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
困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精选9篇)
困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 第1篇
山西援助就业困难大学毕业生 开发8296个公益性岗位
家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的大学毕业生高莺日前在榆次区劳动局担当了劳动保障协理员,每月工资670元,榆次区劳动局将为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给予相应补贴。
今年8月以来,山西省已经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发出8296个公益性就业岗位,约2000人已经上岗。
为了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山西省将开发1万个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这些岗位涉及城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农业、医疗卫生、文化科技、民政等多个行业和领域。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不超过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给予相应的津贴和补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处长张韧说,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等都可以应聘。目前已开发8296个岗位,今年10月底招聘人员将全部上岗。
★ 公益性岗位申请书
★ 公益性岗位申请书
★ 公益性岗位工作总结
★ 深圳向甘肃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提供2万个岗位
★ 海南21家见习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720个岗位
★ 公益性岗位整改报告
★ 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
★ 内蒙古新增1万个公益性岗位帮助高校贫困生就业
★ 云南昆明8000岗位虚席以待高校毕业生
★ 公益性岗位的个人总结
困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 第2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坚持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在就业形势保持基本平稳的同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20号)精神,我市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援助对象及认定
(一)援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即申请援助时在劳动年龄内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失去土地未实现就业的农民;社会福利院供养的成年孤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人员;离校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已从事3个月以上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或无就业愿望的上述人员不属于援助对象。
(二)援助对象的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乡镇)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或《省再就业优惠证》、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其它相应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同时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2)残疾人同时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
(3)失地农民同时提供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4)社会福利院供养的.成年孤儿同时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高校毕业证书和求职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汇总等工作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申报有疑问的进行回访;对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同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目标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20xx年起,全市购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不低于5000个,其中,中心城区1950个(市直600个,东宝区550个,掇刀区500个),沙洋900个,京山1000个,钟祥1050个,管理区100个。
三、援助措施
(一)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1)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镇(街办)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社会治安联防协管员、环境卫生协管员等岗位。
(2)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主要指收发、门卫、文印、保洁、保绿、医院护工、敬老服务、学校食宿管理等后勤服务性岗位。
(3)政府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形成的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车辆看管、书报亭以及公共场所管护员、门卫、保洁、保绿等。
(4)政府补贴、社会共同出资形成的社区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在社区开办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等机构服务性岗位;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及确定
(1)空岗申报。公益性岗位所在单位出现岗位需求应及时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登记。
(2)受理核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登记的公益性岗位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汇总上报至县(市、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中心城区的公益性岗位,同时上报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3)确认发布。县(市、区)以上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库,对受理的公益性岗位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经确认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及时录入公益性岗位信息库,向社会公开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益性岗位的使用
(1)经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确认的公益性岗位应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2)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应到市或所在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多的,由市或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所在城区组织专场招聘。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少的,可由相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中根据招聘用工条件按比例推荐就业困难人员供用人单位选择。或者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街道、社区自行招聘后,到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被录用人员《登记证》上进行记载。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对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上岗前培训,切实增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适应性,提高岗位利用率。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1)各类用人单位新增的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及时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登记。
(2)现有公益性岗位正在使用的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3)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应予续聘,非本人原因不得拒绝续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政策。
(4)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申报不申报、经确认的公益性岗位擅自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6)已确认的公益性岗位,如申报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公益性岗位范畴或岗位灭失的,应及时向原申报受理机构报告。
(五)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扶持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对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按人月平200元标准进行补贴。
(2)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400元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上使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称两项补贴)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申报。每年元月15日、7月15日前,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单位所在社区进行申报,经县级以上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后,据实拔付至申报单位。申请“两项补贴”应附以下资料:①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②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登记证》,④工资表,⑤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证明,⑥公益性岗位认定证明,⑦劳动合同复印件,⑧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复印件,⑨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资金保障
对就业困难人员予以公益性岗位援助所需经费,按公益性岗位提供单位隶属关系,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直所属单位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由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负责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援助。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监督考核制度。建立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督察检查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援助工作及各项扶持政策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困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 第3篇
1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益服务活动现状
1.1 大学生总体上对公益服务活动了解度不够高、参与活动积极性不强、公益服务意识不够
主要是由于公益服务活动的宣传较少、公益社团组织数量较少、对活动的意义不够明确等原因导致的。
1.2 大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的原因多元化
原因包括有:早点接触社会、扩大交际范围、获得物质补助、获得学校规定的学分、为社会做贡献,使人生更有意义、锻炼自己能力等。
1.3 大学生对公益活动的了解途径较为单一
主要来自有关组织的宣传、成员的介绍等。
1.4 大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的途径多样化
一是社区服务:参加义诊、支教、医疗宣传等;二是捐赠活动:捐书、捐衣物、义务献血等;三是秩序维持:春运车站志愿者、南宁东盟博览会志愿者、大型比赛活动、文艺活动的志愿者等。
1.5 大学生对公益服务活动认可度较高
绝大部分的学生对参加公益服务活动持肯定态度,认为参加公益活动能提升自身的实践组织能力,提升自身价值,也获得满足感、自豪感,同时,也希望公益服务活动能长期有效地开展。
2 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益服务意识的意义
现代的公益,是人人参与的公益,公益服务活动的核心是“人”,既是服务“人”的公益行动,也是培养“人”的有效方法[1]。公益意识是人在实践中形成的对公益的认识、判断、了解和感知能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参与积极性[2]。而人才培养是大学的根本任务,培养具有公益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大学生是大学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
作为公益服务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培养公益服务意识,参与公益服务活动,一是能达到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开阔视野、提升能力和完善自我的目的;二是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塑自信心,增强成就感,使大学生懂得回报社会、关心他人,从而实现培养他们的担当精神、探索精神、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目标;三是有利于克服自卑心理,提高与人沟通、统筹协调、分析判断等综合能力;四是更易于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而且可以相互鼓励、相互扶持、相互交流,扩大社交范围,提高心理适应性,缓解心理压力;五是有利于良好劳动习惯的养成,强化自强、自立意识;六是有助于高校以此为平台,深入挖掘公益服务的资助育人、实践育人的内涵。因此,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益意识,开展公益服务活动,是学校资助育人、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对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 高校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的探索
3.1 实施爱心温暖工程
高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经济上物质上和心理层面、精神层面均给予关爱,通过开展爱心资助、爱心家访、心理健康教育、技能培训等活动,积极创设有利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成长的优良温馨的环境,树立大学生增强战胜贫困的信心和勇气,为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益意识营造良好的情感氛围。
3.2 实施励志教育工程
自立自强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的思想保证。高校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励志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同学正确认识和对待贫困,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树立良好的心态。如:加强勤工助学岗前培训指导,开展不同内容的劳动技能培训和纪律教育,通过提高学生素质达到学生自觉励志的教育目的;利用“5.2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这一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内化自我发展的动力等举措,为培养大学生公益服务意识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3.3 实施感恩教育工程
高校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感恩意识教育,培养学生懂得感恩、学会感恩、回报父母、回馈社会,以此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益意识。高校可以通过完善助困类奖助学金受助学生管理办法,引导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学校义工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传递爱心;或是开展感恩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海报比赛等强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感恩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3.4 实施公益服务工程
高校应从机制建设(管理制度、经费投入)、队伍建设(辅导老师)、条件建设(场地)、日常运行(管理、内容、效果)等方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公益团队,开展公益服务活动给予支持,不断加强公益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条件保障、制度完善、资源整合、工作创新和队伍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公益服务团体进行义诊、义教、爱心服务、关爱老兵、关爱留守儿童等公益服务活动,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中增强了责任感、成就感和价值感,也逐步完成了从“他助—自助—助人”的根本转变。
4 结论
大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有这样的表述:“要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新机制,引导学生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教育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国民教育全过程,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因此,积极培养大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热心参与公益服务活动是新常态下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培养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职业理想教育、锻炼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的重要方式。
参考文献
[1]钟一彪.大学生公益活动实务[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
困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 第4篇
一次意外 老公昏迷近一年
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个先来。去年5月一天,新乡的任超骑车回家,没想到在路上突然出了车祸。由于头部遭受到撞击,任超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到今天,一年的时间过去了,但任超仍然在重症监护室里。经过一次开颅手术,任超的命总算保了下来,但重度颅脑损伤让他一直处于深度昏迷,只有眨眼、吞咽等原始反应。
无法陪伴 靠微信寄托思念
任超出事的时候,小女儿刚刚1岁。现在女儿已经2岁,会说话了,但她能看到的却是整日躺在病床上的爸爸。一年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可对于这一家人来说,每一天都是度日如年。按照医院规定,家人每天仅有半小时照顾任超的时间,为了缓解对丈夫的思念,张女士只能每天给丈夫的手机发微信,记录每天的一点一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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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 第5篇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妥善安置就业困难
人员就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妥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09]3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三)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政府购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和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包括:环卫保洁、公共设施维护、园林绿化、交通道路维护等就业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申请安置的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业困难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照片等向再就业经办机构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再就业经办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所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二)再就业经办机构应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准确掌握公益性岗位的变动及岗位需求,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增加公益性岗位的书面报告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已安排在工作站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人员退休后,由再就业经办机构从已登记备案的失业人员(原单位)中补进。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期限
(一)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标准按上非私营企业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贴。
(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满3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解除再就业援助后,家庭成员中无1人就业的,经再就业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按“城镇零就业家庭”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安置1名“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就业困难人员在解除再就业援助后,符合失业保险政策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资金拨付
再就业经办机构根据就业单位提供的考勤报告,经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经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再就业经办机构把岗位补贴拨付给就业人员个人帐户,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在再就业经办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本权益。
(二)用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考核、岗位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每月20日前将上月考勤报告报再就业经办机构做为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依据。
(三)就业困难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就业单位工作安排的,用人单位3日内写出情况说明报再就业经办机构,再就业经办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对确实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调换工作岗位,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的就业困难人员,取消其公益性岗位工作资格。
(四)再就业经办机构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3次不在岗的就业困难人员视为自动退岗,对连续请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单位要向再就业经办机构报告,自本月起不再为其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取消其公益性岗位工作资格。
(五)对让他人冒名顶替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经核实后,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取消本人公益性岗位工作资格。
七、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规范运作,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的协调、监督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并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政策有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4日印发
困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 第6篇
今年,昆明官方将为高校困难毕业生提供200个“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者即日起就可申报。 昆明市人事局局长、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范光华介绍,这是昆明政府首次“掏腰包”为毕业生购买公益性岗位,政府将划拨200万专款购买这200个岗位。
据悉,《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入公益性岗位就业实施办法》已于昨日出台,即日开始实施。
每年的公益性岗位数量,由县(市)区或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当年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需求负责确定。
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辖区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一户一册”登记造册,并建立台帐,专人负责,提供跟踪服务,建立回访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求职申请与就业安置程序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解读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昆明市人事局局长、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范光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所谓“公益性岗位”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政府提供的.是为社会进行公共服务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岗位;其二,政府提供此类岗位是帮助困难毕业生过渡困难时期,具有公益性质,故名“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可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提供,以社区居多,譬如包含交通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宣传员、社区禁毒检查员等。换句话说,公益性岗位都是要做公益性质的工作。” 范光华表示,可提供岗位的单位要在30天前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报送申请表,包括工资待遇、岗位数量等。
按规定,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要前提必须是昆明户籍;其次,必须是在城乡登记事业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或者是低保家庭中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等。
公益岗位如何申报?
据了解,申报公益性岗位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实行个人申报、社区核实、街道(乡镇)认定的办法――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证》;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到所在社区进行就业困难申报,由社区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在其《失业证》上注明。
困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 第7篇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推动就业扶持工程实施,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2016年太和县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发的岗位名称及数量
2016年太和县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共计448个(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详见附表)。
二、招聘条件与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三、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季度向财政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通过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四、报名方式和时间
2016年3月12日—4月30日。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携带《太和县2016年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附件2)、本人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到太和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人民北路278号)报名。太和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根据报名情况,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五、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五)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太和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应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用。
困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 第8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有239个物业管理小区中, 212个具备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但因部分小区仍处于开发阶段, 或者入住率较低, 未达到入住人口过半的条件, 故目前这212个小区中, 已成立业委会的仅有71个, 成立率为33%。
为此, 2013年下半年, 九三学社南海基层委员会调研组进行《关于小区业委会公益事业开展困难及解决对策》专题调研。该专题调研的研究对象, 主要是南海区桂城街道镇存在业委会的小区, 重点是分析、解剖了桂城花苑广场小区业委会开展公益性事业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该小区共有3539户业主, 建筑面积有31万平方米, 2011年4月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成立后开展了大量的公益性事业, 如:业主委员会克服小区商铺业主阻力, 组织全体业主自筹资金进行智能封闭小区建设、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僵尸地铁”工程的起运、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一级资质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佛山新闻媒体也对近两年来花苑广场业主委员会所开展的公益性事业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
一、业主委员会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 业主委员会的现状
1.
业委会成员是由全体业主公推公选出来的, 是居民自治组织, 属于非法人的组织形式, 他们是没有任何报酬的, 在业主强烈要求物业管理的背景下, 凭满腔热情走到业委会成员位置上的业主, 在遇到业主们合理、不合理的要求时, 遇到小区繁杂事务时, 遇到业主不理解时的风言风语时, 热情会消退, 热情消退后的业委会面临着瘫痪、解散的危险。
一旦业委会瘫痪或解散, 小区又会陷入一盘散沙的状态, 由于他们的公益性质, 如果对这些业委员会成员无法要求太多, 则显得太苛刻, 也容易打击他们的积极性。这种情形虽然堪忧, 但还不是最坏的, 最坏的一种情况是业委会成员会因私心而牺牲广大业主的利益, 给业主造成损害。
2. 业主委员会管理行为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居委会社区管理行为的冲突。
三者的权利界限不明朗, 经常出现互相争夺或推卸责任的局面, 有些居民委员会将本应由自身完成的工作交给业主委员会承担;有些业主委员会委员本身为物业管理企业人员, 监督权名存实亡;有些业主委员会任意干预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有些业主委员会维权方式不当, 如在物业服务微小瑕疵的情形下即鼓动业主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
3. 业委会的合法身份模糊。
业委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离开了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是难以实现的。
但目前由于业委会的权利和职责尚不明确, 在法律上又没有给业主委员会应有的地位。致使业委会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三种偏差:一是业委会的合法身份尚未得到确认, 工作没有权威。业委会一旦成立, 便标志了业主在物业中的核心和主体地位作用。但目前一些业委会虽然大部分都已成立, 但有的仅仅是一种组织形式, 既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又不具备法人地位;既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又无一定的活动经费, 而且没有自己的主管部门, 挂靠在物业管理协会或政府物业部门名下, 名不正、言不顺, 关系也不清, 给日常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二)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 业主委员会运作制度不成熟。业主委员会是自治机构, 法律不会更多地进行干涉, 主要依赖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及业主大会制定的各项议事规则及运作规则等, 但是由于专业性水平不高等原因, 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缺乏一整套的机制。在目前的状况下, 业主委员会权力的运作和责任的承担不对等。
第二, 缺乏监督机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可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但这是非常空泛的。有很多业主由于公共权利意识的淡漠, 只要事不关己, 往往就是漠不关心的态度。
二、业委会公益事业开展的对策
(一) 提高业委会的自治和自律能力
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的重要因素在于业主与业委会的自律程度, 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又要履行有关法律、公约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是要有一定的物业管理观念, 增强自律意识。
小区的日常管理, 一方面需物业公司统一管理服务, 另一方面, 更有赖于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支持和配合, 作为“主人”, 应以身作则, 严于律己, 对损害小区物业和安居乐业氛围的行为进行抵制。
(二) 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自身建设
业委会作为一个自治自律的组织是业主与业主、业主与政府、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一座桥梁, 追求的是社会效益, 因此, 其成员必须是热心公益事业的人, 而绝不能让那些寻求个人利益试图从中捞取好处的人获取这个职务。
(三) 理顺业委会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业委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是矛盾统一两个方面, 双方都为自己的利益所需在努力争取对方合作, 一方的权利往往正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要求付钱少, 管理服务要到位;一方要你付多少钱, 我提供多少服务, “花钱买舒服”。各自都希望投入量少, 而从对方获取最大利益, 往往围绕着投入与回报这个焦点进行反复“较量”, 这也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正常反映。作为一个企业, 尤其是物业管理企业, 绝不能暴利, 但为了生存, 为了更好地为业主服务, 必须要有利, 哪怕微利也行, 不赚钱、长期亏本的企业是要倒闭的。作为小区业委会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又要履行有关法律、公约和合同规定的义务。现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诸多矛盾的产生是因为过分强调了业主个人利益, 忽视了业主的整体利益与应尽的义务。所以, 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双方在矛盾的作用下, 应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 特别在物业管理培育的阶段上, 业委会更应该同物业公司在平等的基础上保持良好的沟通, 更加有力地教育业主理解并支持物业公司开展工作, 真正发挥广大业主的主导作用。物业公司也应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 提供更丰富的质优价廉的劳务商品, 让业主放心, 使住户满意。
(四) 加大相关部门的扶持与指导力度
政府职能部门须担当起社会管理的责任, 加强对社会管理的财力、精力投入。建议政府把成立、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纳入政府相关部门考核体系, 由专门机构负责筹备组建业主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建议在有关部门设置“小区文明建设管理指导科”或“小区文明建设管理指导办公室”, 负责小区建成后日常事务管理指导工作, 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 落实考核。这样可以增强部门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主动性, 从而加快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作用的发挥。
建议要在城市社区居委会中设置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 或由社工委派出专职执行秘书协助开展业委会管理和运作。或者考虑采取社会服务购买的形式引入小区和社区的社工服务。
(五) 完善业主委员会工作机制
业主委员会工作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业主委员会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针对业主大会召开难的情况, 建议试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 可按单元产生业主代表、按楼栋产生代表组长、按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制度, 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审议通过小区的各种规约和制度, 重要事件做出决定必须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建议推广深圳市的“业主表决电子投票系统”, 解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召开、表决问题, 方便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公共事务决策,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 实行民主监督制度
实行民主监督, 在小区业主范围内选聘相关人士、社会精英担任义务监督员, 对业委会事务进行监督, 定期对业委会财务、对小区公共部位收入、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公示, 对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各类业主代表的座谈会、评议会和专题会, 创造广泛交流沟通的平台, 充分听取业主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逐步克服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不足。这样有利于业主和业委会彼此间意的沟通, 有利于减少矛盾, 增强业主的认同感。
(七) 改善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条件、完善激励考核机制
对业主委员会工作地点办公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 对日常上班人员明确适当报酬、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适当的劳务、通讯等方面的补贴。经费来源可以考虑从公共维修基金增加值部分、公共部位经营收入部分、和物业公司费用部分解决。每年由业主代表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考评, 称职的给予奖励, 不称职的予以罢免, 不适合的予以请辞。
三、结语
小区的管理是惠民工程、安居工程, 政府重视是前提, 完善自治是关键, 自治是政府领导下的自治, 政策指导下的自治, 行业规范下的自治, 业主广泛参与自治。安居才能乐业, 小区的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有和谐小区才能有和谐社会。小区的管理应该是政府部门监督指导, 社区组织全面介入, 物业公司规范经营, 业主自治管理, 才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建设美好家园,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建设好业主委员会, 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内容。
参考文献
[1]杨俊, 韩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关系的实践冲突和法律规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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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3.
[5]侯水平, 黄果天等.物权法争点详析[M].法律出版社, 2007, 7.
困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 第9篇
2009-8-26 11:03:57
东政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从2009年至2011年,由各级政府投入资金购买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范围及安置对象
(一)购买公益性岗位范围。
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岗位。具体有以下3类:1.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市场管理、物业管理等岗位。
2.社区服务岗位。包括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岗位。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卫生保洁、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
(二)安置对象。
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就业困难人员。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8〕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08〕19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 1 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因失去土地等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购买管理
已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将岗位空缺情况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要及时核实、认定和汇总,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公益性岗位的数量、类型等发生变化时,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公益性岗位购买数量,由各级政府视财力情况确定。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
(一)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统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安置岗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的申请、招收、培训、技能鉴定、调配、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依法同用工单位签订岗位购买协议,同录用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调整至其他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进行安置,但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优惠政策。就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自动离职的,以后不再享受政府开发公益性 岗位安置待遇。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安置程序。1.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专业,上岗前要取得技术等级资格证书。2.岗位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岗位购买协议,明确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的岗位、人数、时间、工资待遇等。3.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就业困难人员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4.推荐上岗。符合单位要求并同意录用的人员,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介绍信》到公益性岗位就业。5.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就业困难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低不低于1年,最高不超过3年,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四、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待遇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开发岗位的工种、技术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按月及时支付录用人员工资,政府提供岗位补贴。岗位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政府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达到退休年龄的,享受相关退休待遇。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期未满非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就业的,应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及资金管理
(一)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全部由同级政府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社会保险补贴以我市上年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含个人缴费部分)执行。
(三)各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和实际考勤情况填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报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报表》,报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填制《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两项补贴资金拨付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依法处理。
六、加强领导,为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创 造良好环境
困难大学生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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