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精选6篇)
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1篇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等情形。
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个人自愿缴费购买,校方责任险由学校为每一学生购买,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四.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的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四)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2篇
为有效保障学生安全,构建和谐校园,转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建立我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每学年开始统一为学生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学年,期满续保,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四、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4、学生自身原因;5、上、放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四)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七、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赔付。
学校需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上报事故详细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工作。八、校方责任险与学生个人购买的其他平安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不冲突。
—
END
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3篇
李某是一公司职工。他于2005年11月的一天, 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受伤。由于公司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 因此李某得到了保险公司3万元的赔偿金。李某后来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如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还能得到工伤保险赔偿, 于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 当初为所有职工投了商业保险, 就是为预防不测, 以减轻公司的赔偿负担, 可这次李某已经拿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还回过头来要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 是不合理的。那么, 李某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读者徐某
徐某同志:
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 主要赔付伤者的医药费;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 是包括伤者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二者在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上都不相同, 不能互相取代。
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 雇主可以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也可以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法律都不干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 单位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这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职工而非单位, 所以在职工遇到意外伤害时, 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理应为职工所有。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这是无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上工伤保险将构成违法, 会受到处罚。因此, 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上了商业保险还必须为职工上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指出, 该法所称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4篇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意外风险;校方责任险;学平险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36-02
近年频发的大学生人身意外伤害和校园侵权事故愈来愈受到政府、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告诉我们,保险是一种最传统的风险转移手段。在我国,涵盖大学生意外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主要有学生平安综合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这两个险种。然而实践中,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在高校中的开展并没有起到预想中保障大学生享有足够额度的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障以及缓和高校和家长因补偿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的作用。
一、我国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现状
(一)学平险在我国的发展
1.学平险的产生
按照权威解释,学平险是国家专门为在校的大、中、小学生、研究生和幼儿园学生安排设计的、在政策上实行倾斜优待的一个集健康险、寿险和意外伤害险为一体的综合性险种。1986年,学平险在我国首次以商业保险运作的方式向沈阳市100万学生群体推出之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为大中小学生撑起了“安全保护伞”。 在我国学生无任何医疗保障的年代,学平险曾对稳定教学秩序、分散校园风险、保障学生安康、安定校生关系发挥过积极作用。该险种自开办以来一贯坚持低保费、宽责任、高赔付的特点,仅面向学生群体推行,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2.学平险营销制度由团险向个险的变革
可避免部分风险意识低的家长不给孩子投保也为了使参保学生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最初各类学校在投保学平险时大多采用了团险的模式,当然团险营销过程中也出现了“强制投保”、“回扣”、“上级规定”、“向学生家长宣传解释不足”等不合规的问题,理赔环节中保险双方因条款理解争议诉诸法律的报道屡见不鲜。为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1和第八条2的规定精神,于2003年发出了《关于加强学平险业务规范经营的通知》,其中第一条“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和第二条“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对学平险的销售及购买行为进行了规范。该规定实质上明确了自此之后学平险的投保人由学校变成了学生或其监护人,这说明学平险已由原来的团险转变为个险了。
3.学平险的投保现状
2004年以前,我国的学平险投保率高达90%以上,有的学校甚至达100%;之后,受保监会2003年新规影响投保率大大降低,如2008年广东省投保率不足30%;全民医保实施后不少家长对学平险的保障范围不了解认为没必要购买导致投保率进一步降低。
尽管2003年教育部和保监会的通知是用于规范未成年学生投保学平险行为的,并不是针对已成年的大学生的,但目前包括高校在内的各类学校为避嫌均不愿参与到学平险的投保事宜中。大学生参加全民医保的政策实施后有的高校为撇清敏感的“回扣”等问题甚至都不再做与学平险有关的系列工作了,实践中主要是高校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保险公司并购买学平险产品。但也不乏资金充裕的高校会在不增加大学生自担保费的情况下或明或暗地对自愿参加学校统一确定的学平险的大学生进行保费补贴(一般补贴保费的1/3到1/2)以进一步提高其所享保障水平的情况,更有上海、深圳等部分发达城市的教育局从其财政收入中列出一部分资金对当地高校中自愿参加当地统一招标的学平险的大学生保费进行补贴的情况。
(二)校方责任险在我国的发展
1.校方责任险的产生
校方责任险是指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校内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因校方的疏忽或者过失而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均为投保的学校,险种归属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校方责任险是基于校园内的基础风险保障,它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学校与学生间的经济纠纷,将学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学生的素质教育上。
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了我国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并开始进行推广宣传。2001年9月起实施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它明确规定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后校方与受伤害学生、家长之间的责任与权利。2001年8月我国校方责任险第一单在上海诞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率先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设立了面向经上海市教委认定并正式批准的3000所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由市政府统一出资购买的校方责任险,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设立校园伤害责任保险的局面。此后,武汉、北京、大连、深圳、芜湖、海南、浙江、青海、厦门、郑州、江苏、四川等省市纷纷颁布地方性政策法规跟进并推行该险种,但直到2008年,我国才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模式统一的校方责任险,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2.校方责任险的发展历程
(1)中小学校是学校责任保险的先行者
随着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首先发布及校方责任险在上海市的先行先试,教育部以此为参考发布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这首次为我国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直接依据,鼓励态度也使中小学校成为整个教育系统学校责任保险的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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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购买的方法保证了校方责任险在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全面推行
200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明确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方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保监会、教育部研究制定”,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规定“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这些规定进一步表明了我国相关部门对中小学校责任保险推行的重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基本效仿深圳的做法采取了政府全额资助当地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方式,利用商业保险有效转移了学生在校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或实习期间应由校方承担的意外或侵权责任风险,大大地减轻了学校在伤害事故赔偿中的经济负担、社会压力和矛盾。这种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为学生购买校园校方责任险的方式,加速了该险种在全国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全面推行。
(3)国家对校方责任险的认识逐步深化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精神,教育部在总结两年多试行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4月由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这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对校方责任险认识的深化。
(4)高校校方责任保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与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的中小学校责任保险相比,高校责任保险不但起步晚而且进展慢。高校责任保险制度始于2006年深圳、厦门、浙江、北京、江西、山东、重庆、上海等地区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小学校稳步推进基础上向幼儿园和高校的扩面尝试。2006年4月深圳市成为我国首个政府出资为包括民办学校和高校在内的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购买学校责任保险的城市,此后陆续由政府出资为高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的还有江苏省、上海市、天津市等。但与责任保險发达的英美等国相比,因保险事故范围偏窄、免责事由过多非常不利于高校有效防范责任风险,因此我国的高校校方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
综上所述,校方责任险与学平险的风险保障范围既有交叉,又有不能互相替代的部分。实践中,只有两者组合才能起到全面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障作用。
二、我国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校方责任险中高校责任的认定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实践中除《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条款基本是涉及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认定)等法律规定外,社会法中的《未成年人保险护法》可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但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在高校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则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当前国内关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规仍旧空白。尽管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方颁布了关于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各类学校对其所管理的学生因其成年人与否所付的义务也不同,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显然已不适合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二)高校责任险的全面推行仍然缺乏强有力的推行政策和保险产品
首先,现阶段仍然缺乏全国性的高校校方责任险强有力的推行政策,使得我国目前高校校方责任险政府出资投保只是某些省市的个别行为,且高校的实际自愿参保率极低。这主要集中在“非强制”和“存在资金缺口”这两个问题上。一方面,高校非强制的参保原则,使高校既缺乏动力又难以从紧张的财政拨款中每年挤出近二十万的保费投保从而转移该类风险损失;而根据风险集中理论,只有参保的高校足够多才能起到有效分散风险和互相分担较大损失的效果。另一方面,在风险自留的情况下,由于高校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非营利的性质使其很难有相应的风险储备资金积累,因此高校在面临学生意外侵权责任时也难以从经济上对致害学生进行合理的补偿。
其次,当前各地将基础教育校方责任险在高校中推广不能彰显高校的个性需求。由于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与处于中小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未成年人对意外伤害风险的认知、其后果的预料、出现伤残时家长的经济赔偿诉求、学校在侵权事故中的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而且成年人的赔偿标准也不同于未成年人,因此不适宜将基础教育阶段适合未成年人的保险条款、保险事故范围、保险责任限额及保险费标准简单推广应用到高校的大学生身上,当前急需保险公司针对高校校方责任的保障诉求及特点开发出合适的新产品。
(三)大学生及高校主动利用保险转移风险的意识较差
受传统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我国绝大部分大学生及高校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不熟悉保险的功能、作用和运行机制,不善于运用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来转移和分散自身面临的安全及责任风险,出事靠政府救济、靠家庭互助的传统思维根深蒂固。同时由于较强的侥幸心理,往往表现为对自身面临的风险及其特点、风险损失可能的严重后果、风险管理的策略、相关的保险产品均认识不足。
(四)高校对大学生意外伤亡赔偿责任的逐年扩大已突破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基于保护受害方权益的需要,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已由过错责任逐渐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共存的方向发展,而高校的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主要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因校方责任或连带责任造成的失子学生家庭的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断上涨(精神损害赔偿占比越来越大,已有突破百万的先例),且精神损害赔偿无固定参考标准往往属校方责任险除外责任,也是造成高校投保积极性不高的一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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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扩招以来高校生师比严重失衡造成意外风险管理压力巨大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培养的重心由精英教育向学历普及的转变,近十几年高校在校生规模不断创出新高,16年间增长了约7.5倍。然而具有占比绝对优势的公办高校受编制及上级划拨的教育经费所限,其教学及学生管理队伍并没有实现与学生规模的同步增长,生师比不断放大造成教学及学生安全管理难度逐年加大。面对适当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高校无疑承担着巨大的压力。
(六)风险教育及管理機制缺位导致保险普及率很低
当前,国内高校几乎没有建立风险教育的先例,绝大多数高校也未建立起风险管理机制。风险教育是识别、估算风险,认识并合理选择预防、自留、转移、控制、回避等风险管理的经济和技术方法,建立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处理风险的重要前提条件和以点带面地推广现代风险管理知识的有效手段,也是高校控制学生意外伤害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高校风险管理机制包括校方侵权意外伤害风险管理制度、学生风险教育宣传制度、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的系列安全及健康管理制度等。但遗憾的 ,目前国内很多高校基本处于有风险管理需求,但不知如何下手管理,抓不住管理重点的局面。
注释:
1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2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参考文献:
[1]刘虹辰、张琼,深圳学平险不需家长买[N],深圳商报,2003-8-8。
[2]沈湘卿,学平险传统销售渠道被封市场份额面临重新洗牌[N],中国保险报,2003-9-4。
[3]邱璐璐,简简单单话保险之——校方责任险[N],证券日报,2008-9-4。
[4]马翠莲,政府搭台行业指导企业主导——校方责任险的“上海模式”[N],金融时报,2014-11-4。
(本文系2013年度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省级)《和谐社会视角下河南在校大学生安康保障体系研究》(立项编号132400410182)暨2010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省级)《和谐社会视角下完善河南高校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研究》(立项编号2010GGJS—242)联合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艳红(1975--),女,河南郑州人,副教授,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报 第5篇
导读: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报?沃保网小编介绍,根据条款第十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方式可通过业务员或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报案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单号、保险名称、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就诊医院等,主要形式有两种:电话报案和上门报案。报案之后才进入理赔程序。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所需单证。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所需单证。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意外身故随身财产损失赔偿金所需单证。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随身财产的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所需单证。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和其它保险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签定本附加合同时约定的定点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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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6篇
第一章?_____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_____合同由_____条款、投保单、_____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_____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_____合同的被_____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_____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_____责任
第三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_____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_____金:
(一)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_____人按_____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_____金额给付意外身故_____金,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被_____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_____金的,身故_____金为扣除已给付_____金后的余额。
(二)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_____金额给付残疾_____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_____人给付各项残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____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____金。
2.被_____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_____金者,_____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_____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_____金。
(三)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_____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_____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_____金。
2.被_____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_____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_____金,即:后次烧伤_____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_____金;前次烧伤_____金的金额较高的,_____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_____金。
3.被_____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_____人给付各项_____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_____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_____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_____人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_____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_____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_____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_____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____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_____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_____人也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_____、_____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_____期间;
(二)被_____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_____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_____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_____(hiv)期间;
(六)被_____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_____金额
第六条?_____金额由投保人、_____人双方约定,并在_____单中载明。本_____合同最低_____金额为3000元,____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_____金额是_____人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_____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_____期间为一年,以_____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_____费
第八条?_____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_____费。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_____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且不退还_____费。对于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费率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_____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_____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_____费。_____费交付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承担_____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通知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_____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_____合同_____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_____人。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_____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_____人承担。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_____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_____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_____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_____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
(一)被_____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_____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_____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_____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_____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_____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_____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____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_____金义务;对不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____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_____责任的而给付_____金数额不能确定的,_____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_____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_____金。但若被_____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_____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_____人支付的身故_____金。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人对_____人请求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订立本_____合同时,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____金受益人。身故_____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_____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以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本_____合同上批注。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_____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_____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_____人书面同意。
本_____合同残疾或烧伤_____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_____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单载明的_____机构_____。_____单未载明_____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_____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_____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_____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_____单;
3._____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根据本_____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_____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_____期间内,经投保人与_____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_____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_____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_____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_____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本_____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_____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_____合同的中国人民_____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_____合同的身故_____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_____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_____合同残疾或烧伤_____金而言是指被_____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_____人在_____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_____人、被_____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_____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_____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_____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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