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均衡范文
利益均衡范文(精选9篇)
利益均衡 第1篇
关键词:利益均衡,资源动员,体育利益,利益表达
1问题的提出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期,各种矛盾冲突凸显。体育利益开始分化,不同的利益结构、利益人群,各种利益表达活动、社会冲突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体育的发展进入一个炙手可热、利益博弈的新时代。刘玉、方新普、董红刚等提出要根据体育利益结构变化对体育主体、行为、关系进行协调;彭大松从社会结构角度 “对体育锻炼行为的影响进行分析,旨在透过社会结构的研究视角来发现仅通过个体的视角所无法看到的体育锻炼行为背后的因果机制”。张琴“内部利益分配失衡”是诱发体育利益矛盾冲突的关键因素;程林林“体育利益格局演化中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实质,是利益群体中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强化对代理人行为规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利益表达与资源动员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存在的, 充分动员社会资源、草根精英表达诉求,最终目标实现某种集体利益。资源动员过程不仅要建立公民之间的横向联系同时也强制性的重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
所以该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资源动员的起因,进而从体育利益结构变化的角度分析动员对象以及动员过程最终促进体育利益的均衡发展。
2动员对象
韩志明将动员对象分为个人、集体两种动员方式,集体动员又分为集体内部动员和外部动员;应星从社会分层理论角度把处在社会底层,具有强烈表现意识的积极分子称为“草根动员”;刘能则直接从社会行动和集体行动角度辨析动员结构;章有德提出了“网络动员”的结构和模式。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资源动员其动员能力都与动员的技术和知识水平有紧密关系,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以及普遍的价值观念都是实现资源动员的基础条件。
2.1自我动员
《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微观动员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运动中资源动员策略运用的过程,这是一个‘知识——技术’展开的过程”。自我动员是最基础最薄弱的动员方式,所以为扩大这种体育权利的应有影响,引起社会和外界的广泛关注,这部分人必须掌握相关体育法律知识规范和政策导向,了解和学习有关体育利益表达的有效途径。除此之外,还要学会动员自己身边的亲属关系和社会关系。
2.2群体动员
群体动员将具有相同处境和利益的有关人员动员起来,实际上是集体行动。比如应星提出的“草根动员”,章友德的“网络动员”,石大建、王国伟“框架动员”。群体动员需要建立一定规章制度的社会组织,并且有积极的带头人。
而无论是自我动员还是群体动员都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 社会赋予政府权利,市场用资本去购买政府权利,市场资本又取决于社会,从目前发展现状来看,中国社会结构处于社会、市场、政府三者的博弈状态。
3动员机制
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不平衡发展历来是体育工作者经久不衰讨论的话题。社会转型导致体育利益格局的不断分化,体育利益分配失衡。动员机制简单说就是怎样才能让利益受损的那部分人意识到利益的缺失,从而转变思想意识,变成追求体育利益的关注者和参与者。
3.1组织规模
事态发展产生的影响与组织规模的大小呈正相关关系。政府职能缺位,公共资源供需矛盾日渐突出,想要扩大事件影响力得到更大范围支持与帮助,组织规模就要越大。
3.2情感渲染
群体或组织若能引起大部分甚至全体群众的利益情感共鸣, 从而激发一种公众情感和行动素材,胜算率则事半功倍。“认同是行动者意义的来源,也是由行动者经由个别化的过程而建构的”。 所以要实现激发人们共同的认识观念,就是要唤醒和追逐对体育利益非均衡的认知。
3.3趋势行为
从社会学角度趋势行为属于从众心理的一种表现。在群体认同的同时,把自己的选择与大多数人的选择相一致从而寻求心理安慰和安全感。资源动员就在于将这种趋势行为转化为事件发生的内驱动力,在行动者中间产生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比如体育健身设施的配套建设、广场舞事件,具有共同的利益趋同,以合法渠道推动政府有所作为。
4动员过程分析
“资源动员的能力主要与资源动员技术和动员知识的运用密切相关。传统的文化习俗、主流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话语的表达方式以及社会中的互惠交换等因素,都是实现资源动员的知识库”。在一定程度上,资源动员是一个具有完备动员系统、有组织、 有人脉的理性行动,在动员的过程中何为可利用的资源,能否获取资源、获取的多少都是经过缜密的动员策划和监测系统实施的。 “资源动员技术中最重要的知识是由一个时期内占主导的政治、文化、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构成。主流的文化、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在已有的社会运动的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通过一系列的策略性行为、象征性话语和意识形态的实践表现出来”。
首先,就目前来看,大多数社会资源都是在政府的管控之下, 政府是资源的拥有者和分配者,公民通常缺乏这种资源,即使个别群体拥有某些动员资源,但如果其诉求对象更强大,那这些资源也是没有用的。如此看来,个人动员是很简单的事,但在政府管辖之下更取决与复杂的政治原因和社会因素。
其次,“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曝光,而将个体灾难上升到社会救助层面。这种灾难救助的动员模式我们称之为‘传统模式’。”“网络的匿名性能够突破平日的心理防线,激发人们心底的善意,形成一种更加温暖的舆论氛围”。章友德的“网络动员”、 陈娜的“媒介表达”,公众可以简单易行的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寻求社会组织、精英团队的支持和帮助,引起政府关注。在与政府进行体育利益博弈中,网络给体育利益的表达者提供了一条“捷径”去寻求支持,增强了动员的方式和效果。
在复杂的社会关系脉络中,网络的社会凝聚力和情绪渲染力在动员过程研究中发挥重要的舆论影响。
5结语
利益均衡 第2篇
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英国等国家逐步发展起来的,该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 并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该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
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公司的目标是通过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达到利益相关者总体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当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应用于企业实践时,面对众多的、极具差异的(有的还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企业的运行可能显得无所适从,从而背离企业目标。笔者认为,公司治理的主体不应该是全体利益相关者,应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甄别,确定核心利益相关者。笔者认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至少应包括企业核心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应该让核心利益相关者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将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二、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
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要求不仅会有差异,而且很可能会产生冲突。这是因为各方利益相关者往往都是站在自身利益需求的角度来对企业提出要求,希望企业尽量履行更多的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
(一)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冲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上,即发生在股权相对集中、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持股数额对比明显的公司中。在资本多数表决原则下,少数股东的表决权仅在理论上存在,由于其持股比例太小,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很小,中小股东“理性的无知”和“搭便车”问题,使大股东常常漠视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往往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欺诈、打压少数股东,如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予以持有最低股份的限制、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产、排挤少数股东选派的代表进入公司机关、在公司增资时以特别优惠的价格得到新股份从而扩大对公司的控制权、采用有利于自己的股利分配政策等。
(2)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中,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会发生的。股东期望经营者能够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出发从事经营与管理活动,但经营者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牺牲股东利益,使股东的期望和既定的财务目标异化,股东将不得不负担一部分由于经营者的利己主义行为而发生的成本,即“代理成本”。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追求目标的不同。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二者追求的目标必然存在着偏差。股东的目标是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二是对待风险的差异。经营者认为自己将大量的人力资本和个人财富投入企业,而股东只是把自己财富的一部分甚至一小部分投入到某一企业中,因而认为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远比所有者大得多。三是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股东期望经营者能加倍努力工作,以增加企业价值。然而,经营者是否努力以及努力的程度,股东却难以判断。
(3)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股东与债权人作为公司的两种资金提供者,既有相同的利益,也会存在利益的冲突。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归结为四类:一是股利发放政策。股利增多会使股权价值上升,但同时会削弱企业未来偿还债务本息的能力,从而使企业债券的价值下跌。二是债权稀释问题。对已经发行的债券的持有者而言,如果企业再发行新的优先级别等于或高于旧的债券时,其所拥有的旧债权就会受到削弱。三是资产置换问题。股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有可能投资高风险的项目,而对债权人而言,其借贷资本的收益是确定的,公司项目投资风险的增加只会导致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增加。四是投资不足问题。企业可能会放弃那些可以为其带来正的净现值的投资项目,即如果一个净现值为正的项目所带来的好处主要由债券持有人获得,那么企业就会拒绝这一项目。
(二)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冲突基于资本雇佣劳动的认识,强调股东是公司的主人,职工是为资本赚钱的工具,是被公司所雇佣的对象。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股东与职工利益冲突的严重程度可想而知。股东与雇员的利益冲突,主要在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不平等的,雇员处于弱势地位。
三、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
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发生冲突是永恒的话题,企业运作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断冲突、调整和平衡的过程。在企业总体利益既定的情况下,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能是冲突的,而最终利益的分配则是各方博弈的结果。公司治理从根本上可理解为一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它通过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来协调企业多种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之间的冲突。
(一)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相互制衡 理论上,所有股东都具有相同的权力和平等的收益而被认为是同一利益主体的。但实际上,当股东构成中存在具有绝对优势的控股股东而其他股东又相对分散时,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就成为不同的利益群体,由此产生了博弈行为。
如前所述,控股股东对公司资金的大量侵占以及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于中小股东来说,由于普遍存在着“搭便车”和对“参与成本”的考虑,在公司治理中缺乏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而信息不对称导致其在公司中往往处于无奈或无助的地位。对中小股东而言,最便捷、最有效的表达意见和行使权利的方式往往不是股东大会上的“用手投票”,而是在资本市场上的“用脚投票”。由于中小股东缺乏参与意识,对投票权与诉讼权的放弃和缺失,使得大股东成为这场博弈中的赢家,从而可以肆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解决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股东权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股东权平等原则是各国公司法普遍遵循的原则。股东权平等首先是形式上的平等,即股东享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这是为了保证少数股东并不因为持股份额少而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公司利润等方面处于不公平地位。但仅此是不够的,由于持有股份数额的悬殊,控股股东对于公司事务有单方面的决定权,少数股东的表决权成为一种形式,控股股东的强势地位会造成少数股东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有必要在坚持股东权形式平等的同时,兼顾或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强调对少数股东的特殊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赋予了新的权力,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保证了中小股东有充分的发言权,避免其被控股股东所操控。
(2)股东之间的权力分立与制衡。论及公司之间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人们一般会想到公司权力在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分配与相互牵制。为了有效地制衡控股股东,许多国家创设了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制度,通过扩大外部董事和监事的比例,以解决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较为现实可行的作法是由少数股东及其他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关系人提名,股东大会在提名范围内任免,并且在表决时控股股东应予以回避。随着公司治理外部系统的作用增强,学者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媒体的高度关注、政府提供相关的立法保证和方便中小股东参与治理的手段(例如网上投票、累计投票制的实施)等,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逐渐增强,博弈双方的态势将发生变化,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二)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平衡和相互制衡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股权的过度分散、监督成本和“搭便车”问题,使股东与经营者的力量对比中,经营者居于公司的优势地位,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反而处于劣势,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和“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局面。协调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激励,通过激励报酬计划使经营者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鼓励他们采取符合企业最大利益的行动;二是监督,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并在经营者背离股东目标时,减少其各种形式的报酬,甚至解雇他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股东可以更好地制衡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协调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
(1)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平衡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冲突中的重要作用。机构投资者常常掌握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拥有专业的投资经理,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能力,因而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股东权益、制约经营者。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崛起,满足了股东们权力制衡、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为股东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代言人。
(2)突出董事会在协调股东与经营者冲突中的重要作用。由于经营者和股东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有可能通过操纵会计信息,运用者在委托投票权的竞争中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股东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委托一些品行端正、学有专长的人组成董事会,通过董事会选任和监督经营者。通过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相结合的董事会结构,能够有效地协调和平衡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
(三)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平衡和相互制衡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博弈,员工在博弈过程中一开始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缺乏参与精神和合作精神,那么员工就更加处于劣势。因此,只有寻求突破,才能改变这种劣势,公司治理系统为员工提供了突破的渠道,即员工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对经理层进行监督。经理层对于股东、董事会所拥有的信息比较优势,在员工这里可能不复存在,因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通过员工的执行才能完成,员工可以通过公司治理系统所提供的合法途径参与公司治理,以手中的信息作为筹码进行博弈。这样,公司治理系统下的经理层与员工之间可以不断地进行重复博弈,并向有利于共同治理的方向发展。
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即利益均衡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和利益的分割,实践证明,企业所有权的配置从“股东独享”向“利益相关者共享”演变,前者是企业所有权的初始缔约状态,而后者则是反复博弈后的稳定状态,也是企业所有权的最优配置状态。公司治理系统为博弈各方提供了一个相互制衡的长期博弈框架,而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多方长期博弈所形成的一个相对稳定的均衡结果。
四、结论
让核心利益相关者作为公司治理主体是合理和可行的。首先,核心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进行了高度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剩余的风险,其行为是影响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企业的经营好环也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非核心利益相关者因承担的剩余风险相对较小,且自身数量和身份难以确定,资产不容易量化,因此其参与公司治理在目前不应该提倡。其次,核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寄生关系和偏利共生关系,形成具有互惠共生性质的利益相关关系。因此,公司共同治理的发展趋势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达到利益各方的利益均衡。
参考文献:
[1]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杨瑞龙、周业安:《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3]任云海:《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现状综述》,《商业研究》2007年第3期。
[4]付俊文、赵红:《利益相关者理论综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本文系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校级课题“基于行为经济学的公司治理机制改进”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利益均衡 第3篇
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期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的新内涵
农村本身是个历史的动态概念, 随之而来的农村职业教育也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范畴。现有的观点一般将农村职业教育界定为:办学地域发生在农村, 教育对象为农村人口, 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职业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尤其是在当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农村城镇化快速发展, 农业经济结构升级, 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异军突起的背景下, 传统“农村职业教育”的内涵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其教育功能与本质,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当前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本文将农村职业教育界定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是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人才的教育。突出“为农村”, 而非“农村的”或“在农村”, 应打破原地域、生源等固有限制, 在专业设置、学生就业等方面既要立足第一产业, 更要注意辐射第二、三产业。
二、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存在的主要利益非均衡问题
(一) 农村职业教育主要利益相关者
农村职业教育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受教育者、学校、企业、政府等几个方面。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总体上是基本固定的, 而各相关者利益关注点的动态变化必将影响其利益均衡。农村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关系结构如图1所示。
(二) 利益非均衡问题分析
结合农村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结构图, 梳理出当前我国农村职业教育主要相关者之间的六组利益关系, 分析其非均衡问题。
1. 受教育者与学校之间的利益非均衡
主要体现在受教育者的职业发展与农村职业教育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匹配, 如表1所示。
受教育者为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 迫切希望通过教育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获得社会认同, 改变社会地位。受教育者的预期收益主要从工资待遇和职业认同获得, 预期收益与求学机会成本之间的差额直接影响农村职业教育办学的吸引力。而现阶段农村职业教育毕业生工资待遇偏低, 且多从事社会底层工作。毕业生难于获得学历、学位的提升机会, 限制了学生的求学意愿和职业规划, 影响了很大一部分学生就读农村职业学校的积极性, 也影响了农村职业学校的吸引力。
2. 受教育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非均衡
受教育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非均衡主要体现在毕业生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与企业人力资本需求不匹配, 导致人才市场的供求失调, 如表2所示。
农村职业教育毕业生大都进入低端劳动力市场, 工作条件差、管理欠规范。加上户籍制度的限制, 很难完全融入城市生活。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优化产业结构期间, 企业对新技术熟练工人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多数毕业生又缺乏企业需要的知识与技能, 无法满足企业人才需求。这种人才市场供需失衡影响了受教育者的就业水平, 也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企业的战略升级。
3. 受教育者与政府之间的利益非均衡
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政策制定与受教育者的求学、深造、就业等政策期望有偏颇, 如表3所示。
首先传统考试招生制度中的单一招考模式所带来的“掐尖式”的选择性过滤, 严重影响了农村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同;其次, 农村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学历对接制度的缺失, 使有意向、有能力深造的受教育者难以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最后, 就业市场的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不完善, 使得农村职业教育的受教育者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不具备竞争优势。
4. 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利益非均衡
主要体现在学校的教育理念、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偏离企业的人才需求, 企业参与办学的深度与广度不够等, 如表4所示。
部分农村职业院校的办学指导思路不够明确, 专业设置脱离当地经济和社会实际需要。有的学校存在办学目的商业化、办学方向随机化、办学模式普教化、办学行为短期化的现象, 使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偏离了企业用人需求, 影响了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一些高职院校采用了诸如“订单式”培养、校企合作试验班、“3+1”培养等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但总体而言企业参与的程度并不高。现阶段的校企合作, 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不够明确, 还没有建立合适的校企合作教育效果的评价体系, 校企合作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影响企业参与农村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
5. 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利益非均衡
主要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支持、教育投入与学校的政策期望有偏颇, 如表5所示。
首先, 地方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关注度不高。县乡两级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扶持, 致使国家规定的发展职业教育的许多政策措施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其次, 政府在公共资源的配置上多考虑效率优先原则, 使农村职业教育投入偏低。农村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办学质量、信息获得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最后, 政府在举办农村职业教育过程中缺乏政策创新的工作思路, 没有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区性差异, 多采用“一刀切”的办学模式, 不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制约了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6.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非均衡
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企业参与农村职业教育办学的政策支持制度细化及落实不到位, 如表6所示。
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参与农村职业教育办学的政策支持不到位。首先, 缺少农村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的相关法律法规, 未能科学规范政府、学校、企业等在办学中的权利与义务;其次, 企业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国家专项发展计划、税收优惠政策等不到位, 这些都不利于引导、鼓励企业参与农村职业教育办学。
三、构建利益均衡体系, 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
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分析, 厘清角色, 抓住各方在现阶段的利益诉求和主要矛盾, 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利益, 制定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战略。
(一) 创新政策, 统筹管理, 优化利益结构
通过创新思路, 统筹管理, 进行教育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创新, 优化农村职业教育利益结构。一是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的指导下, 统筹中央与各级政府的教育政策与制度, 鼓励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特点, 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职业教育;二是统筹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职业教育, 进行教育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创新, 使农村职业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力资源保障;三是统筹各级各类教育, 使教育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四是全面统筹财政投入与企业、社会资金办学的配套政策, 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 促进农村职业教育投入多元化。
(二) 创新招考与教育政策, 完善农村职业教育办学体系
要创新招考制度,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实现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其次, 农村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学历对接制度, 为农村职业教育学生提供学历提升的机会;最后, 针对农村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发展“短循环”特点, 农村职业学校在学生培养上可以采用“半工半读”的模式, 使学生在实践中增长能力, 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
(三) 提高农村职业教育吸引力, 增强农村职业教育社会服务功能
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期, 应该提高农村职业教育吸引力, 拓宽办学面, 增强农村职业教育社会服务功能。首先, 受教育者的范围应覆盖广大流动人口, 特别是像新生代农民工这样的潜在需求群体;其次, 有针对性地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人才, 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最后, 将短期的技能培训和长期的教育需求结合起来, 实现农村职业教育的终身学习教育模式。
(四) 资源整合, “校企对接”, 促进农村职业教育规模化、均衡化发展
行政法视角下的利益均衡问题研究 第4篇
一、利益衡量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对法律不确定条款的适用。所谓不确定条款,一般是说法律概念或条款的内涵或外延不确定,尤其是规范可能不足以准确划定外延的情况。比如在行政案件的受案问题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是关键问题,但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并没有清楚地定义何为具体行政行为。审判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处理解决,可以充分利用利益衡量,以达到对法律不明确地方的价值补充,使法律更加具体明确,从而更好地解决案件中的利益冲突。第二、 在法律未规定情形下的漏洞补充。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律条文过于简单,具体在某一事项上往往容易漏掉一些独特的情况。因此,就需要从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制度相结合入手来进行利益衡量和案件分析。当法律出现漏洞时,法官可以以一般的法律原则为出发点,根据案件的具体利益为基础对其进行补充。当法律法规发生矛盾冲突时,利益衡量还应该考虑到一般法律规定和特殊法律规定的关系。第三、注重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适用一切情况。在复杂的行政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从社会效果出发,对一些案件做了一些似乎没有法律规定的处理,其实也是以利益衡量为基础的。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平息矛盾,解决纠纷,需要法官不死抠法律条文,而应全面地进行利益衡量。
二、利益衡量在我国行政诉讼适用中的一般规则
利益衡量要求行政主体在社会整体范围内去合理处理制度利益相关问题。法律中必然存在漏洞,应允许法官根据特定的社会背景去寻找有意义的法律事实依据,从而进行漏洞的补充。在法律规定加以补充后,再将其应用于特定情况中去。此外,行政审判中的利益衡量,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第一、利益衡量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利益最大化必然是各方最根本利益的最终体现。第二、遵循一般社会价值观念。法律是价值观念的直接体现,有些价值观念直接反映在法律之中,有些则还在法律之外。就法律本身而言,只有符合一般社会的价值评价标准,才能得到大众的理解与支持。利益衡量同样如此。利益衡量应该反映当下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并能够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准确把握利益衡量的重要意义,并公正合理的解决案件难题。第三、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与衡量结果。尽管利益衡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十分重要,但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利益衡量在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时没有现成的法律可适用,极易造成主观上的恣意。二是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行为,法官的知识结构、文化修养、对案件涉及的各种利益的性质与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对利益衡量的结果都能产生深远影响,而目前法官的素质却有高有低。三是行政诉讼往往涉及专门性问题,限制了法官利益衡量的范围和能力。因此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需要具备基本的行为节制:首先,在适用条件上,法律对某些法律事实缺少清晰明了的规定,是利益衡量适用的前提,只有当适用法律之一般规定有违背个案公正的实现,并影响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时,才可将其作为特殊的情况予以适用,即不得已才可为之。反过来,如果在立法上业已明定了两个不同的利益之间的地位的高低,法官作为审判者,只能依此行事,而不得予以所谓的利益衡量,从而导致违法裁判;其次,注意保持行为的统一。如果法官在利益衡量上出尔反尔,那不仅失去了司法行为的“信用”,更为严重的是,它使得行为人无法在合理预测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行为;再者,在衡量结果上,必须考虑裁判结果的现实性,即法官为个案利益衡量时其价值判断要符合国情和地区现状,并负有保证裁判结果的实现义务。通俗地说,就是要充分注意社会效果。所谓社会效果,是执法官为价值判断所作判决见于社会后,被公众认知和接受的程度。因为良好的司法裁判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同。
第四、充分考虑合理性和妥当性。利益衡量在内容上必须排除诸如性别、长相、地位、出身等的因素,还应在形式上对其合理性与妥当性进行深入思考。首先,利益衡量的结论必须建立在规范的正当要求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利益衡量也必须有合乎逻辑的法律理由。也就是说,法官在价值判断时还必须能有充分的理由使民众信服。然而,法院的裁判要达到这一目的,又是与司法裁判所提供的理由分析分不开的。
三、利益衡量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从利益均衡分析看公车改革的出路 第5篇
我国公车改革之所以如此艰难, 是因为阻力重重, 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1]:改革的最大阻力将是来自于各部门的领导的反对。他们是现今公车制度的直接受益者, 公车改革将损害他们的利益, 如果不对他们进行补偿, 他们会表示异议或消极反对, 而他们又是公车改革的执行者, 因此对他们的补偿是必需的。现行许多地方的公车改革中, 对领导的都有一定的交通补贴, 这是消除改革阻力的必需费用。
另外一个阻力来自公车司机。司机是公车制度的主要受益者之一, 公车是他们的金饭碗, 改革公车必然会损害司机的利益, 司机的安置关系到改革的顺利进行, 成了改革的重要问题, 安置司机需要花费的费用构成消除改革阻力的费用。
最后一个阻力是改革的受益者之一, 即中层干部和机构的普通人员。照理说, 原有的公车制度给他们的收益甚少, 他们是公车改革的受益者, 不会成为改革的阻力, 但是如果对他们的交通补贴标准差别太大, 或者得不到补贴, 也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 那么这一群体也有可能成为改革的阻力。公车改革必须合理地确定补贴的对象范围, 科学地制定补贴的标准, 使它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从而消除改革的阻力, 使改革的利益受损者不会成为改革的反对者, 使改革中的受益者成为改革的坚定支持者。
二、从利益均衡角度比较三种改革模式
从全国各地的公车改革模式上看, 基本上有以下三种:一是公车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即在完全取消公车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 一些地区从公车购置开始, 规范公车使用的每一个环节, 通过建章立制来加强对公车的监督和管理, 为下一步公车改革做好准备。二是所谓的公车改革货币化, 即取消公车发放交通补贴。三是公车服务向市场化靠拢, 其中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公车租用”, 另一种是“私车公用”。以下本文将从利益均衡的角度简单分析以上三种模式。
公车改革的第二种模式是公车货币化。这种模式是把公车的使用与使用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 减少了不少浪费。表面看来似乎有道理。但是, 我们深入其实质看, 这种“改革”模式还是有一定弊端的。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说:公车改革货币化, 是通过给车贴等形式, 实际上是用赎买的方法实施改革, 给公务员涨了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 部级以上干部 (含部级) 才可配专车, 副部级干部不配专车, 但要保证用车。厅局以下一律不配备专车。可是, 多年来, 有的政府机关单位把专车配到处级甚至科极干部, 这是违反国家规定的。
公车改革的第三种模式就是市场化。所谓公车改革市场化是指把政府机关公车的资源和机关公务活动的交通需求进入市场配置, 公务员的用车 (除特殊需要以外) 进入市场, 用市场来满足公务用车需要。简单说来就是在公务员进行公务活动时, 坐出租车, 回机关报销。可以把现在的公车移交给相关公司, 组建公车出租公司或采取别的相应措施。
这种办法相对来说简单易行, 是省钱、省力、省物的合理办法。公车市场化, 有很多好处。
一是减轻国家财政重负, 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许多单位通过公车改革, 使公车市场化, 大大降低了办公费用, 减少了国家财政开支。徐州、苏州的一些城市, 南京市电信局等许多单位, 实行公车市场化, 都为国家、集体节省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湖南省资兴市在公车改革后, 两年中, 公车方面的费用下降50%。
二是减少浪费, 提高效率, 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毛泽东曾指出: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公车市场化后, 这种浪费就可大大减少, 亦可提高效率。
三是可杜绝公车私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有政协委员提出, 公车公用、干部私用、司机私用各占1/3, 公车“私”用的现象严重, 已是公认的事实。有不少领导干部本不应配备专车, 可事实上有专车, 公车成了主人身份、地位、权力的象征。不少领导干部外出办私事、旅游、娱乐、红白喜事、子女上学、家属逛商店等等都使用公车, 公车成了他全家的“私车”。有些司机不仅大量使用公车办私事, 还在车辆维修保养用油方面弄虚作假, 损公肥私。可见, 现行公车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端。如果将公车市场化, 就从管理体制上, 堵塞了上述漏洞, 杜绝公车私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 有利于社会利益均衡。
三、公车改革的出路市场化的两种方式
综合上述对于三种模式的简单分析, 我认为,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 要真正将公车改革推向实质性进展, 乃至最终完成这项改革, 市场化的引入、竞争的参与是有积极作用的。中国各地的公车改革的模式应该是与其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从利益均衡的角度来看, 在此仅提出两种我所支持的改革方式, 一是前面提到过的组建出租车公司, 另一个是好邦客模式。应该说, 这两种依旧属于公车改革市场化的范畴。
不论是公车改革制度化, 还是公车改革货币化, 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车改革中的权力和利益矛盾。然而出租车公司的组建, 似乎可以绕过权力和利益的争夺, 将公车改革推向实质性的进展。
组建出租汽车公司可以将公车集中起来, 实际取消了有车部门和领导的公车利益, 使无车部门在需要用车时能够有车用, 从而较大限度地利用了公车资源。这样的方式虽然管理难些, 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公车私用和腐败现象, 但肯定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发生的几率以及节约大量的财政经费。而最大的优点在于广大群众能够接受, 不会散失民心。
因此,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 发放公车补贴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而集中管理的方式应该能够适应大多数地区。当然, 如果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有能够满足政府公务用车的出租汽车公司存在的话, 应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出租汽车公司来为政府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 当汽车已经普遍进入家庭的时候, 大量公车将失去存在的理由。正如我国在过去存在过公自行车、公摩托一样, 公汽车也将只是一定阶段的产物。
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好邦客时代的到来。公车改革的方向是货币化、社会化、市场化, 这为引入“好邦客模式”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好邦客”是从英文“Car Bank”演绎而来的, 它是将国外的“汽车银行俱乐部”与中国民间的“互助会”两种形式杂交后而形成的一种以信用为保证, 以互助为纽带, 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客户、银行四者互利互惠, 生产、消费、投资、经营、金融五位一体的崭新的汽车营销模式和消费理念。
以“好邦客模式”实施公车改革, 将克服上述几种方案的缺陷, 对解决公车改革的难点具有促进和推动作用。我国目前的公车车型多、档次较高, 正好符合“好邦客”不同层次的客户的不同需求, 有利于吸引和建立“好邦客”客户群。“好邦客”模式需要大量司机、经纪人、管理人员, 这一点可以消化相当数量的政府司勤人员, 从而避免了他们因失去金饭碗二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好邦客”模式是汽车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有序、有效流动, 它有一套较为成熟的操作规范和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在公车集中的数量大的单位, 采取授权方式, 可用较小的操作成本和较快捷的途径建立“好邦客”营销模式。对公车分散、数量小的单位, 可以采用“托管”、“储蓄”两种方式吸纳加盟“好邦客”。“好邦客模式”较汽车出租、汽车租赁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竞争优势。此外,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部门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网络, 引入“好邦客”模式实施公车改革, 全国性营销网就自然建立起来了, 可以较短的时间、较便捷的方式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车改革。
利益均衡 第6篇
1 我国城乡居民享受社会保障利益的现状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起始于社会为公民克服生活困难和意外灾害提供物质补偿或帮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至今已有50年的历史。前30年实行的是贯彻落实以《劳动保险条例》为代表的“低工资、多就业、高补贴、高福利”的国家包企业、企业包职工的统包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生了质的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 为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后,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包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区服务;养老, 失业等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三方面内容, 并从此, 我国陆续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形式, 颁发了各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也都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做出了明确的部署。特别是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 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举措作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 要求: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 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 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都说明, 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已进入快速发展、覆盖全民的新的历史时期。
从我国目前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情况看, 大致由3个板块13个项目组成。其一是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 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扶安置、社区服务4项。其二是由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 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6项, 这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其三是遵循自愿原则, 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 包括个人投保、企业投保和互助性保险3项, 这是社会保险的主要补充形式。而且在制度创新方面, 开始将个人帐户制度引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初步形成了“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思路。
如果更清晰的用数据来佐证, 我们更可以感受到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正驶向快车道。据测算, 1996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额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等, 农村社会保障因约为3100多亿元, 比1978年的106亿元增长了28倍, 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7倍, 18年间平均每年增长12%, 略快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9%的速度,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3.1%提高到1996年的4.5%。从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也就是能为生活安全网覆盖情况看, 1996年我国全社会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为2亿人,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为30%左右。城乡覆盖面的差别较大, 城镇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为1.85亿人, 覆盖面为88.7% (按抽样调查的劳动者计算为80.2%) , 农村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只有1474万人, 覆盖面为3.3%, 城乡覆盖面的差距为27∶1。2006年底, 全国享有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1800多万人, 占当年城乡就业人员76400万的28%。从1998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从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从2007年开始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07年底, 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107万,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051万。全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 达到10724亿元, 2002年以来年均增长21.5%。
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亦开展了大量的实践工作和研究探索。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改革思路可以概括为:试图通过建立农村养老、农村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制度, 保障农民的公民权利, 加强政府的转移支付。但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区域差异大等问题。农村社会保障不能适应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
2 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利益享受的不均衡问题
2.1从城乡居民是否能够得到社会保障的现实看。从我国目前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看, 由于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 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 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保障对象基本上是城镇职工, 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而乡村人口实际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外;由政府负担的社会救助内容目前主要是面向国有企业职工, 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非国有企业职工及大批农民工人没有任何保障。目前在农村实施农民工能够享受的社会保障或者含糊不清, 或者干脆将农民工排除在外。这种制度体系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 它的覆盖面小, 基本上只对城镇人口, 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而乡村人口实际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外;由政府负担的社会救助内容目前主要是面向国有企业职工, 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非国有企业职工及大批农民工人没有任何保障。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 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 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 一定程度上, 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价的。在城乡之间, 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极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多。2.2从城镇职工中不同职业人群得到社会保障的现实看。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这些方面的社会保障内容对城镇职工中不同职业人群说来, 是一个有机整体, 哪方面的内容都是不可缺少的。但现实情况是, 这些方面的保障内容并非是哪方面职业人群都能够享受到的。如在失业保险中, 采用的是用常规的扩大就业和转岗再就业的办法, 来解决数以千万计的企业富余人员和逐年增多的失业人员问题, 又面临着人口基数过大、劳动力供需极度失衡、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深刻矛盾, 并且, 我国劳动就业的这一基本矛盾在今后几十年时间内都不会根本消失。城镇新增劳动人口初次就业的沉重压力和企业富余人员、失业人员转岗再就业的困难、收入下降、生活贫困已成为影响和制约深化改革特别是摆脱国有企业的困境, 保持社会安定的不容忽视难以回避的具有全局性的大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不能适应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从城市化的角度看,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限制着乡村人口进入城镇。主要表现为保障对象基本上是城镇职工, 农民工能够享受的社会保障或者含糊不清, 或者干脆将农民工排除在外。这种制度体系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 它的覆盖面小, 基本上只对城镇人口, 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而乡村人口实际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外;由政府负担的社会救助内容目前主要是面向国有企业职工, 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非国有企业职工及大批农民工人没有任何保障。
3 对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利益享受相对均衡问题的思考
特权利益恐是教育均衡的拦路虎 第7篇
开学时节发“监管令”, 已是多年来的规定动作, 无非是再次以文件的形式, 强调不准乱收费, 不准学校再干那些存在已久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实, 文件发与不发, 办学机构都不会理那个茬儿, 幼儿园的特色班照办不误, 学校的赞助费照收不误, 中小学入学考试和测试选拔及办实验班、重点班, 更是换个名头继续存在。文件无非是咋呼咋呼。
不过, 既然教育部提到了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搞入学考试、不得收赞助费等情况, 还是有必要再说说其中的根源所在。现在小学都搞入学考试, 初中更是如此。为什么会如此呢?自然是由于优质教育资源有限, 想上好学校的人太多。为了解决这个矛盾, 就只好搞入学考试了。这和保障房和车牌摇号分配没什么本质不同, 目的都是分配稀缺资源, 将一部分人限制在外。
如果所有学校教学质量都一个样, 不存在重点学校、优质学校、示范学校, 人们吃饱了撑的, 干嘛要花那么多时间和精力, 拼死拼活地让孩子上好学校。正是优质学校的存在, 才有了所谓学区房、跨片费、借读费、赞助费, 才有了找门路跑关系, 甚至上天入地的优质教育资源公关行为。
如果真的实现教育均等化, 很多教育乱象将一夜间消失无踪, 社会将变得和谐很多, 人们的焦虑感、不公平感也会消失好多, 幸福感和平和的心态将增长很多。
但教育公平化均等化为何这么难实现呢?估计这不完全是历史遗留的问题, 也不完全是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 更不是人才缺乏师资有限的问题, 我感觉这很可能是一些人要刻意维持目前教育资源不公平的局面教育均等化了, 人们都很容易得到良好的教育公共产品了, 优质教育资源所带来的灰色收入恐怕将不再存在, 愿意花大价钱让孩子上优质学校的家长将不再存在, 如此, 谁来保障优质资源分配者通过潜规则所获得的利益?还有那种高高在上的感觉?
利益均衡 第8篇
1 景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构成及其关系
旅游景区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相当复杂, 包括政府部门、旅游企业、旅游者、媒体部门、当地社区、社会公众、非政府部门、学术界和其他一些组织结构。这些利益相关者与旅游景区的关系密切程度和影响程度不同。有的群体或组织对景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有的则相对较弱。本文主要分析那些对景区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或具有绝对影响的群体或组织, 即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地方政府、旅行社、当地社区和旅游者, 关系如图1。
1.1 旅游景区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
“旅游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通常被视为旅游景区所有者的实质性代表, 在国家政策法规框架内, 行使对景区公共资源的管辖权与处置权, 依法享有景区经营收益权。”地方政府对旅游景区的利益诉求, 是希望通过旅游景区的开发和经营, 实现当地经济、社会、环境持续、协调发展。因此, 当地政府既要加强与旅游景区的合作, 依赖于他们的资金来发展当地经济, 又要制定有关旅游景区开发经营的各项措施, 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 并积极参与监督和管理, 防止“两败俱伤”。
1.2 旅游景区与旅游者间的利益关系
旅游者是旅游景区产品的需求方。旅游景区经营效益如何, 根本上取决于旅游者的满意度、规模、结构与水平, 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于旅游者的门票和消费。因此, 向旅游者提供满意的旅游景区产品和服务, 是景区经营的主要目标。然而一些旅游景区经营者往往只追求自身利益, 只顾埋头开发, 同时受到行业背景的限制, 很难准确把握旅游者真正的需求, 从而出现尽管出发点是为了迎合旅游者的需要, 但实际上却恰恰可能提供了旅游者不需要的辅助功能忽略了旅游者最需要的主要功能。我国主题公园的开发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1.3 旅游景区与旅行社间的利益关系
游客总量是衡量旅游景区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在旅游产品流通链中, 旅行社扮演着中间桥梁作用。一方面, 旅行社出售的产品线路, 必须以旅游景区为前提, 所以旅行社的生存, 必须依赖旅游景区;另一方面, 旅游景区产品的不可储存性、以及游客的普遍购买习惯, 决定了旅游景区的发展, 离不开旅行社的支持。两者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
1.4 旅游景区与当地社区间的利益关系
当地居民参与旅游的类型很多, 比如参与旅游开发与规划, 参与旅游决策, 参与旅游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还有与旅游相关的非正式部门中的经营活动。很多研究表明, 居民只有参与到比较高级的活动中才能真正的从旅游业中获利。这就使得处于弱势的当地居民, 当他们世代生存的地方被开发成旅游区后, 自己却未能从中得到所期望的利益, 他们感到得不到足够重视和平等对待。虽然景区经营者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就业机会, 但是他们在资源占有状况和经济方面极不相称。当地居民土生土长的风景区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进入之后, 都成为环境的最大受益者, 而当地居民虽然也从中获利, 但同时也是旅游负面影响最直接的承受者。
2 旅游景区及其核心利益相关者均衡发展对策
2.1 当地政府角色转换促和谐
由于我国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实行的是属地管理, 因此景区所在的当地政府对景区具有控制力度和管理导向。政府是旅游行业内部间利益的协调者, 是旅游企业行为规范的监督者, 景区的很多市场行为要获得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才能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 当地政府要在规划招商、立法执法、配套政策、市场机制的建立健全, 旅游信息服务、资源环境的保护、旅游教育与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等方面对旅游景区进行有效的指导, 避免旅游资源的无序开发和破坏性开发等短视行为的出现。当地政府与景区要协商合作, 对景区提出政策倾斜的同时要提出责任要求, 实现各自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很多城市公园性质的风景区都应该施行门票免费制或者象征性的收费, 为本地人和游客创造一个广场性质的活动空间, 同时为本地人和外地人开辟一个公共的信息和文化交流平台。
2.2 旅游者理性需求树健康
旅游者的逐渐成熟形成了一个日新月异的需求市场, 在这个市场上, 景区的产品和服务将受到旅游者的裁决。在这个需求决定供给的市场游戏中, 如果某个景区的产品或服务因其质量、形式深受旅游者的欢迎, 那么该景区的市场占有率将会上升, 并同时获得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走入良性循环轨道。因此, 广大旅游者都要积极树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观, 强调旅游的自然性、健康性、生态性和环保性, 促使旅游消费健康发展。这样才能从需求上给予最大的动力, 促使旅游景区走入良性发展轨道。
2.3 旅行社共赢机制创双赢
景区是收钱做公告, 旅行社则是花钱做广告。景区资源具有垄断性, 而旅行社市场没有垄断性, 因此旅行社与景区合作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地位。为提高旅行社为景区招徕游客的积极性, 必须提倡旅行社与景区之间良性互动, 实现双赢。景区应当在一段时间内给予合作旅行社最优惠的门票价格, 承担一定的市场推广费用, 合作旅行社则要大力开拓客源市场, 保证输送相当数量的客源。如四川峨眉山与广之旅的合作, 开创了我国旅行社与景区品牌联合, 联动营销的先例, 实现了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的互动双赢。
2.4 社区居民利益补偿重参与
要让当地居民具有归属感, 必须让更多居民参与景区经营与管理。首先, 要让当地居民了解景区发展规划的进行情况, 征求意见, 以调动当地居民参与谋求自身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 要尽量由社区居民担任旅游接待服务和经营管理工作, 得到当地居民的支持和配合。最后采用公积金、公益金、股金分红等多种分配方式, 提供各种形式的补偿, 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多投入多得”的原则, 保证社区居民的合法利益, 维护其参与旅游经营和保护旅游资源积极性, 实现社区参与的深层次转变。
2.5 旅游景区社会责任助发展
景区经营者作为经营管理方, 首先应尽可能的对景区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成为“社会人企业”, 不能只追求景区经营管理的资本收益最大化。其次, 旅游景区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政府部门披露景区经营管理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景区目标、与利益相关者有关的事项、景区产品、政策等, 以便于当地政府做出合理有效的政策扶持。最后, 旅游景区并非一般的商品, 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性质。旅游资源除用作旅游开发外, 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 其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大于经济效益, 要注重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要将旅游活动的一部分收益回馈环境、补偿生态, 使旅游活动与环境共生, 使旅游者的进入成为当地生态良性循环的一环。
3 结论与思考
旅游景区作为一个盈利性企业, 核心利益相关者是其永恒的话题, 并呈现多主体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的相关利益主体、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及多方式的利益实现途径, 构成了旅游景区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网。而当地政府、旅游者、旅行社及当地社区作为旅游景区的核心利益相关者, 这要求旅游景区有效的寻找各方利益均衡的制高点, 是实现自身和谐发展的制胜之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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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均衡 第9篇
1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中的利益相关者
1.1 利益相关者的概念
“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最早由斯坦福研究院在1963年首次提出,此后有多位外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个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文主要参考美国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提出的“利益相关者是组织外部环境中受组织决策和行为影响的任何相关者”概念,将旅游景区的利益相关者定义为“旅游景区外部环境中受景区决策和行为影响的任何相关者”。
1.2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利益相关者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应该有调高或调低两种不同的趋向,但在实际情况中,除淡旺季价格变动外,其他价格调整大都呈现“逢调必涨”的乱象。
在门票价格调整中,主导调价行为及涨价的主要受益者是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对调价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和制约的是地方政府部门,门票价格的承担者及涨价的直接受害者是景区游客,因门票价格变动导致游客数量发生变化而影响经营成本和利润的是景区商户和旅行社,因此,笔者将这几个群体确定为门票价格调整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即本文重点分析的群体,其余影响较小的相关者不作分析。
2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中各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2.1 景区经营管理者
旅游景区的开发和经营管理都会有成本产生,有投入就必然要求回报,门票收入作为景区收入的重要来源,其价格高低决定的收入的多少。因此,虽然大多数景区门票涨价时给出的官方原因大多为“缓解运营成本上涨的压力”、“弥补因设施老化破损加剧而产生的资金缺口”、“分流游客及控制客流量”等,但这些看似合理的原因无法掩盖景区经营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核心诉求。
2.2 地方政府
作为旅游资源的实际所有者,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对资源合理开发、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在门票介个调整中有追求经济利益的诉求。但资源如果被过度利用,其开发价值也会降低,且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不应以损害后人的权利为代价,所以当地政府也有控制客流量、保护旅游资源的诉求。
2.3 旅游者
旅游资源是公共财富,所有旅游者都有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提高了旅游参与的门槛,阻碍了旅游者权利的公平实现。
另外,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核心诉求是高质量的旅游体验,即希望以合理的支出换取满意的旅游经历,达到物质精神的双重满足。而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上涨并非伴随着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旅游者的心理平衡和满足感因此被打破。
2.4 景区商户
旅游产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除了旅游景区,旅游产业链中还包括了餐饮、娱乐、交通和住宿等要素。从事这些行业的商户构成了完善的商业服务体系,他们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延长了旅游者在景区停留的时间,增加了景区和地方的整体收益。商户希望通过投资和经营获得利润回报,门票价格过高会使游客数量下降并挫伤游客的消费积极性,进而影响景区商户的营收。
2.5 旅行社
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中介,是旅游客源的重要组织者,作为企业,其利益诉求主要为营利。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提高,旅行社将增加的费用转嫁给旅游者承担,导致旅游线路产品价格上涨,对价格敏感的旅游者很可能选择放弃购买。但产品因门票价格变动而上涨的幅度相较于原价还是较小的,且旅行社还有许多价格稳定的产品可供选择,因此对旅行社客源总量的影响有限。
旅游景区不同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在门票价格调整过程中的重要程度是不一样的,最主要的诉求占主导地位,但其他的诉求也因适当考虑,这样才能确保各利益关系的均衡。
3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中的利益冲突
3.1 利益关系失衡
地方政府作为旅游资源的事实所有者,其利益诉求为保护旅游资源、拉动地方经济、促进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景区经营管理方利益的核心则是利润最大化。原本这两方仅有部分利益交集,但在景区门票价格调整中,这两方因为经济利益的一致性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政府对于门票调整的态度也从中立变成了支持。具有一定公益性的景区门票变成了完全的市场产品,旅游者和景区商户的利益和权利完全被忽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也从均衡变成了失衡。
3.2 价格监管“缺位”
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景区门票定价方案,大部分旅游景区都是以景区投资建设费、运营管理费、日常维护费和对地方经济的补偿来作为定价基础,因此人造景观类的景区门票往往因为投入巨大而价格偏高,依托已有旅游资源建立的景区门票价格相对适中。不管什么类型的旅游景区,都占用了公共资源,因此所有公民依法享受景区的进入平等,景区在制定价格和调整价格时都应该考虑景区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特殊性,不应以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的,不顾公众的权益随意制定高价或调高价格。
地方政府是旅游景区的门票规制主体,它一方面对价格的管理和约束由物价管理部门来代为行使。物价部门本身就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财政上依赖政府的拨款;另一方面又与景区的经营管理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价格监管过程中难以保持公平和独立性。而且多地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不乏地方政府因“收入冲动”而推波助澜,因此,物价部门能依法依规根据市场供给情况有力地监管景区商户的自行定价行为,但对于以政府为主导的景区定价监管失灵。
3.3 利益诉求表达途径缺失
旅游者的消费是景区及地方旅游收入的主要来源,景区商户是构成景区完善商业服务体系的主力,旅行社是景区客源的重要组织者,对景区而言这三者缺一不可。但在门票价格调整中,地方政府和景区主导调价行为,利益诉求得到重视,而旅游者、商户和旅行社的利益不仅被忽视,连合理表达的途径都缺失。即便景区对商户和旅行社有事前的沟通,但征集的意见对于最终的涨价结局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影响,而旅游者更是被排除在沟通机制之外,只有被动接受涨价的事实,没有任何申诉的途径。
4 实现相关者利益均衡的对策
4.1 弱化政府在景区定价中的主导地位
如果把景区门票定价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看成是一场比赛,地方政府应该是这场比赛的裁判,但在现实中,裁判也是比赛的参与者。政府代表所有的公民对景区资源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这种名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并不存在,因此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管。因此,政府在门票定价中的主导作用需要弱化,监管的作用和力度需要强化。合理的景区定价或调价流程应该是由景区经营管理方就门票价格调整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物价部门根据实际的运营成本进行测算和评估,给出指导价格范围和调价方案,最后再召开听证会确定价格,并将门票价格的计算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整个过程中政府只需要做好监督把关的工作即可。
4.2 建立健全景区门票定价中的监督机制
首先,物价部门应该履职尽责,做好对价格的监管工作;其次,让听证会真正发挥作用,完整的价格监督机制就建立起来了。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产品价格调整中,听证会通常被设置在最后的环节,它的结果代表民意导向。但在实际操作中,听证会常常因听证代表结构不合理和听证信息不对称而出现“逢听必涨”的问题,并未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为了使听证参与者传达的意见真实且具有代表性的,在听证代表选择时应合理分配政府代表、景区经营管理方代表、旅行社代表、其他旅游企业代表和普通市民代表的比例。另外,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景区经营方所提交的调研和论证资料非常专业,大部分市民代表看不懂这些资料,在听证中对申请方的要求只能被动接受,无法提出专业有效的质疑。因此,在听证会代表确定后就应将相关资料发给各位代表,让他们提前学习、做好准备,同时在听证中,申请方也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专业术语和内容进行解释,确保听证各方的信息对称。
4.3 构建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
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诉求有处可说,二是诉求处理后有及时的反馈。在完善听证制度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商户会议、设立游客热线或游客信箱让意见建议有反映和传达的途径,还可以开通景区微信公众号或微博等可与公众即时互动的平台,这些都丰富了诉求表达的渠道,并且能让利益各方更好地沟通。对于合理诉求,政府和景区管理方应及时回应,并在处理后进行反馈,这样才能确保利益表达的有效性,缓解和减少利益冲突。
在旅游景区存续期间,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长期存在,景区经营者在制定门票价格和调整价格时应在重视自身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旅游者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顾及景区商户的正常经营;地方政府作为监督者,对景区门票价格进行有效监管,在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确保旅游者对资源的公平享用,通过旅游业的发展来带动地方经济的繁荣。各利益关系的均衡,确保了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逢调必涨”的现状,既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原因,也反映了景区在门票价格调整过程中主要考虑自身经济效益,忽略了以游客为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因此导致游客锐减、商户收入下降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在界定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分析各群体的利益诉求,提出应综合考虑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索取权,以达到利益均衡,实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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