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合同范文
继承合同范文(精选6篇)
继承合同 第1篇
甲方:______、__(两人为夫妻关系)
乙方:______、__(两人为夫妻关系)
丙方:______、__(两人为父子关系)
丁方:______、__(两人为夫妻关系)
甲、乙、丙、丁就位于____市____镇____村的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中府集建总字第097351号,中府集建字〔1990〕04180151号)和房屋所有权(粤房字第3790228号)的分配继承问题,经四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____
一、甲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财产所有人。
二、甲方同意乙方是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唯一继承人。
三、乙方同意支付丙方日后建房或购房所需费用其中的.人民币30000元,作为合法继承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条件。
四、丙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以上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唯一继承人。
五、丁方同意不参与此次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分配继承。
六、本协议由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四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协议一式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协议当事人签字:____
甲方:____
乙方:____
丙方:____
丁方: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继承合同 第2篇
1、试论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完善
2、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3、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4、如何完善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5、从“黄某赠与„二奶‟房产案”谈民法原则与具体规则的适用
6、监护制度研究
7、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8、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
9、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10、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法律适用
11、我国夫妻财产制研究
12、离婚后子女之监护抚养制度研究
13、非婚生子女之确认
14、非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
15、婚姻无效后的财产清算
16、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探讨
17、对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18、无效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19、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20、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
21、建构适合中国现状的婚姻效力制度
2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探视权制度的完善
23、论合立遗嘱
24、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
25、论丈夫生育权及其保护
26、论“无婚者”的生育权
27、“谦抑”是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应有态度。
28、两性关系模式及法律调整
29、民事保护令之适用研究
30、如何评价婚姻登记中的签字声明(宣誓)制度
31、婚约赠与之性质及法律属性 婚约性质、财产赠与、婚俗、婚姻文化
32、物权法及合同法背景下的夫妻财产制度设计
33、民法典中亲权与监护制度如何协调
34、非婚生子女确认诉讼制度设计
35、代孕法律问题研究
36、协议离婚制度设计
37、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继承法:
1、“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
2、继承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
3、遗嘱形式及效力
4、公序良俗原则对于遗嘱效力的影响
5、继承法的价值选择
6、继承顺序与应继份
7、配偶继承顺序及其应继份的立法考察
8、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之范围
9、继承法的伦理基础
10、继承法修改意见
11、遗产范围界定
12、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3、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14、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
15、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探讨(正当性何在)
16、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合同法:
1、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3、论无效保证合同
4、关于合同责任的若干制度研究
5、论可撤销合同
6、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研究
7、委托合同理论研究
8、论合同法定解除制度
9、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研究
10、论违约金
11、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12、代位权制度研究(含各种代位权,或选择其中一种)
13、合同附随义务研究
14、质权若干问题研究
15、民事责任竞合的法理学思考
16、情事变更制度研究
17、论我国违约责任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8、不动产担保问题研究
19、保证责任研究
20、默示预期违约及其救济制度研究
21、技术合同履行中的道德风险研究
22、论保证人抗辩权
23、缔约过失制度研究
24、合同法对债权的保护之研究
25、保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26、同时履行抗辨权研究
27、根本违约制度研究
28、旅游合同有名化及其规制
29、储蓄合同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30、行纪合同研究(类推至各种具体合同问题研究)
31、权利质权若干问题研究
32、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33、雇主赔偿责任研究
34、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
35、论公序良俗原则(必须寻找一个特别的角度进入)
36、预售商品房抵押制度研究
37、论合同自由原则(必须寻找一个特别的角度进入)
38、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39、抵押权担保制度初探 40、要约终止情形研究
44、表见代理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5、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46、论雇佣合同
47、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
48、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49、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50、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研究 60、民事连带责任制度研究
61、缔约中的信赖利益及其赔偿研究 62、“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63、论中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64、委托合同理论研究 65、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研究 66、论合同法定解除制度 67、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研究 68、论违约金
69、合同附随义务理论研究 70、民间借贷立法初探 71、论反担保 72、论共同保证 73、定金与押金的区别 74、我国提存制度的完善
75、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76、论违约责任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77、论我国现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78、论我国合同法的解释规则(可选其中某一规则论述)79、论我国合同法的合理期间制度 80、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81、网页广告的法律性质 82、论后合同义务 83、论不可抗力的范围 84、论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85、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86、论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87、论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继承扶养合同研究 第3篇
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签订的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司法实务中判决各异。在原告朱某明、朱某英诉被告朱某琼遗嘱继承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朱某琼不具备受遗赠人资格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并无法律禁止公民个人与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朱某琼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了对父亲朱某国生养死葬的义务的情况下,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1]。两审法院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能否包括法定继承人在内。针对上述问题,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扶养人的自然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该观点以杨立新、朱呈义、麻昌华、曹诗权为代表;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故将法定继承人纳入扶养人范围理所应当,该观点以李辉、朱凡为代表。朱凡在其《我国继承法增设继承扶养合同研究》一文中提到,在不违反现行强制法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承认已经实际履行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必要的[2]。他阐释了两个理由,一是将约定扶养人不包括法定继承人不合乎法理更不符合情理。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法定扶养义务是底线行的义务,如若子女不主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只有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那司法实践中已经履行的继承扶养合同,法律为什么不承认其合法性哪?二是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的继承扶养合同并未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已经签订协议,其他法定继承人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并不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
为合理的解决此类问题,有部分学者建议增设继承扶养合同。比如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凡建议,继承扶养合同制度应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一样规定在继承法中,两者并行不悖。以杨立新教授和杨震教授为代表拟定的继承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规定了继承扶养协议。陈苇教授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十一)提到:有学者提到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已无法满足老年人颐养天年的实际需求,应增加继承扶养协议的规定,与现行的遗赠扶养协议并行不悖。下文将在此问题的基础上展开讨论我国继承法增设遗赠扶养合同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最后提出自己的立法构想,即应增设继承扶养合同的规定。
2 我国《继承法》增设继承扶养合同的必要性
2.1 继承扶养合同的功能与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导向和目的相符。
继承扶养合同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确保养老,并具有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遗产的保障功能。此外,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扶养人范围太窄,权利义务规范单一,执行困难等导致在司法操作中不受欢迎。如若法律明确承认继承扶养合同的合法性,被继承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满意的扶养对象,可以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提高幸福指数。
2.2 继承扶养合同与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和实际需要相符。
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增设继承扶养合同来加以确认。2008年西南政法大学陈苇老师领衔的课题组曾经对我国民众继承习惯进行了专门的问卷调查,从调查显示结果来看,我国民众绝大多数人对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通过签订继承扶养合同来解决养老问题的做法是能够接受的。此外,继承扶养合同能够满足民众的实际需求。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往往需要子女的照顾,希望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因而被继承人更加愿意与子女签订继承扶养合同。因为遗嘱是死因行为,如若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应履行扶养义务,这样毫无意义。反之,在被继承人生前即签订继承扶养合同,继承人履行约定的义务,这对被继承人来说是极大的改善,意义深远。
2.3 继承扶养合同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需要通过立法得以确认。
理由如下:一是通过法律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利于解决现实纠纷。二是当存在多个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只想把遗产留给经常来照看自己、愿意与自己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这一协议的合法性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这不仅有助于处理扶养与家庭继承纠纷,而且为法官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私法领域一直贯彻的是“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即有效。虽然法定扶养人一般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但此时并不存在对价关系。现将扶养义务与继承遗产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提高被继承人晚年生活质量,而且为法定扶养人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3 继承扶养合同的立法建议
3.1 明确继承扶养合同的概念。
笔者比较赞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被继承人可以与继承人签订继承扶养合同,继承人将承担比法定扶养义务更高的扶养义务。如若违反继承扶养合同的约定,除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条件外,继承人仍享有法定继承权。其他本法未作规定的,继承扶养合同准用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规定。至于继承扶养合同签订的主体,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必须是被继承人与所有的继承人一起签订,这样对于其他的继承人而言,会比较公平。我认为,继承扶养合同既然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签订的关于继承和扶养问题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这并不会影响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这也是被继承人对自己遗产的一种处分方式,法律对此也没有禁止,于情于理,继承扶养合同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
3.2 明确继承扶养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首先,形式要件方面,继承扶养合同是扶养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合法依据来源,故应严格要求。个人认为应采书面形式为宜,口头形式无效。被继承人如果无法书写,可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代笔,最后由被继承人亲笔签名。如有必要,可以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过的效力优先。其次,在实质要件方面,继承扶养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首先需要满足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继承扶养合同中涉及的遗产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按照效力待定的合同进行处理。
3.3 明确继承扶养合同的解除条件。
首先,继承扶养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即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其次,考虑到被继承人处于弱势地位,我认为应当赋予被继承人单方面的任意解除权,被继承人可以随时与扶养人解除继承扶养合同,但扶养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除外。扶养人也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本身都有扶养的义务,因此,扶养人一旦签订合同,不享有单方面的任意解除权。当然,关于合同的一般解除要件,继承扶养合同都可以适用。最后,关于法定解除,可以规定这样几种情形:一是被继承人或者扶养人在合同履行前已经死亡的;二是扶养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三是因不可抗力等无法避免的其他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等等。
综上,我认为增加继承扶养合同的条文是必要且可行的。鉴于继承扶养合同与遗赠扶养协议的诸多不同,盲目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签订的主体是不恰当的。司法实践中也逐渐承认继承扶养合同的效力,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签订的继承扶养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如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理应承认其合法性。法定继承人的法定扶养义务毕竟是最低限度,无法充分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法律若赋予继承扶养合同以合法性,不仅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也有助于解决家庭遗产继承问题。因此,继承扶养合同的规定是解决目前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有助于广大民众的普遍接受。
摘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那么,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的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处理,不同的法院则做出了不同的判决。个人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继承扶养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结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关键词:继承扶养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义务,效力研究,司法裁判
参考文献
[1][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2973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71号.
继承合同 第4篇
2008年12月17日,黄琛南在家里吃完早餐后,像平时一样骑摩托车去上班。
20多分钟后,其父黄亚生的手机突然响起,来电显示的是儿子的号码。“喂,请问你是黄琛南的父亲吗?”手机里传来了一个陌生人焦急的声音。“你是?”黄亚生里一紧,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我是医院的一名医生,你儿子出了车祸,不省人事,现正在医院抢救。我们从他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找到了他的身份证和手机,这才给您拨打的电话,你们快点来医院吧。”“好,我们马上就到。”黄亚生慌慌张张地对老伴郑梅喊道:“儿子出车祸了我们得马上赶到医院。”郑梅一听,慌了神,丢下手里的家务活,与黄亚生一起赶往医院。
当他们赶到医院时,还是迟了一步。黄琛南因伤势过重,来不及见亲人最后一眼便魂归天国。黄亚生老泪纵横,郑梅则瘫倒在地。这时,黄琛南的妻子孙琼也从单位赶到了医院,她扶起婆婆,然后呆呆地站在走廊上……
悲痛过后,一家人慢慢地回过神来,他们从医生那里弄清了黄琛南出事的经过。原来雨天路滑加上黄琛南的车速过快,摩托车不慎翻下了路边的沟坎。更不幸的是,他失去控制后头部着地,重重地撞在了_一块岩石上,当即昏迷不醒,当他被人发现送到医院时,因伤势过重,医生也无力回天。
儿子安葬后,黄亚生和郑梅开始担忧起往后的生活。原来,年近七旬的他们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与儿子儿媳住在一起,他们居住的那幢四层楼房也是由儿子出钱修建的,房产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如今儿子去世了,儿媳没准会改嫁,他们因此感到不踏实,不得不为以后的生活考虑。
在黄亚生的提议下一家人召开了家庭会议,他们居住的楼房成为了焦点。房屋归到公婆名下儿媳不同意;归到儿媳名下公婆又不赞成。商量来商量去,一个折中的办法让双方皆大欢喜。
2008年12月23日,黄亚生、郑梅夫妇和孙琼经平等自愿协商,就黄琛南去世后的家庭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一、双方现共同居住的四层房屋的产权归黄琛南的儿子黄明所有;二、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对该幢房屋均有居住权,其中一楼、四楼归黄亚生、郑梅夫妇使用,二楼、三楼归孙琼、黄明母子使用……
家庭风波不请自来,协议反倒变成诉讼的导火索
黄琛南去世不久,孙琼的父母和亲友们不停地劝她再找个伴侣。一开始,孙琼念及儿子还小,丈夫去世时间不长,一直拒绝。可后来她也招架不住众人的劝说,点头答应了。亲友们四处为她介绍对象,也时不时地有男子来孙琼家附近打听。
儿媳要改嫁,黄亚生夫妇也知道这事儿是拦不住的,司儿媳总是在眼皮子底下张罗着,他们看在眼里,心里难免有些难受。每当他们与儿媳碰面时,老俩口因心情不佳,总会给些脸色,日子久了他们与儿媳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僵。
2009年6月28日,孙琼与郑梅在家门口擦肩而过,郑梅说:“你现在看到我连招呼都不打我儿子才死了几个月啊。再怎么着,我还是孩子的奶奶呢。”面对婆婆的责备,孙琼抱怨:“妈,咱们天天见面,您怎么变得那么生分了而且我正想着事,走神了。”“我看你是急着找个老公再嫁出去吧!”说到这,郑梅满肚子伤心,禁不住落下泪来。孙琼没有理睬婆婆的情绪变化,上了楼后重重地把门关上了。
此后,黄亚生夫妇和孙琼的关系急剧恶化,争吵不断,虽住在同一幢房子里却形同路人。2010年4月,他们再次争哦黄亚生拨打了“110”。后来他们在警察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仍归黄明所有,房屋的一楼由黄亚生夫妇和孙琼共同出资进行隔断,各自使用一半。
10月的一天,黄亚生突然想起把房屋产权归到孙子名下的争情一直没有办理。为此,他来到房产管理局咨询该如何为孙子办理房产证。咨询完后,黄亚生火冒三丈。原来3个月前,孙琼背着他们偷偷地把房子转到了她的名下办理了以孙琼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
“这怎么行。”黄亚生回去跟老伴一说,郑梅同样怒气冲天,他们要找孙琼问个清楚。“咚咚咚”,他们使劲地敲孙琼的房门。孙琼一开门,黄亚生夫妇便怒气冲冲地指责她,并责令她马上把房子过户给黄明。面对公婆的责问,孙琼说:“按照协议,房子是给黄明的,黄明又是我的儿子我是他的监护人,他的房子自然由我来管理,我爱登记在谁的名下就登记在谁的名下。”黄亚生夫妇顿时无言以对。
孙琼的回答让他们感到不满,房子若变成孙琼的,那他们的居住权会随时打水漂,而且孙子长大后,也不一定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该怎么办?黄亚生夫妇静下心来,思考对策。
到了这地步,他们想去法院起诉孙琼。可这诉讼请求该如何提呢?他们面临着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要求执行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孙琼把房子过户到黄明的名下同时保证他们老两口对房屋享有部分居住权;第二种是请求撤销协议,那么房子便是黄琛南的遗只他们就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分割。
遭遇法律瓶颈:没过户的房产到底归谁?
2011年春节后,黄亚生夫妇以一纸诉状,把儿媳孙琼和孙子黄明告上了法庭。他们诉称,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产权归黄明所有的约定是一种赠与,他们和孙琼都是赠与人。对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来说,只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才算完成,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现在,该房屋还没有过户到黄明的名下他们作为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请求对黄琛南的遗产即房屋进行分割。
孙琼表示,2008年12月达成的协议不是赠与合同,而是继承协议。那是她与黄亚生夫妇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达成的协议,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的协议合法有效的话,只存在完全履行的问题,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黄明年龄小,她是黄明的母亲,又是黄明的监护人,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是对未成年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方式。既然黄琛南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继承协议也就履行完毕。
继承协议PK赠与合同,二者之间究竟有没有冲突,法律又该如何抉择呢?2011年4月初,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那份协议的效力是适用继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2008年,黄亚生夫妇与孙琼签订的协议是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处理继承事宜签订的,本质上属于继承协议,但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又具备赠与合同的性质。可以说,它既属于继承协议,又属于赠与合同。
从继承协议的角度讲,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该协议自签字时生效,应当得到完全的履行,孙琼应当把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从赠与合同的角度讲,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适用继承法,房屋只能是黄明的,过户只是时间问题;适用合同法,房屋则由继承人重新继承。
面对法律冲突,主审法官采纳了“赠与合同”说。主审法官认为,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应视为继承人就其所继承的房屋份额作出了赠与处允但因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黄明名下赠与便没有完成,产权也没有因此转移。所以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现黄亚生夫妇撤销赠与,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黄琛南与孙琼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黄琛南死后,孙琼享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则为黄琛南的遗产。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是黄琛南的法定继承人,各自继承相应的遗产'黄亚生、郑梅继承的份额为遗产的二分之一,也就是房屋的四分之一。综合考虑房屋的居住现实、使用方便、各楼层的价值不同等状况,主审法官认为按照双方原有协议的约定,将房屋第四层全部及第一层的一半分割给黄亚生夫妇较为合理。
继承合同 第5篇
一是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尚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之下,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前往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携带继承公证文书、房屋权属证书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此类继承转移登记的,只需缴纳房产登记费用,无需缴纳契税。
二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需持遗嘱公证书、遗嘱人死亡证明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由公证部门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后,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文书。继承人携带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继承法继承顺序的规定 第6篇
继承法继承顺序的规定
继承法顺序的规定1、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2、其次应该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4、最后,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继承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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