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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精选10篇)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 第1篇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一)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四)依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一)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有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二)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体系。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包含: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二)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分为强制性规范(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两种形式)和任意性规范

(三)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增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二)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三)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我国可分为: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二)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三)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二)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第四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一)行政法责任,主要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二)民事法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就是法律责任的归结,他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四个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范围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国家其他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教师、就学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赔偿时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教师

4、就学学生。一般采用纪律处分

5、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6、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含义及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民事诉讼。特征:

1、纠纷的存在时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二)作用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三)途径

1、诉讼救济渠道,即司法救济。

2、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3、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此外还有校内调解、教育仲裁等

二、教育申诉制度

(一)含义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1、特征: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

2、范围

①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3.程序

提出申诉(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处理决定(30日内做出处理)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1、范围:受教育者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2、程序

提出申诉(可口头,可书面)——申诉受理——申诉处理

三、教育行政复议

(一)含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3、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5、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程序

申请(可口头,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书)——受理——审理——决定(60天)——执行

四、教育行政诉讼

(一)含义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受理机关不同。

3、适用程序不同

4、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只对合法性进行审查。

5、法律效力不同。

(三)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宝货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四)程序

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

第二章

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第一节

依法执教

一、含义

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法制化和规范化。(基本要求)

二、意义

1、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

3、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第二节

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一、教师违法行为是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二、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最基本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学生的入学权、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随意开除学生、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

(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侵害

(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四)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五)不作为违法侵权。表现形式有: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学校活动组织失职;饮食安全事故;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三、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

(一)教师违法行为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

1、给与行政处分或解聘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四、预防教师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

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2、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3、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

4、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

5、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6、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7、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8、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 第2篇

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答案】C。2.【答案】×。3.【答案】ACD。4.【答案】D。

5.【答案】√。6.【答案】普通话 7.【答案】分工负责

8.【答案】×。9.【答案】ACD。10.【答案】×。11.【答案】C。

12.【答案】B。13.【答案】B。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答案】C。2.【答案】B。3.【答案】B。4.【答案】B。5.【答案】A。

6.【答案】×。7.【答案】A。8.【答案】×。9.【答案】C。

10.【答案】初级中级高级

11.【答案】C。12.【答案】B。13.【答案】ABCD。14.【答案】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答案】A。2.【答案】√。3.【答案】D。4.【答案】B。5.【答案】C。

6.【答案】C。7.【答案】BCD。8.【答案】A。

《未成年人保护法》

1.【答案】ABD。2.【答案】×。3.【答案】十六

《教师资格条例》

1.【答案】×。2.【答案】C。3.【答案】D。4.【答案】A。5.【答案】C。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答案】D。2.【答案】D。3.【答案】B。

强化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1995年

益不受侵害。

9.【答案】D。

10.【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这说明中小学生在内的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学生的考试 成绩、信件、日记等属于个人隐私,未经同意公布排名,是侵犯学生的个人隐私权。

11.【答案】B。解析:人身自由权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自由和行动的自由,非 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12.【答案】D。

13.【答案】C。解析:教师法中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题目中赵某已将校长打成重伤,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解析:《教师资格条例》

1.【答案要点】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 义务教育。

2.【答案要点】

《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 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 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 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 处分。

3.【答案要点】

这款规定标志着我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时代已经来临。“免费”成为新《义务教育法》 最大的一个亮点。推行免费义务教育是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保证所 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上得起学,不会因贫辍学,使义务教育更加名副其实。

4.【答案要点】

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 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 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 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五、案例分析题

1.【答案要点】

(1)建立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2)加强校园安全设施的检查与改造;

(3)不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场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4)制定应对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案;

(5)学生在校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2.【答案要点】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答案要点】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 第3篇

“无规矩不成方圆”, 规矩不论对于个人还是国家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依法治教作为依法治国在我们教育工作的具体体现, 是二十一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教师是依法治教的主力, 只有教师的法制常识加强了才能进一步加快依法治教的进程。如今, 我国已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制, 然而, 现有的教育体制缺乏与之相匹配的、较完善的法律制度, 使得较难推进教育法规的普及工作。这不仅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而且制约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变革进程。因此, 普及高校教育法规是当前我们面临的较为紧迫的任务。

从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 教育法规的普及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 高等教育的发展日趋大众化, 高等教育的类型不断丰富和多样, 高等教育逐渐关注于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和社会服务性。高等教育要想保持良好的发展状态和趋势, 法律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主体, 高校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 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路线, 制定适合自身特点发展的目标和规章制度, 以保障高等教育的发展顺利有序的开展。本文从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历史进程出发, 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建设的必要性, 并在此基础上结合高等教育法规, 详细阐述了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1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历程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高等教育建设历程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①

第一阶段:1949年至1956年, 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奠基阶段。政务院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等基于《共同纲领》和宪法所制定及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规和规章, 为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1957年至1966年, 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规探索建设阶段。在此阶段中, 国家制定了带有根本指导性质的教育法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和《高教六十条》。

第三阶段:1966年至1976年, 高等教育法规遭受重大挫折阶段。在该阶段, 建国以来相继制定的许多行之有效的高等教育法规和规章都被破坏殆尽, 使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受到了严重挫折。

第四阶段:1977年至1992年, 高等教育法规恢复建设与加强阶段。1980年, 在我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建立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制度, 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真正走入正轨。

第五阶段:1992年至今, 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建立和健全阶段。1995年制定并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教育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为建立和健全教育法规体系、全面规范和调整各类教育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截至目前, 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年) 等, 这些法规分别对高等教育学位、自学考试、教师资格、中外合作办学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有效地保障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源源不断地输送高层次人才。

2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制度建立的不规范, 成为制约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的瓶颈,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规范。目前, 我国高校的规章制度制定缺乏前期规划, 规章制度的审查机制有待加强, 规章制度起草水平较低, 规章制度的透明化不高。

(2) 规章制度的内容不恰当。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问题, 过多强调行政职能和权力, 忽视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3) 规章制度的适用和解释较混乱。目前, 我国高校的规章制度对其适用范围、权力和义务等规定较为模糊, 甚至对于同一事项, 相关行政部门的解释不一致, 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

3 加强和完善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但长期以来的规章制度建立不规范, 抑制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高校规章制度的不规范、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当、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比较混乱等方面。因此, 加强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已迫在眉睫。②

(1) 高等教育法规体制的完善是高校行政能力提升的重要指标。我们知道, 调整高等教育的格局, 可以优化高校的学科结构, 提高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 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但高等教育的格局调整对高校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行政的各项工作需要服务于高等教育的格局调整, 需要保障高等教育格局调整的实现。同时, 高等教育格局调整是否完善和成功, 不仅是高校行政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反映, 同时也是高校行政能力提升的体现。

(2) 高等教育法规体制的完善是国家法律在高校实行的重要保障。目前, 我国已明显加快了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要建设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需要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持一致, 否则, 就很难保证高等教育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高等教育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协调, 不仅制约着高校法律法规的建设进度, 而且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进程, 影响着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在高等教育的贯彻实施。

(3) 高等教育法规体制的建设是教职员工和学生权益的必要保障。在高校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过程中, 如果过分强调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效率, 就会忽视对行政人员及行政工作权力的约束, 就会忽视对教职员工、学生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因此, 要推进高校规章制度的良好发展, 必须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法规体制, 重视和强化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 规范行政工作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和权力, 真正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职权与职责相一致, 行政规则透明化, 行政行为制度化。

4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我们知道, 国之兴衰, 系于教育;教育之成败, 系于教师, 因此, 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过硬、梯队合理、积极进取的高校教师队伍, 是高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③

(1) 需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首先,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热爱教育事业, 遵守宪法和法律, 履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其次,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达到教育教学能力标准要求,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最后, 努力提高自我修养, 不断完善自身的师德修养, 培养耐心、豁达、宽容的个性品质, 以深厚的学养和高尚的人格吸引学生。

(2) 需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高校教师的专业素养, 不仅是教师教学水平的体现, 也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学成果。作为高校教师, 要献身高等教育事业, 努力提升自身的业务素养。教师在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知识储备的基础上, 必须随时对自己的专业结构、教育教学技能进行调整, 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学习、研究和反思, 必须对自己的知识、能力与经验进行整合, 必须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目标, 善于吸收和借鉴他人的教学成果和技能。

(3) 需具备高尚的人格。要想成为一名高尚品德的高校教师, 首先, 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有较强的个人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其次, 要具有修身意识, 正人者必先正己, 做到为人师表, 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用豁达的胸怀、积极的处世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去感染学生、教化学生。

(4) 要真切地关爱学生, 理解并尊重学生。高校教学活动是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 教师与学生, 不仅是教学活动的主体, 还是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教育活动中, 教师处于主导地位, 是学生发展的引导者, 教师要用自身的学识去教书育人, 要以自身的人格去感染学生。在高度责任感和强烈使命感的驱使下, 教师要将培养学生作为自己的天职, 对学生的发展尽心尽力。真诚关心学生, 是爱生的核心内容;尊重和信任学生, 是师生感情沟通的桥梁;严格要求学生, 是爱生的理智表现。高校教师要正确处理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知法懂法守法, 以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5 总结与展望

高校是我国教育改革的前沿, 加强法规建设, 建立统一协调、依法治校的规章制度体系, 加强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已经迫在眉睫。作为一名高校教师,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日常教学活动, 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和提高专业知识水平, 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只有我们更好地学法、懂法、依法执教, 才能更好地教育学生, 才能培养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 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注释

11巩丽霞.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困惑.探索与争鸣, 2007 (12) .

22 饶凤英.结合高等教育法规谈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高教高职研究, 2011 (9) .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 第4篇

2015年,镇雄县共招聘偏远农村贫困地区村完小以下学校教师100名,符合条件参加报考的有570人。截至2015年12月27日考试结束, 教师招聘工作未发生一例违纪案件或群众上访事件。

马关县交警到幼儿园开展“交通指挥手势学习”体验活动

本刊讯(通讯员 徐永春) 为打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教育幼儿从小珍爱生命、安全出行,马关县幼儿园的小朋友们近日在交警叔叔的带领下学习交通安全指挥手势。

一直以来,马关县交警大队坚持不定期到县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通过指挥手势及安全知识教育,让小朋友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并当好小小宣传员,将平安和遵规守纪的种子播进千家万户。

砚山县“十二五”期间教育工作成效明显

本刊讯(通讯员 杨明文) “十二五”期间,砚山县不断深化教育改革,突出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加大教育投入,教育工作成效显著。

教育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十二五”期间,全县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达32.36亿元,比“十一五”期间的12.02亿元增加了20.43亿元。义务教育阶段顺利实现免学费和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和营养改善计划“两个全覆盖”。共发放生均公用经费23 173.3万元,发放免费教科书补助3 425.6万元,发放寄宿制学生生活费17 483.7万元,资助学生152 703人次;发放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经费16 347.1万元,受益学生达244 699人次;发放各类助学金 1 946.65 万元,资助中小学贫困生2.5万人次。

学校布局进一步优化,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宜并则并,需增则增”的原则,先后撤并初级中学1所,109所小学及教学点,新增了县第三小学、平远镇第二小学、县第二幼儿园,整体迁建了平远镇第二中学。投入校舍建设资金4.49亿元,实施395个单体建设项目,新建校舍31.27万平方米。投入资金 950万元添置电脑 2 640台,投资720万元建设标准化实验室120间,多媒体教室、校园网建设等教育信息化建设。

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学前教育发展迅速,新建学前教育校舍面积10 098.01平方米,利用闲置校舍改造幼儿园28 809.6平方米;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学前教育,先后吸引民间资金 7 000万元投入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由2010年的15所增加到现在的35所,在园幼儿由2010年2 620人增加到6 734人;公立幼儿园由2010年的4所增加到现在的30所,在园幼儿由1 008人增加到3 823人;全县在园(班)幼儿10 557人,三年入园率达50%,比“十一五”末的16.8%提高了33.2个百分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稳步推进,生均校舍、生均体育活动场地、百名学生拥有计算、图书配置等指标基本达到评估标准。普通高中教育办学“瓶颈”得以逐步破解,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由“十一五”末的49.25%提高到58.38%。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投资1.5亿元,将县民族职业高级中学整体迁建到县工业园区,加大与省内外各高等职业院校的合作办学力度;县政府与云南技师学院签订政校合作协议,成立云南技师学院砚山分院,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投入,将其打造成砚山乃至全州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5年来共招聘教师806人,小学、初中、普高、职高、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为99.83%、99.37%、97.73%、90%、98.52%,比“十一五”末分别有所提高;各层次教育教师学历明显提高,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率达87.58%,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率达61.02%,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达0.91%。

招聘教师考试教育法规试题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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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校友用户 转载于2010年03月27日 18:11 阅读(0)评论(0)分类: 他山之石 权限: 公开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

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 财政拨款 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6.《刑法》是规范有关 犯罪 和 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 每月检查一次。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 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 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 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 不停止 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 田径 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 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和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0.权利是以 法律形式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二、选择题(分单项选择和多向选择,共30分)

(一)单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1分,计10分)

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C)

A、优益性 B、单方性 C、强制性 D、执行性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B)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D)

A、校长 B、教职工代表大会 C、学校工会 D、学校董事会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A)A、目的解释 B、文法解释 C、历史解释

6.“学校应当于每年的教师节组织教师宣誓活动。”这是(D)的规定。

A、《教育法》 B、《山东省实施〈教师法〉办法》 C、《教师法》 D、《青岛市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

7.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C)A、某教育局局长 B、某市市长 C、某市公安局 D、某乡镇党委书记

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B)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B)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1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B)A、司机负责 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二)多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2分,计20分)

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ABCD)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2.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ABCD)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AD)A、行政复议 B、民事诉讼 C、仲裁 D、教师申诉

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ABC)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5.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BCD)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BC)

A、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 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 D、体育课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练习4次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ABCD)

A、权力和自由的广泛性 B、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C、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D、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8.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AB)

A、法定监护 B、指定监护 C、委托监护 D、代理监护

9.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ABCD)

A、学前教育 B、初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高等教育

10.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ABD)A、警告 B、记过 C、送劳动教养 D、开除学籍

三、简答题(共6小题,1-4小题各3分,5-6小题各4分,计20分)

1.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

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

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⑶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5.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6.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

答: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⑶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

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6岁双胞胎姐妹两年10进派出所 谈起盗窃还自豪

一方面,两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心智尚未成熟,偷窃带来满足感,使得一犯再犯。另一方面,小学一二年级是孩子行为养成期,但两人自幼家庭动荡,父母分居,自幼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而长期混迹,虽然培养了逆境生存能力,但道德感、荣辱感都丧失了;久而久之,性格缺陷被放大,形成一定人格障碍。出现问题后又单纯靠打骂,只会“好了伤疤忘了疼”。

徐雪娜说,屡教不改送劳教,不失为一个好的教育办法。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 第6篇

2018云南楚雄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试要点:《教

育法》

2018云南教师招聘考试即将到来,为了让各位考生在2018年云南教师招聘考试的备考中掌握更多的知识,今天楚雄中公教育为各位考生分享2018云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试要点:《教育法》;更多教师考试备考资料请查看云南教师招聘资料库;

一、考情介绍

法律法规这部分知识点的考察形式只有一种即:单项选择题,总分值在16分左右。具体考察方式如下:第一,对具体的案例进行相关法律条文的细致考察,尤其爱考“学生伤害事故谁承担责任”这类题;第二,考察法律原文,以挖空的方式考察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要点,这类题通常涉及相对较少。总的来说,法律在考试中占分比值不高,但却是必考点内容之一,且有一定的难度。

二、知识点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1.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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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教育的地位】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八条 【教育与国家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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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模拟训练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我国对于教育的总体发展状况描述正确的是()A.超前发展 B.滞后发展 C.优先发展 D.均衡发展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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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法 【难度】★

2.《教育法》中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的活动。

A.国家教育活动 B.教育法律 C.教育法规 D.国家教育制度 【答案】D 【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法 【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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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 第7篇

一、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贪污提出起诉讼。

四、学生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 第8篇

筅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王虹

教育法制建设离不开特定的法律文化环境, 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实施, 都深深根植于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 并深受其影响。在现代法制社会, 抱守传统的法律文化, 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因而需要用现代眼光重新审视、解读传统法律文化, 提取和挖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适应现代教育法制的因素, 正视传统法律思想与现代法律观的冲突。在当前的教育法制建设中, 在不断完善教育法律制度的同时, 应高度重视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培育, 树立现代教育法律观, 培植教育法制的精神底蕴, 健全教育法律保障机制, 以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根据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法律意识所确立的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法律的创制及实施过程中, 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作用。教育法律意识是整个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 它反映了人们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对依法治教的信任程度、对教育法律的评价等等。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是指教师关于教育法律认识的心理、观点、思想体系和教育法律知识的总称。如教师对教育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 对教育法律实施作用的评价, 对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认识和对教育法律遵守并运用的自觉性以及对任何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制止与谴责。

20世纪后期, 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出台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和重要的方针、政策, 教育工作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但由于多种原因, 广大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尚未得到普遍增强。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 教育法律认识相当淡薄,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 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是我国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教育法制化是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潮流, 也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教育法制建设离不开特定的法律文化环境, 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实施, 都深深根植于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 并深受其影响。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历史积淀, 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现状

1. 教育法律知识匮乏

教师教育法律知识是指教师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掌握和认识的程度, 是衡量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当前, 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十分匮乏, “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掌握准确率平均仅为31%”。首先, 教师很少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思想还停留在“人治”的观念时期, 没有“法律武器”的概念。其次, 容易混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本该应用法律去解决的问题, 却采取谴责、训斥或教化等道德方式解决。再次, 缺乏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 违法行为屡有发生:其一是教师不能很好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我权利, 不明确自己享有的正当权利;其二是经常性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对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有的教师把体罚学生当作自己的特权, “在我国体罚学生的教师人数:初中68.4%, 小学87.5%;被教师体罚过的学生人数:小学35%, 初中28%。农村体罚现象尤为严重”。

2. 缺乏健康的教育法律心理

健康的教育法律心理是指教师对教育法律现象的各种感觉、情感、理解等心理倾向的总和, 是教师合法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只有具备健康的教育法律心理, 教师才能不断提高教育法律意识, 自觉依法行事。不少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心理处于亚健康甚至不健康状态, 其主要表现在:第一, 对教育法律的态度冷淡, 毫无热情甚至有厌法、恶法等抵触心理。农村中小学教师认为在教学中“法”根本没有作用, 教师应该有权力对学生实行体罚, 没有体罚, 就难以确保师道尊严, 对教育法律带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和心理;第二, 有畏法惧权的心理。农村中小学教师权益意识模糊, 合法权益受到上级或其他组织及个人侵犯时, 由于存在种种顾虑, “致使许多教师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敢或不愿意通过申诉维权, 一是怕维权不成反遭报复, 二是怕维权过程太长、成本太高。其结果往往是权益受侵害后要么忍气吞声, 要么调往他处”。

二、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低下的原因

1. 传统文化中教师观念的影响

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极端强调“师道尊严”, 教师的地位与天地君臣相提并论。这种传统思想的教化至今仍然严重地侵蚀着现代学校和社会,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师生民主观念仍不能为广大教师及学生和家长所广泛接受。教师认为自己有权对学生做任何处分, 把惩罚学生作为加强学生管理和提高教学效率的有效手段, 所谓严师出高徒。

2. 教育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和宣传不力

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 再加上长期执行不力, 使教师形成“教育法律只是摆设”的意识, 从而在日常教学工作中, 导致一些农村中小学教师侵害学生的权益。因教育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模糊, 也未对其进行处置。另外, 教育、政法等相关部门对教育法律的宣传不力, 使得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对此认识不足。由于对教师教学成绩的考核主要依据于学生的升学率, 学校的工作计划中也极少出现组织教师学法、提高教师法律意识的内容, 教师缺乏学习教育法律的环境氛围和动力。

三、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建议

1. 完善教育立法, 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

我国虽然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 但其中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 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及时补充制定出相适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使教师与教育管理人员在具体操作时有法可依, 防止在实际工作中以行政权力代替法律的现象出现。应明确规定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给受害者提供维权的法律依据。同时, 要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有关教育行政和法律主管部门要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组织和个人要依法处置, 不容姑息。在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利的同时, 也要加强对违法教师的执法和监督力度, 对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要作出明确的法律处理, 依法判决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即要加大对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宣传, 从而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水平;要增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 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行为, 对于教师职务侵权行为要追究连带责任;还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从加强对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教育, 启迪学生依法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 完善学校内部规则入手, 促使学校内部形成依法治教的制度和氛围。

2. 强化教师教育法律教育和考核

在教育法律系统中, 决定性的因素是教育法律行为, 我们必须把注意力放在教师教育法律行为的问题上。要规范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行为, 首先要让广大教师认识到学生作为未成年人, 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不容任何人侵犯;一旦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 就应严格处理, 决不姑息放纵。

其次对于教师职务侵权行为要追究连带责任。相关部门、学校应当认识到教师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即属于职务侵权, 因此法律责任的承担, 不仅要追究教师的责任, 而且学校、相关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调查中我们发现, 不论是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 在教师职务侵权行为发生后, 人们一般认为教师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部分学生家长认为学校要负法律责任, 很少有人意识到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学校领导因失职、渎职等也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肩负着“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因此, 教师的职责性质是“公务”而非“私务”。教师职务行为对学生的侵害不仅要追究教师本人的法律责任, 更重要的是应追究学校民事赔偿责任和学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这样, 才能有效地遏制教师侵权案件的发生,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要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 其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在教育执法监督方面, 我国目前的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方式主要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综合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作用, 减少、消除监督方面的推诿扯皮, 甚至是“虚监”、“漏监”现象。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督政制度, 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在落实教育地位、教育投入、办学条件、师资建设、教育改革等方面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将督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 第9篇

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基层教师招聘工作的人员,我觉得即便“教师招聘权归教育部门”,对一些地区来说,仍然难以解决教师短缺难题。

以笔者所在的县为例,现在全县有中小学生38 900名,教职工3 699名,按照人社部门的编制标准,我县不但教师不缺编,反而超编200多名,但实际情况是,我县教师缺编尤其是结构性缺编问题很严重。在全国范围看,这种情况并非个例。在“教师编制的总额还是人社部门说了算”的情况下,教育部门虽然有“招聘权”,但在总量控制的束缚下,很难招聘到实际需要的教师数量,甚至会因为编制已满无法继续进行招聘。

退一步讲,教师编制总额在人社部门手里,而教育部门就算完全掌握教师岗位协调的自主权,也只能是解决学校之间师资数量不均衡和结构性缺编的权宜之计。还是以笔者所在县为例,长期以来,城区学校之间、城区与乡镇学校之间、乡镇学校之间的教师岗位协调、合理流动的权利完全由当地人社部门掌握,教育部门进行正常的教师岗位协调或教师流动犹如“戴着镣铐跳舞”,严重制约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得原本就短缺的师资问题更加“雪上加霜”。

由此可见,解决教师短缺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应该给予教育部门教师招聘编制数量和岗位协调的自主权,按实际需要招教师,按学校需求进行岗位协调,唯有如此,才抓住了解决教师短缺问题的“牛鼻子”。

把“分层教学”当成 “因材施教”,是个美好的误会

近期,看到有不少文章把“分层教学”当成“因材施教”,认为分层走班制是在更大范围内的分层,也是更大范围的因材施教。但是分层教学真的是因材施教吗?

分层教学以智力测验和成绩为依据,同一层次内学生的基础和水平较一般班级授课制条件下更为整齐,因此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都更加便利。但是在分层之后的班级中,教师的教学目标也更加明确,学生更加同质化。教师可能会更不了解自己所教的学生,更不知道自己班级内学生的差异性,故而在分层之后的教学班内,因材施教会比过去做得更差。

之所以有人把分层教学当成是因材施教,最主要的原因恐怕是误以为把学生分成几类进行教学就是因材施教了。事实上,人与人的差别比我们想象的更加复杂,仅按照成绩把学生分成三四类,然后采用不同的教学目标和评价目标,实际上是忽视了学生的个人主观能动性,这不仅不是因材施教,反而是更加静态地看待个人发展能动性。

因材施教的关键在于要对学生本身非常了解,知道学生的思维特征、知识水平,采用合适的教学策略使学生个人学习和教学目标相接近。而无论是走班制分层,还是班级内分层,都是依据学生现有的水平来设计目标,缺乏对学生的深刻了解。

更为重要的是,无论学习和教学有多少个目标,在高考目标的限制下,分层教学很容易变成“慢班”和“快班”,这样的分层教学和因材施教相去更远。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 第10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1995 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

2.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级教育关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8.教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两大类。

9.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关系被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10.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1.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12.教育民事争议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就涉及教育事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所发生的争议。

13.人们俗称的“打官司”在法律上叫做“民事诉讼”。

14.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在法律上叫做“行政诉讼”。

15.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

16.教育部是最高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17.教育行政行为有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

18.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19.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0.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是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之一。

21.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相对人的资质、条件、资历等进行甄别并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 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教育行政侵权赔偿的程序有: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

23.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

24.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撤消行政职务、行政处分、罚款、刑事制裁等。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

生活条件,提高教师 的社会地位。”

27.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8.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

育行政部门认定。

29.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0.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31.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教师都称为中 小学教师。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81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3.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受教育者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36 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36.在年龄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以及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8.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39.“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10 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41.不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42.受教育者的民事违法多数表现为侵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同学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43.教育法律关系其他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44.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4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拘留、罚款、警告等。

46.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等方式。

47.在校园内非法摆摊设点属于违法行为。48.在学校内部或周围结伙打架斗殴、调戏女学生均是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49.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教育经费、财政性质的预算外教育经费以及社会教育捐款、集资款和学生所交的学杂费 等。50.违法向学校收取费用,教育法律关系其他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51.只有制定和实施教育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52.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权限,适用 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5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4.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从属性、灵活性、主动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55.教育法律监督主体从性质上可分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56.社会监督包括共产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58.只限于教育部门内部专职机构和人员对教育机构自身的审计统称为教育审计。

59.行政监察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60.实行教育法律监督,是依法治教,实现教育廉政的保证。

61.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62.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63.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64.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65.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6.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67.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68.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70.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

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 放。

二、单项选择题

1.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资格条例》第 20 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 教师资格考试。”

3.教育行政机关要求特定的被管理者履行义务的权利称为命令权。

4.知识产权是指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机关的双重领导。

6.教育行政侵权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与否或者赔偿多少的决定。

7.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机构。

8.学校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总务管理等。

9.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教学质量及办学条件等规定的必须达到的一般 标准。

10.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

11.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均不得从事教师职业。

12.教师应当服从和尊重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

13.“教育机会均等”已被纳入世界各国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

14.国家通过“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资助方式,动员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帮助贫困失学儿童重新获得 受教育的机会。

15.与教育者相关的法律争议主要是教育民事争议和教育行政争议。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41 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 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17.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构成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18.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非法财物、责令停止办学、暂扣或吊销办学许可 证等。

20.教育法律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各种主体对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2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22.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 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三、多项选择题

1.教育法律关系和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均由主体、内容、客体三大要素构成。

2.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有教育规范制定权、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强制权、监督权、裁决权。

3.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内容为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4.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分别有知情权、陈述权、辩解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5.教师的权利的内容有:科研学术活动权、教育教学权、管理学生权、民主管理权、报酬待遇权、进修培训权。

6.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

辞聘。故意不完成 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7.解决教育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申诉、行政复议、诉讼和仲裁。

8.受教育者的教育违法可分为三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9.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政府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等。

10.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等。

四、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一部教育单行法律。√

2.依法治教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而且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教育活动无关的民事活动,均受教育民事规范的调整。╳

5.教育行政机关只受上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

6.教育行政机关不能独立承担其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7.学校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学校的层次、类别。一般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

8.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9.未按时、足额地支付教师的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种种补贴等,属于 “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

10.中小学校长,在某些情况下包括教师在各自岗位上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而赞成学生辍学的,属于失职行为。√

1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1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14.受教育者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和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15.劳动教养是行政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

16.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1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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