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工作介绍信是安置卡吗
安置工作介绍信是安置卡吗(精选14篇)
安置工作介绍信是安置卡吗 第1篇
江干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介绍材料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近年来,江干区拆迁安臵房建设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不断强化领导、优化规划、健全体制、完善政策、创新方法,全区拆迁安臵房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我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四统三分”工作方针,按照“拆得快、建得优、住得进、管得好”原则,依靠大项目带动,强化统筹,健全制度,加快建设,提升品质,完善配套,拆迁安臵工作取得新的突破,为全区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江干区安置房建设基本概况
江干区原有57个行政村,按照市政府关于绕城公路范围内建设多高层公寓的总体要求,除皋亭、沿山村外,全区55个社区(村)预计需要建设安臵房1180万平方米。自2003年开始启动“城中村”改造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安臵房建设工作,不断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和安臵房建设,取得了可喜成效。截至目前,51个实施撤村建居,34个社区已实施多(高)层农居公寓建设,累计开工769万方、竣工537.5万方、安臵9071户。逐步实现“房等人”的远期目标。
二、安置房建设管理主要举措
江干区农居建设管理中心作为全区拆迁安臵房建设与管理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统筹履行监督、管理、服务等职能,统筹全区年
度安臵房建设计划编制、任务落实、过程监督、年终考核等工作。以区拆迁安臵房联席会为平台,规划论证项目前期方案,全程监督项目建设进程,严格把握工程质量,全程指导回迁安臵工作。在具体工作中着重落实“五个抓”。
(一)抓政策,加大农居建设管理力度
结合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相关政策,立足江干实际,不断创新方法,围绕建设进度、品质、工作机制、考核等内容,研究个性化政策,形成一套有江干特色的安臵房建设管理政策体系。一是制定建设标准,进一步保障拆迁安臵房建设品质。本着“品质为先”的理念,按照中高档商品房的标准,制定完善《江干区农转居公寓建设参考标准》,树立安臵房建设品质意识、质量意识。二是完善管理办法,加强拆迁安臵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江干区拆迁安臵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江干区拆迁安臵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区拆迁安臵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提升设计品质,有效控制拆迁安臵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进度。三是研究评比办法,充分发挥各市级大项目建设主体的作用。制定下发《江干区拆迁安臵房市级大项目建设主体评比办法》,通过对各市级大项目建设主体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比奖励,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强化权属审核,着手审核备案工作。出台《关于加强江干区拆迁安臵房权属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对本辖区内安臵房权属审核工作实施统筹管理,强化辖区内拆迁安臵房安臵房源、安臵资格、安臵标准等审核备案工作。五是完善操作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和回迁安臵
工作。今年年初,区委、区政府联合下发了《江干区拆迁安臵房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回迁安臵工作的若干意见》、《江干区拆迁安臵房配套公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江干区拆迁安臵房物业管理的意见》四个规范性文件,使我区安臵房建设及回迁安臵工作走上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
(二)抓联动,形成安置房建设强大合力
一是注重统一思想。加强对接,着力提高安臵房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建设品质农居的质量意识和进度意识,认真督促建设主体按设计建设、分配主体按设计分配,着力引导相关社区支持安臵房建设规范施工,夯实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基础,营造高标准建设安臵房的良好氛围。二是完善协调机制。立足辖区安臵房点多、面广的实际,以区拆迁安臵房建设项目推进联席会议为平台,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畅通业务和信息渠道,加强政策和业务统筹管理,加大安臵房建设协调力度,助推农居安臵房建设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三是注重沟通协调。积极引导相关建设主体优化农居选址,优化整体布局,完善居住与配套服务功能,努力营造高标准建设安臵房的良好氛围,打造与大都市中心区相适应,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新型社区,并严格按照《江干区农转居公寓建设参照标准》要求,对区域范围内拆迁安臵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确保安臵房品质。
(三)抓品质,推行安置房项目代建制
2006年9月,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提升品质”的要求,积极引进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参与我区的“城中村”
改造工作,在彭埠农居公寓、范家农居公寓试点拆迁安臵房代建工作。2007年地铁1号线建设工作启动后,涉及的建华、兴隆、红五月、牛田四个社区安臵房源建设也全部实行了项目代建制,目前除牛田社区安臵房外,其余三个地铁安臵房均已竣工。从目前情况看,实行代建的项目,建设品质得到了老百姓认可。
(四)抓督查,提升农居建设监督水平
一是健全监督服务体系。编织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联动监督服务网络:在区级层面,成立由区人大城建委、区政协城建委和区建设局等单位组成的区级安臵房建设监督服务小组,每季度组织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有关部门、镇街、村社和拆迁户代表对全区拆迁安臵房项目情况进行一次监督管理;在街镇、村社层面,也相应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专业人员组成的监督服务小组,形成街道(镇)每两月一次、社区(村)每月定期检查监督的模式。二是以民主促民生。创新民主参与方式,着力拓宽拆迁过渡群众民主参与农居工程监督的渠道,让他们更早、更多地参与到安臵房工程建设中来。如在丁桥长睦村等安臵房工程中引入“村民质量监督小组”,经过“现场查看—梳理问题—及时反馈”流程,在确保农居品质的同时,更增进建设主体与拆迁过渡群众双方的理解和信任,使农居安臵房建设这一民生工程赢得民心,真正让百姓满意。
(五)抓回迁,稳步推进安置回迁工作
强化对属地镇、街道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回迁安臵目标任务考核,按照“综合验收完成后半年内完成安臵工作”的要求以及“安臵一
步到位”的原则,细致梳理已竣工待安臵项目,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科学筹划分配方案,优化实施步骤,强化公平公开阳光操作,回迁安臵工作稳步推进,有力确保安臵回迁计划落实。
安置工作介绍信是安置卡吗 第2篇
____同志(公民身份号码: 符合我市(县、区)安置政策,请予办理
入户手续。(有效期40天)
介绍人:__
安置工作介绍信是安置卡吗 第3篇
申请人2002年12月应征入伍, 2004年12月退伍, 按照省、市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和被申请人接收安置意见, 退役士兵安置部门2005年8月31日向申请人下达了《退伍军人工作分配通知》, 被申请人接收了此通知和申请人个人档案。但被申请人迟迟不予安排申请人上岗且未发生活费, 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
申请人认为:自己是按退伍安置计划分配到被申请人处的, 被申请人向退伍安置部门出具了同意接收的意见函, 接收了退伍安置部门的分配介绍信和个人档案。但两年多来不给其安排工作, 不认可双方存在的人事关系, 不发放待岗期间的生活费, 故请求确认双方人事关系、安排其上岗、补发其生活费。被申请人认为:自己是某厅的二级机构, 人员满编, 自己没有进人权, 接收了申请人的安置手续和档案后, 上级部门因主要负责人变更, 不予办理入编手续。被申请人从未表示拒绝接收安置申请人并积极努力争取, 但终未办成, 况且申请人自退伍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到提起仲裁超过了60日的申请时效, 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
查明事实
申请人是纳入退伍军人分配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退伍安置部门2005年8月31日按安置计划向申请人制发了《退伍军人工作分配通知》, 申请人持之到被申请人处报到, 被申请人接收了其《退伍军人工作分配通知》, 于2006年4月26日向退伍安置部门出具了同意接收安置申请人和调取其士兵档案的信函。被申请人持安置手续到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申请人的入编、工资等手续时, 上级部门人员出现变动。尽管双方均做了努力, 未能办成。因此, 被申请人没有安排申请人上岗工作, 未上岗期间也没有向申请人发放生活费。
仲裁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被申请人有按照国家规定安置退役军人的法定义务。退伍安置部门按安置分配计划, 安置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 被申请人向退伍安置部门出具了同意接收安置申请人工作并接收了其《退伍军人工作分配通知》和士兵档案, 完成了计划安置申请人的接收手续, 表明退伍安置部门、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安置接收手续已经完结,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人事行政关系确立并转为存续期间, 被申请人应及时安排申请人上岗工作。未能安排上岗的, 应按照省、市安置的规定:“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 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 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 逐月发放生活费。”申请人自到被申请人处报到至提起仲裁申请期间, 持续不断地到被申请人处及其主管部门要求安排上岗工作, 故被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之辩不成立。据此, 仲裁委裁决:1.双方人事行政关系确立并为存续期间应予维持;2.裁决生效后30日内安排申请人上岗工作;3.补发申请人自报到之日起至上岗工作期间的生活费。
案后思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 都有按照国家规定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 任何单位必须积极承担国防义务, 千方百计克服困难, 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任务。
2.办理入编手续, 是上级编制管理部门对已确立单位与职工之间人事行政关系的人事行为的一种管理措施, 而不能成为拒绝安置退伍军人的理由。
3.未及时安排退伍军人上岗工作的, 应按照安置规定妥善处理好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不得置
安置工作介绍信是安置卡吗 第4篇
我家乡为将城区进行扩建,决定对延伸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曾某代表全家与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一次性获得了17.2万元补偿款及130平方米的宅基地安置。三个月后,曾某与妻子祝某为多获得补偿款和安置宅基地,办理了假离婚。随即以已离婚分户为由,骗取了一套市场价格为53万元的安置房。近日,曾某夫妻的行为被群众举报。请问:曾某夫妻是否构成犯罪?
答:
曾某夫妻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曾某夫妻的行为已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曾某夫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他们假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超过正常规定的安置房,不仅取得安置房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而且为法律所禁止,还故意侵犯了政府的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曾某夫妻实施了欺诈行为。即通过积极的行为制造离婚的事实,隐瞒假离婚的真相,使政府因不明真相而陷入错误认识,并由此交付给他们本不应该获取的安置房。再一方面,曾某夫妻骗取的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本案涉案金额达53万元,无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数额范围,还是针对各地可以在该范围内的变通幅度,均在“数额特别巨大”之列。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曾某夫妻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安置介绍信 第5篇
XX同志(公民身份号码: 符合我市(县、区)安置政策,请予办理
入户手续。(有效期40天)
介绍人:
职工安置方案介绍 第6篇
篇一:职工安置方案
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药材郑州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12月1日,郑州公司在册职工总人数20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14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43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44人(其中退休职工38人,离休职工6人)。
(一)郑州公司本部17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09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28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34人(其中退休职工29人,离休职工5人)。
(二)林州库30人。其中:全民固定工5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15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10人(其中退休职工9人,离休职工1人)。
二、职工身份转变
(一)职工身份转变的目的:通过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在国有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关系,取消国有职工身份。改制后到新公司工作的职工,由新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新型的人事劳动用工机制。
(二)转变对象和范围:郑州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在册的在岗人员、待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及内退人员等。
(三)新公司全员接收现有在册职工。尊重职工本人去留意向。职工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或继续到新公司就业。
(四)身份转变程序
1、张榜公布职工工龄及经济补偿测算情况。
2、由职工本人填写《国有职工身份转变申请及去留意向表》。
3、参加改制的.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取消国有职工身份,原与郑州公司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4、职工身份转变后,编制《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名册》,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为新公司成立前一日。
三、经济补偿和职工安置
(一)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后,依照有关政策和协议予以经济补偿。
职工经济补偿金数额,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计算。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用工性质,以人事档案资料为依据。工龄截至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实际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定。
(二)在职职工经济补偿
1、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按郑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6694元乘以3除以30再乘以实际工作年限,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2、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按郑州市20职工月平均工资1392元标准计算),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3、198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4、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退、转军人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非正常上班职工经济补偿
1、非正常上班职工指待岗、停薪留职等已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不含内退)。
2、经济补偿标准:
(1)待岗职工同在岗职工一样计发补偿金,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本条款中的待岗职工是指实施公司下发的《关于对在岗人员试行聘用及分流的通知》〈药郑司字第3号〉后确定的待岗职工;
(2)凡已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其停薪留职期间不再给与经济补偿。
3.下列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办理调离手续的职工;
(2)在企业挂靠档案不上班的挂名人员。
(四)职工内退条件和待遇
1、原已与公司办理过内退手续的职工,改制后维持其原内退待遇不变。
2、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可选择内部退养或领取经济补偿金。选择内部退养者,其内退待遇按本人现工资标准的80%计发,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
拆迁安置基本介绍 第7篇
拆迁安置是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办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动迁和劳动力安置等项工作。本项工作应在开发项目正式开工之前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拆除拟建项目所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时要对被拆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原则是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对使用人进行安置。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安置房的交易有公证委托,在特别的城市(温州)就可以写卖契,但是购买安置房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政策介绍 第8篇
由于部分士官对退出现役安置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现对国务院中央军委已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做出明确规定的部分条款摘抄如下,仅供参考: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1、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
2、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岁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现役的;
5、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1、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2、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公因战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4项情况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需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推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对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
费。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政策介绍
由于部分士官对推出现役安置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现对国务院中央军委已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做出明确规定的部分条款摘抄如下,仅供参考: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1、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
2、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岁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现役的;
5、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1、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2、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公因战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4项情况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需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推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对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安置工作介绍信是安置卡吗 第9篇
共拆除各类建筑1098万㎡,其中集土住宅3.1万户,拆除总面积585万㎡。有拆迁就有建设和安置,下面围绕如何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既好又快地做好安置房建设和安置工作作一些探讨。
一、全区安置房建设及安置总体情况
据初步统计,至2008年底,我区拆迁安置房累计开工1058万㎡,累计竣工678万㎡,累计安置拆迁户21518户,30515套,327万㎡。其中05年开工102万㎡,竣工91万㎡,安置2365户,35万㎡,全过渡户2710户﹔06年开工181万㎡,竣工99万㎡,安置3645户,52万㎡,全过渡户5588户﹔07年开工309万㎡,竣工153万㎡,安置4076户,66万㎡,全过渡户9495户﹔08年开工307万㎡,竣工211万㎡,安置6045户,94万㎡,全过渡户16224户(以上全过渡户不包括国土拆迁)。由以上数据看出近几年来,安置房开、竣工数逐年快速上升,过渡户也不断快速增长。至08年底通过市级安置审批5697户,9651套,104万㎡,办理房产证1279户,土地证729户。总的安置审批通过率不高(08年安置审批达50万㎡,占历年一半),办证率就更低了,只有四个街道办好了很少一批产权证。
二、全区安置房建设及安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安置房建设及安置各个环节存有诸多问题和制约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
1、拆迁安置不能平衡,过渡户数不断增加
⑴ 拆建速度不相匹配是根本原因。近年来拆迁总量和速度明显快于建设总量和速度,一方面对开拆项目准备和认识不足,缺少超前谋划和提前建设的意识,突然间落实下来的拆迁项目又是限时要求完成拆迁,常常是先拆后建,甚至是先拆迁后腾地再建设,导致安置房建设大大落后于拆迁,常常是一年落后,三年被动。另一方面,一个项目从开拆到拆平一般只需二个月,而用来安置的安置房建设从办理前期手续到建成安置少则一年有余多则二年半,如不超前建设,必定产生过渡。
⑵ 建设前期准备不足是重要障碍。安置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建设计划审批、立项、定点、设计、审图、招投标等一系列手续,期间还须办理规划、环保、国土、消防专项审批,大都还要进行腾地拆迁,由于不能统筹规划建设时须,时常导致卡在某个节点,迟迟开不了工,例如建设计划没办理、设计方案没审批、腾地不及时等,其实有些工作大可提前落实,以备随时开工。
⑶ 建设资金十分紧张是主要瓶颈。安置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由于对上资金落实不能及时到位,按市拆迁补偿费用结算协议所定标准(多层1400元/㎡,小高层1650元/㎡,高层1980元/㎡)与实际拆迁建设成本差距很大,一般要逆差500-800元/㎡,有的开发区还要自筹资金用于拆迁安置,通常拆一户(按200㎡算)拆安资金为45~55万,几年积累下来使基层政府资金严重不足,进而影响安置房建设进度。
⑷ 施工队伍良莠不齐是制约因素。由于城市建设的急剧扩张,到处是一个个大工地,建设需求量十分巨大,一些实力差、水平低的施工单位也千方百计抢得了一些安置房建设任务,但由于垫资压力大,管理水平低,使其不堪重负,时常是做做停停,既影响进度又影响质量。
2、建设成本日益增大,资金平衡难度增加。
⑴ 专业管理水平不够。安置房建设工程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少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普遍专业水平不高,专注程度不强,思考谋划不深,成本控制不专,造成建设成本相应增加。
⑵ 建设要求不断提高。由于国家建设规范要求越来越高,建设标准也不断提高,使安置房建设成本水涨船高。例如混凝土板厚最小从10厘米提高到12厘米,外墙采用保温墙面,外窗采用保温窗,墙体禁止使用粘土砖,12层以下采用太阳能等,以及安置区景观要求、造型要求、智能化要求等也相应提高,都使建设成本增加不少。
⑶ 建材价格快速上涨。由于钢材、砼等建材近些年总体上涨速度较快,室外工程的水、电、气相应规费和建设费也不断提高,导致安置房建设成本刚性增加较大。
⑷ 其它相关影响因素。由于现在安置小区一般都要求建相应量的人防、车库、学校等配套项目,这些项目收益很小,投入很大,导致建设成本相应增加。目前安置房建设大都采用建筑商垫资代建,无形中增加了建设方的财务成本。由于工地太多民
工紧缺,同时物价指数上涨,使人工费也在不断上涨。
3、审核办证相对滞后,潜在矛盾日益凸现。
被拆迁户所拆房屋大都有证,而安置房办证率低,日积月累造成群众意见较大。究其原因,安置审核中基础资料不齐是造成安置审核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住宅拆迁中,未能统筹考虑后期安置工作并及时收齐安置审批所需原始资料,导致安
置审核无法正常进行;部分街道把关不严,拆迁中实际安置面积超过政策允许,安置面积过多,造成审核通不过;另外各种产权变更、分割中未按要求签字或办理公证导致无法审核。
房产证办证中主要问题是基本建设法定手续不全,造成项目无法竣工备案;大修理基金及电梯维护费没有计入结算成本中,拆迁户和基层政府都不愿缴纳,影响办证;产权人变更需交费公证,群众不愿接受;被拆迁户产证和建房手续不齐等。
三、应对目前问题的相关对策和思考。
1、规划建设适度超前,全力压降过渡户数
安置房规划建设中要有超前意识,一方面要从造型、户型、景观、配套等多个方面超前规划,提升建设档次。拆是为了建,但建不是为了拆,把安置房当作自己的房子来建设。另一方面面对拆建时间差的现象,要从早建多建快建出发,提前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围绕拆安匹配的原则先建后拆,至少也要边建边拆,再也不能先拆后建,逐步减少过渡户。
2、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尽力控制建设成本
⑴ 多方建立融资平台,确保建设资金到位,也可采取bt制等代建方式,减轻眼前支付压力,使安置房得以顺利建设,减少过渡费的支付。
⑵ 从强化管理入手,做到优化设计、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建设配套面积,切实执行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跟踪审计等程序,规范合同签订、工程签证,用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来降低不必要的支出。
⑶ 积极争取调整协议结算标准,要争取考虑人工费、材料费上涨后建设成本上涨因素,逐年按实提高与市级结算标准,增加大修理基金和电梯维修基金结算内容。
⑷ 严格公平执行拆迁政策,严控超面积购买,提高超买价格,严控拆迁认定面积,严控评估补偿标准,以此减少不合理支出。
3、主动衔接审核办证,协调解决历史难题
在审核办证过程中,各基层单位要搭建专业工作机构,梳理资料,排查难点,找出问题症结,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经办人员要积极对下沟通,对上衔接,分析整合解决问题的办法,区主管部门要全力协调,积极对上争取政策,在实事求是的原则下,尊重事实、兼顾历史、简化程序、按实解决目前审核办证中的难题。
4、精心组织全力实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安置工作介绍信是安置卡吗 第10篇
一、安置帮教工作台帐
(1)安置帮教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站)名册
(2)村、社居、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帮教机构与工作人员名册
(3)安置帮教志愿者名册
(4)安置帮教协会会员名册
(5)培训中心、安置基地、安置实体名册
(6)创业典型名册
(7)安置帮教对象名册
(8)安置基地、安置实体、培训中心登记表
二、安置帮教对象档案
(1)封面
(2)目录
(3)安置帮教通知书(监所填寄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帮教通知书》或县(市、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公室)寄发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通知书》);
(4)监所填寄的《罪犯出监(所)鉴定表》《劳教人员出所鉴定表》;
(5)转移帮教函及回执
(6)委托帮教函及回执
(7)安置帮教协议书
(9)安置帮教责任书
(10)《教育改造矫正情况登记表》
(11)《安置帮教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
(12)《安置帮教工作记录表》
(13)《访谈笔录》
(14)《解除安置帮教申请表》
安置工作介绍信是安置卡吗 第11篇
近年来,我市各级安置帮教部门在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以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和谐城市为目标,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制化”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三无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水平。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今,全市回归刑释解教人员1915人(其中:帮教刑释解教人员1880人,帮教率达98%,安置刑释解教人员502人,安置率为26%)。
在安置帮教工作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刑释解教人员都有弃旧从新的。
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一般帮教与重点帮教相结合;要遵循“组织工作网络化,档案管理规范化、就业安置市场化、帮教服务社会化”的安置帮教工作总体思路,逐步建立和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网络。为了在工作中达到上述要求,本人结合目前全市安置帮教工作的实际,对安置帮教工作怎样开展提出如下思路:
一、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全面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一方面要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在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对他们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安置帮教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普法依法治理的目标,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抓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关键在各级政府。政府应当转变行政工作理念和思路,提高重视程度,全面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政策、体制和制度,逐步建立起由政府主抓、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各成员单位和乡村、社区基层组织主办,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各部门分工配合和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关爱,积极开展送法工程和送温暖工程,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巩固回归社会的信心,扬起生活的风帆。各级安置帮教职能部门和组织要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不断提高认识,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党委政府、社会家庭、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注重社会实效。
二、要加强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使安置帮教工作有法可依,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在安置帮教工作中,我们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以提高全社会平安意识和法制素质,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目标和出发点,以安置帮教“四化”建设为核心,依法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目前,在全国人大没有制定专门的《安置帮教法》、国务院没有制定相关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我们应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符合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面的地方性规章或管理办法,规范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侵害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产生。政府规章或管理办法的制定,应当包括安置帮教的立法思想、性质、帮教对象和范围、部门间衔接的登记办理程序、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法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工商税务机关、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以及安置帮教组织的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具体的安置措施和办法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等内容。这样作,可以使安置帮教工作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都有章可循,长效机制得到落实。
三、要加强组织创新,完善安置帮教组织体系和队伍建设,为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安置工作介绍信是安置卡吗 第12篇
【发布文号】国办发〔2013〕78号 【发布日期】2013-07-10 【生效日期】201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78号
民政部 总参谋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公务员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民政部、总参谋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公务员局《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标志着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一)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等法规政策,健全制度机制,全力推进实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切实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二)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三)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四)要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出发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体系以及机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五)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
(六)完善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加分、在校大学生士兵复学优待等优惠政策,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更多退役士兵继续深造、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由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二)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将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四)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六)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始终不懈抓好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关爱军人,情系国防,定期总结、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各级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安置工作介绍信是安置卡吗 第13篇
有很多同志容易把“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随军随调安置工作”和“转业干部家属随军随调随迁安置工作”混为一谈。从表面上看,都是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嘛,好象没什么两样,其实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
“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随军随调安置工作”,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就是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或就业,这需要部队出面或个人和驻地单位联系,真所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是军地共建的结果,是军队干部没有转业的情况下,安置随军家属的。这样安置工作,随军家属,原来可能没有工作,或有工作在老家,不在驻地。反正是在驻地安置工作,并不要求随军家属必须有正式工作单位。这项规定,对已确定转业并到地方单位报到的军转干部家属不适用,它只适用于现役军队干部家属的工作安置。
“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却是军队干部已确定转业的情况下,安置接收地军转办随同军队转业干部一起必须安置工作,这是一种政治任务,是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保障的。它要求,随调随迁家属原来必须有正式工作,而且还必须是地方的工作单位,假如是部队自办工厂或服务中心什么的,地方接收单位不承认其是正式工作单位。也就不会为这样转业干部家属安置工作。它对已到地方报到的军转干部家属来说仍然适用。
“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前面我已有交待,这里不再多谈。并不是说转业干部就很难安置工作啦,何况是随调随迁家属,这种认识是很不对的,要知道这是军转办必须安置工作的,是一种政治任务,若接收单位没有按政策办事,这时转业干部可以不去报到,责任不在转业干部本人,而是地方接收部门,地方军转部门因为随调随迁家属的工作没安排好,而造成军转干部没有去报到这个责任是由地方军转办来负责任的。
“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安置工作是这样的,随调家属原为国家公务员的,原则上安置到公务员的岗位上,但也可安置到事业单位;原为事业单位的军转办安置工作时,安置工作单位也必须是对应事业单位;原为企业单位的,由军转办协同劳动局安置到企业单位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要点 第14篇
2011年安置帮教工作要点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示精神及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认识,消除社会各界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歧视现象,使刑释解教人员在政治生活、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待遇,增强接受帮教的自觉性和迈向新生活的信心。
3、进一步完善安置帮教制度。一是把好“接收关”。把好“接收关”是刑释解教人员走向新生活的第一步,其关键是防止脱管、失控。首先,积极开展大墙内外帮教活动,促使服刑与劳教人员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同时,通过与监所的不断联系与沟通,明
1确各自的任务,履行的职责,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服刑和劳教人员改造工作,为他们顺利“回归”打好基础。其次认真做好接收工作。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及时督促其驻地派出所落户口,到居委会登记,不放任自流。二是把好“帮教关”,严格实行“三定一包”的帮教制度,2011年安置率达到98%,帮教率达到100%。三是跟踪做好外出打工人员的帮教工作,会同外出人员现住地的公安机关采取双列管、两头包的办法,落实安置帮教措施,不留空白点。
4、要运用多种手段,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要加强劳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加强协调沟通,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政策用好、用足,教育疏导刑释解教人员转变观念,鼓励他们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5、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的必需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置工作介绍信是安置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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