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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制企业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建设法制企业范文(精选11篇)

建设法制企业 第1篇

1 我国的茶叶产业

茶叶在我国的种植区域更是从最初的云贵川地区扩大到现在的22个省区, 几乎覆盖全国。然而, 茶叶产业的迅速扩展和兴起, 并未脱离传统的发展模式, 未能形成规模和行业系统。在茶叶种植和生产的具体环节中, 整个安全控制也不到位。如果我国的茶叶产业不能正视并扭转这一局面, 茶企业将不可避免的走入发展的瓶颈期。

1.1 国内茶业发展

我国作为最早种植茶叶的国家, 对茶叶从培育、种植、采摘、中工、生产等, 各个环节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完备的工序。茶叶作为我国重要的传统经济作物之一, 无论是销往国外, 还是国内自销, 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目前我国的茶叶生产现状, 大部分是依靠小规模的农户型企业进行分散生产、经营。这就造成了对这些小企业的监管困难, 从而导致了对茶叶生产环节的疏漏。茶叶作为生长周期较长的一种农作物, 其在整个生长过程中, 遭遇的病虫害较其他的作物会更多, 其次, 茶叶的产品就是茶树的嫩芽, 与农药的接触极为容易, 生产过程中受其他如微生物的污染, 茶叶质量很难得到保障。与此同时, 茶叶企业生产在卫生安全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作业指标, 整体加工水平都较为低下。

1.2 市场经济下的茶企业的发展

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国内各类型企业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 茶叶企业也不例外。欧盟、美国、日韩等一些国家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以保护本国人民身体健康为借口, 提高茶叶产品检验检疫的各项标准和技术要求, 这使我国的茶叶出口受到严重威胁和挑战。从国内的茶叶生产企业自身来看, 规模小、卫生状况得不到保证、设备老旧、技术跟不上时代要求等的问题依旧存在。尤其是一些初制茶厂, 在茶叶原料的收集上, 不能够很好的做到标准检验。在制茶过程中, 一些茶厂还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 不顾生产卫生要求, 甚至有的茶厂还存在为了使茶叶“卖相”好, 给茶产品“加料”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要求, 对消费者极端的不负责任, 还严重威胁了企业自身的发展, 危害了整个茶产业的健康。

2 我国茶企业中的卫生安全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老百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日益加深, 学术界开始对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问题, 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证。分析出了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风险道德”在茶叶产品营销和竞争机制中的作祟, 茶叶质量检测及安全认证体系的不完善, 以及消费者通常认为茶叶纯天然无污染, 不会对茶叶的质量安全多做考虑等;还为我国茶叶企业以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1 茶品质量重于泰山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 在现代国际化、市场化的激烈竞争下, 消费者的消费观日益成熟。低价策略已经成为占领市场份额的过去式, 优秀的产品质量才是真正使得企业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

目前, 我国的茶叶产业的整体水平不容乐观, 茶叶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与国际先进的同类型企业相比更是不可同日而语。无论是在改善茶叶的生产加工条件, 还是提高茶叶质量管理水平, 我国的茶叶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各茶叶产区要实行茶叶产业化经营, 将分散的茶厂整合起来, 提高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唯有如此, 才能有效的提高茶品质量, 才能不断增强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从而保证企业保持健康有序发展的活力。

2.2 卫生安全是茶企业生存的关键

卫生安全是影响茶叶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 根据茶叶生产的不同环节, 卫生安全可分为种植过程中产生的卫生安全问题和加工中产生的安全问题两种。上文也提到过, 在茶叶的种植过程中, 农药残留的问题是一大主要问题, 另外, 种植时若土壤中含有较多重金属, 也会被茶树吸收, 对茶叶形成污染。在茶叶加工中产生的安全问题, 既有人为因素造成的, 也有人不作为因素造成的。如茶叶加工中, 若不能很好的保证茶叶加工环境的干净整洁, 就很容易在茶叶中引入微生物污染。比如, 一些茶叶企业为了让所生产的茶叶颜色更鲜亮, 口感更清香, 在茶叶加工过程中向茶叶中添加色素和香精等等。这些行为都严重危害了茶叶企业的卫生安全生产。

3 茶企业完善的卫生安全法制建设

完善卫生安全制度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一个类型的企业卫生安全制度细则之前, 企业和行业内部已经形成了一些约定俗称的制度和规范。传统经验不再适用于现代化的茶叶生产, 这就使得茶叶的产业安全出现了漏洞。又由于茶叶这一农产品的生物学特性, 产品只有在食用后, 才能根据消费者的经验做出质量好坏的比较。很难在购买前, 对茶叶质量做出清晰明确的判断, 这又加深了茶叶企业对茶叶安全的“坏作为”。一个完整的茶叶企业卫生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可谓迫在眉睫。

3.1 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 不仅是科学问题、经济问题、还是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如果不能有效的用法律约束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 食品安全问题将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自1980年以来,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 我国的《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和《食品营养法》等法律法规也有逐步统一, 综合成全面的《食品安全法》体系的趋势, 在市场失灵时, 这些法律将伸出“看得见的手”,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 我国的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根据其规制方式的不同, 主要分成三种类型:第一是诉讼类, 即消费者因受到食品不安全因素的损害, 可以向加害人提起诉讼赔偿;第二是信息说明类, 这一类是对食品的生产者进行要求, 要求将食品生产的信息对消费者公开,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食品消费的信息不对称性,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油类产品需注明原料是否为转基因生物;第三就是标准限制类, 就是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进行限定, 并不定期的检查, 从源头上把控产品的卫生安全。

3.2 我国茶叶质量安全认证

质量安全认证作为消费者最为直观可见的一种食品卫生安全标识, 在我国的茶叶产品中也同样的适用, 茶叶质量安全认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无公害食品茶叶的认证, 这是指在茶叶的成品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有害微生物的指标达到内销的国家标准及外销的相关标准, 有机茶、绿色食品茶和低残留茶是其三个不同层次的评定标准;二, 绿色食品茶叶认证, 属于绿色食品认证的一个种类, 其分为A级和AA级两个级别, 是按照特定方式生产的, 无污染的安全优质类食品;三, 有机茶认证, 有机茶的生产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 采取天然的农业技术和肥料, 在生产过程中也无合成的食品添加剂的加入。

4 茶企业的卫生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和改进

我国的茶叶卫生安全制度的不完善, 是造成茶叶出现卫生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茶叶企业卫生安全生产没有明确的规定, 仅是适用食品生产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追求经济效益, 对茶叶企业的一些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得过且过, 这样是万万不行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体系亟待建成。

4.1 法律条例精细化

无论是对茶园的选址、土质的监测, 还是茶叶种植过程中农药的施用, 或是茶叶生产过程中的加工, 都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 用法律的手段对茶叶生产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要求和约束。

4.2 法律制度系统化

不能再将茶叶卫生安全归入食品卫生安全的系统, 要更具针对性的为茶叶生产量身定做一套系统的制度, 同时适应茶叶产品作为食品的共同性和作为茶叶的特殊性。

4.3 法律执行责任化

对法律执行部门来说, 执行到位是对法律基本的尊重, 也是对人民利益的充分保障, 要避免因厉害关系而产生的执行失当或不作为, 将法律的执行责任到人, 让法律的效用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刘新.关注茶叶卫生标准变化提高我国茶叶质量安全水平.中国茶叶[J], 2005 (5) :110-112

[2]汪庆华, 刘新.浅谈我国茶叶质量安全现状及应对措施[J].茶叶, 2006, 32 (2) :66-69

[3]宛晓春, 蔡荟梅, 侯如燕.大力推进茶叶标准化提高我国茶叶安全质量[J].茶业通报, 2008.30 (1) :6-9

企业科法制财政建设小结 第2篇

XXXX年是 “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江苏开始把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工作主线的重要之年,是XX全面达小康的决胜之年。为深入扎实地开展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根据《XX县财政局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现将XXXX年企业科法制财政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大教育力度,提高财政队伍法律素质。积极参加局机关举办的《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知识讲座,有效提高了自身学法的系统性。

二、积极开展财政普法活动。局机关每年五月份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下乡活动,企业科明确专门人员下乡进行宣传,根据相关激励定报企业技改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的出台的一些政策要求,积极向企业宣传加大设备投入、加快规模扩张、增加财政贡献、实施资产重组、加强科技创新、落实发展经费等六个方面激励政策,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的各项具体指示精神,积极的向广大农村老百姓宣传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惠农政策,真正让农民得实惠,改善现有生活。做新做亮“财政宣传月”品牌,树立公共财政良好形象。

三、严格财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证财政法规正确执行的重要手段。

一是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二是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积极开展日常财务检查和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督促整改。严格依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重大农业项目的立项管理、财务监督及跟踪检查,节约财政资金,确保支出效益。在法制财政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法制工作不够重视,对单位组织的法律学习存在着应付心理,业余时间也未能做到自学,学法和用法未能做到有机结合,利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执行政策的能力有待提升。二是普法活动形式有待进一步创新,缺乏法制演讲和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实案录像等多形式、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宣传形式单一,创新性不足,导致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足。

因此在新的一年里,一方面要加强学习,着力提高自身的依法理财水平。要将学习财政法律法规纳入科室工作计划中,创新学法方式,注重学法效果。进一步增强自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加大对社会公众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财政普法活动,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全社会财政法制的进步。

建设法制企业 第3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信用;法制建设

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是最活跃的市场经济主体。其信用能力和信用形象不仅决定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地位,而且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信用是企业竞争力之源,生存之本,是民营企业发展之命脉。

一、企业信用的法律内容

在法律上,企业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企业履行其所做出的或应有的承诺的能力,是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它是一个广义上的民事活动。①企业信用活动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授信企业还是被授信企业,他们在所进行的信用活动中都是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的,应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它们的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给另方强加自己的意志。②企业信用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它要求在信用活动中,无论是授信方还是被授信方都应当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授信或受信。同时,在信用的内容上,也应当公平和诚信,不得进行虚假的授信和超出自己能力的受信,损害对方的利益或社会公共的利益。③企业信用活动的管理公共性。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国家不再是市场的“守夜人”而成为市场的主导者,需要采用行政的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的调控与引导,以避免市场的缺陷。因此,企业信用活动及其保障不仅仅是市场的自我调节,还必须要依靠法律的规范与制约。同时,对于因严重失信而导致犯罪者,国家还必须要采用刑事的手段来对其进行制裁。

二、我国民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民营企业的信用意识淡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守信用,重承诺,是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是企业成长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真正的信用关系还未完全建立,体现在经济领域就是一些诚实守信的企业没有因为守信而多得利益,不讲信用的企业没有因为不守信而得到应有的惩罚,使得很多企业对于信用关系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在我国的民营企业中,除了少部分企业主素质较高外,多数企业文化程度较低,因此对经营的手段、企业发展战略等没有深入的思考,法律观念淡薄。

(二)经济社会环境對民营企业失信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首先,市场信息不对称使民营企业失信有机可乘。作为贷款人的银行与作为经营主体的企业相比所获得的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也是不对称的,企业内部人掌握的企业自身信息总比外部人多,这对银行的信贷决策和信贷管理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用风险。除此以外,由于我国当前征信体制尚未建立,市场受条块分割的计划经济体制残留影响,信息传递不畅,交易行为不规范不透明,使本来应该对称的信息也变得不对称。

其次,政府行政违法介入助长民营企业失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暂时的、地方的利益,对制假售假、欠债逃债、偷税漏税等失信行为的态度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是以说不清、道不明的方式鼓励、支持。有些地方官员缺乏大局观念和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意识,把地方一时的利益看得高于国家、社会和全民的根本利益,对本地民营企业的失信行为,不是给予教育及严厉的惩处,而是千方百计地进行包庇。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使得一些企业有恃无恐,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失信行为。

三、民营企业信用的法制建设对策

1.建立有效的民营企业失信惩罚制度

建立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是保证民营企业诚信经营的关键。法律通过对失信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增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加大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的追究力度,增大市场整顿与秩序规范力度,对严重失信和违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加大法律追究力度。在立法环节,要加重处罚标准,使严厉打击有法可依;在执法环节也应切实加强,特别要解决行政执法软弱无力、以罚代管的问题,从而,建立起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使失信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总之,要通过惩罚加大失信成本,从而对失信者造成强有力的威慑和约束,使民营企业信用出现漏洞时很及时地得到法律强制性的补救。对于信用比较好的民营企业,可采取贷款利息降低,优先上市等奖励政策,确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增加失信成本和守信利益,进而从根本上增强民营企业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加快企业信用立法进程

首先,要完善《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保护债权、维护和树立企业信用的法律规定,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等。其次,我们要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规范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基金法》等法律制度,从法律上遏制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信用危机的蔓延,为执法机关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3.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估法律制度

民营企业信用缺失的出现,大多是因为对资信情况不了解所致。企业信用评估是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核心。企业信用评估是授信者利用各种评估方法,分析受信者在信用关系中的履约趋势、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可信程度并进行公正审查和评估的活动。先制定企业信用评估的相关具体法律制度,有了立法的基础,才能改变目前企业信用体系无法可依的状况,以企业信用机制保护好企业利益。总体上我国企业信用评估业仍然还处于拓荒阶段。因此,我们要采取高起点、高标准、国际化战略,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相关的法律,如可先制定《社会信用组织法》,使信用评估的中介机构可以依法把分散在工商、银行等机构的民营企业信息收集起来,建立全国连网的信息数据库,并通过立法规范民营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保障数据库中数据的品质。同时,也要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评级市场。

参考文献:

根治企业道德沦丧关键在于法制建设 第4篇

关键词:企业道德,营销伦理,法制建设

近年来我国不断发生“毒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砒霜酱油”等恶性事件, 说明我国企业道德的沦丧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市场经济如果不讲道德, 就会引发难以想象的灾难。要根治道德沦丧必须从根本上建立健全企业道德的法律制度, 加大企业道德监管的力度, 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企业道德行为的养成。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正本才能清源

完善的法律法规不仅为治理企业的营销道德失范行为提供依据, 同时也使得企业有了行为参照的底线。而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违法成本过低从客观上纵容了企业破坏道德的行为。

今年4月26日,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联合消费者代表、企业代表和相关部门召开家乐福和乐购超市价格投诉听证会, 公布了针对家乐福和乐购两家超市企业涉嫌价格欺诈的专项监督调查结果, 最后仅仅处以50万元罚款了事。而这正是国家发改委刚处罚多家家乐福门店后不久的事情。他们之所以屡罚屡犯, 原因在于商家违法成本过低, 而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同样是今年4月29日, 上海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公布了对“染色”馒头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邢晓金等4名监管人员分别受到记过、撤职等处分, 上海联华超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汤琦受到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公司生鲜采购部负责人徐宏瑜受到记过处分, 并被调离工作岗位。由于无人受到刑事惩处, 使得现有的食品监管体制缺乏强有力的支撑, 也给后来者提供了反面教材。

近年来, 家乐福、沃尔玛、西门子、IBM、雅芳等跨国巨头在我国屡屡爆出违法丑闻, 可以说跟我国监管不严、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紧密相关。

反观欧盟的天价处罚单, 今年4月13日, 欧盟对两大日用消费品跨国巨头宝洁和联合利华, 开出3.152亿欧元的巨额罚单, 以惩处两巨头在欧盟八国操纵洗衣粉价格。

2005年8月, 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法院判美国默克公司对“万络”药品服用者罗伯特厄恩斯特猝死负有责任, 责令该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2.53亿美元, 其中包括2.29亿美元惩罚性损失赔偿。2007年11月9日, 该公司宣布, 愿支付48.5亿美元赔偿金了结美国近5万宗与“万络”有关的诉讼。

2010年8月, 美国鸡蛋发生因沙门氏菌污染而召回5.5亿枚鸡蛋的事件, 国会法律委员会决定加大处罚力度, 对明知故犯的企业主管和个人, 将被判处最高十年监禁和不封顶数量的罚款。在德国除了进行刑事诉讼还外加巨额赔偿, 韩国对造毒食品企业10年内禁止营业, 在法国卖过期食品一经查实立刻关门。事实上, 美国和日本在内的很多国家在食品行业都经历过与中国类似的“成长的烦恼”, 而后美国、日本政府不得不重新立法平息事端, 确保国民健康的各种法律制度就此一步步完善起来。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有50%的利润, 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 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 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 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对企业违法违规象处罚过轻, 只会纵容企业领导人产生侥幸心理, 成为滋生违法违规的温床。而天价罚单, 却可以使企业不敢轻易逾越法规。适当从严的法律, 是规范企业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并能从根本上促进行业进步、社会发展。否则, 今后类似的食品安全事件仍然会层出不穷, 从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 不闯“红灯”就会落后的现象, 企业道德是根本无法建立起来的。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急需重新修订相关法律。如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至今已经15年, 食品卫生标准也已经发生了变化, 因此应作出相应的修订。如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上, 食品卫生法要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从事实看, 而当地政府部门考虑GDP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因此应当修改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并报上级质量检验部门备案。”对“违反本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无异于隔靴搔痒, 而美国法律规定:“对明知故犯的企业主管和个人, 将被判处最高十年监禁和不封顶数量的罚款。”

同时,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法律责任更侧重在罚款、没收上, 即便是情节严重, 也只吊销许可证。对于涉案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够明确, 什么是情节严重?如何才是构成犯罪?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些空白或模糊之处, 给一些企业钻法律漏洞提供了机会, 这或许就为某些企业提供了打擦边球活动的空间。

二、拟制新的产品质量标准, 做到有标准可依

目前我国不少食品添加剂的标准混乱、落后, 有的是二三十年前的标准。近年的面粉增白剂之争、一滴香合法性之辩, 就充分证明了这点。很多问题食品经过曝光后, 因为缺乏有效的标准参照而无法问责。因此必须尽快拟制食品安全的各类标准, 使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目前我国的食品标准中, 一些指标不仅少于国际标准, 而且指标设置不科学, 不能与国际接轨。在中国, 植物奶油 (反式脂肪酸) 无标准, 正在大规模、无限制地使用。95%的“洋快餐”、蛋糕、面包、油炸薯条类小吃含有植物奶油;约90%的冰淇凌、80%的人造奶油、71%的饼干均检出植物奶油。而在2003年丹麦就规定:从当年6月1日起, 丹麦市场上任何含反式脂肪酸超过2%的油脂都被禁止。

今年4月上旬, 瑞典卡罗林斯卡研究院在其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在欧洲出售的雀巢婴幼儿食品里可能含有大量如砷、镉、铅、铀等有毒元素。婴儿每天进食两次米糊等食品, 砷吸入量会比单独喂母乳高50倍, 而镉会高150倍, 铅会高8倍。而后, 受卫生部委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又对外通报称, 包括雀巢等品牌检出的砷、铅、镉等重金属均未超出中国标准。

2011年5月27日《南方日报》报道, 我国儿童玩具被曝存在生产两套标准, 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毒玩具”只销国内, 我国对于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要求并无相关规定。欧盟对玩具中特定重金属的限制有19种;我国玩具国家标准只对8种重金属有限量规定。

因此, 应尽快明确产品标准起草的主管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并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共同起草, 鼓励法人及个人参与标准制 (修) 订工作, 摈弃过去由个别单位通过招标承包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的做法, 鼓励专家提供意见和建议, 通过充分探讨后再试行发布, 经过3个月试行发布后再正式发布产品质量标准。同时, 产品质量标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要不断进行修订, 以适合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三、严肃查处, 加大监管力度

温家宝总理呼吁“企业要有道德的血液”, 但企业道德的血液, 不会与生俱来, 只有严格执法才能迫使企业遵纪守法, 催生企业的道德良心。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 比完善法律标准更重要的是认真执法。政府监管部门如工商行政、物价、计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处罚违法行为, 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犯罪的成本, 并追究相关的监管部门的责任。对于社会举报的企业, 建议先停再查, 查实立即关闭, 对企业高管和一些小作坊主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最高判处10年~20年监禁, 同时处以企业对消费者最高达上亿直至数十亿的巨额赔偿, 从而加重企业道德失范的风险, 使其不敢轻易逾越法律的红线, 逐渐催生企业的道德血液。

总之, 要把依法治国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才能止住道德的滑坡。从根本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拟定新的产品标准, 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而逐渐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

参考文献

[1]赵秀敏.试论中国转型市场的营销伦理道德问题[J].商场现代化, 2007 (08) 上旬刊

[2]徐兴权.浅谈加强营销道德建设[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 (01)

[3]徐俊.道德法律化的原理与实践探析[J].河海大学学报, 2004 (03)

[4]徐威威.现代企业营销伦理道德失范的原因与对策[J].商场现代化, 2011 (01) 中旬刊

[5]周利国 毛瑞锋.当前我国企业营销伦理失范探源及其整治[J].企业经济, 2006 (03)

建设法制企业 第5篇

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诚信守法,都与企业依法治理和法制建设水平密不可分。为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安康突破发展进程,实现安康全民富裕,市委、市政府将“法律进企业”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作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的主要载体之一,扎实开展“诚信守法企业”示范点的创建活动,努力增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企业依法治理的开展对个人、企业和社会都具有积极的重要意义。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也是市场的主体,企业法制建设是全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仅要关注企业的改制重组、产品结构、企业规模、经济总量、效益空间,同时也要衡量企业法治水平的高低。企业自身是否能够顺利发展,是否能够践行科学发展观,是否能够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诚信守法,都与企业依法治理和法制建设水平密不可分。为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安康突破发展进程,实现安康全民富裕,市委、市政府将“法律进企业”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作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的主要载体之一,扎实开展“诚信守法企业”示范点的创建活动,努力增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企业依法治理的开展对个人、企业和社会都具有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

一、企业全面开展依法治理,建立诚信守法企业,是群众的需要。企业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广大群众。企业中,特别是一些小型民营企业,在发展中缺少严谨的法律服务概念和客户责任感,缺乏规范的依法治理操作和正确的法律服务处理,导致“霸王小企业”的出现,不仅破坏市场良性发展,更影响了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二、企业全面开展依法治理,渲染法治氛围,是企业的期盼,也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康运行的根本保障。涉企法律在我国不断更新、不断完善,新的产业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在外部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形下,企业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要求,诸如《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合同法》等。除此之外,法律风险防范、控制与化解的机制建设,也是企业需要掌握和了解的法律常识。我市企业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企业普遍还缺乏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专门人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更需要用法治护航自己的发展。

建设法制企业 第6篇

1. 当前农村法制建设滞后的原因

1.1宣传力度不够 现在农村普法基本上还是靠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宣传、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通过调查发现,这些方式的针对性不强,不系统,存在“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现象,宣传的内容不一定是农民需要的,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够。

1.2基层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某些基层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较低,在平时的工作中又疏于学习法律知识,不能很好地引导群众;有的甚至对自己正在宣传的法律,都没通读过,一问三不知,极大影响了农民学习的积极性;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程序和方法,造成了农民的逆反心理。

1.3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对法律知识表示陌生,有的农民认为法律不可信,有的认为在走投无路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只有极少数的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对法律的陌生使他们对身边的制度产生了迷惑,甚至有的农民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法律。

1.4法律与农村道德风俗存在冲突 在乡村日常生活中,道德风俗自古以来就对农民有着深深地影响,这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着极大的影响,例如,农村嫁女有收纳彩礼习俗,有人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这明显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而不法分子则借着这一道德习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改善农民法制思想状况的措施

2.1努力提高农民法制建设的认识 认识的高低决定着思路的正确与否,只有思路正确,才能提高农民的法制思想建设水平,应该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历史背景下,审视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地位,确立依法治理的战略指导思想和法律推进型发展体制。农民的法制思想状况在整个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民法制思想建设的重要性。各级干部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的工作,要舍得必要的经费投入,要站在若不抓好法建,迟早就会演变成群体性矛盾(事件),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的高度来认识。

2.2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基层执法人员和民众接触最多,在农村基层,他们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民,他们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因此提高农村执法水平对于提高农村法制思想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基层执法 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2.3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及教育力度 政府在普法教育中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选择农民群众最喜爱、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农民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同时,还要搭建一些服务平台,经常性地组织律师深入农村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送法下乡活动。为农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高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法制宣传效果。最后,应增强宣传的针对性,针对农民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进行教育。经过调查发现广大农民迫切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大多是与他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包括婚姻法、劳动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等。各级部门在进行宣传应该进行调查,把农民群众最需要的法律知识传授给他们。

2.4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就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保障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解决农民告状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大力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不断引进高素质人才。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降低诉讼成本,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高效公正司法,把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纳入司法监督之中,保证司法最终原则的威慑力。

建设法制企业 第7篇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基础。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也需要进步完善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法规, 同时也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建立工作, 这样才能建立健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食品质量接轨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科学发展、创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 要加快完善我国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监督体制和技术支撑, 把食品安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使我国食品安全全面提高[1], 并能体现时代特征。

㈠完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1.完善食品安全法规的监管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的立法管理应遵循“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 强调系统性与协调性。使立法结构具有前瞻性, 要在严密的科学基础上, 对食物链所有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或条例规定;在法律调整范围上应注重从源头到安全食用的全过程监管;立法核心应考虑农产品安全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 引入风险分析与管理, 以预防为主[2], 通过立法明确执法主体, 建立、完善中央政府与省、地市县政府农产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分清职责, 依法管理, 注重实效。

2.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统一的体系建设。在加快和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时, 也要把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等放在食品安全相关基本法规制度中。目前, 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个等级构成, 但由于它们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普遍存在着交叉、重复和空白的问题, 这不仅给不法分子生产加工劣质食品以可乘之机, 也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分析国际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 加紧研究和制定适合我国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 包括食品本身及加工操作规程等各项标准, 保持标准体系的协调和统一, 建立科学、统一、易于实际操作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通过立法程序来完善上述有关法律体系, 从而消除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矛盾、缺失和不规范, 改变标准实施状况不理想、监测体系不完整和公正性难以保证的现状。

㈡立足国情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可操作性并与国际接轨

1.完善食品法在监管中的可操作性。法律法规是对违规者的制约, 以达到处罚、责任追究的目的。因此,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公平竞争和人们在消费中得到应有补偿的公平性, 一些旧的食品法律法规都应废止或加以完善。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在不能适应行政执法体系改革需要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1日起废止, 同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在责任追究、处罚额度、定性问题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而具较强操作性的修改, 以摒弃现行部分食品法律中责罚不明、执行不彻底的弊端问题。

2.要立足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 创建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保障。我国的食品行业在质量和卫生安全控制方面要与国际食品法规接轨, 推行HACCP控制、加强食品安全卫生体系的管理建设、打破国际技术壁垒是实现食品安全控制技术重要环节。目前, 国际食品标准主要有IS0和CAC。IS0的食品标准较少, 集中表现为ISOTC34;CAC食品法典内容, 统一汇集了国际上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准的8000种左右。WTO/SPS协议明确要求各国在制定国内措施时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对此, 我们应该立足本国国情, 与国际标准接轨相结合, 用国际标准统引国内立法的思想。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 必须符合国际标准, 并在可能与必要的情况下, 高于国际标准[3]。所以, 我们必须确立国际标准优位的思想, 使食品安全法成为食品进出口贸易与管制的法律基础, 为中国食品发展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二、明确政府统一监管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要建立科学、有效、集中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实现各级政府部门分工协作、责权统一、各负其责, 使食品安全法律在执行中发挥真正效力作用。要建立高效运转协调的机制, 就必须明确监管职责、加大对食品监管力度的执法问题。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采取食品安全强制认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验、行政处罚等措施规范食品市场, 行政监督、技术监督、执法监督三管齐下, 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作更加高效, 确保人民食用的各种类型的食品真正安全。

㈠明确政府监管主体, 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的体系

1.政府是监管主体, 责任是严格执法。政府的责任是市场监管的主体, 而任何食品安全监督政策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执法机构即监督主体有效地执行法律、履行职责。政府受公权力的之托, 在行使公权力时政府各级部门要上下一致快速行使, 因此, 监管主体的步调一致是对食品安全有效监督的关键。现已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现政府体制改革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这就增强了部门执法的安定性、权威性和可问责性, 增强了政府的可信度。

2.理顺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监督体系。首先要对现阶段已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和完善, 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法废止、修改或整合, 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的相互冲突, 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标准体系, 统一各类标准。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应当参照遵循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 标准。在制定这类标准时应当注意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动态性和参与性, 这样做既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又可避免由于重复性工作造成的资源浪费。再次食品市场中的失灵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 所以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提供及时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及食品安全监测。拥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才能防患于未然, 做好食品安全的事前防范工作, 不让不安全食品进入市场。

3.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的责任追究制。政府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 但是如果监督力度不够或者监督机构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 以权谋私, 与被监督者有利益关系, 而滥用权力使监督走样或不公平, 从而侵害公共利益。必须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首先, 应实现责任追究制的法律化。应该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督法律制度中明确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责任体系和责任承担, 要有明确的责任追究程序。其次监督的法规, 可以委托组织作为代理人, 允许社会中介组织或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4.积极拓展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全社会参与机制。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等方面应大力发挥积极作用。要明确政府机构在行业协会的积极引导作用, 也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食品安全监督过程中的寻租风险, 保证监督工作中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加大食品安全重点整治, 依法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

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加大食品安全重点整治力度, 强化企业责任。从种养加到餐饮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要健全诚信体系, 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都要建立安全信用档案。严格执行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严重违法者不允许再涉足食品行业。

㈠要企业诚信经营并建立质量信誉考核

1.企业要诚信经营才能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从法律来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已经明确了食品安全中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负主体责任;但质量是生产经营者决定的, 其生产的原料、工艺和标准都出自其生产者的控制之手, 消费者不可能对实施生产经营全程监控;另一方面, 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几十万家, 小作坊、小摊贩的数量更多, 所有全靠执法机关防守监控并不现实, 因此, 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强化企业责任。企业要诚信经营, 只有生产企业自身才能全方位的细致监管食品从田间到市场的全过程, 才能完全明白食品的安全水平如何, 食用的加工原料、生产过程以及存储、运输环节是否安全等等。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要求企业必须把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关注, 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责任放在首位。

2.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政府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质量信誉考核, 将生产经营者的自律体系建设、质量审验、消费者申诉举报、质监部门巡查和质量监测以及生产经销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商品受到查处等情况, 进行量化考核、综合评价, 把考核结果通过公告、质监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企业质量档案, 实施分类监管, 对失信企业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而严重违法者则直接清除出食品行业。政府的监管、引导和惩罚都是为了让企业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而只有让企业真正负起这个责任, 食品安全才有了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杨玉芬.浅议影响食品安全因素及防止措施[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7, (02) .

[2]葛少锋.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J].社科纵横, 制, 2002, (01) .2002, (05) .

档案的法制建设 第8篇

一、档案法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7年9月5日颁布以来, 经过了20多年的漫长岁月, 随着这一法律的出台, 一是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得到建立和完善。从国家到地方随之产生了《档案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档案管理条例》、《四平市档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等等。二是随着档案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使档案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逐步走上正规化、法制化、标准化的轨道。三是《档案法》的宣传贯彻富有成效。20年来, 档案部门的全体职工采取举办档案法制培训班, 对各级档案业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利用“9.5”《档案法》颁布日, 走出机关面向社会, 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宣传, 扩大了《档案法》的宣传面和社会影响;同时, 档案部门利用一年一度对国家机关、事企业单位档案工作年检和档案升级达标的机会, 实行了抓档案业务工作与档案执法工作与同步推进落实, 作到了业务与执法两促进, 丰富了档案的执法形式, 促进了档案的法制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档案事业发展与《档案法》还存在着某些不协调的问题, 也逐步暴露出《档案法》的缺失问题, 对《档案法》及《实施办法》的修改完善势在必行。

二是基层档案局执法主体不健全的问题。尤其是区级档案局既没有专门或挂靠的执法机构, 更谈不上有专兼职执法的执法人员, 即使是原有的兼职执法人员因工作的变动, 现在所剩寥寥无几, 档案执法主体缺失问题不容忽视。

三是据调查了解, 《档案法》颁布20年来, 从国家局到区局从未暴光过档案违法典型案件, 是没有违法案件?或者没有查处过档案违法案件?我认为是违背了《档案法》的立法宗旨, 是对档案执法不严肃、不负责任的表现, 值得我们认真的思考。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1、我认为《档案法》和《档案法

实施办法》在大的章节、条款方面基本是可行的, 只需对某些条款上作些修改补充。在《档案法》第一章总则的立法宗旨中应补充, “规范档案工作者的行为, 维护档案工作者的权益, 促进国家档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等内容;《档案法》第三章第九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条对档案馆的管理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要求应该高些, 起码应是党员、馆员 (技术员以上) 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档案管理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 一人管理档案实物资料, 一人管理目录登记、资料录入等。国有集体小企业改制、出让、破产这是前些年国家出台的一项大政策, 尤其是企业破产后档案资料如何管理?向哪里移交?《档案法》要有明确的规定要求, 建议企业破产后档案资料交由企业主管局档案室保管, 不具备保管条件的一律交由区级档案馆管理。二是建议省、市《档案管理条例》、《执法实施办法》等, 在坚持《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前提下, 罚则的标准不能降低, 同时要充分体现基层工作的可操作性。

2、健全区级执法机构, 配备执法人员。

一是建议《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中, 要求在县级及县级以上档案部门中要设立专门的档案执法机构, 配备2人以上的执法人员, 行使《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职能;二是从上至下建立执法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建立专项考核评比机制。实行国家档案局考核省局的执法情况, 省局考核市局, 市局考核区局, 作到有目标责任即任务, 有检查考核评比;三是把查处档案违法案件作为一项主要考核内容, 要求国家、省、市、区级档案局内的执法机构每年要求查处1-3件典型案件, 尤其是省、市局通过公开查处违法案件, 调查违法事实, 通报典型案例违法经过, 一方面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 另一方面为区级开展执法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促进区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四是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你越怕得罪人, 你越软弱, 你的部门地位和对外形象越提不高, 再好的法律制度也是形同虚设, 流于形式。通过公开查处暴光典型案件, 既是维护法律权威, 也是树立部门形象的必要手段。

3、加强执法及业务培训, 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涉及到各个领域, 各个部门及每个单位, 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地方就有档案资料的存在。客观地说由于档案部门干部素质参差不齐, 且又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之中, 加之, 《档案法》又处在打基础, 及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阶段, 查处典型违法案件、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还未破题, 一是建议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要把加强档案部门的干部培训作为重中之中考虑, 预算专项培训经费, 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 在“十一五”期间, 建议对区级以上档案系统的干部实行一次全面的轮训。先培训系统内干部, 再培训系统外干部;先领导干部, 再一般干部;先培训执法干部, 再培训其他业务干部。二是提高培训质量, 确保培训效果。绝不能搞成收钱性质的培训, 建议培训单位要选择具有师资力量的机构来承担, 要有培训内容要求和培训时间要求, 实行培训考试发证制度, 可以作为上岗、评定职称、执法的依据。三是建立先培训, 后上岗的制度。为了避免造成档案执法、馆库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档问题, 凡是新入档案部门的干部一律经过指定的正规培训机构培训以后, 再从事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凡是调出的人员必须先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后, 再办理有关组织、行政调出手续, 用培训来强化干部素质, 用制度来规范干部行为, 把干部培训工作和档案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推动档案业务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第9篇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 意为人民。民主定义为:在一定阶级范围内, 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法制是国家发展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自从1979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法制就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议题被提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日程和政策之中。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赖、相互促进, 不可分割, 紧密联系在一起。

2 建国以来中国民主和法制的发展历程

(1)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 把马列主义思想运用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中, 创造性地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理论, 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形成与发展指明了基本方向。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先后制定了《五四宪法》、《土地改革法》、《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树立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 强调了法律至上的原则, 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和自由。

(2)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 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经验教训, 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了一系列的论述和决策, 使党和国家重新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在民主政治建设上, 邓小平对中国国情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提出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以法制为起点, 不断完善政治体制改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才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唯一出路。1978年12月,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 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

(3)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 继承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 加速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江泽民科学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概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3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人民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来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 保证着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把握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因此,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关键就是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2) 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

任何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和走什么样的民主道路, 都必须与其国情相适应。中华民族具有5000多年的文明史, 拥有自己的历史习惯、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 在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这就决定了我国无论在政治体制上还是在民主形式上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必须要立足于中国国情, 坚持从实际出发, 走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建设之路。

(3) 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们始终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使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均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一直以来监督权的行使却是人大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 我们还要进一步强调完善人大的监督职能, 健全人大的监督机制。只有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落到实处, 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更快发展。

(4) 必须抓好立法、司法、执法与普法的各个环节, 统筹兼顾。

首先, 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必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社会主义的立法工作, 是一个循序渐进的, 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 也不会一劳永逸。其次, 司法公正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理顺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再次, 要坚持依法行政, 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健全的科学行政执法体系, 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最后, 提高全民族的法制观念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

摘要:民主和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走过了许多曲折的道路, 但同时我国人民也在民主法制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总结了许多经验和教训, 这些经验主要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必须立足中国的国情;必须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关键词:民主法制,政治

参考文献

[1]周红锵.江泽民与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 2008.

[2]黄琰.建国以来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述评[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09.

[3]沈颖王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与成就[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 2007.

对环境法制建设的思考 第10篇

1978年以来, 我国的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 环境守法、环境参与和环境法律监督工作基本建立完整体系。 1997年国家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后,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正式走向法治化的轨道。目前, 无论是从环节上, 还是从整体的判断指标上分析, 或者从实效上评估, 都说明我国的环境法制架构已经基本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要求的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法治工作正在完善之中。完善的措施既包括立法完善工作, 还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参与和监督环节的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工作。国家早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上就将“强化管理”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三大政策之一。强化环境管理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各级环境管理制度。这就需要靠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来解决环境问题, 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实际情况, 完善立法、积极开展普法教育, 强化环保法制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2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途径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严格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体现在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三个方面。

2.1完善立法

我国基本形成全面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 但也存在着覆盖面不全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针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给农村环境的依法预防与治理造成很大的障碍。目前, 关于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极少, 有的也分散和缺乏针对性, 大部分直接套用城市环境保护和管理规定, 不适应农村实际情况, 给执法人员带来了难度。应根据农村环境的实际情况, 总结能够解决农村问题的制度规范, 必要时修改完善现行环境法律法规, 集中解决农村环境管理存在的法制不全问题。

二是需要细化法律法规。如完善我国环境法中程序法的立法。目前,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规多属实体法规范, 程序法很少。在实施过程中, 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 缘于程序法不完善, 缺乏可操作性。对危害环境行为的法律制裁程序、 解决环境纠纷的方法和途径等程序问题, 如何掌握尺度等缺乏可操作性标准。急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二是努力推进地方环保立法。积极实施符合地方特点的环保政策、法规, 并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配套, 落实国家环保法律的有关规定, 为地方环保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三是要增强法制观念, 积极开展环保普法工作。努力增强环保法制观念。目前人们对环境问题从认识到重视, 从重视到自己行动, 尚有差距。作为普通人, 可能没人反对环保, 可许多并不反对环保的人, 实际上并没有为环保做点什么。这就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积极主导鼓励公众参与, 使环保成为一种可争取的权益。通过举办培训班、环保法律知识赛, 利用新闻媒体, 编印环保普法学习材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环保法制知识, 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

立法不完善也导致了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中行政协助不足。环境法律中的“宪法”——《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行政协助制度。涉及行政协助规定的只有《矿产资源法》第11条。倒是我国行政法规中对于环境管理中的行政协助有所规定。例如针对矿产资源管理,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都能找到相应的规定。但仔细对比不同位阶的法律条文, 就会发现这些行政法规之间的规定实际并无太大区别, 流于形式, 实质上失去立法功效。立法内容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已有立法没有明确环保部门的行政协助请求权。二是已有立法对行政协助制度的程序缺乏规定。现有立法中, 除了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这一专门性对行政协助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外, 其他立法条款都属极其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对行政协助主体经常可以见到“有关主体”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等这样的字眼。这种模糊性的立法使得环境管理中的协助双方对于具体事宜无法清楚认知。这也是行政协助行为异化的本质原因。更为突出的是在环境管理行政协助程序中, 极少涉及责任追究。这种责任的设立当前也缺乏立法依据, 也就使得行政协助没有强制力现象加剧, 导致有时执法无法严格。

2.2严格执法

如何在依法治国的年代做到严格环境执法, 在环境保护法律不够完善的现实情况下, 更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不断思考的问题, 下面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看法。

1) 公开执法, 增强公众对执法的监督力度。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首先。环保部门自身要增强法制观念, 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公示执法程序、执法内容和执法进展,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是严格执法的基本要求, 是杜绝人情执法、虚假做法的前提, 有利于社会监督, 促进执法的公平公正, 提高执法效率, 增强执法的绩效。

2)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提高处理环境问题的综合能力。目前一些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仍然只是限于传统的“三查两调一收费”的工具型监察人员, 不能满足当前严峻环境形势对环境监察人员的信息化、知识结构复合化的要求。

3) 工作态度积极肯干。一个人的态度决定他为人处世的方式, 决定他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没有积极的工作热情, 得过且过, 拖拖沓沓, 动辄找原因推脱自己肩上的责任, 除影响工作进展之外, 还严重矮化政府的形象, 破坏政府在群众中树立的良好威信。

4) 内外兼修, 多方交流, 及时掌握新出台或修改、颁发实施的法律法规, 是严格执法的基本前提。现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操作条例经常依照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为及时掌握新出台或修改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 须时刻注意更新查询, 并可通过建立的环保执法QQ群相互通报, 以提高法律行政行文的时效。

5) 注重人性化管理。在日常工作实践中, 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理, 有的人处理得较为容易, 而有的人不仅不能及时处理, 反而激发管理对象的反感, 从而激化矛盾。原因在于前一种人懂得尊重人, 能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能形象体现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被处理者容易理解和接受相应的执法行为。

目前环保工作的管理机制仍以地方政府为主。环保部门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涉及环保执法的很多权限, 如限期治理、停产、关闭等等, 都由政府决定, 环保部门只有建议权。环保部门仍然需要主动邀请各级领导重视、关心、支持环保, 为环保部门严格管理和执法创造有利条件。环保部门应该严格执行九项环境管理制度, 要杜绝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项目的建设, 真正发挥环保“第一审批权”的作用。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切实把好“三同时”关, 预防和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要敢于抵制不正当的行政干预。对“老” 污染源要严格执行限期治理制度。污染源达标排放方可准许生产, 否则应依法采取关停措施。

2.3加强执法监督

依法做好执法监督, 既能促进立法, 也能强化执法效能。 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 建立起一定范围内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

2) 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 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3) 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以强化社会及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

4) 不断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行政监督的职能主要依靠监督人员的工作来落实, 提高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完成行政监督职能任务的重要保障。

3结束语

综上所述, 环境法制作为保护环境和资源、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行为规范, 是推动国家健康有序发展的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因此, 在当前形势下, 必须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通过依法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摘要:目前, 我国的整体环境质量不容乐观, 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一方面是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普遍, 另一方面是环境执法面临大量操作性问题。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约经济发展的问题, 扭转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被动局面, 实现可持续发展, 需要从多方面努力, 重要的是提升观念, 完善环境法制建设, 实现多元化主体参与, 并严格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实践证明, 依法强化环境保护是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环境法制,法制建设,政府改革

参考文献

[1]徐佳.试论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行政协助[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4 (05) :111-112.

[2]赵秋雯.环境问题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完善[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5 (01) :130.

[3]种珊珊.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探析:以新农村建设为视角[J].才智, 2015 (01) :288.

[4]常纪文.论环境教育法制建设与环境保护社会治理[J].中国环境管理, 2015 (01) :38-42.

民国时期教育法制建设特点探析 第11篇

一、民国时期教育法制建设的特点

1.以西方较为先进的教育思想取代了“忠君爱国”等封建教育理念。民国时期教育法制建设基本是以西方教育理念为指导思想,最早体现在1912年9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教育宗旨令》 中:“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民国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1]1这一教育宗旨取代了清末学部制定的“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的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教育宗旨。民国首任教育部长蔡元培提出的这一教育宗旨基本上在民国时期得到传承。1947年1月《中华民国宪法》第五节规定:“教育文化,应发展国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及生活智能。”“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准,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1]52充分体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现代国家的教育理念。

2.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推动者和实践者是一个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的群体。民国教育法制的推动力量包括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个人往往融于党派和团体中。这一群体的核心为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大学校长和在社会有广泛影响的教育理论家。他们的显著特点是既受到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又受到西方现代教育理念的洗礼。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例,先后担任南京政府教育部长的有蒋梦麟、蒋介石、李书华、王世杰、陈立夫、朱家骅、杭立武等人。除蒋介石外,其余6人均留学欧美。在民国期间有影响的大学校长中,如胡适、张伯苓、梅贻琦、傅斯年、罗家伦、郭秉文、竺可桢等人也留学于欧美。在民国期间,一些有理想的教育理论家和实践家,如晏阳初、陶行知、陈鹤琴、余家菊、雷沛鸿等人也都曾赴欧美深造。在政府中,具体负责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是教育部参事,南京国民政府的17位参事中,北京大学毕业2位,留学于欧美12位,留日2位[2]122。

3.教育团体成为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中坚力量。清末推行新政,允许各种新式社团的成立和发展,以教育会为代表的教育社团是清末主要的社团之一,基本是以省为主,除西藏和蒙古外,各省都成立了教育会。许多省的县市、城镇乡也成立教育会。 教育会向政府提出建议,引进国外先进教育理念,交流各地举办新式教育的经验,聚集革新人才,社会影响十分巨大。民国初年, 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紊乱,各地教育会居中协调,对民国初年教育发展功不可没。1915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成立,同时,在国内很有影响的教育团体还有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教育改进社,他们集中了教育界的优秀人物,共同筹划全国教育的发展。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成立后,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每次会议都对当时教育面临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案,大都成为教育部的法律法规。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壬戌学制的制定,先由多省提出各自的建议,经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多年的讨论,通过学制方案,最后报送政府颁布实施。

4. 一些省份地方性法律法规有力地保障了地方教育的发展。 辛亥革命后,中央政府权威下降。部分地区处于半独立状态,一些省份有所作为的主政者,在不违反国家教育大政方针的前提下, 为了推动本省教育发展作了开创性工作,如山西省主政者阎锡山,在1918年颁布并实施了《山西省实行义务教育规程》,结合山西省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指导监督、经费筹措、师资管理、劝导入学等方面,都有切实可行的规定。在20世纪上半叶,山西省四年制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始终居全国首位。阎锡山注重程序,讲求规则,如为使义务教育取得成功,特制订《山西省实行义务教育程序》,按省内各地不同情况,规定分七次实施四年制义务教育。 与此类似,广西主政者李宗仁任用著名教育改革家雷沛鸿制定了 《广西普及国民基础教育五年计划大纲》等三个法案,有力地推动了广西国民教育的发展。

5.民国教育法律法规内容规范、涵盖面广。民国时期的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主要集中在抗日战争爆发的前十年,通过集中教育界及社会各界的集体智慧,借鉴欧美等国家的经验,建立了一个包括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行政、学制、各级各类教育规程和课程标准的比较完备的近代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核心是有关学校法和学校规程,提升了各级各类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水平。

6.保持战时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对稳定性。1937年爆发的抗日战争,是中国近代史上空前惨烈和第一次取得胜利的正义战争, 坚持持久抗战成为各界的共识,面对强敌入侵,教育既要承担战时的任务,也要为战后建设积蓄人才。国民政府实行“战时应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继续实行原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对其中不适应战时需要的部分进行了调整,保证了教育的发展。1945年,中等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为1262199人,比战前的1936年增加了162%; 毕业生数达255688人,同比增加233%。同年,高等学校在校生数达到83498人,比1936年增加200%。毕业生数14463人,比1936年增加58%[3]633、614。

7.党治色彩逐渐浓厚。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实行一党专政,加强了对教育立法的控制。一方面,加强对立法院的控制,规定立法院的立法要由“中央政治会议”审核后提出;抗日战争爆发后,成立“国防最高委员会”,立法院的立法决定权由该委员会行使。另一方面,对教育部部长的任命更注重其政治背景,民国时期大部分法律法规由教育部首先提出立法建议,经立法机构通过后方可施行。南京国民政府初期,除以行政院院长兼任教育部长的蒋介石外,出任教育部部长的蒋梦麟、李书华、王世杰等人都为学者从政,政治色彩稍淡。1938年担任教育部长的陈立夫及其后继者朱家骅均长期担任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部长,政治色彩浓厚, 极力推行党化教育,加强对教育立法的控制,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的党治色彩愈加浓厚。

二、民国时期法制教育建设特点产生的原因

1.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极大地震撼了中国社会,尤其刺激了包括传统士大夫阶层的上层社会。在国人的反思中,教育改革的成功被视为是日本在甲午战争取胜的重要原因。于是,新式教育的发展,被上升到事关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直接导致1905年科举制的彻底废除,举国上下发展新式教育蔚然成风。日本、德国是清政府及各级官员最为推崇的效仿对象,两国也是当时自上而下实施教育立法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发展教育以立法为开端, 成为清末以至民国教育发展的特色。

2.民国时期教育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学习西方教育法制理念与规则的过程。清末,我国留学生起初以赴日留学为主。辛亥革命后,逐渐转向以欧美留学为主。从清末到一战结束前,留日归国学生在民国教育立法过程中影响较大。一战后,欧美留学生逐渐成为引领民国教育发展的主要群体。以1924年戊戌学制的制定为标志,欧美的教育法制思想成为民国教育立法的主要思想资源。

3.从清末开始,社会团体开始发育。1916年,袁世凯称帝失败后,国内处于各派军阀割据状态,为社会群体的发展创造了一定的空间,社会群体影响空前强大。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央控制权愈来愈强,逐渐压缩社会团体的生存空间。但由于其忙于内战, 使各类社会团体仍保持一定影响力,在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4.民国大部分时期,中央政府直接统辖权并未覆盖全国。在南京国民政府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黄金十年”(1927-1937),其统治区核心区域也仅限于苏、浙、皖、赣、闽、鄂等省,使山西、广西、 四川、山东、广东等省的主政者能按自己的教育设想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成绩。

5.蒋介石作为历史人物充满了复杂的色彩。一方面,他反共反人民,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外敌入侵下,他能够坚持抗日,并从积蓄国家力量、持久抗战的角度支持了在抗战时期积极发展教育的主张,使教育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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