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的个人演讲稿
劳动节的个人演讲稿(精选11篇)
劳动节的个人演讲稿 第1篇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很荣幸能参加这次劳动委员竞选,感谢大家给了我这次机会。
为什么我要竞选劳动委员这一职位呢?因为我非常喜欢劳动,从一年级开始,我就在班里拖地、扫地,每次期末考试前的大扫除都有我的身影。在家里,我也很爱劳动,经常拖地、扫地,帮助爸妈干力所能及的活。
如果我能够当选,我一定会带领大家积极踊跃参加劳动,我一定每天早晨早早赶到学校,并带领同学们打扫好卫生,在“大部队”到来之前就把班里打扫得干干净净。而且,我还会做好个人卫生,打扫好自己的桌洞。每天下午放学后,我会和同学们一起打扫好教室卫生后再回家。
如果大家信任我,那么就请同学们投我一票;如果大家支持我,就请投我一票;如果大家想让教室一尘不染,就请投我一票;如果你觉得我有资格当劳动委员,就请你投我一票。我想我不会让大家失望的,我会以实际表现来回报大家的信任!
如果我当不上劳动委员,我也不会气馁,我会好好劳动,不断地改进自己,争取做得更好!谢谢大家!
劳动节的个人演讲稿 第2篇
人的五一
今年的五一节一个人过,虽然一个人,但我觉得可以得到从未有过的心灵的启迪与沉淀。
也许是经历了太多了,五一就想一个人好好的沉寂下来,好好的整理一下思绪,这个五一节是属于我自己的,一个人吃饭,一个人散步,一个人思考,一个人说话,有时候真的感到到孤单真的是一个人的狂欢,没有拘束,不必去在意别人的想法,完全可以照自己的想法去做,有种“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感觉。
孤独---我感觉是心灵净化的良药,不论是被感情或者友情受到伤害时,这个时候自己应该好好的静静,找回从前的自己,找到属于自己思想的空间;当你一个人的时候,你的心是静的,但你的思想是澎湃的,也许在沉寂的时候自己会想的很开,许多想不开想不明白的事情都可以在自己的思想的空间里得到答案。
劳动节的个人演讲稿 第3篇
一、个人所得税影响劳动力供给的理论概述
(一)假设前提
在理论分析之前,有必要对模型进行假设,以便于更严谨地进行分析。假设Y表示劳动力的净收入,L0表示劳动力的可支配时间,L表示工作时间,则(L0-L)表示劳动力的闲暇时间。
劳动力所获得的总效用是通过净收入Y购买商品获得的直接效用和利用闲暇时间(L0-L)进行其他社会活动所获得的间接效用共同组成的,因此,劳动者的个人效用水平可以表示为:
其中,U的无差异曲线凸向原点,并且连续可导,对净收入Y严格递增,对工作时间L严格递减。
劳动力的个人预算约束为:
其中,w表示税前工资率,I表示税前通过工资以外的方式获得的收入,即其他收入。
在征税以后,个人的预算约束为
其中,w1表示税后工资率,M表示税后其他收入。
(二)理论概述
现代税收理论认为,征税对劳动者可能产生的效应有两个:一是替代效应,指征税使得劳动者闲暇的机会成本降低(即闲暇的价格—工资便宜了),劳动者更加珍视闲暇,闲暇的需求量增加,进而减少劳动供给;一是收入效应,指征税使得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减少,从而减少了闲暇以及其他商品的消费,为了弥补收入减少,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换取收入。
根据上面假设条件,通过税后个人约束的表达式Y = w1L + M,经过数学推导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仅对其他收入征税,会产生收入效应,在图形上即可表示为个人预算线向左下方且平行于征税前预算线移动,也就是说,预算线仅仅发生平行移动,并未发生转动。第二,如果仅对工资收入w1L征税,而其他条件不变的话,则不仅会产生收入效应,同时会产生替代效应,在图形上可表示为个人预算线不仅发生平移,而且还会转动。那么,征税对劳动者的影响究竟是替代效应大还是收入效应大呢?这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做具体的分析。
首先,视闲暇为商品,需要对闲暇进行划分。现代西方经济学在分析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时经常将商品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常品、劣等品和吉芬商品。其中正常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大于1,劣等品和吉芬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小于1,吉芬商品是特殊的劣等品。其次,分别将闲暇假设为正常品、劣等品和吉芬商品三种情况,来分析征税对劳动者的影响。
1.当闲暇为“正常品”时:征税使得工资率w下降至w1,此时替代效应符号为负——与闲暇的价格(工资率)变动方向相反,收入效应符号也为负,因此,总效应为正,此时人们更愿意选择闲暇而不是工作。换句话说,征税使得劳动供给减少。
2.当闲暇为“劣等品”时:征税使得工资率下降,此时替代效应符号为负,收入效应符号为正——与闲暇的价格(工资率)变动方向一致,但替代效应要大于收入效应,因此总效应是负的,此时的人们选择闲暇。也就是说,征税使得劳动供给减少。
3.当闲暇为“吉芬商品”时:与上面分析相同,替代效应符号为负,收入效应符号为正,但替代效应小于收入效应,因此总效应符号为正,此时人们选择工作而非闲暇,即征税使得劳动供给增加。
总结上述三点可以看到,视闲暇为不同性质的商品时,它所对应的劳动供给曲线的形状是不同的,更确切地说,是所对应的劳动供给曲线的阶段不同。(见图1)
可以得出结论:从理论上说,税收促进了劳动力供给还是阻碍了劳动力供给是不确定的。因此,需要根据实际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劳动供给影响分析
考虑到我国财税制度的特征和转型时期劳动力供给决策的特点,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现有资料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变化对城镇居民劳动供给的影响。本文选取1995-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并对相关数据汇总(见表1)。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3)》,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城镇劳动力供给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和对劳动者的税负水平,因此假设这三者之间的线性关系为:
其中,Y表示城镇居民劳动供给水平,本文选取城镇居民就业人数作为指标;c为常数,X1表示经济发展水平,选用国内生产总值(GDP)来代替经济发展水平;X2表示城镇劳动者的税负水平,在这里,使用“个人所得税 / 劳动收入”的比值来表示,其中,劳动收入=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对方程进行取对数处理得:
通过Eviews软件使用OLS回归分析得到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居民劳动供给之间的关系为:
从得到的结果来看,拟合程度较好,符合实际的经济意义。下面对拟合结果进行分析。
(一)当GDP变化1%时,城镇居民劳动供给同向变化0.026%,这点符合现实情况
经济发展促进劳动力供给,这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可提供的就业岗位增加,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个人消费也随之增加,为了弥补消费增加所带来的负担,更多的劳动力愿意进入劳动力市场。
(二)当“个人所得税 / 劳动收入”变化1%时,城镇居民劳动供给同向变化0.047%,那么可以得出结论:个人所得税的变化同劳动供给成正比关系
从理论上来讲,征税所带来的收入效应要大于替代效应,且收入效应为正。从劳动供给曲线上来看,我国城镇居民个人的劳动供给曲线大体位于A部分(见图1)。这也符合我国当前面临的现状,虽然经济处于上升期,但仍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国民的收入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低水平,税率提高使得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降低,加之当前物价水平居高不下,为了维持既定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居民被迫进入劳动力市场。从本质上说,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可以归结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不高,尽管我国经济总量已经排进世界前列,但人均GDP依旧处于很低的水平。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促进就业的几点建议
以上分析揭示出我国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居民劳动供给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换句话说,通过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而解决我国城镇劳动力供给甚至就业问题是可行的。下面就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提高城镇居民劳动力供给提出几点建议:
(一)促进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提高国民人均收入水平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能够促进我国城镇劳动力供给,是以劳动力的收入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为前提的。劳动力决定是否进入劳动力市场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绝对收入量,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考虑是否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是其基本生活保障是否能得到满足,当基本生活水平得到满足甚至收入远大于满足基本生活水平的标准时,劳动力才会在工作和闲暇间选择。因此,提高人均收入水平是解决问题的大前提。政策的焦点应落在能够吸纳更多劳动力的第三产业上面,发展第三产业可以在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有效地增加就业机会。政府在政策引导上要选择能够扩大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经济政策,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来配之以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应注重拉近各收入阶层人群间的收入差距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大多数劳动者处于相对较低的工资收入水平,收入的边际效用总体较大,工资收入仍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中国人口基数庞大使得劳动力供大于需的现状在未来二三十年内并不会有较大变化。由于劳动力供给弹性小,收入水平低,使得劳动者在工作与闲暇选择的能力极为有限,因而税收对劳动供给产生的替代效应并不显著,这也就是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的原因。根据财政部测算的结果,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使工资薪金收入者的纳税比例由原来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的人数由原来的约8400万人减少到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新政实施后,约有6000万原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人改革后不再缴纳个税。这使得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提高,刺激消费,起到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同时对部分高收入者产生一定的替代效应,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
(三)科学设计税率模式,确保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增长
通过以上的模型分析可以看到,在对中国城镇居民的劳动要素征税时,其表现出的收入效应要大于替代效应,税收政策可以促进就业。从对城镇居民的课税中来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最大,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将对个人劳动供给决策起关键作用。在未来的税率模式设计上,应更趋向去科学化。首先,实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的税率结构;其次,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一定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应超过比例税率,以保障税收公平;再次,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四)加强税收的宣传和征管力度
劳动节的个人演讲稿 第4篇
36年,国家经济社会状况、居民工资收入水平变化天翻地覆,劳务税该怎么办?
起征点不妨与物价联动
叶伟(上海市政府公务员)
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关涉民生民意。遗憾的是,现实中确有部分公共政策长期休眠,无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明显不合时宜但就是“我自岿然不动”。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税率长期没有调整的原因其实显而易见:虽然有理不在声高,但与需要缴纳工资个人所得税的人数相比,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长期以来缺乏应有话语权。
然而形势在不断变化,当前,灵活就业已成为新的趋势,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媒体报道援引教育部数据说,每年实习生数量超过1000万人次,除了少部分企业为实习生避税外,大部分实习生都要承担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曾公开表示,“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
由此可见,税制升级体现了现实需求,也已经具备社会共识,关键是要付诸行动。
除了上述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近年来被发现“沉睡不醒”的政策法规,还有与其执行同样起征点、税率的稿酬个人所得税,还有已出台35年不变的探亲假政策,等等。
期待有关部门顺应民意,主动清理和修改那些不合时宜的公共政策,与时俱进,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
变化不妨始自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可否考虑将起征点指数化,与物价等相关因素联动调整?
别让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放大痛感
张西流(基层公务员,时事评论员)
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本是为调整社会收入分配不公而开征。可目前个税征收仍存在“逆向调节”的现象,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以实习生等代表的灵活就业人员若成为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对象,必然会进一步放大了“逆向调节”的痛感。
1980年至今,个税法历经6次修改,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但是,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
198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762元/年,800元的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绝大多数人“高不可攀”。2015年,全国平均工资62029元/年,折合5170元/月,800元的起征点,对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可以轻易“突破”。
问题是,灵活就业人员,绝大多数是低收入者,让他们长期为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埋单,有失公平。
如何分配社会财富,达到公平和效率的最佳平衡点?个税调节上可以有所作为。“减税为薪”是措施之一,即通过个税改革,政府让利于民、藏富于民,政府和劳动者分好“利益蛋糕”,政府得小头,让劳动者得大头。
还应将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置于个税改革中通盘可虑。一方面,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将养老、二孩、房贷利息等家庭负担纳入抵扣范围。
此外应提高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使那些从事技术、艺术等工作的高收入灵活就业者,为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挑大梁;而大多数从事体力劳动的低收入灵活就业者,可以少交或不交税。这也是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
不能与时俱进的政策法规亟需升级
刘梅(江苏省某市税务局公务员)
2002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后,实习生也成为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大军中的一员。
依法纳税,人人有责。但问题是,据某招聘平台数据显示,2015年该平台1.8万家企业发布了15万个实习职位,薪酬平均为95-135元/天,合计1900-2700元/月。月薪两千多元尚不足以负担北上广地区的食宿等基本需求,即便在二三线城市也只能维持生计。让实习生们再拿出20%的薪酬用以纳税,是否有失公平?进一步说,鉴于大学生实习报酬低、劳动强度大的现实,能否考虑不把实习、勤工俭学劳动报酬所得纳入征税范围?
事实上,36年未调整起征点的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并非唯一的“古董”。与夜班津贴有关的政策法规也沉睡了长达20年之久。在一些地方,职工连续工作12小时,仅能拿到4.4元夜班费。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我认为,让诸如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职工夜班津贴等与社会严重脱节的“古董”政策规定与时代同行、与民意呼应、与改革衔接,才能彰显法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当务之急,是各级立法机关要承担起应有的职责,不仅要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漏洞,还要唤醒沉睡的法律法规,让其及时更新,蕴含时代温度,焕发出青春和动力。税务部门应尽快深入基层调研,广集民智民意,对起征点和征收范围进行修订,形成共识和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体现公平,激活灵活就业一池春水
于锋(某中央金融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
用人单位该如何回报实习生的劳动?
此前,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以劳务报酬名义发放实习生等灵活就业人员工资,理由是实习生并未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则要求实习生提供发票,以报销的形式替代工资。各有不同。但也确实说明,对于依然在读的实习生而言,现有政策法规存在被误用、不好用或者管不着的情况。
2016年4月发布的五部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工资80%标准”等要求,说明管理层开始加强保障实习生权益。但是仍要注意到,五部委规定并未对实习生收入税提出要求。
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6年如一日,沉睡不醒,这一方面违背以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初衷,另一方面也伤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积极性。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减,就业压力持续增大,鼓励劳动者灵活就业、大学生带薪实习、毕业生自主创业,既是政府应尽之责,也是减轻就业压力的重要举措。
税收制度的改革滞后于国家鼓励灵活就业的需求。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法律级次较高,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但是这绝不能成为个税法与时俱进、修改完善的“挡箭牌”。科学的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案,应该既能体现公平的征税原意,也能激活灵活就业的一池春水。
劳动节劳模的演讲稿 第5篇
我们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建设,由刚开始的荒郊野地,变成如今拥有一期、二期两条生产线,污水处理能力近二十万每天的国有企业,这期间凝结了我们几代水处理人的心血。我们每一位员工都会为自己身为水处理人而自豪。
我作为一名普通员工,自从 年 月 日进入我厂以来,一直在我的本职工作岗位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做自己应该做的工作,从一名普通员工到公司劳模,能为我厂的发展壮大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我感到无比欣慰。而同志们却给了我如此高的荣誉,这是公司各级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鼓励,感谢各级领导对我工作的帮助、支持和信任;感谢多年来与我并肩作战的同志、战友们。荣誉和成绩其实都是属于大家的,属于集体的。同时这份荣誉也是我今后工作的一大动力,我今后一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继续学习技术,以良好的工作姿态,以更加严谨的工作作风,以百倍的工作热情和干劲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去。
我们都是平凡的人,但只要扎扎实实、爱岗敬业、甘于吃苦、乐于奉献,抱着对企业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做好每一天的工作,也一定能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出辉煌的成绩。
最后,祝各位领导、同志们,新年快乐,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全家幸福!也祝愿我们水处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取得更好的成绩,获得更大的发展!
劳动的个人心得体会 第6篇
劳动的个人心得体会
劳动的个人心得体会 晋江第一中学 李亮亮 指导老师:庄璐滢 “劳动光荣、劳动伟大、劳动崇高”作为中华儿女,我们要秉承中华五千年来的伟大传统。在此次寒假社区劳动中,我和同学一起来到了老友协会帮助他们打扫卫生,在家里帮忙母亲打扫房间。 有人说过“人类的能力和信心是在劳动的过程中建立的”在这次劳动中,我觉得虽然有一点辛苦,但是我同时又感到快乐。在每一次的劳动中都让我有一种说不出的成就感,看着擦的光亮的窗户,看着整齐的办公室,看着一尘不染的地板,我心中莫名的感到舒畅。劳动的.感觉真的不错。 在劳动中,我通过这次社区服务,我提高了社会适应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也扩大了视野,对自己有了清醒的定位,不仅发现了自己知识结构中欠缺的一面,也感受到了现实和理想的差距,这对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都有很大的启发。进一步明白了帮助他人不但快乐了他人也使自己开心。 参加社区服务,对我是种锻炼,也是种磨砺。劳动过程中,我们虽然有遇到难题,比如:擦窗户的时候要小心,避免摔倒。我们还是不怕受伤,勇敢的去做。这不但是我们的作业,更是对老年人们信守诺言的诚信。同学们的互助也使我感动,高处的地方擦不到,我们拿来椅子站在椅子上,这是危险的,可是我不怕,因为我知道椅子下有一个人正在保护我的安全,为了我的安全她正专注的扶着椅子我们打扫完后发现身上的衣服不小心点都脏了,相互看了看,又笑了,这也是我们的成果’之一啊。 在家里帮妈妈扫地整理房间,妈妈夸我是乖孩子。想到妈妈每天都要为了我操心,我感到惭愧,我要长大,我要从成长,不再让母亲担心。我以后要更努力帮助妈妈做家务,减轻母亲的负担。 在当代有许多大学生都没找到工作......难道真的是他们找不到工作吗?其实不是的,是他们嫌弃卑微的工作,一致追求高薪,舒适的办公室生活工作,但是,这种这种工作不是说有就有的。所以,作为一位中学生,我们不应该讨厌那些脏的工作,我们要有远大的抱负,人要有理想抱负,就更要热爱劳动,因为劳动是实现理想的天梯。
关于赞美劳动节的演讲稿 第7篇
关于赞美劳动节的演讲稿范文1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热爱劳动是一种美德》。
同学们,今年的五一假期刚刚过去。提起“五一”,不知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五一假期”还是“五一劳动节”。这里我要说,劳动教育是人生必修课,良好的劳动习惯对于我们少年儿童的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如果一个孩子,如果不爱劳动,自然就缺乏劳动的体验。说实话,同学们之中谁能真正理解和感受到“汗滴禾下土”“粒粒皆辛苦”的涵义?你们能体会到爸爸妈妈赚钱的不容易吗?要知道我们每天吃的、穿的、用的都是爸爸和妈妈用劳动换来的呀!
其次,劳动的过程也是实践的过程。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用和创造。如果我们没有好的劳动习惯,我们学到的知识就难以运用到生活中去。更谈不上应用和创造了。
第三,劳动对于培养每个人的健康人格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研究发现:
第一、儿童劳动时间越长,独立性越强;
第二,儿童从事劳动的时间越长,越有利于形成勤劳节俭的好品德。
我们从小干家务,可以培养我们吃苦耐劳、珍惜劳动成果、珍重家庭亲情、尊重他人等品质,我们长大以后自然比那些“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孩子更有出息。
我们要热爱劳动,就需要把劳动变成一种习惯,如果养成了这种好习惯,劳动就成了一个愉快而自然的过程。我国著名相声演员冯巩,小时候家里很穷,但他非常懂事,经常帮助母亲料理家务,冬天顶着凛冽的寒风出去捡煤核儿,逆境的磨炼造就了他自强不息,矢志不移的性格。
劳动可以造就一个人,不爱劳动则难成人。经过老师们的了解与调查,不少同学经常在家帮助父母干家务,做一些象洗衣服、刷碗、摘菜、买东西、打扫卫生、整理房间等一些这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但是,也不排除有些同学吃饭用叫、吃完撂下碗筷抹嘴就走现象,不排除晚上让父母铺床,早晨让父母叠被现象,不排除父母偶尔支使点活、马上小嘴撅起老高现象。
同学们,上帝为我们创造大脑,是要我们靠自己的本事生存;上帝赋予我们双手,是要我们靠自己的双手劳动。劳动增长见识,劳动是快乐的。我们要时刻牢记胡锦涛爷爷的教导,“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我们要持之以恒,真正从内心把劳动当做自己生活中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情来看待。最后,我希望孩子们尊重每一个劳动的人。
劳动最光荣,劳动的人最美。无论是白领还是农民工,无论是科学家还是清洁工,他们都是光荣的劳动者,都应该得到我们的尊重。
相信,只要大家愿意去做,一定能从劳动中获得许多快乐,同时也获得许多做人的道理。请同学们记住:热爱劳动是一种美德。让我们都来热爱劳动,热爱生活吧!
我的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关于赞美劳动节的演讲稿范文2
春风送爽,万象更新。沐浴在党的某某大的春风下,我们迎来了又一个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光辉节日——“五一”国际劳动节。
每次过“五一”的时候我都会想起初中学到的那篇杨朔的《荔枝蜜》:“多可爱的小生灵啊!对人无所求,给人的却是极好的东西。蜜蜂是在酿蜜,又是在酿造生活;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人类酿造最甜的生活。蜜蜂是渺小的,蜜蜂却又多么高尚啊!”“这天夜里,我做了个奇怪的梦,梦见自己变成了一只小蜜蜂”。我们讴歌劳动,是为了记取过去,我们崇尚劳动,是为了开创未来。放歌新世纪和美好的春天,我们讴歌劳动,歌唱祖国的美丽河山,展示劳动者的风采。祖国的大花园中到处都是我们勤劳的蜜蜂。
近年来“劳动光荣”价值观受到挑战。一些人由此变得很浮躁,一直在寻求机会“搏一搏”,痴想哪天一觉醒来就变为富翁。“一夜暴富”确实存在,但概率极小。人活着不能“守株待兔”,而是要奋斗。从人类社会来说,不管什么制度,基础还是劳动创造世界。有了人们的体力脑力支出,才有财富产生的可能。至于非劳动收入只不过是人类剩余的价值的分割而已。无论什么情况,无论哪个年月,我们都要坚信“劳动光荣”。
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人类,劳动创造了财富。尊重劳动就是尊重人本身。当今时代,强调尊重劳动应克服片面性,既重视创造性的复杂的智力劳动,又重视在平凡岗位上兢兢业业、默默奉献的劳动,使各种劳动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
一个人的劳动态度、习惯、能力,以及对劳动的认识,对劳动人民的感情,对劳动成果的珍惜意识,对劳动创造幸福、劳动创造一切的理解,对劳动光荣,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认识程度,往往是检验这个人思想道德、意志品质的有效标准。
让我们都来发扬勤劳勇敢的精神,为真理我们团结斗争,经风雨意志坚韧。辛勤劳动建设自己的国家,我们的力量无穷会像海涛奔腾,祝愿我们得祖国永远光辉灿烂,永远繁荣昌盛。
关于赞美劳动节的演讲稿范文3
再过几天就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了。这是全世界劳动者的共同节日。是劳动,使我们过上今天美好的生活;是劳动,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是劳动,创造了世界的千千万万。一尘不染的马路,是清洁工们劳动的结晶;拔地而起的高楼,是建筑工人们辛勤的汗水所凝聚而成的。学校里,整洁的操场、干净的走廊,无一不是源自于人们的劳动。是劳动为我们带来幸福的生活,劳动最光荣!
劳动之所以伟大,是因为劳动引发了一系列的发明创造,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使人类大踏步,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迈进。
劳动之所以崇高,是因为劳动是财富之母,人类所享受的一切物质成果、科技成果、文化艺术成果无一不是劳动的产物。奥涅格说过一句话:“劳动与人类正如树枝和树干连接在一起那样,脱离树干的树枝很快就会枯死。”这句话告诉我们,劳动与人类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的今天,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的未来。
作为跨世纪的一代,历史赋予了我们重要的使命。因此,我们从小就应该树立主人翁的意识,关心国家大事,热爱自己的家园,树立远大的志向,把自己的前途同祖国的命运结合起来,使自己成为一个有理想、有志气、有抱负、有高尚品质的人。
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做好学生的本职工作。我们要培养劳动感情,养成劳动习惯,珍惜劳动成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对于每一次值日、大扫除,都要积极参与,认真、仔细完成。做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同时也可以从做简单家务开始,多参加劳动,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
以热爱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批评那些不积极奋斗的人,不论贫富,不论贵贱,不论身世如何,赞美那些曾经辛劳过,或现在正在奋斗的人们,只要你热爱劳动、努力过,那么你——就是最光荣,最值得称赞的!
关于赞美劳动节的演讲稿范文4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我今天在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热爱劳动》。
同学们,不知你们想过没有:我们吃的食物,穿的衣服,住的房子,坐的交通工具,读的书籍,玩的玩具等等,这些物品它们是从哪里来的呢?是从地球诞生的哪天起就存在的呢,还是通过人们的劳动创造出来的?相信大家都知道问题的答案。不止如此,除了空气、水这些极少的在人类出现以前就已存在的东西以外,其他所有物品都是人类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所以,劳动是伟大的。如果没有劳动,人类将无法生存,当然也就不会有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每个家庭的幸福生活。
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劳动者,爸爸妈妈不可能照顾我们一辈子,终有一天我们要自食其力,要通过自己的劳动支撑起一个家庭的幸福,要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做贡献,体现自己的人身价值。所以我们应当从小热爱劳动,每天通过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比如叠被子,整理房间,帮妈妈洗洗碗、扫扫地、倒倒垃圾、在学校认真做值日等等来锻炼自己,为自己长大后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出色的劳动者作准备。
也许有些同学贪图安逸,厌恶劳动,这是非常不应该的。通过观察可以发现:不爱劳动的人往往自私自利、好吃懒做、没有责任心、做事能力差、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而恰恰相反,热爱劳动的人各方面都很出色。他们善良、友好、懂得分享和谦让、懂得尊重人,懂得珍惜别人的劳动成果;他们能照顾自己和身边的人,做事情得心应手,遇到困难会动脑筋去解决。总之,热爱劳动有许多好处,它可以创造财富,让人的生活更富足,同时它可以提高一个人的劳动技能,启迪一个人的聪明才智,磨练一个人的坚强意志,体现一个人的人生价值。除此之外,劳动还能给人带来快乐,让人感到幸福。
同学们,你们更愿意成为热爱劳动的人呢?还是成为贪图安逸,厌恶劳动的人呢?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让我们树立“以热爱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观念,做一名热爱劳动的、快乐的小小劳动者,让我们的生命因劳动而有价值,让我们的生活因劳动而更加绚丽多彩。
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关于赞美劳动节的演讲稿范文5
大家好!
春风春雨把原野拂过,惊起一层漫漫绿色。
五月,在这春天的季节,是一场雷鸣后大雨来临,南飞的大雁跋山涉水归家的日子;是杏花开遍山野“她在丛中笑”的烂漫季节;是冬麦扬穗农民挥汗荷锄,辛勤耕耘的好光景。
蛙鸣虫叫,鱼跃雀散,初春的旷野已是喧声鼎沸了。扶摇而上的风筝拥入碧空的怀抱,地上的人们舒展着筋骨攒足了劲。不知不觉中,春天正迈着轻盈的脚步,悄悄的向我们走来——在春意盎然的五月。
五月是孩子们的天堂,抛掉厚重的棉衣棉帽,跑到田野里尽情的撒欢儿,用柳笛唱一支春天的歌;五月是青年人的日子,春潮涌动的时节,执子之手,与子同行,撷下春天里的玫瑰点缀爱的天空;五月是老年人的节日,踏着一路路春光,和着一串串鸟鸣,到刚刚解冻的湖面垂钓人生……五月,全体人民的日子——全世界劳动人民的节日。
水一样流走的是日子,记忆被时间流逝得日益斑驳,人们却没有遗忘这一幕,“五一国际劳动节”成为他们英勇壮举的特别纪念。
劳动人民是世界上最伟大的人民,他们用劳动创造了世界,创造了人类,创造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是劳动,建成了今天的万丈高楼;是劳动,筑就了现代化的信息高速公路;是劳动,让偌大的地球变成了一个小小的村落;是劳动,使浩翰的荒原变成了亩亩良田。
劳动是神奇的,劳动是伟大的。劳动者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编织了这个五彩班斓的世界,创造了人类的文明。让我们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向全世界的劳动者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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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的个人演讲稿 第8篇
2009年元月, 作为农民工的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上月底, 公司提出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并支付给我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当我近日去领款时, 却被告知要扣除个人所得税。请问: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怎样计算?读者:江妃
江妃读者:
就经济补偿金也应个人所得税。
劳动节的个人演讲稿 第9篇
A公司是从事生物工程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因车间整修需要,A公司于2011年4月份期间与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赵某等人签订了安装外包合同,将车间钢结构安装委托给赵某等人施工,并要求赵某等人在公司车间作业时穿着标识“A公司后勤部”的统一工作服、佩戴“出入证”。A公司在2011年4月至9月期间陆续向赵某支付了七笔款项,汇款凭证注明用途“外包”。2011年10月,赵某在公司车间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伤,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事故,并为治疗伤情花费了近30万元。赵某请求A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时,A公司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5月10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时赵某认为,其于2010年4月由A公司雇佣工作,主要工作是根据A公司的生产安排安装车间钢结构,工资以赵某实际安装的米数计算,但A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不按时向赵某支付工资。赵某认为其因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有权享受相关劳动法规定的相关待遇,包括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被告对原告不实行管理,也不是按月支付工资;A公司以口头方式告知赵某安装任务、生产材料均由赵某自行提供,赵某也可以找他人帮忙完成;A公司与赵某等人结算款项时,已经明确款项性质是外包款,而不是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首先,赵某完成任务后需主动凭工作量清单结算款项,并向A公司提供盖有某建筑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且A公司汇款凭证亦注明“外包”的款项性质,款项结算时间不固定、自由松散,结算期间也并非连续性,双方之间款项结算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不同;其次,赵某不用接受A公司的考勤管理,在车间作业时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规定,当A公司没有工作任务时,可以自由支配时间,而无需至A公司上班。至于赵某身穿A公司的工作服、佩戴“出入证”一节,赵某安装的是A公司的车间设备,被告基于公司车间人员着装整齐及出入厂区的管理考虑,为赵某配备服装及证件并无不妥。最后,赵某接到A公司的任务后,曾邀请赵某的同乡等人一同完成工作,该情形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对方固定的基本特征。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赵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可以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存在关键的三个要素:一是劳动者提供劳动,二是单位支付报酬,三是受单位管理。而本案中,赵某不受A公司的考勤制度、管理制度之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行政隶属为特征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完全正确的。
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招聘符合自身需求及标准的自然人作为公司员工。但若企业未能充分重视劳动法律法规,在用工管理方面不够审慎,可能将造成将民事关系误用为劳动关系的不利后果。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企业准确判断是否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一旦将民事关系误用劳动关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可能面临承担未签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同时,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劳动者可随时离职并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疾病或工伤事故,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用人单位也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笔者常遇见的将民事关系误用为劳动关系的例子包括:
一、将民事雇佣关系变成劳动关系。某公司通过保姆中介找了阿姨提供保洁服务,未签订劳务协议或小时工协议,也未按照最长15天结算一次工资或未按照每日不超过4小时的规定进行操作,阿姨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事故,向该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二、使用劳动派遣工却变成用人单位。某超市通过非正规就业组织招聘促销员,但该超市并没有和该非正规就业组织及促销员签订三方协议,也没有让该非正规就业组织和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不选择该非正规就业组织,而选择该超市作为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三、中介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公司雇佣编外人员推销生意、发放宣传单,该编外人员向公司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缴纳社会保险。
目前,因“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工伤认定”之目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日趋增多,而很多单位常常因无法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反驳与个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引致不利后果。应当值得企业予以足够重视:
首先,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对于把握不准的应及时请教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其次,对于属于劳动关系的员工,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于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个人,应当与其签署书面民事合同(如劳务合同、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后,妥善保管上述民事合同。如发生争议的,应充分举证以便司法机构准确认定法律关系,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高中学生劳动节的演讲稿 第10篇
转眼间,我们即将迎来五月,五月的风将会吹绿杨柳,吹红桃花,吹出一片繁花似锦,百鸟齐鸣的醉人景色。“我们是五月的花海,用童年拥抱时代。我们是初升的太阳,用生命点燃未来。”“五四”的火炬,唤起了民族的觉醒。壮丽的事业,激励着我们继往开来。 作为新世纪的一代,我们将责无旁贷地挑起建设祖国的伟大事业。作为一名小学生,从小就应该树立主人翁的意识,关心国家大事,热爱自己的家园,树立远大的志向,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胸怀全球,放眼世界,博闻强识,远离,远离网吧。同学们牢记“诚朴勤学,厚德博识”的校训,学海泛舟,书山竟攀,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培养良好的习惯,砥砺品格。“五四”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不甘落后,奋起拼搏,才能振兴中华;“五四”的精神告诉我们:只有用自己的双手,才能建设美好的新生活;在楼外高楼,在亭外长亭,让我们手挽手,肩并肩,豪情万丈,血气方刚的唱一首大江东去,把全世界劳动者的心愿送给远方,送给明天。让我们为明天喝彩,为五月高歌,为劳动者击掌!
时间如生命,珍惜时间就如珍惜你自己。期中考试即将来临,我认为应制定出一套合理科学的计划。这样可有效利用时间,在无形中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以最快的速度解决问题,最重要的应该注意作计划的原则:方向正确,目标明确,忙而不乱,劳逸结合。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还要尊重客观规律,稳步前进, 不要急于求成。希望大家心沉书海,志荡天涯,通过自己的努力,减少遗憾,收获精彩。
劳动节的个人演讲稿 第11篇
郑爱青
中国人民大学
Reform and Deficiency in Regulations of Individual Labor Relations
一、劳动合同立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劳动法作为私法公法化的法律部门,具有社会法的属性,要体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要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要贯彻弱者保护理论,这已是劳动法学术界的共识。劳动法的这种法律属性不仅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建立一系列劳动标准,而且还应当表现在劳动法上的一项重要契约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上。虽然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采用私法上的契约形式来规范的,但是,劳动合同这种契约形式既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45]也不同于民事上的雇佣契约,[46]而是一类特殊的契约,它所建立的关系被欧洲学者称为“契约之上的从属关系”。[47]“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合同自由上的极端不平等及其导致的由雇主有权单方制定的格式劳动合同,在19世纪劳动法出现和发展以来日益受到国家权力和劳动者集体力量的制约”。[48]即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要服从于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资团体达成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从此走出了民事合同的范畴,成为劳动法上的重要契约制度。纵观世界各国的劳动合同立法,不论是采取自由立法模式的美国和北欧国家,还是采取严格规范模式的法国德国,劳动合同从内容到形式等诸多事项都不再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空间,而是当事人在服从法律或集体合同规定前提下的有限协商。劳动合同一方面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另一方面还要接受集体合同的约束,表现为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比集体合同规定更加有利于劳动者。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这种规范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通过立法予以确立,例如法国;[49]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司法判例来确立,例如英国。
[50]在限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上,不论是代表社会普遍意志的公权力的干预,还是代表某一团体劳动者意志的集体力量的干预,必要性都是显而易见的,目的都在于矫正当事人理论地位和实际地位都不平等的劳动关系,[51]以期趋近或实现劳动关系的公平和公正。既然是矫正,就不是对当事人给与平等的保护,而是有所倾斜,要有“矫枉过正”。已经很不平衡的劳动关系只有给弱者一方以倾斜保护,才可能把关系扳回到平衡状态。所以,劳动合同立法自然要通过国家干预来实现倾斜保护的目标,即通过国家干预来纠正劳动合同当事人事实地位的不平等,摒弃那种停留于民事合同的形式平等,以期实现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国内企业界的强烈反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对劳动合同立法认识的不足或匮乏,他们不了解劳动合同立法的宗旨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立法,不懂得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属性,完全从经济成本的角度看待这一立法。而国外在华企业的代表们的反对意见则反映出他们在利益可能受到损失情况下的一种自我保护——他们不可能不了解劳动合同立法的性质在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却偏偏反对它在中国的发展,而提出适用对自己有利而对劳动者不利的、已经不符合实践要求的法律。[52]
劳动合同立法从其社会立法的属性出发,必须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限制。但是,笔者认为,这种限制决不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取消,在劳动合同立法中也要给当事人意思自治留有空间以便让当事人享有自由和实现自我。因此,这两者的界限需要把握好。如果任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实际上就是任由强者以强凌弱,结果是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更强,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更弱;如果对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全部进行干预,剥夺当事人的所有协商空间,则无异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统包统配制度,势必造成劳动关系的僵化,出现更大的社会不公。
“法律是关于神和人的学问——是关于公正和不公正的科学”,[53]劳动合同立法就是要围绕着如何实现劳动关系的公正进行立法。在如何把握两者的界限上,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区别对待: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劳动合同内容的范围以及各项劳动待遇标准的上限上要更多体现国家干预,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定限制基础上进行协商。
二、《劳动合同法》:克服《劳动法》瑕疵,变革个人劳动关系规范
(一)《劳动法》的瑕疵及其后果
1994年《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说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这集中地体现在其第19条第7项规定的允许当事人约定违反合同的责任和第20条对劳动合同的期限选择上没有干预,这两个条款实施的直接后果就是劳动者辞职权难以实现和劳动合同短期化。
《劳动法》第19条第7项在实践中的实施突出表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违约金条款,并且这一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劳动者的违约。该条款一般约定劳动者没有遵守合同约定的期限时(即辞职)要缴纳违约金后才能辞职,而违约金的计算也是由单位说了算,计算方式五花八门,数额可观,交三五万辞职的人很多。
这个问题在上海得到了纠正。2001年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把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严格限定在培训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上。北京市2001年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没有取消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但是提出了上限:规定劳动者辞职交纳的违约金上限为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有的省没有劳动合同方面的地方立法或者地方立法对这一问题也没有给与限制,造成有的劳动者辞职费荒唐到一个天文数字,和劳动者劳动所得的工资形成天壤之别。[54]面对违约金的压力,劳动者想辞职也难以启齿,因此,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受到严重的制约。
《劳动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种,并在第2款规定了对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给予限制,致使实践中企业可以自由地确定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企业根据自己想长期使用还是短期使用劳动者来选择订立长期或短期的定期合同。《劳动法》赋予了企业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条款带来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方面,对于企业想留用的有技术的劳动者,企业就尽可能地订立期限长的定期合同,同时利用《劳动法》第19条允许的约定违约金的自由,在合同中附上违约金条款,让劳动者辞职时承受巨额违约金的负担。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想常换常新的没有特长的劳动者,企业则使合同期限越来越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55]
造成上述辞职缴纳巨额辞职费和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的根源就是1994年《劳动法》规定的瑕疵,它在劳动合同的内容确定上完全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给企业提供了极大的用人灵活性和自由度,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极大的侵害。其实施的结果使企业的强势地位得到加强,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弱化,使强资本弱劳工的劳资关系更加不平衡。
《劳动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不仅体现在合同的法定内容上,也体现在约定内容上,例如,关于试用期条款,《劳动法》规定由双方协商,而实际上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劳动法》仅仅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其他内容一概没有规定,造成实践中试用期普遍偏长、试用期工资普遍偏低等现象,试用期职工利益被严重剥夺。在其他约定内容上,如培训协议方面,《劳动法》也没有提出任何规范,劳动者常常被迫接受企业单方制定的极不公平合理的培训协议。
(二)《劳动合同法》对个人劳动关系规范的变革
上述种种《劳动法》确认的合同自由及其被企业滥用的状况,反映在劳动关系上就是劳动关系更加紧张和更加不平衡。有鉴于此,《劳动合同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只有在订立培训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情形下,当事人才能约定违约金条款;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次后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总额,等等。如此众多规定集中体现了劳动法对于民法上契约自由原则的修正,通过限制当事人协商自由来实现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1994年《劳动法》制定时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尚未全面推广,尚无经验教训可资借鉴。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范,实际上贯彻的是民事合同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这一出发点而制定的规范在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集中出现问题:利用试用期规范不细化出现的对试用期职工权益的剥夺、辞职要违约金、劳动合同短期化等等。于是,2001年前后各地开始制定关于劳动合同的地方性法规,但内容上相差甚远。因此,客观上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特性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法律。
从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劳动者劳动权利和法律对劳动关系调整的角度看,1994-年《劳动法》在我国劳动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它在劳动合同内容的规范上体现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它确立的劳动关系调整规范属于“平等保护”规范——从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发,希望达到平等保护的目的。
这仅仅看到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表面,而忽视了劳动合同关系不平等的本质特性,因而其实施结果只能是偏向保护用人单位的用人自由,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没有保障。《劳动合同法》则克服了《劳动法》这一立法出发点上的瑕疵,真正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性出发,对当事人自由协商予以限制——从对劳动者给与倾斜保护出发,达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平衡发展的目的。[56]因此,从立法出发点而言,《劳动合同法》相比1994年《劳动法》是对个人劳动关系规范的一次变革,一次转轨。表面上看,《劳动合同法》实行了一种不平等的对待,其实这是针对劳动关系本身存在的不平等而做出的纠正。“保护弱者的原则正是通过倾斜对失衡的社会关系做出的必要矫正,以此来缓和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57]
既然《劳动合同法》倡导了变革和转轨,遭到一部分人的反对和抵制就是很自然的事了。但事实上,这一变革并没有超过限度,它只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而提出的,目的是把已经非常倾斜的劳动关系往回扳一点而已,从而解除劳动力正常流动的枷锁,增加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凝聚力。这无论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还是对于社会安定都有益处,并且对于正在寻求可持续发展之路的我国经济也是有利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超前了。
三、《劳动合同法》在个人劳动关系规范上的不足与改进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内容以及新出现的劳务派遣问题上建立起来的强制性规范,是非常恰当和必要的,有利于矫正失衡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如何把握国家干预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界限上,《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不足。在个人劳动关系的某些节点上,有时国家干预不彻底,使得劳动者在某些重大利益方面仍然要被迫接受来自用人单位的单方决定;有时,国家干预显得过了点头,完全窒息了合理的意思自治。
(一)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存在不足
虽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情形下,但是在这两种情形下,如何约定违约金对劳动者的利益至关重大。是允许双方自由协商约定,还是立法为当事人约定提出一个范围?
关于培训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提出了两个禁止性规范: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和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显然,这仍然是恰当地贯彻了公权力干预、限制当事人约定的立法措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是,关于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表现出公权力干预缺位,完全放任让当事人协商约定。[58]这对劳动者权益不利,因为竞业限制条款一般都由单位单方制定,劳动者被迫接受,单位往往把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定得很低,而把违约金定得很高。在这一点上,《劳动合同法》完全尊重了意思自治,实质上是把对劳动者的违约惩罚权完全交给了用人单位掌握,明显加强了用人单位在所谓约定违约金时的独断专行。尤其是当我们把《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90条的规定联系起来看的时候,[59]这种规定给劳动者带来的不利就更加明显。违约金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两种。当违约同时造成损失时,违约金一般是补偿性的。[60]而从《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90条的规定看,这里的违约金则属于惩罚性质。但法律对这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数额并没有提出任何限制,因此,比起民事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劳动合同法》第23条确立的违约金对劳动者更加不利。在立法过程中曾经一度把违约金的数额和经济补偿金挂起钩来,笔者认为,这样挂钩是有必要的,也是相对公平的。如果仅仅是违约还没有造成损失,让劳动者承担其可能获得的经济补偿金1—2倍的违约金,这足以显示对他的惩罚;如果违约同时又造成损失,则应当把违约金看成是补偿性的,即违约金能够覆盖损失的,只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覆盖损失的,除了支付违约金外,再支付违约金和损失之间差额。
(二)在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存在两处不足
第一点不足是,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失偏颇,体现出的国家干预过强,剥夺了合同基本原则的适用空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双方都遵守期限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因此,它具有限制双方当事人自主权(如长期合同)的弊端,所以它的应用在国外受到普遍限制,不仅在岗位上的限制,还有期限长度上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4年。[61]同时规定在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不得辞职,企业不得解雇,除非劳动者犯了严重错误才允许企业辞退劳动者。而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固定期限作上限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对于约定的期限都应当遵守,而《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方面规定,不论是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的解除条件都是相同的——除试用期,一律书面提前30天,即劳动者想辞职时不受定期合同期限的约束,这既有悖于合同的一般原理,也对用人单位显得不够合理,因为如果是定期合同,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要遵守合同期限,只有发生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时才能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实质上是把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雇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雇通过立法统一化,完全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在这一点上,企业有反对的声音也很自然。所以,为了立法更加合理、效果更加公正,应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上限规定,尽可能规定为较短期限(在3—5年之间),同时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严格区分开来,以增加意思自治空间。如无重大错误,禁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尊重当事人在期限上的意思自治,对定期合同的劳动者跳槽予以合理的限制。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可以适当放宽,分类规范:单位有正当合理理由时可以解雇劳动者,但要支付补偿金和遵守预告期,对于劳动者犯有严重过错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须遵守预告期。
第二点不足是,在合同期限的选择上国家干预还有空白点。《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在期限的选择上虽然做出了重大干预——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用的趋向,但是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给与任何规定,既没有规定适用的岗位,也没有规定任何限制。这样就等于给了用人单位以相当的自由来通过这类劳动合同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对于有些工作任务单一的岗位,企业可以反复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某项工作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的完成合同即到期,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此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建议劳动监察部门要密切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出现此类规避行为,并适时进行进一步规范。
(责任编辑:适舟)
【注释】[45]林嘉:《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2003年年会提交论文,第160—163页。
[46]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47]Alain Supiot,Critique du droit du travail,PUF,Pails,1994,p.112;Nicola Countouris,The Changing Law of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Ashgate,UK,2007,p.24.
[48]Jean Palain Supiot,Antoine Jeammaud,Droit du travail,Dalloz,Pails,p.206.
[49]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35—2条规定:“如雇主受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条款约束,则这些条款也适用于与该雇主订立的劳动合同,除非后者规定更加有利于雇员。”
[50]Hugh Collins,K.D.Ewing and Aileen McColgan,Labor Law,Text and Materials,Hart Publishing,Oxford,2005,pp.102—109.
[51]冯彦君:《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载《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3期;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137页。
[52]据了解,在2006年3月至4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上海美国商会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中,认为该草案对现有的法律机制进行了彻底改变,大量采用行政干预,对企业管理进行各种僵化限制,等等,明确要求继续沿用《劳动法》。欧盟驻华商会也提出意见认为该草案对劳动者保护过多,容易导致企业管理僵化。
[53](美)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54]《中国劳动保障报》2003年1月7日曾报道过一则比较极端的案例。彭娟在2000年与青岛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了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根据未完成的工作年限和每月工资之积计算。彭娟工作了两年后,于2002年提出辞职,但公司提出了765271.40元的违约金,而她工作了两年所得的工资不过是53278元。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了彭娟提出辞职要交纳510991.96元违约金的裁决。彭娟起诉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居然驳回了彭娟的诉求。钟琴:《她该支付51万元违约金吗?》,资料来源:http:///clssn/BZ/showold2003.asp?recno=100,访问日期为2008年8月6日。
[55]《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所作。
[56]《劳动合同法》体现出的这种倾斜保护不仅反映在对《劳动法》有所涉及的问题的解决上,也贯穿在对新出现的劳动问题的态度上,例如,在劳务派遣这个近些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和立法难点上,《劳动合同法》在比较了其他国家立法例后,最终采取了加强干预、严格规范的模式:对派遣单位注册资本的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派遣职工同工同酬权利、不得二次派遣、派遣岗位要求、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特别要求,等等。我们赞成严格规范模式,因为我国劳务派遣在毫无规范状态下已经出现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另一类身份的区别和社会歧视: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区分。
[57]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
[58]《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9]《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0]《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劳动节的个人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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