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昆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精选6篇)
昆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1篇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方面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昆明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程
序规范、管理公开、促进创新、讲求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水平。
第四条
项目实行归口专业管理,由市科技局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承担项目的过程管理以及验收、绩效和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以及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二)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三)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绩效等管理工作;
(四)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五)负责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六)协调指导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计划经费财政预算的评审;
(二)审核并批复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执行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四)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是指向市科技局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单位(主要包括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等),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单位的项目初审、推荐、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市科技局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第八条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是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
(二)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及验收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分析;
(四)负责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六)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履行法人责任,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保障条件,执行项目合同,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经费管理,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二)按期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中期科技报告,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三)按期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和科技报告;
(四)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形成资产和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获得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二)落实项目评估评审相关保障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第3季度印发下一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申报受理期不少于50天。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共同与昆明市属法人单位合作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中央驻昆及省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上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自筹资金能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
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六)没有市级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同类在实施项目;
(七)有关项目申报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网上在线申报资料与纸质申报材料结合的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网络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全套有效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科技主管部门,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齐全后向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受理。
(一)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涉密项目申报按照涉密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通过网络申报。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包括竞争性项目、引导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
(一)竞争性项目是自由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前资助、后补助等方式。
1.前资助: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
2.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通过验收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
(二)引导性项目是政策引导、目标明确、重点支持的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政策性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
1.政策性补助:对获得我市科技创新政策认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2.贷款贴息: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贴息资助;
3.投资风险补助:对投资于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
(三)自主性项目是自由申报、择优立项、自筹经费的项目,财政经费不予支持,所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科技计划各类项目支持方式进行选择。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预算和项目情况,在征求申报单位的意见后,可以对所申报的支持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当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和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相关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
— 7 — 的形式审查意见。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评估、中期评估以及验收等管理全过程所需专家,原则上均须由“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科技管理专家和1名监督专员组成专家组。涉及特殊领域或重大任务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在“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中直接选取技术专家。参与项目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应本着诚实、公正、严谨、专业的原则参加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议评估、网络评估、资料评审等方式,按照竞争性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或引导性项目认定标准,分别对受理项目进行量化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
(一)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具备立项条件、“B”为基本具备立项条件;“C”为立项条件不足;“D”为不具备立项条件。评估结论为“A”和“B”的项
目编入立项备选项目库管理,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出库,2年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出库。
(二)引导性项目按照评估结论由高到低排序备选,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其中,企业研发投入政策引导的相关备案项目纳入企业研发投入项目库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单列立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评估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遴选项目的立项。
(一)各项目管理处室根据科技计划总体安排要求和项目评估结论,分批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科技计划预算,对各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编制各批次项目立项议案;
(三)项目立项议案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后,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定;
(四)市财政局审查核准项目立项议案;
(五)进行项目立项议案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科技主管部门(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并经专家组评估的项目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内容签订,并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根据项目立项明确的财政经费支持方式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按期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支持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确定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调查核实,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订立补充项目合同进行调整。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调整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一)因市场、技术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
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发生变更,或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项目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等特殊原因变动的;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以下调整,并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一)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二)对科研团队进行相应调整,若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引导性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的实施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竞争性前资助项目
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个终结后的1个月内向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
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2.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对获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进行1次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的中期评估通知要求,按期向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报送“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进行中期评估的项目不再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
(1)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组成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对实施项目进行会议(或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2)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实现阶段目标、“B”为部分实现阶段目标、“C”未实现阶段目标。
(3)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结论进行审查,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①中期评估结论为“A”的项目继续正常实施;
②中期评估结论为“B”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科技
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③中期评估结论为“C” 的项目,应予以终止。
(二)竞争性后补助项目和自主性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依据项目中期评估结论,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二)未按期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或“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或项目实施期满,无故不按期申请验收的;
(三)市场、技术或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组、变更、生产经营风险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出现违纪违法、知识产权侵权、重大不良信用等问题,导致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八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进行项目经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结余或被挪用的财政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验收与绩效
第二十九条 引导性项目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满后的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项目提前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起6个月后,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限满后的1个月内提出书面的延期验收申请(只得申请1次),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发展计划处会同项目管理处室和条件财务处审
查同意,签发项目延期验收通知书,延长验收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竞争性后补助项目不得申请延期。
第三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科技报告;
(五)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核算台帐及经费决算表;
(六)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所获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实现的经济效益证明、实现的产出绩效证明、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政支持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进行项目经费和经济绩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应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实现情况等进行审计,并明确审计结论,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验收申请材料和审计报告经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及其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发展计划处通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授权开展项
目验收工作,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现场验收的项目可以采用会议验收方式;验收专家组成员中有域外专家,不能集中验收的项目可以采用网络验收方式。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为依据,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的投入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及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查定和质询,经量化评分做出以下验收决定:
(一)全面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到位、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综合— 16 —
评分60分以上的项目,确定为“通过验收”;
(二)基本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到位、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或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原因等充分理由需暂告一段落,综合评分59-55分的项目,确定为“准予结题”;
(三)部分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不到位、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由于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但具备整改完善条件,综合评分54-50分的项目,确定为“限期整改”;
(四)未有效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不到位、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综合评分49分及以下,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确定为“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且不具备整改完善条件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3.预算执行和调整不符合规定,或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4.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和解决的; 5.项目研究成果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6.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确定为“限期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验收专家组做出限期整改决定的6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按“不通过验收”办理。
第三十九条
通过验收和准予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分别发给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结题通知。
第四十条 项目产生的相关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七章 经费预算及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支持方式、验收结果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可以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外部协作费:指研究开发过程中,本单位不具备条件,所发生的委托外单位开展试验和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7.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8.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
算依据。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以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云南省和昆明市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等制度,结合科研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统计范围,实行区别管理,不受零增长限制。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可以参照《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云财评审〔2016〕41号)的有关规定,分为高层次专家咨询费、一般性专家咨询费、网络形式专家咨询费和通讯形式专家咨询费。
(1)高层次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院士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全国知名专家(专业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800元;
(2)一般性专家咨询费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21 —
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3)网络形式专家咨询费标准为:每人次/每项超过200元;
(4)通讯形式专家咨询费标准为:每人次/每项超过100元。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2.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竞争性项目应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合理安排间接
费用中的绩效支出。
3.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单设比例限制,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4.全时全职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科研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可以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并报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项目范围和薪酬标准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
第四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调研咨询、评估评审、招标采购、绩效管理、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网络系统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运转保障等所发生的费用,一般按科技计划经费的8%以内安排预算。计划管理费的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
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书格式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预算应当按照经费支出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共同申报一个项目,应分别编列各单位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经费总预算。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实行分类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安排财政支持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立项。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经费和其他来源经费分别单独核算,探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资金支出、财务决算、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十八条 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
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企业,上述支出也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期间一般不得调整,由于项目主要内容申请调整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调查核实,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订立补充项目经费预算书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经费预算总额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以下项目经费预算调剂,并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一)对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科目经费预算进行调剂;
(二)对间接费用进行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或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继续使用,经批准
后统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提出使用申请、终止实施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全部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三)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四)虚假承诺配套资金,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带帐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七)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
(八)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置
第五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项目产出绩效指标体系,并运用于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全过程,开
展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经费以及擅自改变项目经费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出并追回项目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评估评审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服务机构、第三方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评估评审相关管理办法和审计有关规定,诚信、守则、公平、尽职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直接或间接干预评估评审和项目验收活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以任何名义发放或馈赠的礼品、现金、信用卡及有价证券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实行项目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审计机构均实行信用记录和评价,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科研诚信不良名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
单,对其 3年内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评估评审或管理服务资格。
第五十七条 对项目评估结论、立项议案公示,以及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管理全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或纪检监察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月 日起实施。2010年11月15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8号)、2006年1月27日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昆财教〔2006〕2号)、《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昆科发〔2013〕76号)、《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补充规定》(昆科发〔2014〕68号)及《昆明市科技局关于调整完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的通知》(昆科发〔2016〕43号)同时废止。
昆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2篇
(长政发[2007]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补助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设立,以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开发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及科技环境建设计划(含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农业产业化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创新成果产业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市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资金及科技扶贫资金)。
第四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每年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纳入市财政总体预算,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
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战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支持为解决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展开的科技攻关、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引导自主创新,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四分离,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和绩效评价原则。
第七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采用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形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条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各领域专家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科技计划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
第十一条对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依照《长沙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资金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请产业化项目的单位自筹项目经费不低于70%;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指南。
第十四条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经费预算(来源、使用及还款能力分析);
10、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1、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三)有关附件(下载)(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申请一般项目只需提供上述
(一)、(三)项,申请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中试项目需提供上述
(一)、(二)、(三)项。
第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
(一)项目立项一般程序为:
1、市科技局通过顶层设计,组织项目课题;
2、征集项目;
3、组织专家评估、遴选,评审专家从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另外,根据参评的项目情况聘请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管理专家参与评审;
4、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
5、会商市财政局,并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定;
6、实行统一编号,联合行文下达计划。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需要,以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三)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立项程序按《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项目的立项程序按《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实行公示制。资助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必须在长沙晚报和长沙科技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和市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和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计划项目合同,并在每年1月25日前向管理部门报送《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中试项目还须提交项目实施总结,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成果等。市科技局对重大项目、中试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终身负责。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完整上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五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予立项;同时,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第二十条市级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中试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2-3年,重大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年。实施时限超过2年的项目,须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时,市科技局将勒令改正,如不能及时改正,将取消合同任务,追回有关经费。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一般项目的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合同进行自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实施技术、工作报告和专家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中试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
(一)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验收并下达验收意见。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可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不再单独组织验收。以有偿形式支持的项目按《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须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计划任务合同的3个月内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批文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六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
2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完成情况优良而又需要继续研究或产业化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立项程序后可以滚动立项1-2次。
第二十七条计划项目完成验收后,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计划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五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予立项,同时,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第五章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后,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拨款。
(一)安排到县(市)、区的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指标文件,将项目经费计划指标下达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科技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指标的一个月内,由财政局、科技局两家将经费落实到项目单位。
(二)安排到其他项目单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通过支付网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及国库处上报用款计划,实际支出时通过网络向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按该项支出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核手续后,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三十条科技计划下达后,项目资金必须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对于重大项目经费,应独立设账、专款专用。其中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负责主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三)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相关联的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三十三条计划管理费,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计划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预算比例的3%列入预算,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切实保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额收缴市财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科技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昆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3篇
(一) 管理规范
1. 相关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精神, 规范科技计划项目 (课题) 经费管理, 财政部、科技部陆续出台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60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计划)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63号)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号) 等文件, 这些办法的出台规范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提高了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进的方案》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15]154号) 文件规范过渡期资金管理, 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科技经费是指财政专项资金中用于课题研究开发活动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2. 单位制度建设
应按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结合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自身的业务性质需求, 相关单位应提供科技项目顺利进展的支撑平台, 建立健全与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 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均应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循相关会计制度、票据管理规范和结转结余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把握正确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不得虚列开支。科研经费涉税事宜按税法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二) 科技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未按要求编制预算
未按预算编制原则即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编制预算。预算总量、强度和结构与项目任务、性质和工作量不匹配, 不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专项经费支持方向;预算编制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不相匹配等。主要表现在:直接费用支出科目核算边界不清晰, 存在一项支出在多个科目中重复列支预算的现象;预算编制缺乏科学合理, 随意性较大, 如未经调查脱离课题研究开发环节和过程, 对投入课题的实物用量夸大估计, 编制虚假预算;未执行经费管理标准, 超标准编制预算;通过虚构科研人员, 虚假投入工作量, 编制“小任务, 大预算”。
2. 科技项目制度体系不完善
未建立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或有制度不执行。
一是, 缺乏项目管理的相关配套机制。在课题预算编制、经费审批执行和课题验收等方面缺乏系统的、有机的和有效的监管, 出现违规现象。
二是, 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科研设备购置的必要性、资产共享等方面没有具体要求, 对资产管理、日常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没有制度约束, 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资产流失。
三是, 未制定或执行经费支出标准制度, 出现同一单位不同项目同类支出标准不一致, 支出过于随意, 不利于单位项目规范管理。
四是, 未制定或未执行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制度。绩效考核流于形式, 或违规用于非科技人员奖金福利发放。
3. 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不规范
会计核算方面, 未按相关会计制度规范执行, 既使同一行业不同单位的课题经费的会计核算也存在不同, 会计核算随意性较大, 会计数据不真实, 信息不可比。
账目设置方面, 未按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单独会计核算, 不单独设置会计科目, 或专项经费不在单位账务系统中明细核算, 不能做到专款专用, 以表代账或采用台账记录等方式进行课题经费管理核算, 审计需要账目时从台账中挑捡拼凑, 存在“一支多用”, 应付检查和审计的情况, 无法实现课题经费有效管理。
转拨经费方面, 随意增加协作单位外拨经费, 未按项目任务书 (预算书) 和规定时间、约定金额拨付协作单位经费。以负债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代替专项经费拨付, 专款未专用, 影响课题研究研究任务正常开展。
税务处理方面, 却乏税务知识, 忽视课题经费涉税事宜, 不遵循税法规定, 存在随意抵扣、加计扣除、多摊销和多折旧的情况, 加大单位涉税风险。
(三) 如何提高和改进科技经费管理水平
1. 建立健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将科技经费管理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体系, 完善单位内控制度, 建立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按经费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等管理规定, 并执行到位。
2. 按要求编制和执行课题预算
预算编制要围绕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特别关注的是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 预算要说明各承担单位的具体任务、预算安排;防止课题间重复安排预算;专项经费不宜大量列支实验必备常规通用及办公设备;差旅费支出与任务相关;专项经费支出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设备费中不得列支日常管理用办公设备;材料费不允许列支一般性办公耗材;燃料动力费中不允许列支日常水、电、气、暖耗费;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基建和生产性设备购置支出;材料费内部供应则按内部转移成本价格计价, 数量测算应符合研究任务需求量;设备、材料等物资出、入库手续应当完备, 不能“以购代耗”;会议费开支内容按国家规定执行, 不得超开支范围列支会议费;设备等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应完善内部转移相关制度和转账手续等。
3. 规范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科技计划项目要求在技术创新方面充分利用产学研的方式完成技术创新上、中、下游的对接, 项目和课题单位主要为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 不同会计制度下科技经费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但笔者认为, 无论适用何种会计制度, 经费核算的宗旨不会改变, 那就是可靠、相关、可比和明晰。课题单位应按照所属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对课题经费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课题单位应充分尊重税法原则,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有一定界限。对于课题承担单位来说, 科技专项经费是财政拨款, 存在的纳税事项的, 应按税法原理正确处理涉税事宜。
二、不同会计制度下的科技经费的会计核算
以下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事业单位科技经费收入、支出、期末结转和资产等核算进行分析。
(一) 企业会计制度下的科技经费核算
企业承担项目课题取得的收入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 属于政府补助,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范核算。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科技计划项目大多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课题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科研经费, 用于补偿以后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 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 课题单位用科技经费购置科研设备资产, 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递延收益应当在资产使用的寿命期内, 平均计入以后各期损益。
1. 收到财政部门科技经费
收到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2. 科技经费支出
发生研发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
贷:存货
应付职工薪酬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项目完成或期末结转研发支出: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研发支出-××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
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按补偿金额结转:
借:递延收益-××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项目 (课题)
3. 购置科研设备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银行存款等
计提折旧时:
借:研发支出-××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累计折旧
期末或项目完成时, 按累计折旧额结转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项目 (课题)
4. 如果科技项目因故终止或未通过验收, 按规定应交回全部财政拨款
借:递延收益-××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项目未结转收益的)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项目 (课题) (项目本年度已结转收益)
年初未分配利润 (以前年度项目结转收益)
贷:银行存款
5. 期末结转
按企业期末损益结转要求进行结转。
(二)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的的科技经费核算
高等学校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1. 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经费
(1) 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技经费。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项目 (课题)
(2) 取得非财政专项科研经费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科研事业收入--××项目 (课题)
2. 科技经费支出
借:科研事业支出--××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
贷:存货
应付职工薪酬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3. 购置科研设备资产
购进:
借:科研支出--××项目 (课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同时:
借: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4. 如果科技项目因故终止或未通过验收, 按规定应交回全部财政拨款
借:财政补助收入--××项目 (课题) (当年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
科研事业收入--××项目 (课题) (当年非财政专项科研经费)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以前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结转)
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以前年度非财政专项经费结转)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5. 期末结转
(1) 将“财政补助收入”本期发生额结转至“财政补助结转”
借:财政补助收入--××项目 (课题)
贷: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2) “科研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支出”科目下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收支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
收入结转:
借:科研事业收入--××项目 (课题)
贷: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支出结转: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贷:科研事业支出--××项目 (课题)
(三)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的科技经费核算
科学事业单位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 收到科技经费
(1) 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技经费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项目 (课题)
(2) 按合同规定预收科技经费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以科研项目完成进度确认科研收入时, 按照科研项目合同完成进度确认金额:
借:预收账款--××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科研收入--××项目 (课题)
2. 科技经费支出
借:科研支出--××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库存材料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3.
购置科研设备资产 (同高等学校会计处理)
4. 如果科技项目因故终止或未通过验收, 按规定应交回全部财政拨款
借:财政补助收入--××项目 (课题) (当年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
科研收入--××项目 (课题) (当年非财政专项科研经费)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以前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结转)
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以前年度非财政专项经费结转)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5.
期末结转 (同高等学校会计处理)
三、科技经费的税务处理
课题单位应关注科研经费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以防范涉税风险。
(一) 增值税
一是进项税抵扣问题, 增值税是以商品 (含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 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笔者认为,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为公益类项目, 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作为“商品”流转, 项目购进固定资产和材料等进项税额不应抵扣课题承担单位增值税, 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 课题单位委托协作单位提供检验、测试、化验和数据加工等服务, 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笔者认为, 该委托业务费属于受托方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属于应税行为, 受托方应根据其业务性质, 向委托方开具正式发票, 并应就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城市维扩建设税及附加费。
(二) 企业所得税
课题单位的专项科技经费收入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文件中的不征税收入定义要求,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 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课题单位从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可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第八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 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笔者认为, 课题单位科技经费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其利用财政拨款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支出形成的费用和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时, 要剔除税前列支的研发费用中包含的财政拨款支出这一部分。有些承担单位将科技计划经费财政拨款计入应税收入, 将其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和财产计提的折旧列作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是对政策的曲解, 违反了税制原理, 即存在纳税遵从风险。
(三)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笔者认为, 个人所得无所谓资金来源, 只要符合征税范围的个人所得, 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经费直接费用中, 支付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在支付以上费用时, 课题单位应按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 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而缴纳的一种税, 印花税法明确规定了应当纳税的项目, 并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 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笔者认为, 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预算书等合约书不属于印花税法所规定的征税项目范围内, 故不缴纳印花税。但委托相关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费签订的合同, 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应区分合同类别按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税目缴纳印花税。
总之, 应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管理, 加强科技经费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 确保课题承担单位科研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摘要:随着国家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长,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以下称“科技经费”) 配置的合理性和经费管理的科学性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科研项目单位在科技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使用、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进一步规范科技经费管理, 加强经费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犹为重要。笔者多次参加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论证、审评、中期检查和财务验收工作, 本文针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分析探究, 以提高经费管理水平。
昆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4篇
2007年,具有百年发展历史的中国普天总部入驻中关村西区。作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期“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的五百亿元级大型企业之一,中国普天的发展,始终得到北京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2010年12月,中国普天同北京市政府进一步深化合作,投资建设中关村科学城“三网融合创新园”、“宽带集群创新园”两个项目,并在海淀区政府的支持下,在永丰开发区建设新能源电动车产业基地,积极推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中关村地区高速发展。
近年来,中国普天积极投入发展包括移动集群通信、数字电视、新能源电动汽车在内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了显著进展。特别是在新能源电动汽车领域,中国普天研发成功全球首个纯电动轿车动力电池自动快换通用系统,创新动力系统运营商业模式,建设国内第一个电动汽车加电站联网运行和智能管理网络并投入示范运营。当前,我们正在北京加快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研发和运营中心,积极推动北京市新能源电动车的快速运用和产业发展。
此次国务院促使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1+6”先行先试政策的规划纲要,尤其是搭建首都创新资源平台,整合资源为企业服务,为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注入了极大的动力和活力。中国普天将积极支持和贯彻落实,抓住这次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的机遇,牵头组建产业技术联盟,联合有关企业和高校院所共同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开展协同创新,积极参与在中关村地区开展的项目征集和招标;组织创新研发和产业化,争取纳入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支持,解决国家和北京市发展的重大需求,使企业获得更大发展。
我们相信,在中关村“1+6”激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政策,以及规划纲要的推动下,中国普天可以更好地发挥和利用产业基础优势,积聚高端人才和核心技术,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实现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鼓励加大核心技术研发,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发挥中央企业的影响力、带动力,开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开发区产业发展新空间,推动中关村创新区的先导和示范作用得到更充分、更有力的释放!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第五条 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建立项目库、审批等环节。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公开征集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在每10月31日前发布,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科技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并负责审核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科技主管部门不受理无科技项目推荐部门的项目申报。
第八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三)具有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必须有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
(五)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科技项目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科技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申报科技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注册(或登记)、科技项目组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另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十条 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科技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科技项目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科技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科技主管部门把通过评审或论证的科技项目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滚动安排。没有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不能批复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立项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十三条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我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与开发、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十四条 凡在福建省境内(除计划单列市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第十五条 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同时尝试实践贴息贷款、以奖代补等资助方式,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带动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它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经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材料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科技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科技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40—80元/人次执行。
(十一)管理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乙方,下同)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二)其他支出,指科技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五章 科技项目预算的编制、评审与审批下达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科技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所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第四章的列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需同级财政部门配套的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配套证明,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预算表附后)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设备费中,除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外,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下达程序: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立项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进行专门论证后,确定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对批准立项分实施的科技项目,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不需要重复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由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列入预算送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第六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情况,通过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科技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与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经费预算是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以下程序重新报批:
(一)科技项目预算总额、子项目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科技项目总预算不变,科技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科技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支出预算中其他费用,若确需调整,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科技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科技项目计划任务调整、科技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科技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由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每终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必须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活动情况表》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表格附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完成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总决算表附后),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在审核总决算表时,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审核: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研科技项目的结存经费,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如有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补助原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结余经费数额较大(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同级科技、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科技主管部门代为收缴,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项目。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科技项目决算表及购置设备财产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以及省内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监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监督。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监理的结果,将作为调整科技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以及以后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评。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不及时编报年终财务决算的单位,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予以停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科技项目。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取消有关单位和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昆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国家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技惠民计划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科技惠民计划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县、市、区)三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条 结合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2 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统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同时编制项目预算,报基层组织单位。
第十条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二)地方财政投入是项目其他来源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明确地方财政投入的总量、投入方向、预算安排方式和预算安排进度等。
(三)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四)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指导下,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中分别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审核的项目 4 预算由基层组织单位按程序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的同时,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评议,按有关要求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惠民计划相关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科技部商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财政部审核并向科技部批复项目总预算,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分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中央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科技部,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科技部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地方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抄送科技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批复,组织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科技部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 5 得随意调整,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一般不得调减。有关预算安排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后补助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风险程度高、经费投入多的项目,根据情况可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后予以支付,启动经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国家对经费用途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结合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 6 案执行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程序报批:
(一)专项经费总预算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省级组织单位将调整情况汇总报科技部备案。
(三)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级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按时编制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
省级组织单位每年向财政部、科技部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未完项目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省级组织单位。省级组织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省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 8 是项目验收的前提。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应当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财务验收结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财务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等。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组织编制成果推广方案,并落实成果推广所需经费。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 9 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省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的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不按承诺落实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
(三)不及时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昆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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