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材──事故典型案例分析5则范文
安全培训教材──事故典型案例分析5则范文(精选6篇)
安全培训教材──事故典型案例分析5则范文 第1篇
第一节坍塌事故案例:P174-18
2一、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
二、XX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土方坍塌事故
三、某隧道施工中巨石坠落事故
四、满堂支架坍塌事故
五、某地铁车站工程深基坑滑坡事故
六、某公路改建工程高边坡坍塌事故
第二节高处坠落事故案例:P182-186
一、某桥梁工地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
二、某桥梁工程引桥支架坠落事故
三、吊桩扣高处坠落致打桩工重伤案
四、高压水管坠落砸中检查工伤亡事故
第三节起重事故案例: P186-19
1
一、门式起重机吊装模板滑动造成挤伤事故
二、起重机在吊运钢板时产生挤伤事故
三、门式起重机吊梁横移时发生坠梁事故
四、起重机坠江事故
五、钢筋笼突然坠落事故
第四节触电事故案例: P192-19
5一、电气线路架设混乱触电事故
二、爬梯触压电缆线事故
三、XX省XX县某道路工程触电事故
第五节机械伤害案例: P195-197
一、混凝土搅拌机料斗挤压事故;
二、无证操作挖掘机造成死伤事故 第六章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34)
第六节 物体打击事故案例: P197-198
一、吊运钢筋高空散落事故;
二、钢模板坠落事故
第七节 爆破事故案例: P199-20
2
一、某交通工程公司开山爆破事故;
二、某桥梁工程项目部锅炉爆炸事故;
三、药包爆炸导致翻船事故案
第八节拆除工程的事故案例:P202-20
4
一、某桥梁工地拆除施工电梯的事故;
二、脚手架拆除的事故
第九节交通事故案例:P204-209
一、工地便道岔路口发生撞车事故;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驾驶拖轮致残事故;
三、翻船事故;
四、某绞吸船副桩断裂和船舱进水事故;
五、劳务工落江淹溺死亡案
第十节 避免安全事故抢险成功案例(P209-210)
一、xx公路xx隧道塌方抢险成功
二、应急体系发威,有序实施预案,×××长江公路大桥工地5.21船撞事故无一人伤亡案例
通过本章10节34个案例及对各类安全事故案例剖析,目的是要学会对类似安全事故的分析,判断出事故的类别,分析产生安全事故原因,学会对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学会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方法,以便在工程实际中加以运用。
关于安全事故的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综合考虑事故的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特点,将危险源及危险源造成的事故分为16类。(P37-38)
1、物体打击(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6、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放炮(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2、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
13、化学性爆炸(包括气体分解、喷雾爆炸);
14、物理性爆炸(包括锅炉爆炸、容器超压爆炸、轮胎爆炸等);
15、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6、其他伤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伤和非机动车碰撞、轧伤等。
◇“五大安全(伤害)事故”: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重点掌握:事故的类别(16类)、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事故的性质(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事故的处理等。
分析方法:数理统计法、图表法、因果分析法、故障树分析法。
调查处理依据:实况资料、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有关合同文件、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工程安全事故的常见原因
1、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
2、设计不合理与缺陷、勘察文件有误;
3、从业人员素质低;
4、使用不合格的安全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5、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6、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
7、违法违规行为;
8、其他因素:包括工程自然环境因素(如恶劣气候诱发安全事故)、工程管理因素(如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不健全;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责任不够明确等)。
△安全事故初步事故原因
初步事故原因: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
坍塌事故案例分析(举例)
一、某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土方坍塌事故:P176
(一)事故简介
2004年4月15日某省某高速公路工程,在土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挡土墙基槽边坡土方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4年3月2日某省某土建工程施工公司给非本单位职工王某等人开具前往建设单位—某省某公司联系有关工程事宜的企业介绍信,并提供该单位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证、建筑安全资格证等)。由王某等人持上述资料前往该建设单位,联系洽淡有关某高速公路某标段的路基挡土墙工程建设事宜。该土建工程施工公司又于当年3月3日和13日分别给建设单位开出承诺书及某高速公路某标段路基挡土墙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审查后,确定由该公司承接某标段路基挡土墙开挖和砌筑任务。
2004年4月5日,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发函,通知其中标并要求施工单位于2004年4月6日进入现场施工。协同承揽工程并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李某未将通知报告某施工公司,擅自在该通知上签名,并于4月5日以该单位的名义与建设单位草签了合同。4月6日李某再次以土建工程施工公司十一项目部的名义,向建设单位递交了开工报告和路基挡土墙土方开挖砌筑方案。4月6日建设单位回复同意施工方案。4月7日开始开挖,10日机械挖土基本完成。13日,王某、李某从非法劳务市场私自招募民工进行清槽作业,15日分配其中8人在基槽南侧修整边坡,并准备砌筑挡土墙。9时50分左右,基槽南侧边坡突然发生坍塌,将在此作业的7人埋在土下,在场的其他民工立即进行抢救工作。10时20分,当救出2人时,土方再次坍塌,抢救工作受阻,在闻讯赶来的百余名公安干警的协助下,至12时50分抢救工作结束,被埋的5人全部死亡。
据调查:在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相关手续没有逐项认真审查,在缺少施工企业法人委托书的情况下,即将工程发包,未对工程承包人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按照监理规范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无行使监理职责,要求停工整改;建设单位违反监理工作程序,未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自行回复同意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现场未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在基槽施工前没有编制基槽支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既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放坡,也未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在修理边坡过程中没有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施工,而是在基础下部挖掏;未按规定对基槽沉降实施监测;另外,该工程现场负责人王某、李某和技术负责人刘某均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无工程施工资质。(补充)
(三)事故原因分析:P169-17
1
1、技术方面
在基槽施工前没有编制基槽支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基槽支护措施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施工过程中既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放坡,也未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在修理边坡过程中没有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施工,而是在基础下部挖掏,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之一,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未按规定对基槽沉降实施监测。在土方施工过程中,应在边坡上口确定观测点,对土方边坡的水平位移和垂直度进行定期观测。由于在施工中未对土方边坡进行观测,因此当土方发生位移时,不能及时掌握边坡变化,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是此次事故技术原因之一,也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管理方面
现场生产指挥和技术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资格,违法组织施工。该工程现场负责人王某、李某和技术负责人刘某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不具备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资格,违法组织施工生产活动,违章指挥,导致此次事故发生,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管理原因。
建设单位违反监理工作程序,未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回复同意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现场未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个管理原因。
(四)事故的性质与类别
这是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类别:属于坍塌事故。
(五)工程建设各方的责任及处理
此次事故反映出在该项建设工程中存在多方面严重违反规范的行为和管理缺陷。
1、在此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相关手续没有逐项认真审查,在缺少施工企业法人委托书的情况下,即将工程发包,未对工程承包人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2、某施工公司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对参与招投标的过程不闻不问。同时对其组织施工生产疏于管理,既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没有对承接的工程项目派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由于该工程现场负责人王某等人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不具备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资格,因此在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和专业施工技术要求。
4、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按照监理规范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果断行使监理职责,要求停工整改。在此次事故中,工程监理乏力,没有有效制止施工生产中的不规范、不安全的现象和行为。因此在此次事故中,工程监理也存在事实不作为。
因此,该工程现场负责人王某等人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触电事故案例 分析(举例)
一、电气线路架设混乱触电事故:P19
2
(一)事故简介
2004年8月12日,某高速公路某项目部的匝道工程施工中,由于工地的电气线路架设混乱,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某高速公路某项目部的匝道由某建筑公司承包。该工程发生事故之前正在进行匝道的混凝土地面施工,匝道总长度90m,宽7m,匝道地面分为南北两段施工,南段已施工完毕。2004年8月11日晚开始北段施工,到夜间零点左右时,地面作业需用滚筒进行碾压抹平,但施工区域内有一活动操作台(用钢管扣件组装)影响碾压作业进行,于是由3名作业人员推开操作台。但由于工地的电气线路架设混乱,再加上夜间施工只采用了局部照明,推动中挂住电线推不动,因光线暗未发现原因,便用钢管撬动操作台,从而将电线绝缘损坏,导致操作台带电,3人当场触电死亡。
据调查:该工地临时用电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未严格审查施工用电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地用电无日常检修制度;夜间施工无电工值班,现场管理较混乱。(补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1)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线路应按规定架设,否则会带来触电危险。
(2)按照规范夜间作业应设一般照明及局部照明。该匝道全长90m,现场只安排局部照明,线路敷设不规范的隐患操作人员很难发现。(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气安装应同时采用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装置,当发生意外触电时可自动切断电源进行保护。而该工地电气混乱,工人触电后死亡。
2、管理方面
(1)该工地电气混乱,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因此隐患多而发生触电事故。
(2)电工缺乏日常检查维修,现场管理人员视而不见,因此隐患未能及时解决。
(3)夜间施工既没有电工跟班,也未预先组织对现场环境的检查,未及时发现隐患致夜间施工的工人触电后死亡。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是因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临时用电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电气安装后未经验收,施工中又无人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在线路架设、电源电压等不符合要求下施工,保护接零及漏电保护装置未安装或安装不合格导致失误,再加上夜间施工照明面积不够,施工人员推操作平台误挂电线造成触电事故。
2、事故性质与类别
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施工现场用电违章操作,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管理混乱,隐患未能及时解决。事故类别:属于触电事故。
3、建设各方责任与处理
(1)工程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组织编制用电方案,对电工安装电气线路不符合要求又没提出整改意见,夜间施工环境混乱导致发生触电事故,应负违章指挥责任。
(2)某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不编制方案,随意安装电气和现场管理失控,应负全面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3)监理单位未严格审查施工用电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电气安装后未督促参加验收应负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附录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55)
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P267(熟悉第18、22、23和24条)
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P273(熟悉第18条)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P242(熟悉第14、22、24、29、30、32和26条)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节录自2000年1月30日之日起施行)P250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节录自2004年8月28日之日起施行)P231(熟悉第32和47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节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P2
32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节录1998年1月1日施行)P23
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P23
4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修正)P23
5
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节录2004年1月13日发布)P2
52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节录)P276
十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P280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
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
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P208)☆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P2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2
42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P2
31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安全培训教材──事故典型案例分析5则范文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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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商事卷中有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规则摘要】
1.股权代持协议签订后,一方以借贷关系反悔的处理——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以借贷关系主张还本付息的,因不符合解除条件,故不予支持。2.股权转让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可诉请撤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侵害了其他股东知情权和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撤销权。3.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财产权益转让协议,应为有效——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财产权益转让不适用我国关于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处理,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有效。4.瑕疵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公司仍应负有出资义务——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均明知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因此撤销。瑕疵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公司仍负出资义务。5.公司转让财产是否属“主要财产”,衡量标准确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情形之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应从是否“起决定作用”或“影响公司存续基础”来衡量。【规则详解】
1.股权代持协议签订后,一方以借贷关系反悔的处理——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以借贷关系主张还本付息的,因不符合解除条件,故不予支持。标签:股权转让|股份代持|民间借贷
案情简介:2011年,张某以50万元受让杜某所持信息公司5%股权,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2012年,双方协议将“约定的收益以及退出机制”部分修改为股权转让,张某将实际所持股权转让给杜某,并由杜某按承诺支付对价72万余元。杜某后以双方系借贷关系为由诉请解除股权代持协议。法院认为:①因股权代持协议不仅具有融资内容,且具有股权代持、实际股东权利和义务、名义股东权利和义务、股权投资回报、股权稀释、股权转让等内容,具备股权代持明显特征,故杜某所称股权代持协议系借款协议主张不予支持。因法律并未对股权投资收益进行限制,故对杜某所称股权代持协议中含有保底分红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不予采纳。②双方2012年双方协议将股权代持协议的“双方约定的收益以及退出机制”部分修改为股权转让,即将张某实际所持股权转让给杜某,并由杜某按承诺支付对价。股权代持协议及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合法有效,现未出现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事由,故判决驳回杜某诉请。
实务要点:具备股权代持明显特征的隐名出资协议,事后一方反悔,以借贷关系主张还本付息的,因不符合解除条件,故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朝阳区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8241号“杜某与张某股权纠纷公司”,见《杜谦诉张晓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股权代持关系与借贷关系的认定)》(胡振东),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133)。
2.股权转让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可诉请撤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侵害了其他股东知情权和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撤销权。标签: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撤销
案情简介:2010年,商贸公司股东王某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刘某转让部分股权。商贸公司另一股东朱某以侵害其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请撤销。
法院认为:①《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享有撤销权。②王某向刘某转让部分股权,未依《公司法》规定,向朱某发出书面通知并征求朱某意见,侵害了朱某作为股东享有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故该份股权转让协议应为可撤销协议,朱某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判决撤销王某与刘某所签股东出资转让协议。
实务要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侵害了其他股东知情权和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撤销权。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244号“朱某与王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朱国兴诉王立英、刘博股权转让案(股东知情权、股东优先购买权)》(于颖颖),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146)。
3.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财产权益转让协议,应为有效——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财产权益转让不适用我国关于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处理,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有效。标签: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内部职工股 案情简介:1999年,保险公司员工叶某将其所持内部职工股协议转让给顾某并依约将每年分红交付顾某。2011年,保险公司减持股份,顾某诉请叶某返还减持款30万余元。法院认为:①本案诉争员工股并非实际登记于其本人名下,而是由投资公司代持。依我国1999年实行的证券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这些股份尚不能上市流通,即使在这些股份可上市流通后,依我国现行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双方亦不可能通过签订协议直接交易这些股份。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仅约定涉案股份产权归顾某,未涉及股权变更登记事宜,及此后近十年时间里,叶某均将相应分红交付顾某,据此应认定双方转让员工股非通常意义上股票交易,而是员工股对应的财产权益转让,不应适用我国关于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处理。叶某主张双方签订协议是私下交易股票,违反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有违事实,应不予支持。②顾某依双方协议向叶某主张涉案员工股由这些股份登记权利人在依证券交易规则减持后所获对价,该对价系涉案股份对应的合法财产权益,应予支持。判决叶某返还顾某股票减持款30万余元。
实务要点: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财产权益转让不应适用我国关于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处理,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有效。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62号“顾某与叶某等股权转让案”,见《顾益勤诉叶军等股权转让案(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部分权能转让)》(蒋慧),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150)。
4.瑕疵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公司仍应负有出资义务——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均明知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因此撤销。瑕疵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公司仍负出资义务。
标签:股权转让|瑕疵转让|抽逃出资|虚假出资 案情简介:2008年,江某、张某出资设立钢铁公司,约定了2009年1月15日各缴第一期出资义务,但实际上均以公司小金库废钢收入作为各自出资。2009年10月,张某将股权转让给江某并收取转让款。2011年,钢铁公司以江某、张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为由,诉请二人履行第一期出资义务。法院认为:①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钢铁公司章程约定了股东第一期出资义务,其时张某系公司股东,故负有出资义务。张某目前尚系钢铁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股东,对外仍具有钢铁公司股东身份。即便张某对内已转让了全部股权,由于其撤回出资行为发生在股权转让后,其在无双方约定或受让股东同意情况下,擅自撤回出资,既是对公司财产权侵害,亦损害了受让股东权利。②张某与江某作为钢铁公司股东,对公司第一期注册资本金负有出资义务。现张某、江某以公司小金库内废钢收入作为其个人出资,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向公司缴纳出资。张某虽曾履行第一期出资义务,但在股权转让后抽回了全部出资,故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侵害了公司财产权。判决张某、江某分别向钢铁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实务要点: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均明知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可撤销情形。瑕疵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公司仍负有出资义务。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5号“某钢铁公司与张某等出资纠纷案”,见《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诉张顺法、叶宇轩等股东出资案(瑕疵股权转让与资本维持原则)》(蒋坷),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155)。
5.公司转让财产是否属“主要财产”,衡量标准确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情形之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应从是否“起决定作用”或“影响公司存续基础”来衡量。
标签:股权转让|股权回购|主要财产|异议股东 案情简介:2010年,医药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所持药材公司51%股权按比例转让给医药公司自然人股东。持有医药公司9%股权的薛某起诉医药公司,以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为由,主张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法院认为:①依《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在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薛某在投票反对股东会决议后60日内向医药公司住所地邮寄了股权回购请求函,医药公司未予答复,薛某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②薛某主张药材公司51%股权属医药公司主要财产,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薛某亦不能证明其股东权益在转让后将受到损害,且转让药材公司51%股权后,医药公司正常经营亦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薛某诉请。
实务要点: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时,应从“起决定作用”或“影响公司存续基础”两方面评判是否属于“主要财产”。
安全培训教材──事故典型案例分析5则范文 第3篇
1 材料与方法
在2009年哈尔滨市某购物广场快餐厅“酸辣粉麻辣烫”档口发生的一起亚硝酸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 采用统一的食物中毒个案调查表进行现场调查, 严格按照病例的纳入和排除标准, 从调查的90人中最终确定食物中毒患者57例。设计并录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文件。从57名患者中随机选取28人作为病例组, 未发病者20人作为对照组进行了病例对照研究。在Epi Info 3.5上进行调查资料的卡方检验, 同时使用SPSS13.0进行统计分析, 并将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2 结果
根据食物中毒患者的进食史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进行整理, 在EPI下建立调查表并输入数据。设立的变量主要有:识别信息 (编号、姓名、地址等) 、人口学信息 (年龄、性别、职业、家庭住址等) 、临床信息 (发病时间、主要症状) 、流行病学信息 (暴露、接触情况) 、实验室结果和调查者信息等。用ANALYSIS中的FREQ命令获得描述性流行病学结果。对48例病例-对照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将5种可疑食物食用与发病关系数据采用2个统计学分析软件进行处理。 (表1-3)
病例组与对照组食用蔬菜种类与数量无显著差异;食用麻辣烫汤为此次事件中唯一的危险因素 (P<0.05, OR=2.000, 95%CI (1.467, 2.727) ) ,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与实验室检测结果也支持该结论。因此, 可初步确定该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于食用较多含有大量亚硝酸盐的麻辣烫汤所致。
3 讨论
Epi Info软件是WHO认可的一个免费软件, 可通过其网站免费下载应用;专门针对疾病调查数据的特点设计, 可以方便的对数据进行储存、核对、连接, 与其他16种数据文件相互转换, 并进行各种常用的流行病学统计分析;对计算机系统的要求非常低, 且兼容性好, 理论上可以支持无限个字段、无限条记录;具有操作简便, 允许快速创建、收集和分析数据, 形成可视化报告等功能, 并可在网络资源有限、专业支持缺乏的地区灵活使用。
Epi Info软件自问世以来, 以其灵活、自由的数据处理方式、先进的统计分析方法和良好地理信息系统 (GIS) 映射能力在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中备受青睐, 已成为公共卫生领域计算机装备的基本软件。通过Epi Info可以实现公共卫生和医学专业的各种调查表设计、数据库建设、定制数据录入程序、数据分析、地图、统计图制作等。Windows版的Epi Info 3.5采用Microsoft Access的文件格式 (.mdb) 存储数据, 同时可以用来分析其他类型的数据 (如Epi 6, MS Excel和dBase IV等) , 主界面包括:创建视图, 数据录入, 数据分析, 创建流行病学地图, 以及营养状况分析5个主要模块。
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中, Epi Info 3.5软件具有许多其他数据库软件所无法比拟的优点:Epi Info 3.5的数据追加与合并功能可使记录相同的两个数据文件横向合并, 以及字段相同的两个数据文件纵向追加, 从而实现多人同时录入, 大大缩短了录入所需时间。可以通过建立检查文件 (字段控制.chk文件) 防止录入的失误和提高录入的速度。字段控制文件可实现对该字段的合法值、输入范围、自动重复输入等的定义。在数据录入时还可以设置自动跳转功能, 这是Epi info软件提高录入速度的另一项独特的功能。可以定义字段类型, 输入解释性文字、建立调查表。在输入数据时, 可在一个可视窗口同时建立和输入数百个变量, 并且自动跳到下一个变量, 这也是Epi Info 3.5与SPSS、SAS等统计软件相比所特有的功能, 在加快录入的速度的同时减少了录入的错误。Epi Info 3.5还可在“数据文件”/“对两个相同数据文件进行有效性检验”菜单里实现对数据的重复性检测, 以确保数据输入的准确性。这项功能可通过数据文件之间的相互比较, 发现多人同时输入时的不同之处, 以便核实原始资料纠正错误。
Epi info软件的上述优势对于基层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资料分析的快速化、规范化无疑是重要的。除此之外, 其小巧、简便、免费、易学易用等特点对该软件在基层的推广和普及也具有其一定的优势[1]。
通过对四格表资料的χ2检验, 得出可疑食物与疾病有关的结论概率大小, 用P值表示。P值越小, 意味着拒绝无效假设的可能性越大, 当P﹤0.05, 就可拒绝无效假设, 即证实暴露与疾病有关。四格表中当样本含量大于40但有1理论频数<5时, χ2值需要校正;当样本含量<40或理论频数<1时只能用fisher确切概率法计算概率。本例的样本量n>40, 但有1理论频数<5, 查看Fisher确切概率法计算的概率, 只有麻辣烫汤的P<0.05, 判断这起食品安全事故与食用麻辣烫汤之间的联系有统计学意义。
当统计学检验有意义时, 需作OR和OR的95%CI分析, 将两种方法并用以提高结果的准确度。一般认为, 当OR≥3, 且其95%CI的下限值≥1时意义较大。若OR的95%CI包含了1, 则等价于P>0.05, 无统计学意义。本例符合上述条件的只有麻辣烫汤, 结合统计学检验结果, 判断这起食品安全事故与食用麻辣烫汤有流行病学联系。对可疑食物麻辣烫汤进行实验室检测, 确认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由食用麻辣烫汤引起。这与SPSS统计分析软件的统计结果一致, 也与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初步判断一致[2]。
综上所述, Epi Info 3.5是一个强大、便捷的食品安全事故数据处理软件, 对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资料分析尤为适用。特别是当缺乏线索、混杂因素较多时, 还可用它对可疑因素进行预分析, 找出线索后再进行深入分析。与传统的统计学分析软件SPSS相比, 结果准确、操作简便, 且可免费获得。本文结合应用实例初步探讨该软件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资料分析中的应用, 更多的使用技巧有待于进一步应用。
摘要:目的 通过一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探讨Epi Info 3.5软件在调查及资料分析中的应用。方法 使用Epi Info3.5软件对2009年哈尔滨市一起亚硝酸盐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及流行病学研究, 并与SPSS软件得出的结果加以对比。结果 通过Epi Info 3.5软件分析, 判断这起食品安全事故与食用麻辣烫汤具有相关性。其结论与SPSS统计分析软件的统计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初步判断一致。结论 Epi Info 3.5软件具有操作便捷等优点, 对实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流行病学资料分析的快速化、规范化十分重要。软件小巧、免费、易学易用, 有利于其在基层单位的推广。
关键词:EpiInfo 3.5软件,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资料分析
参考文献
[1]马金香.Epi info和SPSS联合应用于流行病学调查的体会[J].全科医学临床与教育, 2006, 3 (1) :47-50.
[2]刘光明, 王忠明, 王耀成.一起食物中毒事件调查资料的3个统计软件统计分析结果[J].卫生管理与研究, 2011, 27 (3) :339-341.
[3]刘刚, 蒋临萍.Epi-Info2000在流行病学调查中的应用[J].临沂医学专科学校学报, 2002, 24 (4) :303-304.
浅析电力安全事故案例培训的作用 第4篇
关键词:电力安全 安全教育 案例培训
Abstract:The safety training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afety culture in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is one of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safety work is to improve the safety in production, the basis of improving economic efficiency.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from the status of the electrical safety training and related causes, and power accident cases the value of training is to be outlined.
Keywords:Electrical safety;Safety education;Case Training
在电力安全教育中,对电力企业职工的培训是安全教育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努力提高电力安全的培训效率是加强电力安全教育培训的可靠保障。然而,当前多数电力企业的安全培训效果并不理想,当然这其中也存在多种多样的原因,下面就目前安全培训的弊端,结合实际工作,谈谈电力安全事故教育在安全培训中的作用。
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弊端
1.思想重视程度不足。由于安全培训相对一线生产经济效益比较缓慢,不能立竿见影,造成人们长期以来对安全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因而一些企业领导在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走过场,同时,这种消极态度也会影响到下属职工,受训人员常常也不能对电力安全培训重视起来,并不能真正意识到安全培训的重要性。
2.培训方式简单陈旧。照本宣科是目前教育领域的通病,即便是多媒体教学已普及,只是模式上的变更,教学形式并未出现新的效果,而安全培训应该具有更为灵活多变的教学模式,仅仅依靠传统的知识传输,不利于提高电力安全培训的效果。
3.管理人员培训缺失。当前,大多数企业把安全培训的重心放在一线职工身上,而管理人员及领导者通常不在培训之列,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培训人员安排,同时也导致了部分管理人员和领导者行动上、意识上的培训缺失。电力企业领导、管理人员是电力安全生产的决策者、指挥者和组织者,他们的安全责任更大,他们的安全意识的强弱程度将影响着整个电力生产状况的安危,因而对管理人员进行电力安全培训将更为重要。
二、电力安全事故案例培训的作用
目前,电力安全事故培训模式化,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得出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以及经济损失,形成事故文件下发各部门组织学习,效果无从反馈,下面我从一起安全事故,浅析一下安全事故案例培训对各级各岗位人员的作用。
案例:某供电局在修复低压线路故障过程中发生倒杆,造成一名员工死亡的一般人身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1)电杆损坏严重,抗弯强度大幅下降,已不能满足登杆作业的强度要求。(2)防倒、断杆措施不足。(3)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不足,采取的措施不足以保证作业的安全。
事故间接原因:线路组成构件强度配合不符合要求,当线路遇外力冲击时扩大了受损范围。
暴露的问题:(1)故障抢修管理方面,作业班组执行故障抢修管理制度刚性不够;(2)项目建设管理方面,一是图纸设计流于形式,没能结合现场山地的实际设计,以至工程无法按图施工;二是盲目施工,施工单位在无法按图纸施工的情况下,未办理设计变更,更换导线,并加大线路档距;三是现场监理不到位,监理失职,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办理变更;四是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的“以包代管”,没有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在材料发生变更、竣工图与原设计方案出入较大的情况下均未能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验收流于形式把关不严;(3)执行电气工作票制度不到位。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案例培训在安全培训中具有以下作用。
1.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性。有管理人员认为,我抓好生产,完成生产指标已经很不错了,安全与我何关?上面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到位、管理到位,这样的安全事故本可以杜绝的。在管理人员中开展案例培训,因为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原因,教育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一线职工的事情,管理作用也很重要。
2.事故案例培训的普遍适用性。安全事故案例,从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各环节工作人员,因为他们的工作不到位,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上述案例教育设计人员,因为设计没变更、现场设计不到位,造成施工无法按图施工,验收人员把关不严等均为事故发生留下隐患。
3.事故案例培训效果明显。安全事故案例,血的教训,极其严重的后果,深深震撼每一位学习人员,培训的过程同时也是警钟敲响的过程,这种无形的影响势必使电力安全培训效果更加明显。
4.事故案例培训意义深刻。案例培训是完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环节,创新安全培训模式,强化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安全防范的重要意义,宣传效果明显,教育意义深刻。
三、结束语
通过上述文字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电力安全事故案例培训的重要作用,在培训中使用典型案例,可以使培训更加科学化,培训效果更加明显。当然,最终的目的仍然是要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技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雪.现代培训管理[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2]范委唐主编.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差距和对策[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3]杨文学主编.电力安全技术[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安全培训教材──事故典型案例分析5则范文 第5篇
鄂尔多斯市达旗第八中学 石春翔
课改典型案例的研究从2010年6月开始,到现在为第一阶段的实施过程。在这一年里,课题组成员全力以赴,分别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入手进行资料的积累整合。广泛收集资料并将其整理完善,利用课堂教学尝试探究。同时撰写优质教案、教学反思,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果。
一、广泛收集“课改教学案例”。
教学案例收集得越多,选择的空间就越大,越能选出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案例来源渠道多,范围广。这些教学案例大多以教学设计、教学实录、多媒体课件的形式呈现,成为教师立足课堂的一手材料。
1、课题组成员首先对自己的教学事实、教学案例加以整合完善。
2、对同学科教师的教学事实、教学案例加以研究。
3、对不同学科教师的教学事实、教学案例搜集。
4、通过外出听课或参加教学研讨活动获得的外校、外地教师的成果案例。
5、从音像制品销售部门购买名家的教学录像。
6、从教育报刊或教育书籍中提取的优质教学案例、教学实录等。
二、对收集到的课改案例进行筛选。
课题组的成员将收集到的课改教学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并运用于课堂教学。选择的标准,一是典型性,二是启发性,三是可行性。在选择的过程中,简单的“用”已不能满足于我们的教师,开始了从“随意运用”向“有效运用”转变。选取案例中适合于教材,适合于学生的优质资源,一方面符合课程改革的要求,另一方面体现新的教育理念。对有些不适合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再使用,这就为教师如何使用优质资源提出了新的挑战。
课题组的成员依据本组教师的特点及学科特点,首先,确立课堂教学研究目标,并通过多种教研活动,如在课前大家共同寻找资源进行集体备课,课后各抒己见,指出优点、不足及合理化的建议。经过一年的不断探索尝试,教师们一致认为效果不错。大大提高了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教师们在各级各类赛课活动中表现突出:2010年11月,有三位教师参加市级学科带头人讲课获奖;有四位教师参加市级教学能手比赛获奖。同时有数篇论文心得体会在各级刊物发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设想
1、案例搜集的不够充分,对资料的整合不是完善,教师参与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
2、在今后最大的设想是建立优质资源库。
以人教版教材为重点内容,立足本校实际,分学期分学科完成了阶段性教学资源库的建设任务。利用网络的优势,通过搜索引擎,查阅相关图书和期刊,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对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主要资源有课件、教学设计、作业设计、教学反思等,可供教师以后教学参考借鉴,课件可以信手拈来,教学设计和作业设计可帮我们取长补短,教学反思更让我们明白每一课要注意什么。
课改典型案例研究阶段总结
达 旗 第 八 中 学
石 春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第6篇
例及分析
为体现课题价值,有效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各类突发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我们对近年来我市及全国各地发生的一些学生及校园突发案例进行了收集、整理,摘录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的踩踏事故、交通安全、心理健康、溺水事故、校园伤害事件、消防安全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典型案例20多个,为学生保驾护航,真正起到借鉴警示、防微杜渐、引以为戒的作用。
从收集整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来看,除自然灾害引发事故以外,从中发现存在以下三大显著规律特征:
1、安全事故多发类型有规律可循。溺水、交通、自杀、暴力、食物中毒等六项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占各类学校安全事故的70.3%,虽然这些事故大部分不是发生在校内,但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溺水、交通、自杀事故已成为学生意外死亡三大“杀手”。
2、安全事故多发时段有规律可循。月份分布:五月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最多,其次六月、四月、九月,这与气候温度有很大关系,如一月、二月由于天气寒冷,学生活动量较小,事故相应要少得多。部分事故也表现出明显的月份分布规律,如溺水事故集中在发生在5、6、7三个月,食物中毒事故9月份最多。时刻分布:下午四至五点时段的事故明显多于白天其他时段,这应该与人体生物节律、活动安排有关。年龄分布:对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学段、年龄分析表明,受害、施害最多的是小学和初中生,约占60%,尤其到16岁达到顶峰。
3、事故发生主因问题有规律可循。在收集的安全事故案例中,究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家庭或社会监管教育不到位,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不到位,心理健康教育或生命教育不到位,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监督检查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等。● 典型事故案例
1、踩踏事故„„„„„„„„„„„„„„„„ 2
2、交通安全„„„„„„„„„„„„„„„„ 3
3、心理健康„„„„„„„„„„„„„„„„ 6
4、溺水事故„„„„„„„„„„„„„„„„ 7
5、校园伤害事件„„„„„„„„„„„„„„9
6、消防安全„„„„„„„„„„„„„„„„11
7、其他突发事件„„„„„„„„„„„„„„ 12
一、踩踏事故
[案例1] 2006年10月25日晚上8点,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晚自习下后,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 往楼下奔跑,部分学生被挤倒,被后面涌上来的学生踩踏,造成10名学生死亡,27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
[案例2] 2013年2月27日7时许,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故,已造成4名学生死亡,多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案例3] 2013年4月17日深圳市龙华新区书香小学部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下午3:50许在罗湖区东门街道晒布路迪可可儿童乐园3楼下2楼的扶手电梯上发生意外事故,9名学生受伤。
【案例分析】 以上3起学生踩踏事故,2起发生在校内,1起发生在校外,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令人十分痛心。近年来,虽然我市尚未发生一起学生踩踏事故,但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学校是人口密集场所,一旦发生拥堵踩踏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在日常活动时也有发现,一些学校存在应急疏散演练缺乏经常性和实效性、应急疏散示意图未上墙、应急指示灯等设施不规范以及校内外集体活动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以上几起惨痛教训提醒我们,要加强学生文明礼让行为习惯的养成,完善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应急疏散演练与学校升旗、课间操、集体活动等相结合,增强演练的科学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师生安全意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有序、畅通,提高逃生自救能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杜绝踩踏事故的发生。把突发事件放于未然.二、交通安全
[案例4] 2011年4月4日,我县某乡一初三年级男生从家中推出摩托车送本班同学回家,在回家途中与汽车相撞,不治身亡。
[案例5] 2014年3月16日(星期日)下午3时20分,我市某县一高三年级3名学生骑一辆摩托车外出,在返回途中与迎面而来的另一所中学学生骑的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3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案例6] 2014年3月15日上午,我市某县一学校初三年级两名学生,共骑一辆踏板摩托车去县城购物,下午1:30左右返回途中发生重大车祸,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案例7] 2013年9月14日中午放学后,某县高二年级学生在校间私自同6位同学一道外出吃饭,在就餐间隙,李某骑摩托车带另一名同学兜风,因行使路面坑洼不平且车速过快,导致车子失控摔倒,酿成车祸,胡某摔成重伤。
【案例分析】 这几起案例都发生在我们身边,都是学生违规骑行摩托车所造成的惨剧。前3起案例摩托车是从家里骑出来的,后1起案例学生是从学校里出来的,可以看到,4起案例反映出家庭和学校安全教育以及家长监护责任都存在问题。特别是后1起案例,由于学生是从学校里出来的,学生家长就以学校未及时制止学生骑摩托车行为,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中就规定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这起案例除了学校未采取措施制止学生外出行为以外,还有学校 门卫管理漏洞使住校生随走读生一起混出校门。当然孩子的教育问题仅靠学校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社会、家庭的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案例8] 2014年7月10日下午5时左右,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侨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的一辆校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经过与长沙市交界处的长沙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时翻入水塘。11日凌晨3时许,涉事校车被打捞上岸,确认造成11人遇难,其中幼儿8名。
[案例9] 2011年8月2日,河北省某县一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到校后,一名3岁女童被滞留车内闷死。
【案例分析】近年来,幼儿园校车事故频频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民办幼儿机构为了吸收生源,节约成本,将不符合标准车辆接送幼儿上下园,加上管理措施不到位,临时改变行车路线,上下车未清点人数,或存在超载、超速等问题,都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国务院2012年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我市2013年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又先后出台规范校车许可审核登记制度和加强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但目前我市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仍不容乐观,仍还存在接送车辆安全系数低、“黑头车”、超速超载、监管合力不足以及学生家长安全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原则”,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高度关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我认为要从5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优化学校布局,特别是建设好一些 必须的教学点,使学生就近上学;二是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满足路途较远学生住宿需求;三是了解和掌握学生乘车信息,建立工作台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监管,加大“黑头车”、超载等违规车辆打击力度;四是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五是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运行机制。
三、心理健康
[案例10] 2014年2月17日下午,我市某县一中学高二年级一男学生从教学楼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侦查,在该生住处发现了大量抗抑郁类药物,排除他杀可能,且该生自杀无外界诱因。经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多方协调,最终学校还是以经济补偿方式予以解决。
[案例11] 2014年6月13日,河南省某县一名学生生在一饭店内因感情问题,喝农药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身亡。
[案例12] 2014年1月20日傍晚,我市某县一小学三年级男生李某(9岁),放寒假在家旁边厕所内悬梁自尽,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悉,该生几年前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其父母先后都成立新家庭并长期在外打工,随外公外婆和舅舅、舅妈生活。当天傍晚6点多晚饭后,因外公外婆说今年孩子的爸爸妈妈不回来过年(去年也没有回来),该生情绪低落,后其舅舅在家旁边的厕所内发现其已悬梁自尽。
【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市中小学生因心理问题导致意外事件屡屡发生,近几年全市因心理问题造成伤害的学生人数占很大比例,已超过溺水事故成为学生非正常死亡第一“杀手”。据不完全统计,当前约有25%的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包括焦躁、偏执、孤僻、人际关系不适等。特别是当前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面对升学、师生关系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压力,极易导致心理出现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状况的监测,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为其健康成长创造有利和宽松的环境。学校要设立相关的机构,配备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开展经常性的心理健康和咨询活动。随时关注学生心理动态,特别是对于心理有问题学生。如上面[案例10]中这名学生因患抑郁症于2013年3月休学回家,事发前曾多次在家自杀未遂,先后在本市及外地精神病院治疗,2014年春节后,经该生本人及家庭申请,于2014年2月17日复学,两天后在学校教学楼跳楼身亡。我们可以看出,这起事件的发生与校方没有任何责任,但学校最终还是“破财消灾”,如果学校在该生复学时把关严一些,要求提供医院康复证明后方可复学,完全可以规避校方的风险。
四、溺水事故
[案例13] 2014年8月29日下午,我校二年级学生罗某等几位同学相约到坑塘摸河蚌,其中罗某(男,10岁)、罗某(男,7 10岁)两位同学下水游泳后发生意外,经众人打捞施救,但还是夺走了小小生命。是家长痛不欲生.[案例14] 2014年7月18日傍晚,我市某县一初中3名毕业生朱某(男,16岁)、王某(男,14岁)、史某(男,15岁),三人私自结伴到湖里游泳,后不幸全部溺亡。
[案例15] 2013年8月21日下午3时左右,我市某县一处原村轮窑厂取土形成的深塘发生一起溺亡事件,3名中学生钱某(男,17岁)、张某(男,16岁)、金某(男,17岁)不幸溺水身亡。
[案例16] 2012年6月29日,我市某县发生一起溺水事故,四名学生在在居住地附近窑厂的取土坑不慎溺水身亡,其中小学生1名(11岁)、初中生3名(分别为14岁)。
【案例分析】 当前学生溺水事故主要呈现“五多”特点:一是多发生在周末、节假日,二是多发生在农村地区,三是多发生在初高中男生,四是多发生为救落水同伴致多人溺亡,五是大多是农村留守儿童。所以,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教育部门和学校除了做好在校期间学生安全教育以外,将安全教育也要延伸到节日或假期,做到“学生放假安全教育不放假”,有效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一加大安全教育频率。对学生安全教育要反复讲、天天讲,特别是在放学前或放假前,要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不能私自下河游泳。二要加强“家校”有效对接。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家校对接工作,通过家访、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三是加大游泳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学校要充分利用安全课、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讲解游泳的安全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游泳知识的专项辅导,让每一位学生树立一个游 泳安全意识。五是丰富假期课余生活。让学生有地方去玩,家长、学校、社区要组织有序的安全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兴趣爱好和行为习惯,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五、校园伤害事件
[案例17] 2014年某月某日晚八时许,我市某县一学校高中住校学生多人与校外发生冲突,致多人受不同程度的伤害。
[案例18] 2014年3月,我市某县一中学初中生,在校内打架斗殴造成一学生重伤,学校及时拨打120,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案例分析】 可以说这两起事件是典型的校园斗殴事件,从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学校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巡查,及时发生苗头予以制止,这起悲剧就有可能不会发生。寄宿生远离家人,缺少监护人的关爱和管理,寄宿生学习及生活区域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易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因此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事关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寄宿制学校要逐级落实寄宿生管理职责分工和各工作岗位的管理目标、工作要求,做到岗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一是严格实行值班巡查、寄宿生请销假、晚点名、缺勤追踪、来访验证登记、交接班及宿舍卫生、消毒等制度。尤其在夜间和学生户外活动期间,加大校园内的巡查力度,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二是定期重点对学生宿舍视频监控、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图及指示标志、消防栓、灭火器等是否正常运转、数量充足、安装规范、布局合理、功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隐患及时予以整改。三是充分利用班会、墙报、校园广播等各种途径经常对学生进行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校园侵害、防交通事故、防拥挤踩踏、防自然灾害、心理健康等各类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能力。四是对不履行职责、管理不力甚至失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案例19] 2003年5月,在西部某九年制学校,一名七年级男生在上数学课时偷玩玩具,任课教师发现后批评了该男生,该男生便顶撞了几句。任课教师自觉损害了自尊,生气地朝该生左侧脸部扇了一耳光,造成该生耳膜穿孔。后该生辗转几家医院治疗才渐渐康复,肇事老师也付出了2万元医疗费的代价。
[案例20] 2011年12月,西部某初级中学八年级一男生因长期迟到、早退、旷课,考试成绩经常影响到班主任的考核。这次班主任发现该生又旷课后,要求该生到校上课,不料高男生严辞拒绝,班主任一气之下,将该男生殴打一顿,造成该生脑部震荡,鼻孔出血,胸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在医院住院近一个月。后经多方协商,该班主任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了事。
【案例分析】 除了上面少数老师对学生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意外,还有一些校园冷暴力时有发生,如近年发生的“绿领巾”、“红校服”事件等,都需要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重视。教师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为何“人类灵魂工程师”的人民教师对学生却充满仇恨,甚至大打出手呢?主要还是由于肇事教师人文素养薄弱,依法执教意识不强,还有传统封建落后教育理念的作祟,加上进入青春期孩子我行我素、一意孤行等逆反心理的推波助澜,都是学生与老师发生肢体冲突或冷暴力行为的诱因。我们要杜绝教师体罚学生的非法行为,维护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使校园成为一个文明、和谐、健康的育人摇篮。首先,要加强教师依法执教意识,加大《教师法》、《教育法》、《未 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力度,提高教师的法制和人权意识,深化教师的思想道德境界,提升教师的人文素养。其次,学校要回归教育的本质,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要求教师从落后的教育理念和思想转变过来,从狭隘封闭的应试教育的枷锁中解脱出来,充分尊重学生人格,充分关心和爱护学生,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最后,教师要善于原谅学生的错误。学生是未成年人,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和过失,教师要给予正确地引导和教育,不能紧紧抓住学生的错误和过失不放,耿耿于怀,甚至莫名其妙地对学生发火、体罚学生。特别是对于逆反心理极强的学生要有宽容之心,敞开胸怀,掌握和理解这些孩子的心理和个性特点,因材施教,及时发现和捕捉他们的闪光点。
六、消防安全
[案例21] 2013年5月23日晚11时50分,某市区某幼儿园教学楼大班卧室因线路老化起火,造成局部小型火灾,经消防部门及时扑灭余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22] 2013年9月19日下午1点多,城区某校教工车库一部电瓶车充电过程中起火燃烧,因学校安保发现及时,未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分析】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校园内发生火灾主要原因是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线路老化、人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所致,如[案例22],经查该事故系车主下班后忘记拔下充电插头,连续充电两天,充电器不能自动断电而过热起火。校园内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 成损失,甚至危急生命,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校园各项秩序。防范校园火灾是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我们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应吸取其他学校火灾事故教训,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要时刻敲醒消防安全的警钟,从思想上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意识,从我做起,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制度,完善消防安全器械,认真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校园长治久安。
七、其他突发事件
[案例23] 2013年12月17日下午,天津市城区某校一初一学生,在家中跳楼身亡。
[案例24] 2012年10月4日,我市城区某高中高一年级学生马某因与社会闲杂人员发生纠纷,受伤住院。
【案例分析】 这两起事件都有一共同点,就是都发生在校外,但最终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如[案例23]学校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了1万元慰问,而[案例24]由于家属的无理取闹及各种原因,最后从维稳角度出发学校把学生的医药费用结算。在这里想让大家注意这样一个细节,也就是[案例23]中该生跳楼事件发生后,该生家长一直称学生跳楼系老师体罚导致想不开所造成,要求学校予以赔偿。学校班主任拿出每天“班级日志”,从记录每天学生到校情况看,该生跳楼前几天均请病假未到校,该班主任老师又将存在手机上与家长联系短信交家长看,事发前几天一条“某某身体不适,请假3天”短信也作为证据提交公安机关。后来该家长也不话可说,最终学校考虑到家庭实际困难,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了1万元慰问金。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发生学 生意外事件后,学校在日常安全管理方面档案资料显得尤为重要,给公安机关取证提供第一手资料。本案中细心的班主任每天记录“班级日志”,注意保存与家长短信记录,据了解还有的老师把与有问题倾向学生之间谈心、谈话内容都记录在案,这些都是很好的做法,值得提倡和借鉴。
[案例25] 2014年3月27日早上,我市某县一职中正在早自习的周某某同学突感身体不适,并休克倒地,经及时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后经鉴定系突发先天性疾病所致。
【案例分析】据了解,本起事件由于学校处理及时、准确,没有发生任何矛盾和纠纷,得到学生家长的理解和认可。一是前期预防到位。该班班主任老师在事发前就及时发现周某某同学身体有异样,学生家长从开始隐瞒到积极配合,加强和学生家长的交流,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并有学生的病历复印件和学生的日常记录。二是应急处理到位。事发后,学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做到“四个第一”,即第一时间救治并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告知家长,第一时间陪伴受伤害学生身边,第一时间配合有关部门收集第一手证据资料。三是合理善后到位。事发后学校处处体现人文关怀.所以,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不能束手无策,更不能惊慌失措,只要学校领导重视、落实责任、措施到位、处置正确、加强联系、保持沟通,做到事前预防到位,应急处理到位,合理善后到位,就会避免给学校带来不安定因素,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宁、和谐的健康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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