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精选9篇)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
(劳社〔2008〕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效率,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完备。
第三条 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退休审批要经过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批复等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退休人员历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等进行确认,并计算申请人应发基本养老金数额。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二章
退休申报
第五条 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退休,申报前单位应告知参保人;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应于申报退休前取得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报提前退休。
第三章
受理审查
第七条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办理退休,至少应提前30日申报。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提供拟退休人员名册和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受理。用人单位申报退休人员较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视情先组织预审,以工作需要并减少企业事务性负担为原则,可以实行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联合审查。实行预审办法的必须在确认申报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再履行正式申报和批准程序。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实行省厅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审查,并实行预审。第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审查包括退休条件审查和待遇核算,条件审查内容为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因病非因工伤残等级、退休前工作岗位等;待遇核算包括查对历年本人档案工资、缴费基数、实际缴费月数和金额。
(一)出生日期审查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延期退休,延期退休时间以周岁计算,延期不超过55周岁。
(二)参加工作时间审查
参保人员本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正式被招收、录用(或入伍)时间为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工作有间断的,视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政策确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原则上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原认定的时间为准。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认定和年限审查
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查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管辖区域内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人员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退休前工作岗位审查
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中管理岗位、工人岗位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自主决定,岗位目录和变更情况报主管该企业养老保险事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查。职工岗位确立或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六)缴费年限审查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截取1位小数。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政策规定计算。
(七)待遇核算审查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退休申报后,依照人事档案记载和退休条件审查意见,对参保人员在经办机构登记或录入的各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应当及时更正,确保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准确。第九条
工作人员审查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核算待遇,必须依据人事档案原始记载和缴费记录进行,并针对职工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依照档案原始记载做好书面审查记录并留存备查。第十条 参保人员人事档案资料不全难以满足退休条件审核和养老金计算的,劳动保障部门中止审查并通知申报单位,待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完备相关材料后恢复审查。
涂改或伪造参保人员档案的,一经发现停止其退休审批,并退回申报,待档案恢复原貌后再次申报。因档案涂改、损毁严重,劳动保障部门无法据此认定参保人员退休条件的,可以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档案涂改、损毁所涉及内容真伪进行相关法律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依据。
恢复或再次申报审批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恢复原貌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退休的正式报告,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恢复后档案记载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政策核定,并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因档案涂改、毁损需恢复或鉴定造成养老保险待遇延期支付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延期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四章
退休审批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以书面形式批准退休。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由参保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局批准;
因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从事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由地级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经国家批准实行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地级市劳动保障局批准,批准前报省厅备案。
参加省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第十三条 退休审查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复核、公示、集体研究、批复等环节。
初审由工作人员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复核由工作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初审中难以认定事项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复核意见。
集体研究为县、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局长对经过初审、复核的退休报件在完成公示之后,连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确认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召集相关科室和经办机构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正常退休作出批准决定,对存在异议和涉及提前退休的退休申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省为养老保险处处务会议)研究决定。
批复为劳动保障厅、局主管领导签署批复文件,向申报单位下达参保人员退休通知。
县(区、市)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非因工负伤以及政策性破产企业参保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由县(区、市)劳动保障局初审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履行复核和批准程序。退休审批的初审人、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保人员退休后,应同时将批复抄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自文件批准退休时间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五章
公 示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初审、复核程序后,应将申报和审查结果公示,公示无误方可批准退休。实行预审办法的,公示在预审结束后进行,公示无误的正式申报。
第十六条
公示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工作岗位、从事特殊工种名称、缴费年限、因病非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提前退休原因。公示须附有举报联系方式。第十七条 公示应在劳动保障部门公告栏(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场所公告栏)、申报单位工作场所或职工集中居住地同时进行,在劳动保障部门公告栏(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场所公告栏)公示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在申报单位工作场所或职工集中居住地公示由申报单位组织,公示时间为5日,申报单位将公示缩样和单位劳资部门领导签字的公示证明送批准机关备案。
个体劳动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申报退休,批准机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公告栏(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场所公告栏)进行公示。
申报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已建立工作网站的,在不违反互联网信息披露规定前提下,可在单位、劳动保障网站网上公示,网上公示应留存公示记录。
公示结果作为退休审批必备文件存档备查。
第六章
待遇更正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认为退休条件审查和待遇核定存在错误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程序由单位或服务机构申报更正。因原档案资料缺损、丢失需要提供新的证据的,申报单位应当提供材料原件,新提供原件材料应当符合退休条件审查要求。涉及职工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资升级变更等原应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事项,申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必须同时出具更正意见。待遇更正审查审批应从严把关,除按前述规定申报、审查外,劳动保障部门应专门成立由行政处(科)室、经办机构、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审查小组,对更正事项共同审查认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审批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计算原因,造成延误审批或养老待遇计算错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纠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纠正结论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补发或收回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金。
因企业、个人原因造成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失实导致养老待遇计算错误或者延误审批的,从劳动保障部门纠正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之前差额不补发,但多领的养老金应追回。
第七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参保人员档案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记载内容准确。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一律不得更改,因保管不慎造成档案材料丢失影响退休审批或待遇核定的,责成责任单位负责调查取证补充档案遗失资料,以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用人单位每年应该定期查阅参保人员档案,加强与参保人员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年龄时按时申报退休。依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禁止任何人私自保存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个人留存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的,劳动保障部门拒绝接受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因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或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审批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或待遇计算错误的,应查明责任并予以追究,对以职务便利利用退休审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此造成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违反政策办理的退休审批应予以纠正,造成养老基金损失的应如数追回。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认为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 第2篇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2月25日
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行政行为,加强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7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黑政发[200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坚持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原则,坚持政事分开、合理控制基金支出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原则。
第三条 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及新计发办法过渡期内原办法封定档案工资等情况进行审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保人员退休下月起,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人员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退休人员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以及基本养老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
凡“金保工程”能够正常运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准确的,应当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审核,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中进行退休审批。
第四条 根据黑政发[2005]17号文件精神,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原则上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鉴于我省“金保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阶段可暂部分委托市地、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流动人员以及其它按规定参加基本养 1
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二章 退休申报
第六条 参保人员退休实行申报制度。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于个人未提出申请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在做出鉴定结论并公示后30日内提出退休申请。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保人员退休申请后,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进行初审。符合退休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及相关材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审批。
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参保人员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参保人员按时进行退休申报。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指导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加强对参保人员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记录及工种岗位等情况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参保人员档案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的工种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清楚,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条 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日内,可由其档案保管部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请退休审批。
第三章 退休审批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男6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55周岁,非管理岗位女职工50周岁)审批,由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农垦、森工系统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批暂由其本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直行业、军工、煤炭企业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申报材料集中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合署办公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后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有关情况审批审核并在《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上加盖审批审核公章后,方可视为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按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暂由市地、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市地、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把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标准,严格控制不合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各市地、系统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情况,应当每季度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次备案的提前退休人员名单中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情况计入综合考查评估结果。
中直行业、军工、煤炭企业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市地、系统及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特殊工种职工的岗位档案保管和审核登记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应当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向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特殊工种名录,以及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名册,审核确认后应当予以备案。
特殊工种名录按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内的企业之间不能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前退休。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从事特殊工种且本人档案原始记载清楚的参保人员,应当填写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计的《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实登记表》,经相关班组、工段、车间或部门及单位主管部门的经办人、领导签字盖章后,存入个人档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对本人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档案记载不清楚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提供工资表、特殊津贴费补助表等能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予以证明,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各市地、系统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由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报请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批准后,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参保人员,首先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组织自审,本单位认定其符合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后,报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检,初检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地、系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在申报前,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公开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和标准、公开拟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单、公开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小组、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小组及劳动能力鉴定医务专家小组。
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小组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整个劳动能力鉴定活动的组织、协调及政策解释等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医务专家小组应当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疗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医务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小组应当由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监督
检查组织小组组成的合法性、医务专家小组组成的专业性,以及全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等。
各市地、系统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应当在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医疗专家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合议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当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建立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对拟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提前退休公示内容一般为拟申报提前退休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因病或非因公伤残程度等。按照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当说明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及病情、病种等情况。
各单位申报提前退休审批前应当在本单位将申请提前退休人员的情况张榜公示5天以上,并将公示缩样、公示结果和申请报告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示结果应当有企业劳动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公示证明和企业领导签字。
各单位在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前退休审批结果后应当再次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方面无异议后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地所属企业破产职工提前退休,先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然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岗位变动及待遇核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女职工由非管理岗位转为管理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企业应当及时将变更岗位相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其中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满1年以上,方可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期退休时的计发办法核定。第二十七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为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未重新在其它企业就业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满1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可凭相关证明按非管理岗位女职工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已超过非管理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期退休时的计发办法核定。
第二十八条 由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等原因造成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失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纠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纠正的结果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发或收回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金。
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等原因造成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失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根据实
际情况补发或收回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金。
由于企业、个人及其它原因造成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失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据实予以纠正,并从纠正的下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前的基本养老金差额不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方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凡违反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外,还应当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凡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退休申报审批,待档案恢复原貌后再次申报审批。再次申报审批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更改和恢复原貌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退休的正式报告,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原始档案真实记载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
对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用人单位或者档案保管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由于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审批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因延误审批审核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各市地、系统当年审批的退休人员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并根据综合检查评估结果按错误率相应扣减当年给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资金。综合检查评估结果错误率每达1%,扣减当年缺口补助资金的5%—10%;错误率超过5%以上的,除按规定比例扣减当年缺口补助资金外,应当暂停该地退休审批工作权限;错误率超过3%以上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权”,同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由于在退休审批中错误率而扣减补助基金后产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当地自行解决,但必须按规定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检查评估小组由厅养老保险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
一、《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略)。
附表
二、《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实登记表》(略)。
附表
三、《200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登记表》(略)。
附表
四、《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备案名册》(略)。
附表
五、《参保人员拟参加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备案申请表》(略)。
附表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 第3篇
会议决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 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提高幅度为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 对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
此次会议还批准了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这次共有4824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至此, 从1990年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以来, 我国共有16.6万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广西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第4篇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在2012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3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
(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含),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0.5元;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5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原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取得的高级技师职称。
(五)至2012年12月31日(含)仍在广西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点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调整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72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720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留存各地代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调整退休金,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 第5篇
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
有关问题业务操作规范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 号)规定,制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龄后缴费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业务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一)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办理流程
(一)申报
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提出延长缴费申请,填写《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报表》(附件7)或者《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自愿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附件8)。
(二)受理
区县社会保险局受理参保人员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请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人员初审。2.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3.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办理 1.业务人员通过业务系统办理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手续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对于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打印《重庆市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附件9)。
2.对于一次性缴费业务,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按照“先实收到账、后办理业务”的原则,在业务系统中完成趸缴实收处理。
3.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对一次性缴费年限在系统内作为一条记录处理,并加一次性缴费标识,不再分进行记录。调待时,纳入“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项目进行调整。
(四)存档
区县社会保险局对办理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趸缴)的相关资料建立专档进行长期管理,上述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得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三、处理原则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可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当事人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即终止。
(二)缴费的办法及标准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扣除其已经延长缴纳的月数。一次性缴费,以我市2010社会平均工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计算缴纳。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
4.一次性缴费标准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上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参保人员按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自愿选择,并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参保人员缴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延长缴费标准参照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执行。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具有我市户籍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且本人愿意按渝人社发〔2013〕67号有关规定办理的,由其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办理。
(四)养老待遇计发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参与2012年、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2010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3.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一次性缴费时段的缴费指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确定。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 第6篇
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材料及办理时限
一、申报材料:
(一)、《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本人申请一份。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现居住地址等);
2、本人主要工作经历;
3、申请事项等。
(三)、证明材料
1、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它原始资料。2、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
(1)、3名以上(含3名)原单位同期人员提供的书面证明。
(2)、证明人要求:原单位负责人、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证明人也应是同期的。
(3)、证明人现居住地、原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4)、公示(应公示7天):经公示的材料,公示结果证明。
(四)、非农业户证明材料: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二、办理时限:
1、按照市上要求,我局于每季度末报市人社局认定;各单位按要求准备全材料后随时报我局。
2、第四季度申报材料最迟应于2012年11月底前报我局。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 第7篇
渝府发[2004]9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理退休,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第三条 市政府渝府发〔2004〕21号文件所称非正常退休,是指本办法中的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是指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或退职(以下简称病退休)、纳入国家和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提前退休和其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以下简称提前退休)。
第五条 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中,应结合企业的实际,做好特殊工种的检测确定工作,规范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的范围(具体检测确定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病退休,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退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退职。
提前退休,是指纳入国家、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的符合相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
第六条 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月,办理病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相关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代为向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
用人单位代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应提交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
申报退休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完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第九条申报退休,应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参保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三)《职工档案》;(四)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病退休,还需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表》。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还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以及按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递交材料时应制作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经递交人和收受人签字后,分别保存。第十条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退休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费的,当即受理;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但有欠费的,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并抄送申报退休的职工,督促用人单位完清欠费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核、审批退休及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初审,并在《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后,委托用人单位在其显著位置对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进行公示,个人参保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及其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后,及时将公示结果书面反馈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公示结果后,连同初审后的材料一并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社会保险局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情况特殊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到当地办理。对少数边远地区,也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市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参保单位的职工退休,由市社会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应重点审核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下列事实,并作出相应认定。
(一)出生时间;(二)参加工作时间;(三)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四)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六)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退休材料全面审核后,在《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准予退休或退职,并明确退休或退职时间、待遇支付的起始时间,向退休或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准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予批准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依据审批机关的批准决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计算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计算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计算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或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制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同时收回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随同《审批表》、《计算表》以及有关材料等整理建档。对符合国家和市里相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完成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办理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委托用人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个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向当事人送达。其中,对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送达《审批表》和《计算表》;对不予批准退休的人员,送达《审批表》。同时,将职工档案和有关材料退回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并及时收回回执。
第十六条 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
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限,不含公示、请示上级机关明确相关政策等所需时间。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退休,应如实申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职工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办理的退休,由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收回《退休证》,并及时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局从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的次月起停发违规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损失的基金;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的行为及社会保险局计算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退休文书格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作。第二十一条 我市过去有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 第8篇
近十年来,养老金连续调整而引起先后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具有不合理性。影响养老金差距的因素主要有“年龄亏损”、“性别亏损”、“身份亏损”和“高龄失衡”。这一差距显失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因此而社会心理失衡。
1、年龄亏损
年龄亏损是指同一性别因年龄不同,退休时间不同而造成的养老金差异。在同一个企业内部,同年同日参加工作的同性别职工,在可比年份内,他(她)们的工资水平与缴费基数均相等,由于他(她)们的年龄不同,退休时间不同,年龄大、退休早的职工赶上了提前享受调标机会,其退休养老金水平反而高于年龄轻、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基数高的职工。如某企业女工张某与女工余某同年同月参加工作,在可比年份内,两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相同,而张某因大余某一岁,早一年退休,其退休养老金早一年调标,由此,比晚一年退休且多缴一年费的余某要多出92元的养老金(见表1)。
2、性别亏损
性别亏损是指因性别不同,退休时间不同而造成的养老金差异。在同一个企业内部,同年同日参加工作,并且其工资水平与缴费基数均相等的男性职工与女性职工,由于法定退休年龄相差10年(男职工60岁退休,女职工50岁退休),退休早的女性职工赶上了提前享受调标机会,其退休养老金水平反而高于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的男性职工。如某企业2008年退休的男工李某与2004年退休的女工张某,他们同年同月参加工作,在可比年份内,两人的缴费基数相同,而李某晚3年零4个月退休,与女工张某的退休金差距达191元(见表1)。
(注:资料来源:根据某一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的实际退休金进行抽样分析而成。)
3、身份亏损
身份亏损是指养老金调待按职称身份等级调标而造成的养老金差异。每一年度养老金调待政策均向具有正副高级以上职称退休人员倾斜,即增加其养老金的绝对额,每次调待均比普通退休人员高出30元(副高级)至45元(正高级)。调待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而不向中级职称人员倾斜,这明显不够合理、不够公平。
4、高龄待遇失衡
高龄待遇失衡是指按供给制、薪金制、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和70—80岁普通退休人员等四个不同等级调整而造成的养老金差异,其中,供给制调待倾斜高,薪金制次之,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次之,70—80岁普通退休人员倾斜最低。对比2005年至2008年湖北与北京的调待,湖北建国享受供给制人员,4年累计增加养老金待遇为425元,而北京为1086元;湖北享受薪金制人员累计增加养老金待遇为210元,而北京为1060元;湖北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累计增加养老金待遇为110元,而北京为980元;湖北70—80岁普通老人,前者每年为10元,后者每年为20元,而北京(以2008为例)65以上退休老人,普调后每月还能增加60元至150元不等的养老金,并分四个年龄段,即65—69周岁、70—74周岁、75—79周岁以及80周岁以上进行了增调倾斜,对应调整的养老金水平为60元、90元、120元和150元,明显高于湖北。
以上四种现象说明:一是养老金调待增长速度快于在职人员(主要是低端缴费人群)的工资增长水平,存在“逆向调节”(即多缴费的少得,少缴费的多得)现象,广大低端缴费人群反应强烈。目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参保体制内的大部分国有企业变成了亏损企业,并且处在不同形式的停产、关闭、破产、合并或民营化的改制过程中,大部分参保职工只能选择在岗职工工资60%最低工资水平缴费,因而很难使后者(即后退休人员)通过缴费工资基数增长所带来的养老金增长来抵消乃至超过前者(即退休早的人员)调标带来的养老金增长。二是缴费激励机制较弱。如湖北省2008年调待政策规定,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1元(近几年已调至3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三是按职称身份调整养老金,身份固化,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养老保险缴费机制不相符。四是高龄退休人员待遇差距大,制造养老金二次分配公平缺失,没有体现老龄人生活水平的一致性,这有悖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五是各省养老金水平初始替代率相差大,但调待政策的差异,又进一步加大了养老金水平不平衡,这说明调待后其定向倾斜调整的校正作用很小。
二、政策建议
基本养老金调整应与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内在运行机制相协调,亦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以发挥制度保障功能和造血功能双重作用,实现其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从而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养老金调整应该沿着这根主线轴,建立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挂钩调整长效机制,同时,也要通过倾斜调整,缓解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收入差距的矛盾,体现养老金二次分配的社会公平性。
1、养老金调整应着力坚持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
(1)体现规则公平,坚持“等值待遇”原则,即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增加应与其价值贡献相对对等,按照其劳动价值贡献大小给予其相应的待遇调整水平,使职工在职期间的价值创造在退休时得到相应的利益回报,同时既形成在职贡献与退休待遇增长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参保缴费人延长缴费时间,使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一个正向激励的缴费制度,以实现养老基金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安全正常运行,制止提前退休而增加养老金支出压力,确保缴费与支付基本平衡的约束力度,从而规避基金风险和财政风险,以此体现规则公平。
(2)体现社会公平,坚持尊重生命原则,即对“人的基本尊重”。社会公平,是指按照社会经济成果分享理论,对劳动贡献小、养老金水平较低人员,在按缴费贡献调整后仍达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应根据工资增长指数、生活费用指数、物价指数及国民收入变动指数,适当增加生活补贴,以显示社会公平。体现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社会制度目标所在。
坚持上述两个公平,就是坚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应强调退休人员之间在获得价值回报上的一种平等性。平等不是平均,它既包含着“一视同仁”的平等,又包含着正当合理的差别对待,以此体现社会公平。
2、调待向高龄老人倾斜,适当控制养老金调标速度
(1)体现对高龄老人生活水平基本一致性的关怀。针对高龄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倾斜政策偏低问题,湖北应学习北京和其他省份的做法,在调待时,适当加大对高龄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倾斜力度,以确保他们晚年生活水平不下降。
(2)适当控制养老金调标速度和调标水平。养老金调整要顾及前后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平衡和衔接。养老金连续调整,调整范围广、调整水平高,养老金水平增长快,这是一种特殊时期的特殊调整。我国连续10年调标,暴露的突出问题是后退休人员缴费能力始终赶不上早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待水平。在今后的调整中,应适当扩大养老金调整范围,将当年退休人员纳入调整范围,以确保前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相对平衡。
3、淡化职称调标,统一调整制度
淡化甚至完全取消向高级职称调标倾斜,其理由是:第一,自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职工缴费无论职务或职称高低,其缴费标准都是按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顶缴费的。由于现行养老保险缴费的规定,一些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选择的缴费水平基本一样。有些单位职工的缴费水平全部按封顶线缴。因此,再不能以职称来规定养老金调整水平。第二,养老金不等于工资。养老金调整应该彻底淡化工资结构中的“职务工资”或“职称工资”。职务职称是职工初次分配中在职使用的激励手段。高级职称人员已经在职期间获得了“价值回报”,退休了就不应该有“职务职称”的调待差别了,应一视同仁地以缴费贡献、工龄贡献进行调整,从而使所有参保缴费人心理感到平衡。第三,现行工资制度改革都按岗位定工资,在什么岗拿什么钱,而退休分配是另一套运行机制,即二次分配讲公平,退休之后讲国民待遇。因此,“职称不能固化和终身化”,身份调标再不能继续向养老金延续。
4、提高女性退休年龄,适当延长最低缴费年限
(1)提高女性退休年龄。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女性比男性的平均寿命长,退休年龄却早于男性,这不仅容易造成女性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金收付难以平衡,而且也给整个退休群体的养老待遇造成不平衡。因此,国家今后应着重考虑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与男性一样,将年满60岁作为法定退休年龄。
(2)适当延长最低缴费年限。现行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实际上为那些选择低端缴费水平的人开了政策口子,也与实际平均寿命不相符。以15年为享受按月发放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与我国平均寿命尤其是享受养老金人员的平均余命相比,显得过短,缴费年限定得过短,容易让部分人在缴满15年后就停缴,影响基金收付的基本平衡。
摘要:本文分析了湖北省某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中的年龄亏损、性别亏损、身份亏损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养老金调整应坚持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建议。
关键词:养老金调待,年龄亏损,性别亏损,身份亏损,高龄待遇失衡
参考文献
[1]郑秉文、牟兵:养老金调待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基于2008年养老金上调的案例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09(1).
[2]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Z].京劳社养发[2007]243号.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 第9篇
另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父母“倒贴”子女成常态?
2012年北京老龄产业研究报告显示,该市空巢老人占近一半比例。80.2%的受访者拥有自己的房产,空巢老人(独居、只与配偶居住)所占比例为47.6%;97.5%的老年人有子女,且平均拥有1.9个子女;子女及孙子女每年仅给老人2607.7元,而老人则会每年给后代4142.7元,也就是需“倒贴”1500余元。同时,老年人对子女目前的经济状况进行整体评估,认为子女经济状况一般的占52.8%,有38.1%的老人认为子女的经济状况较好或很好,认为子女经济状况较差或很差的老年人仅占9.1%。
近年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等特征。老龄人口“空巢化”,使传统的居家养老方式面临很大挑战,从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方面,都将引发对现有养老保障、医疗保健和为老服务模式的挑战;制度安排、财力准备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面临的挑战也很严峻。
高龄族群崇尚“异地养老”
如今生活好了,许多老年人身体和心态都比较年轻化、时尚化了,也有空闲,于是“异地养老”成为越来越多老年人的选择。
异地养老是指老年人离开现有的住宅,到外地居住的一种养老方式;是集旅游养老、候鸟式养老、度假式养老、回原籍养老等方式于一体的综合概念;是把旅游资源和养老服务有效结合,并且伴随着精神赡养的养老形式。
异地养老反映出当代老年人心态心理的调整。子孙绕膝固然是一种天伦之乐,但老人们自发组织、相互关心、彼此交流也成为被大家所认同的愉快生活方式。
异地养老也可以减轻子女的负担。现在年轻人普遍压力过大,忙于工作而难以顾及父母,这种迁徙式的养老让老人不再孤单,也让子女感到安慰。
个人卫生支出有望降至三成以下
卫生部日前表示,2013年将努力降低居民医药费用负担,到2015年,个人支付比例将降到卫生总费用的三成以下。
卫生部门将提高门诊报销比例尤其是大病在门诊的报销比例,鼓励患者首选门诊治疗,降低治疗成本。
除此之外,基本医保将从“保医疗”向“保健康”转变,预防保健、疾病筛查、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将会纳入医保范围。按照规划,到2015年,在卫生总费用中,个人卫生支出比例将降到三成以下。
近九成子女希望
父母能住上“养老地产”
公众理想中的“养老地产”是什么样的?为什么网调显示,有近87.6%的人希望父母住进“养老地产”呢?
73.4%的人首选“医疗护理等配套服务齐全”,其次是“小区绿化风景好”,第三是“物业服务注重老年人需求”。接下来依次为:无障碍设施便捷,交通便利,价格适中等。
其实,不少人认为,老人和子女同住一个小区是最好的居家养老方式,在“一碗汤”的距离下,两代人能互相照应。但与此同时也需要将“养老建筑常规化,常规建筑适老化”,即一个普通商品房小区,配置10%~20%的适老化住宅,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销售方式的前提下,首先在硬件上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比如,至少有一部担架电梯,楼号、房号等标识系统用颜色区分,让老人容易辨识;其次,适老化住宅要对细节设计和选材严格把关。比如,普通电源插座距地30公分,适老化住宅要提高到60公分,门的开法和开门到墙垛的宽度,要考虑坐轮椅老人的需求。
肿瘤放疗实现精准高效
在国内,常规放疗的照射方式是为了能把整个肿瘤“包裹”在射线里,照射范围往往比肿瘤的体积大。这样一来,肿瘤附近的正常组织、器官会受到伤害。有鉴于此,目前医学界推崇的放疗方式是强调精确性和个体化的调强放疗。
调强放疗可适用于全身各个部位需要放疗的病灶,特别是常规手段不能治疗的、难度大的病例,而且可以把放疗带来的副作用降到最低。而最新的弧形动态调强放射治疗技术RAPIDARC比现有的调强放疗更加突出高效精确的特点,使单次放疗照射时间最快可缩短至2分钟。
RAPIDARC技术是利用围绕在患者身边的弧形治疗仪进行准确有效的放射治疗,放疗速度比传统的调强放疗快2~8倍。治疗速度的加快实现了治疗精度的提高,因为在治疗过程中移动的几率降低,缩短了患者在治疗床上停留的时间,提高了患者的舒适度。这套放疗技术还扩大了放疗适应症,对以往有肿瘤发生多处转移的患者,运用这套技术进行放疗也可以收获良好的效果。
国内首例冷冻消融房颤手术圆满完成
房颤是心房肌纤维出现每分钟350次至600次不协调、不规则的乱颤,是一种快速性房性心律失常。房颤患者发生脑卒中的风险是正常人的5倍,而治疗房颤新技术——冷冻消融术在国家心血管病中心、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得到了成功应用,两名房颤患者接受了手术,这是国内首次应用这一技术。
相比以往的射频消融术而言,冷冻消融术中患者因不用耐受高温而减少疼痛。
冷冻消融的原理是通过液态制冷剂的吸热蒸发,带走组织的热量,使得目标消融部位温度降低,异常电生理的细胞组织遭到破坏,从而减除心律失常的风险。
国外大量临床数据显示,和传统射频消融相比,冷冻消融更易于医生操作,缩短了手术时间,治疗有效性高,并减少血栓等严重并发症,降低患者疼痛度。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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