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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置规程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案件处置规程范文(精选8篇)

案件处置规程 第1篇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

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问的协调机制。

第八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

银监局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专案督导检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工作。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决定是否组成督查组。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确定督查组的组成,实行专案督查,负责指导、督促或参与案件调查工作,协调相关办案部门。

银监会督查组的组成原则是:

(一)只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机关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牵头组成督查组,必要时案件稽查等部门参加。

(二)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牵头组成由机构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案件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机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

第二章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九条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执行。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应当立即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工作。

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告。

(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及银监局接到《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决定成立督查组,确定主办人员。

督查组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并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行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介入调查或延伸调查。

(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按照《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及时移送案件,开展相应工作。

(三)上报案件调查和督查报告。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案件性质提出明确意见,根据案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性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督查报告的路径是:

(一)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案件稽查部门单独派出的督查组向本部门报告案件调查情况,并视案情向分管会领导报告。

(二)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督查组向联席会议报告案件调查情况,由牵头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告。

(三)银监局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报送银监局。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和督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监管部门案件督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完整保存案件调查、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案件审结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后,向银监局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第十七条

银监局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审结报告、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报送银监会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向银监局报送案例材料,银监局负责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例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负责对案例材料进行整理。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应当分别建立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五章 案件后续处置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下阶段案件防控工作安排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将案件发生情况、案件处置、风险化解情况、整改效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为对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审批、监管计划制订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对整个案件处置工作过程进行评价,有关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反馈给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的认定填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案件报表相应内容,作为有关案件的最终统计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件处置规程 第2篇

宁波银行业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监管需要,提高监管有效性,规范案防督导工作程序,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银监局)各部门及宁波银监局各县(市)区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监管办)和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3000万元以上授信或贷款的大客户)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 1 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欺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五条 案件处置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贯彻落实案防制度,强化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质量及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质量,规范案件处置流程,全面推进责任清晰、协调有序、科学高效的工作体系建设。

第六条 案件处置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第二章 案件防控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宁波银监局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案防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案防工作的统一部署、全面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和决定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第八条 案防领导小组,由宁波银监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各监管处、统计信息处、监察室、2 各监管办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九条 案防领导小组下设宁波银监局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案防办公室),由宁波银监局办公室、各监管处、统计信息处、各监管办事处指定一名案防联络人组成,负责案件防控工作的具体执行,由监管一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案防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牵头制定本局案件防控工作方案、操作规范、考评办法等制度,组织案防培训,召集案防工作会议,进行案防工作的沟通协调、文件转发、材料汇总上报,并定期对各监管处室、监管办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宁波银监局各监管处、监管办对本处(办)监管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组织案防检查,整改跟踪,案防督导;落实监管金融机构案件登记、处置和报送工作。及时总结本处案防工作开展情况,制定规划定期报送案防办公室汇总。

第十二条 案防联络员负责案防办公室与各监管处(办)之间的沟通联络,参加案防会议、培训,汇总上报本处(办)案防工作信息,完成案防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案件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构筑合理有效的案防体系,并对本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内部规程,做好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以及案件的处置、应急工作。相关制度文本 3 应及时报备银监局。

第三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涉案金融机构在发现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当在24 小时内向宁波银监局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快报》。涉及金融机构下辖县(市)、区分支机构的案件,涉案金融机构应向宁波银监局对应监管处室以及当地监管办双线进行报送。

第十五条 监管处(办)在发现案件风险事件或接到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建立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同时,向案防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由该处(办)案防联络员向案防办公室抄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第十六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金融机构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涉案金融机构应当在案件确认后24 小时之内向宁波银监局对应监管处室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十七条 监管处(办)在确认案件或接到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确认并转登记案件信息台账。同时,4 向案防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由该处案防联络员向案防办公室抄报《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第十八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确认为非案件的,涉案金融机构须向宁波银监局对应监管处室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监管处(办)应及时在案件风险信息台账中登记撤销,同时,向案防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由该处案防联络员向案防办公室抄报《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第十九条 各监管处(办)联络员向案防办公室抄报的案件(风险)信息材料需经处(办)负责人审签确认。

第二十条 案防办公室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材料后,应及时转报银监会。同时,根据报送信息内容记入全局案防汇总台账。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案防办公室在汇总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四章 案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案件实行专案负责制。涉案金融机构应在确认发生案件后24小时内根据案件性质和金额成立由相应层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专案组,指定相应案件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并将专案组成立组建情况报银监局对应监管处(办)。其中,案件确认界定标准参照本规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及专案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

(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及时报送对应监管处(办)。

(三)案件审结后分析发案原因及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形成案件审结报告,并及时报送对应监管处(办)。其中,案件审结是指对该案件完成司法判决或其他类型的最终处理。

(四)进行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形成案件整改报告,并及时报送对应监管处(办)。

(五)及时向银监局报送案例材料,案例材料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

第二十三条 涉案金融机构的监管处(办)在确认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负责牵头成立督查组,指定主办人员,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

(一)只涉及单类金融机构的案件,由该金融机构的监管处室成立督导检查组。

(二)涉及各县(市)区法人机构的案件,由当地监管办牵头,相关监管处室参加成立联合督查组。

(三)涉及多类金融机构的案件,由案件第一发现机构监管处室牵头,其他各涉案机构监管处室参加成立联合督查组。

(四)根据案件(风险)规模、性质,必要时可由案防办公室召集召开案件防控工作会议组织协调,形成各处室、各监管办间的协调机制。案件防控工作会议召集流程参照本规程第五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涉案金融机构的监管处(办)案防联络员应在督查组成立后一周内将督查组组建情况、处置方案抄报案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督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并跟踪金融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行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介入调查或延伸调查。

(二)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按照《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 及时移送案件,开展相应工作。

(三)建立案件信息台账。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四)根据案件处置督查情况形成案件督查报告。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案件性质提出明确意见,根据案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性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案件审结后对案件审结报告、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进行整理,总结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形成案例材料。

(七)对金融机构整改方案、下阶段案件防控工作安排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评价。

(八)完整保存案件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根据专案专档原则建立案卷档案。

(九)及时将案件处置进展情况上报涉案金融机构监管处(办),同时抄报案防办公室。

(十)就该类案件防范及处置经验总结准备培训材料,根据案防办公室组织安排进行培训讲课。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报告、督查报告、审结报告、整改报告、案例材料以及其他需上报的案件材料由督查组向涉案金融机构监管处(办)报送,涉案金融机构监管处(办)负责人审签后由涉案金融机构监管处(办)案防联络员归档,同时抄报案防办公室,由案防办公室统一上报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第二十七条 案件信息台账以及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 8 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案卷材料由涉案金融机构监管处(办)案防联络员负责保管。案件处置、整改及责任追究全部完成后,涉案金融机构监管处(办)案防联络员将相关档案整理移交银监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二十八条 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据实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案件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

第五章 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宁波银监局案件防控联席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工作会议)由银监局办公室、各监管处、统计信息处、监察室、各监管办事处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本处案防联络人向案防办公室提议召开工作会议。

第三十一条 案防办公室接到案防联络人召开提议或在其他需召开工作会议的情况下可召集相关处室、人员召开会议。

第三十二条 案防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会议的召开,保障工作会议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工作会议相关处室应当派出与会议议题相适宜的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应当获得授权代表本处室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工作会议各参会处室、机构有履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义务。变更、撤销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由工作会议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的案件发生情况、案件处置、风险化解情况、整改效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为该金融机构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审批、监管计划制订的重要参考。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件处置规程 第3篇

一、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一) 故障现象

2009年10月某日下午17时20分, 人民银行赣州市辖内某县支库在准备登录统计分析系统处理当日统计业务时, 系统出现“数据库连接超时”信息提示, 拒绝操作员登录。操作员多次登录尝试失败, 出现无法进入应用系统的“致命”故障。

(二) 故障排查过程

先由某县支库上传出现故障前一天的统计系统文本备份数据, 中心支库在非生产机上安装好国库统计分析系统软件, 以初始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恢复该备份数据, 尝试登录系统, 未获成功, 由此判明该日统计备份文件有问题。测试在此之前若干统计备份数据, 查出备份文件出故障的时间点在此日前的第10天, 再往前的备份数据正常。

因为是用文本备份文件在新安装的国库统计分析系统上恢复, 仍重现无法登录系统的故障, 科技人员以此初步判断问题可能出在数据库的日志文件部分。这种判断与向故障发生点操作人员咨询获得的情况比较吻合。

为了证实这种判断的正确性, 做了如下测试:一是检查SQL Server的状态是否正常;二是检查数据库 (gktjfxdb) 状态是否正常。

上述两项检查判明故障点出在应用数据库上。通过将应用数据库分离, 再重新附加数据库的方法, 剥离应用数据库中的日志文件, 又进一步判定故障出在数据库的引擎部分。

(三) 故障原因分析

通常, 统计系统操作员登录统计业务系统时, 双击统计分析系统快捷方式图标, 要经过一段程序响应时间, 统计程序才有反应。如果反应时间过长, 则会误以为未点击到应用程序, 从而再次双击系统软件图标, 出现2个或多个应用系统登录窗口后, 显示“由于无法在数据库gktjfxdb上放置锁, ALTER DATABASE失败”的浮动提示窗口。取消该提示窗口画面, 在系统登录窗口输入口令登录统计系统时, 提示“无法打开登录所请求的数据库gktjfxdb, 登录失败”。根据这些现象以及从科技人员获得的关于故障计算机硬件配置情况可知:其内存配置为256 M, 仅仅达到该系统需求的最低要求。从故障信息提示“ALTER DATABASE失败”也验证了计算机硬件配置低, 影响了SQL Server响应速度, 引起gktjfxdb数据库操作过程协调机制紊乱, 导致在多个流程下无法同步的综合性故障。

二、处置过程及结果

按规定, 中心支行统计业务通信日报翌日10:30前上传省分库, 如不及时解决某县支库的问题, 势必影响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统计日报的汇总。为及时顺利排除故障, 提出了2套并行解决方案。

(一) 解决方案一:重建统计系统

由某县支库重建统计系统, 从当月有效之日备份数据开始恢复, 从核算系统收支接口逐日采集此日之后直至出现突发故障之日的数据, 在统计分析系统上逐日重新汇总生成日报并备份, 尽快生成突发故障日的统计日报通信文件并上传至中心支行, 以防故障不能排除或不及时排除造成正常业务的延误。

(二) 解决方案二:系统故障排除

由科技人员在统计分析系统备份机上进行系统故障排除。经由科技人员排查发现, 故障原因在于登录频繁产生了大量日志, 而计算机硬件仅达到应用系统的最低要求, 数据库无法及时响应应用要求, 在多重应用请求条件下, 导致数据库进入自我保护的“自动关闭”状态。对数据库采用解锁操作后, 重新登录应用系统获得成功, 至此, 故障现象排除。

经与核算报表及之前的统计报表核对, 2种方案生成的日报、月报均完全一致。

三、成功处置系统故障的启示

(一) 未雨绸缪, 风险控制前移

一般认为, 统计分析业务在国库系统中属于外围业务, 与资金安全等无直接关联, 因而在主观上对统计业务的地位容易忽视, 而且人员变动也较频繁。但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库以高度的风险意识做好防范统计分析业务系统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以求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一方面注重提高国库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每年进行统计业务岗位轮训, 学习强化各项规章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检查, 督促统计业务人员日常操作要严格遵守业务规程, 确保业务处理规范有序和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另一方面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 参照国库核算体系的操作流程制定统计业务系统的应急预案, 并在一次次的演练中不断完善、充实应急预案内容。在本次突发事件的处置中, 应急预案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各有关岗位按预案程序有序组织, 配合默契, 有力地保障了全辖统计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 制度落实到位, 灾难备份救急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操作规程 第4篇

一、医疗废物产生地收集点

1、各医疗废物产生点应从方便收集出发设立收集点,可设立在污染物处理间,亦可在治疗室附近设置专室。

2、收集点应设醒目标识,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3、禁止医疗废物在非收集点倾倒、丢弃或混入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

1、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立即丢弃至黄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损伤性医疗废物应立即丢弃至黄色医疗废物专用锐器盒内。

2、在盛装前,应对包装袋或锐器盒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3、锐器盒放置点应便于就近丢弃。

4、药物性废物应由药剂部门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5、临床科室产生的少量化学性废物应由相应采购部门统一回收、集中处理;临床科室产生的大量化学性废物应由产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处理。

6、病原体的培养基、微生物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先采用耐高温塑料袋打包,放入灭菌器后,打开袋口或在袋上多处戳洞,以便蒸汽穿透,在实验室内采用内循环式压力蒸汽灭菌(121℃,102.9kPa,20-30min)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患者的体液(如胸腔积液、腹水)及其他排泄物倒入下水道,由医院统一进行污水处理。

8、输血器、血袋单独收集,按感染性废物回收统一处理。

9、放入包装袋或者锐器盒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10、医疗废弃物分类参照卫生部、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三、转运与交接

1、转运

(1)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医疗废物产生地医务人员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确保封口紧实、严密。

(2)封口后若发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应增加一层包装并再次封口。

(3)运送人员需进行适当防护:包括工作衣、口罩、手套。

(4)运送车辆应易于装卸和清洗,防渗漏、防遗散、无锐利边角。

(5)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的医疗废物打包装入黄色塑料转运箱,加盖上扣后送至暂存地。运送时间应避开人流高峰,运送路线从病区两头污物电梯。

(6)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转运箱是否破损、泄露,有破损的转运箱严禁使用。

(7)医疗废物应当放置在运送车辆内密闭运送,防止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8)每天运送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2、交接

医疗废物产生地医务人员和运送人员应共同清点废物种类、重量(数量),由运送人员统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部门及医疗废物类别、重量(数量),交接人员分别签名,用三联单形式。

四、暂存

1、医疗废物不得逞露天存放,避免阳光直射。暂存地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分开,具有防雨淋的装置,并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以及防鼠、防蚊蝇设施,张贴“生物危险”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每日工作结束后消毒工作场所。

2、回收站工作人员防护具包括工作衣、鞋、口罩、手套。

3、应将所收集的废物按类别堆放。

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操作规程 第5篇

医疗废物处置操作规程

适用对象:接触医疗废弃物的医务人员 编写者: 审核者: 版次:

编写日期:2007-5-30 审核日期:2007-5-30 执行日期: 2007-6-22 注:本文件程序仅供本中心医务人员使用,未经中心业务办同意,禁止翻印 目的:建立医疗废弃物处置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废弃物处置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一、医疗废物处理原则

1.严禁将医疗废物置于生活垃圾中。

2.损伤性废物(如针头、刀片、缝合针等)放入专用防刺伤的锐器盒中,运送时不得放入收集袋中,以防运送时造成锐器伤。

3.防锐器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4.可疑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人的废物需消毒,可放入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消毒1小时。无法消毒且不会在运送中造成污染的物品(损伤性废物除外)用双层收集袋收集,以防收集、运送时泄漏、扩散、污染。并在收集袋上特别说明的地方写明具体情况。

5.所有医疗废物出科室时需标明产生科室、类别、产生日期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6.所有长期存放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容器必须有盖,随时关启。

7.盛装医疗废物时,不得超过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8.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9.中心实验室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0.运送时使用专用污物电梯或专用时段运送,运送后对污物楼梯及其他相关物品进行清洁消毒并记录。11.中心医疗废物专职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12.医疗废物存放点或污物桶能上锁,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有相关标识及严密的封闭措施,每日工作结束上锁,以防失窃,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13.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启动意外事故紧急预案,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工作,同时向科室内医疗废物科室负责人报告,由其向应急办报告。处理结束后写事情经过与今后的预防措施,交业务办备案。

二、医疗废物分类

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要求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点具体情况,对中心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感染性废物(黄色专用垃圾袋)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注意:

1.垃圾桶上标明“感染性废物”并有专用标示; 2.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病人污物入双袋,袋口封紧;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在科室内消毒后装双袋,袋口封紧;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入黄色专用垃圾袋后入专用硬质器盒)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入锐器盒 2.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注意: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玻璃类需消毒后放入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 2 — 2.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放射性废物,如:同位素闪烁液放黄色专用桶送指定地点 血压计,温度计废弃后送设备科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说明: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一次性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

1.建立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登记内容为日期、科室、医疗废物来源及种类、数量和重量,交付者与接受者双签名。

2.登记本保存三年

3.医疗废物必须由市卫计局指定单位接受,并依照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4.禁止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四、医疗废物处置流程

产生废物者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妥善处理;部门废物收集员定期将部门内固体废物按要求集中;部门废物收集员出科室前在收集袋上填全标签内容;填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废物处置室专人收集需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废物处置专职人员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废物专职保管人员按要求进行保管,待指定单位回收;废物处置专职人员与指定回收单位共填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后勤妥善保管第一联医疗废物转移联单。

— 3 — 参考文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3.《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意见》 4.《医疗废弃物分类目录》

幼儿园被盗案件处置预案 第6篇

1、发生被盗事件处置事件的组织:

事件当事人的学校负责人、区教育局、公安干警。

2、报警程序

(1)发现案件时应及时向幼儿园负责人报告。

(2)向幼儿园、区教育局领导汇报。

(3)经园领导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3、处理措施

(1)接报后,幼儿园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3)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4)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以便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4、注意事项

(1)此类案件一般内部掌握,知情者未经允许不得向外界宣扬。

(2)注意保护现场,以便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规程 第7篇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制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规定

1、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是在县群众信访服务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3、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信访局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分别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司法局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律师人才库及值班律师名册,并根据工作需要,向信访局选派服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同时,对服务律师参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5、信访局在信访服务场所设置律师值班室,编排律师 值班表,并通过信访服务网和自助服务平台公开服务律师信息,具体包括服务律师基本情况、专长领域、律师事务所名称、值班时间等,为信访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服务。

6、服务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公益心;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惩戒;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群众工作能力。

7、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要以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誉进行参与和化解,值班律师对信访案件要对信访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审核,依法、依规做出解答。对重点、敏感案件要报所在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集体讨论研究后给出法律建议。

二、工作方式

(一)预约接谈

1、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必要时可联系服务律师预约接谈。

2、服务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答信访人所提出相关问题。

3、服务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息诉息访。

4、服务律师认为群众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要正确 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有效途径化解矛盾。

(二)信访化解

1、通过对信访案件的调查了解,向信访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法律建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积极给予矛盾化解。

2、对重大疑难历史遗留问题所引发的信访案件,要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根据案件 需要,组成律师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在掌握充分的政策依据、证据后,提出法律建议。对证据不充分,政策不明了,法律不完善所引发的信访案件要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报告,由县联席办决策处理,不得在问题未查清,政策不明了前错误引导或不当解答信访人造成矛盾激化。

3、对涉法、涉诉案件,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提供律师代理服务的,由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对经济困难和弱势群体依法给予法律援助服务。

4、对信访案件相关部门已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信访案件,由值班律师向信访人出具《律师函》,通过函告的方式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途径化解矛盾。

5、积极参加领导接访值班工作,对县主要领导接访案件,信访部门要提前将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资料交由值班律师审阅,以便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领导提供化解矛盾的法律意见。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第8篇

国税办发〔201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请指导各地依据本规程的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 1 —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税收执法质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审理委员会由局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督察内审司、监察局。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

第三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二)制定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

(三)审查承办案件省(区、市)税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或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四)指导监督全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

(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四)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草拟会议纪要;

(五)草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六)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的执行;

(七)向审理委员会报告审理意见书的执行结果;

(八)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归档等日常事务;

(九)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处室设置规定〗的通知〙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参加案件审理。

稽查局负责协调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将相关材料提交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业务职责分别负责对稽查局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

(二)税务总局、国务院其他部门牵头,省级以下单位联合查处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税务总局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税务总局要求省(区、市)税务机关跨区域联合检查,但各地对案件的定性或处理意见不一致,需要税务总局统一意见的案件;

(五)税务总局督办,相关司局对定性、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六)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省(区、市)税务机关请示税务总局作出处理意见的案件;

(七)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

(八)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政治、社会、法律相统一的执法效果。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采取书面审理与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对本规程第六条所列重大税务案件,稽查局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工作要求,通知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限期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来源;

(二)已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三)当事人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

(四)定性依据及处理意见。

报告所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说明。证据说明应包括证据目录、名称、内容、来源、证明对象等内容。

稽查局应当在收到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提交的书面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转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由经手人签字。

第十一条 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要求限期补正。

第十二条 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其书面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

第十三条 书面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稽查局所提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将相关意见反馈给稽查局,并将案件材料退回由其要求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限期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起草初审意见。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所提处理意见适当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送初审意见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经批准后,回复有关部门或交相关税务机关执行。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初审意见,并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会议召开前通知各成员单位,同时附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意见;

(二)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三)召开审理会议时,由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汇报案情及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四)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充分听取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案件的定性处理形成最终处理意见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回复有关部门或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交相关税务机关执行;

(二)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没有形成最终处理意见,需要补充调查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由稽查局退承办案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案件定性处理遇有超出税务总局法定权限事项的,按程序请示相关领导机关。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稽查局提交的书面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审理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意见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7 — 案件需要补正材料或补充调查的,补正材料和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十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审理时间、审理意见等;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的,还应当列明主持人、参加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全面记录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形成审理会议纪要。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有保留意见和特殊声明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执行情况的监督,要求相关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案件涉密事项保密。

重大税务案件的公开,由主任、副主任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档,并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第二十五条 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过程中,可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案件处置规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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