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范文
矿业权范文(精选6篇)
矿业权 第1篇
国外矿业权制度对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借鉴
摘要:文章客观分析了国内外矿业权产生、发展,借鉴国外矿业权设立、流转等的管理经验,提出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标准和准则,建立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机制,健全矿业权流转机制,规范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和人员等,完善我国矿业权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矿业权;采矿权;矿业权管理
矿业权问题涉及国家资源利益的实现,是各国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关心的焦点,本文在分析国内外矿业权产生、发展,矿业权设立、流转等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矿业权管理的建议。
1、国内外矿业权发展概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进一步深入和集体、个体与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成份的出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应运而生。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使有偿开采制度得以具体落实,并列出了我国当时已发现的全部173种矿产及其补偿费率,标志着无偿开采到此结束。1998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了三个关于矿业权的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虽然其中一些计划经济成分,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对矿业权管理的要求,但是法规对矿业权的获得、流转、保护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但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制度体系,而且也充实了矿业权理论。1
在西方,矿业权概念正式产生于1960年左右,也是伴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并且在不断的完善。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顶峰,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矿产品的生产和利用,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支撑点和基础。矿业的基础产业地位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因此大多数的国家在法律中规定,所有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1987年,美国评估师协会颁布实行了“统一的专业评估从业标准”。澳大利亚在起草矿业权评估标准和准则方面带了个头。1995年澳大利亚矿山和冶金学会发布了Valmin Code(1997年做了修订)。澳大利亚Valmin Code是指包括并不限于不动产在内的所有资产、智力资产、持有的采矿和探矿权或者与勘探、开发和生产有关的财产,包括所有与开发生产和加工有关的厂房、设备和公共设施。大多数矿资产可分为探矿区、高级探矿区、预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和生产矿山。VALMIN Code成了其他国家关于这项工作的样板。
2、国外矿业权流转方式及其管理制度 伴随着国外矿业法的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逐步建立,国外矿业权的流转也逐步正常有序化。总体看来,各国对于矿业权流转的规定采取了基本相同的方式,但在管理方面因体制不同而略有区别。
周进生 国内外矿业权比较及改进建议 中国矿业 第17卷第9期 2.1矿业权概念及其权力内容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也就是指允许探矿权人者独享为勘探目的的对土地的排他使用。一般探矿权以勘探许可证形式授予,授权持证者以下权力:(1)进入该地区并以勘探所有矿产为目的而使用土地;(2)以分析和试验为目的
提取和取出允许数量的矿产,包括用于试验和试销,但不可用于正常商业销售;(3)为该地区的勘探进行所有必须的或有助的工作;(4)在申请采矿租约期间,可优先于任何人申请该勘探许可证之内任何土地的采矿租约。
采矿权指授予采矿权人以土地的独占权用以进行开采,而且使其拥有从该块土地内合法开采一切矿产的权利。采矿权一般以采矿租约形式授予租约持有者以下权力:(1)以开采和处理所有矿产为目的的进入和占有土地;(2)从土地中采出和运出所有矿石和矿物;(3)开采地上或地下的矿产所必须的或有助于这种开采的作业或工作;(4)在该地建立加工厂,处理所有从开采作业中获得的矿产以及建立其他为处理矿石所需的设施;(5)从事所有与在该地区进行开采处理作业所必须的或有益的所有其他事项。2
2.2矿业权的一般流转方式
从形式上看,国外矿业权的运作主要包括四个部分:探矿权(勘探许可证)的取得、探矿权的转让(交易)、采矿权(采矿租约)的取得、采矿权的转让(交易)。
1)探矿权(勘探许可证)的取得(1)探矿权的取得方式:探矿权的取得在各国看来,主要都是通过向政府直接申请授予。但在许多国家由于土地地表的所有人对地表以下直至地球中心的一切物质拥有所有权,因而可以不须向政府申请,而直接拥有探矿权。(2)探矿权的取得程序:包括申请和授予。申请时需要递交包含申请地区的经纬度的示意图、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申请者的技术力量和财政能力的证明以下内容的申请报告。
2)探矿权的转让(交易)一般来说,勘探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在获得探矿权的两年内就其在许可证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交易。满足转让条件后,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转让。
3)采矿权的取得(1)采矿权的取得方式:为保障探矿权人获得采矿的权利,一般来说,应当推行从探矿权到采矿权的自然过渡,但是目前在许多国家,采矿权也还是通过授予方式取得,但是也存在协议、招标等。(2)采矿权的取得程序。同样包括申请和授予。申请时须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申请书:标明区域边界经纬度的示意图和说明,该区域不可超过进行开采作业合理需要面积的下限,或者申请人的勘探许可证届时所含地区的面积;一份调查报告;所要从事的作业计划,或与采矿租约有关的工作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技术和资金能力的证明书。
4)采矿权的转让(交易)在大多数国家,采矿权对于其持有者来说就像其个人财产一样,因此持有者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其利益进行安排、收费、抵押或者交易。
2.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
许多国家对于矿业权通常还采取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主要是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矿产资源开发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郝芳 国外矿业权流转方式与管理制度 学习与借鉴(1)基于矿产资源类型的分类管理。通常的分类是指对油气与普通矿产资源的区别管理。但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情况。如美国将矿产资源分为陆上矿产及水域矿产两大类分别管理。印度将矿产分为两类,即次要矿产和主要矿产。印度尼西亚的分类管理制度,主要分为战略矿产、重要矿产及一般矿产。巴西的铀矿,只能由联邦政府直接或间接经营,是采用垄断制。
(2)基于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的分类一般来说,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分为外商与国内企业两大类,对于这两者,通常采取的作法是,对于外商采用协议、招标和拍卖形式,对于国内企业,则采用申请授予制。蒙古、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均采取这种分类。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级管理。加拿大实行联邦与省政府的资源分权制。两级政府分别负责其权限范围内的矿权管理工作,但铀矿由联邦政府统一负责。澳大利亚矿权管理工作基本上各州政府负责,联邦政府主要管理海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及矿产品出口事务。各州的矿权管理制度不完全相同。
3国外矿业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1国外矿业法律综合调整的若干特征及启示
从历史发展脉络上看,国际上共发生了3次矿业立法革命浪潮,即推动工业化进程的第一次矿业立法革命,实现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第二次矿业立法革命,全球化背景下的第三次矿业立法革命。从横向上比较分析,国外矿业法大致可分为3种类型。(1)已经具备相对比较规范和成熟的矿业法律体系和制度内容。很多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重新制定或修改了矿业法及配套法规i比较充分地考虑和借鉴了国际矿业发展形势和矿业立法的通行国际惯例,有些国家在立法过程中还获得了世界银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机构的大力协助,其修改后的法律制度普遍赢
得了国际矿业投资者的肯定和嘉许。例如澳大利亚、日本、台湾、印度、蒙古、巴西等。(2)矿业法的若干条款尚待进一步修订,以期更为符合矿业立法惯例。部分国家的矿业法制定时问较晚,或者是近年来作过调整,但是在理念、力度或立法技术上仍显不够,矿业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健全,不能适应新的国际矿业局势。有些国家为了有效吸引国际矿业资本,配合矿业法的实施,实行矿业标准工作合同制度,增加条款的透明度、稳定度和可协商度。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印度尼西亚。许多国家采用了类似的合同制度。如俄罗斯、缅甸、老挝等国家。(3)注重吸引外国资本,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从矿业法制的角度看,矿业投资环境比较好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巴西、菲律宾等,前景看好的国家有蒙古、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泰国等。3
从目前世界各国在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方面的立法变革趋势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尽管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有些原则和特点还是类似的。首先,各国均在不断完善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运作规则和机制,包括矿业权登记、采矿优先权制度、矿业权的流转、矿业权评估、矿业权的申请计划及工作报告制度等等,矿业权制度作为矿业立法的核心制度始终是各国的立法重点,在立法理念上遵循宽松、透明、简化、统一的原则;其次,各国均实行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体制,一般均由单一的矿业管理部门负责矿业法规的研究制订、矿业权的登记审批等工作,不存在“多龙治水”的情形;再次,发展中国家多数均注重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努力吸引国际矿业资本的流入,具体措施包括 3 米健 从比较法到共同法——现今比较法学者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 比较法研究,2000(3)降低矿业税费,改革税费体制,放宽外资进入的领域和股权比例,制订和完善工作合同制度等,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日益重视矿业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矿地准入问题。各国都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吸引国内外投资方面努力寻求平衡点。4这些值得中国在开展矿业法修订工作过程加以认真研究和借鉴,从而取人之长,完善中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推动中国矿业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5
3.2国外矿业权管理给我国的启示
3.2.1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标准和准则
制定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标准和准则,是解决目前各种问题的根本,也是我国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和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
3.2.2建立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机制
信息的传递和发布对于建立矿业权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非常重要。建立矿业权市场基础信息公开机制,一是要尽快公开发布各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资料,实现公开上网查询,并向社会公开一些鼓励开发的己探明资源储量的矿区和矿种的地质资料,以吸引投资者。二是要向社会有计划发布找矿及开发远景规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信息,尤其是要结合各省建设特色,针对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发布相关信息,促进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三是要在分析各省矿产品市场和矿业权市场前景的基础上发布相关信息,给予投资者更多的选择机会。
3.2.3健全矿业权流转机制
借鉴国外许多勘探者以转卖采矿权作为动力,并且利用采矿权转让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的行为。赋予探矿权人在发现矿产资源后就直接取得采矿权的法律地位,由地矿部门给其颁发“采矿证”,以证明其持有采矿权,并且允许采矿证的流转,但必须明确的是采矿证持有者必须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开采。加强立法,对于违规操作、无证探矿采矿的个人及企业给与必要的惩罚措施。
4、结语
我国矿业权有关的基本制度已经成形,但仍有待于完善,文中通过对国外有关矿业权制度的分析来说明我国矿业权制度所存在的瑕疵,同时也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矿业权制度的一些建议,希望在日后的研究中能更深层次的探讨矿业权制度方面的建构。
魏铁军 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2005(6)李庆保 国外矿业立法的比较和借鉴 经济管理,2007(12)
参考文献: 周进生 国内外矿业权比较及改进建议 中国矿业 第17卷第9期 2 郝芳 国外矿业权流转方式与管理制度 学习与借鉴 米健 从比较法到共同法——现今比较法学者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 比较法研究,2000(3)4 魏铁军 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2005(6)5 李庆保 国外矿业立法的比较和借鉴 经济管理,2007(12)
矿业权 第2篇
矿业权的申请
8.4.1探矿权的申请
(1)探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申请: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1)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2)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3)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4)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5)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8.4.2采矿权的申请
(1)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开采重要矿产资源和特定矿种的申请: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申请: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4)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8.4.3矿业权申请的受理时限
(1)探矿权申请的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2)采矿权申请的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8.4.4矿业权证的时效及延续
(1)探矿权证的时效及延续: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2)采矿权证的时效及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8.4.5矿业权的变更
(1)探矿权的变更 :当探矿权人需要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变更矿业权时,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2)采矿权的变更:当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8.4.6违反规定的处罚
(1)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有权对以下行为做出处罚。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5)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6)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7)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8)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9)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有权对以下行为做出处罚。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不按规定提交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6)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7)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玻利维亚矿业经济与矿业权制度 第3篇
关键词:玻利维亚,矿业,管理制度
一、玻利维亚矿产资源概况
玻利维亚地处南美洲中偏西部, 安第斯成矿带纵贯玻利维亚南北, 受太平洋板块向南美板块俯冲作用的影响, 在玻利维亚西部形成的是典型陆缘火山弧, 而其东部为巴西地盾区, 中间为过渡地区。玻利维亚矿产主要分布在三大区:一是西部安第斯山区, 二是东部巴西地盾地区, 三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沉积岩地区。
1. 西部安第斯山区矿产。
从拉巴斯开始, 经玻利维亚矿业重镇奥鲁罗直至阿根廷, 为世界有名的锡、钨、锑、银、铅、锌“安第斯多金属成矿带”, 这里生产的锡和钨在世界上占有重要的位置。这里有世界上大型锌矿之一的马蒂尔德锌矿, 世界大型的亚亚瓜锡矿。分布在安第斯东科迪勒拉山脉的有拉乔利亚、卡米、埃斯莫拉卡等钨矿, 在安第斯山脉东麓科恰班巴与波托西之间有基奥马铅锌银多金属矿。
从的的喀喀湖到阿根廷边界一线的安第斯山区, 以科罗科罗铜矿为代表的沉积型砂岩铜矿带延伸近千公里, 出露的有较大成矿远景的矿床 (点) 有几十处, 成矿条件极为有利。玻利维亚至秘鲁接壤的苏拉答、阿波罗、马笔里至马丫丫、爪乃等区域几乎所有河流就有砂金产出, 其上游具有大型、超大型原生金矿远景, 如尼可金矿等。锂和钾盐矿与玻利维亚高原的200多个盐湖和盐沼有关, 其中乌尤尼盐湖锂占世界储量75%。
2. 东部巴西地盾地区矿产。
在玻利维亚的东部, 有一个前寒武纪形成的地域辽阔的地盾地区, 面积约22万平方千米。这里含有丰富的金矿以及包括铁、锰、稀土金属、放射性矿物、白金、宝石在内的多种矿藏。主要有圣拉蒙金矿区、圣西蒙金矿区、老虎角超基性复合矿区、唐马里奥 (Don Mario) 铜矿和金银矿区、马诺莫 (Manomo) 放射性矿区以及穆通、赤铁罗、多布拉达湾铁矿和松萨斯锰矿等几个重要的铁锰矿区。
3. 中部沉积岩地区的油气。
玻利维亚西部安第斯山区和东部巴西地盾地区之间是一个地域辽阔的沉积岩地区, 面积约为52万平方千米, 大约占国土面积的一半, 是玻利维亚盛产石油和天然气的地区。
经过国内外石油公司多年的钻探, 玻利维亚已经发现油田、气田或油气田总共69个, 玻利维亚已经成为重要的天然气生产国。次安第斯山区是发现油田最多的地区, 而查科一贝尼平原是发现天然气储量最多的地区, 这个地区的油气田主要在圣克鲁斯省。
二、玻利维亚矿业经济发展
1. 地质勘探。
虽然玻利维亚的采矿业从西班牙殖民者开采波托西银矿至今, 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了, 但由于交通、资金和技术等诸多因素的限制, 至今大部分的国土尚未开展基础性地质工作, 更没有对全国性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储量进行系统的勘查评价, 全国地质工作程度很低, 基础地质研究工作极为薄弱, 除西方殖民时期对开采的矿床做过一些地质勘查与评价工作之外, 国家独立直至上个世纪初, 基本上没有系统地部署过国家层次的固体矿产资源勘查和评价工作。到上个世纪60~70年代, 才由玻利维亚矿业地质调查局 (SERGEOMIN) 和国家石油公司 (YPFB) 完成了全国1:100万地质图;目前新版全国1:100万地质图是上面两个研究机构在世界银行资金支持下, 于2000年6月出版的。1:10万及1:25万地质图只是在仅30年才开展工作, 地球化学、航磁测量、放射性测量等工作也仅在该国的局部地区开展。各种矿产资源的准确储量很难界定, 绝大部分矿种和矿山储量都是推测的。
2. 矿业生产。
玻利维亚矿产资源丰富, 历史上曾被称为“矿业共和国”。在南美, 大概没有一个国家象玻利维亚那样过去和现在矿业都在国民经济中占着支配地位, 大部分人口的生计都靠与采矿有关的行业维持。玻利维亚的采矿业从西班牙殖民者开采波托西银矿至今, 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了, 大体可划分为以开采白银为主、以开采锡矿为主和开采多金属矿三个发展阶段。1900年以前的3个多世纪为第一个阶段, 以开采白银为主。1900-1952年为第二个阶段, 以开采锡矿为主, 1926-1930年, 锡的出口值占出口总值的比例增至73.8%, 玻利维亚成为世界主要产锡国之一。1952年发生的“四月革命”为玻利维亚矿业生产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开辟了道路。在经济民族主义思想的指导下, 新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制定了发展多样化经济的方针, 并把采矿业作为发展基础设施、能源工业、制造业和农业的原动力。因此, 政府于1952年1月31日颁布了矿业国有化法令, 将美国控制的3家外国公司收归国有, 并成立了玻利维亚矿业公司, 接管了全部矿业生产, 在继续开发锡矿的同时, 着手开发锑、钨、铅、锌、银、石油和天然气等多种矿藏。
2005年以后, 矿业在国民生产总值所占比重显著增长。2011年仅金属和非金属矿物 (制造业) 在国民生产总值所占比例就达到11%。近年来矿业生产和出口情况也都有较大提高, 尤其是铅、铜的生产2005年以来增长迅速。2011年矿产品出口值达到创纪录的33.98亿美元, 矿业出口值占全部出口总值的41%。
资料来源:2011年玻利维亚矿业冶金部矿业政策室统计数据
资料来源:玻利维亚国家统计局、矿业和冶金部政策与规划室统计资料
玻利维亚也具丰富的油气资源, 1913在圣克鲁斯省Sauipuru地区成功发现并钻出一口油井, 从而开始了玻利维亚的油气勘探开发史。1937年, 玻利维亚石油年产量已达到20万桶, 为控制石油资源, 政府通过最高法令把美国标准石油公司的财产收归国有并成立了国营的玻利维亚石油公司 (YPFB) 以经营境内所有石油储备区域的勘探和开发。玻利维亚成为南美大陆第一个实行石油天然气国有化的国家。1965年玻利维亚开始开采天然气, 到1969年其油气产量达到每天4万桶原油和4亿立方英尺天然气, 以后天然气产量却不断增加。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 玻利维亚油气企业不断地在私有化和国有化之间摆动。
3. 矿业生产存在的问题。
玻利维亚矿业生产由于地质资料的欠缺, 技术落后等原因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已开采和正在开采的矿区, 地质工作程度均偏低, 以边采边探为主, 未系统开展中深部、边部探矿工作, 开采工作的布置盲目性大。 (2) 正在开采或放弃开采的矿区、矿山, 基本都存在滥采滥挖现象, 而且资源浪费极大。如科罗铜矿, 老鼠打洞式到处都是, 检富弃贫。尼可金矿, 到处挖的沟沟洞洞。 (3) 正在开采的矿山, 大都采、选工艺技术落后, 有的甚至还采用极原始的选矿工艺, 造成资源浪费。如圣米格尔锡尾砂矿, 尾砂中有用元素平均品位达到Sn (锡) 0.79%、Ag (银) 100g/t、Cu (铜) 0.31%, 资源浪费严重。 (4) 玻利维亚基础地质研究工作极为薄弱, 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工作落后, 其提供的地质资料误差较大、可信度低。一些被其认为是大型、甚至特大型的矿区, 考察所见与资料介绍情况相距甚远, 包括科罗科罗铜矿、马的尔德锌矿等。
三、玻利维亚矿业权制度
根据玻利维亚现行《矿业法》 (1997年3月17日第1777号法令) 规定:所有自然状态下的矿物, 不论其来源和形式, 是处于地表还是地下, 都属于玻利维亚国家所有。玻利维亚现行《矿业法》规定, 矿业权的获得、反对、保护、无效、征用、地役权和放弃的决议和通知, 由矿业行政管委会管辖。玻利维亚矿业权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 以下仅就矿业权类型、矿业权申请等六个方面了解委内现行的矿业权基本制度。
1. 矿业权主体。
在玻利维亚从事矿业投资开发, 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 均可申请登记矿业权, 从事矿业活动。并规定进行矿业活动的外国个人或团体, 都被认为放弃所有与矿业活动相关的外交投诉的权力。目前, 在玻利维亚申请矿业权相对较难, 该国鼓励本国和外国投资者与私人矿业权拥有者或玻利维亚矿业集团签订租赁或风险共担合同来从事矿业开发投资。
2. 矿业权申请。
玻利维亚矿业权实行申请制度, 向所在辖区的矿业监管会主席提交申请。矿业监管会主席的秘书接受申请, 确定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 并立即将提交申请的日期、时、分钟登记到申请矿权登记簿中, 以建立优先权。即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当申请形式或实体上不符合矿业权申请要求时, 矿业监管会主席颁发决议, 拒绝该申请, 取消其优先权。如果不服该决议, 则可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复议, 保持其优先权, 直到进行决议。权利办理过程中由矿业技术服务局提供技术支持, 在《国家矿业公报》上征求利益攸关者反对意见。如果获得通过, 最后在国家矿业权登记处备案。
与一般国家不同, 矿业法没有规定招标、拍卖、挂牌等矿业权出让方式。也没有矿业权的最高期限, 可见从管理上就存在一定的混乱。
3. 矿业权区块。
方格是测量矿权区的单位, 每个方格面积为边长500米的正方形, 即25公顷。地表的顶点坐标使用通用横轴墨卡托网格系统 (UTM) 确定, 用WGS-84坐标系统标注。这些方格的测量是由北向南, 登记在由军方地理所和矿业技术服务局共同制定的国家矿业权方格登记处。矿权区是由一个或两个以上至少有一条相邻边的方格组成, 每次申请登记的最大矿权区块面积不得超过2500个方格。
根据玻利维亚现行《矿业法》规定, 正常申请矿业权应该在50-60天左右, 费用仅是申请矿业权区域的当年采矿许可证费, 标准为每方格 (500m500m) 应该支付采矿许可证费125玻利维亚诺。采矿许可证费前5年第方格125玻利维亚诺, 以后则每年250玻利维亚诺。
4. 矿业权人用地保障。
在矿权区范围内, 矿权所有人有权使用公共土地, 来进行矿业活动;如果土地为私有, 则矿权所有人须与土地所有人达成一致, 或者行使地役权 (通行地役权、水道地役权、能源输送的地役权、通风地役权、利用水的地役权等) , 或者对土地进行征收, 费用是经双方协商而定。
如果赔偿金没能通过双方协议确定, 则双方可以通过各自聘用的专家进行协商。如果专家在20个日历日内没能达成一致, 或一方拒绝聘用专家, 则在提交申请后的5个日历日内, 矿业监管会主席向农业监管会主席或林业监管会主席提出申请, 任命一名调解专家, 该调解专家的决定是强制性的, 且是不可撤销的。专家在充分考虑到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现有基础设施的增加值情况后, 确定征用或建立地役权导致的赔偿金额。
5. 矿业权流转。
玻利维亚现行《矿业法》 (1997年3月17日第1777号法令) 规定, 可以针对矿业权、矿业活动和矿产品签订各种合同, 合同必须遵照本法、商业法、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条款。
矿业权证和矿权转让合同、及风险共担、租赁、买入期权合同等, 为了使其有法律效力, 必须通过公证处公证签署, 并登记在矿业技术服务局的矿业登记处和实物权利登记处。
转让矿权合同不能因为某种损失而单方解除。矿业权租赁和期权合同中的期限和其他条款条件根据合同双方意愿而定。期权合同和类似期权合同的税款, 只有在期权交易发生时及转账完成时, 才根据期权交易的价格支付税款。
根据法律的规定, 矿权区内的机械设备、工具和其他物品业可以与矿业权一起作为抵押借款或抵押品。矿业权的债权人每年必须支付采矿许可证费, 才能享有债权的特权。
6. 矿业权灭失。
玻利维亚现行《矿业法》规定了矿业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放弃、到期和无效。 (1) 放弃:矿权人只要在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前提下, 经过申请, 可以在任何时候放弃全部或部分矿权。放弃矿权的申请公布在《国家矿业公报》中, 从公布之日起算, 30个工作日内, 共有者、租赁方、合伙人、债权人及其他有关联的第三人可以声明自己的权利, 反对放弃矿权。 (2) 到期失效:矿业权到期或采矿许可证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将导致到期失效。失效后矿权区变为空白区域;矿业监管会主席下令取消失效矿权在矿业技术服务局下属的矿业登记处和实物权利登记处的登记。
放弃或到期失效均会导致与矿业权一并形成的矿业权 (人) 的权利和义务均将丧失, 与该矿业权有关的所有合同都将失效, 不会再受法律保护。同时矿权人或矿权运营人对于环境破坏的责任, 在矿权归还给国家或失效之后仍然存在。恢复矿业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的行为持续3年。
四、玻利维亚矿业管理制度的几个特点
1. 没有探矿权和采矿权之分, 而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获得矿业权后, 矿业权人或矿业运营人就可以在其矿权区范围内进行找矿和勘探、开采、选矿、冶炼和精炼、矿物和金属产品交易等矿业活动。同时矿业权也没有法定的最高期限, 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这也是玻利维亚矿业开发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根据玻利维亚《矿业法》规定, 该国的石油、其他碳氢化合物和药用矿物水不在本法的范围之内, 要适用于特别法律。这也是南美国家的普通做法。
2. 玻利维亚矿业集团。
现行《矿业法》规定, 该集团是一家国有的、自负盈亏的公司, 隶属于矿业秘书处。据玻利维亚国家宪法规定, 国有化的矿业公司不能到期解散, 也不能被转移或出卖给私人或团体, 不需支付采矿许可证费。玻利维亚矿业集团不直接开展矿业活动, 只通过风险共担、提供服务或租赁合同, 以与投资者合作开发矿产资源的形式领导和管理一定规模以上矿业开发项目, 包括矿业权。是玻利维亚所有重大矿业开发项目的参与者、实际矿业权的控制者。它的存在使得外资在玻利维亚获利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
3. 对待外资的矛盾态度。
玻利维亚政府把外国投资作为实现国家开发计划的基本国策之一, 十分欢迎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矿业和油气等领域投资;承认外国投资者、公司或商号享有与本地投资者相同的权利、义务和保障, 保证外国投资者不受歧视。但其《矿业法》对外国个人或团体登记矿业权有明确规定:“外国个人或团体不能直接或间接地购买或拥有在国界50公里以内的矿权, 除非国家通过颁发法律申明国家有此需要。若本国个人或团体是以上提及区域的矿权拥有者, 则可以与外国个人或团体签订服务合同或风险共同承担合同等, 来开展和执行矿业活动, 禁止将部分或全部矿权转让或租赁给外国个人或团体, 若发生, 则该行为无效。”
“网购”矿业权 第4篇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在全国矿业权市场网开通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各地应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10月底前要完成市级交易机构建设。并且在湖南、宁夏和辽宁等省已建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的基础上,全力推进全国矿业权网上交易,国土资源部还将就此制定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副司长薄志平说:“提高矿业权交易的透明度,是推进全国矿业权网上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此前他表示,今后凡新设矿业权,除按有关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和以协议出让矿业权之外,都将按市场需求,有计划地采用“招拍挂”等竞争方式进行出让。
权力寻租倒逼
随着矿业升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开,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矿业权交易宗数、交易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日趋活跃的矿业权转让市场,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
2010年10月,国土资源部就发出《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总体看,当前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仍显滞后,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规范的问题,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不够规范,权属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已建的矿业权有形市场存在体制不顺、规则不一、监管不严等问题;权力寻租现象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
为了防止权力寻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实现公平交易,上述《通知》确定了“矿业权出让转让必须进场公开”的原则。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刘连和认为,全国矿业权市场网的开通正是推进矿业权管理规范化,促进阳光行政的需要。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通过设立固定场所,完善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创造矿业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避免人为因素对审批工作的影响,有利于推进矿业权管理的规范化,提高矿业权审批效率,增加透明度,有利于改善行风和形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而在另外一方面,全国矿业权交易市场网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近年来,矿业权出让转让市场日趋活跃,矿业权属纠纷也随之产生,国家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设定公示公开程序,可以有效地减少矿业权利益纠纷,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刘连和说。
一位熟知矿业市场的人士表示,通过网上公开矿业出让转让的相关信息,可以强化矿业市场的监管,减少矿业市场违法诈骗事件。
阳光照进矿业权市场
只要在全国矿业权市场网查验系统中输入许可证号,就可以即时查询到该许可证的基本登记信息,包括矿业权人、项目名称、勘查开采矿种、有效期、面积、地理位置等信息。这一网络的开通,利用伪造矿业权许可证进行诈骗等行为将会被及时发现。
据悉,矿业权网站分为三大板块内容:第一部分是发布矿业权出让转让方面“五公开”信息,包括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公示信息,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受理公开信息,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受理公开信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受理公开信息,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公示信息。
第二部分是对所有非涉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信息进行滚动公告。公告信息来源于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每一个获得配号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自动在矿业权市场网进行公告,内容包括许可证号、矿业权人名称、项目名称、勘查开采矿种、勘查开采面积、地理位置等
第三部分是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信息查验系统。通过查验系统可即时查询到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登记信息,包括矿业权人名称、项目名称、勘查开采矿种、有效期、面积、地理位置等。目前查验系统在司法系统、金融服务行业及相关矿业经济活动中提供了重要服务。通过矿业权市场网,可以查看到全国所有非涉密的矿业權登记信息公告,查询到每一个矿业权的基本信息。
湖南路径
事实上,湖南在探索矿业权网上交易市场的建设上一直不遗余力。
5月28日,全国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座谈会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
湖南省矿业网上交易成功经验得到了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市的认可,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先后有贵州、宁夏、广西等十多个省区市交易中心采取借鉴或通过购买湖南交易系统的形式结合本省区市情况在其省内逐步推广。
2008年底,湖南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正式运作,负责承办全省矿业权转让和部、省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出让交易等工作。同时,全省14个市(州)也相继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公开制度,强化矿业权网上交易的组织力量。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方先知多次指示,要通过互联网,建立一个包括土地和矿业权在内的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按照这一思路,湖南多措并举,积极为全面推行矿业权网上交易作准备。
2009年,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与北京华建、长沙市中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密切合作,不断加大网络后台运行和网站开发的技术攻坚力度。
2009年10月20日,湖南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成功挂牌出让3宗探矿权,这是湖南省首次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成功交易矿业权。
2010年10月,浏阳老板陈炯通过湖南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竞得湖南省浏阳市横江冲矿区金矿普查探矿权,切切实实感受到了矿业权网上交易的方便与实惠。
“公平性没得说。”陈老板向记者列数了网上交易的三大好处:一是交易信息更加透明,“系统里矿权信息公开及时全面,矿点位置、保证金额等,全都一清二楚”。二是市场秩序规范,“网上交易程序全部由电脑控制,竞标人相互之间谁也不认识谁,串标、围标、劝退几乎不可能发生,交易过程还有纪检人员监督,没有违规操作空间,对大家都是公平的”。三是参与机会均等,“参与没有额外门槛限制,只要具有相关资质和经济条件,谁都可以参与,不受外界因素影响,竞价更加冷静、理智,符合实际”。
当前矿业权政策摘录 第5篇
一、矿业权统一配号
矿业权统一配号是指所有矿业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等申请项目,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准予登记后,都需要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矿业权登记数据,获取统一配发的许可证号。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或备案后,有关坐标输入配号系统。申请新的矿权或变更矿权,需将坐标输入配号系统,矿权范围误差不超过15%,方可取得配号,否则无法发证。
资源整合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需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有关坐标输入配号系统。申请新的矿权或变更矿权,需将坐标输入配号系统,范围误差不超过15%,方可取得配号,否则无法发证。
二、矿业权设置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规定:
“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并审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的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报部备案(注:煤炭属于34个重要矿种之一)。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的矿业权,不得新设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的探矿权,国家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
(注:目前我区上报了10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均未得到国土资源部的批复,所以也无法进行下一步的矿业权设置工作)
三、资源整合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合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规定:
“
三、整合范围
(一)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的整合范围。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15个重要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 的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二)探矿权整合范围。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
四、总体部署和要求
2010年3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组织编制和审批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进一步推进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2011年起,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一)科学编制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各地在加快推进已确定整合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整合实施 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及目标任务。整合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审批。整合矿区内矿山企业原采矿许可证均为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的,整合实施方案可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其它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已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整合实施方案的,应尽快组织修订,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合理确定整合主体,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整合。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 4 权。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运用市场方式,实施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
(三)规范证照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负责整合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现场办公、‘一条龙’办公等制度,依法为整合后的矿业企业换发相关证照。
(四)实施适度优惠政策,调动参与整合的积极性。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国家能源 5 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合发的《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规定:
“
三、加快工作进度,简化资源整合矿井审批验收程序
(八)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所确定的资源整合矿井,各有关部门要在资源审批、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环节,可采取部门联合办公、限定时限、“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尽可能简化合并工作程序。
(九)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并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根据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颁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2年内必须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法律要件手续,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在此期间不得进行采矿权转让变更,未完成上述工作的,不得正式生产,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
四、鼓励大型煤矿企业整合改造小煤矿,全面提升小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十三)支持大型煤矿企业整合改造小煤矿,支持整合(兼并、收购、控股)后的煤矿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经济政策,其中“一通三防”、水害治理等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可申请中央投资补助。
(十四)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通过资源和产权连结把更多的小煤矿纳入大型煤矿企业管理控制体系。大型煤矿企业整合改造后的小煤矿统一参加煤炭产运需衔接。
(十五)将参与整合煤矿周边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优先有偿配置给整合主体煤矿,将整合后的煤矿周边仍存在的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有偿就近配置给整合后的主体煤矿,促进煤炭资源配置向优势企业集中。”
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
“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注:煤炭即属于《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五、关于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规定:
(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
(十三)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若所扩范围超过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以上(含)且经省级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由探矿权人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协议出让申请;所扩范围不足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的,由探矿权人直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扩大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
“
(六)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申请勘查区域与他人采矿权区域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无法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间距的,应不少于100米。”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六、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
2007年初,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时限2年;2009年初,国土资源部决定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时限2年;2011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 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8号),决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及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开展的煤炭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
(二)使用省级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开展的煤炭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来函商国土资源部同意的项目。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第6篇
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定义
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应用指南
3.1 总体要求
3.1.1 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 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 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 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3.1.5 矿业权评估,尤其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对应的矿产地(或潜在矿产地)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对应的矿产地(或潜在矿产地)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3.1.6 探矿权评估,尤其是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应根据矿业权管理机关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等,对矿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组分矿产,凡其综合开发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应与主矿种一起纳入评估范围。
3.2 采用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或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评估低勘查程度探矿权时,可以利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议的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或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标准。
3.3 采用成本途径或市场途径评估探矿权时:
(1)各类勘查工作量的取价(费)标准一般应采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对暂缺的工作手段预算标准或不适用预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行业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
(2)岩矿试验、工地建筑和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和编写报告)等间接费用,预查、普查等综合性地质工作阶段,可以按直接成本的30%估算;对专项地质勘查项目等,可以按间接费用的实际构成项目分项估算确定。
3.4 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时:(1)基本要求:
a.收益途径评估采矿权,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不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收益途径方法。
b.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或会计资料等进行充分分析,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原则,确定评估用技术经济参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参数确定的具体过程。
c.确定评估用资源储量,应以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为依据。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应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2)参数确定:
①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对参与评估计算的保有资源储量应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分类处理: a.经济基础储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b.内蕴经济资源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包括已通过(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并审查通过、基建和生产矿山,以及经分析对比,有理由认为是经济合理的项目,分类处理如下: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和(332),全部参与评估计算。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等取值。(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做规定的,采用可信度系数调整,可信度系数在0.5-0.8范围取值,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查类型等确定。矿床地质工作程度高的,或(333)资源量的周边有高级资源储量的,或矿床勘查类型简单的,可信度系数取高值;反之,取低值。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建筑材料类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均视为(111b)或(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c.通过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应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
d.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用以往资源储量套改等原因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设计或实际利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但评估时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可视为(111b)、(122b)全部参与计算。
e.预测的资源量(334)? 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
f.采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评估时,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各类资源储量,包括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和预测的资源量(334)?,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②生产能力:
a.对探矿权评估以及拟建、在建和改扩建项目的采矿权评估,应依据审批或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管理部门核准生产能力文件等确定生产能力;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等)的,管理部门又未对生产能力进行核定的,可根据矿产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以及市场供求因素、法律法规要求等,按生产能力的确定原则、影响因素及估算方法,合理确定生产能力。
b.对延续登记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c.对于国家进行开采总量宏观调控的矿种或者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如钨、稀土等),原则上应按管理部门下达的生产指标进行分析后确定生产能力。
③服务年限:基本原则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确定采矿权出让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为已确定的有效期。没有确定有效期的,矿山服务年限短于30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长于30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30年计算。④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评估报告中应对价格确定的依据和过程做详细说明。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投资:
a.固定资产投资全部按自有资金处理,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借款。b.除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外,其他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投资不计入投资中。
c.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中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时,合理剔除预备费用、征地费用、基建期贷款利息等,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包括分部工程费用(如井巷工程、设备、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费用。
作为取值依据的资料必须是由具有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正式编制的。d.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值确定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时,应按照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关于确定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处理。e.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确定,参照本指南上述相关规定处理。其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包括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和改扩建新增投资两个部分。
f.对直接引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业权的具体情况重新合理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对以评估基准日企业会计报表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该预算定额标准指标,对评估对象矿山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以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⑥更新资金投入:
a.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值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建设期初始投资)。
b.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更新资金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安全费用方式计入经营成本。⑦流动资金:设定70%的流动资金为银行贷款(6个月至1年期短期贷款)、30%为自有资金,并据设定计算财务费用。流动资金在矿山生产期按生产负荷分段投入。
⑧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参数,可以参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中的相关数据分析确定,但应考虑其实效性;也可以参考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分析确定。参考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分析确定成本费用参数时,应当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考虑。但历史平均值并不等同于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
⑨维简费、安全费用(煤矿)和井巷工程基金(井巷费用): a.采矿系统维简费、安全费用和井项工程基金,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原矿产量计提,计入总成本费用。
b.采矿系统所需的更新资金(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固定资产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以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安全费用)方式计入经营成本。
煤矿,按财政部门规定维简费(不含井巷工程基金)的50%(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作为更新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对计提维简费的金属矿等,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和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以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后全部余额(但余额为负数时不计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作为更新费用计入经营成本。c.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的盐湖等矿山以及某些基建时一次性投入全部开拓工程费用的小型矿山,可不考虑采矿系统更新资金投入,不计算更新费用。⑩相关税费:
a.增值税,统一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
b.销售税金及附加,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c.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利润总额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折现率:按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直接选取。
3.5 本应用指南未做规定的事项,均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要求。国土资源部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4 附则
矿业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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