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精选8篇)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第1篇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一、首要条件是在岗职工,其次是困难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我们奈曼旗低保线是人均每月650元。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650×150%=975)以内,即低保边缘户(含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未及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的职工家庭),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因职工本人或家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月家庭人均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1950元以内(含)的在岗职工家庭、灵活救助(有事实劳动关系: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表)人员家庭。
五、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而导致生活困难,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1950元)以内(含);
2、突发重大疾病的只限于2017---2018年的,且必须具备住院诊断书、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且住院花费金额较大;
3、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只限于2017---2018年的,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所需要提供的附件:
(1)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书(个人签字)(2)单位贫困证明(盖章、领导签字)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4)劳动合同和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表(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工资表)
(5)本人家庭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证明(连续6个月)(6)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因病致困的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和住院自费票据复印件);因子女上学致困提供学费票据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因各种自然灾害和重大意外事故致困的家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计算家庭收入时,如果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除60周岁以上老人(离、退休有工资的除外)和学生没有收入外,其余有劳动能力的都按有收入计算,女职工最低按每月500元,男职工最低按每月1000元。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第2篇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下,未享受政府“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救助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下,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基本生活的。
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为: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家庭子女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职工住院看望、去世抚慰、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工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持久地实施送温暖工程,把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排忧解难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校园安定和谐,根据工会福利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经校工会研究,决定调整我校在职职工住院看望、去世抚慰、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职工住院看望
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工会组织看望慰问,经费标准为100-200元。
1.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人员)和校级领导因病住院,所在部门工会要及时向校工会报告,由校工会进行看望。
2.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正处级干部因病住院,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负责人代表校工会进行看望。
3.其他人员因病住院,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进行看望。
4.春节期间因病在长沙市内市级和省级医院住院的职工,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向校工会报告,校工会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代表学校进行看望。
上述各条除第3条经费从部门工会福利费支付外,其余各条所需经费均从校工会福利费中支付。
二、职工去世抚慰
1.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人员)去世,职工因公牺牲(经校及以上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2000元。
2.在职职工因病或意外去世,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1000元。
3.在职职工的父(母)或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去世,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300元。
上述各条所列抚慰金,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派专人及时到校工会办理并发放。
三、职工困难补助
1.职工本人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凭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的证明,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3000元。
2.职工父母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凭父母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的证明,可提出临时性补助申请,申请条件参照第1条。
3.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癌症、尿毒症等)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肢体残缺、器官破损等)并住院治疗,凭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3000元。
4.职工的未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并住院治疗,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可提出临时性补助申请。
5.职工本人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收入低于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长期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等),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500-1000元。
四、困难补助申办程序
1.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2.部门工会领导作为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和帮扶者,既要满腔热情地受理职工的申请,又要认真负责地了解和反映真实情况,在《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和建议,并指定专人到校工会逐项办理,确保把有限的经费及时发放到需要帮助的职工手中。
3.校工会汇集各部门工会报送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困难补助。困难补助每年集中评定两次,即每学期期末评定一次。
五、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中大教工字〔2004〕1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各附属医院工会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附件:1.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第3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1经济困难学生的成因
高职院校的经济困难学生,有些是从出生时家庭就比较贫困,有些是在学生成长过程中由于某些因素导致的后期贫困,根据以往接触的学生实际情况,大致可将经济困难学生形成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种。
1.1家庭人口众多
这种经济困难学生多出现在农村地区的家庭,学生的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及兄弟姐妹一起生活,学生父母的收入情况一般,但需供养的人数较多,多个子女的教育支出也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
1.2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学生父母的务农收入,家庭年收入较低,但高职院校的学费一学年则是几千元到上万元,家庭难以负担。 父母为保证孩子上学,往往需要借款。
1.3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包括父母离异和父母一方死亡两种情况。父母离异, 学生跟随一方生活,由父母一方主要承担学生的相关费用,生活压力巨大。父母一方死亡的家庭,则出现一人工作,供养多人的情况, 家庭经济状况会在学生父或母死亡后转贫。
1.4重大疾病
家庭中有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收入绝大部分用作医疗费用,还会因此产生债务,并且后期恢复还需持续不断地投入较多费用, 这容易导致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如果生病的是学生的父亲或母亲,则家庭又丧失一个主要劳动力,对家庭的打击巨大。
1.5特殊情况
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如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农村五保户家庭等,属于经济困难家庭,这些家庭的孩子也属于经济困难学生。另外,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遇突发性事件,会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也需要给予帮扶。
2高职院校学生资助项目
高职院校是国家资助政策的具体落实者和实施者,承担了让经济困难学生正常读大学的社会重任,目前,经济困难学生在高职院校可接受的资助项目较多,概括起来可分为3个类别,即国家资助、 学校资助、社会资助。
2.1国家资助
国家资助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除助学贷款外,其余3种资助每年都由省级资助管理部门统一按照各高职院校的名额划拨相应资金,其中以助学金的人数和金额最多。但相对于数量庞大的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划拨资金还不能完全满足需求。
2.2学校资助
学校可以提供的资助项目主要是减免学费、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笔者所在学校虽然是民办高职院校,但其在资金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依然对国家急需的涉老专业,如老年服务与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及社区康复等专业学生每学年减免2 000~3 000元学费,积极鼓励和支持经济困难学生到高职院校学习专业技能。
2.3社会资助
社会资助项目主要是社会企业向高职院校捐助奖学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其学业。如笔者所在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设立了由南京贝杉国际贸易公司出资的“娱乐养老奖学金”、旅游管理专业设立了由格林豪泰酒店出资的“吕文满奖学金”等,企业定向帮助和支持专业学生的成长。此外,企业还和高职院校合作设立“工学班”,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机会,使学生获得劳动报酬,减轻经济压力。
3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一直以来都是高职院校资助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综合“经济困难学生的成因”和“高职院校的资助项目”,并结合日常开展大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得出以下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3.1民政部门鉴定
鉴于民政部门的工作特性,及其对经济困难家庭掌握的程度, 高职院校在对学生做经济困难情况认定时,一般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作为重要标准和参考条件,因此开展高职院校的资助工作需要各地民政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3.1.1经济困难证明文件
低保证、五保户证、烈士证等民政部门下发的证件可作为高职院校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的有效证件。申请学生不论是否具备以上证件,都需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贫困证明,以保证认定工作的程序完善。
每年,高职院校在开展助学金等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时,都会向所有申报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留给学生充足时间返回户籍所在地,由民政部门鉴定调查表内容并盖章。 要求调查表上民政部门栏的信息填写要完整,由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盖章。以往回收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曾出现民政部门栏只盖公章、其他信息空白,或者调查表的民政部门公章以村委会公章代替的情况。这容易导致在鉴定过程中出现靠人情、靠关系盖章的现象,侵占国家资源。同样,在开具贫困证明时,也要求民政部门出具相关鉴定并加盖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公章。
由于一些地区对《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贫困证明的重视程度不够,发现虚假开具证明后的处理措施不完善等原因,导致近年来调查表和贫困证明的可信度逐渐下降。
3.1.2建立反查机制
为增强经济困难学生证明文件的可信度,对经济困难学生负责,确保国家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在需要的学生身上,在开展认定工作时应建立反查机制。
其一是通过电话查询确认。高职院校组织人员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填写的民政部门的联系电话,进行反向查询,确认调查表上学生及家庭情况是否属实,对反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学生要进一步确认,一旦弄虚作假,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其二是通过发函确认,对某一地区的申报学生进行信息整理后,统一发函至该地区民政部门,请求协助确认名单上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再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建立反查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调查表和贫困证明的可信度,但也有一定缺陷,即高职院校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在确认上,另外,民政部门是否配合也是反查能否成功的关键。对于反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民政部门应建立责任追溯机制,适当处理有关责任人,保证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3.1.3构建数据查询平台
为保证经济困难学生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缩短认定工作程序,节约认定时间,应积极构建横跨教育和民政两个部门的数据查询平台。
将经济困难认定中需要的申报学生的所有数据,录入专门系统,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确认、补充和说明。高职院校通过数据查询平台,查询申报学生在系统中的有关数据,根据系统材料对申报学生做经济困难认定。这样做可以使认定材料在一定范围内保持“透明性”,数据的输入、修改、确认及查询等通过专用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整个过程保持公开,这也是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和电子政务的有效途径之一。
3.2学生家庭指标
在民政部门出具有关经济困难学生的证明文件后,高职院校还需进一步研究申报学生的基本情况,其中,学生家庭指标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通过计算几组数据之间的比值,比较学生间的经济困难程度。
3.2.1上学人数与有收入人数
第一组需要计算的数据是学生家庭正在上学的人数和家庭里面有收入人数的比值,即“上学人数 / 有收入人数”,得出的数值称为“数据1”,数据1主要反映在一个家庭中1个孩子上学需要多少个有收入的家人来供养。数据1的值越大,显示家庭经济情况相对而言越贫困,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数据1值大的学生。
3.2.2特殊情况人数和家庭总人数
特殊情况人数包括家庭中的危重病人和残疾人,单亲家庭也可以考虑计做1个特殊情况人,“特殊情况人数 / 家庭总人数”,得出的数值称为“数据2”,数据2主要反映家庭中需要帮扶和经济支持的人数占比情况。数据2的值越大,说明家中特殊情况人数越多, 家庭经济压力越大,则家庭经济情况越贫困。
3.2.3欠债与家庭年收入
欠债除了家庭中父母、一起生活的祖父母的债务外,如学生有助学贷款的也应计算入欠债,如家里有多个学生上学且也办理助学贷款的应一并计入家庭欠债。“欠债 / 家庭年收入”,得到的数值为“数据3”,数据3反映的是在当前情况下需要花费多少年才能还清家庭债务。数据3的值越大,显示家庭债务越多或者是家庭收入越少, 偿还债务需要的时间较长,整个家庭在一定时间内都将比较贫困。
3.2.4一学年学费与家庭人均年收入
先根据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口数计算出家庭人均年收入,然后通过“一学年学费 / 家庭人均年收入”,得到“数据4”,数据4主要体现一个学生完成一学年的学习,需要家庭中几个人全年的收入支持,数值越大,说明学费支出占家庭开支比例越大,也说明家庭中存在较高的学费与较低的家庭收入这样一对矛盾。
通过学生家庭基本情况,根据8个数值计算出数据1、数据2、 数据3、数据4,将这4个数值相加,即得到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又一个重要标准——学生家庭指标。指标越高,则相对而言家庭经济越困难。高职院校在开展资助工作时,应优先考虑学生家庭指标高的学生,给予他们必要的经济支持与帮扶。除此之外,还应注重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关爱,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3.3学生消费水平
一直以来,学校教育中都包含教育学生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意识,不浪费、不攀比。作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日常的校园生活中更应积极主动地做到这一点。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现状,也不允许学生在校园生活中的高消费。因此,学生的消费水平也是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的一个标准。
3.3.1手机
手机现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除打电话、发短信外,还是学生交友、购物、生活的重要工具。首先应统一意见,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有手机,不能说有手机的学生就不是贫困生。其次,要确认学生的手机品牌和价值。如果一个学生用着“苹果”“三星”的高价值手机,还申请助学金,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一般认为使用价值超过1 000元手机的学生,不适合申领助学金或其他资助项目。再次,对于学生手机的月通讯消费额, 也应给予关注。
3.3.2食堂消费金额
随着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的发展,食堂消费都改用刷卡结算, 每个学生进校时都会拿到一张饭卡,用于食堂购买饭菜。饭卡与学生本人挂钩,可挂失、补办。因此,学校可通过后勤系统,调出相关学生每月的食堂消费金额,对比同期学校学生的月平均消费额,作为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一个参考指标。当然也要防止学生不在食堂就餐、故意降低就餐金额等弄虚作假的情况。
3.3.3衣着饰品
对于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他们的衣着、鞋子、包以及饰品等也可反映他们的实际消费水平。如果学生穿着高价值的名牌服装或鞋子,使用高价值的名牌包包和饰品,则不适合进行申报。 对学生衣着饰品的关注,主要是确认申报学生平时生活是否简朴,有无奢侈浪费等不良现象。根据笔者所在学校对学生的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学生的月消费金额集中在800~2 500元,这也为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消费水平提供了参考。各高职院校都应组织开展学生调查,得出自己学校的有关数据,以便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开展。
3.4地区差异化的处理
在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中还存在一个难点,即不同地区学生同时申报各项资助项目时如何评定。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 学生大部分来自江苏省内各个城市,也有部分学生来自浙江、安徽、山东等省份。由于各个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困难的标准也不相同,即便同在江苏省内,苏南城市和苏北城市的收入、消费水平也不同。因此地区差异是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3.4.1省内不同城市之间
对于处于同一个省内不同城市的学生,在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以学生户籍所在地城市上一年度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分子,高职院校所在地城市上一年度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分母,计算数值。以苏州籍的学生在南京读书为例,2014年苏州和南京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6 677元和37 283元,46 677/37 283得到数值约等于1.25。第二,将前期计算的苏州学生家庭指标标记为指标A,用指标A/1.25,得到苏州学生相对于南京学生的家庭指标数指标B,根据指标B就可对比苏州学生和南京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3.4.2不同省份之间
不同省份之间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的比较,可参考同省不同城市之间的学生比较得到。例如学生户籍A省A市,学校所在地B省B市,只需要用A、B两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1、B1进行计算,即A1/B1得到数值A2,然后用指标A/A2就可以得到指标B, 根据指标B,就可比较A省A市学生和B省B市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当然,这种通过城市之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异比, 将不同城市学生的经济困难情况放在同一平台上进行比较,只能做到相对公平,因为有时家庭个体之间还会存在其他差异,影响认定标准和比较平台。
3.5民主评议
在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过程中,除采用民政部门鉴定、学生家庭指标、学生消费水平以及地区差异化的处理这些认定标准以外, 还需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即通过班级评议、二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评议的三级评议,最终确定批准哪些学生申报的资助项目,即完成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最终认定,并确定给予学生的资助政策。在评议工作中,一般要求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然后各级填写评议意见,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水平,即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很困难。根据评议后确定的等级,给予学生相应标准的经济支持。
高职院校开展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做好资助工作、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的必要步骤。在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时,必须坚持各项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确保每一个经过认定的学生是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不断研究认定标准,与时俱进, 筛选出真正需要帮助的经济困难学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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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第4篇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
三、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
2012年8月20日
关于企业病退、退职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其待遇如何计发的相关规定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企业病退、退职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的待遇如何计发作了明确规定。按现行政策,对病退人员和退职人员的待遇规定是不同的,应分别处理:
一、病退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形式的一种。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规定办理病退的人员,具体计发、支付和待遇调整按赣府发[1999]14号、赣府厅发[2006]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计发基数按办理病退手续时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其基本养老金由原单位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转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病退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按我省历年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文件规定执行,在其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调待金额仍由单位支付。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部13号令规定延续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二、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在国家对病残津贴制度出台前,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由单位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缴费满15年的退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赣府发[1999]14号、赣府厅发[2006]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部13号令规定延续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困难职工救助工作标准 第5篇
一、时间安排
分各单位调查摸底阶段和省交通工会审核、救助两个阶段。
二、摸底的范围
1、在档的困难职工情况(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和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其他因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2、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一年自负医疗费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原始单据、职工所在单位及社会医保部门已受理的单据、社会医保部门规定的药品及医疗项目);
3、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同户口、无工作单位)患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医疗费原始单据,并且自费额超过8000元的);
4、困难企业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申报材料
职工个人申请书(家庭人数、工作单位、本人工资数、家庭总收入数、造成困难的原因);救济表(救济表要认真填写,单位意见栏要填单位意见并盖公章);符合要求的医疗单据等。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对困难职工、重大病职工、零就业家庭职工(个体经商、经营企业户不包括在内)的走访、调查,全面把握本单位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
2、要在深入细致的走访调查基础上,拿出本单位对困难职工的救助方案,向党委汇报,争取行政资金对困难职工进行救助,并对职工救济的情况要填表报送省交通工会;
3、对需上报省交通工会救助的,要按要求严格把关,如实申报,不漏报、不误报、不弄虚作假;
五、注意事项
1、药费单据系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正式单据,医疗部门或单位受理过的单据(商业药店单据,住院费中输血、用件、床位、取暖费、陪护等不在此范围);
2、有合同医院但因救急而在其他医院住院就诊的单据,按医保部门完全不受理的单据的20%核算自费额;
3、异地就诊的医药费不能核算自费额;
4、各单位要打印总表(姓名、单位、自费额、救助额、困难档案号、会员档案号)一式三份,带U盘;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第6篇
标准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解决我区贫困学生的就学问题,我区特制订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父母双方或单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孤儿、单亲家庭);
2、父母双方或单方下岗,家庭经济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低保户);
3、烈士子女;
4、特困残疾人子女或残疾学生;
5、父母双方及单方常年生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6、因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7、因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第7篇
软件档案分为两大类:困难职工档案、临时救助档案。目前困难职工概念是包括农民工,农民工一般要符合在会、困难、务工人员(含务工后失业)三个条件。
系统中对困难职工的“困难类别”细化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意外致困户”和“临时救助”,同时作了明确界定。
1.低保户
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线(以低保证为准),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困难职工;
此类困难职工家庭户籍所在地以户口本上家庭所在地为准,以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作为唯一鉴定条件;
由于此类困难职工家庭已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户,并享受国家低保政策待遇,故要严格把关,只能把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困难职工家庭列入工会帮扶对象,但不作为主要帮扶对象。
帮扶网里已经录入全国各地低保标准,如遇和实际标准不符的,请与省级或地市级管理员联系进行更改,更改时请将当地低保线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领导签字后生效)交由省级或地市级管理员处留档。档案保存后,系统根据设置的各地低保标准自动校验职工是否可享受低保。
2.低保边缘户
指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家庭。我省界定标准为困难职工单位所在地区低保线上浮50%以内;
由各市及各省级产业工会管理员用户在帮扶网用户管理模块低保设置项目下的设置低保边缘标准项目中为本级及所有下级单位统一设置,设置标准为:当地城市低保边缘标准50%,上限50%,下限0。
低保边缘户界定以困难职工家庭户主单位所在地低保线上浮50%以内为准,家庭人均收入在此标准之下无民政部门发放低保证的均为低保边缘户。
低保边缘标准设置完成后,系统将自动校验职工是否为低保边缘户。3.意外致困户
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困难职工家庭档案说明:
以上三个困难类别的档案均为困难职工档案,在填报入帮扶网后,可以进行救助、脱贫、注销、数据导出和打印功能,为保证帮扶网里的困难职工家庭档案信息及时有效,困难职工档案一经录入后每年都要进行整理,超过一年未重新整理的困难职工档案将不能予以救助;困难职工家庭脱贫后可进行脱困处理;困难职工本人调单位、单位隶属变更、去世等情况时可进行注销处理,注销过的档案,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恢复,恢复后该档案将存在于恢复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数据库中。
4.临时救助
指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和就业遇到困难的困难职工。
临时救助档案以前主要是用于农民工,以及对那些不属于困难职工的救助,比如遗属,比如领导对某群职工的慰问或者退休后因本人或家庭成员出现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等等。
临时救助档案救助一次后,如以后还要进行救助,须转为困难职工档案才能再次救助,临时救助档案不能注销和脱贫。
困难职工档案档案采用户籍制,必须一户一档,而且身份证作为唯一识别码,帮扶网里一个身份证号只能建立一个档案,如遇身份证号已经存在于档案中将不能再建立新的档案,可查询建档单位通过帮扶网跨区域维权功能查询该单位联系方式与之取得联系,协商由谁来建档,原则上谁建档谁帮扶。建档以困难职工家庭为统计单位,非农业人口以户口本为准填写家庭成员,农民工家庭成员以随户主入住打工所在地流动人口暂住证或社区证明为准。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要求
困难职工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纸质档案由基层企事业单位建立,报上级审核合格后在纸质档案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制式表格上加盖上下两级公章,然后在基层企事业单位留档予以长期保存,同时,将纸质档案内容填报到帮扶网电子档案信息库中。帮扶网中的档案库来源于各基层单位给困难职工家庭建立的纸质档案,档案库中的困难职工为各级工会未来帮扶对象,按照“先建档后帮扶”的原则,各级工会在开展各类帮扶救助活动中只能对帮扶网里的困难职工家庭进行救助,未录入帮扶网的职工家庭一律不予救助。
特别提示:
困难职工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是工会系统的帮扶对象,和救助档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经调查发现,部分单位将纸质档案和救助档案混为一谈,这是十分不正确的做法,救助档案是各级工会在对帮扶网录入的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各类救助活动时,根据帮扶活动通知要求上报的救助信息,请各单位予以留意并加以区分。
在上报救助档案时,请以帮扶网困难职工家庭户主为救助对象上报档案,不能以救助人为上报对象,因为救助人是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才予以救助,而不是救助这个人。在这里解释下“单亲”概念,单亲这个概念叫的比较多的是单亲女职工,单亲主要是指职工离异或丧偶且有小孩的一方。1.纸质档案(五项基本内容)1)困难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书。
内容:
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属单位情况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职情况
本人收入情况
家庭致困原因
家庭成员身份及收入证明(须另附说明,加盖所
属单位行政公章)
注:书面申请书须本人签名并加盖所属单位行政公章(文字注明情况是否属实);
2)统一使用我省制式表格(全省帮扶工作QQ群:227306371共享里下载),按表格填写说明,详细填写档案信息做到完整准确,不得出现逻辑性错误,不得出现空白项;
3)困难职工家庭户口本全页(所有页码)复印件(注:农民工家庭不要户口本复印件,要随本人入住所在打工城市的家庭成员暂住证或社区证明);
4)困难职工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6周岁家庭成员不用提供);
5)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证明材料
a.收入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致困的家庭在第一项中已经提供材料,这里将不再提供;
b.本人及家庭供养直系亲属大病致困的家庭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近期(3个月以内)医疗诊断证书以及自费部分药费单据复印件或单位(医院)证明;
c.子女教育致困的家庭须提供子女上学证明材料以及学费、杂费、住宿费等单据复印件或学校证明; d.残疾致困的家庭须提供伤残证复印件; e.意外灾害致困的家庭须提供相关单位证明材料; f.其他原因致困的家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五项材料为一般困难职工家庭的纸质档案材料,困难农民工家庭须另外附二项材料: 1)与所属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2)工会会员证明材料。
困难职工纸质档案由建档单位统一负责管理收档,以备上级单位审查。
2、电子档案
困难职工电子档案要以纸质档案为基础认真细致地进行填报,对困难职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建档单位要及时与上级工会沟通,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电子档案中要求的不管带*号的还是不带*号的,都要填写,不得出现有遗项、漏项现象发生,银行账户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其它要求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第8篇
一审原告:赵雨
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以下简称朝阳区劳动局) 。
一审第三人:微软 (中国) 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9) 高行提字第1088号行政判决:2004年10月12日, 微软公司北京办事处员工赵雨向朝阳区劳动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 称2004年7月5日因公司召开会议住在九华山庄, 当晚在入住宾馆内洗澡时滑到摔伤, 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 右股骨内髁骨软骨损伤。随后赵雨向朝阳区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2004年10月25日, 朝阳区劳动局作了《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 认定赵雨在前述事故中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 不予认定工伤。赵雨不服, 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局提出行政复议。2004年12月22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局作出京劳社复决字 (2004) 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维持了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 (2002) 朝行初字第101号一审行政判决认为:朝阳区所作《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适用法规正确, 程序合法, 据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判决维持《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赵雨不服该判决,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
赵雨仍不服,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一)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5) 二中行终字第253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2) 朝行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 (二) 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2004年10月25日做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判决要旨
(一) 工伤认定范围。
(二)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 项规定中“工作原因”的解释问题。
1.判决内容概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认定赵雨在事故中所受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不予认定工伤。该判决主要以法条为依据, 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 项规定中“工作原因”构成要件应从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以及伤害的发生于工作职责之间的关系, 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行政判决认为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 可以视为“工作原因”, 进而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 项规定中“工作原因”做了扩张解释。
2.争点
(1) 赵雨的受伤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2) 职工外出开会休息期间所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 项规定中的“工作原因”?
3.分析
什么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 (1) 项规定, 工伤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学理上一般认为, 工伤认定有四个构成要件: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2) 有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3) 劳动者受到伤害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4) 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区分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对认为工伤, 视同工伤, 不得认同为工伤做出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 对工伤与非工伤界限的区分, 可综合考虑一下几个因素:
(1) 时间界限。工伤一般只限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所受到的事故伤害, 对于不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不包括在工伤认定范围内。对于工作时间应该结合工作利益因素作宽泛的理解, 工作时间包括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规定的正式工作时间、为了正式工作而进行前期的准备或者后期的收尾时间、在正式工作过程中由于人体生理需要而暂时性不处在工作状态的时间 (如临时的休息、上卫生间时发生的伤害等) 。另外, 职工上下班时, 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 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遭到的伤害, 尽管发生时间在工作时间之外, 也属于工伤。
(2) 空间界限。工伤一般认为是只限于生产、工作区域内发生的事故伤害。这里所谓的空间可理解为职工工作场所, 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时的实际区域, 一般情况下分为固定工作区域和不固定工作区域。固定工作区域指职工日常的工作区域, 主要包括:企业、单位所在地、附属地以及户外的经常性固定工作区域, 比如邮递员、送票员户外工作时工作区域等。不固定工作区域是指修理工、船员、新闻工作者等不确定的日常工作区域。因公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发生以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为要件, 当前社会由于工作种类和特点的不同, 我们在理解工作场所时应该采用灵活认定的方式。所以, 广义工作场所应当包括职工固定工作所在的固定场所、职工在非固定工作区域履行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的场所、职工工作外出期间为了本职工作在非工作地点受到伤害的场所、职工为了本职工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场所、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人体生理需要而暂时不在工作状态发生伤害的场所 (如临时休息、上卫生间等) 。
(3) 职务因素。工伤一般只限于执行职务 (业务) 所发生的伤害。具体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联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只要伤害因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 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外, 也属于工伤;相反, 如果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 但不是由于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的, 不属于工伤。
(4) 主观过错界限。除了职工本人蓄意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应属于工伤外, 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任何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 只要符合工伤的条件, 都应属于工伤。
三、赵雨的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 受伤职工赵雨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取决于对以下几方面事实的认定:
(一) 赵雨是否受到了人身伤害
工伤一般指是对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的伤害, 不包括对职工精神权利的伤害和经济利益的伤害。赵雨在因工作入住宾馆时受到伤害的事实, 可以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诊断书中得到证实。
(二) 赵雨是否在工作时间受伤
时间要件是指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范畴, 是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 包括法定的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所谓延长工作时间分为法定情形的延长时间和非法定的延长时间。为了有效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时所定义的工作时间的认定比较宽松:第一, 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联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工作时间的前后, 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二, 职工因工外出时间被认为是工作时间;第三, 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本案中, 赵雨因工外出的整个时间段也算是工作时间;另外, 赵雨清洁个人卫生是为工作所做的前期准备, 符合以上第一观点。
(三) 赵雨是否在工作地点受伤
所谓工作地点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时的工作场所, 包括固定的工作区域和不固定或不确定的工作区域, 甚至包括上职工下班途中的所有区域。在当前工伤认定有关法条规定过于笼统、列举不明的情况下, 事故伤害发生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适当放宽解释和理解, 根据职工工作职责、原因、需要等方面做综合的考虑, 凡是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所有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都应当视为工作场所。比如,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上厕所时出现的伤害;职工因公外出时住宿、餐饮时出现的伤害。本案中, 赵雨因工外出开会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其工作场所应当包括开会场所、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以及回住处中必经的区域。
(四) 赵雨是否因本职工作的原因而受伤
所谓工作原因是指伤害与职业活动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一般来讲, “因工作原因”应当是指进行与工作任务相关的工作或活动。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 我们应当理解为职工受伤事故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即职工因由于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职工因外出期间, 一些工作的安排和进行与其在单位时有所不同, 职工不必遵守在单位时的工作制度, 可以根据需要自己安排。所以, 职工因外出所受的伤害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是一个很大的范围:即职工外出的全部时间 (包括职工往返途中时间、住宿时间、餐饮时间、日常的生活时间等) 。在这种情况下, 职工遭受的伤害应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这里所讲的“工作原因”也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因为职工因工外出, 虽然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和工作任务, 但是, 由于执行的既定任务的环境与一般的单位环境不同, 职工要为执行任务做许多的准备工作, 比如饮食、住宿、交通、清理个人卫生等等。有时候要达到目的必须进行一些社交和公关活动。所有这些准备活动和真正的工作活动都构成职工外出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过程中职工所遭受的事故伤害, 都属于由于工作原因而遭受的工伤伤害。本案中, 赵雨清洁个人卫生是为工作所作的前期准备, 当然属于因工外出“工作原因”的一部分, 是本职工作的延续。
(五)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5) 项法律解释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尚不明确, 应当从宽适用。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对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工作原因”适用扩张解释更符合我国的宪法精神。扩张解释将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都包含在“外出时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之内。也就是说, 与本职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时间、旅途区域及经过地等都是工作的合理延续, 应当认定为“外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职工因从事与本企业、单位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活动时受到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 职工赵雨的伤害状况符合了《工伤保险条列》第14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件, 应认定为工伤。
参考文献
[1]蒋月.工伤保险法:案例评析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2]奚晓明,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热点与疑难问题解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2010.
[3]江必新.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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