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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工作总结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1-191

保理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业务发展,规范公司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公司《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销售产生的账款,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账款,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账款。

第四条 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

1 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 保理业务的申请人、买方均应为集团及成员单位。

第六条 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人纳入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给予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 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卖方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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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九条 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基于正常、真实、合法的交易产生,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已履行了对应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或服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等相应证明材料;

(二)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卖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三)卖方与买方在交易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第十条 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

(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

(二)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三)卖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四)具有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

(五)双方存有经济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涉及第三方的应收账款;

(六)公司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十一条 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须另行提供担保。但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3 第三章 融资金额、期限、利息

第十二条 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买卖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交易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单笔保理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十三条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保理融资到期后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五条 保理融资可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参照公司票据贴现,采取预扣利息的方式。

保理利息=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天)(融资利率/360)

实际放款金额=保理融资金额-保理利息

融资利率可参照公司贴现利率或者贷款利率执行。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公司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卖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公司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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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受理国内保理业务;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向卖方移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资金计划部负责参照公司规定对国内保理业务测评合理的融资利率;

第十八条 结算部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款项收付;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查和风险控制等。

第五章 保理业务申请

第二十条 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卖方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集团内成员单位;

2、在公司开立一般结算账户;

3、在公司信用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

4、在公司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买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卖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人资格要求

经公司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可以接受为担保人:

1、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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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 公司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担保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

3、社会团体;

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四)抵、质押物要求:

抵(质)押物除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抵押物坚固耐用、不易毁损,价值可评估且稳定;

2、质押物通用性强,容易变现,价值易评估且稳定。 第二十一条 卖方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必须填写公司《信贷业务申请书》,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保理融资金额、期限、担保(或反担保)条件等内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业务受理。业务受理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信贷管理部对卖方授信额度情况进行初步核查;

2、信贷管理部接到卖方业务申请后,先对申请资料、

6 买卖双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卖方在公司的授信额度核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授信额度;

(二)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三)授信有效期情况;

(四)有无重大不利情况发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公司未有授信额度、或已有授信额度但可用额度不符、过期或已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卖方,必须按照公司《综合授信管理办法》对其进行授信。对于已有授信额度但授信条件未落实的,必须在授信条件落实后才能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信贷部应对照卖方综合授信额度,合理确定本次保理融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 对卖方需在公司频繁办理保理业务的且双方存在长期稳定买卖关系,在卖方的综合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内,可为卖方核定保理循环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保理循环额度的核定按照保理融资额度的核定方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有效授信额度的卖方,必须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要求卖方提交齐全保理业务申请应备的资料,具体见《保理业务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一)。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加盖公章。加盖的公章必须清晰,且与营业执照、贷款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若不一

7 致,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公告”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是对买卖双资格、担保人资格以及抵质押物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并进行审查复核。重点调查分析以下内容:

(一)应收账款及买卖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买卖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是否良好稳定,买卖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

(四)买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交易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买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五)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款项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

(六)对交易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

(七)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

8 登记等情形,判断卖方是否重复融资;

(八)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要关注最终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

(九)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还应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六章 保理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信贷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填报《信贷业务审批表》,信贷管理部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送资金计划部和风险管理部分别会签。资金计划部就公司的资金调配情况进行审查,并对融资利率提出参考意见,由资金业务经办及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风险管理部就客户的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和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由风险审查员及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资金计划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审议决定有一

9 票否决权。

第七章 合同签署

第三十三条有权审批人批准同意放款后,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附件二),同时双方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三),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买方。

第三十四条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来源、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同时对保理业务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附件四)各项要素进行核对。

第三十五条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在保理业务合同上载明与公司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则依法办理登记以及公证手续。

第八章 款项发放

第三十六条

保理合同生效后,信贷管理部需落实相关放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反馈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附件五)。

第三十七条 卖方须在公司电子结算业务系统中申请

10 开立保理专户并履行授权公司扣款等相关手续,此专户用于保理融资发放、保理融资本息扣划、相关费用的收取。

第三十八条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须填写公司的保理借款凭证(附件

六、七),并加盖公司预留印鉴。信贷管理部根据保理合同检查借款凭证上的合同号、金额、期限、利率、借款人、印章、账户等要素是否填写准确。核对无误后,交结算管理部复核并按照公司电子结算业务相关操作流程办理放款手续。

第三十九条保理融资发放后,信贷管理部要对加盖卖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及时进行登记,一是要凭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借款凭证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二是要凭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借款凭证及时登记台账。

第四十条 保理融资发放后,按照公司《贷后管理办法》进行贷后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XX财务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1 修改时亦同。

保理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来源:省商务厅政务网

发布日期:2015-03-31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与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韩家平在日前召开的第三届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上透露,《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年内正式出台。

韩家平说,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但各地监管政策不统

一、配套政策缺乏、法律法规空白等问题日益突出,亟须出台全国性的行业管理办法。根据现在征求意见的版本,商业保理行业将在全国放开。

1、未来,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将取消前置审批,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资保理公司按照现行法律仍实行前置审批(商务部审批);

2、所有保理公司注册后均需到地级市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将按照业务规模对保理公司实行分类管理。

3、同时,商务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和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韩家平预计,随着全国性行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宣贯,保理行业的市场认知度将大幅提高,商业保理发展相对缓慢地区将掀起一轮商业保理投资浪潮。商务主管部门为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出台类似鼓励信用保险发展的促进政策,并推动税收、外汇、融资等领域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在商业保理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预计相关司法解释或法律文件也将陆续出台。

保理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什么是商业保理?简单来说就是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卖方可将贸易过程中销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现金流提前用于采购、生产等,以避免应收账款产生到收回期间企业资金周转的难题。

二、商业保理的发展:

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也必然快速上升。尤其在温州这个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欠钱’买卖很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国内传统型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总营业额在100亿元以上,至少有3家商业保理公司的营业额已突破20亿元。有专家根据保理企业数量预计增长数、净资产预计增加额等数据推算,今年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有望突破200亿元大关,商业保理余额预计达到100亿元左右。

三、商业保理的设立要求: 【1】、以公司形式设立,为实收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首期首次出资不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2】、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者相关行业的经历;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3】、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4】、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5】、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

【6】、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险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要求、监控等制度及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7】、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8】、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四、商业保理的办理流程:

【1】、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的,投资者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将以下材料转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简历、在职证明等);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2】、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3】、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所需材料,审核通过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复和批准证书,再按照外资企业一口受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保理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总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实收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有2名3 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保理公司,其中境外投资人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保理业务的相关经验和业绩;

保理公司应当设立为独立公司,不混业经营,并在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明确为商业保理。

二、报送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还需提供合同)

4、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主出资人上一审计报告

6、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保理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商业保理与银行的合作,可以采取授信额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据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级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资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将其受让的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融资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再将款项划至卖方账户行。应收账款到期后,卖方将收到的买方付款划付商业保理公司,由后者归还银行融资。

再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银行可以从商业保理公司准人、基础交易卖方准人、买方评估、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回款账户设置、资金流向监控等风险控制关键环节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风险防范。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 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 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

(二) 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简称GRIF )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推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 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 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 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诀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己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三)银行代理模式

由于资金实力不强、风险较大,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范围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业务集中于咨询业务、经纪业务,甚至外账催收业务,对于涉及资金量大的业务,只能望洋兴叹。 因此,在实际中,保理公司往往采取与银行合作的策略。双方可以形成一种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银行为主,保理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机构、分销渠道进行运作, 从而扩大业务量,实现双赢。 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需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等来控制风险,但是银行没有足够的人力来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银行业也不愿干这种费力费时的工作。 保理公司根据银行的需求,接受银行委托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为其提供相应服务,让银行专注做其信贷业务,通过分工合作加强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现保理公司和银行双赢。

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人力成本高,人员有限,不愿花费精力开展前期调查,希望直接和目标客户开展业务,同时银行受经营区域,不能对异地企业办理业务。

保理公司根据银行需求,作为银行-种营销渠道为银行提供服务。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银行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后,向银行推荐业务,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

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扩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费用或差价,也突破资金来源的瓶颈。

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资金来源和规模。但是银行严格的投信控制以及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的保理业务开展相当困难和有限。因此,如果银行能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对保理先形成银行可接受的产品或资产,那么最后在保理业务中银行还是最大的受益者。

银行在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时,首先将考虑除纯粹借贷外的商业保理公司给银行带来的附加效益,如开户、存款等指标;其次也将审查商业保理公司自身资产的优良性,如果业务合作走向纵深,还应该对商业保理公司应收款坏账率进行核定。 相比于银行自己开展保理业务,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是一种以点覆盖面的合作,放大效应不言而喻。如果银行只是单纯地盯住传统授信模式,那么首先抑制了自我的创新能力,其次也会失去一些业务制高点。

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商业保理公司会先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其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随后向银行推荐业务,在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

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拓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以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

二、商业保理与P2P平台

虽然保理公司从银行获取资金是最容易想到的途径,但是在目前融资难的大环境下,保理公司要想从银行获得资金、提高杠杆并不容易。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保理公司选择与P2P平台进行合作。 保理公司和P2P平台的合作,主要是通过保理资产包的转让来实现的。以下两个交易结构图大同小异,哪个更合理,取决于具体的保理产品。

商业保理公司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模式主要是: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形成保理资产后收益权再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投资者出售,到期后保理公司负责回购。 根据保理公司是否以自身名义直接作为P2P交易的资金借入方,P2P与保理的相处模式可分为两类 直接合作模式 与 间接合作模式 。

(一)直接合作模式

保理公司以自身名义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的,为直接合作模式。根据交易标的的不同,直接合作模式又可分为两类,保理公司作为转让人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转让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收益权,即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和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

1、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转让人)将基于保理业务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附随于应收账款的担保措施(简称企业担保,由企业或第三方提供)一并转让给投资人,同时保理公司向投资人提供逾期回购安排的模式。

2、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转让人)将基于保理业务获得的应收账款的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同时向投资人提供逾期回购安排的模式。

3、模式解读

两种直接合作模式下,都可以引入一个担保责任兜底方 保险公司。由专业的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买家信用风险(买家即保理业务下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拖欠货款等各种导致应收账款损失的情形时,信用保险公司将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赔付。

两种直接合作模式下,投资人所获得的担保增信措施也稍有不同。在应收账款转让模式下,投资人获得的担保主要来自于应收账款转让后附随的担保权利的转移,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或回购安排等。

在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下,保理公司转让给投资人的是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仍然归保理公司所有,但保理公司可以通过承诺逾期回购的方式为其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向投资人提供增信。

(二)间接合作模式

保理公司自身不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而是以其掌握的客户资源向P2P平台推荐优质企业,该等经推荐的优质企业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的,为间接合作模式。根据企业完成的交易类型的不同,间接合作模式又可分为两类,企业作为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贷款或企业作为转让人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转让应收账款,即 借贷模式 和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

1、借贷模式

借贷模式,是指通过保理公司推荐的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以自身名义向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直接贷款,以应收账款质押或企业自身财产提供企业担保的模式。

2、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间接合作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是指通过保理公司推荐的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转让人),将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向投资人提供应收账款逾期回购安排或以企业自身财产提供企业担保的模式。

3、模式解读 对投资人而言,保理公司在间接合作模式之中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隐形人。保理公司就相当于是一个居间人,主要任务就是利用自身的客户资源和业务优势为P2P平台筛选企业,将信用和还款能力俱佳的优质企业介绍给平台。也有保理公司会以担保方的角色出现在间接合作模式中,为自身引荐的企业向投资人提供担保。间接合作模式下的借贷模式是P2P的常规交易模式,间接合作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是直接合作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的简化版。

双方能够达成的主要原因有两点:首先,保理公司选择P2P网贷是因为平台募资能力强、门槛较低,通过合作协议,保理公司能够快速地实现再融资;其次,P2P网贷选择保理资产更多是因为看中保理资产回款途径多样(原债务人回款、原债权人回款、保理公司回购等)和平台投资者对保理资产稳定性和还款期限的青睐。

但是相对而言,在P2P网贷平台上的融资成本可能更高。根据各个网贷平台的数据进行分析,与保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A类平台,一-般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是年化10%左右,平台收取的居间费用大概是0.5%~2%,甚至更高。所以保理公同的综合资金成本为10%~ 15%左右。市场决定了这些成本很难降低,项目年化收益率不到10%,很难吸引投资者。

2014年8月,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国投保理”)与P2P网贷平台礼德财富合作,首推P2P网贷创新型保理融资项目(礼德优选一 保理融资项目),年化收益率为9%~13%,还款周期为1~ 12个月。之后,许多保理公司与P2P网贷平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P2P网贷平台为主要的再融资渠道。

目前,P2P平台上的保理项目都为大型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供应商,还款能力有保障。P2P网贷应收账款类产品的收益率基本处于8%~12%。方面, 收益率受限于供应商能够承受的应收账款融资的成本。 商业保理产品的投资期限较灵活,月前一般以1~6个月的短期项目为主。另一方面,商业保理业务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风险相对较低,因此相应的风险补偿也会降低。

三、商业保理与第三方平台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商业保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契机;商业保理通过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可以提供对买卖双方都有益处的商业保理业务。

在电子商务中,为了避免买卖双方的不诚信行为,出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买方购买商品,款项由第三方控制,待买方确认收到货物后,第三方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期限短,风险低。

如卖方有融资需求,保理公司只要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做好过程控制,融资信用风险低。蚂蚁小贷向淘宝商家提供订单贷款,贷款基于卖家店铺已发货、买家未确认的交易订单金额,买方确认后自动还款。

商业保理公司对航空公司应收机票款进行融资。旅客购买机票后,机票代理人将票款经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支付给航空公司,时间需要15天左右。在这期间,航空公司需要资金,保理公司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确认应收机票款后,发放保理融资款,待收到机票款后收回融资。 应收账款过程监控业务模式需要得到第三方公司的密切配合,没有第三方公司提供应收账款信息、款项划付至指定账户等,业务无法开展。与第三方公司合作是这种业务模式的关键。

四、商业保理与资产证券化

保理资产证券化是指保理公司出于融资需求,将从各个卖方手中受让的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应收账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应收账款的资产池,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将它们转变成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

(一)、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流程 保理公司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将自身应收账款进行筛选组合,组成将要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

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设立SPV,采取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模式,对保理公司经营范围、债务承担、并购和重组进行限制;

保理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SPV,并保证达到法律上要求的“真实销售”标准; SPV设计出完善的交易机构,并通过内外部增级的手段强化证券的信用质量,以便满足不同投资者对偿付的特殊要求;

专业评级机构对法律法规风险、基础资产信用质量、交易结构、管理与操作风险等进行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披露评估结果;

证券承销商通过私募和公募的形式对ABS进行发行,将所获得的发行收入作为基础资产对价支付给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作为服务人管理资产,在保障基础资产持续、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按照和SPV签订的服务合同将基础资产收益的现金流划转到专项计划的账户中,对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并在到期日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整个商业保理的资产证券化流程就是如此,可以说ABS是商业保理拓展和维持的重要手段,目前也已经成为保理业务不可或缺的融资手段。

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资产证券化系列法规的出台,明确了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负面清单,将资产证券化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意味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人“常态化”发展阶段。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企业应收账款属于可以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基础资产”,因此,这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证券化融资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2015年5月,由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纲管理人的“摩山保理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5月14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第二日即获得足额认购,并于5月19日实现募集资金到位,成为国内首单以保理融资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为商业保理行业借助资产证券化市场筹集资金树立了标杆。

将应收账款列为一种“基础资产”,可以做资产证券化,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再融资开辟了一个新途径。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受让应收账款,获取了“基础资产”,然后由券商担纲管理人,按照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履行备案程序,通过信用升级,将所获取的“基础资产”转变成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募集保理资金。

保理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什么是商业保理?简单来说就是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卖方可将贸易过程中销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现金流提前用于采购、生产等,以避免应收账款产生到收回期间企业资金周转的难题。

二、商业保理的发展:

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也必然快速上升。尤其在温州这个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欠钱’买卖很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国内传统型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总营业额在100亿元以上,至少有3家商业保理公司的营业额已突破20亿元。有专家根据保理企业数量预计增长数、净资产预计增加额等数据推算,今年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有望突破200亿元大关,商业保理余额预计达到100亿元左右。

三、商业保理的设立要求: 【1】、以公司形式设立,为实收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首期首次出资不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2】、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者相关行业的经历;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3】、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4】、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5】、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

【6】、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险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要求、监控等制度及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7】、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8】、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四、商业保理的办理流程:

【1】、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的,投资者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将以下材料转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简历、在职证明等);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2】、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3】、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所需材料,审核通过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复和批准证书,再按照外资企业一口受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保理公司工作总结范文

保理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XX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业务发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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