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书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书(精选12篇)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书 第1篇
(实习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三条 本合同为实习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第六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社会保险等待遇 元。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 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大学生实习劳动合同(精选11篇)】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书 第2篇
乙方(实习生)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学生所在学校:
所学专业:
为保证就业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用人单位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经慎重协商,甲乙双承认《甘肃工业高等专科学院大学大学生就业实习管理规定》对双方均有的约束力,并达成如下就业实习协议:
一、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就业实习工作,其中
1.工作内容:办公室文秘
2.工作时间: 8:3012:00 下午2:306:00
3.就业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800元/月
二、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
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在实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的实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三)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实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五)乙方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四、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二) 甲方在乙方实习期间,不得无故克扣乙方的劳动报酬。无论甲方辞退或乙方辞职,甲方均需付足学生自劳动开始之日至离开之日的全部报酬。甲方有权根据其用工需要而终止与乙方实习用工关系,甲方终止用工关系需提前10天通知乙方。
五、本协议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学校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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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书 第3篇
关键词:大学实习生,劳动者,权益
一、引言
大学生实习是其正式工作的前期准备, 是积累实践经验、强化专业技能的必经阶段。实习期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与其它正式员工并无大异, 然而在权益的保障上却大相径庭, 实习生的权益一直游离在劳动法律保障之外, 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投入到实习工作中, 庞大数目背后隐藏着大量用工隐患, 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保障是一个不容回避、急需解决的问题。
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 能够为推进教育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投身于实习实践活动中, 减少了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可以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制度, 明确学校的责任, 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下面, 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以期抛砖引玉。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
(一) 现状
教育部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应该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至少保证大学生学习期间有半年以上的实习时间。我国每年约有500多万大学毕业生, 在离校之前大部分都实习在公司和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第一线。比如知己知彼网上一题为“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的法律问题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 有27%的大学生是在“生产车间”实习, 28%的大学生实习工作是“市场销售”。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自身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上述网站还显示“53%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相关协议”。上海交通大学生一项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序的伤害, 而大部分都选择忍气吞声。
与此同时, 企业滥用实习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如支付低廉工资或者不支付工资, 但却让实习生参与加班加点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 却让实习生自负后果, 在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并未对符合条件的实习生予以转正, 而是用新的实习生予以代替。在实践中还出现了新的问题, 有些学校的角色发生了变化, 从培养人才、为大学生提供良好实习基地、介绍优秀实习单位资源的实习生的坚强后盾演变成“职业中介”, 那些资质有问题或者企图大量使用廉价大学生的企业通过给予学校一定的“好处”, 让学校积极地介绍甚至是强制规定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这些问题虽然几经提出, 但是不见其减, 却有上升趋势。
(二) 原因
1. 相关法律空白
大学实习生人数众多, 涉及的权益往往是跟人身有关的重要权利, 涉及行业也十分广泛, 但是国家却没有对此特别立法, 连教育部门和人才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都未有相关规定, 使得实习生参与了劳动却享受不了专门法律的保障。由于实习生不是劳动者, 因此出现了问题不能诉诸于《劳动法》等相关立法, 而只能以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向单位主张责任。国家对于劳务关系并未给予太多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了专门法律的支撑, 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就没了依托, 使其监管陷入两难境地。
2. 实习单位的原因
除了为数不多的实习生, 享受较好待遇之外, 大部分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得到的都是比较低的待遇, 尤其是物质利益方面:无需订立实习协议;没有工资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无需支付社会保险;要求实习生完成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量;“招之则来, 挥之则去”。用人单位大部分都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没有了《劳动合同法》的束缚, 没有了对大学实习生的专门保护制度, 很多用人单位都以极强势的姿态吸收大学生来企业实习。
3. 实习生本身的原因
随着大学教育大众化的展开, 大学扩招, 毕业生数目年年大幅度增加, 失业率也逐年上升。先就业再择业已经成为最能体现时代特征的价值观。2003年第一批扩招生毕业步入社会, 为了就业, 很多人给出了“零工资”的条件。“只要你录用我, 我可以在一年当中不要工资”。笔者认为这就是大学生就业阶段体现的“倾销”。毕业生向企业让渡自己的大部分权益, 从而获得工作机会。
三、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法律措施
正因为以上几种原因, 导致我国目前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好的保障, 基于此, 笔者认为, 专门立法保障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必须提上日程。
(一) 《劳动法》规范大学实习生的特殊劳动者身份
大学实习生之所以一直游离在劳动法之外就是因为他们尚未毕业, 档案关系也保留在学校, 不符合普遍意义的劳动者的身份。但笔者认为: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防止违法用工行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 虽然与学校没有完全脱离关系, 但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要求与正式员工一样。而且大学实习生都已经达到法定年龄, 身体健康、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 所以他们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且《劳动法》明文规定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从广义“劳动者”角度来看, 在校大学生是可以成为劳动者, 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与其让这种权益得不到专门保护不如把它看作特殊的劳动者权益而予以保护, 可以更加规范实习单位使用实习生, 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 《劳动合同法》专节规定大学实习生权利义务
笔者建议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如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一样设置专节规范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基准性规定都可以比照一般劳动者。如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但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承担的义务与对其它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一致, 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但如果对用人单位录用实习生不加规范则对实习生也不利, 所以应该有一些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些特别方面做特别的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一定数目的实习生。实习单位应该支付实习生工资, 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因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要交学费, 同时实习期间也需要一些交通、食宿等开支, 所以如果完全不规定工资, 则不利于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存权利。) 同时对企业解除或者终止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可以授予企业更多的权利。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实习生购买工伤保险, 这样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就有了基本保障, 就不会发生如今实习生实习工作中受到伤害后, 各方互相推诿, 或者一律按侵权来处理的简单“疗法”。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 为实习生的社会实践提供了平台, 这对实习生和学校都是积极的一面, 也有利于为国家、为社会输送优秀的人才, 所以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接受实习生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减免税费、贷款优先或者利率折扣等方面政策倾斜。对于公然违背法律的实习单位比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并且也要相应地规定学校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责任, 毕竟学生在实习期间仍然要交学费, 学校就有义务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工作和推荐就业工作等。
四、结语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书 第4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中职学生 实习 就业指导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生产模式从过去劳动集约型逐渐过度到大规模生产型,需要更多具备专业知识、动手能力及实践运用能力的人才进入社会和企业,这给中职学校及学生发展带来了较大的机遇。学校作为学生进入社会的踏板,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其中对学生实习就业进行指导和帮助,是中职学校最为明显的责任。目前,中职学生实习就业指导已如火如荼地展开,但中职学生身份如何界定、权益如何保护、工资与工作时间如何把握等问题的出现,导致中职学校学生实习就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进行思路转变,以此为中职学校学生提供更科学、高效的实习就业指导,从而提高学生竞争力和中职学校社会影响力。
二、中职学生实习与就业的关系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及国内各大企业、单位竞争力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当然这就给学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中职学校作为特殊的教育群体,比较重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强调学生必须掌握一技之长,具备良好的动手能力和运用能力。但近年来,中职学校生源逐渐减少,加上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中职学校在巨大的压力下,开始更新教育观念,重视学生实训及实习教学一体化工作,积极推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从而提高中职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使其在完成顶岗实习时就能顺利就业。由此可见,顶岗实习是中职学校培养面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技能型、综合型人才的关键环节。中职学生进行顶岗实习,不仅能在实践中检验学习成果,还能增强自身专业技能,明确现代化企业的用人需求,以此更快、更顺利地适应企业要求,提高自身竞争力,对后期社会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为促进学生就业,多数中职学校将就业情况纳入顶岗实习考核内容中,因此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逐渐成为了一个范畴的两个阶段。
三、《劳动合同法》在调整中职学生实习与就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但针对中职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方面,《劳动合同法》是空白的,多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仍然参考以往的相关规定,在校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样的规定下,中职学生实习期间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导致实习与就业出现了诸多问题。
1.在实习、就业中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目前,中职学生毕业前进入企业实习,往往会与企业、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离校后毕业生即可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现行政策,学生毕业前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若在实习期间,学生、学校及企业出现劳动纠纷,学生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中职学生实习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给我国教育体制改革造成了较大的阻碍。
2.在实习、就业期间责任主体和有效管理问题
通常情况下,中职学校在学生实习前会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关于实习期间责任、权利、义务等问题的安全协议,学校、学生及企业会签订一份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等。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几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可能会因中职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向着有利于企业的方向发展,同时企业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身的责任,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合同法》在中职学生实习就业中的完善
1.界定学生在实习与就业中的主体地位
中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权益、责任、义务等相关的问题,近年来社会上也出现了关于中职学生“工伤赔偿”“集体讨薪”的问题,企业往往会以“在校学生实习时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为名义,阻塞学生的维权之路。但在学生及社会的努力下,这几年维权成功的案例逐渐增多。在学校和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时,若内容包括按劳付薪、“有偿”等,那么该实习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如果仅仅是学校委托实习,则不属于法律范围。针对中职学生顶岗实习及毕业前的短期就业期间的主体地位问题,《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明确了界定,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学生及企业三者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2.学生在实习期间条件成熟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近年来,市场经济竞争力与日俱增,为增强中职学生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社会竞争力,中职学校向高职院校学习,转变教学观念和模式,积极推行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为其提供一个就业的机会和平台,从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对于企业来讲,通过和学校签订实习协议为学生提供工作岗位,但由于学生综合能力存在差异,并非每一名学生都符合企业的用人要求,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充分展示出自己的技能,努力为自己赢得就业机会。当中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表现优异,企业可以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此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以便更好地保护学生与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力日益激烈,为在市场中站稳脚跟,需要大批量技能型人才,这就对学校教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中职学校对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加强中职学生实习就业指导和管理,有利于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使得我国中职学生实习就业出现了很多问题,制约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因此基于《劳动合同法》,明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主体地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家长、学生负责,更为社会负责。
参考文献:
[1]高希华,王涛.浅议劳动合同法在学生实习就业中的完善[J].商场现代化,2012,11(21):236.
[2]李文忠,王一洁,高福禄.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就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12(1):66-69.
[3]王一洁.论高职院校学生不同就业形式中的法律适用[J].宜春学院学报,2009,31(03):88-91.
[4]金鑫.大学生就业问题法律保障的思考[J].商情,2010,08(13):150.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书 第5篇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固定期限 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个月。
第二条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并保证与前用人单位无竞业限制约定、没有任何劳动争议或任何经济纠纷。对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尾页上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及乙方在其向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真实*当按通知书所规定的日期到新的岗位工作,如不去新岗位工作,则视为旷工。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的薪金按新的岗位标准确定,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随之变更。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并确保和其他部门及时沟通。乙方的岗位责任及考核标准由甲方制定,经向乙方公示并告知后作为衡量乙方是否如约履行劳动义务的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一条 工作时间与休假
1、不定时工时
乙方应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工作日程。甲方若因生产需要调整工作日程时,乙方应配合遵守。甲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或不可抗因素需延长工作时间或调整休息休假时间的,乙方须配合加班或调休事宜。
2、休息休假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确保乙方休息权。
第二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对乙方进行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一条 劳动报酬
1、本合同采用计时形式计发工资,乙方月基本工资为: 元。
2、甲方每月20日以银行转帐或现金等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提供相应的薪资明细单。
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二条 社会保险
甲方根据乙方符合之条件,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转移社会保险,乙方应于社会保险办理、转移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社会保险的办理和转移,甲方不承担责任。如保险缴纳中有乙方个人承担部分,其执行标准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性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
第二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乙方违反甲方以及外派员工所在公司的劳动纪律、奖惩管理制度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甲方可按企业奖惩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4.1甲方应当按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4.2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4.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同意甲方在薪资中代扣或代缴以下相关费用:
涉及如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需由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4.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5.1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3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5.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因下列行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①违反本合同及相关约定的保密规定的;
②违反国家和上海市法令规定的;
③从事与甲方利益冲突的活动、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者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④隐瞒事实,伪造身份证、学历经历或提供虚假、不实的个人资料、学历经历、健康报告、体检证明等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法受雇的,致命本合同无效的;
⑤其他依照甲方规章制度明定的严重违规行为。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述5.5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7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离职交接工作,甲方在乙方按照规
定完毕交接工作后,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完成退工登记工作。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本合同期满,有第5.6款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5.6款第(2)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6.3合同续签
如乙方就甲方维持或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不同意续签的,视为本合同期满。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福利待遇
7.1除基本工资以外,甲方为鼓励乙方努力工作,视乙方的岗位不同与工作绩效成果和对生产经营做出的贡献,设立相应的奖金形式,比如: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等。
7.2奖励
(1)甲方对乙方的出色工作、有益的行动和建议,给予表扬和嘉奖或给予甲方认为合适的奖励。
(2)甲方可因以下理由给予奖励:
①对改进甲方经营管理或工作环境作出贡献;
②提出有用的建议,并因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和/或防止甲方遭受损失;
③其它按照甲方规定应予奖励的模范行为。
7.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内部需要和外部环境等变化,变更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等分配制度。甲方保证乙方工资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基本工资将随甲方工资调整机制而调整,如发生重大调整,甲方将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告知乙方本人。
7.4甲方根据经营状况等因素可实施相应的福利制度,具体参照甲方适时公示之内容,所适用之对象均平等享受。
第八 条 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8.1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法令规定、甲方之内部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其他相关协议予以赔偿。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
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
乙方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所创作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乙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已经知悉甲方具有经济效益之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具有竞争优势,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
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各类相关信息,乙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且该保密义务的承担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乙方知悉,甲方之商业秘密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作用,如违反该保密义务,将给甲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第六章 其 它
第一条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制订并随时颁布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通知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阅知甲方现已实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通知。
第二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规定办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条款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的劳动管理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乙 方(员工)
名称:上海祥舰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姓名:(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栗海生 身份证号码:
法定地址: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11d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x15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21-5x6897 58x830 联系地址: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乙方收到本劳动合同壹份特签字确认: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书 第6篇
我是大学实习生,
还没毕业,找到一份工作,公司要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没有大学毕业证书,只能以高中毕业文凭来签这份劳动合同,公司承诺社保,由工资里面扣除一部分,其他部分由公司承担,我的问题是,这样的劳动合同靠谱不?公司不跟我签订实习协议而是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对不对?
[大学实习生可以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书 第7篇
用人单位(甲方):山东银宝轮胎集团
地址及邮政编码:山东省寿光市台头工业园(262735)
职工(乙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山东银宝轮胎集团甲方(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招用(以下简称乙方)为实习员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及制度。
2.合同有效期为自月
3.乙方的职务工种为:
4.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履行职责。
5.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实习工作/月。
6.乙方在实习期内,凡是请假按照甲方考勤管理办法扣除工资。
7.乙方在实习期内,除工资外,不享受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8.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将扣除奖金,当月工资在60%—80%内酌情发放。
9.甲方如认为乙方工作成绩欠佳,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乙方奖金不予发放,工资在80%—100%内酌情发放。
10.乙方如在报到后的第一周内提出辞职,甲方将不会发给乙方任何报酬。甲方在乙方工作的第一周内辞退,甲方不会发给乙方任何报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书 第8篇
顶岗实习是否为劳动法律关系
现有研究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决定了其研究思路, 可以说这是研究者们最需要回答的问题。即使部分研究者没有直接回答此问题, 但在回答如何保护学生具体的劳动权益时, 也将面临此问题。
朱芬俊和王进首先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指出:“如何看待学生身份、认定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实习过程中的关系, 就成为解决此类矛盾、问题的前提和关键。”研究者首先是从实习过程中的管理主体和宪法两个层面上提出学生和劳动者身份并存的观点。这一观点直接决定了研究者将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法律关系, 其理论依据是劳动法理论。回答了这一问题后, 研究者提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
马国香和马敏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回顾, 认为理论界和司法界对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雇佣关系说三种认识。接着他们从劳动本身、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宪法层面进行了分析, 确定了顶岗实习属劳动关系。
邓廷云和张翔分析实习安全事故归责, 首先提出了顶岗实习生具有双重身份, 在安全事故归责中具有特殊性, 认为顶岗实习能够适用劳动法, 实习生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奚小网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在分析学生意外伤害问题时, 提出:“国家应完善有关政策, 对职业院校学生因实习和实训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虽没有直接回答实习时的法律关系, 但提出参照工伤保险制度。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也间接认可了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余卫明和喻洁从实习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分析, 认为《侵权责任法》中对实习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出现伤害, 实习生必须指出是实习单位的过错所致。同时, 实习生最终能否获得赔偿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而这种赔偿对于实习单位和学校都是巨大的风险, 严重影响校企合作。而现有的商业保险对于意外伤害保险中最高赔偿额不高, 对于伤害来讲是杯水车薪。因此, 研究者提出了修改现有《工伤保险条例》, 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就间接承认了顶岗实习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另一种思路的研究
对于前述问题, 做出肯定回答的研究者仅仅是对现有劳动法律的批判。因此, 部分研究开始换一种思路, 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关系定义为一种不同于现有法律的特殊劳动关系。
何小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 对德国、法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研究, 提出:“应借鉴境外职业培训法律的规定, 将实习职校学生视为特殊劳动者, 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具有的相关权利。”并提出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实习生应获得合理劳动报酬、避免过度使用实习生、实习工作与学习的专业技术相一致、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等观点。
黄璜从宪法的角度研究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 指出实习期实习生具有双重身份, 而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是实习单位与学生的关系;对于尚不明确的实习生地位, 他从实习生学生身份与劳动者冲突之逻辑质疑、实习生劳动主客观、公民平等权、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四个方面认定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 认为私法层面上, 高校实习生具有特殊性, 因此, 提出了实习劳动关系, 以使实习生获得劳动报酬、保障劳动安全、及时获得救助。
陈红梅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分析了高校实习生的困境。文章将高校实习生认定为“权利贫困”的社会弱势群体, 并依据社会和谐、实质平等、社会责任三个理论论证了对高校实习生的法律保护, 检讨了高校实习生成为制度性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缺失, 认为在教育法律制度上“未建立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 实践中对实习的管理较为混乱”、“实习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的性质, 因此, 在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不能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实习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中, 没有包括劳动权利”;在劳动法律制度上, “现行法律没有将大学生实习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从劳动法理上来看, 实习大学生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上, 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否定了之前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的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 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 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研究者普遍批评了这一法律调整, 认为不仅给受害学生带来了赔偿难的问题, 同时也为企业和学校带来了法律风险, 不利于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最后, 陈红梅指出了从实习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保护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路径选择。
研究展望
第一, 现有研究中批评了现有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而在社会权力兴起的现代社会中, 具有行业自治权的行业协会应该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政策层面上, 2005年,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 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 制定教育培训规划, 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虽没有规定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 但政策精神是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校企合作。在实践中,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有行业标准制定和监督的职能。因此, 对校企合作中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标准的研究将成为热点。
第二, 研究中提出了弥补现有顶岗实习中工伤赔偿制度缺失的办法, 其中, 购买商业保险成为政策和研究的共识。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赔偿额少、理赔难等问题, 这将成为未来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如何设计出针对职业教育顶岗实习中潜在的风险的保险将具有直接的实用性和商业价值, 是企业和学校所期待的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大学生实习期劳动合同书 第9篇
关键词: 职业教育;实习生;劳动合同法;管理
每年都有大量来自职业院校的实习生,他们的身份和地位,义务和权益,企业、学校与实习生的三方法律关系等应该如何界定处理,已经成为了不可忽略的社会问题。目前企业在实习生的使用问题上五花八门,甚至有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把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来使用,心存侥幸地认为学校派有教师跟踪管理,即使出了问题也有学校承担,甚至有些就没有劳动合同。学生的社保工伤得不到保证,试用期的劳动所得得不到保证,出现问题易陷入既不是员工又不是学生的“两难”身份,产生所谓的“实习综合症”。
一、关于实习生的概念厘定及其双重身份
从实习生的概念来说,在词典中实习生的意思主要有三种:(1)trainee:受训学员,一个受训练准备参加一种工作的人;(2)intern:某一专业(如师范)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3)没有毕业来公司实习的学生。不难看出,职业院校大多数顶岗实习的学生均属于没有毕业来公司实习的学生,是没有领取毕业证书的并且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对于实习生自身来讲,没有领取毕业证书不能构成实习生不能成为劳动者的法律依据。
实习生的双重身份,主要体现在企业实习生有着明显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是还没有毕业的在籍学生,作为涉世未深的学生,有着学生群体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具有学生身份;另一方面又不同于普通实习实训,顶岗实习需要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需要按照岗位要求扮演相应员工角色,具有劳动者身份。当然,实习生同时也是可转换的动态角色,在企业实习是相对稳定的双重角色,一旦失去实习工作就成了单纯的学生角色,一旦毕业就不再具有学生的身份了。
厘清实习生的身份就是要明确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地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上看,劳动者需要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成为劳动关系。只要符合劳动法中劳动者的法律要件就可以当然地成为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学生身份不受任何影响。实际应用中也只有实习生作为劳动者才可以最直接地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其在实习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则大部分可以认定为工伤,从而享受工伤待遇,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解决实习生伤亡事故的风险责任。
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学生既然需要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岗位要求扮演相应员工角色,就理应构成劳资双方的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把实习生确定为劳动者,明确了实习生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定位
(一)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确立顶岗实习学生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采用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把过去的“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关系也称为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举证的用工发生起始时间这一判断标准,改革为无需劳动者举证而加以沿用。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只要到企业上岗,企业用工即为开始,劳动关系已经确立,有效地防止企业以学生身份为由,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发生。
(二)明确规定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并对超期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定为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或适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实行同工同酬,从签约时间成本上有效地保证了顶岗实习学生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在第11条对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动用工情况的告知义务,保证了实习学生的知情权,增加了用工的透明度,防止第三方从中谋利。《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在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学生可以全面了解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而且还可以对有疑问或企业未告知的情况进行询问。
三、《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保证了实习生在劳资关系中的劳动所得
(一)对试用期的时间约束,杜绝了用工单位把实践学生半年或一年顶岗实习时间都视作试用期的做法,保证学生在试用期满后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期限为一年或半年,有些用人单位把这一年都视作试用期,劳动法同时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学生只要在企业工作满一个月后,就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即至少增长百分之二十。
(二)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防止用人单位对实践学生多次约定试用期。在顶岗实习中有些用人单位不仅把一年实习期约定为试用期,甚至在半年或一年期满后才正式录用并再次约定试用期,甚至出现了15个月试用期的现象,极大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对试用期工资标准的限制,防止用人单位以较高工资作为诱饵,同时约定较低的试用期工资。一旦试用期满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获得廉价的用工。《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为约定顶岗实习学生工资标准提供了一个参照依据,因为实习学生能力有别于其他劳动者,在薪酬的把握上始终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参照标准,顶岗实习生的试用期可考虑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设定为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最低起点。
四、《劳动合同法》对辞退员工的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习学生的工作稳定性
(一)严格规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减少了试用期实习生被辞退的随意性。《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除外情形包括:(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除非符合以上六个条件之一的情形,其他任何理由都不得作为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依据。
(二)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负有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要求,较好地维护了处于劣势地位实习生的正当权益。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以实践学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学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即一个月内)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学生不符合条件,这种辞退的理由就不能成立(即不符合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一定要解除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最起码学生可以提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要求。
(三)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并附加了违反程序的经济支付义务,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辞工成本。《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这些情形中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顶岗实习学生因为能力和经验方面的不足,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达到业绩的考核标准有一定难度,经常会被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又不愿对实践学生进行培训或调整到学生适合的工作岗位,如要解约就必须按照程序要求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履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义务,增加了用人单位辞退实习学生的经济成本,使用人单位辞工变得谨慎,在一定程度上为实习学生的成长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五、确需辞工流动的实习生,《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功能不明显
(一)豁免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履约义务担保,劳动者对岗位的选择自由更为充分,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习学生流动更自由。《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习学生因年龄和社会阅历关系,合同意识普遍较淡薄,在没有任何履约保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约束效力十分有限,实习学生轻易辞工现象更为频繁。
(二)严格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件,经济责任制裁对实习学生的约束功能不明显。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实习学生而言,除了有专项培训支出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学生支付违约金。实习学生刚到企业顶岗实践,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提供需专项经费支出的培训,通常只有上岗前的普通培训,因而通过约定违约经济制裁来保证学生完成一定服务期限的做法,很难成为约束实习学生的方法和手段。
(三)辞工程序的简捷,也为实习学生辞职提供了便利,使上岗第一个月成为实习学生辞工的高发期。《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后的辞职,尚有提前30日和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而在试用期内的辞工,只需提前3日,对通知的形式没有严格的规定,口头通知也是合法的,实习学生的试用期通常是一个月,学生辞工只要提前3日口头打招呼,甚至只要发个短信就走了,上岗第一个月学生辞工的人数最多,岗位工作最不稳定,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六、基于《劳动合同法》,切实转变顶岗实习学生管理
(一)转变管理思路,顺势而为,把顶岗实习学生管理权更多的向企业(员工管理)移交,形成企业员工管理为主,学校跟踪协调为辅的管理方式。学生到企业实习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身份随即确立并生效,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监督检查已成为附属的法律关系,实习学生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为主。学校要以协调用人单位与实习生关系,跟踪实习生的实习目的与任务完成等为主要工作内容。
(二)调整实习期间教育教学内容。学校与实习单位要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不只是简单接受实习生的角色,而是能助推企业发展的人才供应站。从教育过程来说,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虽然教育行为没有发生在学校,但是实习过程依然是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技能的重要环节。对职校学生来说,它更是一个能够在真实工作环境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的重要步骤。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不能以为只要学生不出事,就不用再管其他了。实习是一个重要的教育过程,对于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职业教育来说,更是要将行为和思想指导渗透到学生顶岗实习的细节之中。但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包办所有的实习管理风险,对于企业就是要引导按《劳动合同法》来依法保护学生的权益。
(三)把管理工作重心从岗位的实习管理向学生辞职后的再上岗服务转移。岗位的实习管理,主要是维持实习学生劳动关系的稳定,以实现管理权在用人单位的停留,一旦学生辞职离开原用人单位,又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学生只有在校学生身份,学校就负有管理监护的责任,如何尽快帮助学生重新上岗,成为减轻管理责任和规避风险的主要出路,对学生主动辞职的再上岗,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适当有偿的再上岗服务,以增加学生再上岗的经济成本,降低学生辞职的可能和减少更换用工单位的次数。
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岗位实践中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是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的方向。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职业院校实习生管理是最科学合理的管理,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管理。作为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从维护实习学生、学校、企业的各方利益出发,在劳动合同法的总体框架下,为实习学生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实现三方“三赢”。
[本文系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高职教育职业能力培养有效衔接研究与实践”(编号BJA110081)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廖益,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李德富,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刘远锋,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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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5]谭晓玉.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八个问题[J].上海教育科研,2001,(9).
实习生劳动合同书 第10篇
甲方: 大连拙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公司)
乙方:_________(学校/实习学生)
为共同做好学生的实习工作,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实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实习学生)_________到甲方实习,实习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时间。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学生到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工作。
实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实习。
三、实习津贴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学生的实习津贴,月津贴人民币______元。
四、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实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实习。
2.因实习学生造成实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3.乙方如有事请假,应按工作单位规定提前请假。如无故缺勤,作旷工处理。
4.节假日及实习(工作)以外的时间由乙方自由支配,乙方的一切个人行为、后果责任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职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其在实习期间所了解、接触到的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五、培训
1、甲方负责乙方实习(工作)前的有关培训,以帮助乙方进入用工单位顺利实习。
2、甲方对乙方有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安排上岗前培训的义务。如需乙方从事特种作业,应经过专门培训再上岗。
六、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办公用品。
七、合同解除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合同,但必须提前10天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为乙方在用工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2、乙方离职时,需依甲方的规定办妥移交手续。
3、乙方离职手续未经核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4、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实习学生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在为实习学生履行实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合同。
5、乙方离职后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在已阅读甲方的《实习生劳动合同书》的前提下签署此协议。
九、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实习生劳动合同书 第11篇
实习生劳动协议书
甲方(聘用方):北京亿特诺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殷颖
办 公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高和蓝峰大厦A座1002室
乙方(受聘方):
性别: 学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就读学校: 在京居住地址:
为明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2018年03月15日至2018年07月31日止。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创新部门,从事运营助理岗位实习。
三、实习津贴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津贴。实习津贴的发放以月为单位进行结算,于每月十日以货币形式发放上月的工资,实习津贴为人民币 2500元 /月。
四、工作时间及休息假日
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五、保险福利待遇
在实习期间,乙方不享受甲方员工依据《劳动合同》和甲方规章制度所享受的福利待遇。
六、乙方在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北京亿特诺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遵守甲方各项的工作纪律及管理制度,按照甲方的安排开展实习期的工作。
2、服从甲方对其实习指导人员的安排,尊重并虚心接受实习指导人员的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努力学习。
3、与甲方员工融洽相处,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4、如因乙方个人的过错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或是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而给甲方造成技术和商业利益损害,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实习期间甲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纪律、安全责任、工作注意事项等。并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可以根据需要,调配乙方从事不同的实习岗位;如乙方由于个人能力和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实习活动,或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工作要求或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乙方实习活动并解除本协议。
3、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指导人员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并结合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学习专业知识、从事专业实践活动的机会,并委派有关人员进行指导。
4、实习期结束时,根据需要和现实表现,为乙方提供一份客观公正的实习鉴定。
八、合同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合同,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并扣除实习期工资。乙方在实习期未满1个月要求离职则扣除当月实习期工资的50%。
3、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甲方工作造成损失或乙方无法达到工作要求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在为实习生履行实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合同。
4、实习期间,乙方应遵循甲方所有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制度执行。
5、实习期满,实习协议自动解除,如用人单位欲招收乙方为正式工作人员,则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手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九、其它事项
北京亿特诺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充分理解本协议下所建立的实习关系,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2、实习期间,乙方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或利用甲方的资源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权益归甲方所有。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饮品店实习期劳动合同 第12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住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 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形式:
全日制用工: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2018年07月04日起至2018年08月03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营业员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照合同形式选择实行全日制工时制度:
全日制用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日工作八小时,(早班:上午9点30——下午5点30;晚班14:30-22:30)企业经营者根据经营情况安排早晚班。企业经营者招聘到三个店员之前,店员暂无休息日,只按照早晚班休息,企业经营者招聘到三个店员之后,企业经营者安排店员进行轮休。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四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五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实习期间,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组成。
第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形式,确定乙方实行以下工资形式:
全日制用工:
(一)乙方实习期的工资双方协商为2700元/月;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10日前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六、劳动纪律 第十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乙方若出现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形,甲方可据企业规则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四))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数额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确定。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自动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双方商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由于规模所限,暂不设置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涉及全体职工利益问题,由企业组织全体职工开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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