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社团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科技类社团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精选5篇)
科技类社团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第1篇
云南省科技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引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一、受理事项
全省性科技类社会团体设立登记。
科技类社团是指按照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即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团体是科技工作者及相关科研、科技院校、科技型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负有孕育创新思想、激发创造活力的重要功能,承担着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推进自主创新、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文化、规范学术行为、推动学术生态建设、提供服务和反映诉求的重要职责,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科技类社团设立标准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国家代码标准》(GB/T13745-20090或教育部《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学科分类标准设立。对未纳入国家标准委员会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标准的登记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审查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三)《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发〔2013〕12号);
(四)《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办法》(云民民〔2013〕133号)
三、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科技类社团,除必须达到社团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必须是在全省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学者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发起人不得少于5个;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三)发起人及会员要分布在全省范围内。州(市)发起人和会员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本学科带头人、专家,除昆明市以外的州(市)发起人和会员不低于20%的比例;
(四)专职工作人员达3人以上,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四、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发起人自收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于一个月内在全省发行的、具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发布社团筹备公告,广泛发展、吸纳会员,公告版面不得小于9cm×6cm,公告期30天。可以组建筹备组,公告期满后,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
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社团成立登记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申请书只能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名义申报,申请书须明确委托代理人及权限,可委托1-2名工作人员,并附身份证明。申请书只能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名义申报,落款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共同签字盖章。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发起单位和单位会员。
2、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民政厅制:筹备组负责人、筹备发起人,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不得代签。
3、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发起人自制:身份证明:(1)公司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编制部门上年检合格标志。(3)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检合格标志。(4)个人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发起人、发起单位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须说明发起人、发起单位及拟任负责人在本学科的业务范围、工作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
4、章程草案
发起人自制: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为规范和阅读方便快捷,请按照范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
5、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自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证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能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不得以协会名义签订,可以公司或者个人名义签订,在用途
中注明提供给协会成立后办公用。
6、拟联系的会员名册
民政厅制: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会员分布应覆盖州、市。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个人会员名册应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单位会员名册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
7.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说明:相关表格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可从云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yunnan.mca.gov.cn/article/mzgz/mjzzgl/qdsm/)下载。
五、征求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和专家意见
登记机关建立登记审查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征求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吸纳相关业务指导部门负责人、科研院所和及专业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对拟申请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必要时由专家组对会员的广泛性和发起人的代表性、权威性,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专家论证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登记的参考依据。
六、成立登记时限(20个工作日)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决定。同意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以正式批复同意成立,不同意成立的,书面说明情况。
说明:筹备组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或召集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筹备组提交虚假材料或在筹备期间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对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社团申请领取登记证书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政厅制:社团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填写。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字。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政厅制: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并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民政厅制: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填写并附身份证复印件(需双面复印)。如是在职党政干部的需另填写《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由本单位审批,厅局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履行本单位审批程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部级领导干部报中组部审批。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民政厅制:新成立社团不盖社团章。
5、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正式章程
社团自制:在成立登记阶段提交的“章程草案”基础上去掉“草案”二字。如另有修改的在章程核准表的修改说明栏注明(须提供电子版)。
6、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制:持民政厅“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方便社团今后开展工作的任一商业银行进行开设验资帐户,并存入验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验资帐户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请勿出现“股东”“公司”等字句,不得以个人帐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
7、选举结果及会议纪要
社团自制:社团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事项或决议,并附上组织机构选举结果(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8、会员名册
民政厅制:社团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确认正式入会的会员名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个人会员名册应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单位会员名册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9、会费标准备案表
民政厅制:新成立社团不盖社团章。
说明:
1、申请领取登记证书材料在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后1个月内填报登记管理机关。
2、待民政厅发放登记证书后,持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民政厅开具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到质监、银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设银行帐户。
3、章程示范文本及表格可从云南省民政厅网站(网址:http://yunnan.mca.gov.cn/article/mzgz/mjzzgl/qdsm/)下载。
科技类社团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第2篇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1份);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1份);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复印件1份)。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此项材料。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6、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无需提交第3、4、5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原件1份)。
7、依法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8、公章缴销证明(原件)。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1份)。
10、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公司因被吸收合并而申请注销的,但其分公司变更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分公司,无需提交此项资料。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科技类社团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第3篇
<1>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4、如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 申请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4、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
任免职文件是指依据《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出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或投资者委派决定(投资者签署)。
任职文件中应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投资者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及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属于外国人或台港澳居民的,提交新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认证的更改姓名证明)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如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内容修改的,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 申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减少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减少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减资的股东会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属于国务院决定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可通过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sgs.zhuhai.gov.cn查询),注册资本增加时股东应当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前缴足认缴出资额,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出资额的实缴情况。
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同时提交验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7、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8、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 申请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4、变更股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提交符合该规定的相关材料;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减少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1份);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1份);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包括转让标的、转让价格等内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证明(原件各1份);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转让方提供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方提供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d、全体股东签署的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公证的遗嘱等,原件1份);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经公证的监护人代为签名并提交监护人的公证文书(原件1份)。(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原件1份)。
(5)经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股权划转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原件1份),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生效证明书(原件1份)。
根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股东的,还须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其他组织提交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因公司股东变更导致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的,按照《申请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
<6> 申请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属于企业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其他类型的,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变更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 申请变更公司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公司资产审计、评估、实收股本的情况。
<8> 申请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有限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4、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业务相应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登记文书(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科技类社团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第4篇
<1> 申请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3、如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及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 申请分公司经营场所地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经营场所地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申请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3、提交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及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任职文件须包含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意见。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负责人属于外国人或台港澳居民的,提交新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认证的更改姓名证明),无须再提交上述任免职文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6】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1份);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1份);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复印件1份)。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此项材料。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6、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无需提交第3、4、5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原件1份)。
7、依法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8、公章缴销证明(原件)。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1份)。
10、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公司因被吸收合并而申请注销的,但其分公司变更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分公司,无需提交此项资料。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1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第5篇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无锡工商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书》可以通过江苏无锡工商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7】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的证明。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证明。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
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无锡工商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10、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1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1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无锡工商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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