多不明了之处。
3.2欠缺调整养老行业的专门法律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社区居家养老, 关于养老保障等相关问题基本上都是通过政策、法规等解决, 缺乏力度。其一,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保障法应是对保障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而现实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不完善, 造成适用法律的尴尬。其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区居家养老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保障老年人养老的合法权益的力度尤显不足, 不仅有关法律条文的内容太少, 而且不够细致具体, 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的突出问题仍亟待解决。其三, 从我国以及地方出台的一些规章制度来看, 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责任不够明确。
3.3事后救济机制不健全
从立法层面看, 现行法律救济体系尚未科学完备, 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从司法层面看, 对老年人司法保护仍显乏力。老年人权益保障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形式, 而对于民事争议的解决机制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形式, 由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纠纷的特殊性, 会出现一些不可预料的后果, 在进入诉讼阶段时往往会因为法院没有专设的诉讼法庭而陷入尴尬, 老年人极有可能因为诉讼程序繁琐、成本太大等原因放弃自己的权利。
4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制度的建议
4.1加强社区居家养老的法律调整
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 并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为经济基础服务。诚然, 随着医疗卫生技术条件的改善, 人类遇到越来越多和越来越棘手的老龄化问题, 这无疑影响到社会的多个方面。换言之, 建立健全老年人维权和老年人法律保障网络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调整途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法律咨询服务措施,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诉讼要及时受理, 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不尽赡养义务、虐待老人和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层面上, 首先考虑将社区养老权利纳入法律中, 通过法律保护社区养老服务权利, 提高其法律效力等级。其次扩大调整范围, 应把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维权服务的主要对象, 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 要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再次, 应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定的原则来调整居家养老服务纠纷, 并建立有关的配套法律法规, 形成完整而统一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
4.2出台专门处理社区居家养老纠纷的法律
在立法体例上由全国人大单独制定一部专门处理居家养老服务纠纷的法律, 或将居家养老服务纠纷处理全部内容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设专章予以专门规定, 就居家养老服务纠纷的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4.3建立健全救济机制
进一步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细则, 明确社区居委会对辖区老年人维权的责任及具体方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精神残疾老人、智障老人、肢体残疾老人受到侵害的维权, 可以由监护人主张权利, 也可以由近亲属维权, 必要时亦可由老龄工作机构、残联、妇联等相关的组织主张权利。鉴于各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 建议对各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侵权行为列举具体的情形, 并列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国家应当积极完善法律建设, 在立法上要注重规范之间的结构性、逻辑性和关联性, 以形成一个内容完备、和谐统一的老年法体系, 通过法律手段, 解决实际问题, 为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这是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责任, 更是法律的必然使命。
摘要: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各项事业也在不断完善和进步, 随之而来的就是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 我国老龄人口逐年增长, 养老问题备受关注。在这一情况下,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运而生。但是由于该模式的运行缺乏法律保障,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本文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视角阐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立法缺陷, 并针对此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立法缺陷,法律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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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测评研究 第4篇
【关键词】SERVQUAL;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1.研究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成为契合当前我国国情与老年人需求的重要选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除了具有一般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异质性、不可储存性等普遍特性外,还具有如服务需求的多样性、供给主体的多元性和供给方式不确定性等特点,这使得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测评比一般服务产品更有难度(Kotler,1997)[1]。本文依据SERVQUAL理论,对服务质量测评的各维度开展具体分析。
2.文献回顾
2.1感知服务质量及其维度
在已有研究中,学者们发现服务质量的评价具有主观性,其主要取决于顾客的预期与实际感知之间的对比。由此,Gr?nroos(1983)认为,服务质量即“客户感知到的服务质量”[2]。关于服务质量维度,PZB(1988)指出,5个因素会影响顾客对服务质量的感知,分別是可靠性、有形性、安全性、响应性和移情性[3]。
2.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研究现状
Nyma(1989)等,从个体因素对养老服务需求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章晓懿(2012)等对年龄、性别、经济收入等可能影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评价指标体系。许琳(2013)等认为,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等内容有待加强和完善。
2.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特征决定了其服务质量的测评与机构养老服务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应从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的不同需求出发,在对服务质量内容进行分解的基础上加以评价。徐立忠(1989)提出,老年人的需要集中在生活、健康和精神等三个方面。本文参考我国相关机构已发布的调查资料,结合目前社区养老服务的实际能力,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归纳为四个大类,包括助洁服务、助餐服务、助医服务及精神服务。
3.实证研究
3.1影响因素提炼与数据收集
通过借鉴前人研究成果、走访社区居委会和对10位社区养老服务接受者访谈,提炼出了2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影响因素。直接将上述20个因素转化为问卷中的测评项,并增加“您对所在社区的养老服务现状感受评价为”、“您对所在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期望为”,从而最终形成了包含22个测评项的问卷。
本调查在宁波地区发放问卷275份,其中有效185份;调查对象中男性86人(占比46.5%),女性99人(占比53.5%);年龄主要集中在70-90岁(119人,占比64.3%);以独居或与配偶共同生活居多(125人,67.56%)。
3.2数据分析
3.2.1因子分析
通过探索性因子分析将问卷中的20个问项归类,具体如表1示:
表1 探索性因子分析
注:KMO值为0.908;Bartlett球形检验χ2:2.467E3;df:171;P<=0.000;累积解释方差61.772%。
上表说明:第一,可靠性(0.794)和有形性(0.768)对助餐服务质量的影响最显著,即老人最关注的是餐饭的营养卫生、色香味、质量等问题。第二,对助洁服务质量影响最大的因子是可靠性(0.755)和有形性(0.742),表明老人最满意是助洁人员提供的清洁服务使人放心且质量好。第三,在精神服务方面,影响最显著的是安全性(0.713),说明服务提供人员在提供服务时,态度和蔼,能够考虑到老人心理感受,这点显得很重要。第四,可靠性(0.762)对助医服务影响最显著,说明老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离家很近,能方便到达较重要。
3.2.2信度和均值分析
本文采用SPSS19.0对调查数据进行信度分析,结果表明,①所有测评项Cronbachα系数均大于0.7,表明量表信度内部具有较高的一致性;②各测评项的均值都低于4,表明老年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价不够高,未达到满意水平。
3.2.3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
首先,运用相关性分析研究以上归纳的四个因素(助餐、助洁、精神、助医)之间的关系,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知,助餐、助洁、精神、助医四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为正值,且检验显著性非常高(P≤0.01),说明这四个因素之间显著正相关,且相关系数高。
其次,为检验以上四个因素与养老服务质量之间的关系,采用多元回归进行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4.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宁波地区部分社区的取样和测评发现,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下,四个因素会显著的影响老年人对服务质量的感知,依次是助洁服务、助餐服务、助医服务及精神服务。从总体上看,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整体评价为3.51分,未达到非常满意的水平,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能力仍有待提高。
根据以上对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分析和质量测评,建议相关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提升服务质量,具体包括:①加大投入,提高社区的助餐服务能力。在保证助餐服务可靠、安全的前提下,增建助餐供应点、灵活供餐方式,提升助餐服务的受惠面和便捷性,以更好的满足老年人个性化的需求。②社区助医服务能力强化的关键在于突破单一的医疗服务模式,通过增加和开设家庭病床、上门问诊、送药上门、定期联系等项目,切实解决老年人的就医困难问题。③整合现有社区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对老年人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心理辅导、娱乐关怀等活动,注重精神服务供给的常态化、专业化和人性化,真正做到让老年人安享健康快乐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1]章晓懿.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研究[D].江苏:江苏大学管理工程与科学,2012:22-57.
[2]许琳,唐丽娜.残障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影响因素—基于西部六省区的调查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13,1:32-37.
[3]徐立忠.老人问题与对策[M].台北:桂冠图书出版公司,1989.
作者简介
李燕燕(1985-),女,籍贯:山东潍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管理博士研究生,工作单位: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服务管理、创新管理。
基金项目
本研究由2015年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基金支持(课题编号:ZMZC201521)。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问题研究 第5篇
关键词:居家养老;人口老龄化;养老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30-02
一、研究背景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继世界上所以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1999年末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0%,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中国人口老龄化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进入新世纪后,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人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从1982年的4991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12714万人,年均增加257.4万人;老年人口占比从4.9%增加到9.4%,年均增加0.15个百分点。汹涌而来的白发浪潮对我国养老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使尚未形成完整体系的我国养老服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社会机构养老服务水平滞后的情况下,居家养老受到了政府和学者的推崇。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是适应我国养老新形势的需要,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是,在实际开展当中,社区居家养老的问题日益凸显,多方面阻碍了居家养老的高质量发展。
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1.社区服务专业化和多元化的不足。
社区服务人员素质低。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文化素质水平不高,年龄偏大,服务水平较低,很难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养老的需求。社区工作人员很少受到专业社会工作的熏陶,真正社工专业出身的少之又少。面对社区养老存在的诸多问题,不能及时的发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其次,社区服务培训缺乏专业性。虽然大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都接受了专业的相关服务培训,但是这些培训仅仅是一种针对上岗员工的短期培训,专业性不强,也不系统,不连贯,没能够把真正的服务理念灌输其中。简单的岗前培训并不具备实际的成效,面临复杂的现实问题无法有效解决。再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单一。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政府垄断服务导致导致竞争缺乏,以致服务质量下降。志愿者队伍的发展程度也严重不足。社区成员的志愿参与度更低,只有低龄健康老人、年轻学生组成一支比较固定的志愿者团队,专业服务人员也比较缺乏。
2.社区居家养老规模化水平低。
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由民政部门在做,其他部门和与民政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在责任和义务方面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划分,造成提供服务主体不明确,管理混乱。政府在养老服务资源的分配和整体规划上的缺失,导致服务项目不健全,对服务资源的管理也产生混乱,出现多头管理。工作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机制缺失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居家养老规模化发展。资金来源上,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投入,但是对于社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部分老年人购买服务和用于服务人员的培训和工资发放等来说是杯水车薪。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有限成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一个瓶颈,直接制约了养老服务的规模发展及该模式的效果发挥。
3.需求方老人参与度不高。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通过在社区内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来实现的。但是在调查中,很多社区中老年人并不知道居家养老的含义,也不了解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性质,更不需要说参与了。在大部分地区,政府直接提供或间接购买服务的对象主要限于自理有困难的老人,特别是城市的“三无老人”,服务覆盖面十分狭窄。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试点和示范地区,居家养老服务仍是一种不完全的救济型服务。
在法律规范方面,我国还没有颁布专门关于居家养老的法律,各地区、各级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和下发的文件基本上都是以2008年1月29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为指导思想。因此,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并不高;从地域上来看,一般都是针对各地方所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诸多方面从多角度制约了社区居家养老的规模发展。
三、加强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建议
1.以专业化人才带动居家养老服务多元化、规范化。
众所周知,专业决定质量。在居家养老起步阶段,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专业化人才匮乏。经过调查了解,目前活跃在养老助老服务中的大部分人是一些仅凭人道主义和经验工作的人。一个完整,充实的居家养老社区服务,配备的人员应该以专业化人才为主,辅之非正规照顾人员。例如:应该建立一个由社会工作者、专业家政人员、失业低保人员等构成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进行相关职业培训,经过严格的考核,对合格者发放从业资格证书再正式上岗。其次,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居家养老助老服务工作除了专业工作人员之外,还应有相应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作为支撑,组成各类志愿组织。这样一来,面对老年人需求的增多,两大服务主体统筹兼顾:完善服务类型,设置多样性的服务项目以供老年人选择,将物质生活与精神照料相结合;提升服务质量,真正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性化、个性化;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服务,从而提高服务的效率。
2.政府加强管理与资金支持,实现社区居家养老规模化、网络化。
由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还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所以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社区组织体系中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和配合,部门间缺少沟通,没有形成合力,组织管理分散化,各层级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无法达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效果。因此,政府在这方面要增强关注力,与社区联动起来,确立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和规范来指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有效实施与开展;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职能,实现层级联动,互相监督,打破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另外,政府加大投资力度,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借助信息化手段和统一的养老服务平台,通过整合全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形成网络,为居家养老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随需的为老服务,使老年人能够尽享现代社会带来的便利,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成一种规模效应,运行标准化。
3.增强社区居家养老的知名度与可信度。
社区居家养老是近年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保证老年人的参与率是实现其稳定持久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要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力度,使老年人了解社区居家养老的便利、经济、快捷等特点。加强居家养老的宣传不能仅仅通过标语宣传,口头宣传,政策宣讲等方式,首先应该让居家养老试点化,让部分老人亲身体验居家养老的优点,这样有利于更进一步地推进居家养老。
其次,家庭养老主要依靠传统的道德体系来约束,这样就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居家养老模式也不可能成为一种科学的体系持续发展下去。所以,要使社区居家养老有法可依,设立一整套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政策,包括鼓励、优惠、服务标准及法律责任等;加强对社会支持行为的激励、规范与引导;丰富完善居家养老的政策法规体系。这样一来,在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同时,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的可信度。从而吸引更多的老人参与进来,实现社区居家养老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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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阶段性成果。许阳超、李静、台启婷均为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工作专业2012级本科学生,李婕为项目指导老师
A3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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