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法律普及
老百姓法律普及(精选8篇)
老百姓法律普及 第1篇
关于老百姓的法律普及程度调查报告
李来强 前言:
回顾人类社会向文明进步的艰辛步履,自从摆脱了简单的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维系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制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并非腾空出世,它们来于生活,而且又真实地反映现实,普遍存在于我们周围。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离我们并不是遥不可及。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决定因素。可见,法律的普及势在必行。
而法律意识是人们法行动的重要决定因素,了解市民法意识的特性,对掌握和理解法制的现实功能具有关键性意义。本人于2018年2月期间,制作了一份网络调查问卷,并利用各种社交软件将问卷推送给尽可能多的人群,主要就城乡居民的法律意识以及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作了调查。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及相关分析报告如下:
一、对于调查背景情况的简单说明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国大力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逐渐深入,各大媒体也大都开办了法制类节目,使城乡居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有了较大的提高。此次调查旨在对城乡群众的法律素质进行专题调研,并真实的反映目前当地群众在法律意识上的强与弱,在触及法律面前的思想和行动以及当地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
(二)样本的选择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在样本的选择中,力求多样化和各组人群在社会中所占比例的协调一致。下面,对样本情况作一说明:
1.性别:样本构成的性别比例为:男性53人占样本总数的53%;女性47人占样本总数的47%;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
2.学历:文盲和小学学历的受访者有4人,占样本总数的4%;具有初、高中学历的有18人,占样本总数的18%;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有78人,占样本总数的78%。
(三)调查的问题
此次调查采取随机访问式的方法,通过网络及社交软件推广,涉及到的调查问题为:
1.您或您的家人是否正在或曾经代表本人或作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参与诉讼?
2.哪部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你认为自己的正当合法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你是否更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如果您在商店购买了伪劣产品,您会怎么办? 5.在日常生活中名誉受损,您会采取怎样的措施? 6.您对知法犯法的人如何看待? 7.您认为的法律的主要作用?
二、调查的结果及分析
问卷主要围绕五类问题展开:
(一)你是否正在或曾经代表本人或作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参与诉讼? 本题想要调查的是,城乡居民参与诉讼的程度。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男性受访者回答是的比率占所有回答是的受访人的20%,这表明大部分城乡居民基本上极少参与民事诉讼,而回答是的比率,男性占37%,女性占25%,表明男性参与诉讼的比率明显高于女性,考虑到社会因素和传统因素,这个结果是合理的,同时也表明,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和范围还应提高和扩大。另外,这一数据也表明中国城乡居民参与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程度不高。
除此之外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城乡居民中,参与诉讼的程度与本人受教育程度成正比,本人受教育程度越高,参与诉讼的程度越大。这也就表示,老百姓的法律普及程度与受教育程度有着极大地关联,且二者之间有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2
(二)哪部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问题想要调查的是,城乡居民对法律的基本认知以及对宪法的了解程度。根据调查数据显示,88%的居民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2%的居民则认为刑法是根本大法,这表明绝大多数群众对我国法律还是有最基本的认知,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律知识普及的成果。
(三)在你认为自己的正当合法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你是否更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如果您在商店购买了一件伪劣产品,您会做出什么选择?(五)日常生活中名誉受损,您又会采取怎样的措施?
这三道问题其实在本质上都在考察城乡居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做出的第一选择,(四)
(五)问题是对
(三)问题的细化,并调查城乡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对法律的依靠程度。首先针对第三个问题,据调查数据显示80%左右的居民选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20%的居民选择其他手段比如,运用暴力,托关系找人,甚至自认倒霉。当涉及到具体权益,比如购物及名誉问题时,60%的居民选择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这表明,居民还是倾向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但当真正面对问题时存在如何用,能不能用的疑惑。有关部门还是应当加强在法律方面的宣传工作,鼓励居民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六)您对知法犯法的人如何看待?本问题其实旨在考察法律与人情或者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其实绝大多数的罪犯在犯罪时都明白自己在做些什么。53%的居民认为应当严惩不怠,43%的居民认为依情况而定。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33%的男性居民认为对待知法犯法的人应依情况而定,63%的男性居民认为应严惩不怠。与之相对,54%的女性居民认为应依情况而定,42%的女性居民认为应严惩不怠。考虑到行为及性格因素,这种差距的存在是比较合理的。但这同样反映出应当加强对女性居民的法律意识培养。
(七)您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 本问题是一道比较开放的问题,其实目 的还是为了考察居民对法律的基本认知态度,法律究竟是为了保护居民合法权益,还是为了规范居民行为并惩罚犯罪行动。绝大部分居民眼中法律的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居民合法权益。法律永远不是第一位的。法律只是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我们构建想要的理想社会,所有人在规则下行事,而终极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伤害成本。如果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这将是法治路上一个最大的误区。信仰法律,并不意味着要愚忠于法律。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
通过以上调查所得出的数据结论,可以看出,通过二十年来普法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国城乡居民的法制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对法律的了解和知悉程度上有一个比较令人满意比例。但是应该看到的是,在自身参与法律关系的深度和广度上,尤其是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上,普法工作仍旧任重而道远。
通过此次调查,我觉得制约城乡居民法律意识的因素主要有两点,一是国家、集体观念较为淡薄,二是履行义务意识不强,只是想着享受权利带来的便利。
针对以上两点问题,提出对策如下:
(一)宣传教育,提高村委会以及街道办群众的法律意识。让法律充实老百姓的头脑,营造有一种法律氛围,开展培训,教育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举办法律培训班、模拟法庭,让老百姓学习法律,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科学、效益、创新等现代意识,使之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成长为合格的居民自治主体。
(三)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四)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树立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发挥好法律赋予的对村民自治的指导作用。
真正让群众懂法律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之间的差距还比较大,如果可以把普法活动真正贯彻到农村还是很有作用的。政府要重视,还要把社会团体和政府结合在一起。只有加强法律的普及来弥补,才能使城乡居民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使人格道德完善,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建设,才能实现法制现代化。
老百姓法律普及 第2篇
法律援助知识大全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一、申请条件
二、意义问题和解决
三、采取措施,深入推广
四、申请注意事项
五、主要形式
六、申请
七、法律援助范围
八、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条件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意义问题和解决
概述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援助宣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开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重要战略意义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战略意义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关心群众生活、代表群众利益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上,特别是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他们解决好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开展法律援助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认可和宪法的确认。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认,依法执政才能得以实行。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法律援助宣传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这是对我党执政规律的本质认识。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党是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党离不开人民,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而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主要是由孤、寡、残疾、下岗、失业、农村失地、失保等人员构成。他们在维权、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共同特点就是贫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关注弱势群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保证有牢固的执政地位就必须从执政的角度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
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它是使党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呼声、保持上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利益丧失感等心理反应,所以应该本着缓解社会心理冲突、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整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广开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对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利益分配等事项的建议、要求、批评等,能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和沟通,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使他们的声音能够出现在政策制定者的耳畔,从而在政策制定上能够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要求。通过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把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调控在适当的水平,逐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不安全心理,使弱势群体的困难和压力得到缓解和疏导,促进社会发展和公众心态不断成熟,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
工作存在的问题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问题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
第一,经费严重短缺。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仅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不过一角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例如,福建省至今仍有20个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未收到过一分钱的专项资金。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因经费紧缺,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连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也给不了,还要支付各类调查费用,直接加重了律师办案的负担,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有些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辞职去了律师事务所,更别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第二,人员远远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万多人,而美国加州的执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且美国律师职业人数的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加上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例如,浙江省丽水市共有113名律师,即使全部履职,按最高规定每人每年办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全市一年也只能办理339件,但该市通过对残疾人、低保户等最需要援助的人数进行估算,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达1万多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
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条例》对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事项只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另外,《条例》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也就是说,各省级地方执行的法律援助范围不得小于《条例》规定的范围,一些经济条件好,援助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为法律援助对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目前,这种标准仍然较高,令诸多公民难以获得“通行证”。
第四,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忧。
现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还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县级地方设立机构虽然基本完成,但由于经费不足或者根本没有经费,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这个问题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一些省份,而我国贫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县级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县级地方贫困者及其他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成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难点。
第五,现在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即帮人打官司。
一般仅仅将维护经济贫困者的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公益诉讼关注不够,甚至完全不将其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采取措施,深入推广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党和政府的共同责任,必须以法治、平等、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不断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深入。
建章立制,规范程序
夯实法律援助基石。要在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那些好的办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合理组织本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参与办案。同时在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同时,不断积累经验,促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要根据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特点,规定他们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组织、引导他们在民事法律事项中,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
构筑网络,理顺关系
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积极探索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引导他们规范开展工作。加强
宣传
是在争取各级政府保障经费的同时,要加强宣传,争取社会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们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把法律援助当作政府的责任真正地承担起来。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申请注意事项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主要形式
(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公证证明
(5)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申请
可申请法律援助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申请法律援助应带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
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法律援助范围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
老百姓法律普及 第3篇
天津交响乐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布了2014年音乐季系列演出安排。本年度, 乐团将推出包括室内乐、国内外名家名曲、“中华情”中国作品名家名曲系列音乐会、中国鼓曲交响音乐会等系列在内的共百余场音乐会, 并以惠民为宗旨, 将演出的主场地设置在中华剧院, 推出以30元、50元占70%为主的低票价, 让更多的百姓走进剧场欣赏高雅音乐。
邀国外知名指挥家与天交合作
在本次公布的全年计划中, 包括近30场高水平的经典音乐会。在选曲方面, 相对以往更注重了曲目的知名度, 并平衡了声乐与器乐的分配, 旨在与更广泛的听众取得共鸣。其中, 柴可夫斯基、瓦格纳、施特劳斯、巴赫、布鲁克纳、门德尔松、舒曼、拉赫玛尼诺夫、勃拉姆斯、肖斯塔科维奇等知名伟大音乐家的经典作品都将陆续与天津市观众见面。在指挥阵容方面, 除去天交的艺术总监、著名指挥家汤沐海将亲自执棒多场音乐会以外, 韩国指挥家白镇铉、德国指挥家普朋、新加坡指挥家叶聪以及奥地利指挥家甘特等多位知名指挥家都将与天交携手演出。此外, 天交还将邀请诸如小提琴家朱丹、黄蒙拉、钢琴家牛牛等在内的优秀演奏家登台。
传统曲种与交响乐相融合
除去经典交响乐作品的演出之外, 天交还将在本年度推出4场左右的“中华情”中国作品名家名曲系列音乐会、中国鼓曲交响音乐会, 并将与京剧团合作演出中西结合的音乐会。据了解, 在中国鼓曲交响音乐会中, 天津交响乐团将与拥有全国最为完整的鼓曲曲种的天津市曲艺团合作演出, 实验性地将天津时调等中国传统曲种与交响乐相融合, 给天津的观众带来不一样的音乐享受。
低票价普及推广交响乐
老百姓自己的法律 第4篇
继承权男女是平等的,嫁出去的姑娘不是泼出去的水,别忘了父母遗产有你一份。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古训不合法。如果负债人有超过他遗产的债务,你可以不还。
买东西,特别是买贵重物品时,一定要让售货方出具发票,并且妥善保管好。
你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在校的学生。
如果你成被告人,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援助。
如果邻居家装修吵得你无法正常生活和休息,你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他。
如果别人借你钱,你一定要让他出具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用大写。
别人借你钱,一定要到期催要,如果到期之后两年未催要,你将失去催要的权利。
如果你很讨厌从门缝塞进来的广告,你可以考虑起诉他。
如果你未满18周岁的孩子夜不归宿,你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你就是违法。
如果你未成年的孩子将他人碰伤,你作为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如果你和一个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你就不能随便跳槽、除非你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或者企业未按合同支付你劳动报酬。
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请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你的举报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很好地保护你自己。
精神病人在神志清醒时犯罪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重要的是要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这一点。
喝醉酒犯罪,法律不会饶你。
如果你想保护自己的家或其他财产,一定不要采用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危险方式;否则,等待你的将是一个口下人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你月收入超过1600元,你就要考虑缴税了。
如果你对行政机关对你罚款、扣留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你可申请行政复议。
你虽然还年轻,但你应该关心你的单位是否已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
如果你看到歹徒正在对一名妇女施暴,你可以拔刀相助,打死那小子也不犯法。
如果有人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是强奸。
如果你曾因患病停止工作,病愈后要求安排工作而不得,那么你有权利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你遭遇飞来横祸,如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或是路边的广告牌砸着你,或是你掉进了没盖好盖儿的窨井而受伤,你可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如果你购房、出租、卖房,请一定要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知识普及议案 第5篇
中央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这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是一项非常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做好这项工作,对加速两个文明建设的进程,提高民族的政治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尽快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十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小平同志早就讲过“要讲法制,真正使人民随法,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要积极地维护法律”。耀邦同志指出:“要依靠民主与法制管理国家。”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三百多个。有了法律还必须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掌握和应用,使法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耀邦同志说:“现在的问题,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这就是说,如何把法律交给人民,做到人人学法、知法、守法,仍然是一个大问题,从我县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情况看,整个趋势是好的,县区(镇)、省地驻宣厂矿建立了普法领导小组,进行了普法试点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有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列为议事日程,当成大事来抓。二、普法工作还没有全面铺开,在群众中没有造成学法、守法的热潮。三、普及法律常识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定购法律常识读本少,培训宣传骨干不多。
法律普及情况调查报告 第6篇
[摘要]:世纪更替,回顾人类社会向文明进步的过程,人类用特有的灵性去
思考以后,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人类的主观
世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维系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的法制制
度。这些法律制度来于生活,又真实地反映现实,普遍存在于我们周围。法律的进
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才是
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决定因素。可见,法律的普及特别势在必行特别是在农村。
[关键词]:法律普及 当地群众 思想现状 解决办法
在社会实践中,我亲身深入农村,就当前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进行了专题调
研。通过这次了解真实的反映了目前当地群众在法律意识上的强与弱,在触及法
律面前的思想和行动以及当地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
一、当地群众法律意识现状
当地农村群众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
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走访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
籍了解法律,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
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几年来,在农村群众借贷问题逐渐成为激化矛盾的焦点、热点问题。究其
原因,主要是大多数群众碍于面子在借还钱、借还物时不写欠条和收据。在这种
情况下,万一单方失信,无法诉诸于法律。而一些在法律方面较为精通的农民就
会让对方写好欠条或收据,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经济的损失,也不至于伤了双方
和气。一些村的老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有的农家女在结婚时与
丈夫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都表明当前农村法律的存在和运用。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8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
对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如,前几天某村的村民张某2亩麦田连续三次被羊群“侵袭”,张某凭着自己懂点法律常识,认为用枪或棍打的方式违法,他瞑思苦想,最后决定用玉米拌上剧毒农药撒于麦地,并在地头写上了麦地有药的牌子。几天后,同村李某的羊群因看管不严,扎进了张某的麦地,致使5只山羊中毒而死。张某万万没想到自己触犯了法律。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有的村干部在村高音喇叭上胡喊乱叫,甚至大骂其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自己还欣欣然,却浑然不知自己已违了法。而且在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发生纠纷时,注重调解而非诉讼是当地人民的习惯。“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官矣” 因此,“和息”成为当地解决纠纷的最高目标。
二、当地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虽然通过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农民的思想觉悟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大多数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不高,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待提高。
(一)、农民的国家、集体观念比较淡薄。土地承包到户以后,集体劳动相对减少,国家、集体观念逐渐淡漠,讲索取的多,讲奉献的少,有的遇事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对国家、集体利益不太关心,有的对重点建设不支持,或横加阻挠,或敲竹杠。
(二)、履行义务意识淡化。部分农民对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作片面理解,对自己享受的权利烂熟于心,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却知之甚少。不主动纳税,不赡养老人,不出义务工,盗伐林木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增强当地群众法律意识对策
推行法律是必须的,但难度也很大,首先是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推广不力,其次当地居民文化水平都较低,这些都一定程度影响法律在西部的推广、使用。针
对以上的问题,要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普及和发展农村牧区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引导农牧民破除自然经济和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逐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科学、效益、创新等现代意识,使之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变“要我自治”为“我要自治”,成长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县、乡司法机关开展深入农村宣传活动,深入农家农户,对他们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做以解答,结合实际来说法,让群众从心理根本的接受,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二)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农村,条件比较落后,当地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利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村高音喇叭多方位、多触角教育干部群众,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组织“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解法律知识,印发法律案例明白纸,送法律书籍,让法律充实他们的头脑。要在农村中营造有一种法律氛围,开展培训,教育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举办法律培训班、模拟法庭,让老百姓学习法律,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依法规范宗族、家族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在农村里,由于风俗习惯的特殊,群众对宗教、家族更加依赖。鉴于这种情况,在当地对宗族、家族干预村民自治问题一要坚持正面教育、疏导,用科学的、先进的理论武装群众头脑,用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群众合法的民主政治权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引导广大村(牧)民逐步树立科学、民主、法制的意识。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坚决遏制利用宗族、家族势力非法干预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不正常现象,三是在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实践工作中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从制度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以确保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四)、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是九亿农民广泛参与的一项基层民主活动,要使亿万农民共同进行协调有效的社会参与,必须有完善、规范、稳定的法律体系。具体措施:一是根据村民自治的发展情况,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围绕四个民主,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和各项制
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行政指导规章、办法。尽快制定地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详细规则,规范四个民主的具体运作程序。
地主性法规和规则的制定一要有突破性,二要当地实际。二是尝试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和村委会“委托审计”制度,完善村级财务制度和专业审计制度。三是建议对目前争议较大的“村民资格”的界定、罢免程序、违法现象纠错等问题可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适时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或在地方立法时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四是加强培干部训力度,强化各级干部特别是民政干部的理论和法律知识,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规范的行政指导办法。五是建议将村级民主权利纳入国家司法调节范围之内,确保村民自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前方的路十分艰难,需要十二分的勇气,更需要十五分的执着。只有加强法律的普及来弥补,才能使西部人民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使人格道德完善,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建设,才能实现法制现代化。
参考文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法律普及座谈会的感悟 第7篇
国学大师王国维说过,人生之三大境界:
第一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
第二境界: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第三境界: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我想这三个境界不单单是人生的境界,也恰恰是我对11月29号有幸参与观看了雨花台区司法局,在雨花台区学术报告厅举办了雨花台区司法所业务知识竞赛决赛后最好的感受…….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
没有登高望远,无以确定有价值的探索目标。作为一个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我知道法治之路,路漫漫而远兮。我对竞赛中所涉及到的专业问题虽有所识,但又知之未深,自然也不敢搬门弄斧,妄自评论什么。我只能所受益匪浅,就好像如鱼遇水般兴奋.基层工作人员的先进事迹让我深深的知道,作为一名法治工作者,工作与责任不仅仅只是单纯的个人事务,更不是惯性的去做那些被命名为“应该做的事”我们需要感情,更需要一颗炙热的心,去融化那些需要温暖的社会角落。那么,作为一名知法学子,我觉得我们不仅仅是把那些文字性的条例,书面上的法则铭记于心,应该要进而守法,再进则维护法律,更进则把法给予我们的力量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凭自己的意识去维护那些我们值得维护的人与事!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没有对目标的迫切愿望和自信,难以面对征程的漫长和艰辛 溧水县安置帮教工作志愿者戴作新老师的事迹尤为令我深刻,她是一位令人敬佩的帮教工作志 愿者。年逾80,却依然在安置帮教工作上奉献自己的力量。她在退休后偶然的机会让她成为一名安置帮教志愿者。她用自己的诚心,帮助了一个又一个正值花季的青少年。本是她可以安享晚年的时候,她却把她的时间奉献给了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她的精神让我们感动,她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学习的楷模。她是为那多少“伊人”憔悴了自己,憔悴了人生啊!她的先进事迹的演讲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展现了基层法律工作人员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的精神。她对基层事业的热爱以及无私的精神让我深受感动,她在演讲时我见她不乏激情,却也时而眼角湿润,我知道那是她说道了动情之处,我一时间想起了,我原以为“她是人间惆怅客,问君何事泪纵横?”后来才明白她才是个真正懂法用法的人。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没有千百度的上下求索,不会有瞬间的顿悟,起初的迷惘,继而的执着和最终的顿悟。成功之道无出其右也。人生不过如此,在现在的社会里,即使我们国家有许多法律都无法解决的漏洞,即使社会上=依旧有藐视法律的人,即使作为一位执法知法守法之人依然平平无奇,但我们与法同在。人生不过尔耳,几许春夏秋冬,为什么我们不把自己该有的美好加注那些失去力量的人身上?有很多人需要帮助,我们或许作为每个个人,我们的能力
很有限,但点虽小却可集聚成一条无限长的线,我相信只要我们还在,我们的信念还在,这个线将系着每个人的心。直到永远….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老百姓法律普及 第8篇
——题记
近20年的律师情,近20年的奋斗路。
他像一团火焰,把无尽的光和热奉献给神圣的律师事业,他像一株芳草,带领律师团队,在三门峡乃至河南大地的法律战线上芳香四溢,春满人间。
他——就是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建庄。
刘建庄,男,1970年6月出生在河南省陕县的一个农民家庭,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获中国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1997年取得国家律师资格;
1998年加入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执业;
2002年为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发起合伙人;
2012年至2014年10月任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主任;
2014年10月,经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成立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
2016年任三门峡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
近20年的律师职业生涯,尤其是任律师担任主任的几年间,刘建庄与他的同事战友们一起度过了比较艰难的岁月,熬过了“缺人才,少资金”的时光。
2016年3月,是建庄律师事务所“迎来春天”的大喜日子,也是他和他的同事值得庆贺的日子,他们投资50多万元位于市区繁华路段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中心办公区正式落成使用。该楼宇宽敞明净,可谓是“鸟枪换炮”。这不仅让三门峡及周边县市的同行羡慕不已,而且还引起市有关领导和公关协会领导的关注。据市公关协会会长杜明国介绍,建庄律师事务所中心办公区使用,不仅是建庄他个人的荣耀,也是公关协会及每个会员单位的光荣。建庄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以及他们在改革创新体制下显露出来的才智和勇气,令人敬佩和自豪。他们是三门峡市公关协会会员单位涌现出来的青年创业佼佼者之一。
善建行远康庄法治
有关资料显示,在刘建庄主任执业和律师事务所成立前后十几年间,他们曾办案几百起。为上千名被害人打赢了民商事及劳动人事方面的官司,受到社会的欢迎和好评。其中承办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有:
2001年承办三门峡市首例人身损害赔偿索赔判决超百万的案件;
2006年承办涉日本福冈婚姻案件;
2007年为山西黑煤窑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受到国家级众多媒体的采访,其办案手记应邀发表于司法部主办的《法律与生活》杂志上;
2009年参加中荷国际法研讨培训;
2010年承办涉港复杂婚姻案件;
2010年承办典型的货车称重否定车辆行驶证,事故认定从而为原告保险索赔10万余元的案件;
2011年刘建庄被选为“十一•五”三门峡市十大功勋人物候选人;
2013年成功辩护牛某某无罪刑事案;
据刘建庄介绍,2014年至2015年,也就是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后,他们先后承办历史遗留并有影响的“老大难”案件16起之多。在已结案中,由于他们“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查阅卷宗资料,调查现场或当事人,使一些案情有了重大突破。还给了当事人(单位)一个法律上的公正和清白,同时,也实现了结案“零投诉”。
“其实,作为一个律师,作为一个律师事务所,不仅要看为群众打赢了多少官司,争得了多少权益,而且还要为社会普法、群众懂法、守法做出自己的贡献,让社会充满公平正义,让群众有一种幸福感。”刘建庄主任深有感触地说。
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陈丽红告诉记者,她在建庄律师事务所的这几年,学到了很多,也长进了很多,对她的人生观、价值观影响较大。“能做就做,能帮就帮”是刘主任的一句口头禅,也是他对“人无贵贱,事无巨细,勤勉尽责,依法维权”服务理念的一种朴实释义。
“来到这个所,我感到很幸福。不仅学会了如何做人,而且还学会了怎样做事。刘主任经常说,律师事务所所承担的不仅是法律的执行和精准的服务,而且还要担当起培养青年律师和普及法律的重任。这样,才对得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这个神圣而又光荣的称号和岗位。”陈丽红兴奋地说:“建庄律师事务所,历来不仅说到,而且做到。”
她兴致勃勃的告诉记者,2012年至2013年,应湖滨区司法局邀请,深入前进街道办,涧河街道办为社区工作人员及交口工业园区管理人员举办法律讲座,在三门峡市第二小学举办法制课堂,应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邀请,为该院开办的农村基层党支部书记进修班讲授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内容。2013年至今刘主任先后出任湖滨区人民政府普法讲师团成员,三门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担任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三门峡市湖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4年获得三门峡市湖滨区信访局颁发的优秀信访单位荣誉奖牌。现任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据悉,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还先后担任浙江海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景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县地坑院文化有限公司、三门峡武强医院、三门峡市实验高中、三门峡阳光铸材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商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担任三门峡市最大的社团法人——三门峡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和协会的法律顾问。同时,该事务所还被市有关部门命名为三门峡市职业技术学院合作见习基地,三门峡市中等专业学校合作见习基地。
专业高效严谨务实
十几年来,刘建庄和他的同事们一直为法律的“公平、公正”而努力,尤其在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建所之后,刘建庄和他的同事们更是严以律己。他们把法律的公正公平放在最前面,把严谨的工作作风贯穿到言行之中,群众称他们是“法律的公平秤,百姓的贴心人。”
“打造学习型的律师队伍”是建庄律师事务所一直坚守的发展准则。陈丽红告诉记者,为了加强律师学习的主动性,刘建庄主任坚持带头学,自觉学,有针对性地购买相关书籍,并将与法律相关的知识融入到办案之中。对此,执业律师们为有这样一位爱学肯钻研,执法如山的好主任,而感到幸福和自豪。陈丽红说,现在,事务所的几位律师,凡在新的法律法条发布之后,都要认真去阅读思考,遇有其中的一些疑点和盲点,都要坐下来共同研究,一起探索。为了弄清其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事务所还要买一些相关的书籍,供大家阅读。刘主任要求,除浏览阅读网上的一些资料外,还要不惜财力买一些文字版的法律书籍,让大家学习充电,做到学以致用。
“司法的公平公正,是每位律师执业的工作底线。因此,法律的严谨和工作的高效,又是律师事务所的一大特色。”为此,陈丽红给记者讲了许多动人故事,她告诉记者,这样一件事,让她至今还历历在目。2015年5月,曾有一个当事人在酒店参加婚礼,饭后因下楼不慎摔倒身亡,该户与酒店几经对质未果。刘主任接到这个案子后,觉得案情虽简单,但办起来会比较复杂。为了办好这个案子,他专门买了一本专业权威的建筑书籍。当他想到,该命案除酒店在服务环节上出现问题外,是否是建筑商在楼梯的尺寸上任意缩减不达标所致。为此,马上请专人去酒店看现场,到工商局查该酒店在工商登记时的相关情况,为了查到楼梯的设计建筑标准,刘主任又在网上购买了相关权威书籍,到货后马上学习研究案情,为弄清该酒店楼梯尺寸大小,他让儿子去酒店偷偷进行了实地测量台阶尺寸,取得了一手资料后,又与法官一同去酒店测量。在取得足够的证据后,设计建筑商不得不低头伏法,最后以赔偿当事人不小数量的钱款而告终。当事人家庭千恩万谢,非要宴请律师所以的相关人员,却被大家婉言谢绝。
在律师事务所,刘建庄的善良和他的办案风格是出了名的,他常说,找到我们的,都是当事人没办法,或者无路可走的,我们能帮一下就帮一下。灵宝市有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当事人遇到了“老赖”,一拖就是5年。刘主任说,本来很简单的事情,却弄的十分缠手,这起肇事交通索赔法院已经判决,当事人的(公司)老总,仗势欺人,给无辜不幸的村民玩起了“躲猫猫”。当事人原判12万的索赔款无处去讨要,到了法院执行阶段,老板却无影无踪,一躲就是5年,就是这样一个无希望的案子,建庄主任站在百姓的角度,硬是接了下来,可他竟跟踪了5年,用尽一切谋略和办法,最后让这个无良心的老板又站在了被告席上。五年之后,原告的赔偿款由12万变成了25万元,为此,全家人激动万分。可为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这25万元,刘建庄主任和他的同事们在这5年当中,不知跑了多少路,费了多少周折,而拿到的律师费只有2000元,刘建庄主任说,只要群众赢了,我们就很开心。
运用新平台做好大公关
“这两年,我在杜会长的领导关爱下,被三门峡市公关协会第三届理事会选举为副会长兼法律顾问,为协会和会员们解答或解决法律方面的问题,是我和律师事务所的荣幸。我作为公关协会的先进代表,今年出席了公关创新发展论坛和2015颁奖盛典,成为2015年度中国公关创新新锐人物,感到十分骄傲和自豪。”刘建庄主任见到记者,便开门见山。
刘主任介绍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到了一个互联网时代,社会各个层面,包括个体,都生活在互联网的每一个节点上,律师事务所看到了互联网的巨大潜能和优势,充分利用该优势和包括协会180多个会员在内的团体和个人,组建了律师与会员互动的网络平台。不仅为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而且还进一步拓展了事务所的工作空间。
2015年,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在三门峡建立了首家微官网客户端平台,为确保当事人的隐私不泄露,为每一名当事人设立了密码。该平台的建立,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及时了解自己案件的进度,同时也方便律师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法律诉求、使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为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和公平公正办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还设计了二维码,方便当事人加入该所微信。从而扩大了该所服务的对象和范围。在刘建庄主任的建议下,该所自成立以来,为不少贫困家庭免除了法律咨询及写诉状方面的费用,也为加入该所微信的当事人,提供了较便捷的回访和咨询服务。为了对当事人提供更加精准的法律服务,他们还聘请了相关法律专家作为团队的法律顾问,对于典型案例由专家进行讨论,对案件的风险和结果做出评估,对刑事案件给出量刑建议。这一做法,在三门峡市律师团队中尚属首例。
刘建庄主任说,除此之外,事务所在工作方法上有了很大创新。我们的工作不仅立足于提供诉讼服务,还将服务面扩展到行政法的范畴。去年以来,该所与三门峡中和税务事务所联合,在该所成立了税务法律专业部,从而扩大了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年来,专业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办案达20多次,使企业纳税具有法律依据和权益保障,受到企业法人的欢迎和好评。
在建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手机微信中,记者发现,他们与各地不同客户建立了庞大的微信群。刘主任说,建了这样一个微信群,不仅仅是我们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了很大提升,而且作为律师事务所而言,对广大的微信朋友帮助还是挺大的。比如,2015年,广西丽水的姚某某,贵州的贺某某,广州东莞的温某某和李某某,浙江杭州的吴某某,甘肃兰州的宇某某等全国各地需要帮助的人或单位,他们通过三门峡公关协会的会员,加入了律师的微信群,律师所的每位执业律师,尤其是刘建庄主任见到微信后,一般是当天用微信形式给予答复,向他们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解决了他们困扰多年的经济、债务和涉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少当事人给公关协会和建庄微信圈上纷纷点赞,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取得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近年来,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不仅肩负着为民鸣冤申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而且还在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中,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深受社会的普遍欢迎。一年多来,他们发挥“互联网+”的巨大作用,充分利用飞信、微信、公关网站等网络平台,普及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知识,对个别的个人和团体一改过去电话面谈的传统模式,转化为利用微信、飞信等现代通讯手段,特别是利用飞信融合语言短信的方式,进行一对一的个性化语言服务,大大提高了沟通交流的质量和效果。现在,建庄律师事务所,在省内外建立了,包括协会180多个会员在内的微信、飞信庞大的朋友圈,形成了“线上线下全覆盖,互联互通无障碍,法律帮助全天候”的律师服务新格局。
这位年仅46岁,从业20年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建庄,告诉记者,“作为一位执业律师,敬业固然重要,但专业必须做好。也就是说,做律师这一行,光有为百姓伸冤的满腔热血还不够,还必须有较高的律师专业水准,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职业律师。所以,我们力求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合法的专业服务,让当事人满意,并从中受到一次普法教育,做一个守法懂法的好公民,这是每位律师执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刘主任说到这里,他又加重了语气对记者说:“国泰需要民安。习总书记说过,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我想,到2020年,中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老乡需要的不单单是吃好住好生活好,他们更需要做人的尊严和法律的公平公正。只有国家治理有序,律师替有冤无处诉的当事人讨回公道,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的尊严和权益得到社会的尊重,党风民风和社会风气才会大好转,小康的目标也就会全面实现。”
当说到律师是一种神圣的职业,律师事务所前景无限时,刘建庄主任却有另外一种忧虑,他告诉记者,律师事务所主要收入是法律服务的业务收入,而这部分的收入大都是普通百姓,甚至是贫穷百姓(当事人)凑来的。对此,律师所一贯的主张是,能少要的少要,能不要的不要,虽然是收费,他们的价位也是最低的。“钱多少是多,多少是少,当一个人离世的时候,钱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人活着就要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因此,鉴于律师团队青黄不接的现状,我们成立了一个“河南青年律师基金会”,不断发展壮大建庄律师团队,为百姓说公道话,办公道事,是我们一生的不懈准求……”刘主任十分自信又自豪地对记者这样认真地说道。
老百姓法律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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