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连带责任保证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连带责任保证范文(精选5篇)

连带责任保证 第1篇

关于“有限责任”, 教材原文是这样表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要正确理解“有限责任”的概念, 必须先理解什么是“公司独立人格”。“公司独立人格”是指相对于股东而言,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 这些财产与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分开的, 也就是说股东一旦足额认缴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这些出资就成为公司财产, 不再是股东个人财产, 而公司则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正因如此, 才产生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责任”, 就是指股东仅以原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使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 也无需股东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也就是说,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 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 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股东仅以该投资额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说明, 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 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比如, 张某、李某分别出资60万元、40万元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后来, A公司欠B公司货款120万元, 到期未还。对于A公司欠下B公司的这笔债务, 就只能由A公司用本公司资产偿还了, 即使A公司全部资产拍卖后只有80万元, 也不能要求张某、李某用个人财产偿还其余40万元债务。

从上述内容, 我们可以看出, “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确实能够起到减少投资风险、鼓励投资的作用, 但由于“有限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公司人格与股东相对独立和分离, 这就出现了另一种现象, 即有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这种现象, 我国《公司法》规定, 这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时, 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比如在上述案例中, 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某、李某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有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那么张某、李某就应用其个人财产偿还B公司的货款。除此之外, “连带责任”还出现在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 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处“连带责任”的内涵是相同的, 只不过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 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独立。这就与一般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 实际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 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降低交易风险。

与“有限责任”相对应的就是“无限责任”。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就属于无限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本身对公司债务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直至完全清偿才能免除责任。在教材中, 关于“无限责任”的表述是这样的:“个人独资企业,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如何理解这里的“无限责任”呢?这里的“无限责任”主要是指投资人不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而是当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时, 投资人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 。需要指出的是, 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 首先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 不足清偿时, 才由投资人其他财产清偿。此外, 还要注意, 这里“无限责任”也不是无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的, 该责任消灭。也就是说, 这种清偿责任不是无论什么时候都由原投资人承担的。比如, 王某投资50万元设立了C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期间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 到期未还, 如果C企业全部资产只有70万元, 那么C企业不仅要以这70万元偿还B公司货款, 还要由投资人王某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其余的30万元货款。当然, 如果在C企业解散后5年内, B公司未提出偿还货款要求, 那么王某的还款责任就消灭了。

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第2篇

致:柳州瑞昱国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承贵公司与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预付或垫付的往来资金及货款,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我与配偶愿以我们所有的全部财产,以连带责任的方式,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此谨作以下承诺:

一、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我们同意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和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人愿意以个人的所有财产及收益做为连带担保。

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直至债务人欠付贵公司的所有债务悉数清偿为止。

五、配偶承诺:

作为财产共有人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上述全部财产为债务人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和连带赔偿责任,贵公司依据本承诺函申请执行上述全部财产时,不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

六、本承诺函一式二份,贵公司与本保证人各执一份。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承诺人配偶:

身份证号码

论民事连带责任 第3篇

关键词:民事连带责任;适用范围;效力

要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责任人都对债务享有全部偿还的义务,这就是连带责任。在多人债务中,如果所有的责任人当中的每个责任人偿还完个人所承担的债务义务外,还必须对所有债务进行偿还,这就是連带债务。连带责任就是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还有连带权力就是连带债权人对所有债务拥有的要求所有责任人偿还的权力。

一、民事连带责任的性质

为保证债权人对责任人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得到顺利实现,因此民法确立连带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债权就是法律层面的财产权,它的履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相较于另外的财产权而言,债权也是非常特殊的,起特殊之处就在于,债权本身只是一种请求的权利,它的履行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责任的举动。所以要是债务人无法行使或拒绝行使债务偿还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就没有办法保证其所拥有的权利能够顺利实现。特别是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死亡且没有遗产、失踪的时候,,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或者根本无法得到实现。连带责任的设定,就是为了让债权人在行使其受偿权利时能够得到充分并且有效的保证。因此,连带责任就是充分说明了多个责任人互相之间的种种关系,实际上就是多个责任人之间共同担负的行使债务的担保义务。

二、民事连带责任的不同分类和适用的范围

在国外很多相关学者都对连带责任做过很多不同种类的分类。比如说,在很早以前的罗马法律中,连带责任就分为共同的和单纯的连带责任;近期的比如苏联出版的民法课本中,又对不同的债进行了分类,例如有连带债务的债、连带债权的债及混合的连带的债。但是一直没有人对连带责任自身进行有效的科学划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有关法律法规,连带责任应该有以下两种基本的分类:①根据发生依据,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和口头约定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约定的连带责任必须有当事人明确的约定与协议,而且债务的性质也是允许连带责任的成立。②依据需要不同要求是起产生效力,连带责任可分为一般的连带责任与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1.一般的连带责任

如果连带责任的效力的产生不需要根据其他任何一个相关的条件的成果。也就是说,只要债的联系一形成,要是各个连带相关的责任人无法对所有的债务进行全部偿还,那么债权人也可以同时在同一时间或者不同时间分批要求责任人中的一个或者部分对债务进行清还或部分偿还,而其他的债权人是否有能力或是否愿意履行偿还义务都不会对债权人对其请求权的实现产生任何影响。

2.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如果必须依据债务人之中的一个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义务才能使连带责任生效,这就是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当发生债的关系时,债权人的请求权的享有不是理所应当的,债务人或者他人也不是必须承担对所有债务的偿还责任的。债权人只有先向主要当事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当主要当事人无法实现债权人这要求时,债权人才能向其他担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这也就是说,当其他的债务人无法履行或不履行债务偿还要求时,才能要求债务其他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个或其他人对债务进行清还。不然的话,主要当事人就时需要偿还其担负的部分债务,其他的担负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则不需要承担清还义务。

三、民事连带责任的效力

1.对外效力

(1)债权人有权利要求连带债务中的一个人对债务进行全部偿还或者部分偿还,也可以要求债务人中的部分或全部人对债务进行全部偿还和部分偿还。被要求到的债务人不可以因为要求赔付的超出自己应该赔付的部分而拒绝赔付,也不可以因为其他债务人去世、消失、出逃、没有能力偿还而拒绝偿还所有债务。

(2)如果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个人或部分人将全部的债务都清偿了,那么其他责任人的偿还义务就会被取消掉;如果不是将全部债务都清偿的话,那么所有的责任人都将对没有偿还的债务进行清偿。

(3)当债务人因为过失而没有及时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偿还义务时,因此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如果只是普通的连带责任,那么所有的债务人都应该承担偿还义务。之后,在偿还过程中没有过失的债务人则有权利要求有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是补充性的连带责任,那么在约定之外,偿还债务的责任将由有过失的责任人全部承担,而没有过失的责任人则不用对债务进行偿还。

(4)债务人间连带责任的形成不受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影响。但是债权人不得转让法律不许转让的债权

(5)产生纠纷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利将所有或部分的债权人都视为被告从而提出上诉;同样所有的责任人也可以整合成一个诉讼单位一同提出上诉。

2.对内效力

(1)因为一部分的责任人将所有债务偿还后连带责任将会被撤销,则在之前的连带责任人之中就形成了新的按份额偿债的联系。将所有债务偿还的原债务人就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也就拥有了向其他债务人要求偿还其各自应该偿还的债务的义务。

(2)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之间,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协议中有其他协议外,应该对责任和履行责任时付出的相关花费进行公平的承担。

(3)如果所有债务人当中的莫个人或者多数人因为去世、没有资金和偿还能力而无法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时,那么其中无法清偿的部分,则可以由另外的责任人按各自承担的比例进行偿还。

总之,本文主要论述民事连带责任的性质,分析了民事连带责任的不同分类和适用的范围,并剖析了民事连带责任的效力。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正确执行民法通则、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刘立标.《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2][意]罗德曼·奥帆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伯军涛著.《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伯军涛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5]吕世伦著.《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劳务派遣减少连带责任对策 第4篇

律责任增加。本文就用工单位如何减少连带责任,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劳务派遣 连带责任 用工风险

劳务派遣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1980年前后,劳务派遣在美国得到蓬勃发展。此后,该用工形式逐渐为其他国家所借鉴并被立法移植。我国从90年代后期,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开始出现。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加以具体规定。自此,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迅速发展。

连带责任的理解

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92 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 条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的连带责任应当理解为完全连带责任,而不是部分的连带责任。完全连带责任指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都应当独立对派遣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无论是由哪方违法导致劳动者受损害。在完全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劳动仲裁或法院在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时,只审查派遣方和用工方是否给派遣员工造成了损害,是否应当依法对派遣员工承担法律责任,若成立,那么就会裁决或判决向派遣员工承担的具体责任内容。

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只起诉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产生的目的

规定连带责任的主要立法目的是加强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共同责任,尽可能使劳动者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劳动合同法》要求在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其实就是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害时,把“拆分”的两个用人企业再重新“捆绑”在一起,让他们连带承担派遣中派遣劳工遭受的损害,以求能从最大的可能性中免去劳务派遣于劳动者之弊,减少用人单位所获之不当得利。进行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

连带责任能减少解决争议的成本。因为如果不规定连带责任,一旦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首先要向派遣单位主张责任,经过一系列过程后,发现派遣单位不能够承担责任时再向实际用人单位主张责任。这样,不仅耗费了劳动者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实际用人单位也要直接承担责任,这样可以督促实际用人单位对于派遣劳动者履行应尽的义务,提供相对安全的工作条件等。

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能对派遣单位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用工单位就会督促派遣单位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克扣工资等。

如果派遣单位实力不足以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使劳动者的权益可以由用工单位来保障。因此连带责任对于解决用工单位不实际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承担不了责任的问题,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受损的权益得到赔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法律效果。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任何一方因为连带雇主责任而向劳动者承担责任后,如果该责任按照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是由另一方承担时,已经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追偿。如果双方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最后承担雇主责任的主体。

连带责任中用工单位的对策

用人单位就要设计对策避免与劳务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因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尽可能的减少用工风险。

挑选有资质的的劳务派遣公司。即将于2013年7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大大提高了准入门槛,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能力,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获得有效赔偿。

签订合法、合理、明确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民事合同,它是两个单位严格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而达成的协议,是劳务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在协议中事先约定权利义务的分配既方便派遣人员维权,也减少了用人单位成为被告的风险。所以劳务派遣协议要明确约定管理费用、工作内容、社会保险费等事项,尽可能详尽,不要漏项。

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工作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民事合同,反映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其效力不涉及劳动者。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还需要与派遣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工作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签订工作协议应当把握这样一个原则:涉及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要约定,只约定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其他合同内容。比如,培训协议的内容,竞业限制,保守秘密等内容。工作协议签订中,用人单位还必须履行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派遣人员的义务。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用工单位要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无论他们是技能工还是非技能工,也无论他们是否受过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不仅可使被派遣劳动者熟悉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发生不安全事故的风险,而且还可使他们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减少管理中不必要的麻烦。

浅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第5篇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连带责任

一、引言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基于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加害给付的法律责任,而此条文同时规定了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连带责任,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担风险,以下主要以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明星代言为例,对其原因、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方面予以探讨。

二、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分析

1.代言明星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广告是其吸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他们以巨额代言费与广告主签订合同,表面上看由广告主支付,但此负担最后还是转嫁至消费者,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在认可明星代言人高额收益权利的同时,也应为可能出现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问题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2.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份额

但是,代言明星的连带责任的承担比例不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份额相同,毕竟明星代言并不是造成消费者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食品经营者应对其加害给付行为负主要责任。笔者主张依据代言明星应承担依其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出于保护消费者弱势利益的价值衡量,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或者代言明星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若代言明星清偿该产品侵权之债后,有权再向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予以追偿,追偿的范围为超出其应该负担的依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所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三、代言明星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事实,明星是否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食品安全法》弥补了《广告法》的缺陷,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也给予了一定的连带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以及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包括以个人名义的商业广告虚假宣传活动(如广告表演者、代言人),作为代言人的明星的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也没有予以规制。可是,在实际的明星代言纠纷中,明星承担责任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明星代言虚假的食品广告的事实。代言人可以在与广告主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与广告主的责任分担,不要只约定广告报酬。代言人还要履行一定的“查证”义务,要查看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查验其各种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通过这些步骤,明星才可以去代言。我国对明星代言的审查尚为形式审查,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机制的规定,代言人代言时应尽到查看广告主的质检、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等必备证件的义务,如果代言人连这些最基本的义务都未尽到,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范文

连带责任保证范文(精选5篇)连带责任保证 第1篇关于“有限责任”, 教材原文是这样表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