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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合肥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离婚协议书合肥(精选8篇)

离婚协议书合肥 第1篇

离婚协议书合肥3篇

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下面是本网提供的---------阅读参考。

离婚协议书范文

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合肥离婚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某某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补偿甲方 万元人民币;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 方负担。

三、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到 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乙方应于___________给付 万元给甲方。

四、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从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出。

五、共同财产中_____________财产归甲方所有。其他财产中家俱、电器及其他物品归乙方所有,各人的私人生活物品归各人所有。

六、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女)今年 岁,由 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元每月,至小孩十八周岁,十八周岁以后的费用双方协商约定共同承担。

七、离婚后 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具体方式为:(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八、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若办理离婚手续后发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签名) : 乙方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肥离婚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方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合肥自治区路号,身份证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合肥自治区路号,身份证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20XX年6月2日

离婚协议书合肥 第2篇

协议起草者: 合肥离婚律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国敏律师

***

男方: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

女方:黄**,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市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名***。因男女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的抚养问题:

离婚后,婚生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双方共同本着最大程度维护女儿权益的原则,分别承诺如下:

男方承诺:

1、男方会悉心照顾女儿的生活与学习,陪伴女儿健康快乐的成长,给予孩子最大的关心与呵护。不论男方以后是否再婚,男方保证每个月会打电话回老家,关心女儿的近况,并在节假日期间回去看望女儿或将女儿从老家接来与自己同住。

2、男方自愿一人承担女儿成长过程中的所有抚养费用,放弃向女方主张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3、男方不得在不征求女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给女儿改名字;

4、男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阻断女方与女儿之间的联系。男方保障女方探望女儿的权利,保障女方每年可探望女儿**次,带女儿外出游玩**次。在女儿愿意的情况下,每间隔一年女方可以将女儿接走与自己一同过年,前提是所有探望须提前预约和协商。

5、男方同意在家楼上为女儿保留一个房间,供女儿长大后居住。房间的布置交由女方出钱布置,女方若回去探望女儿,期间可以在此房间内暂住,每次时间不得超过**天。

6、男方答应设立一笔***万元的款项,专门留给女儿。此款项在没有意外情况下,需等到女儿年满20周岁后,在男方、女方及男方的父亲三方的共同见证下交给女儿,由其自行使用。在此期间,该款项交由男方的父亲保管,并由其全权监督,任何一方不得干涉与动用。另外男方保证女儿的保险按时缴纳至合同期满,且收益归女儿所有。

女方承诺:

1、女方在行使探望权时,不得干涉与破坏男方的私生活,亦不得影响到女儿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2、女方在每次探望女儿时,应提前通知男方,如要将女儿带出应按照约定及时将女儿送回。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万元。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年月

离婚协议书合肥 第3篇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而且这里的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同时包括离婚自由, 而作为我国目前解除婚姻关系方式之一的协议离婚则可看作是离婚自由的集中体现。协议离婚又称作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 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登记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需要:第一, 夫妻双方需在协商的基础上就离婚问题达成共识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达成协议, 有子女的还需协议解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第二,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离婚登记, 领取《离婚证》。由此可见, 相较于诉讼离婚它的程序简易、便捷, 同时避免了婚姻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加剧的仇视和敌对。在协议离婚实务中当事人最难达成协议的、争议最多的主要是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部分, 而且对于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学术界一直没能达成共识, “解释三”的出台也没能使这一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

二、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

对于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并无明确规定, 不过目前已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倒是有所规定。“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条解释阐释了财产分割协议的两种存在形式:其一, 将解除夫妻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事项集中于一个协议中, 此时财产分割仅仅是作为离婚协议的一个或几个条款而存在;其二, 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一个协议, 此时财产分割问题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协议而存在的。该条解释实则是肯定了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机前的效力, 在第二种情况中两个独立的协议于不同的时间生效很好理解, 但问题在于第一种情况, 仅仅是作为离婚协议一部分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也能在协议签订时早于协议整体而独立生效呢?“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条文, 有的学者将“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看作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 所附条件就是指经由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 即若婚姻关系通过登记而解除, 协议生效;反之, 协议不生效。这实际上是对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机前效力的否定。可见对于财产分割协议何时生效问题前后两个解释之间存在冲突, 而且如果将财产分割协议认定为婚姻登记之前不具备约束力, 那么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没有立马去登记离婚, 但并非是因为其中一方或双方对协议中达成的事项反悔, 相反的是他们着手按照协议规定实施财产分割, 也就是说他们或在财产分割完成后或在完成一部分财产分割后才去办理了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 在所间隔的这段时间里, 财产分割协议或条款的效力又该如何理解?它到底是在双方签字时生效还是登记离婚时生效呢?在这期间中如果其中一方与善意第三人进行了财产交易, 此次交易的效力又是如何呢?

三、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既然法律规定得不够明确, 那么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就只能从法理的角度着手了。要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应该将其放在对对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探讨中进行。

对于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学界也存在争论,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传统的单一合同说、混合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法律逻辑上的不足。而运用行为基础理论对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分析的方式笔者觉得更为合理:

(一) 从内容上看, 离婚协议具有复合性, 包含数个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对法律行为个数的判断应该以其想达到的效果意思为基准。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对离婚协议应该具备包含了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此可见, 离婚协议中包含的效果意思有解除夫妻身份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等, 这些效果意思分别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 从“解释二”第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与以区别对待的, 即离婚协议经过登记后夫妻身份关系部分即时生效不会再发生变动, 而财产部分则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据此,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是数个行为的混合的观点是正确而合理的。

(二) 从数个法律行为的性质来看, 数个行为均为身份法律行为

所谓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形成行为和附随行为两类 (1) 。其中形成行为是指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附随行为是指以形成行为为前提, 附随此行为而为的法律行为, 如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等 (2)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的数个行为均为身份法律行为, 且彼此间存在很密切的关系。所以混合合同说中将离婚协议割裂为“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论断存在欠妥之处。

(三) 从数个法律行为间的关系来看, 它们在效力具有关联性, 但生效条件并不一致

如上一点所论述的那样离婚协议中的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为形成型的身份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它的生效必须经过登记, 是一个要式法律行为;而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即为附随型的身份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需具备一般的生效要件即可, 属于非要式法律行为。一般而言附随行为法律效力的产生是以形成行为的生效为前提。但对于离婚这一牵涉身份与财产的复杂的事项不能过于生硬的认为只要没有进行离婚登记财产处分协议或条款就从来没产生过效力。因为在现实生活中, 从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到登记机关登记之间有时候会间隔一段时间, 可能三天, 五天, 也可能一年半载。在这期间双方可能已经具体实施了财产分割行为, 而且这段时间里已经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会因双方的行为而发生变化, 例如:一方或双方反悔, 起诉到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其协议没有生效;一方或双方反悔, 达成新的协议, 此时旧的协议则因新的协议而失效;双方反悔, 继续夫妻关系, 共同生活。

四、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经过前面的分析, 现在我们可以将财产分割协议剥离出来看, 虽然离婚时的财产处分是身份行为中的附随性行为, 它同形成性行为解除夫妻关系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其毕竟还是以财产处分为内容, 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依照双方的合意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而自主决定, 法律不应否定其效力。当然也不是说只要是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无论最后是否登记离婚都始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如上文所列举的那几种情况, 财产分割协议就因种种原因而不再具备效力。就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未果起诉至法院, 还是当事人反悔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亦或是登记前双方签订了新的协议等等情况, 实质上都是用“新的协议”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可以是具体有形的也可以是通过行为而表现出来的) 取代了原来的协议, 也就是说笔者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应该是一个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 不能因为没有以它为前提进行登记离婚而否认财产分割协议曾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过约束力的效力。这样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这个为出发点我们再对司法实践中有关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进行分析:

(一) “解释二”第8条

如前文所述, “解释二”第8条实际上是肯定了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机前的效力。至于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的财产分割条款能否单独生效的问题, 笔者认为同一份协议中的不同条款, 由于性质、法律的特殊规定等的不同生效时间存在差异也是正常的事情。由于婚姻问题是一个涉及人与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行为, 而且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 所有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十分的慎重, 其法律效力的产生之能始于领取《离婚证》之时, 而对财产进行处分是任何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自主进行的, 只要双方达成合意那么便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

(二) “解释二”第9条

“解释二”的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处分问题反悔,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处分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以得出:1.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条款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 可以单独起诉;2.该条解释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性的有力法律依据, 而且其变更撤销的将时间可延长至协议离婚后一年内。

(三) “解释三”第14条

对于此条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处分协议没有生效”的理解不能一味的认为这是在否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的法律效力, 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这样不仅导致相关解释间的冲突而且也与现实生活中的处理情况不符。从财产分割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性质出发, 它既可以因当事人达成合意而撤销也可以因法院的判决而撤销。一般情况下, 双方是在无法通过达成合意而变更财产处分协议时才会起诉至法院, 是否诉之法院也是当事人的选择, 他们所期望的是在法院这一中立方的作用下达成双方都认可的新的分割协议。所以我们可以将当事人诉之到法院的行为看作是在行使变更、撤销权。据此, 财产分割协议或条款在双方签字时生效也就符合了该条解释的规定。

五、在进行离婚登记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备对抗效力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条款是夫妻之间就共同财产如何处分所签订的, 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其效力始于双方签字之时, 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效力应该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当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到办理离婚登记这段时间里, 如果其中一方与善意第三人进行财产交易, 也就说他单方面处分了原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第三人来说, 因为他们没有领取《离婚证》, 其二人当然还是夫妻, 他也不太可能获悉其二人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的。因此, 第三人有权相信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具有处分权的, 此时如果第三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那么第三人就能够取得该项财产, 另一方就不得以他们以对财产进行其他处分为理由, 要求确认该比交易无效, 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六、结论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应该将离婚协议认定为包含数个法律行为的复合协议, 有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行为, 也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有子女的还有划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行为。其中解除婚姻关系是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登记才能产生效力, 而财产分割协议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在双方达成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字生效,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这个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之间进行的, 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 协议主体和处分内容均具有特殊性, 所以当事人双方同时又享有对该协议理解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权, 该协议会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改变也可因无法登记离婚转而诉讼离婚, 通过法院的确认其无效而撤销, 一旦撤销即视为自始没有发生过效力。但需注意的是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前部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参考文献

[1]余栋华.协议离婚中财产处分协议性质与生效时间研究[J].求实, 2012.

离婚协议书范本 第4篇

女方:×××(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子女探望权方面,包括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五、损害赔偿金额,如何支付等。

六、经济困难补助方式、数额、期限等等。

七、若一方有隐匿或转移财产行为……

男方:

____年__月__日

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书 第5篇

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很是关键,要是能对小孩、财产以及你们的债务问题等协商一致,就可处理离婚了。要是协议离婚不成,那就只能起诉离婚了,要是法院认为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已无和好的可能,一般就会判离了;如果一审判决不离,那么6个月后再起诉一般就会判决离婚了。信法网如何写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怎么写专为您提供全面的离婚协议范本,信法网是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文书定制服务、免费合同文本,欢迎广大朋友们注册体验。如果你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TQ客服.同时,如果双方都要孩子,法院会根据谁抚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来判决,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有探视权,也要履行抚养权,抚养费至少要给到孩子满十八岁;如果十八岁以后孩子还继续读书,则抚养费可给可不给。注意必须要离婚协议书 没有对孩子问题、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是不会让离婚的。协议离婚书范本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

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 方所有.(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如何写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书怎么写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 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不损害他人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 第6篇

协议人: , 女,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路 号。

协议人 、双于 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年 月 日生育儿子 。因协议人双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 自愿离婚。

二、儿子 由女抚养,由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 路 小区 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 所有,债权法案例。由女一次性给付男 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 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 第7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1

女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一、因男方情感出轨、又既未对女方尽过责任,又没尽过养家的义务,男方迫不及待的由20________下半年对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因考虑孩子即将面临高考,承诺男方孩子高考完后离婚。男方____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字第113号。现因男方情感上出轨、因男方工作岗位提高后瞧不起女方、因女方不能满足男方性欲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一)双方婚生子女方单位稳定,收入稳定特给男方,但是由于男方从未对孩子付出感情,特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向女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3500元人民币,另外读书相关资料费、医疗费、四季着装费、及其他不可控费用计每月1500直至________结婚成家结束。

如物价上涨厉害男方应每年20%递增上述费用。

(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后的再教育费、医疗费、找工作等其它各项需支出的费用由男方承担,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男方承担90%,女方承担10%。

(四)如果子女,将来结婚生子男方应承担所有费用。

(五)非监护方探视子女,探视自由。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如下:位于___房屋一套、家中家用电器若干、福特轿车一辆、股票若干及男方存折:___。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家中家用电器若干及男方存折:归双方婚生子女王烯所有,福特轿车一辆、股票若干因男方过错,归女方所有。

经协议选择谁,此人就享有在此房屋的居住权。

四、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

五、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百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自愿离婚协议书当事人:

女方:日期:

男方:日期:

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2

男方: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认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个儿子(女儿),名____________。现在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______由____方抚养,随同____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对方全部负责,对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元给____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____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元,____方应于每月的1——5日之间交到____手中或转入指定的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__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儿子(女儿)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是应该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抚养孩子一方应保证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是男方(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______方所有,过户费有______方负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__个月内付清。

(3)车: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辆汽车归______方所有,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__个月内付清。

(4)生意:以______方为法人的商业活动,由______方全权处理,任何盈利与债务都与另一方无关。

(5)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所借债务________元由__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___个月有隐瞒、虚报、转移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且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旅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该付违约金________元,于知道违约事实后一个月内付清。

七、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男方)生活困难,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对方。鉴于________方要求离婚的原因,________方应一次性补偿对方精神损害费________元。上述男方(女方)应该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3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与女方______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____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

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注:本协议书范本为______地区民政局统一格式。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

男方:(签字)____________女方:(签字)____________

离婚协议书合肥 第8篇

关键词:离婚协议,赠与,撤销

随着经济的发展, 离婚率走高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诉讼离婚, 另一种是协议离婚。本文探讨的是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 一些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房产赠与子女, 但事后又因种种原因不愿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 而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条款或在子女要求将房产过户时, 拒绝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导致子女将赠与方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过户手续的问题。离婚协议中的这类赠与条款到底能不能撤销?审判实践中是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呢?

有的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可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 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 还搀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它因素, 也不排除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做出大幅的妥协与让步, 故不适用《合同法》中对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1)

也有的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以此类推, 即使夫妻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已达成合意, 但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 任何一方均可撤销赠与。 (2)

由此可见,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一样。既有支持撤销赠与的, 也有驳回撤销赠与的, 支持与驳回的关键在于适用的法律不同。支持者认为此类案件可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而驳回者则认为此类案件涉及身份关系, 应排斥合同法的适用, 只能适用婚姻法。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房产无偿赠与给子女和用房产折抵子女抚养费的情形混为一谈, 这种折抵行为不是赠与, 当然不能撤销。

第一, 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的条款, 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被很多人误读, 该条款排除的仅是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适用, 并不是说在婚姻关系领域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领域中有一些涉及财产权属的约定, 这些约定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区别。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进一步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有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 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无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 (3) 我们知道, 离婚协议中通常包括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 也就是说, 离婚协议中不但包括身份关系, 还包括财产关系, 离婚协议中有关身份关系的条款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但是有关财产关系的条款却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不属法定不可撤销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可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仅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形式审查, 看男女双方是否已就子女 (下转第67页) (上接第112页) 抚养, 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一致, 如果达成一致, 则进行登记备案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书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不属公证,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也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等性质。因此,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第三,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同样需经登记才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可见, 我国采用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登记才产生效力。因此, 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 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4) 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本身是有效的, 但赠与人还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将房产变更至子女名下, 才真正完成该不动产的赠与。在赠与人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前, 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综上,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参考文献

[1]吴卫义, 张寅.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03) .

[2]李晓建, 李文娟.中国法院网安福频道[DB/OL].2012-3-22.

离婚协议书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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