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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精选4篇)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 第1篇

12月29日清晨,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人受伤;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经统计,仅去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工伤事故高发,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也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针对一些常见的工伤难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李蓝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请他们支招解惑。

承包分包难上保险

案例:张某在某工地施工中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发现包工头也是层层转包承接的工程,别说是为他上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施工企业更表示,张某的工资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现行缴费方式,无法为他上工伤保险。

李蓝: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按照“项目参保、一次趸缴、全员覆盖、服务全程”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模式,为建筑行业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不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而是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应当杜绝资质挂靠、层层分包、转包等非法行为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令,切实监管建筑行业的工程管理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问责无人的窘境。同时,还应当明确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项目没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了工伤,那用人单位就要支付职工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未交工伤保险

案例:农民工王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高空作业,施工中,他从5米高的钢管架上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虽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他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所在单位没为他缴纳工伤保险。

李蓝: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参保,不参保就不能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之一。对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施杰:针对这个问题,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进行有益尝试。例如四川成都在出台了《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已实名参保的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若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可向当地社保局、建设主管部门等反映情况,督促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用,若农民工在遭遇工伤时企业未为其参保,仍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施工企业主张赔偿。

劳动关系难以确认

案例:吴某在某建筑工地进行油漆作业时,左脚被窗户玻璃划伤并损伤神经。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必须先证明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但建筑公司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提供相关证据。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为挡在工伤职工维权道路上的一道坎。

李蓝:没签合同但遇到工伤,建筑工人可以拿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工人自己也需要尽可能收集劳动关系凭证,如可以明确出事的施工地点和目击证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建筑企业就可以不跟员工签合同。建筑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劳动合同,保障员工权益。

施杰:建议农民工在工作期间注意保留诸如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在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时有所准备。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 第2篇

【服务对象】: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人员

【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69-12333

申请条件:

1、已经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保险关系已经生效;

2、申请人必须是用人单位、职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资料:

1、《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保登记证明》;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

4、首次就诊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鉴定书;

5、受伤职工服务单位营业执照;

6、受伤职工身份证;

7、旁证材料,例如照片等;

8、事故现场示意图;

9、交通事故路线图(交通事故)。

申请流程:提出申请――审核资料――完成认定。

【温馨提示】

1、工伤职员就职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为职员申请工伤认定,如未按规定在48小时之内向当地社保分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保分局将对受伤职工服务单位行为进行记录,并作为企业不良记录报建设局备案。

2、受伤职工服务单位不按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的,社保分局按现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受伤职工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迟报)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是如何进行的

3.工伤认定申请流程有哪些

4.深圳工伤认定申请指南

5.受伤职工可否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6.如何申报工伤认定?

7.农民工工伤认定标准及工伤认定申请表

8.最高法院工伤新规最新消息: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9.工伤认定办法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 第3篇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建筑行政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五)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六)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九)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第八条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 第4篇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维权经验

【导读】

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镇政府招商引资,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村租用土地13.81亩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2016年7月5日,该村所在某镇政府下设“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认定张某的厂房为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张某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张某的案例来阐述在行政机关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的下达后,被拆迁的企业主如何维权,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通过本所办理的成功案例来分享正当维权的途径。

关键词:企业主、违章建筑、维权途径 【案情介绍】

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某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联村租用土地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张某跟某联村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某镇政府一直没有解决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投资的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3月16日,张某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2004年5月26日,张某缴纳了13930元罚款并回购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后张某继续生产到2016年7月5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

事件经过时间轴

2002年4月,与某镇某联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承租13.81亩土地,用于修建、经营某家私厂。

2002年6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张某的某家私厂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水田建造厂房。并立案查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听候处理。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1393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该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没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7860元)。张某于2003年12月12日签收了该处罚决定书。

2003年12月25日,张某建造的某家私厂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关于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接受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土地性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04年3月1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

2003年4月2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关于统一折价购回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决定》,同意某市家私厂以13930元购回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补办用地手续。2004年5月8日签收。

2004年5月2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了13930元罚款。

2005年8月31日,某市某区经济发展与统计局做出的《关于某镇某联村某家私厂等四家企业立项的批复》,同意某市某家私厂在内的4家企业补办立项佘手续。

2016年7月5日,某镇“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张某做出了《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其余2016年8月15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某联村的违章建筑,如到期未自行拆除,将组织相关部门代为拆除。

2016年8月19日某镇政府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发出《关于张某所建的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征询意见函》

2016年9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复函《答复函》,告知某市家私厂及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建造厂房,占用地类为水田,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且至复函时,某家私厂及张某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016年10月27日,某市规划局某区分局复函《关于张某、某市家私厂房屋是否符合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复函》,张某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未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律师参与】

我所律师参与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的实际情况,现场勘查,并结合当地拆迁的政策措施,正当合理的维权,要通过几个阶段的工作。

首先明确对张某及其经营的某家私厂经营用地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权途径是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某区政府递交申请请求其公开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公开;向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公开关于某镇某联村某家私厂等二家企业补办土地手续的批复及后附名单;向某区某镇镇政府申请公开某镇委X号文件中的附件3中关于某联村18000平方米违法建筑的具体清单,要求具体到农户、个人、企业、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各自对应的违法建筑面积;其次是,在信息公开明了土地性质后,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后,视情况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阶段: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国土资源就某区分局给予的行政答复函是申请公开的资料不存在;某区政府答复书内容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权归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该机关不具备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逾期回复将所申请资料予以公开;某镇政府答复书已提供相关文件,不再重复提供。

行政复议阶段: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某区某镇政府拆除张某在某镇某联村的3625.93平方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复议结果是以某镇政府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张某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阶段:2016年11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审判结果是撤销某市某区某镇政府做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听证程序: 2017年5月24日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某联村某家私厂即张某投资的厂房,并附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张某于法定期限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

关于本案,我所律师做到的具体工作有,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举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权,依次协助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例维权进程时间轴: 申请信息公开:

2016年11月21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政府、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2016年12月1日向某镇政府、2016年12月5日向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2016年8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0月17日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

2016年11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听证:

2016年9月14日,原告以案情复杂、重大为由向某区政府申请听证。2017年6月2日申请听证。【案件评析】

本案例十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大量企业拆迁案例之一。对企业主来说,招商引资建造厂房,却被一纸处罚决定否决,尤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惯例认可在1998-2008明确这期间建造的建筑物不是违法建筑。本案例企业主张某是招商引资的政策性于2002年建造的厂房,完全符合上述的时间段及政策性建房并投入使用,尤其张某还因为此占用使用土地缴纳过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如此明确的事实却经历政府信息公开、两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流程后,才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维权途径的正当采取,可以避免耽误时效,也能有效的快速的保障权益的维护。但涉拆迁案件的维权途径,大都要经历信息公开、复议、诉讼这几个阶段。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范围。通过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维权要依法依程序来实施。

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条列举了几种复议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法》在第12条列举了几种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具体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第9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形;第10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第12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第13条规定了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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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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