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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通知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通知(精选6篇)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通知 第1篇

建工办发„2015‟86号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并党委(党工委):

7月29日,股份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要求从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业务招待、差旅费管理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和通信费用等六个方面开展自查整改。7月31日,集团公司将此通知转发至各单位,并要求8月10日前完成整改。

8月3日,在集团公司大交班会议和党委办公会上,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对此项工作再次作出明确指示,要求各单位领导人员务必提高认识、严肃对待,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中铁建工集团

─ 1 ─

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中铁建工人„2015‟240号)规定迅速开展自查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管控责任,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要对六个方面问题逐一核查,要真查真改、立行立改、严查严改,确保所有要求得到落实。各单位要随时做好迎接股份公司“四不两直”检查的准备,确保不出问题。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抄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委。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印发

─ 2 ─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通知 第2篇

中国水电十四局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交流材料

水电十四局在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中,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以“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检查整改,公司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深刻认识加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重要意义。根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我们迅速了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了中央政治局2014年8月29日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精神。我们深刻认识到,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强化依法治企,确保廉洁从业,对干部从严管理的具体行动,也是中央企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作风、反“四风”的深化,对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中央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树立中央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深刻认识到,严格贯彻执行上级主管单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也是公司上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体现,公司始 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我们从不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搞变通。我们始终能做到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不移向党中央看齐,更加自觉主动地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看齐,向集团(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看齐。

二、避免“两张皮”,以“抓铁有痕”的劲头抓落实。

(一)建立统一领导的组织体制。为加强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的领导,我们成立了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为组长,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监察室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的职务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并确立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建立、完善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机构;领导、规范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我们对本企业负责人、总部相关人员、所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了研究,制定并细化了相关管理制度,印发了《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关于公司所属单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补充规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机关通讯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国水利水 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机关交通补贴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等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全面建立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三)注重落实,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情况,纳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工作,股份公司纪检监察、效能监察、巡视组巡视工作以及成员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公司将领导人员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公司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我们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巡视、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作为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我们通过提醒备忘单、专项检查、工作通报、汇报总结等方式,稳步开展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努力形成“具体过程提醒、进展情况跟踪、工作效果评价”三结合的责任落实机制。

(四)以标准为底线,推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公司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管理标准,在公务用车方面: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一人一车的原则相对固定的方式配备公务用车,不发放交通补贴。公司其他负责人不配备专用公务车,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方式保障公务活动用车,按公司规定发放上下班交通补贴,每人每月随工资发放补贴。根据股份公司文件精神,为切实降低公务交通费用,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公司率先于2015年9月开始了第一轮公务用车改革,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拍卖公司以十四局内部竞买方式处理了12辆老旧车辆,总成交额845000元,高出底价384090元,增值率达83.3%,为下一步车辆改革的管理模式和思路提供了经验;在办公用房方面:根据管理办法,我们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办公用房重新进行了测量,对不符合标准的,重新进行了调整和分配,同时,严格审核新增办公用房情况;在培训方面:公司积极参加股份公司组织的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的必要培训,不存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在业务招待方面:公司坚持执行业务招待审批制度,坚持“勤俭节约、讲求效益、开源节流并举”的指导思想,对业务招待费严格执行全面预算管理,公司在产值、利润、市场再创新高的同时,每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都在预算范围内,管控成效明显;在国内差旅方面:公司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因公临时出国(境)方面: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坚持严格审批,严格安排出访计划,做到因事对人,确有其事;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做有损国家利益和企业形 象的行为,同时按照个人事项报告有关要求,积极如实完整填报;在通信方面:积极执行股份公司通信费标准,我们取消了公司负责人通信费银行委托付费的政策,改为领导人员自己付费,按期索取消费发票在标准范围内报销的制度,使领导人员更清晰掌握通信消费情况,又能参加各通信商组织的优惠活动,进一步降低通信费用,同时,我们定期对领导人员通信费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2016年,公司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公司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执行预算、审计制度,职务消费情况民主公开,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杜绝了公司或所属单位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合理、规范、整体受控。全年,公司领导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额为149.67万元,为预算(177.36万元)的84.39%。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通知 第3篇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以下简称“XX”)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家以及市国资委汕国资[2016]85号《关于转发<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XX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XX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负责人,包括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及其他班子成员。

第五条 XX主要负责人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副总经理、纪检委员、工会主席负分管责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XX负责人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XX综合部是公务用车管理的主责部门,对XX负责人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公车私用。XX应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七条 XX按照以满足使用的原则为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使用排气量2.0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5 万元以内的轿车。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配备公务用车。

第八条 XX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XX负责人新配置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 行配置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配置进口汽车或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十条 XX负责人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现任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或新任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按照配备标准在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

第十一条 XX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时,不得为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负责人使用。

第十二条 XX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不得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

第十三条 XX为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四条 XX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车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费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限额或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管理。采取预算管理的不得超出预算标准,采取限额管理的,结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XX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合理选择定点维修点,实行台帐管理,降低维护费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XX负责人为XX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办公的场所和相关费用的管理。

第十七条 XX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XX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6平方米,副职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27平方米。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XX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的,应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二十条 XX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清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禁止豪华装饰。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培训管理是指XX负责人为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提升企业负责人履职能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 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XX负责人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实行审批制度,其他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实行交叉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培训。

第二十三条 XX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或者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化专业资格培训、进修等发生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XX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出国(境)培训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二十五条 XX负责人经批准参加与XX及岗位业务相关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履行报销手续,报销有关费用。不得报销自行参加的培训发生的费用以及培训期间发生的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XX负责人为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包括宴请、接待、赠送纪念品,分为商务(合资合作企业来访的商务性招待)、其他公务招待(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国家工作人员来访招待)活动。

第二十七条 XX综合部是业务招待工作由主责部门,综合部根据接待活动内容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负责编制业务招待预算,相关业务部门配合。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原则。来宾不论职务高低,都要热情接待。一般情况下,按职对等陪同,不搞超标准接待。

(二)节约原则。要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不得突破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三)双控原则。XX负责人业务支出总额不得突破预算总额,个人不得超过限额。

第三十一条 XX业务招待根据接待活动内容和来访对象重要程度执行以下标准:

外事和商务活动,非常重要的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重要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

其他招待活动,非常重要的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重要客户,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第二十九条 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纪念品,以宣传本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非常重要的客户,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重要客户,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三十条 XX负责人业务招待,优先在XX职工食堂招 待,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商务和外事招待陪同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招待对象50%,对于其他公务招待10人以内的不超过3个人陪同,10人以上的不超过招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XX负责人业务招待,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的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XX负责人不得参加XX下属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三十二条 XX综合部负责业务招待费的统一结算,经办人员要据实粘贴发票,业务招待费报销时应当附发票及费用明细单据,并注明接待对象、接待事由等,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三十三条 XX负责人不得向所属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六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内差旅费范围包括企业负责人在境内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出差补助(含伙食费和公杂费)等。

第三十六条 国内差旅费开支遵循“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在保证工作、生 活需要的前提下,注重工作时效,杜绝铺张浪费,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第三十七条 XX负责人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增长幅度不应超过营业收入增长幅度。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须严格执行差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费用标准,严格控制随行人员数量。XX负责人国内出差费用开支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标准

XX负责人差旅期间可乘坐火车软座、软卧,动车或高铁商务座、一等座,轮船一等舱位,飞机公务舱、经济舱。

(二)住宿标准

XX负责人差旅期间不得选住高档宾馆豪华套房,正职可选住小型套间或单间,副职可选住单间或标准间。

(三)XX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四)XX负责人到本企业所在地区之外出差,按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发放出差补助100元。有接待单位的,不发放出差补助。

第三十九条 XX负责人应按照XX差旅管理办法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出差期间与差旅无关的费用。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会议、培训、出国差旅以及陪同外宾的差旅住宿费用可据实报销。

第四十条 XX负责人应在所任职企业的报销差旅费,不得向所属单位转嫁。第四十一条 XX负责人差旅期间发生的商务招待活动,按第五章业务招待管理执行。

第四十二条 XX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要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XX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

第四十三条 XX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要注重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原则上应购买往返机票,不得乘坐包机。XX负责人乘坐公务舱,住宿安排标准间,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第七章 通信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通信费用主要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因公固定电话通信费。

XX负责人通信费用(含移动通信和住宅通信)实行预算管理,按职务发放通信补贴。主要负责人通信补贴每月700元,其他负责人通信补贴每月500元。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报销通信费用和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十五条 XX负责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从人事调整生效起次月,按新标准实行;因退休、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开本企业的,从人事调整生效起次月停止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十六条 XX负责人不得在其它单位报销通信费用或领取类似性质的补贴。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预算管理是指XX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XX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XX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四十八条 XX对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情况,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与上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XX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XX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

(三)保证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五十条 XX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实行按年分项编制,主要包括:预算总体方案,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

第五十一条 XX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即根据预算内的工作任务、人员数量、费用标准等基本条件编制经费预算。上年经费预算节余不转入下年预算。

第五十二条 XX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方法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经费标准确定后,内不得随意调整。

第五十三条 XX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经费按照“预算管理、归口负责、过程控制、评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XX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过程中,XX综合部负责通信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和公务用车费用预算;财务部负责国内(外)差旅费预算和汇总预算。

第五十五条 XX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坚持在预算指标内审核报销,超预算及预算外费用原则上不得报销。确属工作需要发生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对预算予以调整,按照管理流程审批后方可报销,并重新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六条 XX应对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经费支出实行进度控制,各预算管理主责部门应归口建立健全费用台账,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不断优化预算管理。

第五十七条 XX严格执行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统计,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对执行偏离度较大的经费项目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五十八条 XX领导班子会负责审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章制度,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纳入公司预算审批。

第五十九条 XX综合部是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归口管理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通信费用、业务招待、培训等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

第六十条 财务部归口管理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差旅费用。负责汇总、审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按照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专项管理办法,审核凭证,报销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

第六十一条 综合部归口管理负责人培训工作。第六十二条 XX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口管理相应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编制专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审核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三)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四)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五)向所属单位和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第六十四条 XX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十五条 XX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制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每年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六十六条 XX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述廉议廉会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纳入考核内容。

第六十七条 XX纪检审计部门应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八条 XX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接受XX纪检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XX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进行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的,由纪检审计部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薪金。

第七十条 XX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要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政策细化或变更,可适时予以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XX负责解释。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通知 第4篇

由于该文件尚未公布,专家对其进行的解读也仅涉及外围层面,未能深入。以下为参考。

中央审议首批国企改革顶层文件 涉及央企薪酬管理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8月18日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以下称《改革方案》和《规范意见》),两份文件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的关于国企改革的首批文件。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国企负责人没有‘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根除。”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国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问题,位于第7项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后一部分: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与之直接相关的决定还有,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在与国企改革密切相关的深化改革事项中,“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已在地方频频出台相关方案。

曾讨论数年未定论

为了规范央企高管的薪酬管理,2009年,人社部、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及铁路、烟草、邮政等行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提出统一、规范的原则和要求。

此次经过审议,但尚未通过的《改革方案》和《规范意见》与上述意见的直接牵头起草方一致。目前,《改革方案》内文尚未公布。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薪酬制度改革之所以历经数年未能定论,是由于有部分先天不足,亦和市场化和现代企业治理方向有落差。

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发展与改革研究部部长王志刚向21世纪经济报道说,未来大部分国企如改革到位,央企高管的薪酬应该由董事会决定。在此期间,也可能出现“过渡性改革方案”。

王志刚认为,企业的人和薪酬都是市场化进程的一部分,不能割裂。然而,我国国企的现实情况是,大量国企的领导人,身份仍是国家干部,其管理机构是国家组织部委,并未真正市场化,相应的,其薪酬亦处在尴尬的半市场化之间。

他建议,解决薪酬争议需要在大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量化,使之标准化,据此拟定各行各业的薪酬范围,然后在国企改革到位之后,交由董事会决定高管薪酬的多寡。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也认为,国企改革成功的其中一个标志在于企业人事与薪酬都应该交由董事会决定,当前央企董事会建设正在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也同期试点推进,一旦成型,这些市场化管理方式将会替代政令对央企高管薪酬进行规范。

目前,在“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方面已有诸多央企试点,也有央企已按公众公司规则运转。各类国有企业历史背景不同。而中央深改组此次首先审议了有关薪酬待遇方面的改革文件。

金融铁路央企进一步纳入管理

多位专家向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此次薪酬待遇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中央管理企业,则意味着不仅仅是国资委管理下的中央企业,还包括各部委管辖的其他如金融、投资、铁路等企业,是更大范围的央企概念。事实上,中共中央办公厅此前曾印发了《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财政部曾发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

周放生认为,事实上引发争议,比较少是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因为其薪酬管理制度经过多年摸索,已经形成比较合理的机制。对于金融企业是“中央管理企业”还是“中央企业”,在不同时期文件也有不同表述。近期中央政府多份公开信息显示,财政部出资设立的金融类企业也在被视为“中央管理企业”。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熊志军曾撰文阐述过该问题。熊认为,国资委已初步建立了国企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薪酬与企业效益挂钩、效益升薪酬升、效益降薪酬降的激励机制,部分解决了企业负责人之间薪酬水平差距和增长机制不合理的问题。

当时制订的薪酬管理办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年薪制,将薪酬分为基本薪酬与奖励薪酬两部分,奖励薪酬占薪酬总量的60%左右。年薪制以经营业绩的考核为基础,根据对企业的考核结果决定年度薪酬的水平。为了约束企业负责人的短期行为,奖励薪酬的40%(相当于全部薪酬的近1/4)要在任期考核之后才能兑现。

由于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薪酬能上不能下的问题。2004年以来累计已有190户央企的负责人因未完成考核目标而被降低了薪酬。

在激励方式上,为使国企薪酬与市场竞争企业和国际接轨,国资委先后制定出台了境内外企业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境内外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做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激励机制不完善特别是缺乏长期激励的状况,为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奠定了政策基础。

当时,已批准了53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同时出台了科研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办法,正在有条件的5户企业中进行试点。可以说,在激励方式上已经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基本接轨。

国资委内部也提出进一步改革难点:一个问题是由国资委直接决定国企负责人薪酬的做法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难以充分发挥薪酬激励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高管的薪酬是由企业的董事会代表出资人确定的。国资委不可能按照每个企业的特点进行个性化的精准考核并决定其薪酬,任何个性化的做法都必定会引起其他企业的攀比。由此导致激励不足与过度激励同时并存。

另外,此前制度对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没有实行分类管理。因此对于完全竞争性的国有企业,这种激励方式和水平还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但对于具有一定垄断性质或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则可能存在激励过度的问题。

熊志军还指出,市场化的薪酬本质上是出资人对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本质上虽然也是企业的经理人,但又很难说是完全职业化的。职业化的方式应该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的需要从不同的方面进行选聘,但目前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选聘方式主要还是组织任命;另一方面国企负责人的职业与党政干部常常是交叉的,两类不同性质的职业通道遵循同一个选聘任命的规则,甚至由同一个部门行使职权。非职业化,也造成了长期激励机制的缺乏。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通知 第5篇

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XX股份(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XX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是指由中国XYZ集团公司任命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是指XX股份(集团)有限公司任命的中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助理、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以及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纪委副书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履职待遇是指为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负责人在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公司对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

第六条 公司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合理配置,有效使用,降低用车成本。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即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可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40万以内的轿车;公司其他负责人公务轿车按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0万元以内标准配置。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公司采取统一调度的方式保障其他负责人工作用车需要。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中层干部不配车。

第八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 达到更新年限仍可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九条如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专用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限额或者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办理。相关部门应当如实审核和报销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公司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不得私自驾驶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尽可能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参照国家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以发放交通补贴方式保障除公司主要负责人即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市内公务活动交通需要,不再为其市内公务活动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六条 不得采取向所属单位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向所属单位转嫁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 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

第十七条负责人退休或者离职后,公司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即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不超过58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所属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不得对办公室进行豪华装饰和配置高档办公家具。

第十九条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二十条对于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办公用房,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要围绕提高单位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负责人参加的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出国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业务支出

第二十三条业务招待是指负责人因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公务接待是指接待总公司成员单位及公司内部各层级人员的接待工作。(详见《公司对外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业务招待标准,工作餐不超过180元/人次(含酒水,下同),直辖市、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不超过280元/人次。公司重大接待活动,报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按不超过380元/人次(含酒水)的标准接待。

第二十五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制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外事和商务招待陪同人数一般不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特殊情况,需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务招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负责人进行业务接待时,原则上要在公司内部食堂或者定点酒店接待,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制度和标准,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以宣传公司生产 成果、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二十八条公司负责人及公司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按照《公司对外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结算,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报销时应提供发票以及结算清单,不得将业务招待费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九条差旅管理是指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科研生产经营实际和实施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合理确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者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第三十条公司负责人出国(境)须由中国XYZ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国(境)须由中国XYZ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负责人出国(境)由中国XYZ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公司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出国(境)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员。公司应保障负责人因经营需要处理境外事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严格控制出国(境)人员数量和天数,不得无故延长出国(境)时间。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用开支,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严格遵守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向所属单位转嫁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公司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负责人通讯费用按公司《电话管理办法》采取预算或限额范围内实报实销,不得发放通信补贴。

公司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和家庭电话号码应在办公室统一备案,变更时需及时通知公司办。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的通讯费用每年不超过12000元;总经理助理、等级别人员的通讯费每年不超过6000元;其他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每年不超过1200元。

涉及海外业务的负责人通讯费可根据科研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凭票实报实销。

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退休、离职后,公司不再承担其任何通讯费用。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是指公 司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公司科研生产经营实际,结合本单位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水平做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十六条公司要根据科研生产经营实际,编制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预算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二)符合负责人职务消费总体水平与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

(三)保证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三十八条公司以生产经营计划和负责人岗位职责等为依据,综合考虑上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合理确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的标准,从严控制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额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主要包括: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负责人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履行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所属各分、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培训等专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单位内部审核和监督等机制,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后,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四十二条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负责人与公司经营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所出资单位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第四十三条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单位后,公司不再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负责人应当及时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不得向所出资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 转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四十五条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制度,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六条公司负责人应当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及职能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公司监督检查工作内容,以及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四十九条 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单位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股份(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和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XX股份公司负责解释。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6篇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大客公司高级专家、二级经理、专家、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高级经理请参考关于印发《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高级经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一汽集团组人字〔2015〕20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和财务控制部负责对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主管领导对本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公司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客车公司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公司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四条 公务用车

(一)大客公司高级专家、二级经理、专家不配备公务用车,采取限额方式核定车辆补贴以保障公务出行需要。

1.车辆补贴限额标准:高级专家每人每月2500元,高级经理助理每人每月1250元,二级经理(含代理部长)、专家每人每月1000元。

2.以上人员须自行购买集团内部生产的品牌车型,方可享受车辆补贴;聘任前已购买的,从聘任次月开始享受车辆补贴。

3.以上人员一般不得以统一调度公务用车的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参加大型会议、商务、外事、公务洽谈与交流等活动及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调研及慰问走访等活动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岗位人员办理公务的一般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一汽发〔2016〕232 号)和客车公司《关于下发<一汽客车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一汽客车综管字〔2017〕5 号)的文件要求进行管理,按以下要求配备与管理。

1.综合管理部管理综合使用类公务用车,用途为商务接待、机要通信、人事、定向化用途(纪委执纪、离退休人员服务、财务、销售等)、应急用车、公务通勤及一般员工普通公务出行等(改革后经营业务保障用车不再为员工因公出差提供接送机场、火车站等派车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纳入差旅费统一管理)。

2.市场营销部管理整车销售人员业务用车。

3.现有车辆不能满足临时用车需求时,按规定标准,通过临时租赁方式解决。要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通过租赁保障企业经营和业务需要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

4.采用租赁方式,轿车按照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的标准配备,商务车按照排气量不超过3.0升、价格不超过38万的标准配备。在同质同价基础上应在公司指定的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租赁集团公司产品,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5.更新一般公务用车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审批备案后方可更新。

第五条 办公用房

(一)公司应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统一配置办公用房,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严禁超标准配置,严禁豪华装修。

(二)公司高级经理以下人员原则上集中办公、不单独配置办公用房。因办公楼房间结构影响不能集中办公的,需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审批备案。

(三)现有办公室不符合办公用房要求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人员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四)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应及时组织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相关流程。

第六条 培训

(一)公司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制订员工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员工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各类培训,发生的培训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于新增的培训项目,需按规定进行计划调整申报,经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员工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对培训目的明确、培训内容是企业发展的迫切需求,且国内培训难以解决的问题,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的《关于派遣团组— 4 —

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有关规定参加国外培训。

(三)公司统一组织参加集团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以及企业资质所要求的注册工程师等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和培训,按培训规定报销学费。公司员工个人参加其他社会上的职业资格认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大客公司员工参加公派的外出培训,异地培训期间所发生的住宿费、往返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往返交通费按照本规定国内差旅的标准执行。赴异地培训往返当天,按照国内差旅的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培训期间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

2.培训所在单位能够提供免费住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3.在工作所在地参加培训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市内通勤费凭票据据实报销。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七条 业务招待

(一)业务招待是指公司员工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通知(精选6篇)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通知 第1篇建工办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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