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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精选6篇)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1篇

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郑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郑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转按揭”),是指已经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由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由于作为抵押物的所购房屋因为出售转让等原因,房屋产权和住房贷款同时转让给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他人的情形,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半年以上;

2、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没有违约记录;

3、原抵押的房产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且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4、申请转按揭的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目前仅限于承办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受托银行。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有关贷款手续由发放原商业银行贷款的同一家贷款银行办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必须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出具由原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

2、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且该房产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3、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4、房屋产权共有的,产权共有人应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5、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证明。

第八条 申请转按揭时,应由原借款人或转按揭借款人共同填写《个人住房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转按揭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等原件;

2、因房屋出售申请转按揭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3、因夫妻离婚等其他原因申请转按揭的,须提供夫妻离婚证明和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且其中必须对该房屋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说明;

4、转按揭房屋的产权证和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由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办理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原贷款银行提供的转按揭借款人原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

6、担保公司出具的全程连带担保承诺书;

7、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人员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与分析。同时对转按揭的原因及真实性、转按揭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核实和评估。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或该房屋现实交易价格的70%,且不超过该房屋评估价值的60%,上述四项条件中以金额低的为准。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住房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按揭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十二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得长于转按揭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由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及原贷款银行审查同意结清贷款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与转按揭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担保、评估、抵押权人变更、转账划款等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因房屋出售申请转按揭的,审查批准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卖方和买方签订四方协议,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在房屋产权过户给转按揭借款人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卖方承诺将售房款优先用于偿还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须将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批准额度与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先存于指定担保公司账户内,作为转按揭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付资金,签订《转账付款委托书》并授权担保公司在公积金贷款到账后,从其账户上直接转账归还卖方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在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合同签订之后,会同原贷款银行、原借款人和转按揭借款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应在不撤销原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同时重新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交给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七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转贷借款人、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应办理房屋保险变更或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转按揭借款人的全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根据《委托扣划协议》,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监控公积金转按揭贷款资金的使用,保证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抵押权益的落实,做好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委托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相关阅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光伏扶贫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家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更好地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政策性金融职能,加大对贫困地区光伏扶贫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扶贫贷款是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光伏扶贫贷款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专款专用、风险可控、保本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一类公司)。

(二)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二类公司)。

(三)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三类公司)。

(四)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理,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也可作为实施主体承接光伏扶贫任务。

(五)资信良好的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支持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村级光伏电站或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及相关费用支出、营运资金需求等。

第六条 借款人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承担项目融资或建设(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

(三)治理结构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四)具有与项目建设或运营相应的权益性资本,所有者权益的来源与构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80%(含)以内,上一年度原则上要实现盈利。

(六)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七)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借款人时其民营企业股东,或借款人为民营企业,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70%以内、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信用等级在AA一级以上(含)、连续三年盈利且经营状况良好。

(八)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光伏扶贫电站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购买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九)借款人为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扶贫投融资公司或新设法人原则上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十)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项目条件

(一)项目由政府主导,符合国家光伏扶贫有关政策,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

(二)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已按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621号)要求制定光伏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和扶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与贫困人口精准对接。项目须提供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清单。

(三)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

(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项目立项。项目须取得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证明文件。

(六)项目用地。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或提供项目用地预审许可文件。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以租赁方式取得,须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备案证明。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七)项目规划许可。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等相关规划意见或许可文件。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文件的项目,须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项目建设地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不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由有权部门出具相关说明。

( 八)项目环境评价。项目建设须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九)项目须取得当地电网公司出具的对接网和并网运行条件的认可意见,以及确保项目有优先上网和电量全额收购的承诺文件。

(十)项目须取得地方政府确定运维企业承担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的证明文件。

(十一)项目贷款由扶贫资金进行贴息的,须取得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同意贴息的文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光伏扶贫项目投资回收期、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最长不超过。

第九条 贷款宽限期。根据项目建设期给予适当的宽限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按照保本经营原则,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0—10%,具体定价权限以总行下发的授权书为准。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和借款人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定。

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项目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额度须覆盖贷款存续期间贷款本息,可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形式,优化担保方案。

对采取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须对纳入财政预算的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担保,其中: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省级以上政府或指定部门购买服务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90%,质押后缺口部分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第地市级政府或指定部门购买服务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80%;对采取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为符合农发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住宅、商铺、写字楼等房地产抵押,抵押折率最高不能超过70%。

对采取电费收益等项目收益权质押的,折率不超过65%。

对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优先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各级政府控股的专业担保机构。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库管理。各级分支行特别是省级分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扶贫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提前介入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对接能源主管部门储备的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制定光伏扶贫融资支持方案,及时掌握光伏扶贫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积极提供金融服务。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光伏扶贫工程项目清单农发行须及时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经培育成熟后,开户行及时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应重点关注一下方面:

(一)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是否与贫困人口精准对应。

(二)项目合规性及相关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总投资额和各项构成是否合理。

(四)项目使用的光伏产品是否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是否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产品质量是否有保障。

(五)项目运维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经济。

(六)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

(七)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还款来源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电费收入、碳交易收入及各级财政补贴收入等。

(八)借款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九)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 审查审议审批。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审议工作,审查部门应分别对光伏扶贫贷款项目的贷款规模及利率、项目合规性和风险性、借款人主体资格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送有权签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总行授权省级分行的具体审批权限以总行下发的授权书为准。

第五章 管理要点

第十七条 贷款条件落实与发放支付。贷款发放前,须严格落实各项贷款前条件,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严格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开户行要与相关主管部门、借款人等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或项目监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义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十九条 账户管理。借款人应在农发行开立项目资本金账户、信贷资金账户、项目收益(含购买服务资金)归集账户,分别用于核算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项目收益等;也可接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项目收益在借款人同一账户内分设资金管理台账,实现资金分类管理。农发行贷款占借款人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案原则上也应在农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要严格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开户行要督促借款人及相关部门将项目收益按要求及时归集农发行账户。对地方政府明确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时将本年度购买服务支出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监测分析。贷款的信贷监管记录、信贷分析、风险预警及重大事项报告、风险处置措施等按照农发行信贷监测分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贷事项变更。对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信贷事项的,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第二十三条 贷款后评价。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整改措施。贷款后评价结论应作为贷款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须按照农发行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档案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发行现行制度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2篇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信贷业务品种,规范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拓展业务空间,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消费为目的,购买自用及商用车辆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实行分期偿还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受托支付,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可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推荐或个人直接申请。

第五条 借款人所购车辆必须经合法渠道获得的,购买期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个人客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持有西安市以外户口客户需在西安购有住房或在西安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持有首付款证明;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80万元,商用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若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低于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则认为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为汽车价格。

第八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用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调整为相应档次利率。

第四章 担保与保险

第十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应采取所购车辆产权+汽车服务公司保证担保+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一条 为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原则上必须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拥有3年以上的经济、金融及汽车消费担保从业经验,在该行业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债务信用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客户管理系统,有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的专业队伍;具备对违约客户贷款车辆进行停扣处臵的能力,有协助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有标准化、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六)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有专职配合信用社日常工作的人员;

(七)在信用社开立保证金账户;

(八)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与我联社开展业务合作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在经办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为信用社内部账户,保证金分为基础保证金和还款保证金,基础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还款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单笔贷款发放额的3%缴纳,并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书。

该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购车人不能履约时扣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扣收欠款本息后的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汽车服务公司在扣收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对合作情况良好,所担保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无不良、逾期贷款和欠收月供的汽车服务公司,可申请退回保证金。

-3-汽车服务公司可于每年1月和7月对半年内累计已结清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按照结清贷款发放额的3%退还保证金。由汽车服务公司提交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审批表,经办信用社签署意见,报联社业务管理部审查后,由联社主任审批。保证金直接退还至汽车服务公司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必须办理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办社在受理保险理赔时,向保险公司出具委托书,并将理赔资金转入信用社内部账户,保险理赔资金赔付后,经办社通过转账方式将理赔资金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还款账户上,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车辆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中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投保额不能低于借款本息,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贷款本息结清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汽车服务公司承诺在保险中断时及时履行续保义务。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审批程序:汽车服务公司提出合作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联社业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和《保证金质押协议书》。

第十六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的受理工作由经办信用社负责,对申请与联社合作的单位,经办信用社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并审核: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

(五)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等;

(七)近半年银行账户明细及流水;

(八)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与联社合作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决议;

(九)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为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决议;

(十)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的审查与审批。

(一)联社业务管理部接到信用社申请后,经业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议,审批同意后,由业务管理部下达审批意见。

(二)经审批同意开展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的,贷款经办社应约见汽车服务公司,就合作事宜协商无异议后,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经审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及时退还。

第六章 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个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不少于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

(五)持有信用社认可的购车合同、协议或购车意向书;

(六)首付款证明;

(七)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签署《划款扣款授权书》作为发放及还款账户,并同意委托信用社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其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八)同意保险的文件;

(九)汽车服务公司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证明材料《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推荐保证函》;

(十)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客户经理对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填写《客户调查登记表》,依据《征信查询授权书》,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三)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是否真实,收入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汽车消费贷款是否符合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购车意向是否真实等;

(五)是否足额缴纳首付款;

(六)汽车服务公司是否出具书面贷款担保函。

第二十一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

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并建立《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谈话笔录》。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贷款审查岗审查,审查要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二)贷款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套取贷款嫌疑;

(三)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四)借款申请人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五)贷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是否合规;

(七)调查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属于信用社权限内的由社内审贷小组审批发放。

超社内权限的,报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后发放。对不同意办理的,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相关资料,并告知退回原因。

第二十五条 审批通过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经办信用社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无条件承诺以其购买的汽车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公证、并在西安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未履行完还款付息义务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变卖或重复抵押已抵押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必须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

-7-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划款扣款授权书》,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交易对手账户(借款人委托汽车服务公司代购车辆的,可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划入其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并在支付后做好相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完整的贷款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履行交接手续。移交的资料包括:审批表、调查报告、放款通知书、支付委托书、公证书、借款人基础资料、客户情况调查表、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购车发票(复印件)、购车合同(复印件)、首付款凭证、借款人资产证明、综合保险单正本、交强险正本(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联社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贷款自发放后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于每月约定还款日前在开立的还款(结算)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金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贷款本息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信用社同意。

第二十九条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均为还款账户自动扣收。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1+月利率)

贷款月数

贷款月数

月还款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累计归还贷款本金数额)×月利率贷款月数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清剩余贷款本金。借款人要提前还款时,需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的当期仍计收贷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应建立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客户管理台账,并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通过实地、与客户面谈、电话等方式进行,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贷后检查的重点包括客户收入变动情况,车辆使用情况,分期还款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抵押车辆发生意外损失或汽车信贷公司失去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提供经办信用社认可的保证措施,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措施必须优于原抵押担保措施。

第三十四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30天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由贷款人按程序进行审批。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展期与原贷款期限相加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二手车按揭贷款业务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明确以下几点:

(一)二手车必须是使用5年(含)以内的车辆,具体使用时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二)二手车评估需经联社指定的评估机构统一评估;

(三)二手车按揭贷款抵押率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

(四)二手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实际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30%以后执行。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3篇

《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廉租住房项目应已纳入政府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规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已与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回购协议;在贷款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已取得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改建廉租住房已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 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 0%的比例;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贷款申请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协议确定的回购价款;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 0%执行。《办法》明确指出,贷款人应监督借款人按以下原则用款: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先使用项目资本金,后使用贷款;按项目进度用款。

对高校贷款管理的思考 第4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贷款;风险;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但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教育投入与教育需求间的矛盾也更加突出,资金成为“瓶颈”制约了高校的发展。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银行贷款成为高校筹资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是。部分高校对银行贷款高成本、有偿性、高风险的特点认识不足,在贷款资金的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高校的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正确看待和解决高校贷款中出现的问题,对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举债过程中应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举债的台法性

“负债”作为单独的会计要素引入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在1998年1月1日。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债务及其偿还情况,在“借入款项”科目核算。为此,贷款机制引入了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

(二)举债的风险性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高校,尤其是许多新校区建设的高校已经达到财务风险预警线,债务包袱日益严重,财务风险已经凸显。

高校偿还负债的主要资金来源:一是靠财政拨人经费;二是靠高校所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三是靠科技产业创收以及资金运作带来的收益。实际上,这些资金基本上用于维持高校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正常开支,对银行贷款的偿还只能依赖于高校招生人数和学费标准的增加,给高校带来教育事业收人增加预期,但是这种预期往往会因为生源紧张、招生困难被高估,这必将导数高校财务危机。对银行而言金融风险也随之增大。从今年全国。两会”提案反映的情况来看,人民对高校不满意度达71.98%,对高校收费问题更是意见很大,从国情上不难看出学费上涨空间很有限。偿还能力被高估以及利息的支付压力已经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转,更何况还有巨额本金需偿还。

(三)举债的偿还性

有很多高校认为,贷救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因为高等学校是国家的学校,学校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可是银行认为学校是国家的学校,学校不会倒闭,对高校贷款风险较小,于是在贷款审批上未按商业贷款条件及程序审查贷款,即不设定担保或财产抵押,基本靠学校信誉实行信誉贷款。这一做法极大地方便了学校申请和使用银行贷款。然而按照“谁贷款、谁偿还”的原则,政府不会也没有财力可能来替学校还债,而且《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高校作为贷款主体,必须承担还贷责任。如果高校不能如期归还银行贷款,不但影响高等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必将造成巨大的银行损失,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二、加强高校贷款管理的做法

(一)摸清债务家底

高校应该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坚持全面清查。加强分析,明确每一笔贷款的时间、金额、利率、用途以及每一笔资金进出等,了解贷款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合理、安全是否保证,发现问题,及时找到原因,为领导决策和制定相应对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以资金成本承受力来控制贷款规模,以学校资金能力来制约贷款规模。以贷款风险评价模型来算贷款规模。以财务报表中的若干指标分析贷款规模,使学校做到“来源清,去向明,管理规范,效益优先”,有效防范风险,确保高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贷款效益

在贷款建设时,要从校情出发,坚持量力而行,不能搞盲目攀比,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总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同时,在决策过程中,要集思广益,发扬民主。

在贷款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思想。根据需要合理确定资金的需求量。根据项目进度合理控制资金的投放时间,从总量上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做到长、短期贷款相结合,使还贷款的时间均衡分布,降低负债给学校造成的财务风险,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关键的急需项目上,提高投资效果,充分挖掘潜力,从管理上提高贷款使用效益。

(三)完善偿还机制

学校要根据债务规模,建立相应的债务偿债准备金,在当年预算中进行反映,由财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

高校债务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将学校债务的收入和支出在预算中进行反映,是编制债务预算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的需要。因为债务收支平衡预算主要反映当年高校债务收入与支出的平衡关系。因此,偿债资金来源可为财政预算内拨款,学校自主收入等,用于消化因举债而形成的隐性风险。

(四)推行责任追究制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统一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校作为银行贷款的主体,必须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要求,把校内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到实处,高等学校的校长作为高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贷款负有法律责任。

(五)建立准备金制度

各高校每年应从学校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还贷准备金,以保证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

(六)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

高校应设计一系列的指标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例如日常支付能力预警。专家分析认为,支付能力的警戒线为高校三个月的周转现金。高校的现金存量(银行存款与现金之和)一旦低于该警戒线时,财务人员应发出风险警报;当高校的自有资金动用程度超过一定比例时。财务人员可提示风险警告等等:当出现风险警报时。高校应认真分析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5篇

为发展个人商品房消费贷款业务,规范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相对稳定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条 贷款种类

按购房用途的不同,该贷款可分为住房按揭贷款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两种。第三条 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房屋的合同或协议;

(四)能够支付贷款人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第四条 贷款额度

一、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不超过全部购房价款的8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不超过全部购房价款的7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全部购房价款的5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发放按揭贷款。

二、购买商业用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商业用房全部房价款的50%。

三、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应以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的标准来控制。

第五条 贷款期限。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执行以下规定: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所购房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

(二)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周岁(含);

(三)购买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浮动上下限的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利率另行通知。

二、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商业用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三、贷款期间,遇人民银行法定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从其规定调整。

第七条 担保方式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采用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方式,不得采用信用方式。即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抵押登记办妥之前,由开发商即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还款方式。

第二章 操作规程

第九条 贷款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贷前准备→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

一、贷前准备

(一)开发商资信调查及项目审查

对开发商的资信调查及项目审查按《凉山州商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办理。

(二)撰写调查报告

贷款行信贷人员通过对开发商资信的调查、项目有关资料的审核以及对开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撰写出项目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开发商的企业概况、资信状况;

2.开发商要求合作的项目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进度情况、主体工程是否完工、市场销售前景;

3.通过贷款的合作将对贷款行在存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资产业务等各方面带来的效益;

4.贷款的风险分析及对贷款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5.项目合作的可行性结论和可提供的贷款规模、年限及贷款成数的明确意见;

6.其他与贷款合作项目相关的情况介绍和分析。

(三)审核与报批程序

对拟提供按揭贷款的项目,由贷款行集体审批后,填写专门的按揭贷款项目审批表,与开发商资料和项目调查报告一起报本信贷部,经信贷部审查报本行审贷会审批同意,明确项目按揭贷款总额、期限、成数、利率等审批意见后,由支行与开发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二、贷款受理

(一)本行营业部、各支行市场营销部为贷款受理部门。

(二)受理程序 1.提供咨询,接受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贷款条件的个人,由本人填写书面申请书经开发商同意担保后均可向本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按揭贷款。申请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薄、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行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偿债能力的证明资料如工资收入或完税凭证等;

(4)真实、有效、合法的购房合同;(5)抵押物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每月直接从还款账户上扣款归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书;(7)开发商同意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8)本行要求的其他贷款资料。2.履行告知义务

经办行在贷款申请人提交申请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义务。凡提供虚假信息、证明的,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应及时上报,总行应及时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告。

三、贷前调查

1.核实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并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材料,如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及存贷款等信用记录;对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核时,除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外,更要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3)购房合同审查。2.借款人资信调查

(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重点判断借款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核实借款人的年龄及健康状况;

(2)借款人家庭收支情况;

(3)借款人偿债能力。调查中应特别注意借款人借款动机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开发商以借款人名义申请假按揭贷款的可能。3.担保抵押审查

(1)开发商提供担保的资料是否完整,盖章、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清晰;(2)抵押物是否足额,权属是否清楚、无异议;

(3)借款人同意抵押并办理抵押(预)登记的书面意见表达是否明确、具体;有权处分人签章、日期是否签署清楚。

4.审查其他贷款资料是否完整、真实。5.调查报告

信贷经办人根据调查情况,对拟提供贷款的,书写贷款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家庭收支情况、还款能力和意愿、担保抵押的落实情况、风险分析等情况。

四、贷款审批

对已通过项目审批的贷款,单户借款金额超过贷款行授信额度范围的,由贷款行将贷款材料上报信贷部审查并逐级上报审批;贷款审批权限按照相关授权文件执行。

五、贷款发放与回收 贷款的发放

(1)贷款人同意贷款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贷款资料。(2)办理期房按揭贷款,发放贷款时开发商按约定比例存足保证金。(3)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还本付息账户、储蓄存折(卡)并与贷款行约定还款方式。

(4)贷款人放款时的出帐凭证借款人与贷款人均需签章,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款项划付售房方指定帐户。

(5)采取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方式的,待取得正规的购房发票后,须由借款人、开发商配合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行必须加强《房屋他项权证》归行的管理,密切关注应办未办产权的借款人。

贷款本息的偿还

(1)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还款方式。(2)借款人需在我行开立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中,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于每次还款日前,存入足够偿还本期贷款本息的款项,由贷款人按期扣款。借款人需委托贷款人从其储蓄卡或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按约定扣收贷款本息。

(3)借款人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4)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催收,并根据合同的规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后可变更。涉及第三

方担保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协议达成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和其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贷款行应追索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保证人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或已无担保义务,贷款行有权依据按揭借款合同的规定处理抵押物。

三、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贷款人应约同有关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贷款管理及债权保护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

一、贷款的分期偿还

如借款人需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剩余的贷款本金,须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其中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应付本金整数倍的本金(缩短相应还款期限,每月还款本金额不变)或偿清全部贷款本息;而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借款人须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不得提前部分还款。对于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二、利率调整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部分,视为逾期贷款,按原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利息计收复息。

三、贷款台帐

贷款行管户客户经理应建立健全贷款台帐,加强台帐管理。台帐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合同号、购房合同号、还款账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住

址、联系电话等。

四、信贷资产检查

(一)贷款行应按季对贷款进行回访和检查,填写贷后检查表;对未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归还贷款的借款及开发商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还应书写贷后检查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贷后检查内容如下:

1.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有无因挪用贷款造成风险和潜在风险的;

2.借款人资格和偿债能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监控开发商的项目建设专户,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发项目的工程进度,防止烂尾工程;

4.考察开发商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了解企业担保责任的履行能力; 5.检查对项目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是否超过按揭总规模; 6.了解借款人的入住和商业用房的使用情况; 7.发现借款人违约后及时通知开发商履行担保责任; 8.密切关注和掌握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动态;

9.开发商按揭贷款额度使用完后,如需要增加额度,贷款行应根据前期的合作情况,对开发商进行重新评定并按前述规定报批后另行签订协议。

五、检查结果处理

(一)发现下述情况,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认定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3.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已经或有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4. 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本行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本行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本人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7.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其家庭财产共有人、继承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8.借款人无故终止或中断保险;

9.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0.其他违约情况。

(二)发现下述情况,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认定开发商违约: 1.开发商提供虚假材料; 2.开发商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3.开发商未按预计工程进度施工,影响借款人入住和使用; 4.工程质量不合格;

5.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

6.其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情况。第十二条 债权保护

发现上述违约现象,应向支行书面汇报,在征得分管行长同意后,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对债权进行保护,确保贷款安全:

(一)对借款人违约的处理: 1.要求违约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3.处以罚息;

4.终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和全部已贷贷款;

5.追索开发商连带保证责任,要求其回购违约借款人商品房或从其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资金用于归还贷款;

6.依法处置抵押物;

7.以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赔款用于偿还贷款; 8.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二)对开发商违约的处理: 1.要求开发商终止违约行为; 2.收回按揭合作协议中未使用额度;

3.要求开发商回购商品房,并保证将退还借款人的购房款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4.直接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内扣取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5.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三)对开发商及借款人严重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收取比例由总行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第五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

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信贷档案保管、归档、借阅制度,并作好登记、记录;定期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贷款档案损坏、丢失,特别要检查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抵(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第六章 附则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我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管理办法》及《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汽车按揭贷款是指我社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为间客式贷款,即客户在与我社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我社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

特约经销商与我社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原则上只能在该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是指联社授权可以开办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信用社(营业部);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四条

汽车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我社确认的、(九)我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合作汽车经销商由联社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担保责任的汽车经销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体系和汽车登记、上牌、抵押的操作流程;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经办机构留存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担保额的5%;

(七)担保余额在保证额度内。

第七条

经销商准入的审批。经销商的准入经信贷人员调查后,由公司银行部门审查、审批。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的审查,严禁经销商超担保能力担保,对经销商的授信严格按照我社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销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汽车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汽车经销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

(二)经营合法,具有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在我社开立账户,且有一定量的存款;

(四)信用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在本地区、同行业有一定影响;

(五)与汽车生产厂签有正式的指定经销合同或协议;

(六)我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经办信贷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就按揭额度、成数、期限和利率签注明确意见后报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审查人员进行审核;信用社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信用社审贷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信用社同意受理按揭项目后,就拟定的授信报告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按揭额度协议的签订。按揭额度终审获批后,由经办信用社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要求:

(一)经销商须在经办信用社开立售车款专户;

(二)经销商愿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同意从售车款总额中留存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贷款保证金等。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在我社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指

借款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通过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用记录;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收入是否稳定;

(四)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须贷款承诺);

(五)调查核实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及各项权证真实性等担保情况。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确认;

(六)调查报告必须明确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等。

第五章

贷款的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的风险评价。信用社(营业部)风险评价或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要素审查。主要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审查;

(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业务准入条件,有效收入证明是否合理,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本社的信贷政策;

偶应签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车辆的上牌和抵押手续。

(二)指定经销商担保:借款人进行车辆抵押后,需要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可由指定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交纳一定的担保保证金,落实多方式组合担保措施;

1.经销商担保是指经销商事先与我社签定统一的合作协议,并将货币资金以担保保证金形式存入我社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专户统一开立在开户信用社,交纳保证金的额度根据车商的情况在协议中约定,保证金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扣款不足款项的垫付等;

2.经销商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就具体借款人签定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单个借款人的全额借款本息、利息、罚息及我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3.经销商的担保期限根据具体担保情况制定。

(三)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我社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抵质押物价值不低于借款金额的50%。

(四)其他连带责任保证:我社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可以是与我社签约的担保公司或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抵押,必须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手续。以其它物品作抵(质)

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现金。支付审批人员同时应在贷款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经办信用社(营业部)在汽车按揭贷款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除将信贷档案移交信贷内勤人员装订入册保管外,还应将抵押登记凭证、保险单正本等重要权利凭证移交信用社保管人员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贷后检查要求,贷后检查人员对经销商的经营情况、账户情况等进行检查,重点对其名下一系列购车人(担保人)的批量关联性和还款来源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假按揭”情况,同时关注借款人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情况、还款情况、抵押物等情况,在不利情况出现时及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经办信贷人员则负责做好对借款人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在贷款偿还期前做好提醒和催收服务。

第二十七条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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