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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投资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补偿投资范文(精选3篇)

补偿投资 第1篇

关键词:城镇化建设,投资补偿基金,可行性分析

在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观念障碍、政策障碍打破以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另一重要问题是社会投资资本能否取得合理回报,债务资金能否顺利还本付息。因此,建立政府投资补偿基金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一是有利于维护投资人利益,切实解决社会资本“惧投”心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城建设施项目的积极性;二是让社会各界容易理解公益项目、收费项目、半收费项目的区别,自觉配合相关项目投资商的收费行为,奠定建立稳定、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三是让本届政府容易理解和愿意继续执行上届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安排和措施,保证城镇化建设可持续发展。

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入,加快城镇化建设,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认识。城市基础设施财政预算支出怎么设计,如何安排,效果怎样,会起到什么样的引导作用,有没有改进之处,都必须慎重研究。笔者试从发挥政府财力“四两拨千斤”杠杆效能的角度出发,探讨建立投资补偿基金对加快城镇化建设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投资补偿基金概述

一般的,城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在基础设施方面的资金,包括基础项目直接投资和为公益性项目的补贴支出,以及相关项目的回购、租赁、借入资金的还本付息等支出。我们可以把基础项目直接投资理解为投资基金,把为支付补贴、回购、租赁和还本付息等支出理解为补偿基金。这两种基金,最终都要由政府财力承担。从政府财政的角度来看,投资基金和偿债基金可合并设立,将其统一称为投资补偿基金。所以,政府投资补偿基金可以定义为,由政府财政部门设立,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贴、回购、租赁和借入资金还本付息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四至”基本上都有明确的界限,城市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不能无边无界。因此,一旦城市规划确定以后,在规划期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资金基本上就可以确定下来。除政府财力安排的资金以外,吸引的投资多,借入的资金就少,反之亦然。投资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税费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二是国有经营性基础设施运营利润,以及其经营性、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变卖收入;三是上级政府专项补助收入;四是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建专项支出;五是一定规模的社会资金。

投资补偿基金一般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本金;二是对经营性项目不足以取得平均利润时的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利息补贴等);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借入资金的还本付息支出;四是政府购买、租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支出;五是其它为取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权益而发生的支出等(需要说明的是,城市公用设施修缮维护发生的支出按原渠道由财政预算单独列支,投资补偿基金中不安排这部分支出)。

二、政府投资补偿基金理论基础

(一)公共产品理论

依据产品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社会产品一般分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私人产品是供个人单独消费的,公共产品则是供集体或社会成员共同消费的。城市基础设施明显属于公共产品,这类公共产品一般可再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简单而言,纯公共产品是可以公平地提供给社会每个成员无条件享用(比如免费道路、免费博物馆等),准公共产品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供给社会成员享用(比如收费道路、收费博物馆等)。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实现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之间的合理转化。比如,批准有实力的投资商投资兴建收费高速公路、码头、机场、自来水、污水回收等,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使投资商通过收费拥有合理回报;或者以政府补贴的方式,保障投资商合理的投资收益。一旦投资商实现足额合理回报,则取消收费,无偿提供给社会群众享受。

(二)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的核心是政府财力以满足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目标。城市政府在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经常是资金不足,一般面临四种选择。一是利用每年财政安排的有限资金动工建设,建设进度快慢完全依靠财政资金拨付的快慢;二是慢慢积累,等以后年度资金充足时再动工建设;三是安排一定额度的项目扶持引导资金,举债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四是通过赋予项目投资商收费特许权的方式,由投资商出资建设和收费。前两种办法虽然比较稳妥,但必然会因基础设施不足而影响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所以,在科学测算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采用后两种办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必然的选择。

三、建立政府投资补偿基金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有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纷纷取消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社会投资的限制,有的还设立政府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有的地方还建立收费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或贴息方式等弥补投资收益的不足,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创造了条件。国家建设部在总结各地实际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奠定了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更是从科学界定政府与社会资本两大投资主体的职能和改革社会公共产品收费补偿机制及建立多元化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等方面提出了顶层设计,为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基础建设事业提供了可靠地政策依据。

(二)资金来源有保障

一是政府预算内资金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和资金数额逐年不断增加。根据笔者对《2012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整理计算分析,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总额逐年增加,来源于政府财力的投资逐年呈现上升趋势(见下表)。政府如果能将这部分财政资金统一安排使用,就为建立政府投资补偿基金提供了政府财力保障;二是数量巨大的社会资金为建立政府投资补偿基金提供了资金来源。根据《2013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字,我国金融机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012年末达到410 201亿元,社保基金年收支累计结余达到44 616亿元,保险资金运用金额达到68 500亿元。面对如此丰富的社会资金来源,我们以政府财力作为保障支撑,在吸引这部分资金方面,大有可为。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根据《2012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整理计算。

四、政府投资补偿基金的核心作用

政府投资补偿基金的关键在于通过补偿基金这个“杠杆支点”的建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能,吸引社会资金放心大胆投资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继而形成大量的投资基金,开辟城镇化建设资金来源又一条重要途径。大量的投资基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然会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城市政府税收,壮大政府财力,提高政府投资和偿债能力。所以,投资基金和偿债基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相互促进,良性循环,密不可分。我们从社会资金持有者的角度出发,就会很好理解补偿基金对吸引社会资金的“杠杆支点”功能。

社会资金持有者首先考虑的是资金(本金)的安全,其次才是收益率。谁最能提供资金安全?理论上讲,持续存在、诚信且有支付能力的政府,是第一位的选择,银行居第二位。政府持续存在,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应该不存在问题。那么,我们需要探讨的就是诚信和支付问题。如何解决?简单而言,就是言必行,行必果。言必行,就是要切实树立政府正面形象;行必果,是要求政府必要的支付手段和及时支付资金,核心问题是拥有支付资金并按时支付。在政府建设预算支出中专门安排一部分与政府回购、租赁、利息支出等相配套的偿债基金性质的资金,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做尽管会导致当年财力安排的基建资金规模相对减少,但这是政府短时期内应该承担的成本,而且,吸引大量的社会资金,集中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只会增加建设规模,加快城市发展,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使投资将会通过收税得到补偿。

在收益率方面,居民以往及目前之所以选择银行作为存款之地,除周转方便以外,主要看重的是银行的信誉,存取自愿;保险、社保资金的低收益,是没有可靠且较高的收益途径。政府相应机构出面,承诺双方都比较满意的收益率,以当年政府财力专门列支当年利息支出(或部分本金),采用借款或者托管等方式,吸收利用这些资金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典型成功案例是重庆吸引30亿元的保险资金进行轨道交通6号线建设,资金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各地成功通过银行平台,实现居民委托贷款也有不少成功案例。所以,运用政府有限财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能,引入相对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资金,使其成为城镇化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形成完整的投资补偿基金来源体系,是解决城市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有效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罗剑朝.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2]郭建树.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策略及补偿机制研究,2003(10).

[3]吴存荣.基础设施建设与政府投融资[J].财政研究,2007(12).

[4]杨庆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理论与创新——兼析重庆实践[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补偿投资 第2篇

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完善科技投资体系,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要求,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江苏省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苏科投”)的风险予以补偿(以下简称“省天使投资资金”)。为规范和加强省天使投资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天使投资资金,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规定范围内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一定的风险投资损失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在我省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面向省内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天使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市场运作、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确定风险投资损失补偿额,拨付资金并监督管理。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入库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项目名单;委托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做好“苏科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省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建议。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省天使投资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内注册登记的天使投资机构。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江苏省内注册登记,合法存续并正常经营,主要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江苏省内注册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管理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投资累计占实收资本(或管理资金)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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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实收资本(或管理资金)的10%;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须在江苏省内注册经营,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优先支持入驻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服务业及模式创新企业,具备科技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拥有支撑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诀窍等);

(五)职工人数应在300人以下,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在10%以上;

(六)企业不属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投资成立的公司或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具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如:子公司等形式);

(七)营业收入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

(八)企业成立时间应不超过5年。其中: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的,称为种子期企业;成立时间超过18个月(含18个月)的,称为初创期企业。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省天使投资资金采取“地方审核、省级入库”的操作程序。

(一)投资机构入库申报。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向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机构入库申请。

(二)地方审核与公示。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入库的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入库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科技厅。

(三)投资机构入库。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地方上报投资机构的汇总与审核并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纳入省天使投资机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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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项目入库申报。纳入省天使投资机构库的天使投资机构,在向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完成首轮实际投资后,可向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项目入库申请。

(五)地方审核与公示。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入库意见,并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科技厅。

(六)投资项目入库。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地方上报投资项目的汇总与审核并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纳入省天使投资项目库。

第十条 天使投资机构和投资项目入库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公布的方式组织。第十一条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周期不超过5年。第十二条鼓励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开展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工作,省对其地区的天使投资机构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 经入库的天使投资项目,从项目入库之日起,5年内发生投资损失,省财政厅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其中:

被投企业属于“种子期”,或属于第八条

(二)中优先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省财政厅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可以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被投企业属于“初创期”企业,省财政厅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可以按照上述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第十四条项目入库期内,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实现投资股权完全退出发生投资损失,由投资机构向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查核实后,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各地上报的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提出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投资损失按比例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须在完成股权退出手续后,由投资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入库期内,机构未提出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的,省财政厅不予补偿;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的时间以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收到机构申请材料时间为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入库天使投资机构以及天使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告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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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项目的投后管理情况和被投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对申请机构、项目入库及风险补偿的天使投资机构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和各市、县(市)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科技局有权取消已入库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项目资格,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该投资机构的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与被投资企业合伙骗取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

(二)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资金实施情况检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投资进展情况等材料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2013年1月4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发布的《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号)同时废止。

补偿投资 第3篇

我和何某在2014年7月大学毕业后,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决定通过向亲友筹借和向银行贷款等方式,各自投资60万元开了一家销售汽车零配件的商店,并签订了一份《创业合伙协议》,明确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后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商店亏损日益加剧。一个月前,何某为补偿自己的投资损失,在我外出办事时,雇来卡车,偷偷将价值23万余元的库存商品搬走,低价出售并占有货款 。事发后,何某拒不认错,并以其处理的是自己的财产而拒绝承担责任。请问: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黎春莉

黎春莉读者:

何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何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财物所有权的正常行使。本案中,一方面,何某所占有的是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虽然何某已经投资,但该投资已经通过合伙转化为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资金。全体合伙人利用合伙投资所购买的财产,自然也就成了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即何某的投资以及以此所购买的用于销售的商品,已不再属于其个人。另一方面,何某的目的非法。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实行的是风险共担、赢利共享的机制。就合伙亏损所产生的债务,也是首先以合伙共有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则由合伙人以私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何某擅自变卖共同财产受偿,无疑是为了让自己独自占有合伙财产,以期转嫁责任、规避自身风险。同时,鉴于合伙人对每一项合伙财产都享有同等、全面、全部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何某未经你同意而擅自搬走、变卖,明显是对你权利的侵害,即具有非法性。其次,何某已实施秘密窃取行动。再次,本案已达追诉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何某的涉案金额达23万余元,明显已超出了追诉起点。

江西 颜沐

补偿投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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