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精选14篇)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第1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A危化项目安条审字〔B〕C号
D: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E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请将《E安全评价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依据之一。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此外,如果该建设项目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变更了建设地址,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及时向我局重新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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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H、I、J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第2篇
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文及其新旧对比,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详见下文:
原规定
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新规定
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并且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第3篇
根据征求意见的材料, 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背景, 是近两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主要是2012版标准对半挂汽车列车等重型载货车辆、面包车等多用途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仍偏低, 且未对在用危险货物运输车 (2012年9月1日前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 提出限制使用的规定, 还没有对新能源汽车提出运行安全技术要求。此外, 近年来涉及公交车纵火犯罪案件日益增加, 2012版标准对公交车防火安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的要求社会各界提升公交车安全水平的期待也不相适应此外还有与相关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等问题。
提高针对性、突出可行性、注重协调性、保连续性是这次标准修订的4项原则。提高针对性针对我国重型载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安全技术性能差、防火安全性不高及旅居车辆安管理规定缺失等突出问题, 明确提出超载报警装置紧急切断阀开启报警装置、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统、自动破窗装置等安全装置配备要求, 提高了重型货车贮气筒额定工作气压和客车行车制动管路压力要求, 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相关技术要求, 从车辆设计和制造源头上提出提升车辆运行安全性的解决方案, 为严格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突出可行性即根据我国实际国情, 借鉴国外类似技术标准相关要求, 增加事件数据记录器、汽车电子标识安装等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强化车辆识别代号打刻要求和新能源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制定切合我国实际状况的、可操作性强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注重协调性即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修改调整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保证相关技术标准间的协调一致。保持连续性即考虑到为保证标准的实施效果, 原则上不对标准框架结构进行调整。
略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 第4篇
一、当前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一)对犯罪事实重侦查机关查实情况而忽视审查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述写不全面
按照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印发的制作要求,对“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审查后认为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的,只需要写明“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即可,无须另行叙述审查认定的事实,容易形成只注重报告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而疏于报告自己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对事实部分的叙述大多过于简单,即使是情节复杂的案件,其对前因、动机、目的及后果等具体情节的叙述往往也是一笔带过,并不完整,给案件分析带来不利。目前,在推行办案责任制的前提下,审查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口头汇报或召开案情讨论会,领导审批时也就无法全面了解案情。
(二)对证据的分析缺乏科学性,更缺乏系统性
据笔者了解,实践中,办案人员在具体制作《意见书》时,只注重了对证据的摘抄和简单罗列,对证据的分析、说明及说理显得较为单薄,有的主次不分、层次不明,有的甚至没有进行分析,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缺乏必要的说明和论证,处理意见部分大多也是简单引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说理内容缺失,甚至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一书在手,全案清楚”的要求难以达到
侦查监督部门任务十分繁重,就我院而言,仅有三名同志,每年办理案件120余件,在很短的时间内,要进行阅卷、提审、分析、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留给制作《意见书》的时间实在有限。尤其是现阶段办案干警的法律知识水平和电脑操作水平普遍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要求制作《意见书》,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多、作案次数多的案件,就很难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审结。实际工作中,制作《意见书》消耗了大量时间,约占审查逮捕办案时间的一大半以上,有的案件甚至用完七天时间也不能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要求。我院曾办理一起跨省市拐卖妇女儿童案,涉案人员达三十余人,案卷厚达1尺,这样的案子,即使日夜不息,也难以按期完成高质量的《意见书》。而对于案件数量更多的基層检察院来说,如果用于制作《意见书》的时间过长,那么用于案情分析判断的时间就少之又少,也很难保证办案质量。
二、科学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几点思考
(一)把握事实,准确叙述
制作《意见书》的“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时,应对犯罪事实及情节作出详细的认定;特别是多人作案的案件,必须对每个作案人的具体行为及作用进行详尽、准确的叙述。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多人多次作案的案件,在制作《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时,一般会对事实部分作如下叙述: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某于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采取何种方式作案几次,然后列举一至二笔,导致审查批捕时不知侦查机关认定的究竟是哪几笔。如果承办人在制作《意见书》时,仅仅以“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一带而过,不一一叙述清楚,当时也许是清楚的;但等到时过境迁,再来查阅此案时,对认定的案件事实将会无从所知。
(二)把握技巧,充分说理
一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准确性。说理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准确概括、准确叙述,不能似是而非、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因此,说理的内容必须紧紧围绕案件的证据来展开,包括对证据的甄别、取舍、证明力和证明方向的审查判断等,均要一一进行分析,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让审批人能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
二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针对性。说理要有所侧重,不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不休。重点要围绕争议焦点,特别是与侦查机关认定不一致、存在重大分歧、犯罪嫌疑人翻供、前后供述不一致、供证有矛盾的地方充分展开说理,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说理要有立有破,才能令人信服,既要阐述采纳侦查机关观点的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又要驳斥其错误观点,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分析其究竟错在何处。如对未成年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需要从其年龄、自首立功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后果、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刑事政策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由此得出情节轻微的结论、不批准逮捕。如对不批准逮捕需补充侦查的案件,要着重围绕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突出对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论证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的列举。而对不构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要围绕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来充分阐明事实及理由。
三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逻辑性。说理要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充分论证和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相互联系,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客观公正。同时,要想达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的效果,就要有理有据,环环相扣,逻辑严密。
四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规范性。法理分析的语言应当讲究准确、简洁、严谨、朴实,应当做到语法正确,结构严谨,不用方言土语,不用与案情无关、于说理无助的修饰词,切忌模糊、拖拉冗长、华而不实。
五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法理性。要运用法律规定、刑法理论、刑事政策,对案件的定性、罪数、情节等问题进行分析说明。一方面要把定罪的法律依据,通过运用案件事实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予以说明,也就是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化,使这部分说理内容成为定罪之因。另一方面,对于犯数罪的案件,要把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运用案件事实,分别予以说明,而不是“一锅煮”地表述。
六是要充分讲究修复的社会关系。在目前,最高检已经就办案中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对办案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审查案件中,如何在坚持法理、情理统一的前提下,消化矛盾,达到社会和谐,如,重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等,本着消化矛盾到最低点的态度,及时化解双方的对立,充分通过办案体现人性化。
(三)把握关键,合理取舍
一是认定事实要突出重点。要从证据比较充实的事实入手,压缩或剔除对批准逮捕准确性影响不大的要求和事项,大幅度缩减文书制作时间,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早结案,使质量与效率得到有效的结合;对犯罪事实多、作案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其效果更为明显。对公安机关报捕的其他未予审查认定的罪名和事实,在“需要说明的问题”中说明即可。
二是证据的列举和摘抄要因案制宜,繁简分流。一般来说,没有争议、事实清楚的,可适当从简;案情重大、复杂且有争议的,需详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需对单个的证据的证明内容归纳概括,阐明所要证明的主题,不必刻意追求篇幅。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有分歧的,重点要放在哪些事实是清楚的,哪些事实是不清楚的,哪些证据是充分的,哪些证据是不充分的,哪些是未达到法律规定犯罪的数额或情节,哪些是没有证据证明的。
安全措施费用监理审查意见书 第5篇
海富经典黄金海岸7#、8#楼C-3车库工程位于大连经济开发区73#小区,主体为框剪结构,层高28层,由大连信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此工程的安全措施费用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全部存入安全措施费用专用帐户。
本工程的第一次安全措施费用(此工程全部安全措施费用的50%),根据规定,已经于工程开工前全部领取完毕。
第二次的申领金额为本工程全部安全措施费用的40%,依据安全措施费用领取的规定,我项目监理部对大连信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海富经典黄金海岸7#、8#楼C-3车库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工作,认为大连信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海富经典黄金海岸7#、8#楼C-3车库工程的施工现场符合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标准化的规定,具备第二次申请领取安全措施费用的条件,对大连信和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工程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认为合理,同意大连信和建筑工程公司领取海富经典黄金海岸7#、8#楼C-3车库工程第二次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用金额为本工程全部安全措施费用的40%)。
监理单位:哈尔滨工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目录 第6篇
审查申请报告
第一篇
(共二篇)
建设单位提供的主要资料
工程项目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环卫局综合楼施工 单位:永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监 理 单 位:永州市求实监理有限公司建 设 单 位:永州市冷水滩区环卫局
申报日期:年月日
目录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二、冷水滩区环卫局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四、安全文明施工专用基金
五、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六、监理单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
七、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八、安全监理方案
永州市环卫局综合楼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审查申请报告
第二篇(1+2)
(共二篇)
施工单位提供的主要资料(1)
工程项目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环卫局综合楼施 工 单 位:永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监 理 单 位:永州市求实监理有限公司建 设 单 位:永州市冷水滩区环卫局
申报日期:年日月
永州市环卫局综合楼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审查申请报告
第二篇(1+2)
(共二篇)
施工单位提供的主要资料(2)
工程项目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环卫局综合楼施 工 单 位:永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监 理 单 位:永州市求实监理有限公司建 设 单 位:永州市冷水滩区环卫局
申报日期:年月日
目录
一、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税务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机构代码等证书
二、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资格证书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四、机械设备(提升机)检测管理制度及检验报告
五、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六、消防措施
七、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八、施工现场危险源清单及控制措施
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安全施工措施
十一、模板专项施工方案
十二、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十三、施工用电专项方案
十四、基坑开挖支护专项方案
十五、物料提升机施工方案
十六、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第7篇
A危化项目安设审字〔B〕C号 D: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E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同意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严格按照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详细设计和施工。此外,如果你单位改变了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应当及时向我局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并履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程序后,该建设项目方可试生产(使用)。
联系人:联系电话:
(审查部门盖章)
年月日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第8篇
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 对专门性的问题, 侦察机关通常会委托指派侦察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中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 在必需时也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遴选再次阶段就显得异常重要。
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判断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然而, 由于鉴定人专业水平高低、执业经验的长短、职业道德高低等鉴定人情况, 对于同一对象的鉴定会得出不相一致的意见, 并且不同的鉴定活动对于鉴定人的资格要求也不尽相同。就只根据两个管理办法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普遍的形式层面的审查是远远不够的, 同时又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过于粗陋, 因而侦察机关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格资历的审查就更为重要。
二、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 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问题。根据罗马法确立的原则“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是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法官应当防止预断, 祛除偏见。”现代的刑事诉讼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警察、鉴定人等也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 要求不偏不倚的参与诉讼活动。鉴定人必须在尊重客观事实、客观公正的前提下进行鉴定, 案件有特殊利害关系的人不应该参与到诉讼中来。
其次, 应当审查检材的相关情况。检材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和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检材来源是否客观真实, 不是来源于案件的检材不能成为鉴定对象;收集、提取检材的方法和程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错误的收集方法会影响检材的原貌, 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因为检材会由于时空环境的影响而被更换或是被污染, 鉴定意见便会失真, 这样就要求严格审查检材来源、收集取得、保管和送检等环节的情况, 与相关证据如勘察检查笔录的记载是否相符的情况。
三、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审判阶段是决定鉴定意见能否成为定案依据最为关键的阶段。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状况下, 侦察机关、检查机关承担的是控诉职能, 强烈的追诉犯罪心理及法律赋予的强大追诉权力, 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虽经过多年努力有所改善, 却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抗衡。在2011年刑诉法修改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意见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主观看法, 不是最终的定论。所谓真理越辩越明, 鉴定意见应该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才能肯定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以改变过去当庭宣读鉴定结论的状态。
在英美法系国家, 实行的是当事人委托鉴定和自由鉴定人制度。鉴定人以专家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 控辩双方的律师都会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接受过的专业训练、拥有的经验等资格问题进行质询。对于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鉴定所使用的设备和方法是否先进科学等的审查, 也是控辩双方都会在互相争辩中提出相当尖锐的问题来质询。在我国控辩力量悬殊的情况下, 应当在法庭质证阶段对鉴定意见进行辩驳, 以提高辩护方对鉴定意见的可接受度。
鉴定意见, 从证据的表现形式上分析, 应当属于言辞证据。就像证人证言一样,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真实性会比书面的证人证言高。再者, 一个完整的证明过程, 应当包括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和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说服, 这就要求鉴定意见的做出人除了提交鉴定意见报告书以外还必须出庭作证, 说明鉴定采取的程序和方法手段, 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以说服辩护方和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因而我国新刑诉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鉴定意见是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就刑事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给出的意见, 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审理法官, 都由于这种专业知识的缺陷, 无法与鉴定人形成知识的共同体, 彼此之间产生知识的鸿沟, 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透彻的审查判断。鉴定人出庭作证使得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呈上法庭, 但却缺乏与之对话的机制。2011年新刑诉第192条规定第2款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这一规定使得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趋于完善, 也使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 形成内心的确信, 以改变过去视鉴定意见为铁证的时代。同时, 被告人一方在此过程中, 也能积极参与进来, 提高对鉴定意见的信服, 提高对审判结果的诚服。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涉及到的专业性较强, 而法学出身的司法工作人员, 对于鉴定专业领域的科学知识相当有限, 对鉴定意见的审核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障碍。因而, 在完善我国相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同时, 对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树立怀疑精神, 平视鉴定意见。
摘要: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的关键证据之一, 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意见的态度严重影响了该证据的审查判断。据此, 本文从侦检审三机关各有侧重来浅析如何审核鉴定意见, 给鉴定意见一个合理定位。
关键词:鉴定意见,审查判断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J].中国司法鉴定, 2011, (5) :4.
[2]刘瑛.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之比较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 2005.03, (2) .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第9篇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hangheng@cac.gov.cn
附件: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月4日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第10篇
需提交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一式四份;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一式五份;
3、《洞头县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原件);
4、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中标通知书;
6、项目部管理人员证书及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指电工、电焊工、架子工、桩机操作工、起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须2名以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9、总包与分包单位、企业与项目部、项目部和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承包协议;
10、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淘汰毛脚手架、钢管扣件式物料提升机、木支撑模板),临时设施原则上不同意搭设临时活动板房二层以上(含二层)及围墙的搭设方案;
[(1)专项方案有:施工用电、模板工程、物料提升机、基坑(沟槽)开挖、文明施工、脚手架等;(2)以下须专家论证:①支撑高度在4米以上,跨度在9米以上的模板工程;②基坑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及深度虽未达到4米,但存在厚回填土、流沙等复杂地质条件或者周边情况复杂的;③施工高度超过50米的悬挑式脚手架,高度超过30米的落地式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与卸料平台;④高度在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⑤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11、工程项目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工地安全施工措施费支出计划。
13、工程中标岗位人员押证单(安全员配备要求:建筑面积1万m2以下为1人、1万m2-3万m2为2人、3万m2以上需3人以上)。
14、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列表,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预案。以上3-14项资料装订成册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第11篇
1、我单位图纸审查已完成;
2、我单位于2016年1月28日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3、设计单位已对安全施工提出要求和建议;
4、监理合同已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费用;
5、施工合同已明确安全责任;
6、已向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7、代建区域存在高压电线和毗邻建筑物,已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8、已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9、“三通一平”工作已完成。
湖南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8日
施工单位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自审情况汇报
一、我单位已于2016年2月18日组建项目部,由易宇阳担任项目经理,彭中新任技术负责人,刘明鉴、周美玲、盛涛任安全员,朱月生、陈正良、杨梅芳任施工员,邹昌志、刘建生任质量员,陈武、罗成任机械员,刘有芬任标准员,宋勇任资料员,刘莉莉任材料员;
二、我单位已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分解;
三、我单位已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三、我单位临建设施已施工完成并进行验收;
四、我单位已进行封闭施工;
五、我单位已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总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进行审批;
六、我单位已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
七、我单位已购买工程责任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八、我单位已编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九、我单位已按施工现场平面图进行施工平面布置;
十、我单位编制取绿色施工措施。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8日
重大危险源专家论证资料说明
根据“嘉利▪新世界”一期土建工程一标段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情况,“嘉利▪新世界”一期土建工程一标段项目无重大危险源需进行专家论证。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第12篇
1 规模化养殖中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以及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 畜牧产业正面临着转型跨越发展的新阶段。但是, 由于我国家庭作坊式的养殖模式, 使得生产方式落后, 养殖水平不高, 加之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面临规模养殖比重低、基础配套体系落后即标准化水平不高、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
1.1 选址误区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而规模化养殖场在建场时无章可循, 随意性强, 加之科学建场的意识也不强, 盲目追求便利, 认为接近交通沿线, 或是以家庭为中心, 建立在村庄中间, 便于自己的销售或管理, 给防疫工作造成很大的隐患。
1.2 防疫误区
规模养殖场由于大多数人员素质较低, , 对现在的检测手段不了解, 因此不能根据检测抗体水平进行适时免疫, 更不用说程序化免疫。有的养殖户认为免疫接种多多益善, 相反, 有的养殖户该防的病不防, 只是盲目地追求有什么病防什么, 或是只注重诸如猪瘟、羊四联的常规免疫, 对口蹄疫、禽流感等强制免疫不愿接受, 甚至一概拒绝, 给动物疫病防控带来隐患。
13环境污染误区
畜禽粪便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及孳生蚊蝇, 造成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病原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 又造成人、畜传染病的相互蔓延。各养殖场对此意识淡薄, 不重视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随意排放、堆放, 加之病死畜禽及产后胎衣随意丢弃或埋掉, 往往造成疫病的传播。
2 养殖人员的水平
规模化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求很高, 专业技术人才也是规模化养殖的必备条件。根据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必须要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我国执业兽医考试从2009年开始, 到目前来说全国执业兽医人员寥寥无几, 无法满足规模养殖场的需求。而乡村兽医大多为年龄较大的防疫人员, 没有经过系统的兽医知识的学习, 所以, 专业知识明显不足, 重饲养轻管理, 重治疗轻防疫, 缺乏消毒意识, 缺乏最基本的养殖技术和疫病防疫意识。对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防疫等知识知之甚少, 对规模养殖场的防疫不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3 规模化养殖健康发展的误区
部分养殖户认为养殖有国家的扶持政策, 或是认为一些设施设备如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无用。再者为了节约资金, 养殖户在兴建办场时, 往往是盲目建场, 缺乏合理规划, 最终造成选址不合理, 设施不配套, 防疫条件不达标和资金浪费等问题。
4 几点建议
4.1 推进农村规模化养殖
由于新农村和城镇化的建设, 农村散养户逐年呈下降趋势, 集约化、规模化养殖户比例增大。调整规模化养殖场的布局, 加强污水排放、粪便处理的管理。建立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建场许可证及粪便废弃物处置的申报制度。加强政府与养殖户之间的引导和沟通, 尤其是农村规模化养殖, 应充分发挥村民之间的交流合作, 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充分激发村民与社员之间的互助能力, 坚持“民办、民管、民有、民受益”的原则。
4.2 建立标准化预警预报制度
建立标准化预警预报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治疗方案和预警分析, 指导养殖户合理生产, 规避风险。
4.3 加大培训力度
大多数畜禽养殖户年龄偏大, 文化素质偏低, 要加大对养殖人员的培训力度, 尤其是对专业合作社的培训。重点讲解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和疫苗使用、保存、注射及场地消毒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培训, 进一步提高养殖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技术水平, 为确保防疫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4.4 加大疫情监测频次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的疫情监测频次和力度, 掌握规模养殖场的疫情情况, 同时要经常性地开展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效果监测, 指导规模养殖场进行科学防疫。
4.5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第13篇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是否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是否有计划。
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有支付计划或凭证。
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情况及布置方案。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施工标牌”等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挡、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第14篇
工程项目名称:佳境小区 1#、2#住宅及 1#、2#地下室建安工程 总包施工单位(申请单位 : 申报日期:年 月 日(总包施工单位自行分包
工程项目:分包专项工程:(表一 总包施工单位
分包施工单位 基本情况 填写内容:企业名称及地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及电话;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负责人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编号;相应监管状况
分包专项工程 内容
填写内容:专项工程特点,拟开始施工日期 分包施工单位 项目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职务职责 姓名 执业资格(执业职称及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监管状况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分包施工单位 项目特种作业 人员配备
岗位 姓名 上岗证及证书编号 年检情况
总 包 施 工 单 位 与分包专项工程的施工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向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用 费用情况
向分包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 文件资料内容(按规定内容 接收单位 ⑴ ⑵ ⑶ ⑷ ⑸
想分包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交底的情况
对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控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和落 实情况
分 包 施 工 单 位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投入 及制定保证措施的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按计划执 行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防护用具、用品配置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审情况
注:表一至表二如填写不下,可列续表或另附件说明
(总包施工单位自行分包(表一续
分 包 施 工 单 位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编审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编审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及配件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以及相应资料归档的制度建立和暗施工 进度落实情况;取得的生产检验(测等相应证书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消防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标示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审和落实情况 组织专家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 等的专项防护措施编审和落实情况
监 理 单 位 分包专项工程旁站监理方案编审和实施情况 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情况 分包施工单位 自评意见
分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总包施工单位 自评意见
总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评价意见
项目总监:签章:年 月 日(总包施工单位自行分包
工程项目:分包专项工程:(表二 被审查单位 审查事项 审查结论 总包 施工 单位 是否按规定向分包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是否按规定向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分包合同是否按规定明确安全生产条款
是否对分包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交底
是否制定对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控和管理措施
监理 单位 是否按规定编审实施旁站监理的方案,编审人员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 求
分包 施工 单位 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建立了分包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产生保证体系,能否满足要求 是否制定了分包专项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如何,能否满足要求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编审,编审人员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方案能否达到 要求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全生产投入及相关保证措施是否到位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审,编审人员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落实 情况如何
是否按规定编审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如何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是否按规定编审,编审人员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是否得到辨识和标示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以及相应资料归档的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取得的生产、检验(测等相应证书情况 是否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防护措施是否按 规定编审和落实,编审人员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相应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工 程安全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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