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赌协议范本
合伙人对赌协议范本(精选6篇)
合伙人对赌协议范本 第1篇
对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乙方通过在甲方公司任职
岗位的形式,全面负责甲方公司的管理工作。以帮助甲方公司实现业绩提升。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期限
本协议为期
年。有效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乙方工作目标内容
乙方的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如下:
1)
年销售额目标
万元,利润目标
%。
2)
年销售额目标
万元,利润目标
%。
3)
年销售额目标
万元,利润目标
%。
4)
年销售额目标
万元,利润目标
%。
5)
年销售额目标
万元,利润目标
%。
(三)乙方期权股份收益
年
年
年
年
年
点数
0
共计点数
5个点
说明:
1)
乙方如实现各目标,则可拿到的期权股份,待协议期满后甲方根据约定将乙方共计五个点的期权股份转为正式注册股;
2)
每期权股份分红发放时间为甲方企业财务结算后一个月内发放;
3)
本协议期满后若甲方企业年销售额达成约定目标,则乙方享受甲方企业的期权股份立即转为甲方企业的注册股份,甲方按双方约定办理乙方的期权股份转注册股份相关手续,期限为服务期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
(三)乙方薪酬支付方式
乙方年薪方案设计()
岗位
薪总额
万元
将
万的40%作为固定收入部分=
万元
将
万的60%作为提成部分=
万元
基本工资40%
绩效工资60%
2016年(历史结点)
2017年目标
2017年冲刺目标
万÷12个月=
元/月
12万÷12个月=
元/月
3000万
5000万
8000万
分解为
+
以
/月作为绩效工资的合格档,并推演五级绩效工资
增长部分=目标-历史结点
万÷(万-
万)=1.5%
2%(按超出目标部分)
其中200为商业保密金(商业保密金一般为基本工资的10%左右)
元/月
元/月
1.5%分解到年中、年底
元/月
年中的0.75%
元/月
年底的0.75%
元/月
注:在实现
目标
万的前提下提成总额
万元,但为鼓励乙方向更高目标冲刺,甲方还设定了冲刺目标,如实现冲刺目标再给予2%的提成比例。
1.岗位固定工资按月度发放,发放时间以甲方企业工资发放日为准。
2.年乙方的薪酬发放形式仍然按上述方法进行推算与发放,具体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
协议生效期间,甲方有权利对企业发展方向及企业战略、定位等做出最终决策。
甲方有权根据时间节点对乙方工作成果做检验。
甲方对企业重大事件决策拥有决定权。
④甲方拥有对企业高层人员最终人事任免权。
⑤甲方拥有对超过
万元(大写)的资金支出拥有审批权。
⑥甲方拥有对企业规划的最终审批权。
2.甲方义务
协议生效期间,甲方需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运营、营销、生产、财务等方面配合乙方更好的完成工作。
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企业中层及以下员工人事任免工作。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所有企业相关信息及资料。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权利
协议生效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团队的编制调整、业务流程梳理、各类制度、企业文化、各岗位薪酬与考核等方面拥有调整与修改权(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乙方拥有对中、基层员工招聘、任命、解聘权。
乙方拥有对企业财务所有情况的知晓权。
④乙方拥有对企业新业务开展的参与和控制权。
2.乙方义务
协议生效期间,乙方需遵守甲方企业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利用专业经验和应有的职业审慎,对甲方企业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任何有关甲方企业的内部信息。
(六)协议解除
具备以下情况,该协议可以解除:
1.企业销售额出现明显下滑且无任何提升改变(不含非抗力客观因素),甲方可提前解除协议。
2.乙方出现严重违反企业制度并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协议。
(七)其他事项
1.乙方对甲方提供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需公开、援引或向其他第三方提供,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八)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如有附件,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合伙人对赌协议范本 第2篇
摘要: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伙人协议范本(含个人合伙合同范本)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
姓 名________,性 别________,年 龄_______,身份证号码: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莱芜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有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合伙人对赌协议范本 第3篇
说到对赌协议, 就不得不提到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创业初期, 投资者选择融资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 需要考虑到宏观经济与政策, 市场情况变化, 融资企业的当前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判断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 但这些因素都具有不可控性;而且投资者作为企业外人无法准确掌握或判断融资企业信息的正确性, 所以投资者进行投资时面临巨大的风险, 因此, 为了保障投融资双方的交易能够在较为公平合理的环境下进行, 由此产生了对赌协议。[1]
对赌协议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简称VAM, 又称“估值调整机制”) , 具体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签订投资合同时, 由于创业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不确定性, 从而约定一定的条件, 若约定条件成就, 由投资方向融资方弥补高估企业自身价值的损失, 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 则由融资方向投资方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
二、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案情及判决梳理
三级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基本相同:2007年11月, 甘肃众星铸业有限公司、海富公司、迪亚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甘肃众星铸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 协议书第7条第2项规定了众星公司的2008年业绩目标为:净利润不得低于3000万元。若众星公司不能完成业绩目标, 则应对海富公司进行补偿, 如果因众星公司不能履行补偿义务, 海富公司还有权要求迪亚公司予以补偿。补偿金= (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 ×本次投资金额。迪亚公司原来掌握了众星公司的全部股股份, 与众星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 世恒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99.38万美元, 海富公司受让部分股权, 海富投资占3.85%股权, 众星公司由外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并作出特别约定: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 合资公司仍未上市, 届时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回购海富公司所持合资公司的全部股权。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仅26858.13元。2009年12月30日, 海富公司将世恒公司、迪亚公司, 陆波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三方支付其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增资协议书》第7条第2项规定的利润分配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企业净利润应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同时, 该条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违反《公司法》第20条第1款。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大不相同, 而是认为第7条第2项的约定, 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合同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规定, 认定海富投资未计入甘肃世恒注册资本的资金属于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
最高院再审认为二审法院判决错误, 协议书的约定使得海富公司不论的投资世恒公司经营业绩是否良好均能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 损害了世恒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但在世恒公司不能全额弥补时, 迪亚公司对于海富投资的补偿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认定该补偿责任的约定是有效的。综合上述理由, 最高法撤销甘肃高院的二审判决;并判决, 由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元。[2]
三、对赌协议与我国法律的兼容性、合法性分析
综上所述, 法院判决涉及对赌协议违反企业净利润法定分配规则;损害了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对赌协议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 违反了共担风险原则;承认控股股东对投资方的补偿责任。本文将对这些裁判要点一一进行分析。
(一) 对赌协议是否违反企业净利润分配规定
本案一审判决认为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企业净利润应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首先, 判决书对此条款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作分析, 从法规范分类的角度来说, 此条更倾向于是一个授权性的规范和任意性的规范[3];其次,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 《公司法》尊重鼓励股东的意思自治, 约定优于法定, 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因此, 中外合资企业通过章程或者协议对利润分配做出另外的安排, 不能说是违法行为。
(二) 对赌协议是否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投资者进行投资, 首先要对融资企业进行估值, 融资方也要进行数据资料整理, 为投资方提供本企业经营状况以吸引投资。所以, 对赌协议的条款必是经过投融资双方广泛调查, 深思熟虑的结果;另外, 判断对赌协议是否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从资本维持角度来看, 投资方向被投资公司增资, 提高了其注册资本, 增加了公司的责任能力;即使约定条件出现, 投资方退出, 从形式上看, 擅自减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但从实质而言, 因为其之前的投资行为形成了公司的增资, 增加了公司的责任能力, 这样的增减对原有的责任能力没有造成减损, 退出机制就不一定是违法行为。[4]
(三) 对赌协议是否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原则
之所以称为“对赌”, 是因为订立协议的双方必定都承担了一定的风险。法院在裁判时一直抱有无论被投资企业盈利或亏损投资方均无损失的态度。这种观点并未对赌协议的后果深入分析:首先, 如果企业经营业绩差, 股票贬值, 届时投资者退出时即使从管理层获得巨额股份, 也不会获得预期中的高收益;其次, 投资者作为原来企业的局外人, 相对于原股东, 对企业信息不甚了解, 甚至不排除融资方披露虚假信息而骗取投资的行为, 对赌协议是对投资方在信息方面弱势地位的一种补偿;另外, 投资方对融资方提供大量资金, 成为企业股东, 必定会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为企业上市, 实现约定经营业绩而付出成本, 并非坐享其成。
(四) 对赌协议是否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
贷款是典型的固定回报投资形式, 贷款人对借款人有权索取的金额与公司盈亏无关, 还款期届满时, 按时收回固定金额。但在对赌协议中, 投资方在退出时取得的收益并非是固定的, 其取决于退出时企业的经营状况, 而经营状况有好有差, 经营状况好, 则投资方取得较高收益, 经营状况差, 则也是颗粒无收;此规定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其颁布于1990年11月, 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日趋成熟, 社会发展状况也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因此此解释的适用性也值得怀疑。[5]
(五) 对赌协议中原股东对投资方进行补偿是否合法
对赌协议的实行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成熟的资本市场, 之所以对赌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运行良好, 就是因为西方国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相比之下, 我国供对赌协议生存发展的投资环境还很不成熟。普遍的对赌协议中是将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作为补偿责任主体, 而不是被投资公司, 因而才不会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在海富案中, 被投资公司成为承担现金补偿责任的第一主体, 而迪亚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仅在前者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时承担赔偿责任, 这在对赌协议中并非常态。根据一般规则, 理应由迪亚公司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而不仅仅是补充责任, 因此最高院判决迪亚公司承担对海富公司的补偿责任是正当的。[6]
四、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对赌作为舶来品, 在我国尚属于新鲜事物, 对于其法律性质讨论颇多, 目前为止形成的通说为对赌属于射幸合同。至今我国现行民法上对于射幸合同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 因此属于无名合同, 但世界上有些国家对此做出规定, 如《法国民法典》中规定:“射幸契约, 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一人或数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 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协议”。射幸合同最突出的两个特点:一是射幸合同涉及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 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 即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第二, 射幸合同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射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担风险, 支付代价获得巨大利益, 也可能会一无所得。对赌协议的性质与射幸合同有相似之处, 即投资方和融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 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不确定, 法律效果不确定;其次, 双方均承担了相应的风险。然而也有学者对射幸合同性质提出质疑:射幸合同的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只取不予但却不违反人类正常的道德观念。但是对赌协议中, 双方的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 并非一个愿打, 一个愿挨。因此认为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金融创新, 其法律性质与射幸合同相似, 但并不完全符合, 无法将其纳入某一具体的合同种类中。笔者认为,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金融创新, 其同时具有商事和民事合同的性质, 法院在审理时僵化地运用了民法公平原则, 并及力将对赌协议嵌入一个现有的合同模式中。在商事合同中, 商人为了规避法律和风险, 往往刻意将合同性质模糊化, 当今世界商业模式日益翻新, 法律往往滞后, 因此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 而应当给予商事法律关系一定的自由化;而且民法中的公平和商法中的公平是有差别的, 民法中的公平侧重保护弱者, 具有很强的道德伦理性, 商法中则注重经济公平, 机会平等, 商事风险不可避免。海富案作为中国对赌第一案具有指导意义, 但更多地应是引起人们的反思:平衡民事和商事公平理念, 发挥商事创新空间, 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李艳军.对赌协议在中国创业板市场中的法律地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1 (11)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 民提字第11号.
[3]韦苇, 崔蕾.对赌协议司法第一案的评析与启示[J].天津法学, 2013 (2) .
[4]杨宏芹, 张岑.对赌协议法律性质和效力研究——以海富投资案为视角[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3 (5) .
“对赌协议”赌些啥? 第4篇
众星公司(后名称变更为世恒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84 万美元,迪亚公司占投资的100% 。众星公司增资扩股将注册资本增加至399.38 万美元,众星公司、海富公司、迪亚公司、及众星公司创始人陆波共同签订一份《甘肃众星绊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公司出资15.3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85%;迪亚公司出资38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96.15% 。海富公司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合资公司缴付人民币2000 万元,超过其认缴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增资协议同时约定:众星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x本次投资金额。第四项股权回购约定: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众星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海富公司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迪亚公司回购届时海富公司持有之众星公司的全部股权,迪亚公司应自收到海富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80日内按以下约定回购金额向海富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若自2008 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超过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所持众星公司股份对应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若自2008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低于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的原始投资金额-补偿金额)x(1+10%x投资天数/360)。
据工商年检报告登记记载,众星公司2008 年度净利润26858.13元,未实现合同约定的最低3000万元利润。海富公司诉请要求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协议补偿款19982095元。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投资人海富公司与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即世恒公司约定业绩补偿条款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同时确认投资人海富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即迪亚公司约定业绩补偿条款有效。这是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公布首例“对赌协议”案例。对于该案例许多投资机构简单解读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投资机构与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效力,而不认可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协议效力。
案例点评
案例中涉及的增资协议即商业实践中经常被认定为“对赌协议”,就是要求目标公司在特定期限内实现约定的业绩,如果目标公司没有实现特定业绩就要对投资机构进行补偿;相反,如果实现了特定的业绩,投资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奖励。
在国际投资实践中,投资机构使用类似条款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也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投资机构的一种保护机制,其专业说法为估值调整方法。这类商业实践在境外为大部分国家或地区法律所肯定。我国境内投资界虽然也普遍使用对赌协议,但其法律效力始终存有争议,不同司法裁判机构往往做出不同的判断。最高院公布的这个案例似乎让投资界认为司法实践肯定了部分对赌协议效力。
在我国投资实践中,常见的对赌协议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赌时间
投资机构目前的主要退出方式为IPO(目前包含新三板挂牌),所以对投资机构一般会在对赌协议中约定特定时间内目标公司一定要启动上市程序或达成IPO目的。如果未达成该目标,投资机构只能寻求目标公司股权被并购或回购退出。一般来说,仅从设定时间条件上看,并不否定该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约定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我国对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做出不同规定:股份公司原则不得回购股份,但在减资、合并、股权激励、股东异议等情形下可回购股份。而对于有限公司能否主动回购自己股权,司法实践存有争议。
赌利润
除了关注能否上市,投资机构也往往在对赌协议中约定公司业绩和利润成长要求,以防止目标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真实,损害自身的利益。如果没有实现特定业绩或利润目标,则由目标公司或股东进行补偿。目标公司对股东作出利润保证的承诺,损害了公司利益,应当属于无效。但是目标公司股东向投资人做出的承诺,所设定的条件如果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认定有效。这就是上述案例中裁判的基本思路。
赌股权或赌现金
部分对赌协议约定,目标公司如果未实现约定的业绩或没有在特定时间上市,控股股东应将自己的部分股权作为补偿支付给投资机构。作为补偿方式,投资机构更乐意接受控股股东补偿现金。
赌公司控制权
投资机构为调整自己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力,也可能约定在特定条件下,投资机构可以调增董事会席位或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从而增强对公司控制力。
如果目标公司启动国内IPO程序,证监会对时间对赌、股权对赌、业绩对赌、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对赌或清算优先受偿权对赌等明确予以禁止,证监会这一规定具有行政规范效力,但在对赌补偿协议的商事司法中不能直接据此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
由于中国大陆不属于判例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具有指导意义,但该判例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法律援用。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签署对赌协议当属无效,目前无分歧;但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股东签署协议是否都当然有效,仍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判断,尚不能一概而论。
合伙人协议书范本 第5篇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双方协商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不限(双方共同协商)。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合作协议书范本 第6篇
一、合伙投资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1、xxx,身份证号:住所:
2、xxx,身份证号:住所:
二、合伙投资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单位:万元
出资者
名称货币实物合计出资比例%缴付日期
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合伙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合伙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四、投资的转让
1、合伙投资人向合伙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合伙投资人同意。
2、合伙投资人因其他原因,可以向另一方合伙投资人转让其在合伙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五、合伙投资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投资协议终止:
1、合伙投资人增加或变更;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5、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合伙的其他事由,经双方合伙投资人同意。
合伙投资协议终止前发生的合伙债务,合伙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共同承担债务。
合伙期间所购置的机具设备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尚未售出的产成品等,在合伙投资终止时的资产评估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六、违约责任
1、由于合伙人单方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2、合伙人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投资人各执一份。
3、投资双方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伙人签字:
签定日期:
协议书【篇二】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丁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戊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就合伙经营范大姐修脚之家事项,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的字号的店铺,经营范围为:,法定代表人为,系该店铺的。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各合伙人均同意终止时终止。
三、出资额、出资方式
1、该合伙项目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各合伙人均以现金的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相等,为人民币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所占份额相等,均为20%。
2、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年月日之前完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各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该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逾期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
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各方共同决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九、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十、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五份合伙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丁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戊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协议书【篇三】一、共同投资人资料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丁方:身份证号:戊方:身份证号:甲、乙、丙、丁、戊五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五方共同出资筹办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丁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戊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
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四、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行使及履行作为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五方协商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为一季度一次);
3.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小数服从多数)。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所有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五、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司货物盘点单、固定财产清点单、员工工资发放清单、杂项支出清单方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如若涉及经济支出,应问询共同投资方,征得多数人一致意见后,由甲方全权处理。
七、运营责任
为保证公司高效运营,方有权对公司的各个岗位人员的任命及工作安排,组建正规化的财务人员及财务系统,并委任方为公司运营的全职副总经理,协助方工作。
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丁方(签字):_________
戊方(签字):_________
合伙人对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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