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精选13篇)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第1篇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
管局是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承担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2.加强对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
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并组织综合考核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本市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承担本市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
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依权限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
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组织较大、重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
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九)指导、协调本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开展安全生
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第2篇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燃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用户室外架空管线、埋地管线、阀门井、调压站(器)等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检漏工作,确保上述设施不受损坏,无泄漏。
三、负责对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管、协调、处理。
四、负责对各类用户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气量稽查。
五、定期组织实施地下管网隐患排查及安全评价工作。
六、负责对公司生产运行各部门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处理,审查安全生产作业方案。
七、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天然气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市民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燃气设施安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第3篇
2009年3月13日, 应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邀请,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张兴凯总工程师和矿山安全技术研究所王云海所长及所部分同志参加了在密云召开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调研会。安科院矿山所就首云铁矿标准化活动和十一五科技成果“尾矿库安全监测及预警系统”做了汇报交流。王云海所长介绍了矿山安全技术研究所的现有技术能力和部分科研成果, 总结了前期双方合作情况。刘春锋副局长对安科院的技术支持给予了高度评价, 并表示继续深入全面展开矿山安全相关领域的合作。张兴凯总工就双方合作进行了发言, 表示要全力为市安监局提供技术支撑, 真正为企业解决安全实际问题。
北京调整城管主要职责 第4篇
新城南计划今年投资数千亿
北京市发改委近日发布了《促进城市南部地区加快发展第二轮行动计划(2013-2015年)》,未来三年,北京将向城南地区投资约3960亿元,实施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产业发展等四类232项重大项目,其中包括北京新机场、一批重点产业功能区、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永定河绿色生态发展带和南中轴商务文化发展轴等。
我国中等城市掀建地铁潮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统计发现,中国已有35个城市与地铁结缘,基本囊括了中国大部分的一二线城市。截至2012年9月底,我国大陆范围内开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的城市共有15座,运营线路总计59条,运营长度总规模约1746公里,运营车站总数1143座。目前全国正在施工建设的地铁线路超过70条,总投资额达8000多亿,如果加上已经获批的项目,投资额达1.5万亿以上。
全国9成地下水遭污染
中国水资源总量的1/3是地下水,中国地质调查局的专家在国际地下水论坛的发言中提到,全国90%的地下水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60%污染严重。据新华网报道,有关部门对118个城市连续监测数据显示,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
猪投上海背后还有惊人实事
超过一万头死猪被打捞之后,上海黄浦江的死猪仍然没有绝迹的迹象,人们的疑虑伴随着死猪上升的数字逐步演变成愤怒,从开始的嘲讽到后来的要求有部门为此负责。而刊登在人民网的湖南红网消息更让人震惊:死猪常年都有,三月最多;在死猪源头之一的浙江省嘉兴市新丰镇,靠渔业为生的渔民因为河水污染已经开始转行捞猪业,对嘉兴市政府公布最近一周捞到死猪3601头的说法,船工不认同:“假的,肯定不止,这几天埋掉的死猪可能有几万头。”
树洞画:公共艺术为城市注入新活力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5篇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最近实施的《证券法》,隶属于国务院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在监管中履行下述职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商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第6篇
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受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政策,参与拟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办法、地方性标准等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仲裁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或参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检查、应急处置以及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负责或承办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资质以及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参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六)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全省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
(七)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及协调工作,组织相关会议;
三、负责文秘、督办、机要、保密、印鉴管理、档案、信访、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政务公开、示范窗口建设工作;
五、负责信息工作及对外宣传、新闻发布;
六、做好局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工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贯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负责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和综合业务工作,起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三、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和信用考核工作,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四、参与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指导设区市质监机构监督工作;
六、负责本部室受监工程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路工程监督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贯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负责公路工程以及附属房建、机电等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四、参与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分析、总结、上报;
六、负责本部门受监工程的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水运工程监督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负责水运工程及附属房建、机电等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四、参与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分析、总结、上报;
六、负责本部门受监工程的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工程安全监督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宣贯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指导和监督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四、负责施工企业和人员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工程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六、负责工程安全状况分析、总结,发布安全生产动态;
七、负责局机关内保、综治和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设区市监督机构的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
八、负责安全监督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质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贯交通建设市场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及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监理、试验检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五、组织对设区市质监机构的考核与检查;
六、参与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
七、负责资质管理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测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贯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抽检、交(竣)工验收检测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参与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五、参与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抽检数据的分析、总结;
七、负责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教信息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科教信息的制度、方针、政策;
二、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科研项目和“四新”工作的实施、管理;
四、负责局内科技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质量安全节能减排工作;
六、负责局内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工作;
七、负责各类业务培训、考试等工作;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治处(人事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质监文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评优评先工作;
四、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干部考察、任免及奖惩、干部学历确认等工作;
五、协调管理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
六、负责局人事、工资、计生、退休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
七、指导设区市质监机构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八、负责局人事档案的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及上级部门财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负责财务预算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下属机构的财务监察、审计和指导;
四、参与经济合同协议的会审;
五、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使用和注销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审计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负责监察工作的监督和案件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管理、执行工作;
五、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六、负责投诉、举报件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参与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第7篇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6年5月12日发布单位:北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京安监人教字〔2006〕49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原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13号令)、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工作。
本市特种作业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
第四条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分为初学认定和复审认定两种。
第五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申请和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学或复审者:年满18周岁,女50岁(含)以下、男60岁(含)以下;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四)在具有资质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五)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并成绩合格;
(六)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六)体检证明(可以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统一印制的体检表,也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七)本人1寸免冠彩照1张(与申请表、体检证明同版)。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应使用A4白色胶版纸。
第八条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人可直接也可委托代理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做出操作资格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取得操作资格的申请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于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制发《操作证》。申请人可到委托代理人处领取《操作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领取《操作证》时应当场核对证书内容,发现证书内容有误,应在取得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变更的内容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书面更正说明并将证书退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经审查后,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操作证》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补证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三)《操作证》原件(丢失的,应附本人说明材料)。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否则不予补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作业类别、操作项目有增项或变更,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重新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换发《操作证》。申请人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变更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五)《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并且不少于4次复审的,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申请人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和考试成绩
单,在《操作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之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四)体检证明;
(五)《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复审,否则不予复审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操作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操作证》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依法吊销其《操作证》;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第十八条 《操作证》到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操作证》失效。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培训合格证明、考试成绩单和体检材料的有效期为半年。
第二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审批材料存档期为1年。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程序(暂行)
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流程图
⒊北京市特种作业类别及操作项目
⒋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标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第8篇
我以为, 车间党支部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中要明确“三个问题”, 强化“三个措施”, 做好“三项工作”:
一、明确“三个问题”是做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前提基础
1、要明确风险管理的工作思路
在这方面, 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还要贯彻“分专业、分层次、抓培训、理流程、建机制、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当前要高度重视安全风险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奠定安全风险管理的良好基础, 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健康有序进行奠定基础。
2、要明确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
我们知道, 安全管理的实质是风险管理, 我们现阶段在铁路系统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 实施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 逐步建立基于闭环过程管理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既是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发展的必然方向, 也是我们铁路实现安全“可控、能控、在控”的客观要求。通过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 使各级人员弄懂学会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 理解风险管理的意义、作用、内容和基本流程, 提高我们自身安全风险分析能力和安全管理控制水平。
3、要明确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方案
党支部要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工作特点, 以不同管理层次负责控制不同程度和类型的安全风险, 在支部内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就是说一把手有一把手管理的安全风险, 下面各部门有各部门管理的安全风险, 班组长有班组长管理的安全风险, 下面员工就是直接操作者有自己的安全责任, 逐级落实安全。做到方案清晰, 责任明确, 便于操作, 有利控制, 促进安全, 效果显著。
二、强化“三个措施”是做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
1、教育干部职工弄懂学会安全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要加强干部职工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理论学习, 正确理解安全风管理工作, 因为它是对以往安全工作和现有安全管理手段的总结、提炼、延伸, 是突出预防为主、实施过程控制、改进管理绩效的科学手段。通过学习并结合党支部日常安全工作实际, 学会并自觉运用风险管理的方法, 达到发现危害、控制风险、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目的。
2、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积极性
要根据车间党支部干部职工提高素质能力和工作实际的需要, 把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教育培训作为近期的重点, 通过切合实际的日常教育, 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能力, 促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工作。要尊重干部职工的主体地位, 调动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积极性, 使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教育培训, 更好地融入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之中, 服务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促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3、在安全风险管理中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从实际出发是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的前提, 是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必然要求, 也是我们想问题、做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是围绕着管理者主观与安全生产的客观关系进行的。要达到主观与客观相一致, 要取得安全风险管理实践的成功, 首先必须解决好立足点和出发点的问题。这个立足点和出发点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安全风险管理的客观性。只有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事物, 才能把握住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律, 获得积极的实践效果, 从而推动安全风险管理的发展进程。在安全风险管理中我们必须科学地、全面地分析各自的情况, 按照实际情况去想安全风险管理问题、做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要坚决反对从主观出发、按主观愿望办事, 努力避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上的失误。
三、做好“三项工作”是做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职责体现
1、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有效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关键在于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不断改进。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制定好本单位各阶段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严格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工作, 注重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过程监督和偏差纠正, 在总结提炼的基础上,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实现下一步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际效果, 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2、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中全面强化干部作风
必须求真务实, 抓落实, 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中要坚决反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现象, 无论在什么时候, 什么情况下, 都要坚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实事求是, 树立讲真话、求实效的良好风气, 敢于查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短处, 决不能为了一时的荣誉而虚报成绩, 更不能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和发生的危机隐瞒不报。要发扬真抓实干的作风, 把主要精力、主要时间用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和经营管理上, 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调查研究, 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找准深层次原因, 提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改进措施。
3、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
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9篇
致: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未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已健全。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已整改。
2、安全用电管理不规范,已整改。接线板未固定,已整改。电闸周围堆有杂物,已清理。
3、消防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已整改。部分灭火器周边有杂物,已清理杂物。消火栓水龙带设置不规范,已整改。
我公司全力整改、现已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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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第10篇
京安监发〔2009〕32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培训设备设施技术发展和本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我局对《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申请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机构,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具有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对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延期仍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由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三、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及管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第20号)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和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须接受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二章 申请、许可与变更
第四条 本市申请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有4名(含4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明确负责人。
负责人应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包括:机构章程,安全生产培训过程控制程序,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器材、设备管理制度,各种器材、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评价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培训工作规程,安全、消防、保卫制度,其他满足教学要求的规章制度。
设置承担综合管理、策划、培训教学、教研、档案、财务管理等职能的内设机构。
(四)有8名(含8名)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有不少于2名与其申报项目相适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考核合格的专、兼职教师。一名兼职教师最多可在2个培训机构任职。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教学需要的工作条件。
1.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课桌、椅、电脑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培训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每间教室按合理摆放桌椅计算,每学员不少于1.5m2。
2.有满足实操要求的固定场所,符合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要求,申请不同项目的实操场所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具体规定。
3.不得以简易建筑物、危房、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六)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能够满足培训教学需要。
应有与所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件1)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教学设备、设施,且符合附件2规定。
第五条 申请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有4名(含4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明确负责人。
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专职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包括:机构章程,安全生产培训过程控制程序,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器材、设备管理制度,各种器材、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评价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培训工作规程,安全、消防、保卫制度,其他满足教学要求的规章制度。
设置承担综合管理、策划、培训教学、教研、档案、财务管理等职能的内设机构。
(四)有5名(含5名)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课桌、椅、电脑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每间教室按合理摆放桌椅计算,每学员不少于1.5m2。
不得以简易建筑物、危房、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六)配备能够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六条 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七条 申请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北京市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3)或《北京市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4)电子版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网站下载(网址);
(二)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负责人、组织机构、教师名单;
(四)负责人学历证明及任职文件复印件;
(五)专职、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所学专业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复印件,本人签字的工作简历;
(六)培训教师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工作简历;
(七)申请单位与负责人、管理人员、培训教师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为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专职培训教师缴纳 “四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九)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证明。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3年以上租期且经过公证的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图书资料情况及教学仪器设备清单;
(十一)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十二)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基本要求:
(一)打印文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白色胶版纸;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
(二)、(四)、(五)、(六)、(七)、(八)、(九)须提供原件,受理人员核对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
(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四)分三卷装订成册(第一卷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八)
(九)、(十)、(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卷为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材料,第三卷为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须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光盘一份。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文件、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申请范围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培训机构资质的决定。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决定予以许可,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制发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资质有效期限为3年。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要延期的,须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名称;
(二)培训场所或其它培训条件发生变化。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予以变更或换发《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原许可有效期不变;审查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变更或做出其他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应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需要,对本市行政区域的申请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相关法规、政策,依据许可培训项目范围、按照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培训档案,确保培训质量。
从事特种作业培训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依据许可培训项目范围,按国家或本市统一的培训大纲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人员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每个培训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100人。
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不得低于500人;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不得低于200人。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在申报登记的培训场所开展培训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许可的培训场所。确需变更培训地址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日,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送培训计划。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上的工作情况、《安全培训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及本的工作计划。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在接到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后5日内按相关项目培训大纲要求予以核准,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和工作报告情况将作为该机构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教师应接受专门培训和考核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解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热爱安全教育工作;
(二)作风正派,言传身教、团结同志、为人师表;
(三)熟悉业务,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新技术和新标准,能够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四)具有与所教授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考核合格;
(五)兼职教师的任职培训机构不得超过2个。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教师应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并做到:
(一)认真备课,规范书写教案,制作课件,并在安全培训机构留存教案原件或复制件,以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二)严格按照相应的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三)授课期间,注意组织好课堂纪律、记录学员出勤情况,按要求填写教学日志。
(四)严禁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钱物。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做好学员上课出勤记录,出勤记录要求及时、准确、真实。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培训机构财务收支单列。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聘用培训教师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注销培训机构资质: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组织对本市被许可的培训机构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低于500人的;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低于200人的;
(二)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上的工作情况、每期培训计划的;
(三)培训机构未按许可培训项目范围、培训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的;
(四)擅自变更培训场地的;
(五)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培训教师未接受定期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达到3人次的;
(六)培训机构教师未按时参加培训考核的、培训教师变化未按时备案的。
培训机构资质满1年起参加培训机构考核,培训机构考核结果作为每3年一次评估检查的内容,2次考核不合格的评估检查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资质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培训机构资质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其处罚,申请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已取得培训机构资质的培训机构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第20号)规定给予其处罚: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取得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区、县)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第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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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将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将消费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负责相关产品注册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参与制订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中药与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称特殊药品)。
(七)核准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八)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
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发布质量公告。
(九)指导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并指导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核准执业药师注册。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编制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审计、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保健食品监管处。
监督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食品标准的有关监
管工作;审核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的核准工作。
(六)化妆品监管处。
监督国家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化妆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审核化妆品的注册申请;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七)药品注册处。
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承担地方药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审核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申请;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核准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特殊药品;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等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核工作;审核非处方药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药品流通监管处。
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药品广告的核准工作;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十)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承担医疗器械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承担相关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审核、核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广告的核准工作;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组织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的核准工作。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群工作。
(十三)稽查分局。
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拟订、组织实施全省相关产品抽验计划,并发布质量公告;负责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稽查执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任纪检组长),稽查分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卫生厅的职责关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正厅级规格过渡,并相对独立运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卫生厅。过渡期内人、财、物等按原渠道管理。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用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编制另行核定。
六、附则
如何发挥好安全监督的职责 第12篇
1.全面的专业知识
石油工业是一个多学科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每一个安全监督人员,要比一般工程师具有更广的知识面,掌握更多的专业技术知识,尤其要熟悉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知识。只有熟练掌握这些技术规范和标准,才能对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指导,才能以“理”服人。
2.丰富的实践经验
安全监督人员还应具备丰富的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实践经验。这种实践经验是指专业知识和法规理论知识在工程项目、生产施工作业上应用的经验。这种实践经验与应用的时间是成正比的,时间越长,次数越多,经验就越丰富。因此,这就要求每一位安全监督人员必须要深入基层,在生产施工作业中磨炼自己,通过实践、学习、充实,再实践,再学习,不断提升和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
3.科学的工作态度
安全监督人员在处理生产施工作业中的问题时,要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在复杂现象中抓本质,坚决克服“想当然”“差不多”的思想。应以科学的工作态度,严细的工作作风,提升综合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基层单位出谋献策,解决出现的问题,而决不能仅仅是“这不对,那不行”的说教,要让基层单位消除抵触情绪,才能顺利地开展工作。
安全监督人员要经常下现场了解员工想些什么,并通过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及时和职工进行思想沟通,让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可控、在控。同时,安全监督人员每月都应对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器具、设备、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牢牢掌握安全管理的主动权。
4.较强的协调能力
安全监督人员要能够正确处理业主、施工方、设计方等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矛盾,依据法规、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公正、客观地促成问题的解决,对有争议问题的处理要合情合理,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同时应具有一定的综合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将自己的意图正确、清楚地传达给对方,能够出具具有指导性的监督报告。
另外,安全监督人员还应当好领导的参谋,要善于和企业领导沟通。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安全做保障,就无法谈经济效益,企业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给职工的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因此,作为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树立起对企业负责、对职工的生命安全尽责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和领导汇报沟通,及时制订防范措施,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5.勤奋的钻研精神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第13篇
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贵委会〔2009〕144号),组建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加挂贵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根据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5号),对以下两大职责进行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贵港市卫生局负责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划入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将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职责划入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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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中央厨房和甜品食品站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
(三)负责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五)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并对其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
(七)负责对一类医疗器械品种的注册;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八)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九)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
(十)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一)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的标准及企业标准;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检查。
(十三)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协助实施执业药师的资格考试、认定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工作。
(十五)承办贵港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8个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党建、人事教育、工资等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人口和计划生育、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后勤等工作;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国家赔偿等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资产、财务、统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内部稽核等财务监督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组织拟订系统基本建设和装备设施规划。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餐饮服务、中央厨房和甜品站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负责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一类医疗器械品种注册工作,协助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二、三类医疗器械品种的注册工作;协助推选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协助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监管医疗器械(含特种药械)的科研和生产。
(六)药品安全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监督药品生产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等有关规章的实施;依法监督特殊药品;协助做好有关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事宜;监督实施药品、卫生材料的法定标准。
(七)药品流通监管科
贯彻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承担药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特殊药品、反兴奋剂条例包含药品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协助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负责驻店药师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相关涉药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八)稽查科
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负责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系统的稽查执法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抽验工作,协助做好药品质量发布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 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
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勤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贵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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