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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68: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劳动合同法解读68: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精选6篇)

劳动合同法解读68: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1篇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八: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作者:人大法工委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本法是第一次用法律形式将非全日制用工确定。较其他国家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本法界定标准较严。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方式,近年来呈现出较快增长趋势,劳动合同法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设专节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引入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年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固定工”制度。当时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形式几乎还没出现,更不是突出问题,因此1994年劳动法并没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2005年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根据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开始 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专节规定。劳动合同法引入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考虑:

第一、现实发展的需要。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新颖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大约有000万至7000万劳动者从事各种灵活就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充实的是非全日制工作。有关媒体报道,根据劳动部门分析,目前有的大型城市中“小时工”从业人员已超过百万,其中大部分为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尽管上作时间长短不同,具体适用规则也有所不同,但是在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都是劳动关系。现实针对性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劳动合同法不能对目前社会中广泛存在的非全日用工现象视而不见。因此,劳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相应规范,以明确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保护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促进灵活就业等特点,在具体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在特别规定一章中作了专节规定。

第二、用法律形式来规范非全日制用工是国际上通行做法。

国际劳工组织一向对各种灵活就业方式持肯定的态度。为了防止劳动者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国际劳动组织通过了《非全日制工作公约》和《非全日制工作建议书》。欧盟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态度有一个由消极限制向积极引导转变的过程,欧盟在《非全日制工人指南》和《就业关系法》中都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规定。西班牙在1998年通过了关于促进稳定的非全制就业的协议,强调要在社会对话的前提下,给予非全日制就业合同相应平等的法律地位。德国在就业促进法以及正在制定过程中的《非全日制就业法规》中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都以法律形式来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一方面显示了承认并鼓

励非全日制用工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另一方面也说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需要法律规范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因此非全日之用工是否有合法地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有哪些劳动权益,以及如何保护这些劳动权益不清楚,缺乏法律依据,给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实践中,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大多属于低端劳动者,主要包括迸城的农民工、城市下岗职工、部分离退休人员等,这些群体有的文化程度不高,工资收入水平较低,其合法权益更容易被侵害。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解决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有了基本的规则。但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而非全日制用工中很多规则都要突破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一些规定,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本身受到了社会的一些质疑。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范,首先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为合法的用工形式,因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地位,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其次是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有明确的权利,包括取得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工资、结算工资的周期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劳动权益的规定,如劳动保护等;其次是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性质,因此发生争议时形成的是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

第四、有利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已成共识。劳动合同的领域呈现扩大化趋势,凡是涉及用人单位用工的,劳动关系双方形成的都属于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另一方面,劳动关系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除了传统的劳动合同外,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都已出现,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既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原则,如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也有不同于一般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则,如不得约定试用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样的规定使得劳动合同制度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丰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说是对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新发展。

第五、有利于促进就业。

从世界范围看,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两项功能,一是作为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菲全日制用工有利于缓减国家就业压力,促进劳动者就业。二是在一些发达国家,对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而言,非全日制用工是提高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我国就业压力比较大,据有关文件显示,到2010年,我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在劳动合同法之前,非全日制用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被承认,因此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不太愿意涉足非全日制用工领域。有的企业也曾试行过非全日制用工,但由于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且在劳动关系、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难以与劳动法中规定的以全日制用工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和法律规定相衔接,最后被迫停止了尝试。劳动合同法赋予非全日制用工正式的法律地位和明确的规则,不但理顺了非全日制用工与 全日制用工的关系。也给社会一个信号,国家至少并不反对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就业形式,这将对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促进灵活就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本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下了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的 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 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在实践中,非全日制工作形 形式多样,包括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适 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其特殊性就在于“灵活性”,即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具体包括: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书面性,允许达成口 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 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 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中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 除了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用工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 一般规定,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保护性 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当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 殊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内,作 进一步的规定。第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国际劳劳工组织对具体时间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劳工组织尺对非全日制用工定义是: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挪威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7小时。美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5小时。芬兰、马来西亚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0小时。法国规定,每星期或者工作时间比法定工作时间少五分之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日工作时间结合周工作时间的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同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但每周 累计工作时间赶过二十四小时的,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 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四小,而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这里的工作时间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偶尔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凡超出约定工作时间以外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为体现非全制用工的特点,禁止用人单位长期要求劳动者加班。有关非全日制用工中加班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2003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将非全日制用工界定为“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借鉴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意见》的规定,伹在时间标准上更严格。分别缩短了一小时和六小时。与各国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相比,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标准也是较严格的,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这个新事物首先是承认了,但比较谨慎,为防止非全日制用工对全日制用工造成冲击,因此规定的条件比较严格。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所谓工资形式,是指工资分配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是根据职工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额的一种方式。计件工资是按照职工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或者完成的工作量,根据企业内部确定的计件工资单价,计算工资额的一种方式。计件工资主要适合一些生产型企业,在目标取向上与非全日制用工不一致,计件工资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一般是在企业生产任务饱满的情况下实施的,而非全日制用工一般适用于服务行业,工作任务不平均的情形。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一般有四种具体计算标准: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和月工资制。鉴于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工作时间短且灵活等特点,无论是实行日工资制、周工资制还是月工资制都存在一些客观障碍,容易产生纠纷,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中适合实行小时计酬方式。目前各地开始制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定的具体方法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并不完全一致。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应以小时计酬。

劳动合同法解读68: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2篇

作者:人大法工委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不是必备条款。本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更好地维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致于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2003年5月30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我国很多地方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本条规定是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明确提出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于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这就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论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多重劳动关系 第3篇

一、非全日制用工中多重劳动关系的立法演进

非全日制用工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 具有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方便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时间、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就业机会等功能, 目前被许多行业广泛使用, 特别是在餐饮、旅店、超市、家政、环卫、社区服务等领域, 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迅速发展,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现实社会中, 多重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大量存在, 如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下岗到另一个单位工作等等。但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 我国推行的是全员劳动合同制, 当时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形式几乎还没有出现, 更不是突出问题, 因此在1994年《劳动法》中, 缺乏非全日制用工方面的规范内容。在此历史背景下, 我国多个省、市、自治区将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到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中, 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例如, 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等。2003年5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颁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是我国官方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认可多重劳动关系。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解决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中多重劳动关系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 地方的规定在覆盖面上不统一, 内容也不甚一致, 使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范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 因此, 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 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促进就业, 《劳动合同法》在吸收上述规定的基础上, 在其第五章中用专节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特别的规定, 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至此, 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多重劳动关系合法化。

突破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禁止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 以适应非全日制就业的需要, 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 拓宽了下岗失业人员的收入渠道, 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 不同程度地稳定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心态, 社会不安定因素就会减少一些。第二, 明确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性质, 即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并非劳务关系, 这样用人单位就不能利用“劳务合同”条款来掩盖双方真实的劳动关系, 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对劳动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 由传统单一劳动关系管理模式到现代多重劳动关系管理模式的演化是人力资源或人力资本管理的一种进步, 同时也是相关劳动法律制度的一种提升。它将推动我国劳动人事管理体制的深层变革, 从而创造出更新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法。

二、多重劳动关系的认定

1、多重劳动关系只能形成于非全日制用工中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并没有指明多重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具体属性到底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 但是应当明确这里的劳动关系都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劳动者不能同时兼任一项全日制工作和另一项非全日制工作。因为:第一, 从法律体系来看, 本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的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中, 因此, 可以推定该节相关条款的前提就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规定。第二, 条文明确限定了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主体, 即非全日制劳动者。如果允许全日制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混合, 则违背了法条规定的身份前提。第三, 我国目前不承认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劳动者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后, 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就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了。这种情况下, 不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存的问题。第四,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来看, 比较明确地指明了多重劳动关系仅限于建立多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2、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 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是多重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合, 明确地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依赖于我们厘清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界限,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区分的关键。

是否具有管理关系, 可以从劳动者是否成为用工组织中的成员、劳动者是否要遵守用工组织的劳动纪律、服从用工组织的指挥与调配、用工组织对劳动者有无处理和处罚权限等方面进行判断。而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劳务提供者不是劳务接受方的内部成员, 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劳务合同主要存在于建筑业、加工承揽等行业。

因此, 劳动合同法中非全日制劳动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以及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而家庭和个人使用小时工应作为平等的民事关系适用民法调整。

三、多重劳动关系之疑难问题分析

1、多重劳动关系之工作时间

(1) 累计的工作时间应受到标准工时制度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明确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但是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后, 对其每日、每周总的工作时间以及每周应享受的休息天数未进行规定。对劳动者为多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最高工时需要进行限制, 其原因:第一, 我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者每日工时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且为了加强对于特殊劳动者以及特定行业的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法》专门规定了特殊的工时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因此, 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周累计的工作时间须受到标准工时制度的限制, 从而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有充分的休养时间以保持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第二, 标准工时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出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人格尊严权的目的而确立的, 如果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后, 不受标准工时制度的限制, 势必会侵害到他们的休息权和人格尊严权。第三, 劳动者身份的双重性。在用人单位劳动者需履行劳动给付的社会义务, 另一方面劳动者作为家庭成员, 其需承担大量的家庭义务, 而两者义务的履行需要合理地平衡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 相对地其家庭义务的履行就会有所减少, 从而影响家庭的和谐关系,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第四, 我国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规范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时的累积工作时间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2001年11月15日颁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 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 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2003年4月23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时间, 每月总计不得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2) 超时加班。非全日制劳动者每月超过双方约定的工时总和的工作时间属于超时加班, 但是是否允许非全日制用工超时加班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按照全日制用工处理。如上海市的做法是, 如果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一半以上, 就应按照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是认为超过双方约定工时总和的工作时间属于超时加班, 用人单位应支付超时加班工资。为制约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超时加班, 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应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工作单位每月加班时间一般不超过双方约定工时总和与法定全日制标准工时总和之间的差额。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用工时间的长短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主要的区别之一, 如果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一半以上就按照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用工的原则不相符。只有当非全日制用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达到了全日制用工的标准工时, 才应按全日制用工对待。

如果非全日制劳动者在某一工作日里的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 但用人单位在其他工作日里相应减少了其工作时间, 一周累计下来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则不存在加班问题, 某一天超过4小时的工作时间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2、多重劳动关系之合同的效力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同一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 《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 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可以理解为在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优先性, 这是由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具有人身属性, 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如果后订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并不导致后订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效。“一个已经产生的劳动关系不会阻止其他有效的劳动合同。这里只可能产生可履行问题、双方解约或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以及损害赔偿问题。”那么, 先订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向后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要求赔偿。

这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决定是与一个还是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 也应注意以自身的履行能力为限。

3、多重劳动关系之小时最低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那么多重劳动关系中的每个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否都应符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有观点认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合并适用于所有的用人单位, 与一个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所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总额达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无须考虑每个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否满足这一标准。但是, “法律确立小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保障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能维持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就应得到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因此, 不论劳动者是否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每个用人单位都应按时足额地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工资。

4、多重劳动关系之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并未单独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而我们可以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的规定。《意见》提出, 企业在支付给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 应当考虑社会保险费。特别是将其视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 其劳动报酬中至少应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这种情况下, 多重劳动关系中的每个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规定履行义务。

如果企业将非全日制劳动者同全日制劳动者一样, 由企业统一按规定缴纳, 那么多重劳动关系下, 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资金个人账户, 与劳动者建立多个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报酬的支付比例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存入劳动者的个人账户。

因国家法规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当然, 非全日制劳动者也不例外。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伤如何处理, 对于明确责任,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至为重要,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此, 最先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由哪个用人单位缴纳。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时为多个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期间发生工伤, 由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5、多重劳动关系之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保障

由于多重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 劳动技能普遍较为单一, 其可以从事工作的单位范围具有局限性, 因此,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知悉某个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如果非全日制劳动者不能尽到保密义务, 不正当地使用这些商业秘密或将其泄漏给其他用人单位, 就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使其他用人单位非法获利。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自由选择的, 而且劳动合同具有合同相对性的特征, 由此看来, 非全日制劳动者是否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等都不易被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得知。基于以上两点, 已有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 应对用人单位承担告知义务, 即劳动者应向后一个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告知已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情况, 同时向前一用人单位告知订立后一个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对于可能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的非全日制劳动者, 可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并将保守商业秘密作为合同条款, 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 有效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摘要:《劳动合同法》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突破了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禁止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 这适应了非全日制就业的需求, 也符合国际上的惯例。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时在多个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时, 应对多重劳动关系的最高工作时间进行必要限制、厘清劳动合同的效力、明确工资标准、制定社会保险福利计算和计发的办法、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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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杜茨:劳动法[M].法律出版社, 2005.

劳动合同法解读68: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4篇

一 大学生兼职中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调查

近年来,高校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教育模式创新,高校越来越注重实践教育。大学生们也热衷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丰富个人的知识、技能,以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社会实践中,获得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未来的就业打好基础。但高校学生没有社会经验,在兼职活动中,个人权益易受到侵害。为对大学兼职情况进行研究,本人在A市选择了五所大学作为研究对象,以一千名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各种渠道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970份,问卷收回率为97%。根据收回调查问卷的分析可看到,有75%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个人的权益维护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如在受到侵害时会选择妥协的处理方式,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可以看到很少会有学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权益。在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中可看到,有57.3%的学生选择了使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22.4%的学生表示他们从来没有想过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维护自身权利,只有15.3%的学生会倾向于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利益,会与用人单位签书面用工合同,保护个人的劳动权益,并确保能够稳妥地获得劳动报酬。

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可看到大约会有60.3%的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些用人单位常会延长工作时间、拖延大学生的薪酬发放时间或借其他非正当理由少发或不发给大学生劳动报酬。

很多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合法利益受到不良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的侵害。因此,加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提升大学生兼职工作的利益,是当前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之一。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大学生在兼职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通常会比较低,一些情况下会低于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很多企业会以劳动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所列的条款中的规定来对在校学生的兼职问题进行界定,在校学生的兼职不视为就业,等同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以此条为标准,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侵犯大学生权益。

二 对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思路

1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对于法律条款中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条款要有针对地废除,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出台二十多年,当时的社会发展环境与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有了巨大差异,中国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商品经济社会让人们有了更多的意愿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去,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更加重视,对于非全日用工工作形式的法律保护意愿也更加强烈。而出台的意见中提出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表达意思不够明晰,可能会有多种解释,不利于非全日形式用工的发展,特别是对大学生兼职情况无法进行有效保护。应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将大学生兼职的情况列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内,让大学生兼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2 将大学生兼职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规范

大学生在求学期间的主要任务还是以学习为主,大学生兼职只是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平时假期所进行的兼职等活动。通常大学生每天所能进行的兼职活动时间平均在4小时以内,如果使用劳动法条款来对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进行约束也是难以全部包括的。因此有必要完善劳动法规,将大学生兼职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法律规范加以设计,做好劳动法的相关保护工作,维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由于大学生兼职没有适宜的法律规范加以保护,因此很难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理解好“特殊劳动关系”的内涵,做好非全日用工的劳动管理与保护工作。

(1)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所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通过口头协议来进行劳动关系及劳动权益的约定,《劳动合同法》对这种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了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员工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规定出台的初衷是本着促进就业的目的而推行的,但对大学生而言,口头协议取证困难,一旦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很难取证。《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劳动合同事宜的办法,让很多的非全日制用工单位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雇佣大学生,以避免自身受到合同的约束。因此从保护大学生角度考虑,还是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订立事宜进一步梳理。

(2) 关于劳动报酬

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了一些兼职工作与正常在岗员工还是有较大差异的,两者相较而言,在岗职工已经具备相当的工作经验,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劳动操作,而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还是作为一名新工或者实习生的身份来参与到社会工作中去,大学生缺乏工作经验,不具有系统成熟的工作经验,因此大学生的兼职工作多是从事一些辅助工作或对个人经验要求不高的岗位 。因此兼职大学生与在岗员工之间技能的差异决定了两者之间在薪酬方面会有一些差异,大学生兼职薪酬标准制度制订时,可充分考虑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工资制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在加班费标准方面,一般大学生兼职多是以小时计薪酬,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加班费的争议,在法定节假日时应适应于三倍的薪酬。

(3) 关于工作时间

大学生的主要精力应放到学习上,大学生兼职只是丰富个人工作经验的一个途径,是学习生活之外的有益补充。但有些学生本末倒置,把本应放在学习上的时间用在了兼职方面,影响了学业。因此相关部门及学校应有积极的政策来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可对大学生兼职时间做规定,确保大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对雇佣大学生群体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而言,建议可通过立法来规范学生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大学生,可减少大学生兼职工作时间,相关部门也要出台规定,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时的日工作时间。

(4) 关于大学生兼职的劳动伤害问题

一般会接受大学生兼职的单位多会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多从事体力劳动或服务用户之类的工作,工作中的危险系数较高,易发生人身伤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极易发生纠纷。大学生没有购买保险,规模小的用人单位多也无力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费用。因此建议将大学生放入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中,让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人员也可享受到保险待遇,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使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也能够获得很好的医疗保障,得到较好地诊治,可享受到工伤保险政策。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给兼职大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保证大学生的权益。高校也应切实做好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尽可能避免人身伤害。建立起非全日制用工的预警系统,做好大学生的兼职保护工作,为大学生提供服务,避免大学生兼职工作受到伤害。

综上所述,中国高校教育已进入全民教育时代,高校的扩招让更多的人有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学生对自身也有了更加实际的要求和定位。更多的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即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能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一种不可抵挡的潮流。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对于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大学生兼职是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主要力量,因此大学生有更多的课余时间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大学生的年龄及个人健康等情况也符合对劳动者界定的条件,因此从大学生兼职角度入手,展开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法律保障研究,对完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非全日制用工是当前中国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飞速发展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用工形式。要完善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以保护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让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有更多的保障,促进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提高社会责任感,让大学生能够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获取更多的实践经验,为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效解决劳动力问题,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申天恩.大学生劳动权益与劳动行为的学理论辩[J].

重庆社会科学,2014(6).

[2]高长富,姚茗川,唐唯嘉.在校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1(8).

[3]黄牡丹.大学生兼职法律困境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1(7).

[4]张波.勤工助学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5(10).

[5]漆鲜萍.浅析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权益保障[J].法制博览,2015(24).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第5篇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1

编号: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性质: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时间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工作时间:上午 点 分至 点 分;下午 点 分至 点 分。

二、工作内容

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安排的 工作(岗位),工作质量应达到 标准。

三、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为 元。工资结算期限为 (小时、日、周、月)。

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等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2、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3、乙方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事项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甲方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八、特别约定

1、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2、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4、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5、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6、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九、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2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并生效。

甲方名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 证券营业部(地址: ) 负责人: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调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本合同的工作性质为非全日制。合同期限自_20_年 月_ 日起至_20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甲方聘任乙方按照相关制度开展营销工作,甲方有权根据所在地监管要求或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具体岗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规章,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如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岗位工作。

二、工作时间

第三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时标准,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三、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条乙方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计算方式按本合同第七款“双方约定其他事项”中第二十七条约定执行,乙方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条甲方每次以银行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七条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有新的强制性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第八条根据国家及当地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法规,甲方所给予的报酬中已经包含乙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乙方应自行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各地另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如劳动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缴纳有新的强制性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四、劳动纪律

第十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应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公司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从事与甲方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对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将谨慎尽职地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商誉,并履行下列义务:

1、仅为履行甲方交付工作之目的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3、非为本职工作的目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

4、非为本职工作的目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再造、复印、分发该等商业秘密或其载体。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前,乙方应向甲方返还所有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磁盘等载体以及所有的副本,不再持有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载体。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乙方必须保守公司秘密,包括公司、部门和本职工作内的秘密。乙方不得随意打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秘密。

第十七条乙方必须对本人从甲方所获的薪酬、福利待遇保密,不得向公司内外人员泄露,也不得向他人打听公司内其他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乙方的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即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也必须保守所知悉的甲方秘密,不得向他人随意泄露。

第十九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如乙方兼有其他工作单位后应向甲方予以书面报告。乙方因其他专职或兼职工作,导致第三方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给予赔偿或甲方可以在给其发放的佣金中进行扣减。)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无论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履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当地监管机构、证券业协会等文件规定,不按照行业规范和违反公司制度从事营销工作,应自行承担责任。导致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应进行追偿或者扣减乙方的佣金。

七、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乙方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及甲方所在地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六个月后,如乙方名下客户佣金计提金额仍达不到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十七条报酬计算及发放方式如下:甲方有权根据行业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和乙方的工作质量及业绩调整佣金标准。

报酬由固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业绩提成组成,采取孰高原则发放。

(一)固定的最低报酬为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经双方约定每天工作4小时,计算月最低工资公式:最低月工资=最低小时工资 ___ 元* 4 小时* 21.75 天= 元;

以15天为发放周期,月中计算月最低工资并支付,月底计算名下客户佣金按计提比例应发放部分并支付;

(二)非全日制人员业绩提成公式:

Y非全日制人员业绩提成=非全日制人员客户净创收 × 提成比例 × P

非全日制人员客户净创收 = 净佣金贡献 (已扣除规费)×(1—营业税率5.5%)×(1-提成比例×企业所得税比率25%)

(三)非全日制人员的提成比例根据净佣金采用分档全额提成的方式,净佣金与提成比例对应关系如下表:

月净佣金区间(单位:元)提成比例)

S < 6000T 30%

6000 T ≤ S < 30000 T 40%

30000 T ≤ S < 50000 T 45%

50000 T ≤ S 50%

注:S为净佣金贡献。

T为大盘成交量波动指数,以沪深两市股基交易量日均1800亿为基准按月浮动。

T=当月沪深两市日均股基交易量/1800亿。

(四)P值为非全日制人员综合绩效完成率(完成率0-120%),包括新增指标、销售指标、突出贡献、扣分指标和合规指标。P=(新增指标完成率×80%+ 销售指标完成率×20%+ 突出贡献—扣分指标) ×合规指标,其中,新增指标最高80分,销售指标最高20分,突出贡献最高20分,具体衡量计算如下:

1、新增指标:每月新增有效开户数为 4户或新增客户资产20万元;

2、销售指标:营业部布置的销售任务(当月如果没有金融产品销售任务,则销售指标视为完成);

3、突出贡献:当月新增市值600万以上或当月新增银行渠道1个以上或当月公司理财产品个人销售额占整个营业部销售任务30%以上;

4、合规指标:合规指标在平时取“1”;一旦违规展业,取“0”,即取消当月业务提成收入。

(五)分公司或营业部可以组织非全日制员工以团队形式展业,团队成员不得超过20人。按照所带非全日制团队(不含本人名下客户)净创收不超过5%的比例支付团队负责人管理津贴。

(六) 非全日制团队模式的报酬构成

1、团队长报酬总额 = 本人业绩提成 + 管理津贴

2、团队长的业绩提成与前述第四条报酬的计算规则相同。

3、团队制模式以及客户归属说明:

(1)证券的团队成员不得少于2人,不得超过20人,否则必须裂变出新的团队,由营业部的非全日制团队管理小组或证券经纪人管理小组确定新团队的团队长。

(2)团队长按照所属团队的净创收提取的管理津贴,提取时不含本人名下客户的净创收。

(3)团队成员达到一定的标准可以申请升级为团队长,组建新的团队。团队长名下成员育成新的团队时,原团队长不再享受育成团队的管理津贴,但享受新团队长本人名下客户净创收的管理津贴十二个月。

(4)团队成员申请升级为团队长,组建新的团队的标准为;

1、连续三个月佣金超过团队长,且不低于二万元;

2、连续三个月客户资产超过1000万;

3、营业部能力考核合格。

(5)如果团队成员离职,其所属团队的团队长代管其名下客户,仍可计提该部分客户净创收的管理津贴,不享受客户提成;如果团队长离职,将首先考虑原团队成员晋升为团队长。

注:公司将对绩效完成率P进行6个月的跟踪分析,在此期间P=1。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内容与国家、所属当地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第三十条以下由经纪人团队成员填写:

(1)乙方为 营销团队(团队长/成员);

(2)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团队长按照所带团队(不含本人名下客户)净创收不超过5% 的比例提取管理津贴。

(3)团队其他成员绩效考核办法及报酬计算标准同上。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3

编号:_________号

甲方:用人单位(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健康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公章):____________

鉴证员(签章):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时间

本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工作时间:上午___点___分至___点___分;下午___点___分至___点___分。

二、工作内容

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安排的___工作(岗位),工作质量应达到___标准。

三、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为___元。工资结算期限为___(小时、日、周、月)。

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等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2.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3.乙方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事项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甲方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九、特别约定

1.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2.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4.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5.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6.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十、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4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并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甲方:乙方: 性别: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单位地址: 现居住地:

一、合同期限自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止。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 小时。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内容为。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支付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乙方在法定休假日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按不低于约定的小时工资的300%确定。

五、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六、合同期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乙方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七、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双方已约定提前通知期、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均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5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民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邮政编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 乙方每周工作 日,分别为周;每日工作 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按小时计酬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度资形式为 (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和职业培训,为乙方提供如下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6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一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工作(工种),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工作。

第二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合同期限

第五条双方同意按一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第六条有固定期限:从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七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八条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可按本合同继续执行,而无需再行签订合同。

三、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1、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酬,标准为 元(日/项)。

2、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 元。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甲方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六、其他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以协商结论执行。

第十二天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7

甲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住所地:_______

乙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

文书送达地:同身份证住址

固定电话:_______

移动号码:_______

人员类别:□本地城镇□本地农户□外地城镇□外地农户□其他

甲方招用乙方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就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每天的工作时间应控制在4小时以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与乙方自身条件,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乙方工作岗位之具体工作内容和方式,按照岗位职责说明书和工作流程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在工作期限内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且甲方发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乙方对于甲方支付劳动报酬应及时进行核查。乙方对劳动报酬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工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确认甲方已依法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全部劳动报酬。

五、甲方依法无需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仅仅只需为乙方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受当地政策因素影响,甲方无法单独为乙方申报缴纳工伤保险。经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主持协调,甲乙双方经多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20_____年5月份起,甲方为乙方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从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中扣除其个人应负担部门的社会保险费。

六、甲、乙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亦无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合同期限内,如乙方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工作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八、合同期限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六条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或者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手续,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甲方按照本合同中载明的乙方的文书送达地向乙方邮寄送达文书,不论乙方是否实际收(看)到,均视为已经送达。当乙方的文书送达地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本合同的签订属于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补签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均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均已结清,且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补缴20--年5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甲乙双方之间已无任何劳动争议,双方均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十二、本合同执行期间,若此合同或依据此合同订立的文件中某些条款因为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变化而失效,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不得代签和涂改,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8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第三条 乙方工作时间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每周工作 日,分别为周;每日工作 小时。

2、其他:

第四条 甲方按乙方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元,工资结算周期为 (日/周/15日),工资发放时间为,工资发放方式为 (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第五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乙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9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并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乙方(劳动者) _______

名称:_______姓名: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住址: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一、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_______小时。

二、乙方的岗位(工种)为,职务为_______,从事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岗位职责确定。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根据本公司的岗位职责确定。

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_____元,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

五、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公司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三)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七、合同期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乙方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八、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双方已约定提前通知期、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均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合同到期后,如没有另外约定,则按原待遇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续约。

十、双方约定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中山市华劲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培训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

十一、本劳动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10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第一条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职责是按照甲方的要求,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在济宁市,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式,乙方在甲方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六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应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按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九条甲方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五、社会保险

第十条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包含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乙方按照国家和济宁市有关规定,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甲方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八、特别约定

第十四条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九、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11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

年龄:

性别: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__ 年__月__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乙方在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工资报酬

甲方按工作时间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小时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具体支付办法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___ 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所从事工种的需要向乙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卫生和生产操作规程,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三、乙方因工负伤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本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三、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除条件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就解除本合同有关经济补偿的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双方就本合同的终止条件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解除本合同的,有过错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具体赔偿办法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双方需约定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12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并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公司地址:住址: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一、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 小时。

二、乙方的岗位(工种)为,职务为 ,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岗位职责确定。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根据本公司的岗位职责确定 。

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

五、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㈠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公司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㈡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㈢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㈣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七、合同期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乙方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八、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双方已约定提前通知期、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均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合同到期后,如没有另外约定,则按原待遇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续约。

十、双方约定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㈠《中山市华劲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培训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 十一、本劳动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 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1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

第四条乙方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个小时,具体日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技术工作岗位的,乙方应持证上岗。

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漠视乙方安全健康和不道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的小时工资标准为元,(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每周星期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延续手续。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元。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其他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续订劳动合同情况: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续订至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1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xxxxx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乙方(劳动者)姓名:xxx

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户口所在地xx省xxx(市)xxx区(县)x乡x镇x村

邮政编码xxxxxxx

现住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乙方每周工作日,分别为周;每日工作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按小时计酬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形式为(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注:如果当地无法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甲方需要为乙方办理雇主责任保险,或者由乙方自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需要保留证据)。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和职业培训,为乙方提供如下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xxx乙方(签字或盖章)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xxx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20xx年x月x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15

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乙方每周工作______日,分别为周______;每日工作______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按小时计酬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__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形式为___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和职业培训,为乙方提供如下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供用人单位与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主要适用于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等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也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八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及乙方应亲自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 第6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从事工作,乙方用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二、本协议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若甲方或乙方要解除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可解除协议,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三、乙方每月的劳动报酬为________元/月,报酬结算方式:每半月结算一次,分别在当月________日和次月________日前结清,计薪天数为30天/月。

四、乙方患病的医药费按乙方进甲方前的渠道开支,甲方不予承担。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2、乙方不享受与甲方其它的福利待遇和补贴;

3、在本协议期间乙方签字确认的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未言明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解读68: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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