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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和投资论文题目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2-201

创业和投资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要] 创业风险投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作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基本要素,是促进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有效保障。为此,建议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加快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的推广,同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创业风险投资并改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环境。

[关键词] 创业风险投资; 资本市场; 国家自主创新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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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风险投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作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基本要素,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推动力,对于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实施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尤为重要。加快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有效保障。

一、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其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在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中,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的贡献度,远远高于大企业。在美国,中小企业平均的创新能力是大企业的2倍以上,70%以上的专利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在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约66%的发明专利、74%以上的技术创新、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和源泉。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小企业的发展,将他们视为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增强国家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因素。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必须解决其融资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具有三个特点:潜在的风险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可能的高收益性。潜在的风险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与商业银行要求的资金安全性原则不相符合,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预期高收益性则使其可以采取扩大企业股权的方式,向敢于承担风险的创业风险投资进行股权融资,也可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向社会公开说明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预期收益和可能的风险,向社会上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可以说,创业风险投资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其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特点,成为世界各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充分证实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创业风险投资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国家技术创新能力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的现状,还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面临的旺盛的融资需求。这就使境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有机会大举投资于我国的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使这些企业在境外上市。虽然境外机构的投资和企业在境外的上市,可以解决个别企业的融资问题。但宏观地看,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都是经过国内的财政、税收和其他政府优惠政策扶育、培养起来的优质企业,而境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入后,无一例外地要求这些被投资的企业在境外注册,境外上市也是如此。这不但造成我国优质创新资源的外流,也造成了部分税收和上市资源的流失,政府和民众都无法充分享受这些企业成长所带来的财富。这一趋势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就是自主创新最活跃的那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体都到境外上市,则形成我国自主创新资源的严重流失,以至会影响到实现创新型国家目标的进程。因此我们认为,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在整体上还不宜过度依赖境外创业风险投资和境外资本市场,而必须建立以本土为主的服务于自主创新的创业风险投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重点是推出和发展创业板市场。

目前,对创业板市场建设可能存在的顾虑是:推出创业板是否会对当前的资本市场产生风险。一种认识是,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潜在的高风险特性,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票发行上市标准,可能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质量的下降,进而给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与问题。但我们认为这种担心的基本条件正在发生质的变化。正如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目前“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得到加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股票市场发生转折性变化”。同时我国经济增长强劲,科技型中小企业蓬勃成长,为创业板提供了大量优质上市资源。科技部与深交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调查表明:总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逐年增加,2001年的企业数为8298家,2002年的企业数为9743家,2003年的企业数为11470家,2004年的企业数13264家,2005年的企业数为15640家。充分说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的质量是好的。目前迫在眉睫的是抓紧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点的创业板市场。通过创业板的设立,带动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形成创业风险投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的共同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股权融资的市场体系。

二、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所面临的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的开放环境下,要求我们在短时间内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到自主创新上来,这使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问题。从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资金需求看: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有限,商业银行又不能开展股权投资,单一的贷款业务决定了商业银行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不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所以必须依靠创业风险投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资金需求问题,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成为高新技术领域的龙头企业,支撑我国未来经济的体系。

首先,市场体系过于单一,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问题。早在1999年,我国就开始了设立创业板的探索。但由于那时我国主板市场全流通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全流通体制下的市场监管、风险防范也没有经验。在此背景下,中央决定暂时不开设创业板是十分正确的,为解决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性障碍留出了时间和空间。但是,目前随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的颁布实施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性障碍得到有效解决,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也为创业板的推出排除了法律障碍。以纳斯达克为代表的国际创业板市场获得恢复和发展,使设立创业板的国际环境大大改善,资本市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尽早推出创业板市场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应尽快改变我国国内资本市场只准许大中型企业或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企业才能上市融资的单一资本市场体系。

其次,我国创业风险投资总量较小,明显出现外强于内的局面。据统计,目前本土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共有319家,资金总量仅631.6亿元人民币,累计实际投资332亿。而仅2006年境外创业风险投资共对129家大陆及大陆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投资总额达到129.73亿美元。它们凭借强大的资金实力和对发达证券市场的运作经验,将国内高增长的优秀企业送到境外上市,而实现投资资本的退出。使本土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失去竞争优势,挤压了本土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创业板的缺失,使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不畅,难以形成良性循环,不利于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尽管有限合伙法将于今年7月实施,但仍会由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不完善,而使我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缺陷,造成大量民间资本不愿意进入创业风险投资行业,致使本土创业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无力与境外创业风险投资竞争,无法发挥本土创业风险投资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中应有的作用。

再次,没有形成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环境。据统计,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只占2.4%,创新能力最强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没能真正得到支持。虽然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抵扣政策已经出台,为引导其投资行为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尚未形成,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创新能力最强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将存在问题。主要在于:目前,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以国有资本为主,现行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创新能力最强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2005年的创业投资资本总量的构成为:全国有机构出资的资本占资本总量的53%,国有参股机构出资的资本占资本总量33%,以上两项为86%。可以说,创业风险投资几乎全行业置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下。现行的管理方式是将创业风险投资按一般生产型企业对待的,考核的方法也按一般生产型企业进行,特别注重近期赢利和现金流的考核,没能考虑到创业风险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过程和创业风险投资低流动性的特点。客观上使创业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转向后端,而没能真正投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起到支持技术创新的作用。

三、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议

1.建议尽快出台《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使创业板的建设落到实处。

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出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充分说明了创业风险投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创业板市场的建设,更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将启动创业板作为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首要任务,加快推进速度。

2.注重创业板的制度设计,稳步启动。

创业板的制度设计,一方面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律和融资需求,另一方面要总结中小板针对中小上市公司在监管理念、思路和方法上的经验,做到严格监管、预防市场风险、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提高投资者信心,确保创业板市场的成功。

3.进一步扩大代办股权转让系统的试点。

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作为在证监会统一监管的场外市场,在中关村一年多的试点实践已经证明其运行平稳有效,应将其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的“孵化器”和“蓄水池”大力发展。在进一步优化交易规则的同时,按《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及其配套政策中明确提出的“向有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广”。

4.加强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政策扶持和引导。

在扶持政策方面应立足于扩大创业风险投资的资金供给,逐步形成国家资金为引导的,以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创业风险投资体系。一是鼓励民间资金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二是支持政策性银行继续开展“高科技创业贷款”;三是准许政策性银行开展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直接投资;四是准许投资银行设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方面要立足于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是全面落实《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二是通过财政资金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三是积极探索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孵化的扶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新模式。

5.研究建立国有资产体系下,促进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真正支持自主创新的考核评价办法。

研究制定国有资产体系下符合创业风险投资特点的,有利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前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更为良好的政策环境。

(课题组组长:科学技术部副部长程津培

课题组成员:解放军总医院政治委员文德功

中央档案馆副馆长、国家档案局副局长杨继波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陈东征

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院长屠恒章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谭志昕)

责任编辑刘学侠

创业和投资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一、广开门路,允许各类长期资金从事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因需要对创业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投资者应当具有耐性。由于社会保险资金、大学基金会等各类公益性组织最具有从事长期投资耐性,各类商业性保险资金也相对具有从事长期投资耐性,国外普遍允许和鼓励各类公益性组织和商业性保险资金从事创业投资。虽然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但通过组合投资等风险控制机制,通常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获得较高收益。由于创业投资的对象是创业过程中的实业企业,大型实业公司以部分闲置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往往能够较好发挥其在产业背景上的优势,国外创业投资资金的第二大来源即是实业企业。此外,允许管理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公募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以封闭方式上市流通,也能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具有长期稳定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所以美国和欧盟国家普遍允许通过公募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但是,我国目前主要受后面将要述及的税收政策影响,社会保险资金、大学基金会等各类公益性组织如果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将无法体现其作为免税主体的优势,因而普遍缺乏投资积极性。现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甚至禁止保险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本刊编者注:在有关部门和刘健钧博士大力推动下,近期中国保监会已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在大型实业公司中,虽然有不少国有企业希望运用闲置资金从事创业投资,但因创业投资被视为非主营业务而受到限制。在此情势下,目前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只能主要依靠民营企业和个人。由于尚不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公募,故只能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

为有序引导长期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建议:(1)加快建立便于社会保险资金、大学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投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制度。(2)加快出台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办法,允许保险资金以适当比例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3)结合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产通过创业投资开展资本经营。具体可考虑:按照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模式,拿出部分资金与民间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母基金,再通过母基金参股设立若干创业投资子基金。此模式,一是可有效促进国有资本从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是可发挥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更多民间资本与之合作,共同扩大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三是借助国有民营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促进混合所有制发展。(4)允许管理业绩和资质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公募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此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以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在保护民族产业安全的前提下,便利境外资金投资境内创业投资基金。

二、适应基金“投资管道”特点,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公司、合伙三种。以公司、合伙型设立时,其资本形成与收益分配与一般工商企业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1)投资者创办工商企业是从事产品经营,为逐步做大做强,工商企业往往要将收益转为资本,故必然是收益主体;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纯粹是为获取财务回报,基金一有收益通常即分配给投资者,故并非收益主体。(2)工商企业需频繁购进原材料和开展销售活动,资金收付频繁,且通常向股东定期分红派息,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只好按年汇算清缴;基金则仅从事投资活动,资金收付并不频繁,加之通常在投资退出后,往往连本金和收益一起分配,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直接穿透到投资者。

由于公司形式最利于防范避税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在英国、卢森堡等多数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坚持两个原则:(1)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基金必须以公司形式设立。(2)适应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工商类公司的特点,只要基金每年都将所取得收益及时分配给投资者,基金本身仅起“投资管道”作用的,即可将其作为非纳税主体,有关税负转由投资者承担。同时,为降低投资者税负,有效激励投资者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者环节给予所得税抵扣优惠。

2007年,我国财税部门针对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发布了税收扶持政策。按照该政策,基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由于将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视同一般工商类公司,导致政策实施无法适应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其主要原因:(1)将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视为一般工商类公司,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得社保资金、大学基金会等最适合从事创业投资的公益性免税投资机构,从避税考虑纷纷避免投资公司型创投基金。因为,对这些公益性免税投资主体而言,如果投资于合伙型基金,不仅基金环节无需缴税,在投资者环节也无需缴税。(2)由于将应纳税所得抵扣环节放在基金而非投资者环节,使得已在基金环节申请到的抵扣额很难被实际享用,进一步影响了政策效果。因为,即使是基金在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后即可申请应纳税所得抵扣,但由于这类投资往往要6~9年以后才能退出并获得实际收益,所以相应地要等6~9年以后才能实际享用。特别是对长年亏损以及投资收益少于已申请到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创业投资基金,所申请到的抵扣额度将无法实际享用。从2013年全行业实际享用抵扣情况看,可享用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达53.84亿元,但是实际享用的抵扣额仅为14.07亿元,占比仅为26.1%!

为真正显现税收扶持政策的效果,建议借鉴国际惯例,对符合“投资管道”条件的公司型创投基金,将纳税环节和税收抵扣环节从基金下移到投资者。前述有关“投资管道”的标准可考虑设定为:(1)基金仅从事被动性财务投资,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2)将每年所得的90%以上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

三、规范财政性引导基金,更好发挥引导作用

在美国、欧盟、以色列和我国台湾地区,为有效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投资创业早期企业,均设立有财政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保障政策目标实现,往往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要求引导基金只能支持主要从事早期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并通常由相关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部门起草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母基金应当“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子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期企业的不足”,并重申“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

指导意见发布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政府都设立了规模不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将所设立的引导基金当作单纯的招商引资工具,任意介入“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特别是受部门利益驱动,多头设立引导基金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一方面导致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各部门画地为牢设立行业性引导基金后,往往要求所支持的子基金只能投资于本地域本行业,影响了子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为更好发挥引导作用,一是有必要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已设立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向,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真正用于市场失灵的创业创新领域。二是要求对同级财政设立的引导基金予以整合,促进形成合力和统一管理。

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进投资退出机制

创业企业在创业早中后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收益和风险特点,为适应企业在不同创业阶段的不同融资需求,并满足不同投资偏好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和退出需求,国外普遍建立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特别是在注重顶层设计的新兴市场国家,为避免同类型资本市场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并便于统一监管,一方面普遍对同类型资本市场进行合并,另一方面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之间建立有顺畅的转板机制。

通过近些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但是,由于以下两方面因素,既影响了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又影响了创业投资的顺畅退出:(1)按照现行证券法,创业板上市门槛仍较高,特别是在审批制度下大量企业上市排队,不利于市场对企业上市时间形成准确预期;(2)新三板试点虽然已推广到全国,但是由于转板制度迟迟没有得到完善,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进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建议:(1)加快修订证券法,尽早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使企业具有稳定的上市融资预期,使创业投资机构具有稳定的上市退出预期。(2)加快完善新三板转板机制,对优秀的互联网和技术创新型企业,一方面新三板自身可以通过完善相关交易机制和服务,满足其进一步融资需求等方式予以挽留,另一方面只要其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定时间后,达到了一定条件并被证明为合规经营、合规披露信息,就应当给其转板机会。(3)有序发展区域股权市场,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私募基金份额和私募基金投资项目股权转让系统。

五、推进基金管理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和运作机制创新,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作为高度知识密集型的资产管理行业,人力资本是行业运行最重要的基础,有效激励和约束基金管理机构是行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为有效激励基金管理机构,国外大多数国家允许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开上市方式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为有效约束基金管理机构,除实施适当的行政监管和加强行业自律外,还允许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核准以公募方式募集创业投资基金,并通过公开披露信息方式强化社会对基金运作的监督。

我国目前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激励机制还远未建立,各类基金管理机构通过上市方式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还面临政策障碍。特别是在约束机制上,目前还主要只能依赖于基金管理机构自身的自觉。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探索建立适应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但其作用的发挥尚需时日。

为加快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建议:一是支持资质优秀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上市和到新三板挂牌,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强化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以公募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方式,强化对管理层的约束。三是加快完善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创业投资运作涉及基金设立和投资运作多个环节,所以国外均注重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来为之提供坚实法律保障。例如,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以公司形式设立时,资本退出十分频繁,因此,法国、卢森堡等不少国家在完善一般公司法的同时,往往针对公司型投资基金出台有专门的《可变资本公司法》或在公司法中专章调整创业投资基金等可变资本公司。再如,为更好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允许基金以特别投票权普通股、有投票权优先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

我国公司法通过多次修订后,已能为公司型基金提供基本法律框架。按照现行公司法,基金公司董事会和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可以自行约定重大决策权和一般决策权的分工,从而既保障管理人能够实施专业化管理,又能较好防范道德风险。但是,现行公司法主要适用于工商类公司,有不少条款仍不能适应基金运作。例如,虽然已明确公司可以通过减资方式将资本金提前分配给投资者,但需要事后公告,因而给减资手续带来不便。再如,现行公司法仍未明确规定未上市企业可发行有特别投票权普通股、有投票权优先股,导致创业投资基金以此类特别股权形式进行投资时得不到法律保障。此外,现行《合伙企业法》虽然已能较好保障基金按照有限合伙的本质法律关系建立相应治理机制,但由于配套制度缺失,导致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甚至干预基金运作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不仅背离了《合伙企业法》初衷,而且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创业和投资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基于创业板分别对风险投资背景是否会影响IPO抑价和IPO后收益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风险投资的参与会提高风险企业的IPO抑价;而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参与的风险企业的抑价没有显著影响;对风险投资背景与IPO后收益的影响研究发现,风险投资的参与会提高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而且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IPO后收益有的影响显著不同,其中独立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但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无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差异性存在,但没有完全显示出其特质。

关键词:风险投资;背景;IPO;创业板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我国风险投资起步较晚,但近年发展很快。最早由政府主导风险投资发展,如1986年成立的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就具有明显的政府背景特点;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对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促进,很多国外风险投资进入我国,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大公司也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投入,此外,个人也因风险投资的巨大回报而加入其中,成为独立风险投资。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由此形成背景多样的繁荣局面。

自2009年10月创业板开板交易以来,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共有267家企业上市,其中超160家具有风险投资的背景,显示创业板市场与风险投资关系紧密,因此研究风险投资与创业板IPO之间的关系对促进我国创业板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投资在1PO市场中所起的作用一直是金融领域颇有争议的主题,也是研究热点。多数学者通过比较有/无风险投资的公司之间的差异开展相关研究,其隐含的假设是所有风险投资之间没有明显差异。然而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在资金来源、投资理念、管理模式、市场信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近几年学者们开始逐步关注风险投资的背景要素。

Rindermann(2005)较早区分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在研究德国、法国和英国的IPO的运行和市场表现的过程中,Rindermann将风险投资分为国际风险投资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研究结果显示两类风险投资的表现存在明显差异:国际风险投资对股票价格表现出正面影响作用,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对股票价格则具有负面影响。Chahine,S和Filatotchev,I(2008)将风险投资分为独立风险投资和附属于承销商的风险投资两类,在针对法国市场的研究中发现附属于承销商的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抑价偏低,且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Brander等(2008)的研究表明,在企业价值增加以及创新方面,私人风险投资比加拿大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表现更好。我国的学者也开始研究类似的问题,张学勇、廖理(2011)把风险投资分为政府背景、外资、混合型背景以及民营背景风险投资,通过选取在大陆、香港以及美国上市的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中国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发现不同风险投资背景的公司的IPO抑价率以及股票回报率的确存在差别。

综上所述,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所投资公司的影响的确存在差别。之前的学者对我国风险投资背景的研究是基于综合不同证券市场的样本,而不同证券市场之间存在差别。我国的创业板是新开市的证券市场,且与风险投资联系紧密,因此研究风险投资背景对我国创业板IPO公司的影响,对促进我国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发展以及指导我国中小企业选择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分析

IPO是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方式之一,并能够获得巨大的投资回报和建立良好的声誉,因此风险企业在IPO时的市场表现是研究风险投资价值增加作用的重要途径。创业企业的IPO抑价和长期业绩问题已经成为风险投资背景IPO研究的两大核心问题,很多研究者都从这两大角度分析IPO活动(金融中介选择、股权分配、发行定价、发行时机选择、信号发送等)对风险投资参与的IPO企业的影响。

近年来,国外许多学者对风险投资在IPO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了大量研究。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中相对成熟的理论主要包括认证理论和逐名动机理论。

认证理论:认证理论是由Barry等(1990)和Sahlman(1990)等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认证理论认为,质量好的公司会吸引风险投资的参与,当市场中缺乏传达公司真实价值的有效途径时,风险投资对发行公司的持股将被认为是对发行公司的认证,被投资者视为公司具有良好前途的信号。此外,风险投资也会通过持股参与公司的决策,全程监控持股公司的运作,为其提供增值服务。这一理论在西方证券市场已得到证实。

风险投资在与创业者签订投资契约并开始投资之后,除了提供资金支持之外,风险投资还会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并成功IPO(或其他退出方式,如并购),最后获得巨额回报。认证理论认为风险投资持有发行公司的股份,参与发行公司的管理,行使了“内部人”的职能,因此风险投资的参与提高了对内部人的监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可以证明公司价值的真实性,而且风险投资参与的企业能吸引声誉好的会计师、证券承销商等参与证券的发行工作,从而能够降低IP()的抑价程度。

IPO的过程伴随着信息不对称,例如发行公司拥有比外部投资者更多的信息。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崩溃,就需要第三方的认证来保证发行的成功。在证券市场中,证券承销商、审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都是能够对IPO进行认证的第三方,但风险投资可以更好的发挥这种认证作用,这因为他们持有发行公司的股份、占有被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位置,直接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与其它金融中介相比,风险投资与所投资公司的管理层建立的关系更密切、持续的时间更长;此外他们还会控制风险投资出现的认证错误,由于大多数的风险投资基金是以有固定存续期限的有限合伙制存在的,因此,如果它们要在未来成功地筹集资金以继续存活,过去的业绩表现以及所建立的声誉是极端重要的。

从认证理论出发,本文发现风险投资若要发挥第三方认证的作用,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认证资本、认证资本大于其虚假认证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以及企业取得认证服务要支付较高的成本这三项条件。从对风险投资的认证作用的分析可以看出,认证理论主要分析风险投资作为认证的第三方具有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功能。

由于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在参与发行公司的管理、行使了“内部人”的职能等方面的程度不同,导致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参与对内部人的监控程度、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存在显著不同,因此证明公司价值真实性的可信性会有不同,从而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发挥认证作用的效果不同。

逐名动机理论:由于风险投资的兴趣不在于拥有和长期经营创业企业,而是在一定期限内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因此在客观上有过度追求短期效应而较少顾及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Gompers(1996)首先提出风险投资“逐名动机(Grandstanding)”的假说,即风险投资机构出于自身投资业绩的压力会对所投资企业“拔苗助长”,促使其过早上市而获取回报,从而可能损害企业的长期利益。

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通常为十年左右,其中前三至五年用来寻找和投资企业,之后的几年则用于帮助企业成长和增值,存续期满时必须清盘,把本金和盈利分给投资者。由于一个基金在成立后几年内就会完成所有投资,风险投资机构为了维持经营,必须采取滚动式融资,即每隔三至五年要重新进行筹资,这导致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之间形成一种反复博弈的关系。后续的每次融资行为实际上是对风险投资机构管理水平和能力的一次评估,其之前的业绩表现是投资者考量风险投资机构能力的关键指标,直接影响后续融资的难易程度。特别在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起步阶段,由于投资者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质量一无所知,因此前几次的投资表现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能否生存下去至关重要(Lakonishok etal,1991;Zeekhauser etal,1991)。

风险投资的有限合伙制和有限存续期机制等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约束风险投资的机会主义行为,缓解风险投资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然而Gompers(1996)指出,该机制存在一个潜在问题,那就是风险投资迫于后续融资压力,可能会过度关注风险企业的短期业绩,急于在其存续期内实现退出,实现投资收益回报投资人,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声誉,以保障其后续融资和经营。

风险投资的这种短期压力会直接转嫁给被投资企业,导致风险投资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目标不一致,从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Stein(1988,1989)、Rajan(1994)等进一步进行了理论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由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短期投资期限,会导致被投资公司的决策层做决策时无法从公司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由于IPO是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退出方式和业绩衡量指标,风险投资为尽早取得业绩,证明自身能力,有动机把被投资企业在尚未发展成熟的情况下就仓促推向资本市场。Gompers(1996)指出,那些从业时间短、资历尚浅的风险投资机构由于缺乏业绩记录,因此更容易产生“逐名”倾向。而对于那些从业时间较长、已实现多次成功退出的风险投资机构来说,投资者对他们的能力已经有了较深的了解,一个额外的IPO对提升他们后续融资能力的边际收益相对较低,因此他们反而没有强烈的急功近利倾向。

从对“逐名动机”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逐名理论主要从风险投资自身的激励问题出发,分析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IPO效应的影响。不同背景风险投资所面临的激励问题不同,从而导致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IPO的影响不同。

三、实证分析

研究假设:对风险投资背景进行合理分类是开展相关研究的前提,虽然《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06》按资金来源将风险投资分为“两大类,八小类”②,但这个分类过细,不利于开展相关研究。本文根据创业板的实际情况,将风险投资分为: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企业背景的风险投资、独立风险投资,具体含义如表1所示。

(1)不同背景风险投资与抑价

抑价是研究公司IPO的重要指标,它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克服“赢家诅咒”的一种方法,因此风险投资可以通过改变信息不对称影响抑价,但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并不相同,进而影响抑价。

因为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是典型的“过桥投资者(bridge investor)”,不像其他类型风险投资会深入公司管理,因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较弱;而企业背景的风险投资和独立风险投资则是典型的活跃、长期投资者(Tykvova,2006),所以它们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虽然政府背景、企业背景的风险投资都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但政府背景风险投资的目标可能是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等,企业背景的风险投资的目标可能是母公司的发展战略,并非普通投资者所关心的收益最大化(Gompers和Lerner,2000,企业背景风险投资;Brander等,2008,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它们难以有效解决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独立风险投资则特别关注其声誉,因为声誉对其能否获得资金组建下一个风险投资有重要影响,而声誉和其以往的投资收益率密切相关,因此市场可以通过独立风险投资的声誉来判断其所投资公司的质量,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有理由认为独立风险投资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综述所述,本文认为独立风险投资能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对抑价的影响程度最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

H1: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程度不同

H11:独立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程度最高

H22: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程度较低

(2)不同背景风险投资与IPO后收益

IPO后收益是衡量投资者收益的重要指标。作为一个特殊的投资者,风险投资对所投资公司的IPO后收益有很大影响(Megginson and Weiss,1991;Barry ete,1990;Chemmanur etc,2006),且一般认为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影响存在差异,原因包括:

激励机制的差异:风险投资是一个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其核心能力的两个重要方面分别是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一批具有很高专业水准的投资经理。因此,在微观运作上是否能够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充分发挥投资经理的作用,就成为风险投资机构经营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政府背景风险投资激励机制较差,一方面由于政府背景风险投资的投资项目经理担心投资失败会承担较多的非经济责任,不愿意将收入与业绩挂钩、惩罚与资产挂钩;另一方面是政府出资人从国家资金安全或者“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不愿给予风险投资家更多的自主权和更“前卫”的激励方式。

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的目标具有多重性,不像独立风险投资具有单纯的财务投资回报,使得投资业绩难以准确衡量(Siegel,Siegel&MaeMillan,1988);此外,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可能不能像独立风险投资基金那样给基金经理提供足够的激励,使得基金的管理要么缺乏激励机制,要么缺乏必要的专业人才(Chesbrough,2000)。

与其他背景的风险投资相比,独立风险投资的薪酬制度和管理架构更具激励性(Cumming,2005),所以它会更努力地寻找优质投资对象,并精心管理和监控所投资公司。

增值能力的差异: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不仅提供资金,还积极参与企业的各种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提供重要的咨询、信息和帮助,最终增加企业价值。风险投资的这种增值作用在高科技企业的早期融资中表现得特别明显而且重要,并最终体现在所投资公司的IPO后收益上。

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很多都是政府委派,本身是政府官员,没有从事企业管理的经验,对市场反应不敏锐。对于他们来说,更重要的是为政府资金的安全性负责,因此深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不深,从而对企业价值增值发挥的作用不高。

对于接受企业背景风险投资的企业来说,除资金之外,更看重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可以提供与生产有关的重要资源,促进市场上必要的知识向受资企业转移,并且能够利用自己的声望为受资企业背书,使受资企业快速地获得认可(Mauta,2001)。

独立风险投资通常专注于某一个特定行业,并且会建立社会网络(Barry,1994)。与企业背景风险投资相比,独立风险投资在增加企业价值方面的突出表现在能够帮助受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获取其它融资、招募经理人等(Maula,2001;Maula etal,2005)。一般认为其高度的专业化和良好的社会网络能增加所投资公司的长期价值(Tykvova,2003),即IPO后收益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所投资公司的影响差异较大,因此对受资公司IPO后收益的影响应该有显著差异。基于上文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不同

H21: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所参与的上市公司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最高;

H22:独立风险投资对参与的上市公司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次之;

H23: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对参与的上市公司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最低

研究样本和研究变量:本文选取2010年12月31目前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为研究样本,总共包括154家公司,其中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公司是94家。本文以公司十大股东是否包含风险投资公司判断其是否具有风险投资背景。

本文采用横截面回归方法研究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我国创业板的影响,涉及风险投资背景、市场收益率、市场热度、账面市值比等研究变量,各研究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2所示。

各项指标的数据来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各个企业的招股说明书,股价信息来源于通达信软件。

风险投资背景与抑价:本文首先通过模型(1)比较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和非风险投资支持企业上市首日抑价程度的差别:

其中,被解释变量UNDPRING是企业上市首日抑价,以公式(首日收盘价一发行价)/发行价计算;SIZE是上市前一年的总资产;VC为风险投资虚拟变量,若有风险投资支持,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O;其余控制变量的取值如表2所示。

为了进一步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和风险企业上市首日抑价之间的关系,本文建立模型(2),检验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

其中,VC_AGE是风险投资的从业时间;VC_LENGTH是风险投资对企业投资到上市的时间间隔;GOV、CORP及INDEP代表不同背景风险投资,若风险投资为政府背景,则GOV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O;CORP和INDEP以此类推;其余控制变量的取值如表2所示。

在结果Ⅰ中分析“有/无有风险投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抑价的影响,使用风险投资作为虚拟变量;VC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首日抑价水平显著高于无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这个研究结果没有支持风险投资具有“认证”作用的理论,研究结果同时还显示发行公司的规模、帐面市值比和市场热度等的指标较显著,表明发行公司的规模、发展潜力和市场热度等变量对上市公司IPO抑价影响明显,其中公司规模越大,发展潜力越高,则抑价越低;而最近市场的热度越高,则抑价越高,说明市场的炒作氛围将会显著影响发行公司的抑价。

在模型(1)的基础上,结果Ⅱ是通过引入虚拟变量“风险投资背景”(模型(2))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的影响而得到的结果,发现风险投资的不同背景均不对IPO抑价产生显著影响。这说明即使深入风险投资内部,考虑风险投资的不同性质,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参与对创业板市场的IPO抑价没有影响。因此,我国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发挥的影响差异在创业板市场没有显现,不同的“认证”能力没有发挥出来。

结果Ⅳ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IPO抑价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虽然政府背景和独立背景风险投资的系数为正,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的系数为负,但其t值均不显著,说明即使研究样本缩小至仅考虑有风险投资参与的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不同背景对抑价的影响不显著,这表明在创业板市场IP()抑价和风险投资背景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关联性,意味本文的第一个假设不成立,揭示我国创业板市场没有如期望的那样觉察到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的市场认证功能具有差异性,意味着我国创业板对风险投资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结果Ⅴ和Ⅵ进一步考虑了风险投资机构声誉(从业年限)及进入风险企业的期限等特征对IPO抑价的影响,发现回归系数同样不显著,说明风险投资机构的从业年限和进入风险企业时间的长短均不会影响企业抑价。这和Gompers(1996)的发现不一致,说明在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投资的特性(背景、资历等)没有凸现出来。

总之,在风险投资参与对抑价的影响这个问题上,全样本和对应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回归检验结果不完全一致。在创业板,风险投资的参与会影响企业的抑价,即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首日抑价水平显著高于无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这个结论并不支持风险投资具有“认证”作用的理论;而针对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回归分析显示,不同背景风险对风险企业的抑价没有显著影响;即使只考虑只有风险投资参与样本的基础上,结果仍然一致,而且风险投资机构的从业年限长短也没有对风险企业的抑价产生影响。因此,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不同背景风险投资没有完全发挥“认证作用”,同时“逐名”机制也没有发挥作用。

风险投资背景与IPO后收益:从Ritter(1991)开始,就不断有学者采用配对方法研究风险投资参与的公司的IPO收益,如基于风险企业的公司规模进行公司配对(Loughran&Ritter,1995),或规模及行业(Ritter,1991),后来使用了规模和帐面市值比(Brave&Gompers,1997;Bray,Geczy&Gompers,2000)。但Barber和Lyon(1997)的研究显示一对一公司配对进行研究的基础是要具有足够的公司数量,这样研究结果才不会遭受再平衡和产生偏斜。

与配对方法一样,由Fama和French(1992)所使用的时间序列三因素模型也经常被用于分析IPO后收益(Brave等,2000;Brave和Gompers,1997)。这种方法通常考虑市场(β)因素,规模以及帐面市值等因素。有些研究考虑额外的因素,如杠杆和流动性(Eckbo&Norli,2005),或者IPO之前的收益(Brav等,2000)。

由于本文研究的期限较短,以及缺少相关因素的数据,因此不能采用因素模型分析。本文将采用与Ritter(1991)相类似的横截面分析,基于市场收益,不同的控制变量(如规模、帐面市值比、成立年限以及行业虚拟变量)和风险投资的特征进行分析。

IPO后收益率是用指数调整后的超额收益率作为公司IPO后收益的衡量指标,即公司上市后第一个月到第12个月的股票持有有收益率,再除以当期的创业板指数:

P1(Pl+1)是上市交易的第一天收盘价(IPO后1年),DIV为股利,RETURN计算为企业上市后1年的股票持有收益率减去同期创业板综合指数的增长率。

本文首先通过模型(4)比较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和非风险投资支持企业上市股票持有收益的差别:

其中,被解释变量RETURN是企业IPO后持有收益,计算方法如(3)式所示;ROA为上市当年的总资产收益率,公司所属行业(IND),本文仅划分为传统行业和高风险行业(金融行业、医疗、新能源、IT、生物技术、新媒体),若为高风险行业,则取1,否则取0。其余控制变量的取值如表2所示。

为了进一步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和风险企业IPO后收益之间的关系,本文建立模型(5),检验风险投资的背景属性、从业年限及投资期限对收益的影响:

此处增加的变量与模型(2)一致,其余变量见表2。

对IPO后收益的实证结果如表4所示。

结果Ⅰ显示公司规模、帐面市值比以及发行规模等变量回归结果显著,结果Ⅰ还显示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在上市后一年的股票超额收益率显著高于无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这说明风险投资的参与增加了IPO后收益,表示风险投资并没有非常急切地把未成熟的企业操作尽早上市,没有显示出风险投资的“逐名”倾向。

在结果Ⅰ的基础上,结果Ⅱ是通过引入“风险投资类型”研究不同背景风险投资的影响,发现独立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则没有显著影响;

结果Ⅲ则是仅考虑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企业。研究结果发现独立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则没有显著影响;这和结果Ⅱ一致,说明在创业板,只有独立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的影响是显著的,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与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IPO后收益的影响没有表现出来,或者没有影响。

结果Ⅳ和结果Ⅴ则是通过进一步考虑风险投资机构的声誉(从业年限)以及IPO时风险投资进入风险企业的时间长短而得到,发现风险投资的从业年限对IPO后收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说明风险投资的从业时间越长,则IPO后收益会较高。而风险投资的投资期限并不影响IPO后收益。

综上所述,风险投资的参与会提高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而且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IPO后收益的影响显著不同,这符合H2的假设;其中独立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但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无影响。这样的实证结果至少反映出在创业板,独立背景风险投资并没有表现出“逐名”效应,这与Gompers(1996)的研究结果不太相符。此外,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并不对IPO后收益产生影响,说明在年轻的创业板,炒作非常严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年轻的创业板存在无效率性。

实证结果分析: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风险投资的参与会提高风险企业的IPO抑价;而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参与的风险企业的抑价没有显著影响;风险投资的参与会提高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风险企业IPO后收益的影响显著不同,其中独立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但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和企业背景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无影响。这与国外研究者的研究结论不同,Tykvova(2006)通过研究德国Neur市场,发现独立的风险投资对抑价和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最大,而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对抑价和IPO后收益的影响程度最低。Rindermann(2005)、Chahine,S和Filatotchev,Ⅰ(2008)等针对法国、英国及加拿大等国家的研究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

在我国现阶段的创业板市场上,为什么会出现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的IPO抑价的影响不存在显著不同,而IPO后收益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的现象呢?本文认为存在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创业板的制度性缺陷使得风险投资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我国的创业板市场推出时间尚短,发行审核、股票禁售以及退市等制度仍不够健全,特别是当前创业板保荐人制度和新股发行询价制度的漏洞,以及高达7.19倍的创业板平均投资回报,使得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投资策略、公司业绩等方面的影响效应降低,使得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的特质没能体现出来,因而没有对所投资企业的抑价产生影响。

第二,风险投资对创业板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大。

创业板上市企业具有“轻资产、高成长”特性,企业从成立到上市时间较短,风险投资介入企业的时间也不长,风险投资对所投资企业的影响不大,所以创业板的风险投资没能表现出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等成熟市场的特性。

第三,大部分风险投资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

从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风险投资不仅对公司进行投资,还要通过影响公司战略决策、公司治理、资本结构和人力资源安排等提升公司价值,但我国现阶段大多数风险投资却以单纯性资本运作模式为生存之道,主要精力放在创业企业上市包装和IPO,并在IPO后择机退出,其本质是通过资本运作和创业板IPO达到获利目的,而提升公司价值则不是其关注的重点。独立风险投资由于大多由有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因此能够影响公司战略决策、公司治理、资本结构和人力资源安排等方面,从而提升公司价值,因此独立风险投资对IPO后收益的影响显著好于另外两类风险投资。

稳健性检验:由于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样本不是随机抽样的结果,而是风险投资机构经过尽职调查作出的选择,因此可能存在样本选择偏差问题。本文借鉴Rosenbaum和Rubin(1983)的“倾向度匹配”方法来控制该问题。首先用Probit模型对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的可能性进行回归。其中因变量为风险投资这个虚拟变量,若企业具有风险投资支持,则等于1,否则为0;自变量为发行规模、上市前总资产、上市时间、行业等变量。然后根据回归系数为每个样本企业计算出一个“倾向指数”,为每一家风险企业配比一家“倾向指数”最接近的非风险企业。

表5的结果表明,在控制了样本选择偏差问题之后,风险企业的IPO后收益仍然显著高于非风险企业,且IPO抑价差别不大。这说明本文的结论不受样本选择偏差问题的影响。

四、结论

本文基于创业板研究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对所投资公司IPO抑价和IPO后收益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不同背景风险投资对公司IPO抑价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但对IPO后收益的影响有差异,其中独立风险的表现优于其他两类风险投资。研究结果揭示了我国风险投资内部的差异性存在,并影响了创业板的风险企业,因此有必要深入风险投资内部就其差异性开展研究。

此外,研究结果还说明在我国年轻的创业板市场,由于IPO价格没能充分反映不同背景风险投资所增加的价值的差异,这说明投资者还没能完全认识到经验丰富和信誉较高的风险投资的价值增加和认证功能。本文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创业板市场上,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并不能完全发挥出其异质性,这说明虽然从理论上分析不同背景的风险投资存在较强的差异性,但由于我国风险投资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创业板的制度性缺陷使得风险投资的差异性对创业板风险企业的影响没有完全显现出来。

创业和投资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要科技银行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途径,近年来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美国硅谷银行模式的成功,表明银行可以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很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该研究对美国硅谷银行模式的独特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现状,构建适合我国的科技银行发展模式,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关键词硅谷银行模式;科技银行;科技金融

A

“创新驱动”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取向,这要求资金需求结构要不断适应满足科技创新的需求安排。科技银行正是将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相结合,为处于不同发展周期、研发阶段的科技型创新企业提供专业性的金融服务,它是对现有银行金融功能的创新与完善。美国硅谷银行是科技银行的成功典范。经过多年的发展,硅谷银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运营模式。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成功将银行贷款、风险投资、资本并购相结合,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寻找出路。因此,借鉴硅谷银行模式的成功经验,研究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问题将关系着科技创新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

1科技银行概念的界定

当前对于科技银行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根据科技银行的发展经验,可以将其概括为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这包括技术的引进,新产品的研发与测试,成果的转化直至实现产业经营等各个阶段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商业银行的设立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者是现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设立性质上兼具政策性和商业性。除此之外,科技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如风险投资公司),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相关金融创新性的服务。

2美国硅谷银行模式的独特性分析

2.1硅谷银行的运营模式

2.1.1客户定位明确与资金来源途径多样。硅谷银行的客户群体为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一些新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成长快但风险巨大,很难从传统的商业银行获得商业贷款。另外,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不同,硅谷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风投机构的客户存款而不是公众存款,这大大增加了硅谷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2.1.2将股权与债权的完美融合。一方面,硅谷银行为了在退出时获利,与贷款企业签订股权协议,以获取股东权益。另一方面,硅谷银行利用从风投公司那里获得的客户存款为企业贷款,这大大减少了成本与风险。硅谷银行这一创新的投资模式就是将股权与债券完美地结合起来。

2.1.3实现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有机结合。“直接”是指硅谷银行直接资金投入创业企业;“间接”是指硅谷银行将资金投入到VC、PE等机构,再由这些投资机构进行投资,从而获得回报。这种独特的组合投资结构,大大降低了硅谷银行的成本与风险,并且较好地利用风投机构的资源,即丰富的风投经验和对投资企业深入的背景调查。

从表1可以看出,从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硅谷银行的贷款金额明显向计算机软件、风险投资和生命科学等行业大幅增加,这说明这些行业受到硅谷银行的高度重视,且其地位还处在不断上升阶段。

2.2 硅谷银行的盈利模式

由以上分析可知,硅谷银行有其独特的经营模式,这也使之享有与其高风险相匹配的高收益(表2)。它的盈利收入包括金融服务费用、高于普通商业贷款利率的债权收入和它持有的众多公司的股权收益。由于硅谷银行在投资中将债券与股权有机结合,即一方面以高于普通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将资金借给企业,另一方面与企业签订股权协议,得到企业部分股权或期权,因而不用直接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这大大降低了成本和风险。

2.3硅谷银行模式的风险控制

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硅

谷银行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时,要求企业进行抵押。在企业创办初期,抵押的形式主要是知识产权,一旦产品成功上市,就要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硅谷银行通过与风投公司合作,利用风投公司专业的分析,更全面详细地了解贷款企业的运营情况,这将有效地防范风险。除此之外,硅谷银行还采取了风险隔离、组合投资和联合投资等方式来控制风险。另外,硅谷银行十分注重风险管理,加强团队建设,提供专业技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3我国科技银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我国科技银行的现实考察

3.1.1科技银行机构数量呈井喷式增加。科技支行的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但数量从2009年的5家增长到2013年的102家,呈现较快的增长速度与趋势(图1);在地域分布上,各省市开设科技支行的态度积极,全国范围普通设立。其中东部发展速度明显快于中西部,以江苏省发展最为迅速(图2)。

3.1.2业务模式稳中求进,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主要形成3种业务模式:一是整合政府资源的“银行+政府”的形式;二是整合政府以及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商业资源的“银行+政府+中介结构”的形式;三是整合创业投资资源的“银行+创业投资公司”的形式。前2种形式属于典型的保守主义,这也正是当前科技银行主要采用的。主要考虑风险防御,通常通过政府、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建立风险贷款池来规避风险。第三种形式更激进一些,尝试通过创新的手段维持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目前这一模式的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科技贷款运营模式见图3。

3.1.3产品创新不断深入,但适用于初创期的产品开发数量少。当前,科技银行已设计各式各样的创新产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快速信贷,扩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多样化,抵押方式,担保方式等。然而,这些产品主要集中在企业发展阶段的中后期,针对并适用初创期的产品少之又少。这也说明科技银行对生命周期前后期的开发力度不均。

3.1.4科技银行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尽管这些年科技银行无论是从机构的规模数量还是产品的创新方面都得到较快地发展,并为许多中小企业融提供一定的资金,但是其执行效果仍不尽人意,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科技信贷的规模数量仍然很低;二是科技银行主要为高新园区里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三是科技银行的贷款仍避免不了物权抵押。根据林乐芬等的调查,科技银行对不同成长周期企业的投资意愿见图4。可见,科技银行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子。

3.2我国科技银行存在的问题

3.2.1业务的拓展被有关法律法规所束缚。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科技银行的增长能力和盈利潜力被银行规定的不允许做股权投资所束缚,股权投资所带来的增值收益不能被科技银行所分享。而且,这种体制法规使得科技银行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支持不能充分发挥,制约了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同时也限制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

3.2.2银行风险经营意识与理念文化的匮乏。具有“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传统商业银行运营理念与科技型企业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相冲突。然而,我国科技银行的经营理念依旧遵循这种保守经营的风格,即银行“三性平衡”的原则,科技银行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风险经营的理念文化,依然持有谨慎的原则对待处于初创期、风险高、规模尚未形成的中小微型企业,制约了科技银行业务的拓展。

3.2.3科技信贷评估方法欠缺。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科技银行服务的对象和业务更为专业化。商业银行已经对传统业务有形抵押物(如土地、房屋、厂房、设备等)的担保方法拥有完善准确的评估方法,且工作人员也能较好地运用。但对于初创期的企业来说,他们并不具备这些传统的有形抵押物,主要为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各机构与科技银行长期以来努力尝试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等方法上释放科技企业所需的资金,但由于人工成本不足和缺乏专业的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价值评估和认证的知识,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提供科学可靠的认定,从而放慢了科技银行放贷的速度和效率。因此,在科技信贷评估方法上,亟待建立并完善银行贷款评价指标和专门的信用评估模型、资产价值评估模型以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特性的。

3.2.4不完善的科技银行贷后风险监管机制。由于我国科技银行对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缺乏全面和专业的分析与评估,而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银行对这些无形资产缺少可以准确估值方法,一旦无法偿还贷款就会提高其不良贷款率。贷款后未能对目标企业财务以及非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监控,又增加了科技银行的经营风险。当前,不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实际操作中又面临着诸多问题,这都制约了科技银行业务的开展。

4发展我国科技银行的对策建议

4.1健全有关配套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法规抑制了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强法制法规建设,科技银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详细来说,例如在风险投资市场, 为了保障企业在各阶段能够顺利合法的运行,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明确,如在进入投资、破产清算和退出市场等阶段,进一步制定相关的风险投资法规,完善运行机制和退出机制等,为规范投资市场运作,为风险投资市场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4.2巩固银行关于风险文化理念方面的发展若要风险管理机制的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必须加强风险文化理念的指导作用,逐步产生全员工统一的价值标准和风险管理理念,并使其渗透到所有部门和岗位中,形成全员工的行为习惯和自觉意识。为使风险管理机制的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要提高全员风险管理意识、丰富风险管理文化的内容、确立风险管理为先的理念等。“文化如水,滋润无声”,企业员工会受文化的指导、融合、聚集、辐射、激发等作用而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

4.3构建并完善科技信贷评估方法建立并完善无形资产在做抵押贷款时的价值评估和认证的科学方法,制定贷款评价指标和专门的信用评估模型、资产价值评估模型以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风险特性。要为信用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获取科技银行项目贷款的绿色通道,就要推出适宜企业特征、地方实况的科技信贷评估方法。另外,科技银行应不断加强自身团队建设,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科技信贷方面的专业素质。

4.4搭建多元化的风险防控机制科技银行应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风险管控机制,在风险防控上要进行改革创新。同时,经营准则和风险管理规范不应照搬照抄传统的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一套具有商业银行特色的内控制度。健全贷款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对目标企业的贷后风险监控。注重专业化的经营方式,培养专业人才以适应科技银行发展的需求。此外,还需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密切合作的关系,共同投资,以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

43卷29期宋永辉等基于美国硅谷银行模式的我国科技银行发展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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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喻翔宇.我国科技银行发展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3:24.

创业和投资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介绍韩国、新加坡、印度、以色列等亚洲四国在发展创业投资中的经验,提出我国政府对发展创业投资的作用还不明显。我国应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资金、税收、法律等方面为我国发展创业投资提供帮助。

关键词:政府;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高科技企业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也称风险投资,是指通过向没有公开上市的新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行为。世界上很多创业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发展创业投资的初期都给予其大力扶持。本文分析韩国、新加坡、印度、以色列四国政府在发展创业投资过程中的经验,为我国发展创业投资提供一些借鉴。

一、各国支持创业投资的经验

(一)韩国的经验

1 政府在创业资本供给中起主导作用。一是给予创业投资资金上的支持。原韩国金大中总统曾亲自主持韩国首届中小企业代表大会,拟筹资一万亿韩元作为创业企业投资基金,把原有的以直接支援为主的扶持方式改为投资来间接支援,并以公共基金为启动基金,形成官民共同的投资基金,集中支援处于创业初期的风险企业。二是给予政策上的支持。1999年以来,韩国年均贷款利率维持在4%~5%的超低水平,以便重点支援中小创业企业和出口部门。三是引导大企业参与,多方合作筹集资金。韩国推出由政府、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较大的产业集团组合投资的新方式,集中财力和人力大力发展前景好的创业企业。

2 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扶持。一是给予法律保障。韩国于1998年和2002年相继修改了《培育高科技企业特别措施法》,1999年制定了《科技创新特别法》,明确了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发展中小创业企业的政策和责任。二是给予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可减免2年内国家税、所得税和法人税的50%,全免地方税、取得税和注册税。创业投资人才可享受所得税减免。对在韩国创业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三是给予场地支持。包括规定实验室工厂的特例,给予城市型工厂登记的特例,制定培养创业企业的地区特例,政府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孵化器。四是对创投企业给予信息、技术支持。韩国努力构筑创投企业信息网络,通过专门的网站向中小创投企业提供产品、市场、经营等方面信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工作效率。五是帮助创投企业打入国外市场。通过专门机构及电视、互联网等手段扩大对中小创投产品的宣传,组织各种形式的海外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协助中小创投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六是帮助创投企业解决人才难题。政府积极扩大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国际合作,增强创投企业对国外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同时吸引外国知名研究所与韩国高科技创投企业合作。

3 积极完善创业板。韩国模仿美国的纳斯达克于1996年设立了韩国的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高斯达克(KOSDAO),为韩国创业投资的并购、回购、转让、退出提供服务的平台。韩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二板市场发展和中小企业上市铺平道路。

 (二)新加坡的经验

首先,政府对创业投资大力推动。新加坡创业投资事业的主管机构是经济发展局(EDB),它扮演着企业发展的“服务者”和“催化剂”的角色。EDB还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力争将新加坡建设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知识经济体。其次,政府主导创业投资基金。1985年,新加坡政府成立由经济发展局(EDB)主导的经济发展局投资公司(EDBI),它以产权投资为目的,联合当地企业及跨国公司对新加坡高新产业的项目进行直接战略投资,投资对象主要是投资创业初期的高新技术型和有持续竞争力的企业,并提供税收奖励措施。此外,在EDBI里还有许多其他投资部门,如创业发展计划(SEEDS)、EDBVM管理有限公司、BioOne资本公司、TIF风险有限公司,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重点。再次,政府着力保护知识产权。新加坡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居亚洲第一,并以此成为全亚洲创意和发明商业化的最佳地点。新加坡国内有诸如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新加坡唱片业协会和新加坡协调中心等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印度的经验

1 在财政上扶持创业投资。印度创业投资业是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政府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提供补贴以分担创业投资者的部分风险。如,1986年颁布的《研究开发税务条例》,对所有技术引进项目收取研发税,把其中的40%用于为风险基金提供补贴。

2 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府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长期资本利得全部免税,同时红利收入也免税。而海外投资者可利用《印度——毛里求斯税收条约》实现在印度投资的双重避税目的。根据印度《所得税法》,外国创业投资公司获准在印证交所登记注册,即可享受在印度获得的创业投资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根据印度证交所有关共同基金的法律规定,外国创业投资(基金)没有成立专门资产管理公司的强制规定。这给外国创业投资公司又带来一项税收优惠,因为外国创业投资公司可借用非关联的资产管理公司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从而避免附属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的税收负担。这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者投资于印度的风险企业。

3 政府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一方面,印度政府直接进行创业投资是由于创业投资本身的特点,政府要从全局的高度和长远目标出发,以实际投入支持并鼓励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私人风险资本不足的情况下,政府的及时投入对某些重要领域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相应领域。印度认为创业投资需要政府和民间资本的共同参与,应吸取西方国家介入创业投资业方面的教训,逐步改变最初的政府直接介入的方式而形成了官助民营的创业投资模式。政府不再是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和风险公司的主要经营者,而主要承担引导与帮助的职责。制定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4 政府积极引入海外创业投资基金。印度能进入创业投资的民间机构很少,而海外风险资本的进入弥补了国内民间资本的不足。印度约有50%的创投资金来自海外机构投资者。海外资金的进入给企业带来全球视角,增强了国内竞争力,促进了国内各项法规的健全,降低了整个创业投资业的系统性风险。

(四)以色列的经验

1 完善投资法规。以色列采取了对高技术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贴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并制定了《投资促进法》,对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项目给予不同程度

的投资补贴和减免税优惠。同时,大力引进国外机构投资基金进入国内创业投资。近年来,政府正考虑放松养老金、保险金等机构投资进入创业投资的限制。

2 进行税收激励。2002年7月,以色列新的税收政策实施,使国外投资者在以色列高科技企业初创期的创业投资中的资本利得税被永久豁免。受税收政策激励,以色列大多数高科技企业的初创期都引入了美国或其他国家的创投资本。同时,以色列政府不限制海外基金在各行业中的投资权益及比例(除银行、保险及国防相关行业),并保障这些海外投资公司能顺利回收投资。政府鼓励高科技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及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并在税制上做出安排以配合这种激励机制,持股职工可得到一定程度的资本利得税减免,从而刺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职工的积极性。

3 政府实施股权投资计划。以色列于1993年设立了YOZMA有限公司,以构建以色列创业投资市场的基础设施。其目的是推动民间基金投资高科技产业的种子期、初创期,借此建立多元化投资平台,推动创业资本投资高科技企业。YOZ-MA设立了9个创业投资基金,每个创业投资基金都有私人投资。首先,YOZMA没有提供损失保证补偿。YOZMA向创业投资基金注资,同时配比40%的私人投资,两者共同承担风险。其次,YOZMA的结构保证了创业投资的激励效果。YOZMA在取得投资回报前允许私人投资者购买选择权,代价是成本价+名义利率+投资+投资组合公司资金未来利润的7%。YOZMA对其他投资者的补贴激励投资者监管投资组合公司。最后,YOZMA没有自己做出投资决定。投资项目的选择是由基金管理者和其它受激励的投资者共同做出,投资项目的成长性直接与这些私人投资者的收益挂钩。这在政府资金和被投资公司中间插入了具有极大激励效应的金融中介。YOZMA模式被认为是有高度激励性的投资模式,作为投资决策人既承担风险也能享受回报。这样,以色列的创业投资市场实现了快速发展。

4 构建投资网络。以色列大部分创投资本来自国内外富有的个人和家族群体。政府将国外天使资本、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跨国公司及个人有效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庞大的投资网络。政府实施一系列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在创业投资准备阶段所遇到的问题,还设立了针对中小企业管理与培训的机构。政府相关机构如贸易研究院、工业研究中心等,也为中小企业的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提供帮助。正是这些无形资产的投入,使国内外天使资本对以色列创业投资充满兴趣。

二、启示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亚洲各国政府在发展创业投资中都发挥了主导作用。中国也可争取政府的部分资金投入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这样,可调动政府在投资项目的组织及提供信息和服务方面的优势,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在风险极高的高科技企业的研发阶段(种子阶段),由国家直接出资进行重点支持,既弥补了这一阶段民间资本不愿投资的资金缺口,又可与国家科研项目相衔接,保证较高的成功率,而且还会增强民间资本投资的信心。但也要控制出资比例,比例过高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使创业投资资金失去其应有的风险意识和活力。此外,我国也可通过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如财政补贴和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具有鼓励和导向作用,财政担保可用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由于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产业尚处于培育阶段,还无法为创投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银行贷款仍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通过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来为银行转移一部分贷款风险,既能缓解当前创投企业缺乏资金的困难,又可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找到出路。

(二)吸引海外资金,拓宽资金渠道

韩国、印度、以色列政府都重视吸收国外资本参与,发展国际合作创业投资。我国要借鉴以色列建立多种资本相互融合的模式,即政府+民间资本+海外资本,这是一种以政府为基础加上民间与海外资本的“1+2”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增强了资本实力,而且有利于资源的优势互补。我国应拓宽风险资本的渠道,鼓励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创业投资公司,同时鼓励民间创办创业投资共同基金。为此,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尽快依国际惯例健全资本市场,并通过有力的监管手段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还要制定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如,允许高科技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出售、企业的配股融资政策向外国投资者适当倾斜、制定吸引海外华人和留学生回国创业的优惠政策等,以鼓励他们积极取得国际创投资金支持,回国开办高科技企业。

(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创业投资者的利润高低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收益税,所以创业投资受政府税率和税赋的影响很大。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活动的支持力度不够。因此,应借鉴韩国、印度的相关做法,努力增强创业投资企业对国外创业投资基金的吸引力,鼓励外国创业投资者在我国设立机构进行创业投资,并给予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者充分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当前应加大我国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力度,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为鼓励民间创业投资机构的建立,可考虑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所得制定一个较长的免征期,然后按低档税率征收。对风险企业应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决定了应给予其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在对其资本所得采取免税政策的同时,进一步使其所得税的免税年限延长至3至5年。另一方面,对企业投入科研经费,年增长幅度超过一定幅度的,可考虑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所得税,并对企业自用的高科技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创业投资者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如,应允许创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年度抵扣制度。提高创业投资者的免税率,并减少税率级次,扩大各档次级差,使其在获利年度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四)给予法律保障

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完善创业投资的相关法规,保障创业投资者的利益,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要学习韩国和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创业投资的对象很多是高科技企业,也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保护知识产权对创业投资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至关重要。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尚不完备,执法力度不够。今后应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创业者的收益。

创业和投资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摘要:文章从资金及其政策的角度,探讨了我国科技创业的各种情况,认为,资金对我国科技创业的成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文章分析了科技创业各个发展时期的资金来源,并从科技企业和创投企业两方面出发研究了科技创业的资金政策,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科技创业;资金;政策

一、 科技创业资金背景研究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科技创业的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由于体制、政策、市场等方面的原因,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出现后劲不足的问题。资金不足更是成为科技创业的“瓶颈”。从科技创业自身分析,融资难的问题主要由于其存在比传统创业较大风险,并且缺乏足够的实物资产和抵押品。

资金是科技创业的一个关键因素。我国虽然在科技理论研究和开发领域有相当大的实力,但是在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与发达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可见在当今科技迅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我国急需发展科技创业。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科技的产业化一般要经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规模生产三个阶段,相应的科技创业面临三个时期:初创期(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成长期(初步规模生产)和成熟期(完善规模生产),不管是从三个阶段还是三个时期来看,科技创业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资金对科技创业的成败起着关键性作用。

二、 科技创业资金来源研究

科技创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企业自有资金、政府资金(直接资助、天使基金)、社会资金(创投、银行以及产业基金)。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是解决科技创业的资金问题的发展趋势,也是各国发展科技创业的重要经验。我国的科技创业应考虑实际国情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以企业自身资金为基础,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社会资金为主体,实现多元化的筹资方式。

1. 初创期资金来源是企业自身和政府资金。在科技创业的初创期,科技企业急需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资金,用以采购必要的研发设备、生产设备、工作场地以及支付人员工资等。在这时期的产品研发阶段,企业尚未形成正式的产品,更无赢利可言,即只有投入,暂无产出,根本不可能获得外部资金支持。即便到了成果转化阶段,企业开发出了新产品,但尚需开拓销售渠道,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还不得而知,企业在仍面临着较高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还有很高的失败率。因此,即使这时期企业需求的资金规模并非很大,但除了自身投入外,还难以从外部获得资金支持。即便在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风险资本和银行等也很少为高风险的研究开发资金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

因此,在科技创业的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企业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以创业者自筹的私人资本为主,包括个人、家庭、亲戚、朋友等的储蓄。个人储蓄在其中占主要部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70%以上的科技创业的初创期资金是个人储蓄。其次,政府可成立专项基金,直接资助具有较高发展潜力的科技创业。目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信息产业部等各部委都已经成立对企业的专项基金,其中对以高科技创业的企业有专门的资助政策。最后,政府可以针对科技创业的具体类型,通过贴息、税收减免等方式,缓解科技创业的资金压力,间接地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2.成长期资金来源是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资本。在科技创业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急需早期批量生产资金,用以扩大生产,拓展销售渠道。由于在初创期企业主要以投入为主,基本无盈利,企业尚无资金积累,而资金的紧缺将制约到企业在下阶段的大规模市场化。

这一时期企业通过初创期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已经形成产品原型,公司结构、管理、财务等日趋完善,产品和技术有了比较明确的轮廓和发展路线,技术风险逐渐消失,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逐步降低,形成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已达到了风险资本进入的基本条件。各类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目标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时,会针对产品、市场、管理等因素经过广泛调研、深入分析。它们在给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还会在技术、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辅导,为企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提供增值服务,以尽量保证企业的发展能达到预期的目标。风险资本不仅具备“价值发现”的功能,还具备“价值创造”的功能。一般风险资本的投资最高目标是在两年的时间内实现企业的境内外上市,转让股权以取得投资效益,为自己谋求最佳退出渠道。因此,企业应积极借助风险资本的服务,在发展和积累的同时,为上市做准备。

3. 成熟期资金来源是银行和产业基金。在科技创业的成熟期,科技企业急需生产经营资金和大规模生产资金。企业通过成长期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已经进行批量生产,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占有率都达到一定目标,实现了较好的盈利。企业开始进入大规模生产阶段,所需的资金量也是三个时期中最大的,而资金量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到生产规模、市场扩张、资本积累等。

这一时期企业的技术风险基本消失,市场风险进一步降低,企业信用逐步建立并完善。即使没有政府提供的信用担保,凭借自身的条件,企业也能够向商业银行直接贷款。政府还可以牵头成立为科技创业服务的产业基金,投入到科技创业的成熟期,不仅推动了科技创业的最终的成功发展,也大大降低了产业基金的投资风险。实现企业和产业基金的“双赢”,促进科技创业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 科技创业资金政策研究

1. 科技企业的资金政策。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加计扣除时,须报送经县(市)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项目开发立项书。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内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4)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对经国家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延长2年、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上述优惠政策,转制科研机构的名单由省政府确定和公布。

(6)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7)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9)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10)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科技创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1)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省政府批准的江苏软件园规划范围内的在孵企业,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人,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摊入成本。

(13)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下转第69页)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2. 创投企业的资金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条款:①国家、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③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2)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推进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建设:①研究建立鼓励创业投资发展并引导其主要投资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税收激励机制;②借鉴以色列等国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为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提供参股支持;③允许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拓宽创业投资资本来源;④通过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能力;⑤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3)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九个方面的特别法律保护:①为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提供法律保护;②通过“一次承诺,分三年注册”的安排,解决实收资本存在的“资本闲置”问题;③依据《公司法》第十二条解决“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的问题;④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解决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特别股权(比如可转换优先股)方式进行投资的问题;⑤规定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它的经理,从而解决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的问题;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预设管理顾问费标准,以建立成本约束机制;⑦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业绩报酬,以建立起适应创业投资要求的业绩激励机制;⑧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固定的存续期,以建立风险约束机制;⑨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利用债务融资,从而增强其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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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钱志新,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孝明,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硕士生。

收稿日期:200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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