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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精选6篇)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第1篇

茌平县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卷宗质量,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已审结的一审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及各类再审(含审查起诉)案件,归档前,均应先评查后归档,切实把好案件的出口关。

第三条

评查工作由院长主管,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实施。第四条

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分别由各庭结合本庭特点,先草拟出初稿后,报审监庭修订,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评查方法:

(一)案件审结后,在自查无误的基础上,即结即报(上诉案件除外),不受时间限制。报评的卷宗必须附填结案卷宗明细表后,再报审监庭评查。上诉案件中院退卷后,各业务庭须于当月报审监庭评查。

(二)经评查认为合格的,审监庭加盖卷宗评查专用章后,移交档案室归档。凡属不合格卷宗或发现卷宗材料有需要补正和更正的,由审监庭提出补正意见,退回原业务庭补正,补正工作应在三日内完成,补正后,与新结卷宗一样,再行评查。经两次评查仍不合格或经评查发现有明显事实和程序上的错误或案件存有严重质量间题的,由审监庭报经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讨论处理。

(三)卷宗评查后,各业务庭的结案数均以审监庭移送归档的案件数为准,并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四)评查工作采取双向监督,评查人员要对办案人员和所评卷宗高度负责,一丝不荀,严格监督。办案人员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有向评查人员提出申辩理由的权利。

第六条

评查标准:

(一)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查得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卷宗,得分在85至94分的为合格卷宗,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合格卷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卷宗:

1、卷宗得分低于85分的;

2、事实不清、裁判错误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退回补正后材料仍然不全的,或未在三日内重新报送评查的;

4、无审批手续,未在法定审(执)限内结案的;

5、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用未按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的;

6、应预交的诉讼费未交或欠交而又没有办理减、缓、免手续的(立案庭负责),缓交到期未足额收取的(审理庭负责),对未收取的以上诉讼费用,由审监庭填写催收通知书,转立案庭送达。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动交纳的,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三)各有关庭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评和办理相关攀宜。结案后逾期三十日不报评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不合格卷宗。由审监庭特殊注明后归档。

(四)审监庭在每月对上月的卷宗评查情况进行评查分析,并写出评析报告,通报全院,对不合格卷宗要逐件直接通报到各单位及各负责人。

第七条

奖惩条件:

(一)对全年评查案件得分居前的庭和个人,予以表扬并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

(二)办案人员内不合格卷宗超过本人全年结案数的5%的,取消该办案人员当年评先的资格;审判庭不合格卷宗超过木庭全年结案数的3%的,取消该业务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

(三)由于书记员或立案阶段其他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5件的,取消责任人员当年评先资格;由于立案阶段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15件的,取消立案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

(四)各业务庭报送的司法统计报表上的未结及已结案件数量应与报迭评查的案件数相一致(上诉案件除外)。已评查合格归档的案件数作为年终各业务庭完成任务数,并以此作为各业务庭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二00三年四月一日前未归档的卷宗适用本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第2篇

发布时间:2005-11-29 09:0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司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件质量标准规范》、《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当年已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另行检查,质量评定,以查错、纠错、补错和预防错误的重复发生为宗旨,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的。

第三条 案件评查应当注重案卷材料,坚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项目评查,案件质量种类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五种。

第五条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由审判监督庭评定,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由这审判委员会评定。

第二章 案件质量评查程序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监督室协助并负责评查审监庭审结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审结或执结后,承办部门应在当月20日前按照《诉讼文书立卷归案办法》的规定装订成卷,以部门为单位。

第八条 评查人员应按照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目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进行质量评查,对 现的错误,应及时通知审判庭补正并作好评查记录,审判庭应在5日内补正。

第九条 审判监督庭对评查的结果,每月向主管院长和院长书面报告,并分季度全院通报。对应评定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的案件,写出案件质量评定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确定。对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应写出专题分析报告,并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案件质量责任和责任人。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立案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十条 立案由立案庭负责。

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庭应在2日内审查立案。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执行案件的,应当在3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并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确需立案再审的,应调齐案卷材料,写出审查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查后,由院长或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审判监督庭应于3日内下达裁定书并移送立案登记立案。

上级法庭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回重审、再审裁定、抗诉书后的3日内登记立案。

第一十一条 案号由立案庭统一编制和管理。各业务部门依照立案庭编排的案号(即正号)制作结案法律文书。其他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按照文书形成的自然顺序,采取正号加副号的方式填写。

立案庭立案后,必须逐案发放盖有立案庭印鉴的流程管理表,未取得流程管理表的案件,不得在本院进行流转。立案、签发、盖印、报结、评查、归档等各个环节未取得流转管理表的案件,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向主管院长报告处理,并在案件评查时以质量不合格论处。

第一十二条 依法不收费和经批准减、免交诉讼费外,所有案件都要依法足额收取诉讼费(含反诉诉讼费)。经批准缓交的诉讼费应在法律文书签发之前收回。诉讼费的收取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十三条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应在立案后或收案2日内确定。

第一十四条 民商及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交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第一十五条 立案庭2日内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确定后3日内,应告知当事人,并将决定和告知材料装卷。

第一十六条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查验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委托手续。代理人属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照复印件;属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查验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属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应提交该团体或单位的推荐书,并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的,应由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并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违反其中之一的,该项不得分。

第一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予以公告,公告底稿和通知凭证必须装卷。

第一十八条 立案庭应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部门,并及时移送审理。

第一十九条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发送被告,通知应诉。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给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除外。

第二十条 立案庭、法庭根据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排期开庭,并在开庭日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一次开庭前的诉讼文书由立案庭负责送达,但通知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评估人出庭的除外。第一次未开庭及第一次开庭后的诉讼文书由业务庭负责送达。法庭管辖的案件,由法庭负责送达。

第二十一条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庭应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业务庭,办理完毕再审裁定书、受理通知书、应诉案件通知书和适用程序、审判组织、排期开庭、审判法庭决定书等诉讼文书送达事宜。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业务庭。

第二节 审判案件程序适应的评查内容

第一项 综合类

第二十二条开庭审理案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庭必须按照发出传票确定的时间进行;

(二)书记员提前10分钟到达法庭,做到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三)立案庭应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部门。被告人在押的,值庭法庭提交5分钟将被告人押解候审;

(四)审判人员准时入庭、严禁拖拉、迟到、作风散漫。

(五)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规定的内容,查验核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的身份。

(六)严格的遵守法庭规则,着装规范、仪表端庄,开庭时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区)或在审判席(区)从事与该案审判无关的事情,不得吸烟、接打电话、谈论与案件无关的话题。

诉前或诉讼中保全的财物,应在实施保全后7日内移交执行庭,作出保全的法律文书随案移送。不需进入诉讼或执行阶段的案件,由作出保全的立案部门或审判组织在结案后7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除依职权保全外,保全的内容不得超过申请人的申请范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举证、如属书证,应提交原件;如属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应提交经有关部门查验或验证后的复印件、影印件等证明材料。

代理人的举证材料应注明出处。

法院的调查材料或收集的证据应由两个以上承办人签名。

证据材料如从有关单位档案复印(抄录)而来的,均需相关单位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由审判庭庭长决定并负责组织调查。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在立案审查阶段的由立案庭负责调查,在举证时限内或举证时限届满后由审判庭负责调查。

案件审判组织(合议庭、独任审判组织,下同)不得对所审理的案件自行调查。审判组织根据案情或当事人申请,认为需要本院调查取证的应交调查事项、内容及提纲,经审判庭庭长批准后,由庭长指派本审判庭其他人员负责调查。审判庭确实不能抽调人员调查的,由审判庭庭长报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由立案庭负责在15日内调查完毕,调查结束后2日内将调查结果移送审判庭。需赴市外调查的在途时间除外。

第二十五条 委托审计、评估、鉴定、勘验由立案庭负责办理。案件移交审判庭后,由该审判填写委托事项、要求等内容的函,并附相关证据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应龙分管副院长批准后2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并负责督促。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同立案庭在2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5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在2日内反馈给审判庭,相关保全材料随案移送,情况紧急的应当当天办理完毕。案件移送审判庭后,2日内执行完毕。当事人的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在2日内裁定并交立案庭执行。立案庭应在接到裁定后,并将执行情况和材料反馈和移交审判庭。情况紧急的,审判庭的立案庭应在当日内裁定并执行完毕。

先予执行案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产保全合法,措施得当,手续齐全,除依职权保全外,保全的内容不得超过申请人的申请范围。保全应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在开庭前进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的应向立案庭书面提出,立案庭在2日内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案件审判组织,决定作出后2日内交换完毕,交换结果2日内书面移交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庭参照本章规定负责所辖案件的调查取证、证据交换、委托审计、鉴定、评估、勘验、保全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庭审笔录应由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庭审笔录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条 书记员应在开庭2日内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对庭审笔录。

第三十一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即时进行评议。评议时应认真负责,严禁合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合以及随声附和的情况发生。评议意见一致并认为可以当庭宣判的,应在履行有关备案报告手续后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将议情况3日内向有关领导报告,或直接写出案情报告交有关领导审阅。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重大复杂案件须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审判长应在评议后3日内报庭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提出,并在合议庭评议后7日内将审理报告打印送研究室。

案件质量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笔录、裁判文书原稿要认真阅读、修改,集体研究定稿,各自签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每个合议庭成员都应当独立负责、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审判长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合议庭其他成员。并最后发表案件的处理意见,评议情况应真实全面地记入笔录。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合议庭合议的意见不妥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或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止审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无相关证据,以案件超审限论。

第三十五条 判决案件必须公开宣判。当事人拒绝在宣判笔录和判决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应予以注明。卷中要有宣判和合法送达判决书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法律规定了送达时间和方式的,按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送达时间和方式的,按照本院流程管理所定时间、方式送达。公告送达一律采取报刊刊登。邮寄送达的,应有回执。

第三十七条 案件不得超寂限。民事、商事案件有法定事由需延长审限的,应经审判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并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适用普通程序的民商案件应期满30日前报请。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案件应在期满15日前报请。

(三)行政案件除依照上述一、二项规定办理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法院批请。

(四)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在批准的时间内仍不能审结的,应分别在延期后的期限届满前30日和15日报上级法院批准延期。

(五)所有案件延期情况相关审判庭应及时送立案庭登记备案。

其他判决、调解案件、撤诉和以其它方式结案的案件要有结案说明。

第三十八条 加强诉讼文书签印前的诉讼费用审核和审判流程监督。诉讼文书加盖法院印鉴,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结案文书在加盖法院印鉴前,应由案件承办人持已经签发的诉讼文书原件,交财务室审核诉讼费,对已全部交纳诉讼费的,由审核人员在加盖了立案庭印鉴的案件流程管理表上加盖诉讼费用审核章,除依法可减、免诉讼费并经审批的外,对未全部缴纳诉讼费用的诉讼文书不得加盖印鉴。

(二)其他诉讼文书加盖法院印鉴时,承办人除应持已签发诉讼文书原件外,还应持加盖了立案庭印鉴的案件流程管理表,并由办公室印鉴管理人员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为案件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名称、诉讼费用缴款情况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印鉴。

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和管理,所有案件均应在结案后送请诉讼文书最后签发人在结案报告或结案说明上签署意见,方可向审监庭报送结案。

审监庭对没有按前款意见规定办理的案卷应拒绝接收,并不于评查。

第二项 刑事审判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三十九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案件,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给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简易程序除外;

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表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四十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均应依法作出裁判或处理。

第四十一条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举证,应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件的要经有关单位证明属实。

第三项 其他审判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审理程序转换。应严格遵守本院流程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转换。

第四十三条 既不能遗漏当事人,也不能多列当事人。

案件审判组织根据案情或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啬或变更案件当事人的,应经审判庭庭长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依法办理法定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审判组织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决定案件当事人一方负举证责任的,必须将基本案情、证明事项、决定的理由等报经审判庭庭长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节 审判案件实体处理的评查内容

第四十五条 案件的定性(案由)必须准确,二审或者再审改变定性(案由)的,该项不得分,但审委会认定不属合议庭或承办人责任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以及再审改判的,该项不得分,但审委会认定不属合议庭或承办责任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正确适用实体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二审或再审改变其适用的法律的,该项不得分。

第四节 审判案件法律文书及案卷订评审查内容

第四十八条 法律文书的审核和签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院的有关规定。法律文书签发必须符合分级审签、通报备案的原则。严禁越权审签。法律文书备案,必须有备案手续,且须在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前报送。当庭宣判,必须经备案同意。

第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形式选用正确,符合改革样式。如有违反,该项得分。法律文书结构完整、叙事当事人、逻辑严密、说服力强、说理透彻。

第五十条 法律文书无缺漏,无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合等明显错误;法律文书的负责制字迹清晰,个别字校正要盖校对章。

第五十一条 案卷材料齐全,编号、立卷、装订符合要求;归档期限、手续符合规定;每个案件要有案件流程管理表;案卷装订后在每月20日移交审监庭评查。

第五节 执行案件的评查内容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执行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外地的,除经批准,一律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执行手续,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四条 强制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执行的费用,院长依法批准缓、减、免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案件申请人和执行标的款领到人的身份审核。当事人申请执行或领取标的款,申请人属公民的,应查验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的,应查验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其它组织的,应当查验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法人或其它组织同时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有委托人的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三天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建立执行日记制度,执行过程以执行日记的形式记录装卷。

执行笔录或调查笔录应当有两个以上执行人员的签名。

第五十九条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4分)。依申请人的要求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

(一)需要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务或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裁定不予执行的;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

(四)参与分配方案的;

(五)中止、终结执行的;

(六)发放债权凭证的;

(七)疑难复杂、影响重大执行案件有关处理方案的。

第六十二条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到期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已到期的债务。

(三)经执行案件合议庭合议后,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书面通知,并直接送达第三人。

(四)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但第三人提出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除外。

(五)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可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担保执行应当依法办理书面手续。以财产担保的,应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将担保物移交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手续。以提供保证人担保的,应有保证人的书面保证,且担保的内容和责任必须明确、具体。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应当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应当依照判决或裁定的事项继续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出具清单,由执行人和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执行程序中扣押、查封的物品,或者由立案庭、审判部门移交的扣押物品,执行人员必须在查封、扣押之日起或者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六十天内处置完毕,特殊情况必须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延期。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追究执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执行案件,必须要有院长签发公告。

第六十七条 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由承办人、承办庭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或授权主管院长决定。

第七十八条 执标票据是执行标的物支付或领款的凭据。执行票据应当规范书写,做到事项明确、内容完整,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准确无误。因特殊情况执行小额标的需向被执行人出具临时收据的,应在查收后的当日内向当事人补发票据。

第七十九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执收小额标的时,应当在当日缴至院财务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私占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存入所在部门,不得直接交付申请人或其他人员;执行人员在执收大额标的时,应通过银行转帐手续进入本院执行标的专用帐户,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私存或直接转入申请帐户。

第七十条 执行案件的所有执行款(含现金、划拨、拍卖收入)均应纳入院财务执行标的专用帐户。

执行现金应由当事人直接缴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划拨扣划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拍卖收入应要求拍卖机构在拍卖成效后七日内转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

支付执行标的款由执行人员办理有关付款审批手续。标的款由申请人直接凭一式二份申请单向院财务支取。执行人员不能代为领取。

领取标的款的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存财务,一份存案卷。申请单样式附后。

标的款的领取,须由承办执行人员签署意见,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联动执行的,应在申请单中注明联动机执行的案号、联动执行金额。

执行人员、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核付款时,应注意有无需联动执行的情况,没有联动执行的,主可支付。

执行标的款原则上应在到帐后3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特殊情况应向庭长、分管副院长说明情况。

标的款统一在每周五上午由院财务支付,审批手续提前由承办执行人员办理。

审监庭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加强标的款管理评查,对领取标的款没有财务联或财务联没有加盖财务印鉴的,直接交付给当事人的没有审批手续的,应将情况通报给承办庭庭长、分管执行的副院长。

第七十一条 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及相关产权证书,由执行局统一登记管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财物,应在实施保全后七日内移交执行局,不需进入诉讼或执行阶段的案件,由作出保全的立案部门或审判组织在结案后七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立案庭、业务庭移交扣押、查物的财物,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执行机构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均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十二条 执行款物的领取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执行款物的交接凭证及其附件(即收条)必须装卷。

第七十三条 结案应当办理结案审执手续,案卷上应当装有结案审批表和结案说明。

第七十四条 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六月内执结的案件,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向主管院长报告并办理延期执行手续。

第七十五条 裁定终结、中止执行,应有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

第七十六条 结案方式包括执结、终结和发放债权凭证,其中发放债权凭证要分管院长审签。

第七十七条 法律文书的签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法律文书形式选用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无缺漏、无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号等明显错误,法律文书的制字迹清晰,错别字校正要盖校对章。

第七十八条 执行案件执结终结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结案通知书。

第七十九条 案件材料不齐全,编号、立案、装订符合要求;归档期限手续符合规定;每个案件要有案件流程管理表,案卷装订后在每月20日移交审监庭评查。

第四节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八十条 案件质量的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定的种类

第八十一条 案件质量依照计分标准评分,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案件质量评定的种类按计分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五种。全案以100分计分,按标准扣分后,即为该案的最终得分。得分100分为优秀;得分在85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不满10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基本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3项以上,虽得分在85分以上,仍以基本合格论;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6项以上,虽得分在70分以上,仍以不合格论;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9项以上,以严重不合格论。

第八十二条 下列案件不得评为优秀案件:

(一)自动放弃的案件(含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故不到庭或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而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二)撤诉的案件(行政案件除外);

(三)适用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四)超审限的案件;

(五)超过6个月未执结的执行案件;

(六)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七)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案件;

(八)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该案被评为不合格。

1、管辖明显违法或违反本院管辖规定;

2、受理后驳回起诉的裁定或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的;

3、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4、案件没有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

5、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6、依职权变更、追加当事人或被执行人造成错误的;

7、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而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

8、调解结案的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9、未经审委会讨论,二审全部改判的。或虽经审委会讨论,但属事实不清而全部改判的;

10、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第三人,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全案不得分,该案被评为严重不合格

1、案件超审限未经批准的;

2、到庭当事人与诉状当事人不一致,且无变更当事人手续,或允许无代理权人冒名参与诉讼;

3、明知调解结案的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识或违法调解的;

4、裁判结果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一致的,当庭宣判结果与判决书主文不一致的。

5、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的案件。(但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合议庭或承办人责任的除外)。

6、法律文书的审签违反本院规定的;

7、强制措施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8、故意违法审判的或过失违法审判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责任认定和奖罚

第八十五条 实行案件质量一票否决。

案件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主审(办)人的评先资格。

承办庭出现不合格案件超过案件审结数1.%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八十六条 案件质量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案件质量被评为优秀的,在年终目标考核时每个案件给所在庭室增加1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本院其他制度中涉及案件质量评查的,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第3篇

1 功能设定: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构建的价值取向

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项机制, 运作主体不同的价值取向就必然决定着机制发挥功能的空间大小, 而机制功能的不同设定方式同时也反映着运作主体的不同价值取向。

1.1 从原由分析突出监督功能

2001年温岭市卫生防疫机构改革, 撤销卫生防疫站, 成立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监督所三分之一的人员系原卫生防疫站中从事非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 客观上造成了卫生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业务素质成了办案质量保障的一大瓶颈, 如何确保案件质量就成了卫生监督所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正契合了现实的需要, 通过质量评查来弥补因业务素质不足带来的缺陷, 具有明显的质量监督色彩。

1.2 从作用分析偏重于管理

笔者认为, 将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定位于管理制度比定位于监督制度效果更为理想。因为从效能上分析, 监督重在纠错、防错, 能够及时地发现问题, 提出对策, 防止类似的差错和瑕疵再次出现, 制度功效主要表现在检验质量上;而管理则重在评价, 可以充分利用评查所提供的各种质量信息, 辅之以其他手段, 带动执法队伍素质的提高, 功能发挥更为宏观、长远。而从运行上分析, 监督强调纠错、防错, 容易造成评查人与被评查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客观上增加了机制的运行阻力, 使评查功能在对立关系中悄然弱化;而管理则强调纠错与评优并进, 可以通过评优消减纠错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增强被评查人员对评查的心理接受度, 确保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2 手段运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运行的现实困惑

2.1 被评查人员的情绪抵触问题

被评查人员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运转的前提。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存在着天然的矛盾, 不愿被管理和监督是人的本性, 这使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获得广大卫生执法人员的认同和支持显得较为困难。尤其在观念上, 不少卫生执法人员将案件质量评查的制度功能简单地定位为纠错和处罚。产生了抵触情绪, 这就需要我们在纠错的同时, 更要重视防错和评优, 通过防错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 通过评优强化案件质量质优的标准, 使卫生执法人员在评查中纵比看进步, 横比看差距, 最终实现卫生执法人员和单位的双赢。

2.2 评查人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问题

健全的制度要靠人去落实和运作, 在具体的评查工作中, 面对来自各执法科室的抵触, 必然会影响评查人员的积极性, 造成评查人员不敢或不愿认真评查, 使评查工作流于形式。面对评查人员的“好人思想”和怕得罪人的心理, 如何将评查人员从这种矛盾的漩涡中解脱出来, 是评查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单位领导高度重视, 主动帮助解决评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评查人员不仅要业务水平高、自律意识强, 更要真正抛开私心, 秉公办事, 真抓严管, 评查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2.3 评查的介入时间问题

预防胜于纠正。温岭市卫生监督所建立了集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质量评查机制, 让评查贯穿案件运作的全过程。将评查的介入时间设定在合议前, 使纠正错误的实效向前延伸。如在结案之后评查, 虽然对办案质量的提高起着积极的借鉴和警醒作用, 但对案件本身已经没有直接的意义。

2.4 评查的深度控制及方法运用问题

评查工作应抓住合法、公正的内核, 从实体到程序, 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 从处罚的公平公正性到文书质量, 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的各个环节质量逐一进行评查, 并做好记录, 避免在运作中将评查局限在档案检查的层面上。对存在的问题及改正意见, 应以书面形式反馈案件承办人, 并听取案件承办人的解释, 避免因评查人员的片面认识而对案件做出错误的评价。对于评查出来的差错, 不宜过度公开化, 以避免伤害执法人员的自尊心。

3 构建思路: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3.1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 创新评查质量管理思路

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要真正运转自如, 发挥功效, 关键在于抓管理, 促落实。而管理和落实的关键就在于人, 在于领导的重视, 在于评查人员的责任心, 在于被评查人员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据此, 必须在观念上解决两个问题。

3.1.1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 充分调动各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现代管理学认为, 决策应该从管理对象而不是从管理主体的角度去思考。只有让被管理者也享有一定的管理权能, 才能具有接受被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传统的评查模式将广大卫生执法人员排除在监督管理者之外, 仅依靠评查科室的力量, 既无法保证拥有充足的评查力量, 也难以发挥对评查的主观能动性。因此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构建思路必须是在发挥评查科室作用的前提下, 让执法科室合理分担一定的监督管理权能, 赋予广大卫生执法人员参与监督管理的权利, 建立起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质量评查模式。将案件质量管理对象由科室转变为每一个执法人员, 管理主体由单一的法制科扩展为以法制科为主体、执法科室密切配合, 最终建立起全员参与的互动式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3.1.2 创新管理思路, 着力化解认识矛盾

在全员参与的评查模式基础上, 为进一步争取广大卫生执法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还要不断地创新管理思路, 在评查方法上实现三个转变。即变被动评查为主动评查, 在充分发挥法制科的主体作用前提下, 通过推行自查、交叉检查, 赋予卫生执法人员一定的监督管理权能, 着力培养卫生执法人员自我监督、互相监督的自觉性, 提高评查工作的透明度, 缩短评查人与被评查人之间的距离;变重处罚为奖惩并重, 在查找差距的同时, 强调发现优秀, 表彰优秀, 努力消减评查人与被评查人的隔阂, 着力改变评查科室“只挑刺不栽花”的不当看法;变重差错数为客观评估, 妥善解决好质量和数量的矛盾。由于承办案件多, 出现差错的绝对数就多, 致使部分卫生执法人员不愿多办案, 据此要改变过去只考虑差错的单一做法, 将案件质量的差错数放在卫生执法人员承办案件数中考虑, 相对合理地解决这一矛盾。要让卫生执法人员从害怕评查逐渐向欢迎评查转变, 逐步形成人人讲质量的良好氛围。

3.2 扩大管理效应, 用好用活案件质量评查结果

如何扩大管理效应, 用好用活案件质量评查结果, 关系到管理的效能。这就需要我们解决好用在哪些地方、怎样使用、起何效用的问题, 才能最终确保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对此, 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予以解决。

3.2.1“把准一个命题”, 即创优的命题

正确处理好纠错、防错和创优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注重纠错、防错的基础上, 更注重创优, 积极发现质量好的案件, 为办案树立质优的标准, 积极发现办案质量高的卫生执法人员, 予以表彰和肯定。并且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为依据, 通过组织评优活动, 认真开展好每年一次的质量竞赛活动, 评出本单位的质量高手、办案快手等, 激起卫生执法人员对评查的渴望和创优的激情。

3.2.2“利用两个平台”, 即科室目标考核和卫生执法人员业

案件质量实体评查探索 第4篇

内容摘要:近年来,开封市检察机关坚持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抓手,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由传统程序性评查向实体性评查深入,由单一的评查案件向纠正问题案件深入。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有效提高了案件实体办理质量。

关键词:案件质量评查 实体评查 内部监督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法律意义

(一)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手段

案件管理的法理根基是权力的监督制约。曹建明检察长反复强调,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逐步形成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新机制。即将全面推广的去行政化、扁平化的司法改革亟需一套更加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而案件质量评查能够相对独立地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对办案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和动态监控,防止检察权被恣意滥用,确保执法公正。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途径

司法权威的根基在于执法行为的规范。目前执法办案一定程度存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案件质量评查通过个案评查、专项评查、集中评查等方式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办案效果等多角度、多方位的审视案件办理情况,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着力点,加强和改进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水平,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的公正执法中汲取法治正能量。

二、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案件质量评查是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升办案质量的重要抓手。”因此,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对于司法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有助于审查起诉权与监督权的分离

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必然带来对确有错误案件的纠错问题。根据《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提出申诉的案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进行监督,对未提出申诉的案件仍由对其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办理。这种自己审查自己监督的模式不符合监督的实质要求,监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中立客观的再审视,可进一步分离审查起诉权和监督权,更有效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二)有助于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不仅可以查找案件程序性瑕疵,还能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性问题,督促办案部门纠正或直接纠正,改变以往办案部门自己办案“自己说了算”的局面,有助于形成在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以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自我管理为基础,以案件集中管理为枢纽,以纪检监察、政工人事部门等综合管理为支撑的案件管理立体格局。随着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为确保评查出的实体问题切实得到纠正,客观上需要探索不依赖被评查部门的纠错模式,如尝试探索案件管理部门出庭抗诉纠错的模式,既能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职能,也适应检察体制改革后检察职权的调整和优化。

(三)有助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机关不仅须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而且须接受内部监督制约,以确保司法权依法正确行使。目前,在检察院内部,纪检监察监督因其事后性、被动性往往监督不及时,办案部门自我监督因其自利性、关联性容易监督不到位。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使得检察业务管理呈扁平化、去行政化特点,案件质量更需超然性、中立性的第三方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办理结果进行“质检”,能切实增强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这也是落实和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职责,细化监督内容,拓展监督方式的重要举措。

三、开封市检察院案件质量实体评查情况

开封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成立,坚持以案件质量评查为重要抓手,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探索由传统程序性评查向实体性评查深入,由单一的评查案件向纠正问题案件深入。2013年以来,案件评查后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件7人,法院已全部改判,其中4人由缓刑改判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创新机制确保案件评查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制定办法,明确评查标准和评查内容。坚持把案件评查放在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的高度来抓,研究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明确评查标准和重点环节,从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办案效果、风险评估和卷宗装订等对案件质量进行全方位量化规范,科学设定质量指标,每项标准均设定合理分值。二是组建机构,加强评查工作组织领导。两级院均成立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主管案件管理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其他主管业务副检察长为成员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办公室,将其设在案件管理部门。抽调两级院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组建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为评查工作做好人员储备。三是建章立制,注重评查结果综合运用。建立评查结果通报机制,通过召开讲评会、检察专网展示等多种形式通报评查结果,增强评查效果;注重从评查结果中发现和总结规律性、普遍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注重评查结果深度运用,把评查结果记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使评查结果成为干部职级晋升、处室评先进优、对下业务考评的主要依据。四是记功评先,提升评查工作水平。对在评查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案件质量评查员进行记功嘉奖,激励评查员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责任心。五是勇于创新,探索案件管理部门评查人员出庭抗诉模式。坚持有错必纠原则,探索更有效的纠错整改程序,督促相关部门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特别是对评查出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由案件管理部门提出抗诉建议,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检察长指派案件管理部门评查人员出庭支持抗诉,追踪案件直至改判。

(二)多措并举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

开封市检察机关将案件质量评查纳入案件管理日常工作,采取日常评查、随机评查、专项评查、个案评查等方式对本院和本地区办理的案件组织评查,除注重评查程序性问题外,更注重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的评查,积极向实体性评查深入。一是认真开展日常评查。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封市两级院案件管理部门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案件,侦查监督业务中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案件,公诉业务中的撤回起诉、抗诉、法院判决无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纳入日常评查,重点评查实体问题。二是积极开展随机评查。对本院或者下级院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随机抽取,职务犯罪案件比例不低于同类案件总数的50%,其他案件比例不低于同类案件总数的30%。随机抽取的案件范围,每个年度应当覆盖到不同类型案件以及每个办案人员,注重评查的全面性和代表性,增强评查实际效果。三是适时开展专项评查。依托集中管理案件的信息资源优势,对业务运行态势分析发现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评查。如对判缓免刑的自侦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四是有针对性的开展个案评查。

(三)深化内部监督注重评查结果向实效转化

甘肃永靖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第5篇

2010/06/23

甘肃永靖·黄河三峡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执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上级法院对案件质量的评查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办,评查办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其工作对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是:本院审(执)结的所有各类案件。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不重复扣分,不超总分扣分。

第二章 评查程序及原则

第五条 本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承办法官将案件全部卷宗报送评查办,上诉案件退回卷宗后,承办法官5日内将卷宗报送评查办。

第六条 评查办接受卷宗后的15日内将案件评查完毕,卷宗加盖评查印鉴附案件质量评查表退业务庭。凡未加盖评查印鉴的,档案室不予归档。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内容是:定性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期间规定,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卷宗装订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主评人负责,作出书面评查意见和每案计分的制度。

业务庭收到评查办要求补正的意见后,应在7日内补正。

业务庭认为评查意见有出入,应以书面意见建议分管院长要求评查办复评,对复评结果仍持异议的,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严禁被评查人就评查结果自行与评查办交涉。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一节 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自诉案件的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五项扣分不超过40分):

(一)定性错误的,扣4分;

(二)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

(四)适用法律错误、不当的,扣4分;

(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的,扣2分。

第十一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4分,造成后果的,扣7分;

(二)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扣2分;

(三)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

(四)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1分;

(五)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的规定审结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5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7分;

(六)未按照规定时间将《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卷宗送交立案庭或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填写不完整的,未附法律文书的,各扣1分。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0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0.5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0.5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1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0.5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十三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0.5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0.5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0.5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0.5分。

第二节 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十五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九项扣分不超过40分):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未审查的,扣4分;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虽经审查,但证据不充分的,扣2分;

(三)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四)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

(五)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扣4分;

(六)实体处理全部错误的,扣10分;

(七)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扣5分;

(八)案件事实清楚,但证据有欠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核对的,扣1分,证据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每件扣1分;

(九)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十六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八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2分,造成后果的,扣4分;

(二)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1分;

(三)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2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四)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的,应于接到申请书的3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无书面通知或收到书面申请复议而在5日内未作出答复的,扣1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符合条件而不予调查的,扣2分;

(五)委托没有鉴定、审计或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扣1分;

(六)发回重审的案件未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扣3分;

(七)无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少一件扣1分;

(八)调查、询问一人进行的,扣2分;

(九)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扣2分;

(十)开庭未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少一人扣1分;

(十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1分;

(十二)无合议庭笔录或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审委会笔录的,扣2分;合议庭评议笔录或审委会讨论笔录签名不全的,扣1分;

(十三)宣告判决无宣判笔录的,扣1分;

(十四)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未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的,扣1分;送达回证未逐格规范填写、辩认困难的,每一处扣1分;

(十五)调解书未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的,扣2分;

(十六)案件审结、当事人上诉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移送二审法院的,扣1分;

(十七)离婚案件未经调解程序的,扣2分;

(十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卷宗送交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立案庭的,各扣1分。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0.5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0.5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0.5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0.5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十八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1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三)其它材料未入卷的,扣0.5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0.5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0.5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0.5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0.5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0.5分;

第三节 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案件无法定理由而不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违法动员当事人撤诉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12分):

(一)案由错误的,扣2分;

(二)案由不规范的,扣2分;

(三)当事人主体资格未审查的,扣2分;

(四)当事人主体资格虽经审查,但证据不充分的,扣2分;

(五)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六)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部分改判的),扣6分;

(七)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扣4分;

(八)不坚持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的(行政赔偿案件除外),扣4分;

(九)定案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扣4分;

(十)实体处理全部错误的,扣10分;

(十一)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扣5分;

(十二)案件事实清楚,但证据有欠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核对的,扣2分,证据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每件扣1分;

(十三)适用法律错误,扣2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扣1分。

(十四)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二十一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无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少一件扣1分;

(二)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公告底稿的,扣2分;

(三)开庭未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少一件扣1分;

(四)调查、询问一人进行的,扣2分;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未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扣12分;

(六)委托没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的,扣2分;

(七)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

(八)无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审委会讨论笔录的,扣2分;

(九)宣告判决无宣判笔录的,扣2分;

(十)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未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的,扣1分;送达回证未逐格规范填写、辩认困难的,每一处扣1分;

(十一)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扣3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2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

(十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卷宗送交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立案庭的,各扣1分。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0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1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1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1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2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1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二十三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1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1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1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1分。

第四节 再审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再审案件的质量评分,按所审理的再审案件类型,依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执行。

第五节 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执行案件程序合法,措施符合规定,法律文书规范,得满分85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执行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2、错误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造成后果的;

3、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造成后果的;

4、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的;

5、对不应当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1)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的;(2)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的;(3)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抬高价格的;(4)故意违反规定,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过85分):

1、采取执行措施,但裁定书没有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扣4分;

2、应向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没有送达,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扣4分;

3、超期限(包括超出申请延长的期限)结案的,扣4分,另每超过一日加扣0.2分;报请延长期限事由不符合规定,或者批准延长期限的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所办案件3个月未执结,换人承办后,3个月执结的,扣原承办法官10 分;

4、没有执行款物交接手续的,扣4分;

5、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违反规定的,扣1分;

6、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1分;

7、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或按顺序清偿违反规定的,扣2分;

8、执行中止、终结、暂缓、和解、执行回转违反规定的,扣2分;

9、采取搜查措施违反规定的,扣2分;

10、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查封其营业场所的,扣2分;

11、对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投资或收益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或对被执行人在有限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或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2分;

12、执行人员单个外出执行案件的,扣2分;

13、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扣2分;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14、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二十六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1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1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1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2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2分;

第四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由审判组织单独或共同承担责任,共同承担责任的比例按合议时发表意见的正确与否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因适用法律不当或处理显失公平,造成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由审判组织单独或共同承担,承担责任的比例按合议时发表意见的正确与否确定。

第二十九条 凡属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动合议庭意见)造成错误的案件,由发表错误意见者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意见而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及审委会委员(委员中发表不同意见者除外)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与审委会委员之间承担比例为6:4。

第三十条 因评查办或评查人的原因造成的错评,由评查办或评查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查办在评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有问题或可能构成错案线索的,由评查办书面报告院长,由院长决定是否批转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属于违法审判线索或错案线索的,同时报院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评查办每月10日前将案件评查结果送交院政治处备案,案件评查结果同时归入审判人员档案,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评查结果实行月统计,季公布,年终总结的办法,评查结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一审和再审案件结案的时间为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时间;调解结案的,为最后一位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委托送达的,为委托送达函寄出的时间。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间为:中止、终结的,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时间;委托执行的,为委托执行函寄出的时间;执行和解的,以和解协议的签署时间,全案执结的,以局(庭)长同意结案的批示日期为结案日期。

第三十五条 立案庭自办案件质量、工作失误的扣分标准,参照本办法扣分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评查人及评查办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视情(比照相近条款)扣分,但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为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外及所称分数均含本数。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第6篇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 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 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

(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

(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

(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第七条 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第八条 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 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

第九条 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 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

(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

(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

(十)新类型案件;

(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第十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院领导的要求及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审判管理办公室可适时组织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 各业务庭接到评查通知后应于5日内作好评查案件卷宗的归档工作,并将评查案件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移送的,视为不合格案件。评查完毕,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卷宗退回相关业务庭。

第十三条

对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业务庭应写出改判、发回重审原因及说明的自查报告,随卷宗一并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质评案件登记台帐,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庭交接人员在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确认卷宗交接无误。

第四章 评查程序

第十五条 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已结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查,每次至少评查每名法官2件案件。

各业务庭汇总出对每名法官的案件评查结果,根据评查意见对每名法官的办案质量做出综合评价,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评查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查。

院质评组对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的,最终的评查结果以院质评组的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评查员评查案件时,应按照评查标准,逐案逐项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扣分依据,应当具体写明。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院质评组评查员填写的案件质量评查表进行汇总,按照评查的平均分形成评查意见。第十八条 评查过程中,院质评组可以向相关业务庭或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

第五章 评查标准

第十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每案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扣分制,不计负分。

案件评查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主要评查案件审理过程、裁判过程、裁判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理部分,重点评查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庭审过程等。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案件管辖、案由、案号确定合法、恰当;

2、对当事人关于诉讼保全、调取证据、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反诉、鉴定等各项申请处理合法,未造成不良后果;

3、无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

4、依法准确告知并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

5、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无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及减、免、缓收诉讼费用;

6、依法追加、变更诉讼当事人;

7、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相关手续合法完备;

8、庭审笔录真实、完整、清楚;

9、庭审、听证等笔录经当事人阅读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笔录更改处当事人签名规范。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回避、开庭审理、审限、缺席判决、审判组织等程序性规定;

2、正确列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主体,无漏列、错列情形。

第二十二条 案件裁判部分,重点评查裁判过程、结果、效果。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阅卷笔录、审理报告、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报告齐全、规范;

2、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长联席会议笔录完整、规范,合议庭决议真实、清晰,参加研究人员均签名规范;

3、有效做好辨法析理工作,未引发当事人缠诉、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等不良事件,社会效果良好;

4、裁判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无漏送情况。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认定事实正确,定案证据充分、合法、有效;

2、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无漏判或超出本诉(或自诉)、反诉请求裁判的情形;

3、裁判文书结果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部分,主要评查文书结构、事实叙述、裁判说理、法律适用、文字表述等。

(一)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符合裁判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合理,要素齐全;

2、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体现审判程序公正、合法;

3、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层次分明,繁简适当,较好地处理事实叙述和引述证据之间的关系;

4、案件争议焦点突出,裁判说理透彻、充分,针对性强;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规范;

6、文书写作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规范;

7、文书使用字号、加盖印章、装订规范;

8、文书无漏字、错字、涂改等情形。

(二)不符合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裁判文书文义表达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判决错误或裁判结果无法执行等情形;

2、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称谓表述正确,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背离事实或其他严重错误的情形;

3、裁判文书语法、文字准确,无因语法、文字方面的明显错误导致背离裁判本意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部分,主要评查卷宗装订是否合法规范。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1分:

1、正确编写页码;

2、原始证据、复印证据注明来源出处、提供人,易褪色的诉讼材料按规定复印;

3、按规定分正、副卷;

4、装订顺序正确,无倒页、错页、漏页、串页、脱页以及错装入其他案件材料;

5、卷宗无金属物;

6、封面填写全面无误;

7、封底及证物袋按规定填写;

8、目录填写正确完整;

9、卷宗无漏装相关材料;

10、无漏贴封条、粘贴封条不规范或未盖印、签章;

11、装订人、检查人签名规范;

12、卷宗内字迹材料用笔规范;

13、诉讼材料加盖院印或其他印章清晰、规范。

第二十五条 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六章 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评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应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查明是否存在信访、申诉情况。未引起信访、申诉的,方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二十七条

拟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应填写《不合格案件评查意见反馈表》,合议庭可对评查意见提出异议。

合议庭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由所在业务庭庭长签字确认。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拟评定为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应在本院局域网公示一周。第二十九条

对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案件有异议的,由院质评组复议一次,评查结果以复议结论为准。

第七章 质评结果的汇总和使用

第三十条 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必要时可由纪检组、监察室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查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汇总一次质评数据,进行质评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通报后及时将质评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归入业务庭考核档案及法官业绩档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出一期案件质量专题报告,并于次年一季度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提交本院上一质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同类型案件执法尺度不统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的,质评组应及时写出报告,组织调研,必要时拟定规范性文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第三十四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个案审理及裁判文书存在的一般性瑕疵,质评组应及时向业务庭或合议庭反馈,并督促改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经验做法,质评组应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表、登记表、反馈表、反馈意见、质评组的复议笔录等材料应存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本评查结束后统一装卷归档。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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